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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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课 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们需求的多样性及变动性,决定了人身保险险种的多样性。对于众多的人身保险险种,如何进行科学的归类,世界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原则和统一的标准。
人们需求的多样性及变动性,决定了人身保险险种的多样性。对于众多的人身保险险种,如何进行科学的归类,世界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原则和统一的标准。实际上人身保险险种的归类,在不同的场合,根据不同的要求,从各个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法.目前主要有下列几种分类方法:
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人寿即人的寿命,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实务中,人们习惯把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是指在人们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只需支付少量保费就可获得高保障,投保简便,无需体检,所以承保人次较多,如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
3(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
按照保险期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保险期间1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业务。其中,人寿保险中大多数业务为长期业务,如终身保险、两年保险、年金保险等,其保险期间长达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同时,这类保险储蓄性也较强;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人寿保险中的定期保险大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同时,这类业务储蓄性较低,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小。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一张保单为某一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保监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为一个家庭提供保障的保险。
按是否分红分类,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保守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人寿保险。这种保单最初仅限于相互保险公司签发,但现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可采用。一般来说,在分红保险保费计算中,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及预定费用率的假设较为保守,均附加了较大的安全系数,因而保费相对较高,公司理应将其实际经济成果优于保守假设的盈余以红利的方式返还一部分给保单持有人。而在不分红保单中,所附安全系数较小,因为这种保单的成本结余,不能事后退还保单持有人,同时为业务竞争的需要,保费的计收必须反映提供保险的实际成本。因此,不分红保险的正常利润,仅以红利分配给股东或提存准备金。
除上述分类外,人身保险还可按设计类型分为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等。
范文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传统保险
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新型保险
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几年在国内投资市场上又出现了将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新型投资型险种,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三种类型。
人身保险特点
(1)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2)长期性保险合同
(3)储蓄性保险
(4)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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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人身保险的产生
人身保险的产生
人身保险的起源是与海上保险相伴而行的。15世纪末期,在欧洲的奴隶买卖活动中,奴隶作为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保险。这实际上就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了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因此,人身保险应从此算起。在16世纪中叶,德国的纽伦堡市长创立了儿童强制保险,强制儿童的父母必须在子女出生后,每年缴存一塔来尔,作为子女婚嫁金,婚嫁金三倍于本金。此后,在意大利的乔治?奥布雷特设计了一种子女保险方案,因未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而未能成功。直至17世纪中叶,意大利的洛伦佐?佟蒂设计的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在30年后,为法国的路易十四用于筹措战争费用而取得成功。因此,人身保险的创始人应首推洛伦佐?佟蒂。
言及人身保险的起源,必然提到英国的天文学家和数学家埃德蒙?哈雷。他制定了人身保险的第一张生命表。他于1693年以德国布勒斯市的市民死亡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数理统计方法,精确地计算出了每年的死亡率。这一成果,为人寿保险业务的开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后来,于1762年,英国人辛浦逊和道森 将生命表首次运用于测算人寿保险的费率,从而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业的开始。
人身保险二百多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在现在的保险业中,人身保险业务的比重已经超过50,,人身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日本,其人身保险业务已达70,。人身保险的险种也极其繁多,有近千余种。
范文四: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的概念/界定
《新编人身保险学》 魏巧琴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5年9月第1版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他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第一版)》 刘冬姣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年8月第1版
《人身保险(第二版)》 刘冬姣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年8月第2版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高秀屏、曾鸣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11月第1版
人身保险是指集合多数人的共同资金,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后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约定保险金的资源互助保险。 《人身保险》 陈朝先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8年7月第1版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
范文五: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的定额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的价值是无法用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照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它不属于损失的补偿,而是定额的给付,也就是当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金额是按照订约时预先约定的金额为准。
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有效期比较长,一般是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有的甚至是终身的。
3、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
投保人交费公式为分为即交和期交,如采用期交方式,到期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得以诉讼方式请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4、不适用代位追偿权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