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反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的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反担保主要在国际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业务中采用较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2、 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想第三人提供担保。 3、 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 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担保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反担保的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范围相同,具体包括:?担保人于担保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支出及其他必要费用(如运费、汇费等);?上述支出款项的利息;?实现追偿权的
费用(含质物的保管费用)。
反担保人的抗辩权有:
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因过失没有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
做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 2、担保人支出了不必要或不合理的费用,反担保人对此种费用不承
担责任。
3、担保人因过失未主张自己独有的抗辩权而承担了可减免的担保责
任。
反担保手段
土地、房产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
收益权质押反担保;
车辆抵押反担保;
商标权、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股权质押反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
股票质押反担保;
出口退税款质押反担保;
设备抵押反担保;
存货、仓单质押反担保。
反担保措施
1、存单、汇票、支票、债券质押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质押
3、仓单、提单质押,保证金,封闭监管账户 4、企业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财产连带保证 5、房地产、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商品)抵押 6、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 7、第三方财产或信用反担保
8、公司认定的绩优客户可以自身信用反担保 9、客户提供抵(质)押反担保时必须按有关的规定,在有关部门办理
评估、保险、公证、登记等相关手续。
范文二:反担保的措施
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措施
一、房产抵押反担保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
土地使用权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担保公司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三、自然人保证保证反担保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四、企业保证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借款人的相关联企业即保证人和担保公司约定,当借款企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相关联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五、存单质押反担保
存单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担保公司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六、存货、仓单质押反担保
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存货或仓单依法质押给担保公司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七、股权质押反担保
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八、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专利权质押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担保公司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应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九、股票质押及证券帐户监管反担保
股票质押及证券帐户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股票依法作质押反担保或其与担保公司、证券公司就股票证券帐户签定监管协议从而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该类反担保要求证券帐户所有人与担保公司、证券公司对证券帐户实行封闭式监管。
十、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指出口企业即借款人与担保公司、银行就出口退税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退税账户中的出口退税款质押给担保公司从而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十一、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
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与担保公司、银行就应收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应收款账户中已确认的款项质押给担保公司从而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范文三:反担保的含义
反担保的含义
一、反担保的概念
《担保法》颁行后,通说认为: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或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从此观点看来反担保是担保之一种,债务人是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第三人为担保权人。从此原理剖析,我们只能认识到,反担保就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说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即相对于原始担保(第三人就主债权设立的担保)而言的。反担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权、从权利以及价值权和变价权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担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笔者认为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简言之,也就是担保的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莱系的基础上设立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自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
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入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正如债权人因担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一样,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也往往会虑及其期待的追偿权成为既得权后能否实现的问题,为避免或减少其追偿权实现的风险,他可以根据情况事先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权利的实现。
二、反担保法律关系
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它是以本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主合同,这是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合同,这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分别有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三方当事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偿还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这可以说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在反担保合同中,分别有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三方当事人。在这里,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向担保人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此债务,则由反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反担保合同实际上就是担保合同,只不过合同中的债权人是主合同下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而已。因此,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履行为前提。
三、反担保的特点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
人尽管与债权入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容并由各当事人签章的情况中,该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仍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而存在的。
同理,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亦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该两方当事人的担当者却与本担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如,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3、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
反担保也是担保,因而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担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现。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但其相对于反担保合同而言又处于 “主合同”的地位。反担保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并不直接决定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对反担保合同可能有间接影响,)而是决定于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入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对担保入之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方负代为清偿责任。 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其原因无非是债权人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权,质权等繁琐手续和麻烦而要求主债务人向其提供其认为满意和更快、更好实现债权的保证担保。而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又担心自己提供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故出现反担保。实质上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现一个担保的前提和基础上,又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设定一个担保的情况。本担保与反担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故反担保也是担保,或者说反担保就是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应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中反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才能使反担保发挥其更大作用,促进我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市民们增进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种工具”。
范文四:反担保书反担保书范本的应用
反担保书范本
交通银行_____分行:
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下称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就_____项目签订了第_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第_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 __年___月_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元整的第_____号保函(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而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6.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7.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以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义务而获得的求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8.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5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9.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0.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贵行执二份,甲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签发日期:_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_
范文五:【反担保】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范文
【反担保】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范文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中国进出口银行:
根据 公司(担保申请人名称)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开立保函的申请,贵行同意为担保申请人就
项目(合同号: )开立以
(受益人名称)为受益人的 保函。
我公司, (公司名称),愿意就上述保函开立一事做 公司的反担保人,并承担一切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本反担保人特出具本反担保函,并郑重声明如下:
1、本反担保人是 年 月,经 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号码: )的法人,并有足够的资产作为反担保保证,保证履行本反担保函所规定的义务。
2、本反担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反担保最高金额为贵行开立的保函项下之本金
(大写: )、应付利息、其它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之和。
3、受益人径向贵行索赔时,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反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向担保申请人追偿。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以对外担保函规定币种或等值人民币清偿贵行保函项下的一切经济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
4、当本反担保人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本反担保人授权贵行,从本反担保人开户银行的帐户中扣款,直至扣清全部款项。
本反担保人开户银行
帐号
5、贵行依照本反担保函第4款规定所发生的行为,本反担保人放弃一切抗辩和追索的权利。
7、本反担保函是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反担保人,本反担保函所有条款规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均不受影响,本反担保函继续有效。
A. 担保申请人和本反担保人与其他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
B. 担保申请人和本反担保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和破产、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产权变更等各种变化。
C. 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D. 经担保申请人和贵行协商后,对保函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8、本反担保函自签发之日起,至保函到期后两年内有效。其间当担保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函有效期并经贵行同意时,本反担保函的效期自动相应延长。
9、在履行本反担保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的,应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反担保函,由本反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