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如影相随,息息相关,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慣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履行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向我国申报纳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履行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申报纳税。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法,所以凡是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涉外人员扣除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人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按月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利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缴税的。同是,职工又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
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有以下问题在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可以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三是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所得税中扣除。
三、选择可避税的产品理财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新的理财产品不断推出,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国债、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慎重思考后再选择使可做到不仅避税,而且能合理分散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1、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来说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收渠道。
2、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获得税收优惠: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2007年8月1日起,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的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4、根据国税发[2008]60号文件的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五、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避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
六、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七、利用职工福利支出形式进行避税
2009年11月25日,财政部颁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范了福利费用的开支,利用福利费进行个人所是税纳税筹划时应按该通知的要求进行: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等。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 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财纳入职工福利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八、利用年终奖奖金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适用税率的确认方法是,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这样的计税方法下,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税负是最高的,而将金平均分到各个月发放税负最低,所以,将年终奖金分到各月发放也成为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方法。计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随之发生变动。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纳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元;超过4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十、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一:住房公积金的纳税筹划
[筹划资料]某单位职工王某,2009年1-12月每月应从单位取得工资3800元,减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300元后,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3500元,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个人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是3800元,其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假设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元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筹划分析]筹划前,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5元[(3500-2000)×10%-25],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元。王某每月实际所得为3375元,全年所得为40500元。
若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将原来发给王某工资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资12%部份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缴入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王某个人也按同样的金额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那么,企业为王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456元(3800×12%),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456元,王某实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588(3800-300-456-456)元,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3.8元
[(2588-2000)×10%-25],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5.6元。王某每月实际所得为3466.2元(3800-300-33.8),全年所得为41594.4元。经过筹划,王某全年多得1097.4元(41594.4-40500)。
[筹划方案]企业将原来发给王某工资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份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缴入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王某个人也按同样的金额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案例二、绩效奖的纳税筹划
[筹划资料]某企业与A 员工签订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A 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
[筹划分析]方案一:第13个月工资年底一次性发;
将第13个月工资并入第12个月工资一并纳税:
应纳税额=(3000+3000-2000)×15%-125=4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000-2000)×10%-25]×11+475=1300元
方案二:第13个月工资分月发:
每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000÷12-2000)×10%-25=1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00×12=1200元
从上面计算可以看出,选择方案二比较划算。
案例三:兼职的纳税筹划
[筹划资料]张女士2009年1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500元,由于单位工资较低,张女士同时在甲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000元,
[筹划分析]一般说来,在计税收入较低的时候,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有利于节税,因此此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较低,即使将一部分劳务报酬所得合并进来仍然不会提高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当然,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也就是个人和单位之间要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并已签订劳动合同。本例中的纳税主体在收入较低是的情况下采用合并纳税方式就可以节约税收。那么,当收入较高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如何处理更有利于节税呢?
方案一:分开纳税:如果张女士与甲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240元(2000-800)×20%,因而张女士1月份应纳税额240元。
方案二:合并纳税。如果张女士与甲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甲企业支付的25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500+2500-2000]×10%-25=175元
张女士1月份应纳税额为175元。由此可见,采用方案二合并纳税,每月可以节税65元(240-175),一年可节税780元。
[筹划结果]将张女士的工资和兼职收入合并纳税。
范文二: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筹划“十件事儿”要记清
2014-12-29 16:58 来源: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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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的名目繁多,你的收入越多元化,且单项越低,则税费越低。个人所得税是世界性的税种,它除了是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外,还起着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不过后者的效果在中国还不那么明显。做到如下十点至少能帮你节省一部分税收负担。
01、分开计税对你来说是划算的
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共有十一个应税项目,除最常见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外,包括个体户经营所得、股息及红利所得,还有中彩票之类的偶然所得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所得”。
中国实行的就是这种分类课征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项目分别规定税率并单独计算征收税费。它的好处是易于进行源泉扣缴,理论上说,你的收入越多元化,且单项越低,则税费越低。“但缺点是不能按照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征税,有欠公平,”某公司财务说:“工资收入8000元就会比几项收入加起来8000元交纳的税款高。”
02、“劫富济贫”是国际惯例
高收入人群是纳税的重点,在全球都是这样。2013年,法国准备将富人税率提高至75%,致众多富人纷纷“出逃”;美国将百万富翁的税率的最低值和恢复最高所得税率从35%提高到39.6%;日本安倍政府也拟将富人最高税率从目前的40%上调至45%.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同时还带着减少贫富差距、降低基尼系数的美好愿望。欧美的富人早就已经学会了雇佣律师和税务顾问协助避税。在中国,年收入12万元即为高收入,但如果你只是一名普通职员,避税的事,自己说了可不算。
03、征高收入税主要靠你自觉申报
个人所得税交纳给公司注册地的地税部门,“它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不用向国家上交,”某公司财务说,“但在地税局查不到单个人的缴税金额,它的系统里只有公司缴纳的整体数字,只有通过查公司的账才可能发现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对于高收入人群,税务部门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与法人或雇主申报两者相结合的交叉稽核体系,降低他们逃税的可能。这其实还是在考验你和你的雇主的自觉性,税务部门再没有更多的主动行为。
04、公司帮你避税不光是学雷锋
除去个体户外,个人所得税都由单位代扣代缴,不由自己交,而公司也会用合理的方式帮员工节税,如将一部分工资变为用发票报销的金额,或将发给员工的油和米计为食堂的成本,这不光让个人减少了税款,其实公司也是在借此平衡各项税率。
某公司财务这样透露,“公司三大主要税费为营业税、增值税与个税,如果公司在前两项上进行了一些避税活动,而个税部分过高,与营业税及增值税不成比例,很容易让税务部门推测出公司的其他两项税费有问题。”言下之意,调节个税在整体税费中的比重,能让公司显现出的经营水平看上去更加合理化。
05、交出差发票不仅仅为了证明你真的花钱了
许多公司会制订员工出差住宿、餐饮和交通消费标准,然后要求员工在出差结束后凭借发票进行报销。这么做不仅仅是为了让你拿出凭据,防止有人借机揩油,更重要的是,这样能够避免重复征税你在餐厅吃饭已经交了一次增值税,如果直接拿回现金,这笔钱里还要再扣掉个税。另外,因为公司已经决定在你出差途中花费掉这笔钱了,所以用发票抵充的出差报销理论上不属于避税范畴。
06、“月饼税”不一定真的会收
“月饼税”、“粽子税”、“饮料税”,全部都是真实存在的。从2009年的个税规定开始,只要发到你手里面的福利,无论现金还是实物,都要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不过还是有例外情况“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某税务总局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说。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发的月饼是人手一份、所有人都一样,你的个税就可以豁免。
07、小心“年终奖临界点”
把部分收入放入年终奖中发放,对个人而言是划算的。因为年终奖税率是奖金总数除以12后计算的,所以更容易获得更低的计税档次。但年终奖税率计算方式存在 6个缩水区域,分别是1.8万元、5.4万元、10.8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比如年终奖若为1.8万元,比年终奖为18001元的需要多纳税1155.1元。如果薪酬人员帮你把超过1.8万元的部分分配到月薪中就可以避开这个尴尬。“当然,薪酬部门不一定会专门照顾你个人的情绪,这意味工作量的增加。”
08、被炒鱿鱼拿到的补偿金不交税
当你能够从雇主那里获得收入,同时又完全不用工作的时候,你就不必缴税了听起来很怪,只有两种情况下会有这种“好”事发生,前一种你收到的是退休金,后一种则是解除合同的补偿金。税务总局规定,对于解聘人员,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般平均2至3个月的补偿金,都会免税。
09、保险产品能避税只是噱头
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和分红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保险产品被赋予避税功能的根本依据。在国外征收较高遗产税的环境下,购买高额寿险产品的确能有效降低税负。但中国目前还不存在遗产税。而且保险金给付是以死亡和伤残为条件,资产流动性极差、分红收益也不高,是非常笨拙的合理避税方法。所以,在中国的保险产品中,避税只是个噱头。
10、个税缴错地方可能影响你购车、购房
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源泉扣缴(如公司代扣)与自行申报并用,但一般工资性收入都是由前者代扣。这样的问题在于,不少公司只在A 地有办事处,而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B 地,所以在A 地上班的人,个税也只能交到B 地地税局。而对于北京这类需用个税做购房、购车证明的人来说就比较“悲催”。一位公司财务人员说:“解决办法要么是总公司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去当地地税局登记缴纳;要么通过第三方代缴,但同时劳务合同也需和第三方签订了。”
范文三:个人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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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1
个人所得税案例浅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得到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个人的重视。基于此笔者才会有对个人所得筹划问题浅析的想法。本文首先从所得税的定义讲起,然后会列举一下最新的所得税税率表,最后会根据案例浅析一下所得税纳税的一些常见问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税率
Personal Income Tax Case Analysis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is raising. It take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bout the levy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society.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plays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our daily life. In the view of it, author has the idea of personal income tax case analysis. Firstly the passage will introduce the definition of personal income tax. Then it will list personal income tax rate table. Finally, it will analyze th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ccording to the case.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personal income tax rate table 一. 个人所得税的定义
(一) 个人所得税的定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
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
来
源:百度百科
其计算方法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三.个案分析
(一)全年奖金和其他奖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例如:某纳税人2013年1月15日取得公司2012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40000元,2012年度下半年奖金10000元,2012年第四季度奖金3000元,当月工资2000元。这位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解答: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则上述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40000元,除12个月后,按其商数25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0%-105=3895(元)。
1.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是2000元,虽低于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但根据国税发
[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半年奖和季度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当月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000+10000+3000=15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3
3500元。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0+3000-3500)×25%-1005=1870(元)。
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3895+1870=5765(元)。
2.仍以上例为例,假设该纳税人在2102年12月15日,发放第四季度奖金3000元,当月工资2000元,则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2000-3500=1500,则本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3%=45(元)
假设该纳税人当月只发放了当月工资2000元及全年一次性奖金40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则当月工资所得2000元不用纳税,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时,先确定商数=[40000-(3500-2000)]÷12=2375,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3500-2000)] ×10%-105=3208(元)。
假设2012年度下半年奖金在2013年2月15日发放,则当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3500=8500,本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500*20%-555=1145(元)
则由于奖金分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45+3208+1145=4798(元)
第二种情况比第一种情况节省了5765-4798=967(元)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在不同时刻发放奖金,纳说人由此所计算而需缴纳的税款是不同的。如本例如果采用分月发放则可使公司员工少缴830元的所得税,如果如果公司奖金的发放的月份区分开来,那么就会使员工少缴纳不少个人所得税,从而也有利于公司员工积极性的调高,最终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这也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所要求的。
(二).企业年金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年金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例一.新华公司实行年金计划,公司总经理李某月工资10000元,2011年12月,公司已向其年金账户缴存当月应缴金额3000元,其中企业缴费2000元;个人缴费1000元。该月李某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由于年金中个人缴费1000元,不得在其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因此,李某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5元[(10000-3500)×20%-555]。
李某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95元(2000×10%-105)。则两项合计应缴840元(745+95),李某实际到手的工资为8160元(10000-1000-840)。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这就是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享受任何税收方面的待遇。
2.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年金不征税
例二,菏泽泽远公司实行企业年金计划,员工小李今年4月、5月份的工资分别是2300元、2800元;公司按月为其年金企业缴费是1000元,王某的年金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月份王某的工资与公司为其缴纳的年金之和是3300元(2300+1000)达不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所以企业年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月份张某的工资与公司为其缴纳的企业年金之和是3800元(2800+1000)超过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0元(3800-3500), 4
张某的年金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元(300×3%)。低于费用扣除标准就不征税,这也是比较人性化的一种规定。
3.合并期限缴费的年金应纳税额高
接例一,假如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该公司平时每个月不缴存,而是年终一次性缴纳,并于2013年1月一次性办理了全体职工全年的企业缴费手续,则该月李某年金应申报个人所得税4995元(2000×12×25%-1005),税负比按月缴存高出四倍多。因此,企业应尽量选择按月缴存,这是税负最轻的方式,就同企业奖金分月发放一个道理。
4.以前年度年金应扣未扣税的补缴方法
我们知道对于公司所得税来说,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税款时公司应当对其补交,但对于公司企业年金又是将采取何种方法呢?这几天通过看相关资料我知道对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公式中的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例三,飞鱼公司实行企业年金计划,2013年公司按月为员刘某年金企业缴费全年累计1800元,2013年刘某全年工资收入为116000元,其中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20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但年金未扣税,如何补缴年金个人所得税?
首先要应按照补缴年度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刘某个人适用税率。2013年刘某计提年金的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
[(116000-20000)÷12],超过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年金需要补税。2010年刘某月应纳税所得额是6000元(8000-2000),适用税率是20%,应补缴税款-15元(1800×20%-375)小于0。根据9号公告规定,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因此,刘某 金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0元(1800×5%)。
四.总结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几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几个小窍门:首先就是公司应该分期发放奖金;然后年金应该分期缴纳,合并缴纳会让员工多花很多冤枉;最后应该尽量不要逾期缴纳与年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因为会所需缴纳税款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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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个人所得税筹划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公司的队伍越来越壮大,为了对股东负责,留住企业人才,上市公司对高管人员采取了高收入的激励方式,许多公司都聘用高级管理人才,给予高管人员的收入形式有比公司内普通员工高得多的月工资、股票期权、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各种实物福利,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效率,以求企业稳定发展。目前,就中国国内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收入而言,最高年收入可达120万,最低一般也有12万一年。因此,对这些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合理的避税及对投资进行合理的规划很有必要。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使高管人员的税负更低是许多高管人员关心的问题。
关键词: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筹划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restructuring, the listed company team to shareholders for more expands, responsible, keep the enterprise talented people, the listed company for senior executives took a high income incentive mode, many companies hire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give senior executives income than forms are within the company ordinary employees
much higher monthly wages, stock options, year-end bonuses and various physical welfare disposabl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and economic efficiency, in order to enterprise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At present, China's domestic listed company executives, the highest earning revenues for up to 120 million, lowest generally have 12 WanYiNian. Accordingly, to these high income tax and reasonable reasonable planning for investment is necessary. How to tax planning make senior executives more low tax burden is many senior executives concern.
Keywords: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wages, stock options, bonuses, welfare,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一、 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 又称税务筹划, 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规、 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对筹资、 投资、 收入分配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
划, 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 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
我国自 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 个人所得税正逐渐成为我国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税种。以能源行业中的冀中能源东庞矿为例, 2007年代扣个人所得税 1077万元, 人均年缴 0 . 19万元; 2009年代扣个人所得税 2376万元, 人均年缴0.43万元。三年间职工人均缴纳个税以49.9%的速度增长。由于在这个期间内, 煤炭价格变动很大,甚至一个月内价格变动数次。冀中能源东庞矿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随着煤炭价格的变动, 煤矿职工不同月度间收入差距明显,煤矿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职工的正当收入进行合理规划,维护的是正当得益, 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所以它也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目前,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纵向上看, 超额累进税率意味着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这看起来十分公平,因为税收征收的原则就是纳税能力越强, 则税收越多。但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采用的单一、 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 并没有考虑个人具体的负担能力, 而西方发达国家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仅包括与获取所得直接有关的费用, 而且包括与获取所得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但又是进行获取所得活动所必需的生活开支。这些费用均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 如果不给予相应的扣除,就要影响个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工作的积极性。如美国, 可从
所得总额中扣除的项目至少包括不予列计项目、 费用开支、 扣除项目、 个人宽免额等四大类。在其他国家, 扣除项目多少不一, 但均作为一个要素存在。而且, 税前扣除和列支是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这一要素,可以实现政府公平分配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
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扣缴的实际执行过程中, 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公司在经营中通常只涉及到员工的工资、 薪金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代扣代缴的, 表面上看与企业的经营无关, 与公司的利润额无关,但是也应将其纳入公司整体纳税筹划的范围。原因如下: 对于工资、 薪金来说, 从员工的角度来看, 员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 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 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 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公司团队的相对稳定性,间接的减少公司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有利的作用, 另外,由于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是从企业付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 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 所以, 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对公司的高管人员采用年薪制,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等。上市公司一般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行政职务的同时往往兼任集团或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相应也会获得一
笔董事费收入,董事从本质上说具有一种劳动服务性质,因此个人的董事费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所得税,运用20%-40%的比例税率,个人的年薪收入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运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用这两种税目之间的税率差异,可以通过工资奖金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合理分配与转化,降低高管人员的整体税负水平,从而增加实际税后收益。高管人员的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个人取得的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应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算、年度终了再按全年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分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一般平均年龄35岁以上,文化素资及综合能力都比较强,他们熟悉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且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因而他们对于自己的高收入必然要进行合理的投资来获取最大的收益。
以下通过举例实际计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一)公司高管人员工资所得的纳税筹划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其收入都很高,许多公司给高级人员每月支付较高的工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的技巧是把公司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
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案例1]
2010年,北京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每月收入45000元,年终奖为60000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李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2000)×30%-3375=12900-3375=9525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9525×12=114300(元)。
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12=5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14300+8875=12317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28000元/月,一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336000元,年终发奖金264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600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9号)的规定,个
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有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过纳税筹划,李明工资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0-2000)×25%-1375=6500-1375=5125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125×12=61500(元)。
李明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64000÷12=22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64000×25%-1375=6462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1500+64625=117525元。比纳税筹划前节省123175-117525=5650(元)。
[案例2]
2010年,北京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每月收入10000元,年终奖为480000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李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600-375=1225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225×12=14700(元)。 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80000÷12=40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337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00×30%-3375=14062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40625+14700=15532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30000元/月,一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360000元,年终发奖金240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600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李明工资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00)×25%-1375=7000-
1375=5625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625×12=67500(元)。
李明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40000÷12=20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0×20%-375=4762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7500+47625=115125元。比纳税筹划前节省155325-115125=40200(元)。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区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
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
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可以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主要有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6305(元),24001~25294(元),60001~63437(元),240001~254666(元)。
在选择年终奖筹划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应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因为按照这些金额适用税率将较低。
(二)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
股权激励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激励和股票激励两种形式。根据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股权激励又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种形式。以权益结算是指,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它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以现金结算是指,公司的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统一。即只要公司决定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一致。基于此,对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问题,主要探讨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筹划和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筹划。
1、有关股权激励的涉税政策规定
(1)取得股权激励工具,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时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在授予
股票期权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马上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案例1]
中国公民方先生为某公司雇员,每月工资3000元。2005年该公司开始实施雇员持股激励,实行股票期权计划。2008年6月28日,该公司授予方先生股票期权50000股,授予价2.5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08年12月28日起方先生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08年12月28日方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50000股,当日股票在上证交易所的公平价格6元/股。计算方先生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务计算]
方先生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6-
2.5)÷6×25%-1375]×6=355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财税[2009]5号、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即:
①区别于所在月份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
②应纳税额=(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案例2]
甲为深圳证交所上市公司,2006年5月31日经股东大会通过一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公司高管限制性股票。2007年2月1日,根据该计划,2006年业绩达到授予条件,公司于当日按每股10元的价格授予公司总经理李美2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收到李美200000元购股款。当日,李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该股票,并且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5元/股。根据计划规定,自授予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为禁售期。禁售期后3年内为解锁期,分两批解锁。第一批为2008年5月31日,解锁50%。第二批为2009年5月31日,解锁剩余的50%.2008年5月31日,经考核符合解锁条件,公司对李经理10000股股票实行解禁。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35元/股。李经理与2008年10月15日将10000股票以40元/股的价格卖出。2009年5月31日,经考核不符合解禁条件,公司根据计划实施惩罚性措施,从李经理处回购该部分股票注销,并将当初的购股款50000元返还给李经理。
[分析]
限制性股票批准日期为2006年5月31日,授予日为2007年2月1日。限制性股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解锁日。2008年5月31日,由于公司业绩符合要求,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李经理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禁,获得了在二级市场公开出售的权利。该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所得额=(25+35)÷2×10000-200000×10000÷20000
=200000
应纳税额=(200000÷12×20%-375)×12=35500
由于限制性股票计划从实际批准日到禁售期结束至少是1年。因此,从实际批准日到实际解禁日肯定大于12个月。因此,这里“规定月份数”直接取12。2008年10月15日将10000股票以40元/股的价格卖出。属于在深圳证交所公开交易股票取得的所得,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9年5月31日,由于经考核不符合解禁条件,李经理剩余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没有解禁,而是被公司回购注销了。其只是取得了当初的购股款返还,并没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因此,不需要纳税。
另外,股票增值权仅是股票期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实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四条所说的,即“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基本一致的。
[案例3]
某上市公司实行股票增值权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公司给予总经理王某5万份的股票增值权,授予日为2006年10月15日,授权价格为10元/股。行权限制期为2006年10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同时,计划规定该股票增值权必须在2008年1月15日~12月31日期间行权,过期作废。王某在行权日,如果股票当日收盘价高于授权日价格,公司直接将价差收益作为股票增值权所得给予王某。2008年1月15日,王某行使1万份股票增值权,当时股票的收盘价为24元/股。2008年5月31日,王某行使了剩余的4万份股票增值权,当时的股票收盘价为32元/股。
[分析]
授予日是2006年10月15日,可行权日为2008年1月14日。行权有效期为2008年1月15日~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5日,王某行权1万份,该日为这部分股权增值权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股票增值权所得=(24-10)×10000=140000(元);规定的月份数为12(因为授予日到可行权日超过了12个月),应纳税额=(140000÷12×20%-375)×12=23500(元)。
2008年5月31日,王某行权4万份,股票增值权所得为(32-
10)×40000=880000(元),由于该纳税人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行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的规定,我们要进行合并计算: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
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这两次行权时,计算的归属该项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的月份数都是大于12个月的。因此,加权平均计算的规定月份数肯定也大于12,但由于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因此,这里的规定月份数为12。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包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880000+140000)÷12×40%-10375]×12-23500=260000(元)。
(2)分红时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当公司分红时,激励对象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自2005年6月13日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
人所得税。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则应把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转让股票时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
[1998]061号);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相关税收优惠,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2、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技巧
(1)如果实行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则取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时应正确选择行权的时机。
[案例4]
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9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员100000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为2年,授予价为1元/股。高管人员有以下几种方式行权:
(1)当股价连续上涨时,股价达到一定值,行权后即转让。假定201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7元/股,该高管人员行权后即按原价转让,获利600 000元。
(2)当股价连续上涨时,提前行权,达到一定值再转让。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4元/股,该高管人员将股票期权行权,行权后不立即转让。假定201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7元/股,该高管人员将上述股票卖出,获利600000元。
(3)当股价连续下跌时,股价达到一定值,行权后即转让。到2009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4元/股,随之股价开始下跌,假定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降到2.2元/股,该高管人员将上述股票卖出,获利120000元。
(4)当股价连续下跌时,提前行权,达到一定值再转让。到2009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4元/股,该高管人员将股票期权行权,行权后不立即转让。行权后股价开始下跌,假定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降到2.2元/股,该高管人员将上述股票卖出,获利120000元。
(5)当股价连续下跌时,提前行权,行权后即转让。到2009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3.4元/股,该高管人员行权后立即转让,获利240 000元。
[分析]
第(1)种情况下,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0000×(7-1)=600000(元)。按12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3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3375,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9500元[(600000÷12×30%-3375)×12]。转让股票时,无应纳税所得,免交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为460500元
(600000-139500)。
第(2)种情况下,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4-1)÷12×20%-375]×12=43500(元),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100000×(7-3.4)=360000(元)。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为556500元(600000-43500)。
第(3)种情况下,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2.2-1)÷12×20%-375]×12=19500(元)。转让时,免交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为100500元(120000-19500)。
第(4)种情况下,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0000×(3.4-1)=24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数额与情形(2)相同,为43500元。转让时,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2-3.4)=-120000(元)(我国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对转让损失也不退回所征的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为76500元(120000-43500)。
第(5)种情况下,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0000×(3.4-1)=24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3500元,无股票转让所得。税后收益为196500元(240000-43500)。
若不考虑提前行权丧失的资金机会成本,当股票上涨时,在不同时点行权,税前收益均为600000元,第(1)种情况的税后收益比第(2)种情况少96000元。当股票下跌时,上述第(3)、(4)两种情况,税前
收益均为120000元,第(4)种情况的税后收益比第(3)种情况少24000元,第(5)种情况税后收益居中。
股价是波动的,筹划人员可根据上述方法,选择最佳行权时机。预计股价连续上涨时,选择提前行权并持有将更有利;预计股价连续下跌时,选择提前行权,行权后即转让将更有利。当然,还需考虑提前行权丧失的机会成本。
(2)充分利用6个月的缓冲纳税期限。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的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中6个月期限的分期缴纳规定,不仅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存在纳税困难的高管的资金压力,还为拓展了纳税筹划的渠道。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可以使用6个月内的收入,或者在6个月跨年的基础上,在《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再转让部分股份,作为纳税资金来源;此外,由于增加了6个月的缓冲期,高管人员可综合个人现金流情况、股价预期等因素,更为灵活的选择行权时间。
例如不同于一般激励对象在股价高点行权后可立即抛售获益,高管人员也可为降低行权收入的纳税基数而选择在股价低点行权,再按
股权强制锁定要求,继续持有一段时间后选择适当的时点再行售出股权,减轻税负。
(3)应尽量选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
[1998]061号);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相关税收优惠,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4)获得现金结算股权激励工具,如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单位以现金支付的股权计划时,公司可以在年终奖的制度中将股票增值权解释成年薪或年终奖金]。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财税[2009]5号也明确了股票增
值权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当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现金形式结算时,在结算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工资薪金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再确定适用的税率,能大大降低税负。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每年只能用一次,实务中可以把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单位等以现金支付的股权计划解释成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从而使用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这样既没有增加公司的成本,又使激励对象获得相对有竞争力的税后收入。
3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的计算与纳税筹划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 国家特别规定了个人所得 税纳税优惠政策。若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首先必须掌握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 1)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取得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 薪金所 得高于 ( 或等于)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 2 000 元) 的, 其计算方法是:
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 12 个月, 按其商数对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 金×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
( 2)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取得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 薪金所 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 2 000 元) 的, 其计算方法是: 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 “个人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 差额” 后的余额除以 12 个月, 按其商数对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 金—个人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 ( 2 000 元) 的差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对每 一个人, 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 分次发放奖金的, 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 3) 举例说明:
例 1: 李某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14 400 元, 当月工资为 2 100 元,
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 12, 余额为 1 200 元, 适用税率为 10%, 速算扣除数为 25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4 400× 10%- 25=1 415 元; 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2 100- 2 000) × 5%- 0=5 元; 最后, 李某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 415+5=1 420 元。
例 2: 如果李某当月工资为 1 900 元。费用扣除额 2 000 元与工资的差额为 100 元 ( 2 000- 1 900) , 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 14 300 元,14 300 元除以 12 等于 1 191.67 元, 对照税率表, 适用税率为 10%, 速算扣除数为 25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14 400- ( 2 000- 1 900) ] × 10%-25=1 405 元。
范文五:1-6、董事费、监事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监事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高青彦
一、在企业任职的“董事”、“监事”所取得的报酬:————会计口径计入“职工薪酬”,税务口径未明确。
(一)企业所得税:——计入工资薪金则不需提供票据。
会计口径:——职工薪酬的范畴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税务口径:——工资薪金的范畴包括“任职”、“受雇”,未明确“董事、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释义:这些合理性分析因素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对于前者重点是那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者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的经理人员。中国目前的企业家阶层有自己的特色。在外国,一般讲企业家,大多数就是企业的主要股东;而在中国,由于国有资产所占比重较高,企业家持有的股权比例很小,甚至没有持股。因此,他们的主要动力是为自己争取高工资。这些工资水平,有时甚至侵蚀了企业其他劳动者和所有者的权益。
(二)个人所得税:
1、税目——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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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 065号: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未在企业任职的“董事”、“监事”所取得的报酬:
(一)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无雇佣关系,应以票据列支。
(二)个人所得税:
1、税目——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2、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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