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规定与条例的区别
《规定》在严格恪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深化,体现可操作性,特点比较明显。可概括总结为:一个明确、二个界定、三个增加、四个提高。
一个明确:
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个界定:
一是界定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界定了煤矿事故适用范围: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界定了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规定》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死亡人员、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做了补充规定和进一步界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三个增加:
一是针对当前瞒报事故多发而《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对瞒报事故调查进行了补充增加。在《规定》第二十六条增加了“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以及第二十九条“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等内容。
二是增加了事故调查组组长的职责。对事故调查组组长必须履行的职责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增加了事故报告的细化内容、有关事故续报以及事故等级变化等具体规定。《规定》第十三条较之《条例》第十二条,新增了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等内容,使报告更加完整和规范。《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了续报内容,强调了事故发
生后,不但出现重大新情况要及时补报,而且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续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增加了由于伤亡人员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变化而引起事故等级变化的内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更具有针对性。
四个提高:
一是提高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层级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煤矿生产现有事故报告模式,煤矿事故逐级上报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标准更高一些。即一般事故要报至省局、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均要报至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要上报至国务院。
二是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要求。《规定》第二十四条强调: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实是事故调查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事故定性、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都要事实求是、客观真实;依法依规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工作准则和根本方法,做到调查程序规范、证据充分确凿、责任处理恰当、按期结案;注重效果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目标,事故处理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要发挥事故处理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防范措施要有针对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事故调查更高层次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是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规定》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强调了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证调查组高效地搞好事故调查。
四是提高了有资质技术鉴定单位和专家的责任意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总的来说,《规定》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补充和细化,既贯彻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基本规定,又对煤矿事故调查补充了细化要求,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信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规定》的实施,将会进一步规范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范文二:制度与规定的区别
制
zhì
【名】
规章,制度〖syste?m〗: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擅作典制。——《史记?礼书》
虽有典制。——《三国志?孙权传》
今京不度,非制也。——《左传?隐公元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
guīdì?ng
〖stipu?late〗?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他在遗嘱里?规定,他的儿子们?都得学手艺?
〖presc?ribe;stipu?late;insti?tute〗?权威性地确?定为一种指?导、指示或行动?规则 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他才觉得一?清二楚。——《装在套子里?的人》
规定
guīdì?ng
〖stipu?latio?n;presc?ripti?on;formu?latio?n〗?预先制定的?规则
关于奖金如?何发放,上级最近有?新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法
bànfǎ?
〖way;means?;measu?re〗?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细则
xìzé
〖detai?ledru?lesan?dregu?latio?ns〗有关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详?细的规则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 ————————————————————————————
同:
四个词语都?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书面?条文这个层?面的意思。
异:
制度:强调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础性的?约束条文。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都涉及法律?效力,但只是分基?础性,预设性,指导性和阐?述性而已。
制度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某?项工作的管?理而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性文?书。
释义:
? 对某一事物?做出关于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决定?。
?所规定的内?容。(《汉语大词典?》简编上,第1445?页)
作为文种的?规定就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为贯?彻某政策或?进行某项管?理工作、活动,而提
朱悦雄主编?) 出原则?要求、执行标准与?实施措施的?规范性公文?。(《新应用写作?》
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范文三:制度与规定的区别
制度与规定的区别 1、 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的含 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 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 2、许多情况下,制度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 3、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 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 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管理工作 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不知目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除了这份与罚款相关的规定外还有没有其它的 规定。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网络、消防管理网络、职业卫生管理网 络、整个合起来应该叫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上述定义理解,叫规 定更合适。
范文四: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一、概念简析:
法律规则:是实质上基于社会公认,形式上来自于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道德规则:是发自内心的怜悯心、爱心等利他心理的支配下,对外在行为作出群体性评价, 所形成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的联系
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其都从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 基础服务的。它们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 立与维持秩序时, 都不能不借助于这两种手段,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偏倚。 两者是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一)相互渗透。在法律规则体系中诸多法律规则都贯穿着道德的精神,一些法律规则直接 根据道德规则来制定,或者说该法律规则就是一定道德规则的法律化,例如,前不久出台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该法律条文其本身就是对“晚辈要尊 老、敬老”该道德规则的一种法律阐释,在背后的精神或者初衷上二者并无二致。而许多的 道德规则其内容又是从法律规则中汲取的,例如,美国的德沃金教授曾提出的“守法是不是 一种道德义务”的辩题在我国的学术理论界持肯定回答者不在少数。尤其,在价值层面上, 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难以割舍。
(二)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 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 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 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三)相互制约。道德规则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和引导法律规则的废、立、改及实施,其 是法律规则的有益补充。法律规则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规则。没
范文五: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一题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法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
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简述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
详细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宪法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简述: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 ;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详细:(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
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刑事和行政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以下三种: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中级法院负责对不符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的二审管辖。
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时取得制度。即时取得,顾名思义就是在交易中须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约定一方在交了钱之后标的物(给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用来交易的物)的所有权过一段期限后发生转移,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 ;
2 交易必须是有偿(赠与,继承均为无偿);
3 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4 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买受该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案例一
1、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乙对甲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 假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因为乙对甲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3、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刑罚。
4、 甲的投案构成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
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应对甲减轻处罚。
5、 具有。属于犯罪较轻的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二
(1)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2)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