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授信贷款定义与内容
授信贷款定义与内容
即银行或银团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授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综合实力、还款能力、及资金需求情况,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授信与贷款的区别 授信不能等同于贷款。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总的概念。贷款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 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 并支付利息。客户对银行的需求不仅包括贷款,还有票据、信用证等。授信包括了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开信用证也要授信。
对公授信每个银行大差不差,原理是一样的。操作上有些区别。先要说个概念,授信不等于贷款。授信的范围很大,只要有敞口,都叫授信,贷款的范围很小,指的仅仅是银行有条件的借你一笔钱。
中资银行的企业授信:
1. 客人先开户,开户资料就是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证,开户证那些一套。开户后3天账户可用。
2. 然后企业联系客户经理,和客户经理说自己的贷款需求,要多少钱,要什么产品(国际业务产品还是人民币业务产品),多少期限,自己公司业务结构怎么样,账期结构怎么样。
3. 银行客户经理根据你们公司的业务情况,给你设计产品。产品很多,不一定是纯粹的1年1放的流贷,什么信用证啦,保函啦,押汇啦,国内保理(国际保理)啦……要根据之前客人提供的公司信息来设计,和客人沟通,敲定最终的授信方案。
4. 敲定方案之后,企业一般提供一些这笔授信所需的所有项目资料,具体提供哪些要看你之前和客户经理商量敲定的是做什么方案,每种产品要求的东西都不一样,外汇授信一般提供报关单,提单,客户(你们公司的客户)的相关资料,发票,海运单,保险单,合同等等,人民币业务一般提供房产证(如果有抵押),存单(如果有质押),法人授权书,审计报告,起码3年年报+若干月报,交易合同,缴税凭证(或者报税系统打印),部分科目明细,该笔授信有关的具体的项目资料等等。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一句两句说不清的。
5. 客户经理搜集齐所有资料,就开始写调查报告,期间会让客户补件,可能会多次上门拜访,会问客人一些财务和日常生产经营问题,客户要积极配合。
6. 写完调查报告,上报分行待审会,审批通过或者不通过。
7. 不通过的一般复议,复议再没戏,一般当年就没戏了。通过的就可以放款了。客人提供后续一些资料,到银行来做业务审批,审批过程由客户经理办理,客户最后盖章就行了。
外资银行的企业授信:
和中资银行都差不多,但是在客户提交的材料上基本是厚厚一叠,一笔贷款的档案相当于中资银行一个客户的全套档案那么多。而且贷后管理极其繁琐,收费也比较贵族化,所以一般企业,除了国际大企业需要国际性银行撑个脸面,一般都选择内资银行。价格可以谈,手续相对也比较简单。
外资银行对客户经理的要求较高,所有的调查报告全部用英文写,而且外资没有待审会一说,credit 都是相互独立的。企业除了配合客户经理以外,还要配合credit ,因为credit 收到每个案子,最终都要亲自去企业调查情况。内资的信审也会下企业,但是不是每个都去。
但是话说回来,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首次贷款提供的资料都不亚于企业做一次审计。只不过,外资银行每次贷款要提供的资料都不亚于做一次审计,而内资银行只是第一次烦,烦完了后面就好办了。
授信,贷款,融资,有区别么?
有相互联系有有区别的三个概念。
授信,一般是银行对满足条件的客户给与授信。授信的内容,涵盖的金融业务多。常见的是银行与单位借款人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在此额度下,借款人可以提用额度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占用部分额度,在银行额度下对外出具保函等等。 而贷款,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贷款了。是商业银行最常见也最重要的资产业务。 融资,站在银行角度看,为客户融资手段多样,主要还是贷款。站在客户,比如一家企业的角度看,他的融资渠道、方式就很多了,增发股票、发行债券、找银行贷款、关联企业借款等等都是融资方式。
1. 授信贷款
是指贷款人或者企业在银行批准的授信贷款额度和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循环使用的人民币担保贷款。额度和有效期内,可以滚动贷款,但总额不能超过授信余额。在授信额度下,借款人可以提用额度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占用部分额度,在银行额度下对外出具保函等等。授信贷款类似于信用卡的额度,但授信贷款一般需要抵押或者担保,是有利息的。
其中授信额度指银行在一定金额及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授信
2. 贷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自身的累积。
3. 对比
贷款一般是一次性的行为,授信是额度和时间内多次可循环。授信的特点
(1) 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用随还,一次授信后,在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内随
借随用随还;
(2) 凭证贷款,手续简便,借款人依据授信合同办理授信业务,银行不再重新
进行授信调查、审批;
(3) 如果为综合授信额度,借款人除了可以获得贷款外,还可以办理授信合同
规定的开立承兑汇票、国际结算融资等业务。
范文二:个人贷款授信及担保协议
个人贷款授信及担保协议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 在您签署本协议之前, 请仔细阅读 如下注意事项:
一、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二、您已经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已经悉知其含义, 招商银行也已就本协议条款向您做出充分提示和说明; 三、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
四、 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协议上签字, 并由您亲自在 协议上签字;
五、 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 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六、 您将本着诚实、 信用的原则, 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 本协议;
七、 请您使用钢笔、 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 写的内容;
八、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您要求在贷款获得银行批准 之前签署本协议,贷款及担保最终结论以银行审批为准。 九、 如果您对本协议还有疑问之处, 可以向当地招商银
行个人贷款经办部门咨询。
授信协议编号: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
第一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 1条 立约人
1.1 授信人(即抵押权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1.2 授信申请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电话:
1.3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1.4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本协议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 2条 授信额度
经授信申请人向授信人申请,授信人同意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整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为 (一次性或可循环,二者择一)授信额度。
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 的 《 》项下的未清偿贷款本息余额,自本协 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 (如本条适用, 请在□中打 “√” ; 如本条不适用, 请在□中打 “ ╳ ” ) 。 第 3条 授信期间
授信期间为 月,即从 起到 止。授信申请人应在该期间内向授信人提出额度使用申请,授信人 不受理授信申请人超过该授信期间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第 4条 罚息与复息
4.1 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授信人有 权对其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计 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4.2 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授 信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 加收 %计收罚息, 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 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
第 5条 授信项下贷款发放及贷款资金支付
授信申请人按照授信人的有关规定办妥贷款手续后, 授信人将贷款 划入授信申请人第一扣款账户内。 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申请、 支 付方式、 支付对象、 支付金额等以借款借据为准。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及授信人相关规定的, 贷款可采取授信申请人 自主支付方式支付。 除此之外, 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均须采取授信人受托支付方式支 付。 授信申请人同意授信人根据其委托将贷款转入符合协议约定用途的 授信申请人交易对象名下的账户。
第 6条 授信项下贷款归还
6.1 授 信 申 请 人 委 托 授 信 人 从 第 一 扣 款 账 号:,及第二扣款账号:中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扣款账户以借款借据为准。
6.2 授 信 人 向 授 信 申 请 人 收 取 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 7条 抵押物(可另制抵押物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7.1 名称及处所:
7.2 建筑面积:
7.3 购臵价:
7.4 评估值:
7.5 权属证明及编号:
第 8条 保证期间为以下第(大写) 种:
壹、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每笔贷款的到期日另加两 年。任何一项具体贷款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
加两年止。
贰、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授信申请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
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 /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授信人
保管之日止。
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
第 9 条 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选择下列第 (大写)种方式解决(二者择一) :
壹、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 10条 本协议补充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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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 11条 本协议一式 __ __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授 信 人 、 授 信 申 请 人 及 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二章 授信条款
第 12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12.1循环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协议为授信申请 人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最 高限额;一次性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协议为授信申 请人提供的各类个人贷款的授信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授信额度金 额,不可循环,累计用完为止。
12.2对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双方应另行签署具体的借款合同、 授信申请人提交并经授信人确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 /或其他 凭证(以下统一简称为“具体合同” )予以约定。
12.3在授信期间内,循环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可循环使用,一 次性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授信申请人必须逐笔申请,经授信人 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12.4 授信人有权定期对授信申请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 状况、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重新评估,且有权对授信申 请人使用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12.5 授信额度内每笔贷款应根据授信申请人的资金需要及授信 人的相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授信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含 展期后的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12.6 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金额、期限、 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用途、还款方式等要素,并在各具体合同中
予以确定。
12.7授信期间内,若连续 12个月授信项下未发放一笔贷款的, 授信人有权终止该授信额度,不再受理授信申请人的贷款申请。 第 13条 授信项下贷款的利率规定
13.1 利率换算
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 利率=年利率÷360。
13.2 利率调整方式
本协议有效期内, 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的, 本协议执行利率有 以下调整方式。
13.2.1 次期调整:指利率调整当期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标准, 从下期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
13.2.2 固定日调整:指从每年的 1月 1日开始执行国家公布的 最新利率标准, 1月 1日前后分段按日计息。
13.2.3 立即调整。指从利率发生变化的当天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标准,利率调整前后分段按日计息。
13.2.4 不变。指利率发生变化时仍执行各具体合同约定的利率 标准(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 。
13.3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或者授信人自身贷款政 策发生变化, 或者出于授信人自身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要求, 授信人有 权随时根据其自主判断对贷款利率、利率浮动比例、利率调整方式、 利息、罚息、复息的计算标准及相关要素进行调整,无需另行通知授 信申请人、 抵押人和保证人。 本协议有效期内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就
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协议变更的,无需 另行通知抵押人和保证人, 抵押人和保证人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 对 变更后的授信人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缩短贷款期 限的,贷款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 14条 授信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
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还款 方式由授信申请人申请,经授信人审批同意后确定。还款方式一旦 确定,未经授信人审批同意不得更改。
14.1 还款方式
14.1.1 等额还款:即授信申请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应还 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 还款 月数
每月应还本息=—————————————————— —————
(1+月利率 ) 还款月数 -1 14.1.2 等额本金:即授信申请人按月归还等额本金,归还每月 利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
每月应还本息=——————— +(贷款本金-累计已 还本金 ) ×月利率
还款月数
14.1.3 到期还本
授信申请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 息, 可按月或到期一次性结息。 具体结息方式以授信人确定的为准。 14.2 扣款日
14.2.1 采用等额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的:
若扣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29、 30、 31日发放的贷款, 扣款日固定为每月的 28日) ,贷款按月结息,首次扣款扣收贷款当 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 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若扣款日非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首次扣款时按日计息,仅扣 收贷款发放日至首次扣款日之间的利息。此后,贷款按月结息,每 月扣收贷款当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 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14.2.2 采用到期还本方式还款的:
按月结息的每月 21日扣收贷款利息, 贷款到期日扣收前一扣款 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结息的,贷款 到期日一次性扣收贷款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第 15条 提前还款
授信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前归还贷款, 但应提前 30天向授信人提 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授信人同意。对授信申请人提前还款的,授信人 对授信申请人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对提前归还 的贷款本金,从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按日计收利息。授信申请 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根 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但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
范文三:仓单质押贷款授信业务协议
仓单质押贷款授信业务协议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5-10
编号:
甲方(质权人): 兴业银行 分行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监管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愿为乙方提供短期融资,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仓单(格式见附件1) 质押给甲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存放于丙方监管的仓库,甲方委托丙方占有、监管质押仓单项下货物。为加强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确保乙方如期归还甲方融资,经三方自愿平等协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
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业务合作的基本条件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贷业务管理要求,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短期融资,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仓单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单笔信用业务,甲方均有权独立、自主地按照本身业务管理要求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资申请。
2、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并签订相应的单笔信用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
3、甲方发放融资之前, 乙方应将质押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仓库存放,仓库地址为: 。
4、在甲方融资到期之前,金悉数存在保证金账户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动用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此类申请。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在相应的保证金帐户内存入足够兑付到期甲方融资的保证金。
第二条 查询和出质通知及确认
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 ,将仓单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甲方有权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实地查询,查询时,丙方凭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在核实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后,填写一式三份的《查复及出质确认书》(附件3) ,承诺对《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所列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按照本协议规
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职责。《查复及出质确认书》加盖丙方公章后各退还一份给甲方、乙方人员,一份自存备查。
查询后,丙方出具以乙方作为货物存放人的仓单,由乙方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兴业银行仓单质押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三条 仓单质押解除与提货
(一) 全额一次性提货
乙方可申请全额一次性提货,并须提前三天全额偿还甲方融资或全额补足保证金; 甲方在仓单上注明“已于 年 月 日解除质押”的字样后将仓单交还给乙方,乙方凭此向丙方提取货物。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附件7) ,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二) 分次提货
1、乙方每次提货须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审批表》(附件4) ,并提供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 %的保证金或还款金额, 甲方才予开具《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5) 并加盖预留印鉴送达丙、丙方核对收到的《解除质押通知书》(或其传真件) 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等,并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审核无误后,丙方应先将未解除质押的货物重新出具仓单,乙方应在新的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3、丙方向乙方放货后应向甲方发送《质物出库通知书》(附件6) ,列明乙方提取的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等要素,由甲方核对后存档。
4、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丙方了解和核对监管货物的情况,丙方应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乙方全额偿还甲方融资后,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上述《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可由甲方直接将原件送达丙方,也可采用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甲方、丙方均应使用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联系传真。
第四条 甲方融资的到期清偿和逾期处理
1、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 乙方应当及时地将足额的款项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以备清偿。
2、甲方融资到期时,若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构成乙方的违约事项, 甲方可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到期日与主合同到期日冲突协调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先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 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乙方与丙方续签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本协议书自动延期;
2、乙方提货,但乙方应先偿清甲方融资;
3、经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仓单作质押,代替原质物;
4、甲方有权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后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 履行期限的,若甲方融资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甲方有权提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六条 甲方的职责
1、甲方应在符合银行业务管理要求的条件下,对乙方申请的融资业务予以受理和审批。
2、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或定期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情况或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或核对,乙、丙双方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及协助。 3、甲方应向丙方提交预留印鉴的签字样本,若有权签字人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
4、若甲方融资出现逾期,则甲方可依法处置质物,所得价款可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因该笔质物拖欠丙方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 和监管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于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到达仓库前至少24小时传真通知甲方和丙方预计入库的信息,包括货物数量、型号、运输公司及预计到达时间等。同时,乙方应对货物验收入库前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保证货物包装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存储期内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足额投保综合财产险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险种,按时缴纳保费,并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3、乙方应保证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为乙方合法所有,对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若因货物所有权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方。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质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押货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5、乙方应按时向丙方支付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 和监管费用,同意并无条件接受甲方和丙方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保证在质押期间不擅自提货或串换货物。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和有异状的质押货物或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置质物。
第八条 丙方的职责
1、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的实地查询,在查询时须核对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
2、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丙方保证认真做好仓储货物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仓库库存管理系统,保障货物不因丙方及其聘用人员的过错、失职造成监管货物毁损、失少和损耗(自然损耗除外) ,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使用自有仓库行使监管职责情况下,因货物仓库安全原因造成监管货物毁损、失少和损耗(自然损耗除外) ,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款所称货物仓库安全系指货物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4、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所有权情况不负审查义务。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质物数量、质量的审查以单据审查、外观审查及表面审查为原则进行; 甲方或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质物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根据甲方要求或自身管理的目的,丙方应对货物的库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每次盘库应制作盘库库存明细表,由仓库负责人签章确认。
6、丙方对于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的审查应以甲方预留印鉴为准,并以电话方式就提货内容同甲方再次核对。如丙方多发或错发监管货物,由丙方
按《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的货物价格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交甲方提存。
7、丙方出具的仓单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记载完整,并对出具的仓单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唯一性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接受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仓单进行挂失、转让、重复质押、注销等任何变更手续。
8、丙方未足额收取相关费用前,享有对与未收取费用相对等额度质物的留置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乙方延迟支付仓储费用(保管费用) 和监管费用的,不能作为丙方减轻、免除货物保管和监管责任的理由,也不能以此阻挠、干涉、妨碍甲方行使质权。
9、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种或数种的,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 (1)监管货物毁损、灭失、变质; (2)保险事故; (3)甲方以外的第三人对监管货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司法机关对货物采取保全、执行及其他法律措施。
第九条 跌价的处理
若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市价与出质时甲方确定的价格相比跌价幅度超过 %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市值与出质时甲方确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补足,补足差额的方式为追加保证金或追加其他足值的担保。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
对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银行融资,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同时,甲方有权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甲方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十条 预留印鉴和联系方式
为便于出具和核实本协议项下的书面通知、单据等书面文件,各方预留印鉴如下,用于本协议项下各种书面文件的出具。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并取得书面确认。 甲方:
预留印章:
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乙方:
预留印章:
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丙方:
预留印章:
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损失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商业利润) 的损失和追索或索赔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声明与保证
三方在此声明和保证如下:
1、三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机构,均已取得充分、有效的授权,有权以自身的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协议下的业务经营活动, 并以自身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
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已充分齐备并合法有效。
2、签署本协议是各方自愿的, 协议内容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达。
3、各方届时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地履行本协议, 并在履行本协议时给予他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的仓储合同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
质押货物或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履行该仓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权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协议解释
对本协议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协议文字、协议目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甲方的业务管理规则解释。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项下合作有效期为 ,但在有效期内已办理的业务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十七条 协议附件
1、仓单格式 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格式;
3、《查复及出质确认书》格式;
4、《提货申请审批表》格式
5、《解除质押通知书》格式;
6、《质物出库通知书》格式;
7、《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格式;
8、其他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文件。
第十八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三份, 立约方各持一份, 如需办理公证等手续则相应增加。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方共同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均己全面仔细地审阅过协议内容,并完全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 负责人:(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范文四:授信调查的主要内容
篇一:授信审查的基本步骤和主要内容
授信审查的基本步骤和主要内容
一、 授信审查目的: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我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客户在我行融资总量最高限额。授信审查的最终目的是要确认所申请或所核定的授信额度必须是适度、合理的,“适度、合理”包含两个含义:1、该授信额度是企业可以承担和偿还的,即如我行在该额度内给予企业融资支持,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能保证我行融资的顺利回收;2、该额度是符合企业经营需要的,并符合总行各项信贷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的,不存在违规、违法之处。授信方案的审定应该围绕这两方面来展开。
二、 制定授信方案基本步骤:
(一)分析准备:
1、检查授信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总、省行要求。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授信报告格式、内容、签名盖章、上报日期。
1
2、阅读授信申请材料(授信申请报告、审批表等)。
注意:(1)申请材料中前后信息是否对应;
(2)申请材料中提到的有关企业正面和负面的信息。
3、阅读、审核财务报告:注意审查企业财务数据是否真实;企业异常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有深入的调查和解释;分析对比企业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好坏(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主要竞争对手对比)。
4、查询行业信息。
5、上网查询企业资料。
(二)非财务因素分析:(财务分析仅仅是对依据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对其未来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且存在企业财务资料不齐或财务状况不够真实的情况)
1、企业概况分析
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到位进度和计划、股权结构(如为民营企业,必须追溯至其最终个人股东为止)、主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近几年发展状况;
2、组织结构及关联关系分析
3、企业经营优势和经营风险分析:
(1)行业发展前景分析:行业所处周期(行业培育、成长、成熟、衰退,判断客户是属于朝阳还是夕阳产业)、行业发展速度(市场需求情况)、行业竞争特性(资本、技术、成本竞争)、上游行业
2
状况(如火电受制于煤、油价格等上游产业影响,纺织行业受制于棉花、化纤行业影响)、下游行业状况(如饲料受制于家禽饲养业影响)、替代品的竞争(化纤与棉花)、行业吸引力与进入门槛(造纸、水电的投入大,资金门槛高,基础设施行业政策门槛高)、环保要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等。
(2)企业经营优势和经营风险分析:客户本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分析,包括管理、资金、技术、产品多样性和质量、成本、股东实力、购销网络等方面。如企业产品较多(轿车、卡车、运输车)或实行多元化经营(汽车、金融、房地产、汽车零配件),还需结合同业竞争对手的情况针对不同产品情况和每一业务进行独立分析。
(三)财务因素分析
1、基础工作:
(1)正确选用财务报表及报表的可信度:集团需采用合并报表(如集团本部有具体经营业务,需提供集团本部报表)、成员用本部报表;是否已审计、审计意见及理由、附注;未经审计的需由分行出具内部审核意见,需对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出具具体的意见(真实、基本真实、不够真实、不真实)。
(2)仔细阅读报表,了解报表主要项目的构成。
(3)审核报表,调查重点项目异常变化的原因(横比异常、
3
纵比异常、与同业比较异常)。
(4)正确计算分析表(总体财务分析表即基本财务数据表、偿债能力分析表)。
2、总体财务分析
(1)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分析企业总体经济实力;
?分析资产质量(重点是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投资资产、无形资产等);
?分析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同时分析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合理性);
?分析资产负债的变化趋势及原因;
要注意负债是否完整,有无漏列银行借款、预计负债与或有负债、经营性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其他承诺付款额等情况。
(2)销售、利润情况分析:
?分析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的情况及变化趋势;
?分析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对最终利润的贡献份额及变化情况,了解企业利润质量及可持续性。(利润的4个来源:主营业务、长期投资收益、财务费用、其他利润来源如营业外净收入等)
?分析销售收入和利润的现金基础。收入、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相差较大时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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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应付帐款、存货、预收预付帐款等科目的变化情况)。
(3)现金流量分析
?分析三项活动现金净流量、考察现金流量总体结构及结构变化情况;
?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投资活动现金、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状况及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
3、偿债能力分析
(1)短期偿债能力分析:强调流动资产的相对数量、变现能力及经营活动现金创现的能力。
(2)长期偿债能力分析:强调企业获利能力和总资产的相对数量、质量
偿债指标分析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篇二:授信调查操作手册
第一章 授信调查概述
1.1 授信调查的有关概念
(1)授信。本手册所称授信是指银行对客户的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既包括客户同意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额度、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等额度的可定,也包括额度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成若、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2)问题授信。本手册所称问题授信,是指贷款五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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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次级类及以下授信,或用信主体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损失的授信。
(3)授信调查。本手册所称授信调查(包括评估、下同),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与方法,针对授信客户和业务进行信息收集、资料核实、分析论证,并提出调查意见和建议。
(4)授信调查人员。本手册所称授信调查人员,是指银行各级行客户部门中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专业从事或参与授信调查工作、直接面对客户与市场的相关人员。
授信调查实行主责任人制度和经办责任人制度,授信调查环节的有权决策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负责具体调查工作的有关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省分行组织的联合授信调查,省分行客户部分负责人和二级分行行长同为调查主责任人。在调查报告上审核签字的客户部门副职和二级分行前台副行长承担第二调查主责任人责任。
调查经办责任人有多名的,调查主责任人可圈定一名业务素质高的调查经办责任人为调查主经办责任人。调查主经办责任人在调查主责任人的安排与指导下进行授信调查工作,不改变调查主责任人责任。
1.2 授信调查人员的职责
1.2.1 调查主责任人的职责(包括第二调查主责任人职责)
调查主责任人对出具的授信调查意见及调查环节全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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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负主要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 组织拟订明确的客户调查对象和业务品种;
(2) 组织初步认定客户生气;
(3) 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成立调查组,指定调查主经办责任人,并为
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4) 审定调查方案;
(5) 对辖内大额授信,参与实地调查,并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
(6) 审核调查运作程序和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审定调查报告(调查表)并签署
明确意见。
1.2.2 调查主经办责任人的职责
调查经办主责任人对调查行为及工作程序的规范性负责,对全部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分工调查的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事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及调查结论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1) 拟订调查方案;
(2) 按规定收集客户资料;
(3) 对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
(4) 对授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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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
(6) 按规定调查集团性客户关联企业情况;
(7) 分析与论证授信整体情况;
(8) 全部调查程序结束后按规定形成调查报告(调查表)
1.2.3 调查经办责任人的职责
调查经办责任人在分工范围内对调查行为及工作程序的规范性负责,对分工调查的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及调查结论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1) 按规定手机客户资料;
(2) 对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
(3) 在分工范围内对授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按规定核实抵
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按规定调查集团性客户关联情况;
(4) 在调查程序结束后对分工调查内容按规定形成调查意见。
1.3 授信调查的程序
调查的一般工作程序为: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受理?明确调查人员、成立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专家咨询)?撰写调查报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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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移交审查部门?(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
1.3.1授信受理
接到客户申请后,调查主责任人应确定一名调查经办主责任人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认定,内容一般包括: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种类、是否开办该项业务、是否符合授信准入的基本条件等。受理客户申请时一般应要求客户出具如下资料:
(1) 客户申请授信的用途证明,如经济或商务合同、项目招投标书、商铺发运单据、购
买材料清单等;
(2) 客户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公司章程或合作协
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近年度与近期财务报表等;
(3) 担保资料,如物权凭证、抵押资产清单、保证人基本情况资料等。
调查经办责任人对初步认定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后,报调查主责任人审定。调查主责任人同意受理的,在借款(授信)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签署名字与日期。
1.3.2明确调查人员、成立调查小组
对下列授信的调查,应制定调查方案(低风险授信除外):客户年度统一授信、大额授信、问题授信、固定资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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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展期或者借新还旧及其他。
调查方案应明确一下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及重点、调查人员分工和职责、调查方法及步骤、调查时间及结论要求等。
1.3.3实施调查行为
对各类客户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调查内容及如何具体实施调查行为相见第二之第十章,本章仅明确收集客户资料的基本要求和调查方法。
1.3.4.1 收集客户资料的基本要求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并要求客户(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除外)对资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客户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调查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已核实”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授信的客户,银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对同行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客户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资料,已财务的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
1.3.4.2 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包括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实地调查是指授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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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人员到客户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面谈、核实账务等手段获取客户有关信息;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通过有效手段从客户之外的第三方(包括政府部门,金融同业,中介机构,客户上下游企业,公
开媒体等)获取客户的有关信息。授信调查人员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工作记录。
(1) 实地调查
? 账务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判断客户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功机制是否
完善、有效;了解、判断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合理、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如有必要,应实地查阅客户有关的财务报表和账簿,对关键财务数据要核实“帐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对关键或异常会计科目或重大交易行为如有必要可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对大额或异常应收款项或交易如有必要可向客户的对手单位进行查询核实等。
? 面谈制度。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需要选择与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或财务、生产、存货
管理、销售等部门的责任人或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股东、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资产和信用状况、个人主要经历、个人道德操守、个人综合素质,以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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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真实经营战略和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建立面谈记录制度,调查人员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对面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面谈内容等予以记载。面谈笔录不得由客户代为记录,并作为信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 实地走访。对下列项目,调查人员应亲赴客户现场和相关场所,实地调查、取证和核对:
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初步判断客户的项目施工进度、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实际状况是否与账务反映相一致,是否与客户申请授信的资料相一致;
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存货的存放地点,判断“账实”是否相符;了解、判断固定资产、存货的物理状况及价值状况,如固定资产的包括措施是否得当、是否进行了编号管理、存货“残、次、冷、背”情况是否突出等;
提供银行抵(质)押的动产和不动产,了解、判断抵质押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抵质押资产的物理状况和价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2) 间接(转 载 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 档 网:授信调查的主要内容)调查
主要通过查询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S)、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了解客户及保证人用信状况及用信记录。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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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机关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询或索取相关资料,可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对客户及保证人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客户)和竞争对手咨询,侧面了解客户和保证人的实力、生产、经营、信用、同业地位等状况;通过收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哟管客户及保证人的报道,获取相关信息。
对公证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社会机构、人民团体提供的法律文书、行政文书、证明书、信函等原件可直接采信;对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方可采信;对客户和担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料须经核实后方可采信。
通过银行同业协会或其他有效途径与其他商业银行相互验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当业务竞争。
1.3.5专家咨询
对集团性客户授信、情况复杂的大额授信、疑难授信等,可以视情况在调查评估或审查、审议环节,聘请外部专家提供咨询。
1.3.6授信分析与论证
调查过程中及调出哦东基本结束后,调查人员须认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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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论证以下主要内容与事项:
(1) 合规性认定,授信申请人及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授信项目的各种合法手
续是否完备;授信申请用途是否合规、合理;授信业务是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2) 安全性认定,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稳定、客户是否符合银行的准入条件、客户
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客户信用风险是否控制在合理的水平、是否存在过度授信的现象、客户未来的现金流能否保证按期偿还银行授信;是否落实了第二还款来源,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
(3) 风险控制措施,针对各类授信风险,是否落实了或能够落实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
施;
(4) 授信预期综合效益分析,授信收益是否能够有效覆盖该笔授信业务可能的风险损失。
1.3.7撰写调查报告(调查表)
全部调查程序结束后调查主经办责任人撰写授信调查报告(调查表)。授信调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所采取的调查方式、基本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
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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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包括客户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
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经营管理者素食,主要关联企业等情况;
(3) 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银行用信
情况及合作情况;
(4) 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行业状况及市场分析,客户分析,客户近年来的主要财
务、经营指标,分析其连续性、合理性及可信性,对客户所处行业及市场地位进行分析评价;
(5) 对具体授信业务的分析评价,包括授信的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授信的
必要性与可行性、用信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先进性及适用性、资金落实情况、产品及市场评价等;
(6) 授信担保情况及担保能力分析;
(7) 授信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8) 综合效益分析;
(9) 结论。是否同意办理该项业务,对授信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费率)、
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五级预分类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就、管理要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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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主经办责任人形成调查报告并签字后,将调查报告及有关主要资料提交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应签批明确意见。调查主责任人未来参加现场调查的,对采取内部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和已有部门副职在调查报告上审核签字的其他授信品种,调查主责任人可仅在调查确认书上签批明确意见,意见主要包括对调查程序和方法的认定,对调查完整新和有效性的认定,是否同意调查结论并移交审查部门等。
调查主经办责任人与调查主责任人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将不同意见及理由记录在调查工作底稿,但调查报告的结论应以调查主责任人意见为准。
1.3.8资料移交
调查主责任人对同意的授信申请事项,制定客户部门人员,将授信调查报告、主要资料及工作底稿一并移交审查部门审查。严禁将资料交由客户代为移交审查部门。信贷资料以教师,应填制资料交接清单。对不同意的授信申请事项,退回调查主经办责任人,调查主经办责任人应在规定的调查时效届满之前通知客户,并向客户简要说明主要原因,但调查人员不得向客户泄露银行内部决策秘密,也不得想客户授意通过编造、伪造资料或其他途径重新申请。
1.3.9录入CMS
授信调查人员应按规定将有关调查信息录入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做好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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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
对授信审查或审议要求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调查人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补充资料应由调查主经办人责任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
授信审批过程中,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状况和信用安全的重大事项时,授信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实地调查,并及时作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重大事项包括:
(1) 客户外部经营环境或外部政策发生重大变动;
(2) 客户组织架构、股权接口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
(3) 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4) 客户涉及重大纠纷或诉讼;
(5) 客户对其他银行违约;
(6) 客户还款意愿、合作态度发生明显变化;
(7) 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8) 其他。
1.4授信调查的时效要求
(1)授信申请到决定是否受理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2)对有两客户固定资产贷款或优势项目,自受理之日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其他固定资产贷款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3)对新营销优良客户的公开统一授信,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九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存量优良客户的公开统一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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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4)对优良客户的短信授信业务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程序;其他客户的短期授信业务自受理之日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程序。
以上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必须书面报主管行长比准。
第二章 大、中企业法人(不包括房地产类)授信业务调查内容和方法
2.1资料收集与准入资格认定
2.1.1 收集基本资料
授信调查人员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心资料,主要包括:
(1) 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所从事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须提供有
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对国家实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需提供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等。
(2) 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协议、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内
部结构及利润分配方式等。
(3) 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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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原则上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
料(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质客户申请人可以例外)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和信用记录等,法定代表人需经主管部门
任命的,须提供主管部门的任命书;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印鉴卡及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必须现场督签)。
篇三:授信调查报告
编号:(20120109000256)
授 信 调 查 报 告
小组成员:石光荣组长: 刘晓平 分工情况:
本行授信情况: ? 首笔 ? 新增本次授信币种及金额: 人民币 20 亿元 授信期限: 10年本次授信种类: 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方式: ?信用 ?保证 ? 抵押 ? 质押 组长移动电话: 13750027769
调查人员填报时间: 2012 年1 月 9 日 复查人员填报时间:年月 日 上报分(总)行时间: 年月 日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谨对此调查报告所陈述事实、涉及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并愿意承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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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资产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中的调查责任。
调查员:
一、受信人基本情况
注:如关联企业或核心企业曾为逃废债企业,需具体说明原因。
董事长:刘克
CFO:俞卫国
工作经历:刘克,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董事会首席秘书、深
圳发展银行珠海支行行长、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及人民中路支行行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
袁小波 董事局主席,兼任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男,现年57岁,加拿大皇家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MBA,曾任珠海市劳动局局长、珠海市政府副秘书长、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2月起任本公司董事及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4年10月起任本公司董事局主席,2008年12月当选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
二、受信人目前市场竞争状况及发展前景
注:预期数主要陈述授信期限内可能达到的份额
注:以上表格填写须有数据或信息来源,来源的相关资料要随附在档案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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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信人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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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及担保协议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授信及担保协议
个人贷款授信及担保协议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一、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二、您已经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已经悉知其含义,招商银行也已就本协议条款向您做出充分提示和说明,
三、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四、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协议上签字,并由您亲自在协议上签字,
五、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协议,
七、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八、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您要求在贷款获得银行批准之前签署本协议,贷款及担保最终结论以银行审批为准。
九、如果您对本协议还有疑问之处,可以向当地招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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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个人贷款经办部门咨询。
授信协议编号:
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
第一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1条 立约人
1.1 授信人,即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1.2 授信申请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电话: 1.3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1.4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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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2条 授信额度
经授信申请人向授信人申请~授信人同意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为
,一次性或可循环~二者择一,授信额度。
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 的《 》项下的未清偿贷款本息余额~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如本条适用~请在?中打“?”,如本条不适用~请在?中打“?”,。
第3条 授信期间
授信期间为 月~即从 起到
止。授信申请人应在该期间内向授信人提出额度使用申请~授信人不受理授信申请人超过该授信期间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第4条 罚息与复息
4.1 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4.2 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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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授信项下贷款发放及贷款资金支付
授信申请人按照授信人的有关规定办妥贷款手续后~授信人将贷款
划入授信申请人第一扣款账户内。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申请、支
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以借款借据为准。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及授信人相关规定的~贷款可采取授信申请人 自主支付方式支付。
除此之外~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均须采取授信人受托支付方式支
付。授信申请人同意授信人根据其委托将贷款转入符合协议约定用途的
授信申请人交易对象名下的账户。
第6条 授信项下贷款归还
6.1 授信申请人委托授信人从第一扣款账
号: ~及第二扣款账号:
中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扣款账户以借款借据为准。
6.2 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收取
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7条 抵押物,可另制抵押物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7.1 名称及处所:
7.2 建筑面积:
7.3 购臵价:
7.4 评估值:
7.5 权属证明及编号:
第8条 保证期间为以下第,大写, 种:
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每笔贷款的到期日另加两
年。任何一项具体贷款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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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两年止。
贰、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授信申请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
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授信人
保管之日止。
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
第9 条 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选择下列第 ,大写,种方式解决,二者择一,:
壹、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0条 本协议补充条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11条 本协议一式__ __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授信人、授信申请人及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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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信条款
第12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12.1循环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协议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一次性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协议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各类个人贷款的授信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不可循环~累计用完为止。
12.2对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双方应另行签署具体的借款合同、授信申请人提交并经授信人确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或其他凭证,以下统一简称为“具体合同”,予以约定。
12.3在授信期间内~循环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可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授信申请人必须逐笔申请~经授信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12.4 授信人有权定期对授信申请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重新评估~且有权对授信申请人使用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12.5 授信额度内每笔贷款应根据授信申请人的资金需要及授信人的相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授信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含展期后的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12.6 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金额、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用途、还款方式等要素~并在各具体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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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确定。
12.7授信期间内~若连续12个月授信项下未发放一笔贷款的~授信人有权终止该授信额度~不再受理授信申请人的贷款申请。
第13条 授信项下贷款的利率规定
13.1 利率换算
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3.2 利率调整方式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的~本协议执行利率有以下调整方式。
13.2.1 次期调整:指利率调整当期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标准~从下期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
13.2.2 固定日调整:指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公布的最新利率标准~1月1日前后分段按日计息。
13.2.3 立即调整。指从利率发生变化的当天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利率调整前后分段按日计息。
13.2.4 不变。指利率发生变化时仍执行各具体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
13.3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或者授信人自身贷款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出于授信人自身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要求~授信人有权随时根据其自主判断对贷款利率、利率浮动比例、利率调整方式、利息、罚息、复息的计算标准及相关要素进行调整~无需另行通知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本协议有效期内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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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协议变更的~无需另行通知抵押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和保证人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变更后的授信人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缩短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14条 授信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
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授信申请人申请~经授信人审批同意后确定。还款方式一旦确定~未经授信人审批同意不得更改。
14.1 还款方式
14.1.1 等额还款:即授信申请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还款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月数
每月应还本息,———————————————————————
还款月数 (1,月利率),1
14.1.2 等额本金:即授信申请人按月归还等额本金~归还每月利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
每月应还本息, ———————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月数
14.1.3 到期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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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申请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可按月或到期一次性结息。具体结息方式以授信人确定的为准。
14.2 扣款日
14.2.1 采用等额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的:
若扣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29、30、31日发放的贷款~扣款日固定为每月的28日,~贷款按月结息~首次扣款扣收贷款当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若扣款日非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首次扣款时按日计息~仅扣收贷款发放日至首次扣款日之间的利息。此后~贷款按月结息~每月扣收贷款当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14.2.2 采用到期还本方式还款的:
按月结息的每月21日扣收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日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结息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扣收贷款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第15条 提前还款
授信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前归还贷款~但应提前30天向授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授信人同意。对授信申请人提前还款的~授信人对授信申请人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从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按日计收利息。授信申请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但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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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而发生变化。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本协议第6.2条相关约定收取。
第16条 贷款扣划
16.1 授信申请人保证在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扣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授信人按照各具体合同确定的还款方式扣收贷款本息。正常还款时~授信申请人同意授信人首先从本协议第6.1条指定的第一扣款账户中扣款~再从第二扣款账户中扣款。
16.2 贷款发生逾期时~授信人有权从包括上述扣款账户在内授信申请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拖欠本金或利息达90天以上的~且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的贷款~还款顺序依次为贷款本金、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和利息。
16.3 如因利率变动、提前还款、贷款展期等原因而导致授信项下借款归还的本息发生变化~授信人仍可按照上列授权直接办理变动后相应款项的扣划手续~无需另行通知授信申请人。
第17条 授信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7.1 授信申请人享有如下权利:
17.1.1 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授信人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17.1.2 在取得授信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17.2 授信申请人承担如下义务:
17.2.1 应如实提供授信人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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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应接受授信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情况的监督~并根据授信人的要求定期向授信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17.2.3 应按各具体合同及借款借据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扣款账户内有足额还款资金。
17.2.4 确保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17.2.5 必须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不利用本协议项下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等国家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权益性投资。
17.2.6 若本协议项下借款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的~授信申请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授信人履行告知义务。
17.2.7 本协议项下抵押房屋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的,授信申请人应积极与授信人协商清偿债务或者重新提供授信人认可的担保~即根据授信人要求配合将拆迁方采用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款或其他方式向本协议项下房屋抵押人补偿的房屋、补偿款继续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抵,质,押担保,如房屋抵押、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等,~及时办妥相应的担保法律手续~并在相关担保法律手续办妥之前提供授信人认可的足额担保等事宜。因办理该等事宜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房屋抵押人和授信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
第18条 授信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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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授信人享有如下权利:
18.1.1 有权了解授信申请人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与授信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18.1.2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监督或检查授信申请人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18.1.3 授信申请人未能履行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授信人有权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求授信申请人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
18.1.4 在授信申请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抵押物贬损等情况且授信人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对授信人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时~授信人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内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授信申请人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或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落实到授信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或提供/增加授信人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
18.1.5 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对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
18.2 授信人承担如下义务:
18.2.1 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接受授信申请人的贷款申请。
18.2.2 授信人审批同意授信申请人在授信额度内贷款申请的~应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
18.2.3 应当对授信申请人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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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授信人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除外。
第三章 抵押条款
第19条 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本协议第7条所指抵押物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授信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担保。
第20条 本项抵押为最高额抵押
20.1 在授信期间届满或各具体合同到期日时~授信协议项下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如仍有未清偿本息或有关费用时~由抵押人以抵押物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0.2 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授信人根据授信协议及各具体合同向抵押人及/或授信申请人追索~抵押人亦以抵押物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21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授信人根据本协议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和授信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第22条 抵押期间
抵押期间是指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授信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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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23.1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或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保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应随时接受授信人的检查。
23.2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的~授信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费用~概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授信人有权要求授信申请人提前清偿债务。
23.3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交由授信人保管。授信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授信人应承担补办费用~抵押人有义务协助授信人补办相应的权属凭证。
23.4 抵押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
23.5抵押房屋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即根据抵押权人要求配合将拆迁方采用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款或其他方式向抵押人补偿的房屋、补偿款继续作为授信协议项下债务的抵,质,押担保,如房屋抵押、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等,~及时办妥相应的担保法律手续~并在相关担保法律手续办妥之前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足额担保等事宜。因办理该等事宜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和授信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
第24条 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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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本协议签订后~抵押人须在授信人规定的时限内到相应的抵押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将相关抵押权利证书交由授信人保管。
24.2 如本协议签订之时抵押房产尚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抵押人应按照授信人的要求~积极配合授信人及/或售房人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或者楼花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条件起的60日内~抵押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授信人办妥由预告抵押登记或楼花抵押登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的手续。
24.3 如授信人在抵押物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及?或抵押登记之前即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的~则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应在授信人要求的期限内办妥抵押物由售房人转至抵押人名下的过户手续及以授信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或房屋产权证书正本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由授信人执管。
24.4 如因保证人或抵押人的原因致使抵押房产未能办妥前述抵押登记的~授信人有权:1、要求抵押人及/或保证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对延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给授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或2、停止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及/或3、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授信申请人偿还全部贷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或4、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授信申请人偿还全部贷款~抵押人对授信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5条 保险
授信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授信人为第一受益人~为抵押物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授信人保存。投保期限应覆盖本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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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授信期间。
第26条 对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
26.1 抵押期间~未经授信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售、交换、赠予、转移、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
26.2 抵押期间~如抵押人确需有偿转让本协议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
26.2.1 必须征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征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6.2.2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能足额抵偿授信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授信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足额财产抵押,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26.2.3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必须优先用于归还或提前清偿授信协议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第27条 孳息收取
授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主张抵押权~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授信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28条 抵押权的消灭
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的各项授信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全部归还后~抵押权即自动消灭。授信人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退还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或财产保险单等给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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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证条款
保证人为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遵守如下条款:
第29条 本保证为最高额保证
在授信期间届满时~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仍有余额时~即由保证人在本协议第30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授信人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规定提前向授信申请人追索~保证人亦在本协议第30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30条 保证范围
30.1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授信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授信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30.2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授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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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31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第30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约定及时清偿所欠授信人各项贷款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授信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需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即使为担保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能得到及时偿还而另行设有抵押或质押或其他保证~授信人亦有权选择就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需先行处理抵押物、质物~亦无需先行追索其他保证人。即使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授信人放弃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保证人依然按本协议的内容对授信人承担保证责任。
授信人亦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委托专业催收机构等方式对保证人进行催收。
第32条 对授信申请人拖欠授信人的款项~保证人保证在收到授信人口头或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需授信人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保证人在此授权授信人直接从保证人在授信人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直至付清本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拖欠授信人的贷款本息和其他相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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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为止。
第33条 保证人特别声明和保证如下:
33.1 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
33.1.1 保证人是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33.1.2 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33.1.3 保证人签订本协议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33.1.4 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33.1.5 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体制变更、债务重组或股权结构改变等~本协议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3.2 自然人担保:
33.2.1 保证人是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33.2.2 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33.2.3 保证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33.2.4 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本协议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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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也对保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34条 费用
因与本协议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产生的,税,费用~授信额度承诺费、使用费等与授信额度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在授信申请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情况下~授信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授信申请人全数负担。授信申请人授权授信人直接从其银行账户中扣除授信申请人须承担的所有费用~如有不足~授信申请人保证在收到授信人的通知后如数偿还~无需授信人提供任何证明。
本协议项下有关抵押的评估、保险、公证、登记、运输、保管等相关,税,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35条 违约事件
35.1 授信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35.1.1 向授信人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授信人要求授信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授信申请人逾期仍不改正~损害授信人利益的。
35.1.2 未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授信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监督的。
35.1.3 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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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 未按本协议或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35.1.5 擅自将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35.1.6 在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且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35.1.7 授信申请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授信申请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5.1.8 授信申请人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
35.1.9 授信申请人在授信期间发生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5.1.10 授信申请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35.1.11 授信申请人未及时履行第17.2.6条约定的告知义务~或违反第17.2.7条的。
35.1.12 授信申请人违反本协议或各具体合同的其他规定~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35.2 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35.2.1 发生死亡、失踪、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等情况~且授信人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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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2 签署本协议时隐瞒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
35.2.3 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的。
35.2.4 保证人发生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35.3 抵押人或抵押物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35.3.1 抵押人对抵押物没有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权属存在争议的。
35.3.2 抵押物发生已出租、被抵押、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及/或授信申请人/抵押人隐瞒已发生此种情况的。
35.3.3 抵押人未经授信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虽经授信人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授信人要求用于偿还授信申请人所欠授信人债务的。
35.3.4 抵押人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的,或抵押人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按授信人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的。
35.3.5 未按本协议第24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
35.3.6 抵押人未及时履行第23.4条约定的告知义务~或违反第23.5条的。
35.3.7 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发生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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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第36条 违约处理
一旦发生本协议第35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授信人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债权提前到期~并采取以下一种或同时采用多种措施:
36.1 停止发放授信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36.2 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36.3 直接扣收授信申请人结算账户和/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以清偿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或要求授信申请人将其账户上存款作为清偿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本息的质押~并办理合法的质押手续。
36.4 要求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或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36.5 以下列方式之一处分抵押物:
36.5.1 授信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自出现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之日起15日之内双方未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达成协议的~授信人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36.5.2 依照本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按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
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授信人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本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所欠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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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授信人另行追索。
第37条 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签订后~在贷款发放前~若授信申请人与售楼商、汽车经销商、装饰公司、就读院校等与贷款所购买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单位就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即告中止。由授信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贷款发放后~授信申请人与售楼商、汽车经销商、装饰公司、就读院校等与贷款所购买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单位就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授信人无关~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正常履行。
第38条 授信人无需征得授信申请人、抵押人或保证人的同意~可将授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转让事宜,授信人转让债权的~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跟随一同转让~授信人无需经授信申请人与抵押人同意~可与债权受让人,新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但授信申请人、抵押人或保证人未征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39条 授信人对授信申请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协议内授信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授信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授信人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授信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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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权利。
第40条 本协议不论因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只要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发放了贷款~且授信申请人尚未全额结清~授信人即对授信申请人享有与本协议项下贷款有关的债权~并可立即向授信申请人追讨本协议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本协议“授信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和“保证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第41条 授信人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本协议第1条所确定的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的住所地址,以下简称“联系地址”,发出、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当事人。授信申请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变更上述联系地址时应当及时通知授信人~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授信人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催收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第42条 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在此同意并授权:授信人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部门、经有权机关确认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授信人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提供和查询授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信息、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及保证人的基本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等。
第43条 本协议如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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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清偿义务。如其中一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授信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
第44条 授信人授权其所辖支行或网点作为本协议项下贷款的具体经办机构~与本协议相关的授信人权利义务~由该支行或网点具体履行~授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45条 本协议经授信申请人与授信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第46条 本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单笔借款合同、相关业务申请书、借款借据、担保合同,书,、保证金收取通知书等各种合同、申请书、授权书及凭证~以及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47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第48条 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授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9条 协议生效
49.1 本协议当事人范围以本协议第1条的约定为准。
49.2 授信人签署协议的方式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除授信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署协议的方式为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其他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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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协议的方式为当事人签字。
49.3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至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自动失效。
授信人,盖章,:
授信申请人,签字,:
抵押人:,公章/签字/名章,
保证人:,公章/签字/名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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