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网购问题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网购问题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飞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被越来越多消费者所认同并积极参与,同时这种交易模式也渐渐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像网购低龄化问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喜欢网购;网店是否需要实名制;网购快递签收等问题。诸如此类问题,是否应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以及从法律层面应如何解决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网购,实名制,未成年人,签收,立法
一、网购所引发的问题
网上购物如今已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的购物方式。在当今的时代,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购因其便捷和实惠确实受到广大网民的青睐。然而伴随着网购的普及,也不可避免的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和问题。
由于问题纷繁复杂,不能一一细说,下面仅就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来探讨一下:
(一) 未成年人网购引发的消费纠纷
网购这种消费模式不仅成为都市白领的最爱,也为热衷于尝试各种新鲜事物的未成年人的所接受。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各种因素所限,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是,他们更容易盲目选择,非理性购物。那么等到货到付款时,要不要付款?由谁来付款?如何退货?以及网购的低龄化等等一系列的问题,确实需要解决。
如浦东新区某寄宿学校,一位学生一天就能收到10余个快递;每周返校两手空空,大包小包的生活用品都交给快递公司代劳;学校门卫室变成邮局,老师忙着为学生收快递??而该学校的老师说:“现在,手机都能上网了,估计今后学生网购会越来越频繁。” 据了解,中学生网购的人群多以女生为主,而网购商品则集中在衣服、化妆品、零食等。根据学校老师统计,有些学生一个月用在网购的支出就接近500元。尤其在某些民办寄宿制学校,学生家境都较富裕,家长出手也阔绰,学生校园网购现象更突出,这也给学校监管带来不少新问题。“现在学生网购的商品,有些特别昂贵,万一老师在代收的过程中遗失了,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老师担忧地说,学校曾经发生过学生商品在门房间遗失,最后只能让值班老师赔钱的事情。此外,如果快递商品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如交易安全、货源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出了问题又该由谁负责呢?网购低龄化已成为寄宿学校监管的新难题,由此引发的校园安全问题令人忧虑。
(二) 网店实名制问题
最新出台的政策指定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网店实名制”,届时将涉及数千亿的网络交易市场。
网购为网络上的虚拟卖家的生存发展提供了一条新路,但同时这种日渐火热的交易模式也渐渐暴露出其中的不足。如网购中存在的许许多多的“山寨品”,这些山寨品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衣服色差严重,书籍缺页烂页,更有直接关系身体健康的如化妆品之类的质量问题。一旦出现诸如此类的问题,买家的利益如何来维护?因为网络的虚拟为卖家增添了一层保护衣,网店又不在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因此就算消费者投诉也是投之无门。有的买家因事小不愿投诉选择忍气吞声,这反而更助长了一些不良卖家的嚣张气焰。所以说,诸如此类直接关乎消费者与销售者切身利益的事,不得不得到重视。
“网店实名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此类问题,但是在保护了买家利益的同时,卖家的利益如何维护呢?经济活动中消费反作用于生产,但是生产也决定了消费,卖家是经济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网店实名制”中卖家争议较大的两个点集中在小卖家的生存遭遇威胁和上税便会增加销售成本上面。
(三) 网购签收等问题
如今,越来越多市民选择网上购物,购买的商品通常以快递方式投寄,在接到快递公司
送来的商品时,买家往往要求“先检查商品再签收”;快递公司则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再验货”。网购究竟是先验货后签收,还是先签收后验货?另一个问题是当快递送达而收件人不在时,往往由同事、门卫、保安或邻居代签代收。这样一来,递送物品一旦损坏,赔偿责任难以界定。
一般来说,快递公司的规定是:收货人要先签了字,才有权拆开包装,快递公司只负责外包装完好。还有规定:投交时邮件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收件人已按规定手续签收,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今年6月底,通过网络购物的刘女士就遇到了签收后发现物品损坏索赔难的麻烦。刘女士网购了一套化妆品,快递公司将货送到时,她签收后拆开包装才发现其中有两瓶化妆品损坏了,快递公司称收货人已经确认签收,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叫她找卖家理论。卖家却称,他们是要求收货人先验货再签收的,对方已经签收,卖家对此不予赔偿,又将她推给快递公司。就这样来回折腾了一个多月,关于赔偿的问题仍没着落。
有类似经历的网购者不少,商品不签收快递公司不让拆开验货,而一旦拆开后出现问题,快递公司和卖家相互推诿,没有人肯负责。或者说商品送达时,本人不在,只好由别人代签代收,由于代收人不方便拆开检查,等本人验收时出现问题,责任难以界定。由于缺乏相关政策,有关部门无法介入,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也投诉无门。
二、针对网购问题的法律思考
近期,随着网购这种消费方式的火热进行,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为保护消费者和销售者的利益,相应的解决办法也应尽快产生。在我看来网购“该管了”,就以上谈到的网购问题,结合专家的观点,谈几点我认为合理的解决办法。
(一)未成年人网购引发的消费纠纷法律解决办法
学生还处于学习期,生活必需品的购买应纳入家庭范围。而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网购,确实会产生一些问题。如果未成年人购买的是一些危险或不良用品,无疑会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而如果未成年人偷刷父母的信用卡,购买了一些金额较大的物品,家长要求退货时则很容易产生消费纠纷。
针对电子商务市场存在的这一现实情况,北京市海淀工商分局起草的关于未成年人网购需获家长同意的承诺书设定了未成年人网购的7大禁区:包括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酒类,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不良内容的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各种商品;在展示商品或服务时,完整准确地描述其名称、功能、质量等基本属性,不恶意夸大窜穿,不恶意标价,不欺诈和恶意竞争等。同时,建立未成年人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并建议,未成年人在该网站购买单品价格超过1000元的商品,应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
据悉,新浪网上商城将设立未成年人购物纠纷的先行赔付基金,以确保未成年消费者的购物权益,部分企业还确定对大额网购进行追踪。
上述方案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然而实施起来却有一些难度。首先,如何核实买家身份和年龄就是一大难题。京东商城网站负责人说:″未成年人是指不到18岁的孩子,要求看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确实不现实,我们一般在买方下定单后与对方电话沟通,如果交易额超过2000元,业务员在沟通中格外注意询问或观察客户年龄。另外采取货到付款,届时也能辨别买方年龄。但百分百准确难度很大。″其次,监护人是否知情很难准确取证。家长对未成年人网购有最直接的指导责任,理应负有监护义务。按照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在网上订立的非获利性质的合同原则上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该合同始得生效。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没办法时刻关注孩子的举动。
总的来说,保护未成年人的网购权益,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作为他们的监护人的家长负有监督孩子的首要责任。同时,电子商务行业应加强自律,商家须切实履行企业的社
会责任,也理应承担这部分责任。例如,淘宝网在就这一承诺接受采访时称,利用自身的支付宝体系,可以掌握买家部分真实年龄的信息。而若想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还是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购物行为。如果买卖双方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那么将有助于避免和解决网络购物过程中产生的消费纠纷。实际上,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关管理规范规则也正在不断完善中。日前新《消法》再次修改程序时,计划针对电视购物、网络购物增加的一项“后悔权”,即非现场购物,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可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但目前关于后悔权期限的规定尚存很大争议。如何在消费的同时,让网购交易趋向一种平衡的态势,恐怕还需要更多的摸索和探讨。
(二)网店实名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近期,我国首个网络交易管理规范浮出水面——由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条明确标明,个人开网店要“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时“网店实名制”也遭到了“影响市场活跃”、“冲击小本经营”等反对声音。对于网购到底有无立法的必要,不同人有不同的见解。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司副司长黎晓宽认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随着网购日益红火,网络纠纷与欺诈行为也层出不穷。若没有健全的制度加以规范,这一虚拟平台势必陷于混乱。立法是一个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我认为,有必要对网购立法。而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则不这么认为:我认为现在还没有必要立法,目前我国网络电子商务还是健康的,并不是处于“无法无天”的状态,比如《合同法》、《民法通则》,还有7月1日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都对电子商务有制约作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络、电视购物有明确条款:“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目前,淘宝网对网店有很多管理规范,比如《淘宝消费者保障服务》、《淘宝消费者保障计划》等,对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也有专门的监管方式,比如限天数不准营业,甚至“封店”等。
国家工商总局曾明确表示,出台举措是对网络交易进行监管,并确立了3条原则:确立网店管理的任务是保护其良性发展,而非为其增加负担;将着手建立网络交易诚信体系;将加大网络交易维权力度。但很多人对于能遏制网店纠纷表示怀疑。南昌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电子商务博士谌贻庆这样说过:任何一部法律出台,只能是管制,不可能完全制约。网购纠纷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国家工商总局的初衷是好的、积极的,但对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网络购物来说,可能是一种部分扼杀。
应该说法律的出台不可能完全杜绝不良行为的出现,但是,我认为网上开店最重要的是诚信,正如我们在淘宝网购物是最看重的是店主的好评率,如果该店主的差评很多、诚信不高的话,相信没有几个人会敢买这家的物品,即使很便宜。相信大多数的卖家也都会注意到这一点。另外像易趣、网易、淘宝、当当……这些网站还比较值得信任,货物质量一般来说与价格成正比,到货也比较准时,付款的方式也比较多样,可以汇款,或者是采用支付宝、财富通之类的中介工具。网站也会提供店主的联系方式。
《意见稿》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得到多数消费者支持的同时,经营者却是喜忧参半,他们普遍对交“注册费”表示忧虑。其实,选择开网店主要原因就是为了减少成本,手续简单,同样的商品在价格上也会比实体店要低一些,所以消费者也愿意选购。如此一来,经营者的成本增加了,在价格上与实体店相比也不占优势,这必然对网店造成冲击。但是黎晓宽认为:交“注册费”是合理的,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况且,《意见稿》中并非强制所有网店办理工商执照,而是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的卖家,明确区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类。前者在经营网店时,被要求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等信息,而对于众多以个人身份开设网店的用户,《意见稿》规定,“对于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用户,平台服务商需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并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实更新。”另外,国家目前
对线下业主实行“两费”全免的政策,所以,实名制管理对个体网站也将是全免费的。
(三)关于网购快递签收问题的对策
由于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对快递公司送到收货人手中的商品的签收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产生纠纷,往往只能凭买家和快递公司之前给消费者的承诺为依据,消费者常遭遇索赔难的问题,更有甚者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鉴于此,广东省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中,对最常见的关于包裹、快递到底是先验视后签收,还是先签收后验视的问题,该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派送除信件外的邮件、快件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当面先验视后签收。验视后邮件、快件的内件如出现短少、损毁、品名不符或者其他质量问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广东也因此成为邮政政企分开后第一个在地方立法方面取得突破的省份。相信随着网购的发展、法律的完善,关于签收问题国家相关法律会做一个明确的规定。
三、结束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购越来越多的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消费方式,这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的。然而,我认为任何一种事物发展的一定的阶段都需要法律来规范,网购当然也不例外。正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是经过层层关卡,许多专家讨论后的结果,虽然每件事情每个规则都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个规则是造福于多数人的。虽然法律的介入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这样做的利大于弊。所以,希望网购立法能早日完善,在不影响现有市场的前提下,让电子商务能够“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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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网购的法律问题.doc
淘宝购物“钓鱼网站”“木马程序”法律责任承担的分析
——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 网购: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
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
货上门。国内的网上购物,一般付款方式是款到发货(直接银行转帐,在线汇款)。担
保交易(淘宝支付宝,百度百付宝,腾讯财付通等的担保交易),货到付款等。 2、 第三方支付平台: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
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
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
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
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3、 钓鱼网站:是一种网络欺诈行为,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URL地
址以及页面内容,或者利用真实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危险
的HTML代码,以此来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 4、 木马程序:木马程序是指潜伏在电脑中,受外部用户控制以窃取本机信息或者控制权的
程序。它的全程叫特洛伊木马,英文叫做“Trojan horse”,其名称取自希腊神话的特洛伊
木马记。 木马程序危害在于多数有恶意企图,例如占用系统资源,降低电脑效能,危
害本机信息安全(盗取QQ帐号、游戏帐号甚至银行帐号),将本机作为工具来攻击其
他设备等。
二、现状
随着中国网上交易的普及,受到外来网银木马威胁的用户也在不断增加。
网银木马是针对网上交易系统编写的木马病毒,其目的是盗取用户的卡号、密码,甚至安全证书。此类木马种类数量虽然比不上网游木马,但它的危害更加直接,受害用户的损失更加惨重。
网银木马通常针对性较强,木马作者可能首先对某银行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仔细分析,然后针对安全薄弱环节编写病毒程序。如2004年的“网银大盗”病毒,在用户进入工行网银登录页面时,会自动把页面换成安全性能较差、但依然能够运转的老版页面,然后记录用户在此页面上填写的卡号和密码;“网银大盗3”利用招行网银专业版的备份安全证书功能,可以盗取安全证书;2005年的“新网银大盗”,采用API Hook等技术干扰网银登录安全控件的运行。
同时,钓鱼是最有利可图的犯罪手段之一,并且它还在持续急速增长。据Anti-Phishingorking Group 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6年4月,新的独立钓鱼网站到达了 11,121个之多,几乎是去年4月发现的2854个网站的四倍。用户可能会认为钓鱼者的网站很容易识破,以为这些网站都存在低级的拼写错误,并且网页简陋。但是,现在的钓鱼者很少手工创建一整个银行网站了。相反,他们通过强大的服务器端软件把真实银行网站的文本,图片和链接全部拉过来。用户输入的所有查询都会转到原真实站点,当然登陆数据除外,这部分数据会落入钓鱼者手中。有些钓鱼站点做得非常专业,就连很小心有经验的冲浪者也会上当。他们把自己的URL 入口地址和一些公司的做的非常相似,例如官方站点是:
http://www.sokkeibp. com.cn ,钓鱼者会做成:http://www. sokeibp.com.cn。钓鱼者的目的就是要诱骗用户浏览某个伪造的网站。根据过去的经验,不要相信声称是从你银行发来的并要求你点击以确认帐户信息的链接。但是,现今的钓鱼者采取的是更加强逼性的手段来使用户的浏览器指向他们的站点。一种称为智能重定向的恶意软件技术,就算用户正确的输入了银行的网址,但是浏览器还是会鬼使神差的转向钓鱼者的网站。在被感染用户电脑上运行的恶意软件,监控着世界各地活动的成百上千个假银行站点,一旦用户想登陆某个银行的站点,它就会自动重定向到某个活动的假站点。如果某个假站点被合法取缔了,那么这个智能重定向技术会把受感染电脑带到另外一个躲过检查的站点。(参考文献 [1] 周公望.浅析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语网络,2005(02):42-45. [2] 郑晓红等.IPV6与IPV4 网络攻击方式研究, 计算机应用研究,2006(12):159- 161. [3] 吴志勇,孙乐昌.针对钓鱼攻击的防范技术研究.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06 (11):126-128.)
消费者反映的问题:1、网络速度太慢2、网上购物没有保障3、电子商务网站质量不过关4、传统的购买习惯仍然占据主体5、网民追求时尚心理过重。
三、法律分析
1、网购中的买家弱势群体的定位。网购发展到今天,已形成以部分大卖家为代表的“网购霸权”。它不同于普通网上交易纠纷,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网络软暴力。权益受损的消费者面对这种霸权,不但有可能在网购平台上投诉无门,更可能在网络的其他地方被群起围攻,甚至在平面媒体上惊觉自己的身份已完全错位,成了恶意竞争的同行、公关公司的“马甲”。卖家的虚假宣传,过度夸张,都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于买家来说,不能直观的判断商品的好坏,质量的优劣。同时,信用评分制度也让一些卖家扭曲了其积极的意义。为了一个中评、差评,买家与卖家出现的矛盾已经不是一点点了。卖家的“霸权”,是买家弱势地位的根源。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解读。第一章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些法律条例充分说明了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3、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属性。一般将其定义为担保或者中介业务机构。第三方支付有非银行性,属于支付清算组织。但是第三方支付也具有与银行类似的金融性。它具有银行的某些特征,但是认定它为银行是不合理的,所以第三方支付主体的法律性质应被认定为非银行的金融组织是最合理的。
4、钓鱼网站和木马程序的法律属性分析。这两个(或许还不止,可能还有其他的类似病毒),都在钻淘宝的空子,在淘宝网站上设这这么多病毒,已经不仅类似商场里的职业骗子或者职业小偷,而是有点强盗的意味了。骗子的话是在你主观被迷惑的情况下自愿被骗,小偷的话也是只能偷到你的现金等,你的个人信息对他是没用的。然而,钓鱼和木马的话是强制的窃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来达到他们的目的赚取巨额的利润。
5、淘宝对于钓鱼网站和木马程序的法律责任。个人觉得,尽管消费者或者说是买家疏忽大意了,但消费者也只能承担很小的一部分责任,淘宝的责任是免不了的,因为他没有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场所。毕竟在网上消费不像实体消费,你可以亲眼看见,亲手摸到,同时可以感觉到周围的人和实物。实体消费的话,被小偷偷掉东西及时发现的话还有追回的可能以及追究小偷责任的权利。然而网购的话即使有木马或钓鱼网站正在窃取你的个人信息,你也无法发觉。所以,这方面的防护措施,必须有淘宝等购物网站来做。既然你要提供一个购物的平台给消费者,那就要保证它是安全可靠的。就像商场里还会配备保安,淘宝上也得有类似“保安”的措施吧~淘宝等购物网站在防木马和防钓鱼方面必须做好措施,不能等到问题发生以后再去寻找解决办法,因为对消费者的伤害已经造成。
范文三:网购问题
你必须了解的网购服装潜规 则
你是不是已经被五花八门的打折促销信息弄晕了 ? 面对网购促销先抬价后降 价的猫腻、假货和货率居高不下等问题,你是不是有些不知所措 ? 为什么实体店 2000的衣服,网络上有从 200至 2000不等的价位,到底哪些才是正品 ? 为什么 实体店看好的衣服,网购回来的品质却大相径庭 ? 本文揭开了淘宝卖衣服的那些 潜规则,告诉你正品代购、原厂原单、网络款背后的真正含义。
首先,你去逛实体店了,嗯,穿的确实好看,高端大气上档次。然后看了一 眼吊牌,顿时吓傻了吧,拿女装来说,一件羽绒服 2000很正常吧,一点布料, 一点绒子 (先不谈是白鸭绒还是灰鸭绒 ) ,再多个拉链,觉得不值吧,哈哈,确实 不值。我一个工资得全交给他?怎么办?
这个时候你又开始思考了,买哪家的好呢 ? 就在这瞬间,你会想,看哪家销 量高,哪家评论好就买哪家。恭喜你,你马上就要上钩了。
你一看, 488的这家不错呀,卖了 200件了,不过评论真少,才几个评论。 不过评价都是夸衣服不错的。 还推荐姐妹们一起买。 既然大家都买了, 那我也买 一件看看吧。反正就是坑,我不只我一个人填哟,这时候,你就去找客服了。
亲,在吗 ?
嗯嗯,在的亲。
你家的衣服是正品吗 ? 跟专柜一样的吗 ?
是的呢亲。一模一样呢,正品的,三标齐全,支持专柜比较,原厂原单。 哦哦哦,那为什么价格差这么多啊 ?
亲,我们是原厂的尾单,计划外物资,都是原厂多余的存货,跟专柜里是一 样的哈。保证您的质量哦。
哦哦哦,质量不行的话怎么办啊 ?
亲,质量问题,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的哈。
看了上述网购服装的那些猫腻,你是不是也被商家那些智慧所折服了 ! 其实,网 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不要过于 贪图便宜,回归理性想一想,实体店 2000元的 服装,网上 200元怎么可能是正品呢 ! 要知道天上没有白掉馅饼的好事
范文四:网购中第三方物流法律问题探究
引言
2012年2月下旬,安溪消费者庄小姐向当地消协申诉,称其2月5日通过拍拍网向安溪一家工艺品公司购买一张铁艺床,价格1300元,加物流费用总计1500元。庄小姐通过“财付通”支付了上述费用。2月9日,商家发货,2月17日,物流公司送货上门。庄小姐验货时发现铁艺床包装破损,床靠背顶端等处油漆磨损,她拒绝签收货物。物流公司称可退货,愿赔偿1000元。但庄小姐不同意,要求卖家处理未果后投诉到消协,希望予以调解。安溪县蓬谷工商所调查了解到,庄小姐称物流公司赔偿1000元,而其实际损失为1500元,不能接受物流公司的赔偿数额,要求卖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卖家则称发货时没质量问题,铁艺床损坏是物流公司包装不慎引起的,应由物流公司赔偿。经调解,卖家接受退货,退还消费者货款及运费1500元,并与物流公司协商达成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70元的协议。 物流,已经成为制约网络生产经营者的致命因素。由于卖家、网络消费者、第三方物流之间没有具体的相互牵制体系,导致网购送货服务遭遇监管空白,使得购物后的物流配送环节隐藏着诸多问题。据了解,一般的购物网站中,卖家只管卖,送的只管送,网络购物的物流问题存在法律规制的缺失和空白。
一、对网购中第三方物流的基本认识
(一)第三方物流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1、基本概念
国家标准的《物流术语》的定义中指出了: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名词,第三方物流可以理解为合同物流,就是第三方即供方和需方之外的一方依据有关合同所进行的物流活动。物流企业是作为供方与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将需方所求物品从供应地转移到需求地的过程。
2、特征
(1)主体特征
第三方物流构造出“多”主体的局面。在第三方物流之中,第三方物流以一个完全独立于买卖或者供需双方的主体身份介入,受托于其中某一方从事货物的流转服务,便会产生出第三方物流与货物供应者之间、第三方物流与货物需求者之间的新的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所产生的“多主体”效应为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提供了客观可能,亦为相关研究的展开昭示了必要性。
(2) 关系特征
第三方物流与网购中的卖方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其主要权利包括收取费用和报酬、获得赔偿等权利;主要义务有依指示正确处理受托事务、亲自处理受托事务、谨慎处理受托事务等义务。因此,双方基于物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也必须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方物流与网购中的需方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是应当严格按照与网购中供货方的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向其汇报有关物流履行情况,保护买家和卖家的个人信息,遵守行业标准和道德,确保货物合理合法地准确无误的送到买家面前。
(3)服务特征
第三方物流是综合系列化的服务,并非临时需要,而是根据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供包括物流方案设计、订单处理、仓库和运输管理、搬运装卸、物流信息系统、运输谈判、产品安装装配、产品回收、运送、报关等近三十余种物流业务的服务;第三方物流并非一次性的运输或配送服务提供者,它与客户形成一种具有长期契约性质的综合物流服务,它与客户利益一致,是客户的战略同盟者,而非一般的买卖对象。当第三方物流利用自身的物流经营资源独立完成物流服务的全部过程时,第三方物流与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是相同的,法律关系相对较为简单,但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每个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因此,实践中物流经营者在接受物流客户的委托后,往往与一个或多个实际履约方分别签订合同,委托他们从事具体的运输、仓储、加工、包装、装卸等服务。
(4) 合同特征
它是以合同为基础导向的法律行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它是双务有偿合同、要式合同及诺成性合同等多种属性的合同。同时,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复杂性,一般涉及到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内容,物流运输方式又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运、航空运输等四种,这样就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它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非典型合同中的混合合同。
(二) 对网购中第三方物流法律探究的必要性
网络购物的兴起是必然,是历史潮流的大趋势,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时代的席卷而来,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因信息时代而变得亲密起来,买卖双方完全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就完成买卖过程,并通过第三方物流实现送货上门服务。网络购物为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货物也是物美价廉的,但是网络购物的风险性和安全
性仍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物流作为目前我国网络市场发展的瓶颈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发展第三方物流并规范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网络市场的爆发式发展,给物流行业带来更大更多的单量的同时,也对我国物流行业技术系统、人员素质、物流管理和仓储场地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网络购物纠纷如果能够得到良好的解决并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保护网络消费者放心进行网上购物,相信对于网络生产经营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说都是促成其向更远更好的方向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物流法规范行业服务标准和责任机制,同时市场规制不健全,网购中出现了层出不穷的物流纠纷案例,物流公司和网络生产经营企业经常是相互推诿,保全自己,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网购市场第三方物流产业管理混乱。因此,以网购中第三方物流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明确第三方物流在网络市场这种特殊环境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治理模式,建立高效的物流服务体系,对于促进我国网络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产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网络购物物流纠纷诉讼管辖的法律分析及解决建议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网络购物物流纠纷主要是在网购中的卖方和第三方物流之间,因为消费者与第三方物流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笔者主要研究网购中的卖方与第三方物流的诉讼管辖问题。
(一)网购中的卖方与第三方物流的诉讼管辖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们法院管辖。我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的范围,协议管辖是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传统的市场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定,但是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想要确认管辖法院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二)网购中的卖方与第三方物流的诉讼管辖难以确认的成因
1、被告主体不确定。因为在订立合同中法律规制不健全,使得责任主体不明确,最终导致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当事人如要选择准确管辖法院,必然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这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低效的难以解决的问题。
2、网络纠纷中履行地难以确定。网上交易,尤其是电子合同的签订,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能相距甚远,甚至是不是有着实体公司的法人都不知道,诚信和实力是一个问题,同时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一般情况下都是物流公司接收单据,派送物流业务,而实践中这是非常庞大的任务量,其履行地可能覆盖全国,而找出当事人却实在困难,所以应当明确具体的履行地以更好地监管合同的履行。 网络市场的开发对技术的依赖使得网络纠纷诉讼上备受制约,很多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匿名甚至更改所在地以求得发生纠纷时的顺利脱身,这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管辖的难度同时也侵害了网络交易规则遵守者们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网络纠纷案件的急剧增多,审判权和管辖的确成为了法院审理网络纠纷案件所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这一问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能的前提和基础,解决好、确定好这一问题是有效管理网络纠纷的关键。
(三)网购中的卖方与第三方物流的诉讼管辖解决的建议
网络环境下发生的民事诉讼的管辖基本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和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定。但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析网络环境下第三方物流纠纷的当事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与网络因素这一大环境的前提密不可分的。我国传统管辖权理论认为成为法院行使管辖权依据的一个因素必须具备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方面,这个因素其自身有着时间或者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起码是可以确定的,局限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诉讼成本的考虑,法院通常会主动或者被动放弃一些不能确定的事物的管辖权;另一方面,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种管辖权在本质上是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然而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全球性系统,没有地域限制,甚至国家限制,人们在网络上的交往仅仅借助于数据电文,而本人则无需任何空间上的变化就能和全球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产生联系。
上述网络环境的特点决定了确立网络环境中物流纠纷的难度。实践中当网络购物引发纠纷,消费者往往先向网络生产经营者提出意见,并试图索赔,但网络生产经营者往往将责任推卸到物流公司身上,并强调货物包装交付物流公司时是完好无损的,卖家和物流公司像踢皮球一样将网络消费者的诉求拒之门外,使之索赔无门。网络这种特殊环境使得网络消费者想要依据合同法规定确定诉讼管辖也困难重重,对于网络生产经营者而言,其住所地和经营地都是难以确定的,有些只是一些个体卖家,可能办公地点只是家里或者租用的办公室,其 IP 地址和服务器都有可能存在篡改和伪造,所以难以最大限度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受害者迅速找到被告从而确定管辖。同时对第三方物流企业也难以确定其经营地点,主
要办事机构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这些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都是凭借自己能力难以举证加以证明的,而且很有可能网络虚拟环境中的公司当遭遇现实中的纠纷就瞬间人间蒸发,网络消费者千里迢迢寻找网络生产经营者或者物流公司,诉讼成本加大而且由于这方面法律规制不完善导致诉讼请求并不能全部得到支持,本来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就是为了方便快捷,享受舒适的现代文明,结果遭遇这档子网络购物纠纷还索赔无门,网络消费者最终只能吃哑巴亏。 所以,基于对网络环境的特殊情形的考虑,我国有必要对网络环境中的纠纷进行特殊规制以最大限度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可以确立增加网络环境下合同纠纷和侵权诉讼管辖法院包括消费者所在地,这样就大大减少了网络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节约了资源,也有利于网络消费者通过诉讼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网购中第三方物流法律责任的法律分析及解决建议 (一)网购中第三方物流法律责任的现状及成因
1、严格责任制度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严格责任应当是自接收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第三方物流企业对物流的全过程承担责任。即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在接收货物后直至将货物交到最终客户的整个过程中,无论何时何地,无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无论是否实际控制货物,只要货物发生损坏或者灭失,物流服务商都需要向货主承担责任,然后再向实际过错人行使追偿权。这种做法无疑加重了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责任,不利于整个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2、过错责任制度
过错责任是指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难以界定货物交付和接收时间
现代物流产业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节省时间并提供高质量的物流服务,而且实践中很多物流公司都配有大型物流仓库,与网络生产经营者实行长期循环的合作关系,并不是一次发货或者收货就能界定责任的,网络生产经营者持续不断的将货物送至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或者由第三方物流直接提货,放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等待网络生产经营者通过网上交易成功后发出的货物配送指示,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网络生产经营者的货物配送指示,将货物源源不断地送到全国各地不同的网络消费者手中,完成货物派发,实现物流配送。因此,要想明确地界定网购中网络生产经营者与第三方物流的货物交付和接收时间是很难的,
现代化的第三方物流不单单是运输和配送作用,更多是综合性强的物流服务体系,这大大减轻了网络生产经营者的成本,使其能够专注于网络市场消费品的研发和经营,同时也加大了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适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两者都难以界定货物交付和接收时间,难以证明货物毁损的原因而且举证困难。所以我国有关第三方物流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缺失的,有关保管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相关责任规制也是片面的,适用到网购物流纠纷中实践困难重重。
(二)网购中第三方物流法律责任解决的建议
1、网购中第三方物流的责任期间
一般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接收时起至货物交付时止。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复杂性,即网络环境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经常为卖家提供仓库或者货物暂存区域,而后通过卖家指示再将货物派发到全国各地不同的消费者手中,所以其责任期间也应当适应不同的合同约定,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不同的货物接收和交付时间确定具体的责任期间。
2、网购中第三方物流的责任限制
明确网购中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责任往往能够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如果不明确责任限度而一味强调赔偿,也会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沉重的压力,毕竟大部分货物价值是远远高于运输费用的。
基于现实问题的需要,我国有必要确立统一的物流赔偿限额制度,对于货物因毁损或灭失原因导致纠纷,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货物因迟延交付引发的纠纷,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都应当依据不同的赔偿标准加以确定。
结束语
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已经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新兴服务产业,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第三方物流合同在现代物流发展中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在这一领域中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调节也存在着许多漏洞,因此对于第三方物流的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第三方物流的法律特点、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以及诉讼管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了我国第三方物流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最终得出了相关的结论:第一,第三方物流与传统物流不同,它体现出的是“多”主体的法律特征。第二,第三方物流合同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有所区别,它有自身的法律特点,它是一项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第三,我国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混乱,我们必
须首先规整现行的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法规,减少在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出现的冲突问题。从而能够促进第三方物流业的不断发展,最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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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辞
时光荏苒,两年的法学学习就要结束了,对于学数学专业的我来说,学习法学知识使我的专业知识得到了丰富,学科之间的充分融合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受益匪浅。这次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胡晓莉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她严谨的治学、渊博的知识、谦虚的作风、耐心细致的辅导以及忘我的工作精神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不仅使我学到了丰富的专业知识,科学的思维方法,而且使我学到了独立思考、勇于开拓的精神。从课题的选择到最终完成,胡晓莉教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这一切都将使我 终生受益!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导师的教诲将依然激励我不断前进,在此谨向胡教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范文五:我国网购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
华人时刊 2014.3(中)
我国网购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
吴 洁
【摘 要】食品安全关乎生命健康,然而,我国法律对于网购食品的安全缺乏约束,从而让网购食品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对 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虽明确了网站平台和销售者承 担连
带责任,但很多问题没得到解决。为此,在“送审稿”相关规定不明确的基础上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网 购食品安全,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网购;食品安全;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26-01
一、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商部门专门出台对网络市场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办法,建 立本文中的网购食品,仅指发生在互联网中企业和消费者 统一的网络食品电子信息系统,供网络食品销售者申请准 入。(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 B2C),个人之间(Consumer to 另外,完善退出机制,即在何种条件下可退出网络市场, 退出Consumer,简称 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食品和服务的 市场需要哪些条件都应该明确说明。网络平台和网络销 售者天?交易方式。 然的密切关系使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并不为过,网 站平台可(一)立法方面 提高门槛,同时,赏罚分明,对销售者进行年度考评 奖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 违法者进行处罚警告等。
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59 条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 其次,加强对网购平台的监管,提高经营者自身素质。经 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问题仍然存在。这要求法 营者网络销售的食品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的包 律在修订时将困难考虑进去,如果制定后难实施,势必会影响 装、产品标识必须中文化,对于销售进口食品的,其进口的食 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除了应符合食品国家安全 (二)网络平台方面 标准外,还应当通过出入境检查检疫机关的检查。明确入网
据统计,各大网站有过半食品零售店没有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实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证。一般网络平台上,从事食品销售的网商们只要交纳 1000 再次,加强与完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加 强元保证金就可经营,违法成本较低,且网络平台对销售者的信 卫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实现 息审核不严格,不审查营业执照,不用工商登记,只需身份证 办案流程网络化,特别要加强异地工商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 明就能销售,上架的商品能立刻购买,而网络平台一旦审核不 全国统一网上消费者申诉举报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更为方便 通过提醒卖家下架时,往往已卖出很多。 的咨询和举报渠道。 最后,重视物流环节,保证食品质量。如(三)网络销售者方面 遇到的是较易变
在我国更多的网络销售模式为 C2C,经营者往往用简单 质的食品,网络销售者应向快递公司注明,快递公司应注明并 的工具自己制作、包装其自制食品,其中大多数不具备消毒、 备案,并尽快发货;在快递信誉方面,提高快递公司的服务水 检疫等卫生检测手段,也没有注明任何标签,赔偿能力也没有 平和快递员的职业修养,同时卖家可多留个心眼,比如在发货 保障。 时注明买家的货物编号,在其自身的货物上贴属于自己的一 次(四)消费者方面 性标签,并印章或签字,拍照留存证据,防止快递偷天换日, 由于买卖双方地域跨度大、消费习惯不同,很少有经营者 买家在收到货物时发现不符立即退还给网络经营者,由经营 者主动出具购物凭证,消费者也没有向经营者索要的习惯,加上 用之前的留存证据跟快递公司解决。 四、小结 网络购物通常售运分离,一些快递公司堆放环境脏乱差,容易
导致食品污染,一旦出现消费纠纷,难以举证。加之我国目前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将网络食品安全纳入具体监管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多达十余个,在发现违法行为时主动向 中,完善立法,加强对网购平台的监管,提高经营者、物流人员 监管部门举报的比例较低。所以,维权主要还是以与销售者 自身素质,同时,消费者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保留购物时的 协商一致为主。 交易、对话记录,发生纠纷时勇于采取措施,防止恶性事件的
二、实现网络食品安全保障的困境 发生。 首先,有法可依能不能做好,还得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注释: 能不能够做好;其次,网络平台监管能力有限,可能没法审核。 ?CNNIC.2008 年中国网络购物调查研究报告.网购食品的概念 比如,拿两包同样的薯片比较,一包是正常超市买的,另一包 界定是根据网络购物的定义改编。该报告为:网络购物,包括发生在 是网购的,消费者如何辨别,还有恶意索赔,比如有消费者网 ()互联网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 B2B、企业和消费者 购牛肉的质量是好的,但正好有质量不好的牛肉,如果既想吃 ()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 B2C、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 质量好的牛肉,又想把钱弄回来,很可能会举报说网购的牛肉 (sumer,简称 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 质量不好。还有,在食品流通环节,快递公司掉包,这种情况 )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本文中的网络购 下,如何界定,所以,网站先行赔付对买家来说是个好事,但 物仅指 B2C 和 C2C 购物。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甘贝贝.网购食品背后的安全隐忧J.民主与法制时三、网购食品安全法律对策 ()[]报,20094. 2刘俊芳.网购食品的法律探析——以食品安全法的视觉由于网络食品经营准入制度尚未形成,网站售后投诉机 []J东. 构不明确等等因素,导致监管难度较大,消费者权益难以保 ()南大学时报,201012. 障,因此,结合网络特性,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立法规范准入、退出制度,填补监管空白。建议工
作者简介:吴洁(1989.5)女,汉族,江苏张家港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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