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业
【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业】
一、熟悉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识记书中涉及的重要法条
熟悉课本中的基础知识
二、论述题
1、解决社会保障争议的方式与原则有哪些?
答:处理争议的方式: 一、 司法方式: 有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处理社会保障争议, 由社会法院、 社会保障法庭等处理社会保障争议, 由其他的法院和机构处理社会保障争议。 2二、 非司法方式: 仲裁, 调解。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 着重调解, 及时处理原则, 二、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的原则,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结合实际试分析我国的职工福利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关系?
答: 职工福利是指职工所在单位能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 建立各种补贴或发放实物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 享受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有关部门及团体举办的社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市政建设、 社会服务等, 享受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职工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是很有效的补充。
3、试分析各个社会保险项目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 具有强制性、 互济性、 储备性、 补偿性、 社会性的特征
4、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答: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强制性和复杂性的特征
5、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有哪些种类?
答:①宪法,②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③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④有关社会保
障的规章,⑤规范性文件,⑥条约,⑦习惯法,⑧判例法。
6、劳动合同解除,失业人员怎样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答: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完全是当事人与企业之间的行为, 应按照《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法》 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的工资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则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经济补偿。
7、被判有期徒刑的人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
答: 不能。 因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的失业人员, 停业领取失业保险金。
8、中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化与立法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城镇医疗保险的制度改革与立法发展;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 1986 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999 年国务院颁布了 《失业保险条例》; 2003 年国务院发布了 《工伤保险条例》 等。
9、试论社会优抚法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
答:(1) 优抚保障是宪法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对以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为主的优抚对 象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
(2) 优抚对象在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和人民做出了 突出的贡献, 有 的因伤病而身体致残, 有的甚至牺牲了 生命, 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生活做出妥善安排和给予 特殊照顾是责无旁贷的。 因此, 优抚保障的待遇水平一般来说是比较丰厚的, 原则是确保他 们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对于牺牲或致残的优抚对象, 国家还要给予 他们及其家属带有社会补偿性质的更为优厚的抚恤待遇, 以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3) 优抚保障的方式不仅是提供资金保障, 包括国家抚恤和补助、 群众优待等; 也提供 服务保障, 包括国家提供的优抚事业单位和军队离、 退休干部休养所, 社区兴办的光荣院等 服务设施, 还有范围更广泛的群众性“军民共建”和“双拥”活动等等。
(4) 优抚保障还带有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无私奉献给予特别褒扬的意义。 通过优抚 保障, 尤其是“军民共建”和“双拥”活动, 使军队和人民相互沟通、 相互理解、 相互学习。 优抚保障还可以使优抚对象更具革命荣誉感, 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达到鼓舞军队士气, 巩固国防的目的。 所以说, 优抚保障是构筑我国的万里长城的一块重要的基石。
10、为什么说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 1.法律部门的标准就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与调整方法。
2.社会保障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它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 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而实施的社会保障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社会保障法也有本身独特的调整方法, 包括行政方法、 民事方法、 刑事方法。
三、案例分析题
1.河北某市某商场营业员刘某,高中毕业后,曾到内蒙古牧区插队5年,1972年返城后在家中待业2年,于1974年1月被分配到商场工作。自1993年1月起,单位就从其工资中代扣养老保险费,至2000年退休前一直没有中断过。其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险模式,从1998年1月1日刘某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退休时,刘某担心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用过少,会影响今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将其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折成钱,记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答复:根据刘某本人情况,到1999年底,刘某缴费年限计31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24年,实际缴费年为7年。从1998年1月1日起已给其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此之前得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共29年,可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但不能折算成钱记入个人账户。对此答复刘
某自然不满,认为不能折算成钱记入个人账户,必然要影响到老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问:未建个人账户是否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
答:关于是否能把个人账户前的工龄折算成钱记入个人账户,国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对于这些工龄,实际上也在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中有所补偿,也就没有必要进行折算。因此,职工在以前的贡献并没有因为未建个人账户而影响到计发养老金待遇。
2.2005年6月,张某等三人到某公司应聘,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公司将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300元。张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15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05年12月,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该公司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为张某等人及其他情况相同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所以拒绝为这些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并陈述你的理由。
答: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 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与职工虽然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 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法》 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规定, “缴费单位、 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且明确规定了 缴费单位的义务: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加社会保险; 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因此, 张某所在公司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而本案中, 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张某等人办理保险, 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 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 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该公司应当依法修改合同内容并为张某等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的依法订立, 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 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不能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范文二: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业
【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业】
一、 名词解释题
1、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也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社会保障法调整人们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
4、社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在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共同筹资,为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补偿,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持续发展的社会互助制度。
5、养老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的制度性安排,以权力与义务一致性为原则,在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二、 解答题
1、 社会保障法有哪些渊源,
答:(1)宪法;(2)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3)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4)有关社会保障的规章;(5)规范性文件;(6)条约;(7)习惯法;(8)判例法。
2、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是什么,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答: (1)生存权保障理念;(2)社会连带思想;(3)社会平等思想。
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有哪些分类,
答:(一) 根居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的不同进行分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3.社会福利法律关系。 1.社会救助法律关系;2.
(二)根据各种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
1.国家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授权关系;2.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公民间的给付关系;3.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间的强制履行义务关系;4.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托单位间的委托和管理关系;5.受托单位的公民间的给付关系;6.社会保障争议关系。
(三)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进行分类:
1.行政性社会保障法律关系;2.平等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3.仲裁和诉讼法律关系。
4、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哪些,
答: (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
5、社会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答:(1)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2)互济性。社会保险是政府为其社会成员提供的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3)储备性。社会保险的参加者按规定缴纳费用作为基金,储存待用。(4)补偿性。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帮助,仅限位于收入损失的补偿,即只有当被保险者在遭遇风险时,受益人才有权得到给付。(5)社会性。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同地我、不同行业中的人员乃至全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所以它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
6、社会优抚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答:(1)优待抚恤与精神褒扬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优抚与其它社会保障子部门的最大不同,在于其肯有强烈的政治性。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优抚对象和优先内容,不仅仅 物质上的优待抚恤,而且带有强烈的精神褒扬倾向,并希望通过物质上的优遇和精神上的褒扬,在全体公民中树立起英雄形象和学习榜样。(2)待遇优厚的原则。社会优抚给付标准的制定,就绪贯彻待遇优厚原则,具体讲,给付标准不低于或秒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3)社会"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优抚资金的三方负担原则。三方负担指以国家投入为主体,社会选集为辅助,家庭出资为补充。(4)待遇的层次性原则。针对不同的优抚对象,实施保障层次不同、标准有虽的优抚措施,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措施。
7、我国社会保障争议法的体系构成有哪些,
答:(1)社会保障争议调解法;(2)会保障争议仲裁法;(3)社会保障争议行政复议法。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范文三:社会保障法 课程作业
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1、答:处理争议的方式:一、司法方式:有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处理社会保障争议,由社会法院、社会保障法庭等处理社会保障争议,由其他的法院和机构处理社会保障争议。二、非司法方式:仲裁,调解。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答:职工福利是指职工所在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建立各种补贴或发放实物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享受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有关部门及团体举办的社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建设、社会服务等,享受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职工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是很有效的补充。
3、答: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具有强制性、互济性、补偿性、社会性的特征。
4、答: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强制性和复杂性的特征。 广泛性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涉及面极其广泛,它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与角落,城镇、农村、企业、机关、团体、个体劳动者,工、农、兵、商、学、城乡一般居民,老、弱、病、残、伤、死、生、失业、天灾,等等,几乎无所不包。这一点,除宪法、民法等少数法律以外大部分法律都难以与社会保障法相比。 强制性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最主要的特点之一,无论是社会保险制度,还是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凡属覆盖范围之内的,所有单位和公民、职工个人均须五条件参加,不具有参加与否的任意选择权。 虽然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签署保险合同可以有选择的自由,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必须要受到限制,这主要是为保证受保障对象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订立社会保险投保和经办委托等有关合同时,应该贯彻法律规定的内容,只能有条件地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复杂性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既包括行政性法律关系,又包括平等性法律关系,另外还包括涉及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时的仲裁、诉讼法律关系。 它们相互独立,有时却又纠缠在一起,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一,筹集方式多样,各项待遇享受的条件和标准各有不同,其中内容纷繁复杂,跟一般法律相比,复杂性更为突出。
5、答:一、根据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的不同进行分类: 1)、社会救助法律关系;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3)、社会福利法律关系。 二、根据各种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 1)、国家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授权关系;2)、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公民间的给付关系;3)、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间的强制履行义务关系;4)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委托单位间的委托和管理关系;5)受托单位的公民间的给付关系;6)社会保障争议关系。 三、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进行分类: 1)行政性社会保障法律关系;2)平等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3)仲裁和诉讼法律关系。
6、答: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完全是当事人与企业之间的行为,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补偿多,最
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不应给予补偿。
7、答:不能。因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8、答:20世纪80年代以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化与立法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20世纪80年代以后城镇医疗保险的制度改革与立法发展;20年纪80年代以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9、答:1)优抚保障是宪法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对以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为主的优抚对象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2)优抚对象在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和人民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有的因伤病而身体致残,有的甚至牺牲了生命,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生活做出妥善安排和给予特殊照顾是责无旁贷的。国此,优抚保障的待遇水平一般来说是比较丰厚的,原则是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对于牺牲或致残的优抚对象,国家还要给予他们及其家属带有社会补偿性质的更为优厚的抚恤待遇, 以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3)优抚保障的方式不公是提供资金保障,包括国家抚恤和补助、群众优待等;也提供服务保障,包括国家提供的优抚事业单位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社区兴办的光荣院等服务设施,还有范围更广泛的群众性“军民共建”和“双拥”活动等等。4)优抚保障还带有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无私奉献给予特别褒扬的意义。通过优抚保障,尤其是“军民共建”和“双拥”活动,使军队和人民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学习。优抚保障还可以使优抚对象更具革命荣誉感,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达到鼓舞军队士气,巩固国防的目的。所以说,优抚保障是构筑我国的万里长城的一块重要的基石。
10、答:1)法律部门的标准就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与调整方法。
2)社会保障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它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实施的社会保障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社会保障法也有本身独特的调整方法,包括行政方法、民事方法、刑事方法。
三、1、答:关于是否能把个人帐户前的工齡折算成钱记入个人帐户,国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对于这些工齡,实际上也在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中有所补偿,也就没有必要进行折算。因此,职工在以前的贡献并没有因为末建个人帐户而影响到计发养老金待遇。
2、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本安中该公司与职工虽然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
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因此,张某所在公司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张某等人办理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些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当依法修改合同内容并为张某等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范文四:社会保障法 - 课程作业
1. 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P76 4. 工伤保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P149-150 答:(一)生存权原则。现代国家,公民因维持不了最答:1.保险待遇给付资格条件、待遇标准、费用渠道等低生活而获得社会救助,是生存权的体现,每个公民都严格以因工和非因工为界限。
有权获得。各国宪法中均有规定。 2.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二)反贫穷原则。通过社会救助的实施,应当力争3.待遇给付遵循损害补偿原则。 在短期内消灭绝对贫困现象,与此同时,也力争尽可能4.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因工致残待遇标准的必经程序。 地减少相对贫困。这是现代国家对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5.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 最低要求。 6.具有补偿性(赔偿性).
(三)收入状况调查原则。由于社会救助的无偿救济性
质,在实施给付前,通过收入状况调查,确认其处于贫5. 社会救助资金的募集主要有哪些方面,P90 困状况是完全必要的。各国的社会救助法中,都有这方答:1.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面的规定。 政拨款。
(四)救济与助其自立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也可以2.社会筹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社会各方筹集称 积极救助原则。传统的社会救济,是一种消极型救社会救助资金的形式得到了很大发展,使这笔资金在社济,即以发放给付为主要手段,目前世界各国的趋势是会救助金中占的比重不断增大。社会筹集的形式主要转向积极型救济,即将救济与货款相结合、救济与发展有:(1)募损。即社会团体或个人无偿损赠的款物,有区域经济相结合、救济与助其自立相结合、救济与防贫的是直接向受灾地区或贫困地区损赠物资或现金,有的相结合。 是损赠给各种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
敬老院、福利院等。(2)乡镇统筹。主要指农村由乡镇2. 社会救助法有哪些特点,P72 统一筹集粮款。供养五保户。(3)扶贫经济实体和社会答:1. 社会救助对象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某种意外或福利企业利润分成。(4)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的储金。 突发事故而成为法定对象。 3.信贷扶贫。信贷扶货就是通过金融部门筹集融通资
2. 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由政府财政开支,辅之以社金,发放低息或贴息优惠贷款,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会捐助和募集。 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
3. 社会救助的对象不负有缴费议务。 4.国际援助。国际援助的社会救助资金主要体现在救灾4. 社会救助的给付通常以个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款上。
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要件。
5. 伴有资产和收入方面的调查。 6. 按照社会保险业务范围和性质划分,社会保险法
律关系的类型有哪些,P112 3. 灾害救助的主要方式有哪些,P103 答:1.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答:1.紧急救助。紧急救助一般是紧急赠送食品、药品、2.社会保险经办法律关系。
衣物、粮食、资金等,以解决应急之需为目的,这是灾3.社会保险监督法律关系。
害救助中属于事后救助。 4.社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2.灾害预防。灾害预防是灾害救助中的积极性手段, 属5.社会保险服务法律关系。
于事前救助. 6.社会保险投资法律关系。
3.灾害预警服务。随着科学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外对
7. 社会优抚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自然灾害的预先警告越来越重视。预警服务对于防灾搞
灾、减少灾害损失具有重大作用。 答:(一)优待抚恤与精神褒扬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优4.国际救援。国际救济、救灾工作的另一种形式是成立抚与其它社会保障子部门的最大不同,在于其肯有强烈国际救援组织,组织大量志愿人员参加各种灾害救助。 的政治性。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优抚对象和优先内容,
不仅仅 物质上的优待抚恤,而且带有强烈的精神褒扬the goal of comprehensive transportation hub in Yibin city. City track traffic of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conducive to city track traffic and regional city inter track traffic, and highway passenger hub and railway hub of integration convergence, while using
倾向,并希望通过物质上的优遇和精神上的褒扬,在全(四)扶贫救助。1.医疗救助:2.住房保障
体公民中树立起英雄形象和学习榜样。
(二)待遇优厚的原则。社会优抚给付标准的制定,就
绪贯彻待遇优厚原则,具体讲,给付标准不低于或秒高1. 社会保障的三大基本领域指的是什么,P4
答:1.社会救助。 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社会优抚资金的三方负担原则。 三方负担指以 2.社会保险
国家投入为主体,社会选集为辅助,家庭出资为补充。 3.社会福利
(四)待遇的层次性原则。针对不同的优抚对象,实施
保障层次不同、标准有虽的优抚措施,综合运用社会救2. 社会保障法有哪些渊源?P42 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措施。 答: (1) 宪法
(2) 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
(3) 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 8. 社会保险有什么特点, (4) 有关社会保障的规章 答:(一)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5) 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6) 条约
(二)互济性。社会保险是政府为其社会成员提供的一(7) 习惯法
系列基本生活保障。 (8) 判例法
(三)储备性。社会保险的参加者按规定缴纳费用作为
基金,储存待用。 3.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有哪些?P40 (四)补偿性。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帮助,仅限答: (一) 国家干预法的特征明显 位于收入损失的补偿,即只有当被保险者在遭遇风险 (二) 兼有行政法的强制性和私法的给付性特征. 时,受益人才有权得到给付。 (三) 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 (五)社会性。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在法律(四) 肯人广泛的社会性 规定的范围内,不同地我、不同行业中的人员乃至全社(五) 具有特定的立法技术
会成员都必须参加,所以它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
9. 我国社会保障争议法的体系构成有哪些,P293 4.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P52 答:1.社会保障争议调解法 答: (一) 生存驻保障的原则: 1. 社会保障的普遍性. 2.
2. 会保障争议仲裁法 社会保障的全面性
3. 社会保障争议行政复议法 (二) 普遍性和区别性兑合的原则
(三) 保障水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 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10. 中国贫困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哪些,(五) 社会化的原则: 1. 社会保障资金泉的社会化. 2.
P94 社会保障管理的社会化
答:(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六) 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障制度。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 自我保障与群体调济相结合的原则
(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1.农村五保供养的性质。2.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3.膛村五保供养的内容。4.农村
五保供养的资金来源。5.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6.农村5.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P61 五保供养的形式。7.农村五保供养的监管。8.法律责任。 答: 1.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只是发生在社会保障活动过(三)特殊对象的救助制度。1.长期救助。2.临时救助:程中,即只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杈的活低收入家庭救助和流浪款成年人救助。 动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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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要依据法律强制产生,具有强 (三)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
制性特征.
3.在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始终是主
体的一方
4.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涉及面极其广泛,具有广泛性特
征. 8. 社会保障法的效力有哪些?P45
答: (一) 空间效力. 5.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具有复杂性特征.
6. 在广泛复杂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给付关系是社(二) 时间效力 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最基本的关系. (三) 对人效力
7. 社会保障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
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9. 社会保障法有哪些本质?P48
答: (一) 社会保障法是生存权和保护法 6.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有哪些分类?P59 (二) 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的支持法 答(一) 根居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的不同进行分类: (三) 社会保障法是关于收入分配的社会调节法
1. 社会救助法律关系.
2.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10. 社会救助的对象有哪些?P88
3. 社会福利法律关系. 答:具体为讲,社会救助对象可分为以下三类: (二)根据各种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关(1) 无依无靠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公民. 系进行分类: (2) 有劳动能力也有收入,但意外灾害降临,遭受沉重的财产甚
1. 国家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授权关系. 至人身损失,一时生活困难的人。
2.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公民间的给付关系. (3) 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或仅相当于国家法定最低标3.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间的强制履行义准的公民 务关系.
4.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托单位间的委托和管理关
系.
5.受托单位的公民间的给付关系
6. 社会保障争议关系.
(三)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进行分类:
1. 行政性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有一方是
行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为依法建立和
监督执行社会保障制度而行使权力与其它法事人之间
所发一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平等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障法律
关系的参加者均处于平等的地位,相互间存在着平等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存在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一方.
3.仲裁和诉讼法律关系是指, 为处理社会保障争议
仲裁机构和法院与争议当事人这间发一的关系.
7.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哪些?P62
答: (一)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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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业
【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业】
一、 名词解释题
1、 社会保障法
答: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方
面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
2、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答: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社会保障法调整人们行为而
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 社会优抚
答: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
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
保障制度。
4、 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
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
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5、 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
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
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
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
来源。
二、 解答题
1、 社会保障法有哪些渊源,
答:1) 宪法 (2) 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 (3) 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 (4) 有关社
会保障的规章 (5) 规范性文件 (6) 条约 (7) 习惯法 (8) 判例法
2、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是什么,
答:答:生存权思想、社会连带思想是支持社会保障法成立的基本理念,此
外,社会平等思想、慈善思想等也是支持社会保障法成立的重要理念。
3、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有哪些分类,
答:(一) 根居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的不同进行分类: 1. 社会救助法律关
系.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3.社会福利法律关系.
4、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哪些,
答:(一)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
5、 社会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一)强制性。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
员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二)互济性。 社会保险是政府为其社会成员
提供的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 (三)储备性。 社会保险的参加者按规定缴
纳费用作为基金,储存待用。 (四)补偿性。 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
帮助,仅限位于收入损失的补偿,即只有当被保险者在遭遇风险时,受益人
才有权得到给付。 (五)社会性。 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同地我、不同行业中的人员乃至全社会成员都必须参
加,所以它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
6、 社会优抚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答:(一)优待抚恤与精神褒扬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优抚与其它社会保障子部门的最大不同,在于其肯有强烈的政治性。国
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优抚对象和优先内容,不仅仅物质上的优待抚恤,而且带
有强烈的精神褒扬倾向,并希望通过物质上的优遇和精神上的褒扬,在全体
公民中树立起英雄形象和学习榜样。 (二)待遇优厚的原则。
社会优抚给付标准的制定,就绪贯彻待遇优厚原则,具体讲,给付标准不低
于或秒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社会优抚资金的三方负担原则。
三方负担指以国家投入为主体,社会选集为辅助,家庭出资为补充。
(四)待遇的层次性原则。针对不同的优抚对象,实施保障层次不同、标准
有虽的优抚措施,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措施。
7、我国社会保障争议法的体系构成有哪些,
答:1.社会保障争议调解法 2.会保障争议仲裁法 3.社会保障争议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