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而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等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出书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相关事实、权利、义务以及主张某一权利或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种告知方式。离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种公告,对每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应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无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情况。诚然,这些送达方式确有“合法”根据,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利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份法院报,又怎会了解自己将被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目前,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情况。
四、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但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对被告亲属的意见予以适当的参考。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这是《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总原则。
显然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是无法协商处理的。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亦无法查清。故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产作出处理。同时,对判给被告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权益。
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差。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判令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负担问题,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待被告有下落时,由原告申请法院执行。但原告应向法院作出在被告无下落时原告应独自承担起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保证。
七、努力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
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综上分析,对于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应通过建立完善庭前承办人员调查制度,扩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庭作证;法官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适当的了解核实;在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范文二:公告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告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
导读: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那么,公告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
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
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等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出书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相关事实、权利、义务以及主张某一权利或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种告知方式。离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种公告,对每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应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
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无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情况。诚然,这些送达方式确
有合法”根据,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
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利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份法院报,又怎会了解自己将被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目前,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情况。
范文三: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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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13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等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出书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相关事实、权利、义务以及主张某一权利或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限等事由
的一种告知方式。离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种公告,对每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应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无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情况。诚然,这些送达方式确有“合法”根据,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利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份法院报,又怎会了解自己将被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目前,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情况。
四、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但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对被告亲属的意见予以适当的参考。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这是《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总原则。显然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是无法协商处理的。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亦无法查清。故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www.69ls.com)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产作出处理。同时,对判给被告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权益。
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差。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判令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负担问题,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待被告有下落时,由原告申请法院执行。但原告应向法院作出在被告无下落时原告应独自承担起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保证。
七、努力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
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综上分析,对于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应通过建立完善庭前承办人员调查制度,扩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庭作证;法官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适当的了解核实;在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范文四:公告离婚的判决书内容
篇一:离婚判决书
法 律 文 书 大 赛 作 品
法学b3班
李俊君
2008582315 08
山 西 省 x x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x民初字
第x号
原告段x,女,1974
年3月7日生,汉族,xx省xx市xx乡人。 被告李x,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
xx省xx市xx县人。 原告段x诉被告李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李x下落不
明,本院于2009年12月20日依法在《xx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李x公告送达起诉
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已届满,被告李x
未到庭参加应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3月22日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
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x诉称,我
与被告于1994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由于被告赌博
成性,有外遇而经常夜不归宿,也不管我们母子俩的死活。我和亲朋好友好言相劝,但被告
却态度蛮横。1998年4月中旬,被告出走他乡,从此就没有回来过。我们之间分居时间过长,
已无感情可言。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段xx归我抚养,抚养费暂时放弃,婚后无共
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被告李x未到庭应
诉,也未提出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
认识后于1993年自由恋爱,于1994年8月7日在xx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
年5月3日生育一子名叫段xx。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存款。1998年,被告李x
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12月16日原告以诉称中的请求及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
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
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被告长期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根据本
案的事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子段x
某的抚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就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段x
与被告李x离婚。
二、婚生子段xx
由原告段x监护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
其他诉讼费2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
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xx
审 判 员 李xx
审 判 员 刘xx
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xx
篇二:离婚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
刘涛,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五里口乡刘汉中村。
被告李春莲,女,
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现外出下落不明) 原告刘涛诉被告李春
莲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莲经本院公告传唤,
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涛诉称,原、被
告于200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
直不和。2007月4月29日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没有音信。由于原、被告
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现原、
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春莲未作答辩。
一、在诉讼过程中,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鹿泉市公安局
获鹿分局介绍信一份。
主要证明内容:燕
赵晚报:“2009年10月20日刘涛到获鹿分局报案称:2007月4月29日其妻离家后至今未归,
经常时间查找没有音信,现刘涛到贵报发布寻人启事,望贵报合作”。有获鹿公安分局在介绍
信上加盖公章。
(2)平山县广播电
视局出具广告发票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
2008年3月12日,该局收到广告费700元。有该局在收据上加盖广告收费财务专用章。
(3)石家庄日报社
广告费发票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
2009年10月20日该报社收到广告费50元,有该日报社在收据上加盖广告收费专用章。
(4)寻人启事样本
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寻
找李春莲下落的相关信息,并附有李春莲照片。
(5)燕赵都市报寻
人启事三份。
主要证明内容:在
该报纸上刊登寻找李春莲下落的相关信息,并附有李春莲照片。
(6)燕赵晚报寻人
启事一份。
主要证明内容:在该报纸上刊登寻找李春莲下落的相关信息,并附有李春莲照片。
(7)结婚证两份。
主要证明内容:
2005年7月21日,刘涛与李春莲在太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
(8)户口本一册。
主要证明内容:公
安机关对李春莲户籍登记相关信息。
(9)商品房买卖合
同一册。
因被告李春莲未到
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刘涛所提交以上证据进行质证。
二、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李春莲未提交证据。
三、在诉讼过程中,
本院未依职权调取证据。
四、根据当庭举证,
本院作出以下认证。
原告所提交的九份
证据,取得形式合法,均为原始书证,证据内容真实可信,能够客观证明本案有关事实,均
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依据有效证据,本
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5年7月21日,
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有效婚姻。2007月4月29日被告因故外出,此后下落不明。原
告及被告娘家亲属分别于2008年3月12日、2008年3月22日、2009年10月20日、2009
年10月21日先后在平山县广播电视局、石家庄日报社、燕赵都市报、燕赵晚报等媒体发出
寻人启事,寻找被告下落,却一直无其音讯。由于长时间寻找不到被告下落,原告遂诉至本
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李
春莲因故外出不归,经原告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无其音讯,又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其下落,
被告已根本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应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
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和承担等问题,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虽有原告陈述,但无法准确核实和确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债
权、债务状况,以及财产价值和数量。对此问题无法认定和裁判,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协
商或告诉解决。本次诉讼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
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涛与被
告李春莲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
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春生
审 判 员 王
向阳
二○一○年二月二
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克胜
篇三:申省卫诉高新芳离婚判决书
申省
卫诉高新芳离婚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9)登民一初
字第103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申省卫,男。
被告高新芳,女。
原告申省卫诉被告
高新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
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
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月18日登记结婚。因双方认识时间很短,根本不了
解,办完结婚证后,被告就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双方连结婚仪式都未举行,也未共同生活,
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同
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
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即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下落不明,至今未归,
双方也未共同生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申省卫与
被告高新芳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
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审 判 长 袁二辉 审 判 员 杨军献 审 判 员 李晓丹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根生
篇四: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
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
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
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
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
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而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
有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
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外
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
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
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
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
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被告下落不明
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
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
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
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
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
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
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
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
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二、对被告下落不
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
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
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
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
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这样,从源
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
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
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
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
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
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公告送达的方
式。
公告是指国家机关、
组织、社会团体等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出书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相关
事实、权利、义务以及主张某一权利或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种告知方式。离婚公
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种公告,对每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
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
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应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
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
无具体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
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
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无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情况。诚然,这些送达方式确有“合法”根据,
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利
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份法院报,又怎会了解自己将被
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
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目前,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
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
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
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
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
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
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在
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
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情况。
四、夫妻感情是否
破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但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
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
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
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
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
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
慎重。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
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加
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对被告亲属的意见予以适当的参考。
五、夫妻共同财产
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
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的原则解决。这是《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总原则。
显然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是无法协商处理的。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
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亦无法查清。故对共同财
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
产作出处理。同时,对判给被告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
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权益。
六、离婚后子女的
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
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
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
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差。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
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
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判令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
其抚养,对于抚养费负担问题,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按照被
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待被告有下
落时,由原告申请法院执行。但原告应向法院作出在被告无下落时原告应独自承担起子女的
抚养教育的义务保证。
七、努力做好被告
的服判息诉工作。
对下落不明的被告
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
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
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综上分析,对于公告离婚
案件缺席审理的,应通过建立完善庭前承办人员调查制度,扩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
度,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
庭作证;法官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个
人进行适当的了解核实;在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
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尽量
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
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
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
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
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篇五:刘××诉张××离婚判决书
刘×
×诉张××离婚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9)登民一初
字第52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男。
委托代理人牛××,
男,成年,住登封市崇高路。
被告张××,女。
委托代理人贺××,
男,1959年10月24日生,住登封市少林路。
原告刘××诉被告
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
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06
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经村委调解,被告执
意不回,导致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双方
于2006年3月开始同居,2006年7月补办了结婚证。后被告怀了女孩,原告家人重男轻女,
就让被告引产。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被告被迫回娘家居住至今,但
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2、引产使被告遭受精神痛苦,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原告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分割原告的工资5万元,家中财产一人一半,空调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
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8月相识,2006年7月1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06年10月
21日,被告做了引产手术。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
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审理中,原告称有共
同债务3万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另查明,原告婚前
的个人财产有:三洋牌25寸彩电1台、三组合柜1套、席梦思床1张、皮沙发1套、洗衣机
1台;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格力牌空调1台、被褥9条。
本院认为:因家务
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从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分居已超过2年,应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有共同债务3万
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告
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应按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分割;被告要
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原告逼迫其做的引产手术,故本院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
×与被告张××离婚;
二、三洋牌25寸彩电1台、三组合柜1套、席梦思床1张、皮沙发1套、洗衣机1台、被褥5条归原告刘××所有,格力牌空调1台、被褥4条归被告张××所有,上述财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接完毕。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文五: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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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而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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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 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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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 管理,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 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等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出书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相关事实、权利、义务以及主张某一权利或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种告知方式。离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种公告,对每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 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应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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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无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情况。诚然,这些送达方式确有合法”根据,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利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份法院报,又怎会了解自己将被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 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目前,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情况。
四、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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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但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对被告亲属的意见予以适当的参考。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这是《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总原则。显然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是无法协商处理的。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亦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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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产作出处理。同时,对判给被告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权益。
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 如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差。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判令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负担问题,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待被告有下落时,由原告申请法院执行。但原告应向法院作出在被告无下落时原告应独自承担起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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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努力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
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 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综上分析,对于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应通过建立完善庭前承办人员调查制度,扩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庭作证; 法官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适当的了解核实; 在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 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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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http://s.yingle.com/l/ss/533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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