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刑法期末考试试题结构
《刑法学》期末考试试卷结构、答题方法及评分标准示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二、[多选题,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选或多选不给分](每小题1分,共10分)
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21.简述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答:(1)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分)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2分)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1分)
22.简述犯罪课题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答:(1)前者决定犯罪的性质。后者不决定(2分) (2)前者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后者不是(1分)
(3)前者犯罪的法定分类的基础和标准,后者不是(1分)
(4)前者在所有的犯罪中都会受到侵害。后者不一定受损害(1分)
23.简述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后果
答:(1)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2分)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2分) (3)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1分)
24.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
答:两罪的犯罪目的不同(1分) 强奸罪具有奸淫的目的(2分)
强制猥亵妇女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2分)
简答题介绍:简答题考查学生对刑法知识点的微观掌握能力,所给考题涉及的是较小的刑法知识点,要求考生用最简洁的语言回答问题,不需要展开论述。
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25.论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1分)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用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的原则。(1分)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我国行使属地管辖权(1分) 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1分)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公民在我领域外犯我国刑法法规定之罪的,我国行使属人管辖权,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1分)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1分)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我国刑法可行使保护管辖权,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1分)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1分)
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1分)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分)
论述题介绍:论述题考查学生对某一个刑法问题的宏观掌握能力,考查学生对某一个刑法问题是否有比较全面的掌握。所给考题涉及的是较大的刑法问题,要求考生在回答问题时,既能展现该刑法问题的宏观结构,也能展开较详细的论述,并且条理清晰。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26.张某(男,22岁,个体户)将所骑摩托车停放在一百货大楼门前的便道上。板车工人于某(男,59岁)为该百货大楼拉货,将板车拉到百货大楼门前时,见摩托车占了他常用的地方,即将摩托挪开。张见后不允,张、于二人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于碰倒了摩托车,张立即用力向于的胸部左侧打了一拳,于即仰面倒在路上,当即于蹬腿、翻白眼、小便失禁。在周围观众的协助下,张送于到医院,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作尸体解剖查明:(1)死者于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下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拳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问:
(1)张某的行为与于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简要说明理由(4分) (2)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种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6分) 答:(1)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分),是张某的行为引起于某动脉瘤破裂死亡,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所以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分)
(2)不构成犯罪(3分)。张某不知道于某有特殊疾病,在当时情况下,张某不可能认识到自己一拳会打死人,因此,于某的死亡对张某来说,是不能预料的意外事件,张某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所以不构成犯罪。(3分)
27.佟某,女,15岁,骑自行车由学校回家。当经过郊东坝时,因下坡车速较快,佟的自行车将同向行车的59岁的老农伍某的右踝关节撞伤,佟因此从车上摔下来又压在伍的身上。佟当即爬起来抱扶伍,因抱不动,后在过路人的帮助下将伍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伍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3时20分死亡。 问: (1)佟某对伍某死亡的主观罪过心理是什么?简要说明理由。(4分)
(2)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种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6分) 答:(1)犯罪过失(2分),佟某应当认识到但没有认识到快速行车会危害公共安全,或认识到但轻信可以避免。(2分)
(2)不构成犯罪(3分)。佟某如果构成犯罪,应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这两个罪需要年满16周岁才可以构成,佟某只有15岁,所以不构成犯罪。(3分)
28.甲故意伤害乙,在伤害的过程中,乙哀求甲不要伤害他。甲动了恻隐之心,便停止伤害乙。乙的伤情为轻伤。乙然后自行到医院去治疗,在去医院的途中,在公路上被违章驾车的丙撞死。问:
(1)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简要说明理由。(3分) (2)甲构成何种犯罪?处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简要说明理由。(5分) (3)丙构成何种犯罪?简要说明理由。(2分)
答:(1)不存在(2分)。因果关系中断了(1分) (2)故意伤害罪(1分)。犯罪既遂(2分)。甲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产生了轻伤结果,所以是故意伤害罪既遂。既遂后停止伤害,不是犯罪中止。(2分) (3)交通肇事罪(1分)。在公路上违章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且致一人死亡,主观上是过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1分)
29. 30.
案例分析题介绍:案例分析题考查学生综合利用刑法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能力。要求学生回答案例中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如果构成犯罪,则需要进一步回答构成什么犯罪?如果是直接故意犯罪,还需要回答行为人的犯罪处于什么犯罪停止形态。如果行为人构成2个以上犯罪,还需要进一步回答,最终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并罚。如果犯罪分子有2人以上,还需要进一步
回答他们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等,并且一一说明理由(简要说明理由即可)
刑法期末考试范围
刑法概述部分:考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含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犯罪论部分:期末考试重点,即教材的40—198页。 刑事责任部分:考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罚部分:考立功、自首、累犯、追诉时效 分则部分:(考以下罪名)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
简答题:共4题,其中总则3个、分则1个(考罪与罪之间的区别) 总则的3个简答题,题目出自犯罪论部分或刑罚部分 论述题:题目出自犯罪论部分或刑罚部分
范文二:刑法期末考试打印试题
刑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5×2)
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划分为()两种类型。
A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B .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
C .成年人主体与未成年人主体
D .单独主体与共同主体
2.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 。
A .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 罪主体
B .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需要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
C .只要具备特定的职务或身份就可够成的犯罪主体
D .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的犯罪主体
3.我国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 。
A .已满 14周岁 B.已满 15周岁
C .已满 16周岁 D.已满 18周岁
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A .预见和辨认 B.理解和控制
C .辨认和控制 D.识别和控制
5.精神病人只有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自己行为时,才属于无刑事责 任能力。
A .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 .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6.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 () 。
A .可以负刑事责任 B.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C .应当从轻处罚 D.应当负刑事责任
7.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处罚。 A .从轻 B.从轻或者减轻
C .减轻 D.减轻或者免除
8.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构成一切犯罪的() 。
A .主观要件
B .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C .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D .主观内容
9.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
A .应当预见 B.可能预见
C .明知 D.已经预见
10.刑法将犯罪的故意分为() 。
A .有预见的故意与无预见的故意
B .明知的故意与不明知的故意
C .可能的故意与必然的故意
D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1.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 。
A .可以负刑事责任 B.必须负刑事责任
C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
12. 犯罪的直接故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 。
A .应当预见并希望发生 B.已经预见并希望发生
C .认识到并希望发生 D.明知并希望发生
1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 。
A .犯罪人对自己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B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C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效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D .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4. 我国刑法规定,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故意或 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 。
A .疏忽大意的过失 B.无意识犯罪
C .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15.猎人不小心误将树林中的人当作野兽而开枪击毙,猎人的行为() 。 A .是意外事件 B.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罪
C .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罪 D.不构成犯罪
16.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 。
A .不法侵害行为 B.已经着手的不法侵害行为
C .第三者 D.不法侵害者本人
17. 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不符合时间条件要求的, 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C ) 。 A .事前防卫 B.事后防卫
C .防卫不适时 D.防卫过当
18.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
A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可以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19.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是() 。
A .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B.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C .防卫行为没有造成损害 D.有不法侵害行为人存在
20. 某甲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误将前来制止不法侵害的公安人员当成犯罪分子 的同伙加以伤害。甲的行为属于() 。
A .假想防卫 B.防卫挑拨
C .防卫不适时 D.防卫过当
21.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 () 可能造成的损害。 A .可以大于 B.不能明显小于
C .可以等于 D.必须小于
2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之一是() 。
A .危害来源 B.实施条件
C .实施目的 D.实施对象
23.李某参与赌博,输给王某 5万元,输光后,要抢回这笔钱。王某为了防 止钱被抢走,打伤了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 。
A .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 .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24.紧急避险的对象是() 。
A .危险 B.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C .不法侵害者本人 D.自然灾害
25.甲用枪杀乙。枪中装有 6发子弹。甲朝乙开了一枪,为击中乙。在本可 继续开枪杀乙的情况下,甲未继续开枪。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 。 A .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二、多项选择题(15×5)
1.犯罪的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 。
A .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2.不作为的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 :
A .道德义务 B.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义务
C .法律规定的义务 D.职务上要求的义务
E .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包括() 。
A .犯罪行为 B.犯罪结果
C .犯罪对象 D.犯罪时间
4.已满 14周岁未满 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有()
A .放火罪 B.盗窃罪
C .贩毒罪 D.抢劫罪
5.下列选项中,应负刑事责任的有()
A .盲人 B.又聋又哑的人
C .已满 16周岁的人 D.醉酒的人
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
A .假想防卫 B.防卫挑拨
C .防卫不适时 D.事后防卫
7.我国刑法规定,只能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不法侵 害是指() 。
A .犯罪行为 B.严重的违法行为
C .违反道德的行为 D.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8.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可以表现为以下情况:() 。
A .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B.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
C .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 D.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9.紧急避险中的危险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
A .不法侵害行为 B.自然灾害
C .人的生理、病理原因 D.动物的自然侵袭
10.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表现在() 。
A .危险来源不同 B.实施的条件不同
C .造成损害的程度不同 D.实施的对象不同
11.下列选项中不能适用紧急避险的有()
A .有动物侵袭 B.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要保护自身 C . 面临自然力袭击 D.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且并非排除危险的唯一方法 12.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 。
A .结果犯 B.行为犯
C .危险犯 D.举动犯
13.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
A .实行犯 B.帮助犯
C .主犯 D.胁从犯
1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有() 。
A .都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
B .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C .都会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
D .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15.甲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放于乙的食物中,欲杀死乙。乙因胃口不好,将食 物给自己的狗吃了。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 。
A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B .实行终了的未遂
C .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D .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三 填空题 (20×1)
1.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 或 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 处罚。
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 而保全较大合法 权益的行为。
5.防卫过当应当 ;但是应当 或者 处罚。
6.对于 _ __,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_ _、 __ _或者 __处罚。
9.刑法中所称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 ____作用的犯罪 分子。
10.二人以上 ___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 所犯的罪 ___处罚。
11. __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 固定的犯罪组织, 是犯罪集团。 12.对犯罪集团的 _ _,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1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对于教唆犯, __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 判断题(20×2)
1.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
2. 刑法中的 “作为” 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
3. 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
4. 不作为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非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 ()
5. 犯罪客观方面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 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或者受到损害的程度来划分的。 ()
6.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 神病人。 ()
7.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8. 根据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形成方式,身份可以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
9. 根据刑法的规定,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0.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有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 () 11. 并非有生命的人类个体即每个自然人都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 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
12. 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 ()
13.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放任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14.防卫过当,从其性质上讲,应该是防卫行为,只是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
15.符合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反之,就不是正当防卫。 () 16.某日,杜某因琐事将韦某打伤。韦某回家后,找了两个朋友商量对杜某进行 报复。 次日, 韦某和他的两个朋友前往杜某家中将杜某打成重伤。 韦某的行为属 于防卫过当。 ()
17. 按照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 犯罪。 ()
18. 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 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 仓库取走价值 2万元的货物。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19. 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 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 适逢王某外出未 归, 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 本案中, 对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
20. 罗某被人强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 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收入很高, 罗某便积极 参与, 在贩毒集团中起了重要作用。 罗某从胁从犯转化为主犯, 应按主犯的处罚 原则进行处罚。 ()
五 名词解释(5×6)
1 犯罪客观方面
2 犯罪故意
3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4 正当防卫
5 紧急避险
6共同犯罪
六 简答题 (5×10)
1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2 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
3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4 正当防卫的条件?
5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七 案例分析(35分)
1 张某, 男, 35岁。 某日晚 10时左右, 天下着小雨, 张驾驶汽车返回车库。 同车的马某将车库门打开, 张关灭汽车大灯, 只开小灯驶进院内。 在调头准备倒 车时, 汽车右前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李某当场压死。 后查明, 李是一过路借宿的 农民, 原安排他在车库的马车上睡, 后来他自行搬到车库院中, 并用大块塑料布 蒙头盖脚睡在地上。 在准备调头倒车时, 张和同车的马, 都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 李。
问:在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2.陈某,男, 20岁。 1997年 12月 2日下午,陈某与同学王某等人在课间 休息时打球,事后王发现裤子划破,怀疑是陈所为。因此,王某在上课时用雪球 打陈某,并向陈某身上吐痰。放学后,王某又和李某追赶殴打陈。第二天下午外 出时又遭王某的殴打, 嘴被打破。 陈因连遭王某等人殴打, 一连几天不敢到学校 上课,在家中自制尖刀一把。 3月 8日上午陈携带尖刀一把到学校上课,行至教 室门前, 被同学刘某拉到校外, 刘与王某等一伙人又对陈某进行殴打, 陈所带尖 刀被打落在地,陈拾起尖刀逃跑,刘某一伙人拾起砖头追打陈,将陈的腰部、腿 部、脚部打伤,刘某追上前抓住陈后,用砖头猛击陈的头部等处,将陈的头部顶 骨打破裂, 手部打伤。 陈在这种情况下, 左手捂住自己的头部, 用右手持刀乱捅, 致刘某胸部、腹部六处受伤,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
问:试分析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范文三: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
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 )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 ),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9、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
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
10、我国刑罚的目的应采取( )。
A、 惩罚犯罪说 B、改造犯罪说 C、改造与惩罚相结合说 D、预防犯罪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
小题1。5分,共15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 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
1
,、为了犯罪,事先调查被害人行踪的行为 ,、尾随被害人的行为 ,、守候被害人的行为 ,、着手实施某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包括( )。
,、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 ,、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帮助犯 ,、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
,、防卫不适时的情况有( )。
,、事前防卫 ,、假想的防卫 ,、防卫挑拨 ,、事后防卫
,、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是( )。
,、罪刑相适应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罪责自负原则
6、下列哪些情节属于量刑的法定情节( )。
A、累犯 B、立功 C、未遂犯 D、胁迫犯
7、缓刑的适用对象是( )。
A、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B、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D、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8、数行为而被司法机关 作为一罪 处断的犯罪形态有( )。
A、继续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9、我国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体现在( ),、适用条件的限制 ,、适用对象的限制 ,、适用程序的
限制 ,、执行制度的限制
,,、以有无犯罪组织为标准,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 )。A、犯罪集团 B、一般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简单
共同犯罪
)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 )和承担的( )相适应。
2、犯罪的( )或者( )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 )。
4、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而采取的损害( )的行为。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 )的犯罪分子。
2
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 )。
8、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 )
9、对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罪犯,应采取( )的方法并罚。
10、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的行为,并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称之为( )。
四、简答题(在下列六个小题中,任选五个小题回答,每小题9分,共45分)
1、谈谈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2、简述犯罪概念的特征。
3、刑事责任与刑罚有何联系、有何区别?
4、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5、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6、简述缓刑的成立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被告人许某,男,23岁,待业青年。许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00年12月18日晚11时许,在某城镇公路桥上乘被害人原某(女,17岁)不备,突然将其抱住,欲行抢劫。原某与其搏斗,许某遂拿出匕首威胁,抢走了手表一块(价值206元)、金项链一条(价值1342元)。然后,许某猛掐原某脖子,致其昏迷后将她强奸。为了灭口,许某用匕首朝原某胸部猛刺数刀,然后逃离现场,原某被过路群众救起,经抢救脱离危险。
问:(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几罪?
(2)被告人有哪些法定处罚情节?
2、被告人王武,男,27岁,因犯抢劫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王武的哥哥王文知道通缉在逃的重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滨的藏匿地点。王文即要求王武的辩护律师李超将该线索提供给王武,让王武向公安机关报告,以立功并求得从轻处罚。李超在会见王武时,将该线索 提供给王武。后王武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赵滨的藏匿地点,公安机关根据王武提供的线索将赵滨抓获归案。后赵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问:王武的行为能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3
范文四:盐城师范学院刑法各论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盐城师范学院刑法各论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储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非法吸储,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人、非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的金融机构、无吸储资格而吸储的,二是合法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吸储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集资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个人集资数额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数额50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客体。出资人的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者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同时又存在着根本区别: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后者则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二、犯罪行为的客观手段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出资人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国家储蓄管理制度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及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要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包括下列5种行为之一: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主要为直接故意
信用卡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行为方式有4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包括以下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限自然人。单位持卡人的实际持卡人实施本罪行为的,只处罚行为人和指使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妨害了金融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洗钱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通过5种方法掩饰、隐瞒7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即通过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其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包括: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贷款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达2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客体。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有5种诈骗方法:(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限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单一客体,即侵犯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后者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既可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后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追究的行为。 (4)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5)犯罪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报复;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侮辱罪与毁谤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毁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与毁谤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两者的关键区别有以下两点:
(1)行为手段不同:侮辱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口头文字图画的形式,也可以是暴力的方式;毁谤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口头或者文字图画的方式,而不可能是暴力的方式。 (2)行为方式不同:侮辱罪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具体真实的被害人的隐私来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可能捏造并散布事实的方法;毁谤罪则必须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这一事实为必要。
毁谤罪与诬告陷害罪
毁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共同点都表现为捏造事实,而且毁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毁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毁谤罪则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但是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告发。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目的在于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毁谤罪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不是为了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
妨害公务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三类人员的公务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合法公务活动。
公务的合法性要件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及形式合法等。 2(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16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有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使之不能或不敢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明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有意进行阻碍。犯罪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招摇撞骗罪
本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民警察但不包括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身份或职务。所谓“冒充”,是指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身份。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具体表现为3种情况:(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2)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低级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高级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本罪。
二是必须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指行为人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的信任,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的身份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包括财物、荣誉、地位、职务、待遇、资格和女色,甚至还可以是他人(主要是妇女)的爱情等。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16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
3.伪证罪
本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刑事司法秩序,陷害类伪证同时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4.窝藏包庇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本罪的客体: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一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二是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里涉及窝藏、包庇罪与其所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间的界限。窝藏、包庇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后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窝藏或者包庇,因而是一种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然而,如果事前通谋而在他人犯罪后又予以窝藏或者包庇的,则构成共同犯罪。这里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因此,通谋与明知是有所不同的,通谋具有谋划或合谋的内容,唯有如此,才构成共同犯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
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场合不同。窝藏,包庇罪可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
(2)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
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3)犯罪对象不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伪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4)犯罪目的不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而伪证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2(客观方面。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16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包庇毒品分子与包庇罪区别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后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1、贪污罪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是主要客体,公共(国家)财产所有权为次要客体。
2(客观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和便利条件,且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便利;二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计算机等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情节严重”是指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
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是贪污。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两类5种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典?93及相关立法解释,具体包括4种人,以如前述;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是主要客体,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为次要客体。
2(客观方面。有3个要点: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便利条件。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对象包括特定款物。根据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是具有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达5 000元以上(江苏:8 000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达1万元以上(江苏:1.5万元以上)、进行其他使用的数额达1万元以上(江苏:1.5万元以上)且超过3个月未还3种情形之一的结果。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的主体例外。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3、受贿罪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在索贿的情况下还包括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有三个要点: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二是,有4种行为:(1)索取贿赂,简称索贿,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凡索贿的,均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2)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对他人给付的财物予以接受。对此,应当同时以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利为要件。(3)违规收费,或称经济受贿,(4)斡旋受贿,根据刑法典?388的规定,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包含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3个要件。 三是,受贿数额思较大或或有其他较重情节。“较重情节”是指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等情节。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在索贿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其他场合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利的目的。
九论述题
1(一)本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2(客观方面。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对行为主要为直接故意,对结果主要为间接故意。 (三)本罪的认定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入罪。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指:(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具体是指造成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从?397-1、-2两次使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语可知,本罪是一般法,其他为犯罪为特别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的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的滥用职权罪的要件,但符合本罪规定的,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罪的处罚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二、玩忽职守罪
(一)本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或者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2(客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或者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过失。主要是对结果是过失。
(三)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入罪。最新司法解释采用与滥用职权罪一致的标准,但根据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具体是指造成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从?397-1、-2两次使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语,可知,本罪是一般法,其他为犯罪为特别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罪的要件,但符合本罪规定的,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罪的处罚
与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相同,故从略。
徇私枉法罪
(一)本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刑事司法公正。
2(客观方面。两种起因——徇私情与徇私利,3种行为——(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犯罪主体。从事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注意,3种行为的主体并不一致。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三)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本罪是行为犯,根据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开始追诉:(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罪与?305伪证罪。二者在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等方面均有区别,关键是两罪的客观方面和主体不同。
3(本罪与?310包庇罪。二者在客体、主体等方面均有区别,关键是两罪的主体不同;当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包庇行为时,关键看是否利用司法职权,利用司法职权实施包庇行为的,构成本罪,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并实施了包庇行为,但与司法职权无关的,构成包庇罪。 4(本罪与?385受贿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另有牵连犯,本人主张想象竞合犯。 (四)本罪的处罚
1(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385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范文五:刑法期末考试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根据工人阶级和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新法优于旧法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司法公
1)排斥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确定刑(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基本要求1)罪刑法定化(2)罪刑实定化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
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责任程度, 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2
、刑
决定某一行为的社
即我国刑法所
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3、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4、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是违反刑
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身份条件的作为3、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4、利用自
然力实施的作为56、利用他人实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应具备三个条件:(1) 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三个: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2)重要条件----行为人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3)关键条件----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
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1)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
。
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人的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1)不满14周岁的人;(2)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 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3、
16周岁的人。
1)从宽处罚的原则。已满14(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是本条的适用对象有两类即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二是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
并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认识因素和
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区别:(1)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2)在意志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未能预见。所谓意外事件是指,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不认为是犯罪。
1假想犯罪2假想不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二、 事实认识错误
.1客体错误2对象错误3行为认识错误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条件:(一)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三)对象条件: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四)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五)限度条件;防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的危险(二)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三)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四)对象条件: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 (五)限制条件: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六)
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七)避险禁止: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为避免本人
它们有许多相似之处:一目的相同。二前提相同。三责任相同。不同:
(1)危害来源不同(2)行为的对象不同(3)行为的限制不同(4)
.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预备)”。2
.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得减主义”3.应注意犯罪预
以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可2.以犯罪行为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3
.对未遂犯是适用从轻处罚原则还是减轻处罚原则,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 .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2.对3.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4.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5.注意中止犯与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4.两个以上的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1)共同的作为(2)共同的不作为(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3.共同
犯罪的行为分工。(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继承的共同实行行为。(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4.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部分行”
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1.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1)共同直接故意。(2)共同间接故意。(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1)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2)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
3)共同犯罪人概括的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2)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①过失的引起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 ②故意的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3.
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5.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7.“片面共犯”不作为共犯处理。8.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不构
1犯罪,指基于两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二是聚性共同犯罪。三是集团性共同犯罪。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
罪亦称犯罪集团,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情况。 特征:必须是3人以上。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具有一定的稳一般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
3人或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主犯的刑事责任1.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1)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原则。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原则。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主犯的特别刑事责任原则。.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刑事责任1.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要件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处罚原则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刑法另有特别规
构成特征(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3)必须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三是复杂的牵连(4)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另外的罪名。 三类情形:(1)一般情况下,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犯罪行为不以数罪论,而是“
从一重罪处断”(2)有时立法明确规定对某些特殊的牵连犯按照“法定的一罪论”,而不是“从一重罪处断”(3)对于某些牵连犯,刑事立法上还有例外的规定,即不是从一罪论,
想象竞合犯,结果 3.处断的
(1)
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
主刑只能独立适
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特点 1。管制的对象。属于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以不予关押为宜的犯罪分子。2.不予关押3.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具有一定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5.由公安 就近强制实行劳动
特点(1)拘役适用的对象(2
)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3)拘役刑期较短,幅度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4)
特点 1.适用对象广泛2.剥夺罪犯的自由3.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日折抵刑期1日。4.进行劳动改造。
1.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无期徒刑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 2.实行劳动改造3.不可能孤立地适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
是我国刑罚体” 。(二)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三)对死刑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四)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
犯罪和贪利性犯罪。
适用方式: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一是选处罚金。二是单处罚金。三是并处罚金。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的执行: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有(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独立适用的,按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2)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3)
被判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 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4)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适用方式: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意:没收财产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独立适用。
没收财产的判决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特别自首又称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1
成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
般立功表现为检举、揭发他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等等。重大立功表现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案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又犯一定之罪的犯 一般累犯主观条件:前
以上,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内。特别累犯 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65
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 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作法。 。
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即战时缓刑制度。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
3、对象条件:
2、根本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1年。”缓
决以前犯数罪的,或者在判决以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有漏判之罪或者犯新罪的,应
并科原则 即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吸收原则
即“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即对数罪分别判刑后,在其中最重的一个刑罚以上,数罪总和刑以下,确定应执行的刑罚。折中原则 上述三种原则各有所长短,故难以单独采用其加以综合运用。 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低于死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3、对判
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附加刑一般采用并科原
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
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1、投案的时间,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2、投案意志。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投案3、投案对象。行为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4、投案内容。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 、投案人所供犯罪事实3、投案人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
2)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的刑罚。(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上的限制。(4)累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再犯一般而言仅仅是酌定情节,但刑法第356条所规定的特殊再犯则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原则:符合累犯规定的应按累犯处罚;如果不符合累犯而符合特别再犯的,
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的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包括三个方面的犯罪:即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公民的民主要件
1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
1)欺骗的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对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如果行为人教唆、欺骗自杀的虽然是正常的成年人,但其教唆、欺骗自杀的行为使得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等情况等产生错误认识,被分别处理:(1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
(2)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3)如果以相约自杀
1)如果是正当、合法行为(2)如果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3)如果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应追究该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如果是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将他人自杀的结果作为行为人现行行为
2、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女子性的自由权利。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4行为。要件1.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行动自由的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
要件1.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及其他个人、社会利益。其中人身权利是主要客体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具有
犯罪目的不同(2)行为方式不同。
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
在拐卖过程中因殴打、应以本罪论处。(2)因遇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而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伤害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本罪一起实行数罪并
意图使他人受刑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主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进行虚假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
1、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2
、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3、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对合性),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重婚罪与不宜以犯罪论处的重婚行为的妻关系已经成立,如其中一方见异思迁,
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应认定为重婚罪。3、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或二审上均构成重婚罪。 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肆意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利,也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的
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是故意的。
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是营的行为 。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类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财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非法占有,二是非法挪用,三是故意毁坏。3、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如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有可能构成。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4、这类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犯罪目的有三类:分别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挪用为目的:以毁坏财物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为。要件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结合。3、主体为一般主体,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抢回自己被人骗去或其他被非法占有的财物,都不具有非法占有
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由盗窃、诈骗、抢夺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二是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
要件1、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的,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要件
1、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而诈骗罪中被害人是“自愿的”地交付财物、处分财产,事后是能够知道侵害者的,即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无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要件1、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意,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要件1、客体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才能构成。4、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要件1、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一般是准备以后归还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要件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略有不同。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
行为的方法不同。2.
威胁4.威胁的方式不同。5.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不同。6.对数额
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 1)对于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
而对于后者失主一般不知失落何处,也不容易找回。(2)前者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3)而后者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要件1、本类罪所侵犯的共同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和秩序 2、本类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各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刑法规定了9
类行为。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由自然人构成,部分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还有个别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4、本类罪在主观上大多数是故意,其中有些犯罪,法律还规定了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特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构成特征1、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上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伪证行为是否实际影响了案件的处理,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其他人员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构成特征:1.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要件1、客体是国家司
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从关押场所逃走的行为。在押解途中逃跑的,也构成本罪。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4、主观上
要件1.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和人民的身心健康。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论处。制造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提炼或用毒品原料配置毒品,或者将一种毒品加工成另一种毒品,但不包括种植毒品原植物,
因为该行为已为刑法第351条规定为独立的犯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但是否具有此目的,
要件:1.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从关押场所逃走的行为。
廉洁性,犯罪侵犯的客体2. 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或国有资产,
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谋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3.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犯罪在主观方面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公务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2
、本罪在客观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必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而行贿或者受贿的共犯是依附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2.在主观方面: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者受贿意图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行贿或受贿的教唆犯是以“故意”为主要特征的,向行贿人或受贿人灌输贿赂犯罪意图,唆使其进行行贿或受贿的犯罪活动。
简答::::
简述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答: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行使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分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1、凡在我国的领土、领水、领空及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内的都是用本法。2、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但3年以下的不予追究3、外国人在我国犯罪最低刑三年以上的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刑法对普通管辖权的规定及意义?答: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权。
简述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答: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2、但是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成立,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按照新刑法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犯罪客体的分类?答:犯罪的一般客体;物质性犯罪客体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包括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试述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答:一、联系:最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最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二、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是犯罪客体收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收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答: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分为: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来源的义务有哪些?答:1、法律的明文规定,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综合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危害结果的理论分类。答: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试述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答: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前提。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愿意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3、因果关系的
时间序列性。就发生时间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时间顺序不能颠倒。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的问题。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在犯罪认定中的意义。答:在法律把特定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自然人主体的条件时什么?答: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答: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1、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的能力。2、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3、关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划分。答: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我国采用四分法。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意识未达到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二是又聋又哑的人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三是盲人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哪些?答: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生理酗酒。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原则。答:一、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相对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但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二:原则—从宽处理原则和不适用死刑原则。
对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应如何处罚?答: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主要适用两类人:对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2、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可以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大多数情况要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分厂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
对醉酒的人犯罪应如何处罚?答: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联系和区别。答:一、联系: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要素上看,二者都不派车危害结果的发生。二、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救国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答:一、联系: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二、区别。1、认识因素上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解雇偶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2、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岁不希望结果发生,但是对结果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希望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联系和区别。答:1、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担预见而没有预见2、疏忽大意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而已。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联系和区别。答:一、联系: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2、犯罪目的以主观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雨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3、二者有时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二、区别:1、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得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可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应。2、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多种多样。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4、犯罪活动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简述我国正当行为的种类、意义及条件。答:一、种类。分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意义。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的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三、条件。正当防卫的条件时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统一。1、正当防卫的意图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防卫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3、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4、防卫时间。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5、防卫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我国刑法对特殊防卫的规定。答: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正当防卫?应如何承担责任?答: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2、防卫不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负和减轻责任,若防卫过当,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试述紧急避险的条件。答:1、避险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2、避险起因。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3、避险时间。是指损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造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4、避险对象。针对的是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5、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6、避险限制。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7、避险禁止。关于避险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试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联系与区别。答:一、联系。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是正当行为。二、区别。一、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危险出来人的不法侵害,还包括自然地力量、动物的侵害、以及认得生理、病理过程。2、损害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是损害不法侵害的利益;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
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是在没有其他方法排除未向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雨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政党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只要造成的损害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即可。 如何理解着手实施犯罪?答: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它具备了主观和客观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实行行为并通过后者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预备犯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着手实行犯罪是客观的犯罪实行行为与主观的实行犯罪意图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这两个主客观基本特征的结合,从犯罪构成的整体上反映了着手实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也给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试述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答:1、联系:都是犯罪过程中的一个具体形态。2、区别: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的结果发生。
试述犯罪未遂的分类。答:1、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把犯罪未遂形态区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把犯罪未遂形态划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试述犯罪中止的分类。答:1、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区分,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2、根据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区分,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如何处罚?答: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试述共同犯罪的分类。答:1、根据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可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两个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值犯罪构成以两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2、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分为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指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事中….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实行之际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3、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可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简单…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复杂…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4、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紧密程度,可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一般…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别…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试述共同犯罪的条件。答: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人,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单位。二、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三、共同的犯罪故意。指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试述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答: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刑事责任:一、主犯的刑事责任。1、首要分子的形势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试述实质的一罪的类型、要件及其处罚原则。答:一、类型。分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二、要件。1、继续犯: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倒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2、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3、想象竞合犯。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三、处罚原则。继续犯: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继续时间的长短在裁量刑罚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想象竞合犯:从一种处断原则,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结果加重犯: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实行数罪重罚。
试述处断的一罪的类型、要件及其处罚原则。答:一、类型。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二、要件。1、继续犯: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最的数个行为;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2、牵连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3、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或自荐必须具有吸收关系。三、处罚原则。1、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2、牵连犯。从一种处罚,即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处罚处理,在该最重的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确定执行的刑罚。3、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分析继续犯与连续犯的联系与区别。答:一、联系:都是都是犯罪的形态的一种持续。二、区别: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2继续犯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则有多个行为;继续犯的行为虽然持续一定的时间,但不间断;而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持续一定的时间,但数行为之间是有间断性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期及适应对象。答: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不得超过3年;适用对象: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给自由。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得超过1年;适用对象: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不得超过20年;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无期徒刑的期限为无期;适用对象: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死刑的适用对象: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答:(1)对象不同;(2)刑期不同;(3)适用的机关不同;(4)拘役不予关押限制一定自由,而有期徒刑是关押限制犯罪分子的自由(4)拘役劳
动同工同酬,有期徒刑酌量发给报酬
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做了哪些限制性规定?答:(1)适用条件上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2)对象上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两年执行)。(3)适用程序上的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罚金、没收财产如何适用?答: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贪图财力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使用方式有: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使用的方法:与罚金选择并处、并处、可以并处。适用范围: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犯罪分子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付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务人请求,应当偿还。 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答: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罪质条件。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构成一般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须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是刑度条件。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时间条件。
自首的构成要件。答: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 即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实施强制措施以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并予以从宽处理提供客观依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特别自首: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答:一、种类:刑法第68条规定,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二、表现形式1:一般立功主要表现形式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2重大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如何理解“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规则。答:1、先减后并指应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在决定应执行的刑罚。2先并后减:在计算性歧视(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简述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一、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二、法律后果: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具有刑法77条规定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翻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新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发现的漏嘴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4此外,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附加刑都必须执行。 第十八章
如何把握减刑的适用条件。答:一、适用对象 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适用依据 《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的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假释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答:适用条件:1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2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这是假释的前提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可以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对死缓罪犯建伟武器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81条第一款和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2年的,可以假释。
引起他人自杀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答:(1)如果是正当合法行为引起的,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2)如果是轻微违法行为引起的,也不存在故意杀人行为;(3)如果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按情节加重罪论处。 试述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于联系。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与联系:(1)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2)区别在于:故意伤人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是过失,属于复杂罪过;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只对死亡结果有过失,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别与联系:(1)二者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在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结果。(2)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而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受嘱托杀人如何定性?答:受嘱托杀人是指受已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杀死的行为。广义上讲,这也是一种帮助自杀行为,但与帮助自杀不同在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而不是对嘱托者本人的自杀行为予以帮助。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应已有自杀意图者所求处罚时可考虑从轻。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答:(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即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2)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
自由的目的。
试述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和有关认定。答:(1)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他人指任何人。(2)客观方面: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具体行为有两种: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二是出于非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但是不包括为勒索债务为目的的)(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故意内容: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二是除勒索财物或者出卖为目的以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是什么?拐卖过程中强奸的应如何处理?答:(1)客体: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处罚原则:拐卖过程中强奸的以本罪论处。 诬告陷害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答:(1)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罚追究的目的。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处理?答: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口供的行为。(3)主体为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出于逼取口供为目的。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条款,从重处罚。
重婚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答:(1)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3)主体:两种人即重婚者和相婚者。(4)主观方面:故意。
虐待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咋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又包括其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的行为。(3)主体: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应如何定性?答:行为人为劫取财务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之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绑架罪有何区别?答: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答: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犯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大小、次数多少,是决定盗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但不可绝对化。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必须把上述因素同作案的原因、手段、社会影响、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动机等情节相结合,综合分析判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反之,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 (1)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
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转归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 第一,侵占行为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未非法所有”,即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第二,侵占行为是将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第三,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其认定 答: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 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
财物所有权。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自己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1)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区别主要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其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诈骗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分别只能是窃取或骗取。其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 (2) 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
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2)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侵占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3)职务侵占罪的主题是特殊主体,而侵占罪是一般主体。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答: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方法同抢劫罪的胁迫方法,同属精神强制方法,因此,
必须注意分清他们的界限。二者区别在于:其一,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可以当面威胁,也可以不当面威胁,可以由自己发出,也可以由第三人转达威胁。其二,抢劫罪必须是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敲诈勒索罪责可以当场实现或日后实现恐吓内容相恐吓。其三,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夺取财物或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使被害人当场也可以是日后交付财物。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联系和区别。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联系:在主观上都是故意,都已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内容。区别:其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后者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之侵犯单位财产所有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不同。答:前者包括后面的行为,其一,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为复杂客体,后为简单客体;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利用职务便利,后面不利用职务便利;其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为简单主体。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异同
答:与贪污罪异同;客体都为复杂客体,客观方面都包括利用职务方便,主观都有直接故意。区别:一,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前者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后者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二,客观方面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利用职务方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三月以上为还得,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又做假账的行为,前者没有。三,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仅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而后者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有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行为;四,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而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与挪用资金罪异同:主观方面都为故意,都以使用单位资金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区别:一,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前为复杂客体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为简单客体为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为非公有公司企业的人员。
受贿罪的构成特征: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仍希望并追求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行贿罪的构成特征:本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客观方面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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