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065号文核准,自2010年8月2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9月21日结束募集工作。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人民币3,139,805,735.23 元;依照《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458,285.47 元。上述资金已于2010年9月3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0,32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140,264,020.7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员工认购份额为40,514.84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0.001%。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0月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
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1日
范文二:论附生效条件合同
论附生效条件合同
摘 要:附生效条件合同作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加以条件而影响合同的生效,体现了私法上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在附生效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前合同由于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已经的成立的合同,而另一方在遭受损失时却无法向不诚信一方追究违约的情。文章探讨了附条件合同条件条件成就前合同效力,以及违反该已成立合同的责任认定问题。并得出不应将条件成就前的合同视为已经生效的合同,责任的追究则相应的以缔约过失责任辅以其他制度来进行。
关键词:附生效条件合同;效力;责任
1.附生效条件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决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附条件的合同即是当事人以自己所设定的条件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与对条件的界定相对应,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发生或消灭的附款。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的附款。与附生效条件合同
相对应的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本文主要在于对附生效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前的合同效力及相关救济的探讨,因此出于表述方便,下文如无特别规定,所称附条件合同皆为附生效条件合同。
2.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
对于附条件的合同处于未生效状态,有学者认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为当事人投机提供了很好的手段,可能存在鼓励不诚信的行为,因此有学者提出,合同的效力是国家法律评价的结果,只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合同及发生效力,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应该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学者认为诸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等已经成立合同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其中有广义的合同效力和狭义的合同效力说,”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系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发生与消灭,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附条件合同或附期限生效或失效的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等的特别生效手续才生效的合同中的效力系指此意。”此外还有一种合同拘束力与效力说,该观点也承认合同自成成立时便具有拘束力。
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该层面上的约束力与合同效力并不是一种性质的。拘束力与履行力并不是生效合同内各种效力的划分。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述,合同的效力,合同内约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条
件成就前并没有产生。”契约经意思合致而成立时,当事人因而受契约之拘束,此为契约之拘束力,系指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易言之即当事人一方不能片面废止契约。与’契约拘束力’应严于区别的是契约之效力,即基于契约所生的权利义务。例’当事人缔结之契约已经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即应受契约之拘束’,系指’契约之效力’;其所谓’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销’则指’契约之拘束力’而言,故契约效力的发生,以契约有效成立为前提,契约通常于其成立时,即具有拘束力。”从学者口中的合同拘束力以及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来看,该拘束力的内容正是我国学理上的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当事人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等主要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义务,并不是合同范围内的义务,我们可任意将其称为《合同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上的义务,即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前不应该将其认定为具有合同效力,但是应该认定合同法上的效力中的非当事人约定履行内容的部分,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成立后应该具有一般约束,但是该约束绝不是进过法律评肯定价后的合同的效力,它仅仅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违反这种义务主要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追究。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法律逻辑的基础上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确实可能会存在如前面所述案件中的保护
弱势方当事人力度不够的情况,但是笔者觉得在私法领域更多的是遵从合同双方的意思,因此在依照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以其他制度配合,来平衡双方实力,力求公平保护。
3.缔约过失责任下的补充
3.1对于任意条件设立的限制
前文中论述了条件的分类中有一类是依据条件事实的发生与否与当事人的意思结合程度可以分为偶成条件、任意条件和混合条件。其中偶成条件是指条件的成就取决于偶然事实而非当事人的意思,不受其影响。而任意条件则是指条件的成就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混合条件则是二者的的结合,对此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大量当事人违反条件成就前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情况主要是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完全取决于一方或很大程度的随意条件,或者主要受一方当事人控制的混合条件,而这些条件往往是并不符合条件本身的要件要求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应可以加强将事实设定为条件的基本要求,这样可以可以一定程度上预防当强势当事人一方任意控制合同的效力。
3.2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为防止附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不正当的控制合同的生效与否,我国《合同法》上也是有所规定,如45条第二款的条件拟制成立的规定。该项约束当事人任意违反已成立的条件成就前的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手段,法律实践中应充分运用。针对此前的当事人是否不正
当干预条件成就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在前述限制当事人任意条件设定的前提下,当把多数条件设定为偶成条件而非任意条件时,笔者认为在实务中会大大缩小此前的不正当干预证明难度。
3.3将”情事变更原则”引入附条件合同当中
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阻止条件成就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条件成就前合同的要素发生一些比较大的变化,而此时继续依照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会使一方当事人受有较大的损失,所以便会去阻止合同条件的成就。如果相对人没有为立约人受诺言约束支付对价,那么在条件成就前,附条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处于失衡状态。这时如果允许立约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使双方权利义务的天平重新趋于平衡。这样给予一方当事人因为合同中部分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合同内容作适当修改可以有效防止阻却生效条件的发生。但是情事变更应主要适用于普通民事生活中,而对于商事交易领域则应在限制任一条件的情况下充分当事人的意思,”情事变更”的适用应该相比民事领域有所限制。
此外由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回复到合同未签订前的状态,对于”信赖利益”的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缺陷而是否赔偿理论上存在重大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也可适当考虑台湾或德国法上的对期待权的侵权责任来追究附生效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前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作者简介:周鹏,男,(1987- ),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范文三: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及合同的效力? 悬赏分:10 | 解决时间:2010-12-30 19:36 | 提问者:陈怡706
最佳答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包括单位、个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当事人对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因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两种特殊的合同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回答者: 热心网友 | 2010-12-28 10:02
合同一般是双方签字后就立即生效,合同的后面一般着“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之类的字眼。一份完整正规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签约后有什么大问题,双方友好协商不成的话,先去申请仲裁。
范文四:房产合同生效条件
《房产合同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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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8
文章分析了房产合同生效条件不同而导致的房产合同效力不同:合同生效因合同的性质不同,生效的条件也不同:同时文章还提供了房产合同,房产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生效等相关信息咨询。
房产合同生效因房产合同的性质不同,生效的条件也不同。一般有下列三种情况:
(1)依法成立的房产合同,房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依法成立的房产合同,是指房产合同订立的各个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合法主体,没有虚假主体(如未经过工商登记的组织、被撤销的组织)情况;订立房产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没有强迫表示的情况;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没有虚假表示情况(如谎称有外贸经营权、谎称自己对某件财产有所有权);房产合同采取了法定或约定形式;房产合同中所涉及的经济交易是合法的,生产流通的财产是国家允许的。如果房产合同不具备前述所有的条件,则房产合同存在订立的瑕疵,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2)依法律规定,房产合同在成立之后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房产合同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一些如房产转让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www.lvshimen.com
范文五: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质押合同的生效
质押合同的生效
(一)考点概念分析
1、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将占有的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并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特点
(1)质权是担保物权。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2)质权之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所有权之外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
(3)质权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4)质权以所出质财产之交换价值为担保利益。
3、质押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难点、易混点分析
1、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2、《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分为上市公司股份和非上市公司股份。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此条修正了《担保法》第78条的相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对抗第三人。
(1)动产质押中,质押合同以交付动产为生效要件;交付之后,质权人又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2)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出质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以公司债券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出质不得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篇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是在什么条件下(转 载 于:wWW.xIElw.COM 写论文网: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成立,在什么条件下生效,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是在什么条件下成立,
在什么条件下生效,
质押权是质押合同成立就设立,还是要交付质物才设立,
抵押权是抵押合同成立就设立,还是办理登记才设立呢,
答案: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
2.抵押权分情况:
【1】,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参考: 甲问:不是的,抵押不动产是要式,质押物品凭证一般不需要要式和同 乙答:法律学的不错,但是你的质疑存在逻辑漏洞。
我用举例的方法说明那个我的观点。
你说的一般的,我说的是特殊的。
你能说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都是要式合同,而不存在例外么,
楼主的何例外。
从逻辑上说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之要式合同的子集
丙答: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应该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字成立,在合同所指业务完成(例如贷款已经发放到抵押人账上)时才生效,如果因其他原因合同所指业务完成,那么即使已经成立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篇三:抵押权生效与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区别
抵押权生效与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区别
在办理个人借款合同公证中,多数当事人都把不动产抵押权生效的要件看成抵押合同签字行为的完成,在他们看来,只要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则他们的债权就会得到保障,然而这种观点并不正确,而且对债权人来说也存在着不能优先享受抵押物赔偿的风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抵押人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登记时生效,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一些特殊物品提供抵押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抵押权生效的要件为登记;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合同以双方签字后生效为要件,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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