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2016-08-12浏览:分享人:袁彬山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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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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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 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 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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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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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臵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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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臵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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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 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臵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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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臵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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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有关研究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臵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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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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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臵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臵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臵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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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臵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臵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臵措施。
第四十七条 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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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臵。
第五十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臵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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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臵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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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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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臵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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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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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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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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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 概述
一、法律基本概念
如表 3-1 所示: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3.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2.特征 通过认识法律的特征,有助于理解法律的性质、作用,有助于认识法律的自身规律。 1.定义 法律指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主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 电信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经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 年 9 月 2 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立法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 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具务民法的一些特点外,还包含了现代经济法的内容。 4. 劳动法 劳动法做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
6. 5. 4. 式。 1. 第二节 电信法规 一、电信法的渊源 电信法的渊源,指电信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电信法 2. 狭义的电信法 狭义的电信法指将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1. 电信业务经营的许可制度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指电信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对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 其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制度 电信网间互联是指所有提供电信业务的经营者的网络连接起来,使不同电信企业的用户 以相互通信、共享各种电信业务。 3. 电信资费管理制度 根据电信业务的不同情况,电信资费实行企业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3 种定价方 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数量有限的资源,须由国 家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责任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 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建设保障管理制度 电信建设保障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国家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建 设,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播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 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8. 7. 电信设备进网制度 电信设备进网制度规定了对电信设备、无线电电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国家实 行进网许可制度。 电信安全保障制度 电信安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电信网络的安全,二是信息安全。 三、电信服务规范 附:概念链接 1. 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指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管部门或省、自 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从事 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2. 电信开放 按照 WTO 规则,我国电信开放的特点是:业务分层次、地哉分东西、时间分先后、外 资有限制。 3. 网间互联 网间互联是指为了建立电信网络之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某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 与另一电信经营者的用户进行通信或使用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业务,而将所有提供电 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连接起来。 4. 网间结算 网间结算是指业务经营者之间存在的网间通话费的结算和互连费用的分摊问题。 5. 电信资源 电信资源的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且有限的资源。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6. 监督、管理电信服务的相关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处理电 信用户申诉的机构。 消费者协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电信用户委员会:由社会各界电信用户代表、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等部
门代表组成的团体。 社会舆论监督:主要包括社会公众、新闻媒介和相关社团组织对电信服务的监督。 7. 用户满意度指数 用户满意度指数用户向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期望与实际感受的差距 所形成的态度。用户满意度指数是衡量服务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 8. 电信设备 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像 或他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总称。 9. 电信终端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的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的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 备。如电话机、移动电话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等。 10. 电信设备入网许可 电信设备入网许可是指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 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入网许可证。 11. 电信网络安全 电信网络安全指电信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和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遭受偶然或者 恶意的破坏、更改和泄漏、系统连接、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12.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指网络中存储及流通的一切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内容的组合不被非法篡改、 增删、复制、解密、泄漏和使用。保障信息安全是保障网络安全的根本目的。 13. 互联网应急响应 互联网应急响应指安全技术人员在互联网遇到突发事件后及时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我国 互联网应急响应的方针为:积极预防、及时发现、快速反应、确保恢复。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渊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生活消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与消费者权益相 关的一系列配套规定构成。一些主要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表 3-3 所示: 1.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 1993 年 10 月 31 日我国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 9 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 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2. 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有遵守法律、接受监督、保障安全、提供信息、标明名称和标志、出具凭证、保 证质量、承担责任、实现公平、合理交易、尊重人格、保障人身自由的义务。 3.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
(1)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广大消费者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
(1)协商和解; 5. 争议解决 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有: 4.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 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2)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按仲裁协议提起仲裁;
(5)向法院起诉.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4. 维权渠道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和消费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3.“三包” “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 即“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2.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对所有相对人采用的交易预先拟定,由相对人决定承诺与 否的合同条款。 6.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阐述了损害者权益的经营者应负的法律责 任。 附:概念链接 1.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人。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不正当价格行为 6. 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种是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 的客观事实不符,另一种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 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其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5. 申诉时限 工商管理部门受理申诉有一定的时效:“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 超过一年的,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不正当价格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
为。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认定了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仿冒的标志或采用其他虚假的标志 从事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 强制性交易行为 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共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 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3.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 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行动,或者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 交易,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 4.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2 条规定: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 以根据情节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 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 点、使用方法等作引经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4 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个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 6.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不公从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同时具有商业性和秘密性。
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的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一定的市场上和一定的时期内,采用低于成本的价 格销售商品的手段,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的行为。 8.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是指经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 愿,在交易中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被侵害的经营者权益受到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 销售一并禁止,而是作了严格的规定,对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后果的有奖销售行为予以禁
止。该法第 13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
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 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结手竞争能力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被侵权人员中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救济。 11. 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5 条规定: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 “
者压价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通常,可以把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统称为“合同法”。包括 1999 年 12 月 1 日 1. 广义的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社会商品交换关系的最主要的法律手段,为保证社会经济秩序与交易的 安 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发布有关的法律,用以 调整人们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规范社会交易行为。 第五节 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六、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我国以合同立法的形式所确定 的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因设六、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发生的各种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90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等。 2. 狭义的合同法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部法律由总则、分则与附则构成,共 23 章 428 条,于 1999 年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体现了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合法、法律保护 5 大原则。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法之中的指导思想,是合同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准 则。
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
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并定义了 15 种有名合同。
(1)首部,用来确认当事人的自然状况,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国 2. 合同书的结构 任何一项合同书在内容上大体由 3 部分组成。 1.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在相互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从事的一系列行为的过程,当事人 行 为的最终结果是在相互之间成立了一项合同。
籍、 性质以及交易的位置等。
(2)主体,也就是合同的正文部分,应当详细地确认当事人交易的具体条件、方式、
状态、责任等,其核心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的确定。
(3)尾部,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以及签字时间、地点等。
8 条规定:“ 束力,是因为法律赋予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依法成立的合同, 3.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之所以具有法律 约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6.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依据约定或法定的原因 对原有合同条款作出的修改、增删。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或者义务让给
第
5.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债权的法律制度。 4.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依法签订后,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 的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履行遵循全面履行、诚实信用、情事变更的原则。
三人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因具备解除的条件,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愿表 达 使得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7.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简称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由 于法宝或约定的事由而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清偿、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 事 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8.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法义务时,依法或者依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有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 型。
(2)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我国 合
同法规定了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 4 种违约责任形式。
10. 有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 15 项有名合同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 合 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 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9.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发生时的解决途径一般有仲裁、诉讼、以及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第三人主持 的调解解决。
(1)劳动就业制度; 2. 劳动用工制度 我国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包括: 1. 广义的劳动法 第六节 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同样的, 劳动法的渊源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 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合同制度;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制度。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4. 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保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 定的有关法律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 职业培训制度 职业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青年和在职的职工进行技术业务知 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国家根据职业分类规定不同职业的技能标准,经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 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做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3)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4)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5 年 11 月 23 日 5. 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七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是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带有一定的垄 断性,往往可以使企业在一定时间、一定领域内获得丰厚的回报。正是因为如此,商业 秘密对其他企业来说有着极大的诱惑力,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利益。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 1. 商业秘密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 法律规定,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企业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企业承 的技术图纸、技术资料、研发信息、报价单、客户名录等。
限。 公 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在通信行业内,各种统计数据、客户资料、业务资料均属于商业秘密,有关组织机 构、人员编制、通信设备、营业收入、客户资料等信息也被列入商业秘密的范畴。工作 中积累的客户关系和因工作需要而搜集的技术资料都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不能视为个人 所有。 在实际工作中,还必须分清公司对外宣传资料和公司内部技术或业务资料之间的界 二、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1. 法律途径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
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二是合同法、劳动法对商业
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技术合同法》和《劳动法》。
(1) 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 合同法、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合同法》主要针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在流转过程中给予保护。无论是权利人 或与权利人为交易对象的相对人,都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保密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 行政手段 (1) 完善企业保密制度
(2) 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
(3) 加强保密宣传教育
3. 经济方式 除了法律手段,一些企业也往往同时采用分配、劳动契约长期化、产权安排等经 济手段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范文三:中国PPP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的PPP法规政策
王守清 博士
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建设管理系 教授/博导 清华大学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研究院 副院长 清华大学恒隆房地产研究中心政企合作(PPP)研究室 主任 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PPP)法” 起草小组成员
电话: 62788036, 62796506(秘书), 传真: 62773661, 电邮: sqwang@tsinghua.edu.cn, 微博: http://weibo.com/botppp 单位网页: http://cm.civil.tsinghua.edu.cn, http://www.pm.tsinghua.edu.cn, http://www.meng-pm.org
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定义
? 法律:全国人大 ? 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PPP相关的中英文叫法
? ? ? ? ? ? ? ? ? ? ? ? ? ? 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金融机构) 特许经营/Concession(全国人大、发改委、住建部等)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财政部) 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国务院办公厅) 政府与市场合作(财科所) 建造/移交-经营-移交/BOT/TOT等(商务部、建筑业等)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国务院) 公私合作/合营/伙伴关系(PPP) 政企合作/合营/伙伴关系(俺) 公商合作/合营/伙伴关系 官商合作/合营/伙伴关系 民间参与、带资承包(商务部、对外承包业)、招商引资(地方政府) 市场化、企业化、民营化、私有化…
我国BOT/PPP项目的法律环境(截至2013年)
1995年,《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外经贸部 指导性 规定 (9部) 1995年,《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原国家计委、交通部和电力工业部 2004年,《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 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务院 …… 地方法规 (30+部) 1994年,《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 2006年,《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2010年,《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专营办法 (12部) …… 1994年,《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 1996年,《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 ……
特许经营地方相关法律
? 《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草案, 2010年12月定稿发布 ?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 ?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 ?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2006年 ?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 ?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 ? 《南昌大桥专营管理办法》,2003年 ? 《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1996年 ? 《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
投资综合补偿条例》,1994年 ? 《上海市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专营管理办法》, 1994年 ? 《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1994年
外商投资相关法律( 11部)
? ? ? ? ? ? ? ? ? ? ?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务院,1988年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2004年 《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年 《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建设部, 1999年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建设部,2000年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 的通知》,2002年 《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建设部, 1999年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 13部)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原对外经贸部,1999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2000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0年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0年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2001年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2002年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 理办法》,建设部,2002年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0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 部(含邮电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 计划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4年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
土地相关法律( 14部)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0年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1990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2006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 知》,2006年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2年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4年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年
项目公司设立相关法律( 11部)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 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1995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对外贸易与经济合 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7年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与经 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7年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务院,1996年
税收相关法律( 6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03.16通过, 2008.01.01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则》,国务院, 1991.06.30发布,1991.07.01实施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取得政府补助有 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2007年
外汇相关法律( 8部)
? 《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 ?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 ? 《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外汇管理局,1989年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管理办法》外汇管理 局,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修正)》,国务院,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务 院,1998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务院, 2001年
担保贷款融资相关法律( 16部)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总局,1997年 《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联合国,1944年 《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通则》,世界银行,1985年 《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1995年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 《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颁布,2006.01.01实施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7月 《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5月
纠纷/争端的解决
? 东道国政府 vs. 项目公司
– 国内仲裁 –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 东道国政府 vs. 外国投资者
– 国际仲裁
?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国际司法救济
? 东道国政府 vs. 母国政府
– 国际商事仲裁
纠纷/争端解决相关法律( 7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04.12发布,1987.01.01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发布,1990.10.01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08.31发布,1995.09.01实施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
贸易促进委 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版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版
其他相关法律( 12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1年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2001年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修订)》,2006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修订)》,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 ? 《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 ? 《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环保总局,2002年 ?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设部,2004年
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合同指南
? 建设部(可从建设部网站下载):
– – – – –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2004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200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2004 《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2006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2006 ? 发改委(可从发改委网站下载): – 20141202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 意见”(2724号文)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 同指南(2014版)” ? 财政部(可从财政部网站下载): – 20150119发布的20141230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 目合同指南(试用)”
我国B O T /PPP相关法规的缺点
? 立法层次及效力较低,权威性不够 – 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行政法规 ? 多个部门同时管理,一些条文之间相互矛盾 – BOT/PPP的称呼,是否转移所有权?是否成立项目公司? ? 条文内容过于原则笼统,难以指导具体操作 – 特许权授予形式的问题,专营办法与专营合同不同主体的纠纷 解决 ? 对BOT/PPP等项目融资的限制和风险管理的局限 ? 20080509发改委法规司: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前期研究 (摘自http://fgs.ndrc.gov.cn/gzdt/t20080509_210247.htm) ?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法”(简称PPP法),由国务院牵头,发改委法规司于2014年 2月12日启动(我是3个核心小组成员之一)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PPP)法”要点
(20140503征求意见稿, 20140818修改稿)
? ? ? ? ? ? ? ? ? ? ?
? ? ? 法律救济:特许经营协议可民事诉讼/仲裁,其它行政复议/诉讼 政府主体:(县级)以上政府(非职能部门,仅中央可)vs实施机关 政府信用:要监管政府(特别是需政府长年财政支出的)和追责 企业主体:一视同仁(签约政府直管国企例外),可成立项目公司 适用范围:增量和存量,正面/负面清单?→项目特点和VfM 适用方式:BOT、TOT、外包,其他? 立项评估:政府建议+民间自提,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VfM) 项目程序:政府办前期手续,公开竞标+例外的可直接谈判 补贴资金:后补贴重于前补贴(防止地方政府乱上项目),补贴对象? 监管企业:基于绩效/产出要求进行监管和支付/奖惩 退出机制:企业未经政府同意不能退出,政府可令退出但补偿 风险管理:公平分担和转移风险,动态调节(重新谈判/调价机制等)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决策与监管、过程透明,政府金股? PPP机构:政策研究、咨询培训、信息统计和国际交流等职责 (但去除了协调、项目列选、监管、补贴基金等)
中央政府近年开始力推PPP模式
? 20110623住建部定额研究所启动“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评价导则”起草工 作,按我框架建议于2012年11月推出的初稿 ? 201310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简称 PPP法)”,发改委2014年2月启动,我是起草核心成员,5月3日发表征求意见稿 ? 20140127财政部网站发布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力推PPP模式 ? 201403财政部酝酿PPP中心,12月3日挂牌,设在“清洁基金中心” ? 20140923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76号) ? 2014092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 ? 20141023财政部“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351号) ? 20141116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60号) ? 20141129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113号) ? 20141130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通知”(112号) ? 20141202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724号)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版)” ? 20141230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 20141231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 ? 20150119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更多…
示例:政府保证条款的法律分析
条款内容
鸟巢合同第2.8条规定:(a)在 本协议期限内,对于新的竞争 性场馆的开发项目或对某一现 有竞争性场馆进行改扩建的项 目,北京市政府或其下属政府 机关原
则上将不予批准。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 20140906商务部令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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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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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
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
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
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
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
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
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
意见》的通知
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物业管理条例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婚姻登记条例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
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
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达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项目任务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
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
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民政部第33号令:《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其他更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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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新闻出版类
广播电视政策法规
财务税收类
财务税收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劳动法类
劳动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行政类
行政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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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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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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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及建筑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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