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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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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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视的权利。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那么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在我国有人认为,对子女探视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并不利于被探视子女的身心健康。依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视行为的根本标准。那么父或母探视子女一旦被强制执行,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因为如果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视子女,或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视子女而受到处罚,都无异于离婚夫妻的一方借助于法院向另一方示威,本质上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在子女探视上的延伸和继续,无论如何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对探视权强制执行方式要适当,司法拘留措施应当慎用。
也有人认为,《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视权赋予了要求强制执行的效力。 http://china.findlaw.cn/tang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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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碍。探视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视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如果没有强制执行,上述意义则难以实现,也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探视权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
因此,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是毫无异议的。但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仍值得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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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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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摘要: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视的权利。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那么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下面请看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探视权行使的意义
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规定探视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效力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赋予探视权可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探视权强制执行的反对意见:
有人认为,对子女探视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并不利于被探视子女的身心健康。依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视行为的根本标准。那么,父或母探视子女一旦被强制执行,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因为如果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视子女,或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视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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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受到处罚,都无异于离婚夫妻的一方借助于法院向另一方示威,本质上属于夫妻感情破裂
在子女探视上的延伸和继续,无论如何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对探视权强
制执行方式要适当,司法拘留措施应当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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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0-12-28 作者:邵亚光律师
法院能否强制拍卖低保对象的“唯一住房” 法院能否强制拍卖低保对象的“唯一住房” 案情]
刘老汉夫妇含辛茹苦供儿子小刘读大学。小刘大学毕业、买房、结婚、生子后,将刘老汉夫妇接进城里养老。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刚享福几年,小刘因车祸去世,媳妇也带着孩子回娘家,并且声明“不继承遗产,不负担债务”。原来,小刘生前购买这140平方米的住房,是将房屋抵押后搞的按揭贷款,至今尚欠本息15万元。刘老汉夫妇年近古稀,无生活来源,居委会帮他们申请了低保,当然没有能力还银行的钱。2006年3月,追款无着的建设银行将二老告上法庭,法院判令二老还本付息。2006年10月,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分歧]
执行过程中,建设银行申请对抵押贷款的住房拍卖还债。法院对刘老汉夫妇这“唯一房产”能否拍卖还债,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偿。”最高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简称《抵押规定》)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现在银行想要拍卖的房屋是刘老汉夫妇的唯一住房,而且刘老汉夫妇属于低保对象,如果拍卖,不但违反上述规定,更重要的是侵犯了二老的居住权、生存权,不管怎么样,生存权大于债权,因此,银行的拍卖要求不能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抵押规定》后于《查封规定》颁布,且专门针对已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而作,则关于争议住房能否拍卖的问题,应首先适用该规定。而该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该规定显然是对《查封规定》相关第六条的修订。所以人民法院有权对刘老汉夫妇的唯一住房进行拍卖,拍卖款抵债后的余款,二老可以租房,这并未侵犯其居住权、生存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应正确理解被执行人的生存权。所谓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被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被执行人生存权从狭义上来讲,就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维持其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它与金融债权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1)权利主体不同。金融债权的权利主体为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一般均为独立法人;而被执行人生存权仅属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享有。
(2)权利产生的时间不同。金融债权的一般因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而被执行人生存权是与生俱来的,并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3)权利性质不同。金融债权是普通权利,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它必须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是只能对抗债务人的权利;被执行人生存权是基本权利,是人身权、支配权、绝对权,它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并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人,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和侵犯。此外,金融债权为非专属权,可以让与;而被执行人生存权为专属权,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不可转让。
在民事执行中,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主要体现在保障被执行人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用品、居住的房屋这三个方面的基本生活条件,其目的是维持被执行人简朴的、基本的生活水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保护是有限的保护。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却依然出入高档场所、用高档商品、住豪宅,我们就不能以保护生存权为由,置债权人的债权于不顾。
2、银行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担保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法律赋予房屋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从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然而,《查封规定》第6条,却使抵押权的该权利受到了限制,这一规定显然违反了法律。表面看来,该条规定似乎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的人文关怀,富于人道主义精神,但这一代价是极其昂贵的,不仅牺牲了债权人的债权,而且限制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正可谓因小失大。或许,拍卖依法抵押的房屋,有可能使极个别被执行人居无定所,但这是其侵犯他人债权所带来的必然后果,其违法在前,被执行在后,法院并无保证其住所的义务,而且,从世界各国立法例看,很少有为保障债务人的最低生活线而禁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处置的先例。解决贫困债务人基本生存问题,主要靠政府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不能靠牺牲债权人的利益和违背《合同法》为代价来解决,否则,在由其诱发的道德风险一同出现的情况下,其损害的将不仅仅是几个债权人的利益,而是民法上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准则和整个市民社会诚实信用的基石。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最高院才在《查封规定》颁布一年后(2005年11月14日)以《抵押规定》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与法律作出了同步规定,仍赋予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款的优先受偿权。
3、拍卖刘老汉夫妇的住房并不必然侵犯其生存权。如前所述,生存权维护的是公民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就居住权而言,刘老汉夫妇所住房屋的状况应与其享受低保的身份相符。目前刘氏二老的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是一般工薪阶层所望而兴叹的豪宅,显然与其低保的经济状况不符。此其一;这一豪宅按市场价已超过35万元,如果将其拍卖,二老至少可得20万元,这20万元用来租赁住房,以本地房租价格至少可以保证20年无忧,或者,也可以花10多万买一套40-50平方米的二手房,照样可以保证其居有其所,此其二;如果一方面让银行的15万元金融债权变成坏帐,另一方面却让两个被执行人住他们自己都无力侍弄的超大面积豪宅,这是怎样一幅不公平的图画!此其三。综上,拍卖二老的住房,既保护了金融债权,又不侵犯其生存权、居住权,因此,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范文四:申请强制执行 对方实在没钱咋办
url:http://newpaper.dahe.cn/hnsb/html/2016-10/21/content_85103.htm,id:0
河南商报讯(记者王琦通讯员刘改华)现实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让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不在少数,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周明杰说,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即“执行不能”案件。
周明杰称,我省执行案件较多,参照最高法院的统计,此类案件应占全部执行案件的40%~50%。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多样,一些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由于资不抵债、经营不善等原因,早已成为“僵尸”企业,即便成为被执行人也确实执行不到财产。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律师冯军义称,应当将“执行不能”案件从执行案件中分离出来,将这类案件进行区分、审查,“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这些案件还可以接着执行。”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
范文五: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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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摘要: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那么,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戒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该当事人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这说明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强制执行的办法:
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戒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戒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相关知识】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失劳动能力戒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在校就读的。
3、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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