范文一:管理评审管理办法
目的
執行董事通過對質量管理體系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進行評審,不斷改善體系及其運行效果,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範圍
適用於公司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評審。
引用標準
5.6 管理評審 GB/T19001:2008 idt ISO9001:2008
術語
管理評審:是確定質量管理體系是否能實現規定的質量方針、質量目標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活動。
職責
執行董事負責組織實施管理評審會議和審批管理評審報告。
管理者代表負責管理評審實施計劃的落實和組織協調工作,以及跟進評審後改進措施的執行情況。
系統部主管負責協助執行董事和管理者代表做好各項管理評審工作,收集並準備好管理評審所需資料、控制好管理評審輸入和其他準備工作。
各部門主管負責準備和提供評審所需的管理評審專題報告和輸入資料。 程序
管理評審的總則
管理評審會議由執行董事負責組織實施並于每年12月份進行。
當出現特殊情況時(如質量目標實現困難,產品質量出現較大問題,顧客投訴嚴重等)由管理者代表提出報告,可增加評審次數。
管理評審應對質量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
管理評審應對需要更改現行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作出評價。 管理評審應評審質量管理體系的現行狀況和改進機會。
管理評審的計劃
由管理者代表負責編製《管理評審計劃表》,明確評審的時間、評審的內容和評審具體輸入的要求,並經執行董事審批後分發至各相關部門。
管理評審的輸入
管理評審涉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一般情況,主要有: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包括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審核等、顧客的反饋包括顧客滿意度的測量結果和顧客投訴等、過程的業績和產品的符合性、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實現情況、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現狀和改進結果、以往管理評審所確定的措施之實施情況和效果、可能影響質量管理體系策劃的各種變更包括外界環境的影響和公司自身的變化、其他改進的建議,包括各種針對產品、過程和體系,旨在提高其業績、工作效率、效益等方面的建議。
各部門主管分別按各自的職能在評審前向管理者代表提交上述內容有關的專題評審報告。 管理評審的輸出
管理評審必須有輸出結果,該輸出結果應滿足下述要求:質量管理體系及其過程有效性的改進,包括顧客要求的識別、產品的設計、生產、測量、防護、交付後過程的改進;應提出改進措施的計劃並予以記錄.與顧客要求有關的產品的改進措施,包括產品實現的質量水平,產品的質量特性等方面的改進計劃並予以記錄.資源需求的措施,根據當前和未來資源需求及公司目前的能力制定適當的資源配置計劃並予以記錄. 質量管理體系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評價.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實現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評價。對其他評審輸入時提出的評價結果.在管理評審過程中,由系統部負責組織會議記錄;會議後由管理者代表負責編製《管理評審報告》和其他改進要求計劃。
管理評審的跟進
第1頁,共2頁
系統部負責對每一項改進要求實施具體跟進直到取得預期的效果。 管理者代表負責協調解決和落實改進措施中的問題,並按季度檢查和跟進措施的執行情
況,並向執行董事彙報有關的進度。
相關文件及質量記錄
《管理評審計劃表》
《管理評審會議記錄》
《管理評審報告》
第2頁,共2頁
范文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评审专业】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专家选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信息变更】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处?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已经选聘的?应当解聘并?将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申请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三年内不再?选聘。
第十二条【履职记录和?评价】负责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好、中、差”等次在评审?专家库中进?行记录。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评审工?作纪律,业务水平高?,自觉抵制并?报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并?举报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的非法干?预行为,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好”。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违背职业道?德行为,按规定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中”。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差”:
(一)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二)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
(三)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
(四)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评审?行为。
评审专家可?以在评审专?家库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涉嫌违法情?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
第十四条【暂停抽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记录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暂?停其评审专?家抽取权限?。
第十五条【专家解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五次,或者被三家?以上单位记?录为“差”;
(二)拒不履行协?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等法?定义务;
(三)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除警?告和,万元?以下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
(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一年内不得?被再次选聘?,评审专家因?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三年内不得?再次被选聘?。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
第十六条【专家抽取】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部分,:,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七条【随机抽取例?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优先抽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与抽?取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从?履职情况记?录较好的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抽取时间】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异地抽取】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本?行政区域以?外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回避情形】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专家补抽】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发现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情况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二十四条?【评审争议处?理】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专家名单保?密与公告】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名单?以及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情况的说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劳务报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后?,向其支付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异?地评审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采购人代表?及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七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评审专家参?加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的,其差旅费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标准凭?据报销。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的,其差旅费可?参照评审活?动所在地区?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十八条?【专家权利】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
(四)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专家义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 (七)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评审?专家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抄送负责评?审专家选聘?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评审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第三十二条?【专家未尽评?审义务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审查处理?供应商投诉?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尽?客观、公正、审慎评审义?务导致采购?结果改变情?形的,应当在评审?专家库中将?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调?整为“差”并注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受到?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处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自选专家】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记录,并与相关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地方制定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范文三:订单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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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评审管理办法(草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确保满足客户各项要求,并形成文件,便于品质、交期、成本管理,特制
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客户订单的评审工作
1.3 权责单位
1) 经理室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起草工作
2) 总经理(或指定代表,下同)负责本办法的核准
2. 订单评审规定
2.1 评审权限
1) 技管部:评审客户的产品规格要求和其它技术因素,根据现有技术条件、
工艺、设备等状况拟定用料、贴合工艺、处理流程等技术参数
2) 生管课:评审人力、设备产能、物料供应进度能否满足客户交期需求
3) 财务部:根据客户前期付款状况,评估运作风险
4) 经理室:审核各部门评审结果,协调及指示,评审订单成本状况,作出
接洽建议
5) 业务部以经理室的评审总论,作为洽谈的基准指导
2.2 评审方式
订单评审方式分为:传递评审、授权评审及会议评审三种
2.2.1 传递评审
1) 新单应采用传递评审的方式
2) 业务部接获客户订单意向后,填写《订单评审表》,并依次传递至各评审
部门,依各自评审权限进行评审
3) 经理室审核指示后由业务部执行
2.2.2 授权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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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翻单可采用授权评审的方式
2) 业务部填写《订单评审表》,并获得授权可根据前单的评审表填写技管部
评审部分,并依次传递至后续评审部门进行评审
3) 经理室审核指示后由业务部执行
2.2.3 会议评审
1) 针对前单低收率单、前单客诉单、重大订单及二次评审,应采用会议评
审的方式
2) 会议评审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各评审部门责任人员,一起讨论评审,各部
门评审权限不变,但可互相检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3) 经理室作出评审总论,业务部执行
4) 会议评审仍需填写《订单评审表》,可于会上填写或会后整理
2.3 评审结果
1) 若评审结果显示本公司能够满足客户需求时,由业务部下单并传真客户,
各部门全力完成订单任务
2) 若评审结果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时,业务部需回复客户,告知不能满足的
项目及建议客户修改需求内容
3) 若客户同意修改价格、交期需求至评审能力,则由业务部下单 4) 若客户修改订单物性需求或客户部同意修改需求,业务部需反馈至经理
室,由总经理决定是否启动二次评审
5) 最终结果业务部必须回复客户
6) 营业助理下单时,依照《订单评审表》填写,提交审核时,需将《订单
评审表》作为附件内容
7) 《订单评审表》由业务部保存、归档备查
3. 相关表格
1) 《订单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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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采购评审管理办法
采购评审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管理办法规定了物资采购评审工作的前提资料准备、中期评审、合同签订和相关规定内容。
1.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专用设备厂物资采购评审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无
3 术语
无
4 总则
为了规范物资采购评审工作,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 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5 工作流程
5.1 评审前期要求
5.1.1 采购部计划员接到物资采购计划后,核对型号、数量后建立台帐,并分发各主管采购员。
5.1.2 主管采购员填写物资采购报价单,并向供应商(至少2-3家)发出报价信息。
5.1.3 供应商按报价单内容逐项填写,按要求时间返回。供应商报价后,不得向另一供应商透露。
5.1.4 通过比质比价,公平竞争。在满足质量、交货期、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的前提下,以最低 价确认意向供应商。
采购员认真填写评审表,内容包括:项目、制造号、物资名称、供应商联系方式、供货期、
付款方式、评价说明、采购建议等。
评审表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与评审资料一同送计划财务部评审。
紧急采购评审需提供采购计划。
评审工作
5.2.1 计划财务部接到评审资料,正常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紧急采购不超过4小时;
5.2.2 计划财务部通过网价、目标价,查询、比较现款现货和滚动付款的差异后,向供应商再次谈
价确定供应商;
5.2.3 通过网上查询重新选择供应商,由采购部按5.1.2~5.1.6操作;
5.2.4 计划财务部提供完整的评审资料报厂长审批,批准后的物资采购评价表由计划财务部按类别
建帐,传递采购部。
5.2.5 采购部负责签订商务合同,并实施采购。
5.3 合同签订前要求
5.3.1 现金支付的每笔业务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5.3.2 开口合同一年签订一次,其它合同以交货期为限;
5.3.3 签订合同前,须办理授权委托书后方可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5.4 相关管理规定
5.4.1 零星采购(200元以下)价格确认后,填写零星物资采购登记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方可采 购。零星物资采购登记表每月5日前计划财务部。
5.4.2 现场采购原材料,须经计划财务部价格确定认可后购买。挂帐报销时需提供工艺清单和现场 负责人签字的购买材料明细;
5.4.3 甲方指定的供应商,工艺清单要注明。必要时,技术部建议供应商2-3家。采购价格评审后,
方可与供应商签订技术协议。
5.4.4. 凡以重量价格计算的毛坯等,应通知计划财务部过磅监督确认;
5.4.5. 新开发的供应商须向计划财务部提供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必要时,计划财务部参与新供应
商的开发。
5.4.6 工艺外委、工序外委劳务评审及其它评审均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5.4.7 本管理办法自二00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厂标准化委员会发布。
本标准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范文五: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 山东省监察厅
鲁财采?2010?2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1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2
第二章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四)动态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
(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
(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
(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
(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
(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3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征集本地区内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推荐;
(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评审专家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属于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 资格条件及确认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采取本人申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认定过程包括本人申请、初审、受理、确认、发证。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4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第十三条(二)所列条件,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精通某类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后,也可聘为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可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鲁单位、驻济南省直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及专业简历;
(三)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四)取得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获得“正高”职称的专家,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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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对初审合格的,当日退回各类证书原件。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下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证件复印件等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第十八条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编码组成:所在设区的市代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编码。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独立评价;
(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四)按照评标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五)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6
(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打分和评审,提出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方面解答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本人应及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专栏上修改信息;技术职称变动、获得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津贴信息应报省财政厅确认后进行修改。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通讯设备必须交由组织方集中保管,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要有工作人员陪同;
(二)严禁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严禁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 7
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评审过程中严禁对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严禁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严禁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表达与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严禁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严禁对不同投标供应商相同情况打不同分数,不得拒绝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四) 严禁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后应立即告知退出;
有利害关系是指,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五)被通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后,严禁私下接触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得收受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各方的财物或者其他报酬;
(六)严禁参加前期采购方案论证的评审专家担任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
(七)财政、监察部门规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第六章 抽取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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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地点及监管抽取的办法,由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四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按照批准采购计划金额确定。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9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技术复杂、竞争激烈的重大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聘请部分外省知名专家。
服务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计划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每次要抽取确定5名以上评审专家。其中,采购计划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7人。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每次要抽取2名评审专家作为替补,并按抽取先后顺序递补。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 9
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每一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编码,从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包括替补专家),每次抽取后要告知并落实参加人员,不足时,可按照上述范围和专业再次随机抽取,但抽取总次数不能超过6次。
随机抽取到同一单位的2名以上评审专家,只能使用1名,并按照抽取顺序先后确定。
招标采购单位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包括替补专家)。
第二十七条 每个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包)应当单独确定评审专家。对于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天评标确需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事前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要由专人管理,确定评审专家后,要及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告知过程要全程录音,以备检查。负责抽取的人员要当场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附件2),并于事后存档,对确定的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使用替补评审专家:
(一)确定的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审活动;
(二)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自己与评审项目10
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三)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活动。
使用替补评审专家后仍然缺少一名评审专家的,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同意,可直接确定一名评审专家;缺少两名以上评审专家,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抽取确定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到场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和公证人员要核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报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3),并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同一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随机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超过3次。
第七章 劳务报酬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确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要根据工作时间、政府采购数额、 11
专家级别等因素计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每位评审专家一天的基本报酬应在400元左右;对5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标底每增加100万元基本报酬应增加10%,最高增加1倍。对获得“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100%;“正高”职称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50%。从外省聘请专家的报酬可以商定。
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要制定相对统一的评审专家报酬制度,原则上一定两年。报酬方案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报驻地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由于废标等原因评审不能进行的,要付给到场评审专家基本报酬的25%-50%。
差旅费要按照国家标准据实报销,也可与评审专家协商费用包干。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
第八章 复 验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每2年对评审专家复验一次,符合条12
件且本人同意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继续聘用。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资格复验工作应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履行评审专家义务;
(二)是否违反本办法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三)是否有其他违纪违法的不良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复验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经核实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验不合格:
(一)违反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二)受到财政部门的处理处罚、监察机关的处分;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不配合质疑、投诉、复议、诉讼等政府采购事项调查;
(五)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或告知后6次以上不参加;
(六)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3次评价“一般”;
(七)因身体状况或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再适宜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2个月前,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附件4),并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送交驻地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驻鲁单位、驻济南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评审专家在聘期届满前 13
1个月仍不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进行复验的,视同放弃评审专家资格。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负责督促辖区内评审专家做好复验工作,并应在评审专家聘期届满1个月前,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报送省财政厅复验。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复验合格的,由省财政厅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上加盖复验合格戳记和有效期或颁发新证;复验不合格的,终止评审专家资格,由省财政厅收回《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复验期间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核对身份证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复印件。
第九章 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14
(五)未按评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省财政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收回《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抽取确定评审专家,或未经批准采取选择性确定评审专家,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属于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应遵守的工作纪律,比照本办法对评审专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严重违反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其评审工作,按规定替换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 15
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库?200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2、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
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
主题词: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18日印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