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农村离婚案例
农村离婚案例
篇一:农村离婚案例(311字)
原告陈女士与被告张先生原系夫妻,原告张小姐系陈女士、张先生的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原共同居住于房屋A,该房为农村宅基地房屋。其中70平方米为祖传,140平方米为被告及被告父母、兄弟姐妹三人于1981年共同提出申请建造,100平方米系被告及被告父母、原告二人于2000年共同提出申请建造。2003年末,该房屋以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被动迁至新房屋B,并得到33万动迁安置费。但张先生迟迟未办理房屋产权证。2005年4月,陈女士因张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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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财产依法分割、小孩随陈女士共同生活。同年10月,被告将两原告赶出房屋B。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及张小姐在房屋B应有的份额。
篇二:农村离婚案例(221字)
周某(男)与李某(女)均系某县农民,原告李某诉称,1998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磨擦。尤其是女儿的出生,让周某极为不满,嫌李某生了女孩,不能延续香火,传宗接代。为此,他经常不顾家,在外赌博,对女儿也不管不问。2004年3月被告周某说去外面打工,至今没有回来,也没有与家人联系。原告李某找人打听其下落未果,且未寄分文回家,李某失望至极,一纸诉状于法院,请求与周某离婚,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篇三:农村离婚案例(5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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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觉得没什么是稳定的~”张民(化名)不屑的语气里带着些许无奈。今年30岁的张民是山西临县安家庄乡朱家沟村人,与大多数同乡一样,他外出打工,盖房子、修车……努力赚钱养家。结婚8年,有一个6岁的儿子,但他的老婆最终还是跟别人跑了。
8年前,张民通过QQ聊天认识了刘琴(化名),两人一见钟情并很快结婚。他们所谓的结婚就是办了喜宴,并没有领结婚证。结婚后,张民和刘琴一起来到太原打工。尽管他们能吃苦,收入并不可观。
后来,张民认识了一帮社会上的朋友,经常三四天也不回家,和刘琴的感情也渐渐淡了。一天张民半夜回到家里,发现刘琴不在,追问之下才知道她在外面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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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我挣不来钱,不能给她想要的生活。”张民说,从此以后,他也开始放浪形骸。今年5月,刘琴最终选择离开张民,两人再也没有联系过。
“我们双方都有责任,来到城市受到的诱惑太多了,没有把持住。”张民说。
在广大农村,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临县是山西省最大的劳务输出县。在2013年,该县有486对夫妻进行离婚登记,其中90,是农村人口,而在2007年,这一数据仅为71。临县人民法院一年受理700多起民事案件,其中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占到75,。这些数据还不包括在农村广泛存在的双方未领证但已经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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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案例分析]农村老年人离婚的困境
农村老年人离婚的困境
随着时代的发展,有许多的老年人也跳出从一而终的窠臼,加入到了离婚大战的行列。相对而言,老年人离婚似乎比年轻人少些纠葛,比方说没有子女的牵涉,但老年人离婚也有些现实的困难,尤其是农村的老年人。他们没有什么共同财产,房屋也是老式宅基地,没有什么价值,下面就是我代理的一起老年人的离婚诉讼:
案情简介:
双方当事人年龄都在60岁以上,1975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吵闹,男方因不堪吵闹,在外面有了新的感情,并在06年至10年间在外共同居住,在2010年后和好,回来居住。在2012年,女方趁男方不在家,将家里所有的东西,包括锅碗瓢盆褥子被子粮食存款等全部带走,并起诉离婚。
诉讼过程:
第一次起诉时,我的代理人不同意离婚,因为所有东西都被带走,他已衣食无着,我们提交答辩状,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后女方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本案的难点在于财产无法查明,因为男方将自己所有的工资、存款都交给了女方,男方连有多少存款,在哪个银行都不知道。另外,被拉走的东西还包括拖拉机、洗衣机等,但也无被拉走的证据。后来,我们在一起讨论诉讼对策,最终发现了原告自己写的一份银行存款记录(原告怕忘了,记录自己看的),并根据生活经验,要求法院调取证据,并附明细如下:
财产清单
被原告带走的财产清单如下:
一、经营饭店收入20万元。我曾经经营过10年以上的饭店,以每年最少2万元的收入,以经营十年计算,存款最少在20万元,现有原告记录的存款11万及账号为:
1、2010年11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5万元,卡号15420801130XXXXXX;
2、2008年4月15日,农村信用社1.6万,卡号90707042001110XXXXXX;
3、2007年8月19日,农村信用社2.2万,卡号907070420011101XXXXX;
4、?年1月11号,建设银行0.6万,卡号2203230151130XXXXXX;
5、?年1月26日,建设银行0.3万,卡号220323015113XXXXX;
6、?年6月9号,邮政储蓄1.3万,卡号030337078600XXXXX;
7、农村信用社活期存款,账号90707042001XXXXXXX;
二、2011年工厂打工收入7万元。
2011年春节之后,原、被告与二女儿陈XX一起去XX经营的食用蘑菇厂打工,每月5000元,到2012年共计7万元。厂里管吃管住,没有其他花费,这笔款项都是原告支取,厂里都有存档,法庭可以调查;
三、10年的粮食收入4.5万元。
1、粮食收入4万元。我现在身体还很好,一直在种地,以去年粮食收入计算:我种了4亩地,一亩地产1000斤小麦,一年就是4000斤,4000斤就最少4000元,以10年记,也是4万元,而实际的粮食收入远远超过这个数;
2、两年产的粮食,我种了4亩地,一亩地产1000斤小麦,一年就是4000斤,两年8000斤,吃3000斤,至少还剩5000斤,共计5000元;
四、其他
1、三轮车(8000元);
2、水泵(200元);
3、洗衣机(600元);
提交材料后,法院确定给查询相关项目,等查询完毕后,在开庭确定。本案还在审理中。
范文三:务川农村离婚案例调查报告
专业实践(调查)方案
遵义电大 2013秋法学专科 徐炜
近几年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农村离婚案件与前几年相比明显上升的趋势,给家庭、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性。为此,加强对夫妻双方进行婚姻、家庭的传统美德和国家规定婚姻法的道德普及教育,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偏远山区农村离婚案件的发生。
一、调查目的
近几年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农村离婚案件的了解,总结分析存在的相关原因。
二、调查对象
法院法官(向志成、徐明) 离婚当事人(马胜波、任晓慧)
三、调查内容
近几年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农村离婚案件的情况
四、调查方法
询问法、查资料。
五、社会实践及时间安排
第一周:2013年10月1日至10月7日,设计调查方案,拟定调查计划及确定调查的人员。
第二周:2013年10月8日至15日询问县人民法院同志。
第三周:2013年10月16日至22日询问法院法官,详细查阅了相关材料。 第四周:2013年10月23日至10月30日,整理资料,查阅记录,拟定调查报告初稿。
对务川县山区离婚情况的调查报告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两个人走到一起的纽带。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的思想观念也在改变,由于外出务工等多种原因,致使婚姻越来越不牢固,家庭越来越不稳定了。当前,农村离婚现象日益突出,在农村,离婚也不是件稀罕事。可以说,现代的年轻人,是房子越住越大,孩子越要越少,心胸越来越宽,变动异化的空间也就随之越来越大。
一、山区离婚现状及特点
离婚案件已经在各法院民事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本人以调查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例:
2010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4.5%,2011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8%,2012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9.5%,到2013年上半年,离婚案件的比例已经上升到了33%。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以点带面地看出我国离婚现象的基本情况。
(一)女方起诉离婚案件多。在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5%。这说明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反映了女性反对封建婚姻的束缚,为追求幸福的婚姻和充实的精神生活。要求离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从这点来看,离婚率升高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增大,有些地方经济落后,生活困难,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常为家中的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另一方面,在农村有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员,由于环境的变化,思想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夫妻之间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产生差距,而提出离婚。
(三)从年龄上来看,25到40岁的年龄之间提出离婚的较多。在调查中,这个年龄阶段提出离婚的占起诉离婚人数的95%。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正处在上有父母要赡养,下有小孩要供养,生活压力大的阶段。夫妻双方遇到困难,不能同甘共苦,不能互相理解,相互鼓励。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经过几年的创业或者在外务工经商,他们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实力嫖娼、找情人、包二奶,他们不希望也不想到农村干农活。
二、导致农村离婚率的主要原因分析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经济、文化、习俗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为家庭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家庭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个体,一旦缺少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其稳定性就会动摇。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婚姻是一种体现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社会现象。一旦,收益与成本不相符合,必然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由此原因引起的情况,分两类:一类是由于生活困难,生活开支入不敷出,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夫妻双方心情焦虑,常有怨气,稍不顺心,便发生争吵,长此以往,便形成感情破裂。另一类是经济困难,夫妻一方不得不外出打工,一年半载难相聚。并且夫妻一方因环境的变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双方即使见了面,也因观点,兴趣不一致而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因此而疏远,引起离婚。
(二)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由于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在独立自我和婚姻家庭这架天平上,平衡的指针则更多的指向了自我。农村守旧的思想观念被社会发展冲击已显得很开放了。
(三)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提高、凑合意识减弱;社会环境的宽松和社会交往的扩大使婚姻当事人的自我选择更自由;家庭的小型化使当事人在婚姻冲突时缺少其他家庭成员的缓冲。现代社会的发展是高节奏的,任何工作都在以极快的节奏和频率在运转。在这样高节奏的社会里,竞争四处可见。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人的交流减少,心理压力增大,所以人心灵上由于缺乏交流变的近乎空白。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群属性迫切需要个体的交流,需要感情上的富足。而婚姻,家庭也就当然成为首选的避风港。他们希望从家庭中得到慰籍。一旦,这种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就会导致对婚姻的失望。在这里,离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
(四)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仍然突出,并且农村比城市突出。存在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比较底,当女方想要达到一定要求的时候,男方拒不同意,还认为是女人贪图享受。男人的这种旧思想造成,认为妻子
是家族主妇,应该在家做好自己的事,端了我家碗,就得服我管,自己想怎样就怎样,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而没有把妻子当成平等主体来对待。随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从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我们可以看出两地分居、暴力、背叛、谎言等已经成为导致当代中国农村婚姻家庭危机的导火线。由于一方的猜忌、不理解、不信任和不宽容,使另一方在婚姻面前焦头烂额、苦不堪言,也最终使他们走向婚姻的尽头——离婚。
(五)草率结婚导致离婚。在此类离婚案件中青年夫妻居多。夫妻双方因婚前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把婚姻视同儿戏,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对方有许多缺点,自己不能忍受,于是双方常吵架,造成矛盾加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一些媒体将这种现象称作“闪电婚姻”。另一类是双方发生一点小矛盾,缺乏沟通,不能互相谅解,草率提出离婚,而对方为了面子,也轻率地同意离婚。以复婚增多来推论青年人轻率离婚是有实据的,对复婚夫妇的抽样调查显示,就有25% 的当事人后悔自己“当初离婚太冲动”。 很多婚姻仅仅是“感冒”,并没有得“绝症”。其实,有很多家庭是能够挽救的,但是大多数夫妻双方却不懂得如何沟通,如何经营家庭,致使婚姻处于“亚健康”状态。
(六)其他原因造成离婚。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仍然占很高比例。婚外恋不仅十九世纪,即使在二十世纪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有钱就变坏”、“有权就藏娇”的“陈世美”仍然随处可见。再婚离婚的也有一定比例,因再婚后,在处理对方子女问题时,夫妻双方往往发生争执。近年又出现了一种新型案件,与网友发生恋情,移情别恋而导致离婚。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或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
手续简化、收费低,也是离婚的催化剂。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新的《条例》取消了原来离婚登记需要单位出具证明等繁杂手续,本着以人为本,简化手续,离婚双方只要写好离婚协议书,带上必须的证件,缴纳相应的工本费,就可以当场发放离婚证。导致相当部分人群尤其是年轻人,对婚姻缺乏责任感,甚至认为是一种时尚,发生矛盾后,意气用事,草率离婚。
三、农村离婚现象带来的影响
农村离婚,又会带来怎样的一系列影响呢?离婚首先是一个家庭的悲哀,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离婚必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些不良效应,甚至是恶果;但不离婚未必就
使一个破裂的家庭稳定,有的出现恶性事件也正是不及时离婚的结果。
(一)对子女造成的影响。父母从已无情感的婚姻中得以解脱,无辜的孩子却在残缺的家庭中失去关爱。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真的很严重吗?父母离婚确会给一些孩子带来如生活困难、心理自卑或学习成绩下降等影响,但传媒关于“离异家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 之类的报道显然夸大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消极影响。与其让子女在父母唇枪舌战、视同路人的完整家庭中战战兢兢地度日,不如在宁静、温馨的单亲或再婚家庭中放松、愉快地生活。至于离婚当事人不尽抚养责任以及继父母恶待继子女的现象,传媒所曝光的只是一些典型个案。实际上大多数单亲家庭的父母都给予孩子特别的关爱,尽可能减少夫妻离异对孩子的伤害,大多数再婚家庭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也比较好或者一般。
(二)对社会稳定性造成的影响。很多人担心离婚率攀高将导致家庭解体并影响社会稳定。 然而,离婚率的高低与社会稳定性之间无必然联系。在短时间,小范围内,离婚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离婚率不是婚姻稳定性的惟一测量指标,婚姻质量才是最重要的婚姻稳定。勉强凑合的低质量婚姻从形式上看是完整稳定的,但实际上潜伏着矛盾。它表明一个死亡婚姻解体了,而另一个新的再婚家庭正在孕育,在新的基础上走向更高层次的稳定。
(三)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整个社会的离婚率上升很快,达到一定比例时,这批需求量就不可以忽视了。广而言之,搬家、重新购置家具、装修等活动,还促进了其他行业的繁荣,家具制造业,装饰业,交通和饮食行业等。以房地产业为例:两个人选择离婚,首要的分离就是住所的分开。无论具体情况怎么样,其中一方必定要搬出原来的住所。客观上,无论是租房、买房、或是再次组织家庭,都带来对房屋的需求。一分为二,同样两个人使用的房产面积却增加了,体现在市场上,就是需求增加。从这个角度来讲,房产开发商,倒是可以把更多的目光投象离婚人群。
四、对农村离婚现象的建议及对策
婚姻是成家立业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不幸的婚姻让人饱受创伤。在幸福与不幸之间,大家自会有自己的选择。但是,在做决定之前,也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一)避免草率离婚。进一步加强感情的培养和交流。针对婚后一到二年离婚较多
使一个破裂的家庭稳定,有的出现恶性事件也正是不及时离婚的结果。
(一)对子女造成的影响。父母从已无情感的婚姻中得以解脱,无辜的孩子却在残缺的家庭中失去关爱。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真的很严重吗?父母离婚确会给一些孩子带来如生活困难、心理自卑或学习成绩下降等影响,但传媒关于“离异家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 之类的报道显然夸大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消极影响。与其让子女在父母唇枪舌战、视同路人的完整家庭中战战兢兢地度日,不如在宁静、温馨的单亲或再婚家庭中放松、愉快地生活。至于离婚当事人不尽抚养责任以及继父母恶待继子女的现象,传媒所曝光的只是一些典型个案。实际上大多数单亲家庭的父母都给予孩子特别的关爱,尽可能减少夫妻离异对孩子的伤害,大多数再婚家庭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也比较好或者一般。
(二)对社会稳定性造成的影响。很多人担心离婚率攀高将导致家庭解体并影响社会稳定。 然而,离婚率的高低与社会稳定性之间无必然联系。在短时间,小范围内,离婚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离婚率不是婚姻稳定性的惟一测量指标,婚姻质量才是最重要的婚姻稳定。勉强凑合的低质量婚姻从形式上看是完整稳定的,但实际上潜伏着矛盾。它表明一个死亡婚姻解体了,而另一个新的再婚家庭正在孕育,在新的基础上走向更高层次的稳定。
(三)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整个社会的离婚率上升很快,达到一定比例时,这批需求量就不可以忽视了。广而言之,搬家、重新购置家具、装修等活动,还促进了其他行业的繁荣,家具制造业,装饰业,交通和饮食行业等。以房地产业为例:两个人选择离婚,首要的分离就是住所的分开。无论具体情况怎么样,其中一方必定要搬出原来的住所。客观上,无论是租房、买房、或是再次组织家庭,都带来对房屋的需求。一分为二,同样两个人使用的房产面积却增加了,体现在市场上,就是需求增加。从这个角度来讲,房产开发商,倒是可以把更多的目光投象离婚人群。
四、对农村离婚现象的建议及对策
婚姻是成家立业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不幸的婚姻让人饱受创伤。在幸福与不幸之间,大家自会有自己的选择。但是,在做决定之前,也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一)避免草率离婚。进一步加强感情的培养和交流。针对婚后一到二年离婚较多
这一婚姻危险期,一是婚前双方要加强了解,不要草率结婚;婚后要多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多想对方的优点,多检讨自己的不足。在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不要冲动地去民政部门或者上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而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试离婚。“试离婚”是婚姻存续与婚姻解体之间的移行阶段,是一种准备性离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试离婚日子后,平静下来的夫妻两人也许会发现,在他们彼此心里,对方还是像从前一样重要。重归于好后,离婚的事情便不了了之??,“试离婚”有助于双方婚姻解体后的生活适应和心理调适,给双方提供一个情感空间。
(二)做好离婚财产分割。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时,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意味着一律平均分配财产。而应该兼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相对较低,对女方进行适当照顾,有利于保障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离婚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经济收入较差的妇女克服困难、重建生活。
(三)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家庭责任感。教育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观念,倡导“以德治家、以责护家”的家庭文化;教育广大群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防微杜渐,洁身自好,拒色防变;教育广大群众珍爱家庭,爱护家人,共同把家庭建设成为充满感情的温馨港湾。
家庭是社会的个体,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幸福、美满的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应该把家庭创建作为维系亲情、遵守道德、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重要载体,让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总之,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对结婚、离婚应该报谨慎的态度。尽量避免和减少离婚事件的发生。
范文四:离土背景下的离婚案件分析——对121例农村离婚案例的调查
离土背景下的离婚案件分析——对121例农
村离婚案例的调查
2009.5()
LegalSystemAndSociety
{l;I占缸会
离土背景下的离婚案件分析
对121例农村离女昏案的-周查
寻朝兰蒋爱群
摘要本文以湖南省一个人民法院的121个农村离婚案件为例,在分析121个个案中离婚原因
的基础上,总结了离土背
景下农村离婚率上升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讨论了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文中认
为法官取证责任的转移引起的
第三方参与的减少,法庭处理方式和法官观念的变化对于农村离婚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离土背景离婚案件离婚原因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86-02
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是”乡土社会”,农村家庭固守在土地上,男
耕女织,婚姻较为稳定.随着2O世纪8O年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农村
开始了非农化进程,很多人通过”离土离乡”或”离土不离乡”转入非
农产业.从所考察的沙市法庭辖区来看(该法庭管辖社港,龙伏,沙
市,淳口四镇),2007年四镇的经济总收入为348614万元,其中第一
产业总产值为84o22万元,不到总收入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人们
的收入来源不再主要依靠农业,非农化(离土)已经成为当今农村(至
少在所研究的辖区)主要特征.
“离土”不仅改变了农民的就业,提高了农家的经济收入,也导致
了城乡文化的交融和农民观念的改变,这对传统的农村社区和农村家
庭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引起广泛注意的是近年农村离婚率的不
断上升,在局部地区甚至超过了城镇的平均水平.如江苏中部的宝应
县,以前农村青壮年人口的离婚率不到5%(离婚一结婚比),2004年
已超过30%,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有人惊叹,”离婚正在成为中
国农村真正的社会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浏阳市沙市法庭2008年1月.10月结案
的l2l件离婚案件的实证分析,从多角度对离土背景下农村离婚的原
因进行了考察,接着分析了法院的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和法官的司法
理念,试图深入探究这些因素对农村离婚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一
,农村离婚的原因
笔者通过对案卷的阅读以及和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官的访谈,归纳
了这121个离婚案件中引起离婚的原因.这些原因主要包括:
(一)草率结婚导致离婚
受地理条件限制以及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农村的适婚青年往往
是由他人介绍相识,在相识不久后即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
后无法建立起感情,从而导致离婚.在l2l件案例中,因性格不合而
起诉离婚的有47件.占总数的38.8%.
(二)婚外情导致离婚
在121件案例中,有47件是因为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占所有案
件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男方有婚外情的l6件,女方有婚外情的36
件,一个案例中双方都有婚外情的5件.可见,婚外情已经成为引起
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不良嗜好导致离婚
这些不良嗜好包括酗酒,打牌,赌博,吸毒,买码0,甚至犯罪等.
在121件案例中,29件提到一方有不良嗜好,占所有案件的24%,通
常基于这类原因提出离婚的多是女性,在这29件案例中有25件,占
86%以上.
作者简介:寻兰,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2007届硕士研究生
蒋爱群,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86
(四)夫妻长期分居造成感情破裂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外出务工的家庭.夫妻的一方或者双方外
出务工,长期不回家,致使感情转淡,从而提出离婚.
(五)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离婚诉讼中的暴力一般多是那些大男子主义意识浓厚或性情粗
鲁的丈夫殴打妻予的行为.在这121件案例中,夫妻之问涉及到不同
程度的殴打行为的有l8件,其中l7件是丈夫殴打妻子.尽管男尊女
卑的思想在城市已经逐渐弱化,可是在农村仍然影响很深,而另一方
面,随着妇女对男子依附性的减弱及个性的增强,她们更加不能容忍
丈夫的哪怕是偶发性的殴打行为.因此,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
女性的增加,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妇女民主平等意识的觉醒.
除了以上的原因,还有一些原因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占主要地位,
但是也构成了提出离婚的原因的一部分,如经济原因,一方患病,没有
子女等等.
结合农村的离土背景,可以将农村离婚率的上升归结如下:
一
是离土背景下农村婚姻伦理观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两个
方面:一方面是婚姻伦理观从家庭本位转向个人本位,传统的婚姻伦
理属于家庭伦理的一部分,强调家庭的价值与权利.传统婚姻的主体
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及宗族,如费孝通所说,之所以有婚姻与家庭,是
由人类社会的完整和新陈代谢决定的——人类的抚育需要男女的合
作,所以产生了以性别分工为基础的婚姻家庭.但是,现在的婚姻伦
理则更多的是个人本位的,子女的抚育不再成为维系婚姻的力量,很
多家庭尽管有了子女,但是一方为了追求个人感情的幸福不惜抛家弃
子;另一方面是,婚姻伦理从由男性主导转向妇女追求民主与自由的
意识加强.从提出离婚的数据显示,对于现存婚姻表现不满的更多的
是在妻子方面,她们已经从传统的”从一而终”社会伦理观念摆脱出
来,并使用离婚的权利去追求幸福.
二是离土背景下影响婚姻稳定的因素增多,如上文中的婚外情,
夫妻分居,不良嗜好等.以婚外情为例,在现今社会,婚姻中的出轨已
经不再是新鲜事,从有钱人的”包二奶”到普通人的”红杏出墙”,都已
经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人们对于这些行为的态度也从以前的
鄙视到现在的日渐宽容.正是在这样一个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加之外
界的诱惑,使得许多人更有可能背叛自己的婚姻.
这两点是相辅相成的.婚姻伦理观的变化促使人们对于离婚较
之于过去更加的宽容,由此在面对婚姻的不稳定因素时更可能选择离
婚而不是努力修补婚姻的缺陷;而不稳定因素的增多使人们相信婚姻
与家庭不再是牢固的堡垒,而是时刻处于风雨飘摇中,从而促使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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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占缸金2oo9.5()
更加宽容的接受离婚,这样又进一步强化了新的婚姻伦理观.
二,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
“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是人们对待婚姻纠纷的一贯做法.这
和中国农村传统的家族观念与婚姻价值观密不可分,传统的家族观念
重视家庭的完整与婚姻的稳固,即使一桩婚姻已经面临了很多矛盾和
问题,但还是希望它能够继续维持,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也不例外.但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在这l21个案例中,最终调解和好的只有7件,即
使算上双方和好后申请撤诉的案例,这个调解和好的比例也仅有
13%,和人们对于离婚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贯期望相差较大;相反,调解
离婚的有47件,达到所有案件的39%.而笔者对于1988年浏阳市
三个派出法庭101个案件的统计中,调解和好的有28件,通过对比可
以看出,法院调解和好的比率在下降.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离土背景下法官处理离婚案件与过去
有什么不同?这些变化对于农村离婚有什么影响?笔者通过在法庭
的观察以及对处理案件法官的访谈,发现以下因素影响着法官对案件
的处理:
(一)法官观念的变化
司法理念的变化是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变化首先是社会转型的
结果,在离土背景下传统思想如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对人的观念的影响
越来越小,对法官的影响也不例外;另一个原因在于法官队伍的年轻
化和高学历化(该法庭法官和法官助理共5人,均为40岁以下,其中
3人3O岁以下,4人受过大学本科以上法学专业教育,1人法律大专
毕业).年轻化意味着他们对于婚姻的看法更加”前卫”:”离婚对双方
来说只是旧的结束,但更是新的开始,是新的选择的开始”,在笔者与
几位法官访谈的过程中,总是听到这样的话:”法律是什么?它的内涵
是什么?最主要就是保护人的自由权,民主权,婚姻只是个契约,一方
不愿与另一方继续这个契约,当然就要解除”,”每个人看事物的出发
点不同,从旁人来说,和比离总是好的,但对于婚姻来说,好不好,和不
和,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哪怕当事人当时对事物的看法与旁人不
同,甚至是错误的,当我们只能也必须尊重他本人的意愿.这才是对
人权的最大最好的保障”@.
这些法治理念以及法官自身婚姻观念无疑会使法官对于离婚案
件处理的倾向性发生变化,使现在的离婚较之于过去更为容易.
(二)司法资源的紧张导致调离的增多
笔者在旁听了数个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后,发现法官处理离婚案
件时存在一种通行的做法:首先调和,在无法达成双方和好的情况下
考虑调解离婚,在调解离婚无望时,作出判决.但在面对离婚与不离
婚的选择时,法官的处理方式与我们传统的”劝和不劝离”的思想不一
致:如果一方当事人离婚意愿极其强烈,尽管可能并没有达到法定的
离婚条件,在调和不成时,法官会努力说服另一方接受离婚,而不是直
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笔者曾就此问题问过法庭的袁法官,
“从省事的角度来说,法院希望双方调解离婚:从息事宁人的角度来
说,判不离的效果没有调解离婚的好”,”判不离仍会导致一方对判决
不满,而调解是双方同意的,没有不满和上诉的现象.一般情况下,法
官根据办案经验及对案件的了解,即使知道这次可以判不离,也更知
道原告下次还是会来,因为婚姻已无法挽回,所以希望双方能一次性
解决矛盾,不必要再浪费社会资源.比如有些案件.被告坚决不离,而
双方分居并未满两年,但通过与原告交流,原告早已对婚姻失去信心,
下次肯定还是会起诉,所以在调解时,会对被告做调离的工作.
尽管从法院自身考虑,在调解与判决之间选择调解节约了司法资
源,同时也顾及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如法官所说,调解离婚比
判决不离婚更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这可以说是法官在考虑各方面
因素后作出的理性选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选择对农村离婚产
生的影响:有一部分原本没有达到离婚条件的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
变成离婚的结果.当然,我们不能将离婚率的上升全部归因于法官处
理方式的选择.不可否认的是,至少——法官对于调解的选择在一定
程度上使得离婚变得更加容易.
(三)第三方参与的减少
在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以前,法官肩负着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责
任.据法院工作了二十多年的李主任介绍,对离婚案件进行取证时,
除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婚姻状况的说明以及维持婚姻的意愿以
外,法官通常还需要对当事人的父母,熟悉当事人情况的邻居以及村
干部等进行调查,他们的意见是离婚案件不可或缺的证据.尽管法律
没有规定,但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做法.
从上可以看出,司法改革前离婚不是夫妻两人之间的事情,而是
关系到夫家和妻家两个家族的事情,离婚可能使家族的声誉受到损
害,使通婚的两个大家庭本来友好的关系因为离婚而陷入僵局.这些
原因促使第三方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同时,法官的调查取证也为他
们的参与提供了平台.他们的劝诚,调解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法官调
解和好的顺利进行.
法院进行司法改革后,法官从调查取证中脱离出来.调查取证的
责任落到律师和当事人的头上.尽管律师也会调查当事人的亲属对
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看法,但是,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律师在进行调
查取证时,不可避免的会尽量地获得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据,而避免
对自己的主张不利的证据——”选择性举证”的结果可能使得双方的
证明事实完全相反;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书面证词往往使得法官难辨
真伪.最终的结果是:法官对于两方亲属的书面证词均弃置不用,’只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做出判断.可以说,这种体制上的设计无意中
排除了第三方对于对离姻案件的参与,同时也使得调解和好的难度在
增大.
三,结论
通过对121件离婚案件的实证调查,笔者总结了案例中引起离婚
的原因,进而分析了离土背景下农村离婚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并对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方式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于农村离婚的影响进
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离土背景下婚姻观念的变化使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这主
要表现为对离婚日渐宽容的态度和对幸福婚姻的追求,促使人们不断
地努力摆脱枷锁,向着幸福生活迈进.
第二,司法理念的改变和人们的婚姻观念的变化相互强化导致离
婚率的上升.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庭审理方式和法官观念的变化更
加倾向于将婚姻从家族,社区中脱离出来,仅仅当成是当事人自己的
事情.司法理念的改变进一步强化人们的婚姻观,共同促进离婚率的
升高.
第三,离土背景下人们的行为方式落后于日渐进步的婚姻观.一
方面人们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与爱情的观念加强,而另一方面草率结
婚,婚外情,不良嗜好等现象增多,两者互相矛盾.离婚率的逐年上升
向人们敲响了警钟,提醒人们要更加慎重,理性的对待婚姻.
注释:
?买码又称为地下六台彩.是相对于正规的六合彩而言的,六合彩是由香港”六合
彩一公司经营的商业性博彩项目.经港府注册批准.在全港发行.在内地不少地区蔓延的地
下.六合彩.仅要求码民在1.-49中选出一个数字.如果符合当期香港”六台彩”开奖的特码?
就可获得40倍于所押赌注的奖金.
??采访沙市法庭袁法官语.
范文五:[案例分析]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例:离婚女子勇维权胜诉
[案情介绍]
1998年5月22日,林某与某县那塘村那午屯村民黄某结婚,并把户口迁入夫家。?2000年那午屯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林某与丈夫黄某均分得土地。2003年5月12日,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征地补偿款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2005年8月,某县人民政府协议征用那午屯集体土地。2005年9月,那午屯村民小组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时村里在册人口为基数分配。但却排除了林某的分配资格。林某获悉后向那午屯村民小组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①判决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那午屯村民小组成员资格;②判令被告那午屯支付其应得的3375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村民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由于立法上未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根据现有法律法院尚无法作出判定。原告林某与前夫离婚后,虽然户籍仍在被告处也承包有土地,但离婚后至今一直在外打工,未参与被告那午屯的集体生产活动,对承包土地已不再进行耕种。作为土地承包方,其与发包方被告那午屯已无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告那午屯所作出的分配方案是经村民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属于村民组织自治范畴,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关于何谓村民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虽然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据以认定:(1)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2)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生活来源。本案中上诉人林某具备(1)、(2)两点的条件,对于第(3)点应从实际考虑,上诉人林某离婚后,前夫家拒不把承包地分出给林某,因生活困难,被迫离开了被上诉人那午屯,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是客观不能。因此,应认定上诉人林某具有被上诉人那午屯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农村村民组织对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虽然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但不能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人林某要求分得土地补偿款于法有据。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遂作出撤消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加速,全国各地出现了征地热潮。征地后,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在村民之间形成新的利益冲突,其间,不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例发生。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在实务操作中通常会遇到下列问题。
一、何谓村民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15条、第48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土地的基本资格,是享有承包权和表决权的前提,也是实现征地补偿款分配请求权的条件。但是,具备何种资格者是该集体的成员?该法没有予以规定,在集体成员权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欠缺。
实践中存在三种主要做法,其一是以户口为标准,而这种很可能导致利益驱动下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畸形膨胀。第二种以是否长期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以土地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而目前,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这些人有的长年在外打工,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他们的户籍仍在农村,无法享受到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土地仍然是他们唯一的最后保障。单纯以这条作为分配依据有不尽合理之处。第三种,以是否具有权利义务的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政策,我国实行“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法律制度。但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死人有地种,活人无田耕”的状态,在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往往是死人得到丰厚的补偿金。土地此时完全失去了其对农民应该具有的基本保障功能。
综合以上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谁究竟应该得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单纯以某一方面作为标准来分配都会有失偏颇。本案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完全符合有关立法精神。
二、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
《村民组织法》赋予了农民集体对农村事务、村民管理依法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解释》第二十四条对村民集体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的决定权给予了尊重。但《村民组织法》同时对在村民决议中有关程序性、实体性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范。强调了一个前提是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本案二审法院在审查该村民集体分配决议时,认为该决议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
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现象客观存在。离婚妇女在离婚后特别再嫁后,其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常常被前夫或村集体强行剥夺。离婚妇女,由于风俗习惯,社会偏见以及势单力薄等原因,往往无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村妇女离婚的代价远远高于城市妇女。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政策性意见。法律作为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有赖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领会和执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构建起富足安宁、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