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经济法学原理
9、中止权是属于许可权。经济法学原理
10、经济学家XXX指出,所谓所有的市场都应该是单选
自由的,是一种对所有的经济都有害的误解。1、市场经济则在内在地需要法律规则的参与。没
有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的法制化,就没有市场经济
11、现代经济法理论应强调,经济法是多元利益立本身。
法。 2、法制成为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因素
12、对经济法的研究,应当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性条件。
——国家经济职能开始。 3、经济活动有法可依。市场经济本能地要求以法
13、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影响,其实质律行为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的常规手段,当然就意
是对社会经济沿既定的方向进行规制,以使国民经味着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都应当有国家有权机关
济稳定、协调、调整地发展。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从而为经
14、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政府实体的其它职权机构济活动提供基本的行为模式和运作程序。
行使是因为国家是(集合体)
15、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承担组织4、在法学及日常用语中,我们通常在三种意义上
与协调职能,是由我国所处的周边国际环境和本国使用“法制”一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仅指法律和
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战略所决定的。制度强调“有法可依”;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法治
基本同义,要求所有社会主体普遍地严格守法和依
16、法律是实现国家经济职能最有力、最稳定因而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
最常被使用的工具。 法必究”;而表态和动态相结合意义上的法制则指
17、综合经济法学说认为经济法法对象由平等的社“通过法的运行,即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
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基础上,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司法、
社会经济关系综合构成;其调整方法由经济民法方法制监督等环节所建立的法秩序。
法、经济行政法方法和经济劳动法方法综合构成。
5、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市场经济的主
、经济法是调整政庥管理经济的法律。18体多元化决定了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多元。
19、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看,经济法调整不平等6、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要求市场经济主体普遍守
主体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从政府这一价值主体的法。而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作为权力主体的政府
法律角色看,经济法调整政府以管理主体身份与作守法又是其中的关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为管理受体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
类型的关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7、传统民商法不但没有消除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
系。 而且其基本原则本身还内涵着强化这种缺陷的可
20、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发生能性。有鉴于此,现代民商法日益以社会利益为本
着大量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这构成经济法调整位而限制个人主义,以社会利益为标准要求所有权
的基本内容。 社会化其由绝对权利亦为相对权利,限制契约自
21、从经济法调整的目标要求来看,我们应当确立由,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加上无过错责任原则,以
一个适度分权的经济管理体制。使其适应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2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8、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必要的智
(1)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着经济法的本质,是统谋干预与宏观调控,在充分保障市场机制优越性的
治阶级经济意志、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水解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创造
(2)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政府干预、管理经济的社一个健康、良好、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而运作的市
会关系对经济法根本要求的反映。(3)经济法基场经济环境和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显得十分
本原则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意识。必要。因为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事实上,单纯的
市场机制都有其局限。
23、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济法主体质的规定性而有助于确立经济法作为独24、随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被先进的市场经济体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并且通过探索经济法主体范畴制所代替公平也应被赋予其本来的、科学的涵义,与经济法范畴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而完即公平不再意味着收入分配的绝对均等,而是意味善经济法学。经济法主体是全部经济法律关系的重着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意味着真正的 要环节。
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 35、关于经济法主体之一的政府机关的本质是国家25、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符合经济法自身属性及其质直接干预经济的意图是实施者。的规定性。
26、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是现行经济政策的核心和36、经济主体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意图的承担宗旨的体现,与现行经济政策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者。
37、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批准而取得资格,这样设27、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立的主体是经济主体。 依据和保障。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应从直38、依法界定政府机关,具体包括:(1)政府机接微观管理为主,转为间接宏观调控为主。关应当具有理性。(2)政府机关应当富有效率。
(3)政府机关必须自律。 28、通常情况下,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基本的、39、经济主体未完成计划义务,一般应通过何种手首要的,对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绝大多数经济关系而段落实合同。
40言,市场调节属第一次调节,只要没有市场失灵、、经济权限应包含的内容: 市场缺损以及成本过高等情况发生,政府干预就应a.它是经济法上的一个提顶概念,只适用与政府机当让位于市场调节。 关,不适用经济主体;
它是政府机关经济法权利义务的特定形态——29、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来看,又可划分为两个层b.
法定形态; 次,一是经济法形式体系,二是经济法内容体系。
c.它指政府机关法定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政府机30、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形式系关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能力。
41、权限一词同时适用于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统,它所构筑的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经济法
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
31、宏观调控体系在我国是一个包括计划调控机42、经济法权利义务的配置依据。1、理论依据2、制、财政调控机制、金融调控机制、价格调控机制、经济体制依据3、法律依据 产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调控机制在内的系统43、适度调控。主张政府应以市场为中介,在尊重工程。 价值规律基础上,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生活进32、经济法的相关法,顾名思义,就是与经济法密行间接调控。 切相关的一些法规的总称。一般来说,这些法律、44、经济法权利义务的配置技术:(1)合理划分法规的内容都含有经济法规范,这些经济法规范又政府机关的权限(2)平衡经济主体义务负担(3)是组成经济法法律制度体系内容的不可缺少的必兼顾必要和可能。 要补充,是经济法体系的一部分。应该注意的是,45、所谓“平等分配”、“均等”,都不应理解为这些经济法律规范的本身,往往并非直接归属于经所有经济主体义务负担一律平等而只是强调在同济法,而是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之中。如刑法中有关时期,同类经济基础主体的义务负担不应显著有经济犯罪的规定,民法中有关法人设定的规定,行别,应基本处于同一水平上。 政法中有关政府管理机关组成的规定,等等,从而46、从职权对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角度,可从事刑法、民法和行政法成为经济法相关法的一部将其归为三种类型: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市场行
为调节权和非法行为取缔权。分。 33、法规汇编,即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把现行法47、综合发挥作用的核准权、拒绝权、中止权、变规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法规汇编不改变规范更权和吊销权组合而成。 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48、资格控制权的特点是:(1)资格控制权是政
府机关经济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管理34、研究经济法主体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揭示经性及程序性,职权的程序内容至关重要;(2)资
格控制权属于直接职权,又具有某些自由裁量权的63、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属性。
49、市场行为调节权是指政府机关对经济主体的生64、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产经营行为加以控制和引导的权利。
65、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50、政府机关的经济调控水平及成效,也取决于它体)责任。 对市场行为调节权的行使状况。基于此,笔者认为,66、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经济法主体具有主观过错市场行为调节权是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核心部分。为成立要件,而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51、非法行为取缔权,是指政府机关对经济主体的67、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特定损害后果发生为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利。立条件,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主观过错为成立条件加
以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根据此原则,只52、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结构是:以经济主体
资格控制权为基础;以市场行为调节权为核心;以要发生了特定损害后果,即使经济法主体主观上没非法行为取缔权为保障。 有过错,也应承担经济法责任。53、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14项经营权,它们
分别是: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和劳务定价权、产68、当政府机关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给经济主体造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成损害时,即可依法构成无过错责任。
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
69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特殊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根据主要有:1,权和拒绝摊派权。按照一般的归类方法,可将14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行为的存在。2,造成经济主
,经济主体所受损害与政府机关不项经营权概括为人、财、物、和产、供、销两大方体一定损害。3
当行使权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具有经济面。
54、经济主体的经济法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在生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5,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经营活动中,相对于政府机关或社会所应受到的必
70、所谓损害,是指政府机关的经济侵权行为对经为性约束。一般言之,义务都具有强制性。
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正常状态的破坏,或者加以不利55、所谓综合性,是指经济主体的义务就其种类而影响的行为后果。 言,既有作为义务也有不作为义;即有财产义务,71、经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赔偿损失(2)也有行为义务;既有普遍性义务,也有个别性义务;返还利益(3)停止侵权行为(4)罚款。既有经常性义务,也有临时性义务。
72、经济补偿责任的承担方式:(1)支付补偿费
和安置费;(2)恢复原状;(3)采取补偿措施。56、完成计划义务,一般应通过合同加以落实。
57、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73、强制履行义务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形式。以下同种:1强制许可实施,2强制划拔,3强制
58、经济法规定的责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中确扣款,4强制收兑,5强制退还,6强制收购,7定的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制扣缴。 等责任形式的总称。 74、经济补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责令赔偿59、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损失;支付违约金;补缴税款;责令恢复原状。
75、经济惩罚责任,是指经济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60、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
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而承担的,被剥夺或被终止特一。
61、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后果。二。
62、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76、经济惩罚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1)中
止或终止行为能力;(2)剥夺权利能力;(3)经
济惩罚。 88、经济法实施,是实现经济法制的根本标志。77、经济法立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定职权和
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经济法的活动。89、实效标准,权利义务标准和社会功能标准可以
作为评价经济法实施的基本标准。78、经济法立法可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经济
法律立法,国务院及其所属之各部委、有权的地方90、评价经济法实施最直观、最起码的标准,此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有权的地方各级政府的实效标准。 经济法规立法;根据经济法立法所调整之对象的不91、评价经济法实施的较为常用的实质性标准。同,经济法立法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立法、市场管理
法立法、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法立法、涉外经济管理
法立法;根据经济法立法所规定之内容的性质的不多选
同,经济法立法可分为经济实体法立法和经济程序1、首先,市场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法立法;根据经济法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地位的差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其次,经济主体异,经济法立法可分为基本经济法立法和特别经济具有独立的私人利益。复次,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法立法,等等。 经济。最后,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79、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
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2、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首先,计条例》等。 它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提供良好的80、经济法立法基本程序1经济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政治和社会环境。其次,它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提出2经济法规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经济法规的批利益追求。再次,它有为市场经济提供多种法律服准和通过。4经济法规的发布和公告。务的功能。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应当具备的含81、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编制。义:一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并
取得切实而充分的实现,所有社会成员一律平等严82、广义的经济法立法技术,内容包括经济法立法格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二是,体制、经济法立法程序、法律规范构成规则三个部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本身应当是符合并充分;而狭义的经济法立法技术,则仅指法律规范构分表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成规则。
83、法规名称是法规内容的最直接、最简捷的概括,4、市场经济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是:第一,市场经并能明确体现经济法规效力的高低、适用范围的大济是自由交换经济。第二,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小、发布机关的等级等基本情况。第三,市场经济是契约型经济。
84、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法5、国家的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为:财税监督、审规,只能使用“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计监督、信用监督、市场秩序监督等等。的名称。
85、在细目层次中,“款”由段落的划分自然形成6、经济行政法学说(亦有诸如纵向经济法、经济顺序,无须标号,而“项”和“目”则仅在上一层管理说等多种表述)
7次之内按顺序排列。 、经济法观念更新:(简答)一、从权力经济到86、经济法实施与经济法实效具有下列关系:即经权利经济;二、从政府干预到“干预政府”;三、济法实施是经济法获得实效的必经途径,经济法实从一元利益到多元利益;四、从指令到均衡。效作为反映经济法规范实际操作过程优劣状态的
概念,又是评价经济法实施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8、经济法调整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
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87、经济法实现既包括贯彻执行经济法规范的动态系,又包括两个分类,一是不同行政层次的隶属关过程,也包括动态过程的积极结果——将经济法预系,二是业务内容隶属关系。第二类是发生政府与期的社会目的变为事实。 经济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它也包括两个分类,一
是特定管理主体与特定管理受体之间确立具体的14、经济法调整的是政府经济管理关系,在这种社隶属关系,二是特定管理主体与不特定管理受体之会关系中,政府机关管理者一方成为经济法主体之间确立抽象的隶属关系。 一已有定论,但作为被管理者参与这种社会关系的9、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包括哪些内容,另一方到底包括哪些,却众说纷纭。
(1)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14、经济主体这个十分抽象的类概念还是可以进一和守法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对整个经济法律制步分类的,具体可分为:第一,公民个人;第二,度和经济法律活动具有指导作用;(2)经济法基法人;第三,社会组织。 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它从整体上规范人们的15、经济法权利义务是指由经济法规范所规定的,经济法律活动,是最根本的经济法律准则;(3)并应体现于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活动的合法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最权威的原则,它统领着域与必要约束。此概念的要义如下:第一,经济法各个部门经济法的原则、规则、规范,是经济法制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外在表现。第活动最根本的依据;(4)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其二,经济法权利义务存在两种形态:一是体现于经自身质的规定性,体现经济法的特殊要求。济法规范之中,为经济法规范的核心内容;二是体
现于经济法律关系之中,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10、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素,是一种具体权利义务形态。第三,经济法权利
义务归属于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1)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
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基16、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机关的经济职权以间本制度。(2)经济政策。经济政策在党和国家确接职权为主;职权的程序内容占据重要地位;职权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在经济建的行使应受到严格控制。这三点分别从不同侧面反设过程中,党和国家对重大经济问题所作出的战略映了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特点。决策。(3)客观经济条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是从现实经济生活中抽象出来的根本法律原则,它17、政府机关的经济职权有直接职权与间接职权、应反映现实存在的经济管理活动及经济管理关系主动职权与被动职权、羁束职权与自由裁量权之对经济法的根本要求,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应以现分。从职权对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角度,可实经济条件为依据。(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将其归为三种类型: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市场行
为调节权和非法行为取缔权。济法的调整对象更确切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 立提供了应遵循的依据。 18、服务性义务,是指政府机关为经济基础主体生11、宏观调控体系与宏观调控法。一般包含两个层产经营活动创造或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此项义务次的内容:一是宏观经济活动的控制,主要从国民内容较为广泛。包括提供信息和咨询,协调经济摩经济总体上近代需求总量与供给问题的平衡并在擦,组织劳动力就业,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发展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基础上,控制社会再生产比和完善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例的平衡;另一层次是在总需求总供给平衡的前提
下,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引导,使其沿着宏观19、经济主体的权益保障权包括监督权、举报权、经济控制的正确目标运行,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发申诉权和各种申请权。 展的最终实现。 20、经济主体的经济法义务包括公平竞争义务、依12、经济法主体的条件 法纳税义务、接受监督义务和完成计划义务等四大(1)经济法主体的产生必须具有合法性。第一,方面。
依据宪法及国家权力机关的任命,或上有政府机关21、追究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法律责任的功能存在批准而取得资格。第二,依法定程序,由国家有关哪些差异性, 部门审批批准而取得资格。(2)市场主体只有进追究政府机关经济法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赔偿入需要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才能成为经济法主或补偿经济主体的经济损失,其惩罚性体现的并不体。 明显。表现在: 13、经济法主体分为两类,即一是政府机关,一是(1)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不以过错为构成经济主体。 要件。它并不直接体现国家法律对政府机关违法行
为的谴责和否定。(2)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法调整的目标要求,运用法律语言,把经济法调整式大多属补偿性责任,只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有的内容完整和准确地转换为或者翻译成可操作的行的甚至并不赔偿经济主体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仅仅 为规则的过程。
是适当补偿。政府机关因承担经济法责任而花费的5、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代价常常等于、甚至小于经济主体的经济损失。(3法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权)
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都是单独适用的,几种威;同时,限定政府实施经济管理行为,必须以保经济法责任形式合并适用于同一政府机关,在经济证市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法司法初中极少见。(4)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基本“自然生态”不受破坏为前提,遵循通行的市通常以损害发生为构成要件。 场规则,使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有富有效率,22、在我国,有权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国家机而不是相反。
6、形式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按法律文件效率的不同,关主要有两类:即国家审判机关和享有经济法处罚
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权的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
23、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1经济侵权责任2经济经济法;第二层次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补偿责任。 行经济法;第三层次为国家主管机关制定的单行经
济法规;第四层次为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政24、经济补偿责任的法定适用范围1开采矿产2
兴建水利工程3保护野生动物4石油地震勘探5府所制定的地方性经济法规。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7、构筑经济法体系应遵循的规则1进行经济法立
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地质勘探等。
选取符合本国特色的经济法律调整机制和法律调整25、经济主体经济法责任的种类:1强制履行义务
的经济法责任;2经济补偿责任;3经济惩罚责任方法以及相应的法律形式,建立各种经济法律制度,
逐步完善经济法体系。2构筑经济法体系框架,必26、经济法立法的原则: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须把原则性的经济法规范与具体性的经济法规范结与经济法立法协调同步原则。2经济主体广泛参与合起来,共同调整经济法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促成原则。3借鉴、移植外国先进立法原则。经济法形式体系与内容体系的有机统一,发挥经济
法律体系的最大功能。3经济法体系的形成是一个
27、经济法规的清理与汇编,是与经济法立法有着渐进的过程,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没有任何一密切联系的后续工作。经济法规的清理,是指对历个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一蹴而就的,都必须经历一个年来所制定和颁布的经济法规,进行系统的整理分长时期的充实完善过程。 类,划分出可以继续适用的、需要修改的和需要废8、经济法体系应具备如下特点:1整体性 2相关独止的三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经济法规的汇编则立性 3结构合理性4动态开放性5层次性是指在不改变现行经济法规的性质、内容和效力的
9、经济环境管理制度,是以创立各经济主体适宜的前提下,将其按照一定的标准汇总分类、编辑成册,
以利于适用和执行。 外部发展条件为基础内容的种类法律规范的总称。28、法规中设置的高级层次“编”、“章”、“节”,
均须冠以相应的标题。10、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亦称市场准入权,是指
29、在法规的各个层次中,除了“款”以外,其余政府机关决定是否能赋予某些申请者以经济主体资均应冠以数目字,以表示其顺序。格,准许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11、经济基础体的经济法权利,是指经济主体在生名词解释 产经营活动中相对于政府机关或其他经济主体所享
有的能力和资格。 1、综合经济法学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由平等的社
12、经济主体权益保障权,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生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
社会经济关系综合构成;其调整方法由经济民法方活中监督政府机关行为,以及请求政府机关予以救
济的能力和资格。 法、经济行政法方法和经济劳动法方法综合构成。
13、公平竞争义务是经济主体的首要义务,也是所
3、经济法调整的实现:主要表现为立法者遵循经济有主体都应负担和改选的普遍性义务。它要求经济
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合法经营,凭借自身能力 责任形式的总称。
进行较量,不得非法借助外力或使用不正当手段,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简答
法制便成为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因素15、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前体形条件,它要求, 根据一定的原则,依照法职权和程序查明违反经济第一,经济活动有法可依。 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使权利的事实,确定经济法责任第二,经济活动有法必依。 形式、构成要件,并归结于有责主体的全部活动的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总称。
16、特殊经济法责任,是指政府机关不当行使经济首先,它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提供法权利,造成经济主体损害应承担的的责任。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其次,它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追求。17、强制履行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
或政府机关迫使经济主体履行经济法义务的责任形再次,它有为市场经济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功能。式。
18、经济法效力,是指经济法本身的存在,指经济“市场经济是以民商法为核心的法治经济”。因为法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即对凡行为受到经济法规范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所包含的具体问题是,调整的人都有某种约束力。
法律体系的功能,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由交换经济。是指法律体系能够与周围环境发生特定的相互作
用的本质属性,是法律体系的外部规定,也是法律第二,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 体系存在的重要特征和标志。 第三,市场经济是契约性经济。经济法立法的系统化,
就是在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规范文件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加以整理,通过经济法规汇编和经济法律编簒等形
式,建立完善的经济法体系。 其一,它必须对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平等地位、法政府机关的经济法权利, 律人格和权利能力予以确认和充分保护,即确立完
善的权利主体制度; 是政府机关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经济主体所享有
其二,他必须对经济主体的私人利益予以必要的尊的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与规制的能力和资格。政府机
关的权力是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决定因素,也是决重和充分有效的保护,必须对主体独立自主地支配定政府机关角色的关键所在。 其所有物的现实可能性予以确认和保障,即确立完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 善的所有权制度; 是指政府机关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为其三,他必须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确立和维护交易秩序,充分尊重主体的个人意愿并
给主体留下必要的活动空间和自由选择的余地,即
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确立完善的契约(合同)制度;是指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所承担
的法律后果。 其四,他必须提供一套其实有效的纠纷解决和保障经济法立法, 排除制度,以充分有效地制止和排除对主体利益的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侵害并予以切实的利益补偿和救济,这就要求确立废止经济法的活动。 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 2.工资总额调节权,是指劳动人事部门及金融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基金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源市场,
权利。 1.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5.经济法规定的责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中确定的经济主体(经纪人)必须有利可图。2.另一类“产的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品”是这样一些产品,他们对每个生活或对每个经
济人生产经营来说是必须的。这类产品,不是没有第四,赋予政府监督、管理经济主体及其行为的职利润,而是由于它们对于人们的“必需性”,容易 权。
造成经纪人利用其进行垄断性经营牟取暴利,从而最后,经济法应赋予政府其他必要的管理职权。制约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由国家经营或在国家管
制下有经纪人经营。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具体内容,限制与平抑职能,
1.依靠国家权力消除妨碍自由竞争的因素。妨碍自1.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由竞争的因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自由竞争基础依据和保障。 上自然发展的经济垄断;另一种是靠行政权力形成2.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法定的行政垄断。国家必须通过法律限制全一种垄断,次序和范围以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果。
坚决取缔后一种垄断。
3.为防止政府失灵,经济发还应明确规定对政府经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调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济管理行为的监督和补救措施,在政府应当干预的1.通过财政、税收和信贷等调节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范围内,为政府合理、有效地调控经济运行创造条
件行再分配,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经济利益冲突。,提供保障。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2.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通过直接、间接的计划或1.经济法主体的产生必须具有合法性,即政府经济运用财政、信贷等杠杆,对总供给何总需求进行主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要有国家认可,才能成动调节,以影响经济周期波动,预防和缓和经济危为经济法关系中的政府机关与经济主体。第一,依机。 据宪法及国家权利机关的任命,或上级政府机关批3.通过财政支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对某些产准而取得资格,这样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政府机关。业、行业或者企业进行重点扶植,以促进国民经济第二依法定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的平衡发展和加速发展。 理部门)审批批准而取得资格。这样设立的主体是4.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制,影响企业决策并约经济主体。 束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2.市场主体只有进入需要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
第一宏观经济调控领域,如关于预算、计划、财政、以法为政府顺利调控社会经济的活动与要素开辟国家投资、税收、金融、物价、关于产生政策等;道路和提供保障, 第二,市场秩序规制领域,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首先经济法要充分树立政府的法律权威。其次,经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济法要切实地避免政府的法律权威发生过度的流政府机关的经济法权利, 失。 1.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2.市场行为调节权。3.非经济法调整的目标之二:以法保证法律所确认与保法行为取缔权。 护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不破坏经济主体生存与发政府机关的经济法义务, 展的一般条件, 1.一般性义务。一般性义务,是指政府机关必须正首先,经济法要保护政府的干预不影响市场经济的确行使权利的义务。一是权利必须正确行使,不得自然生态。 放弃或转让,否则就是违反义务,是失职行为;二其次,经济法要避免政府干预可能破坏经济主体作是权利必须正确行使,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违反法为市场主体的法律人格。 定程序加以滥用,否则违反义务,是不称职行为。经济法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调整和确认表现在
几个方面, 2.服务性义务。服务性义务,是指政府机关为经济首先,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平衡社会经济总供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或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此求的职权。项义务内容较为广泛。包括提供信息和咨询,协调
其次,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职权。经济摩擦,组织劳动就业,培育、完善市场体系,
发展和完善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第三,经济法赋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在分配的职
权。 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义务,
1.企业经营权。经营权是指经济主体(企业)对国 政府机关而言是融为一体的。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二)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分的权利。
2.权益保障权。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监督政(三)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府机关行为,以及请求政府机关予以救济的能力和性。
资格。 1.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不易过错为构成要经济主体的经济法义务, 件。它并不直接体现国家法律对政府机关违法行为1.公平竞争义务。公平竞争义务是经济主体的首要的谴责和否定。 义务,也是所有主体都应负担和履行的普遍性义2.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大多属补偿性责任,务。 只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有的甚至并不赔偿经济主2.依法纳税义务。经济主体通过税务机关向国家缴体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仅仅是适当补偿。纳税款,是经济主体普遍负有的一项所谓义务。
3.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都是单独适用的,集3.接受监督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在中经济法责任形式和并适用于同一政府机关,在经政府机关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予以配济法司法实践中极少见。 合,提供方便条件及所需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的4.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以损害发生为构成义务。 要件。
4.完成计划义务。完成计划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在(四)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有权机关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的义务。 1.经济法律地位不一致,它们各自享有的经济法权要正确理解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应明确一下几层含利和承担的经济法义务存在很大差别。义,
第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2.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只可能发生于政任形式。第二,经济法责任因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府机关,不可能发生于经济主体。法义务或者不当形式经济法权利而产生。第三,经
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关系的构成要素。第四,经济法3.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归责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由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第五,经原则、构成要件合唱但方式、范围也不同。济法责任是使违反经济法的主体承担否定性法律
后果。 4.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使用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原则不同。 (一)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的双重性体现1.过错责任原则。 在,既有经济法义务,又有经济法权利。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经济法主体具有主观过错为成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产生前提和基础。民事责任立要件,而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事义务;行政责任产生的前
提和基础是行政义务,两者都不具有双重性。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特定损害后果发生为成立条1.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之一。件,而不是以经济法主体主观过错为成立条件加以
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2.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
二。 一般经济法责任认定和归结的根据,(1)它是基于经济法律、法制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2)他是一种具有命令和服从性质的权利。(3)1.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存在;2.经济法主体实施违反它与经济主体的义务并不对应。(4)它既是政府经济法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机关的权力,有时政府机关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对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3.借鉴、移植外国先进立法原则。
一、先行经济法立法中经济法责任制度存在的缺以世界经济法一体化为背景,以市场经济为共同的陷。 客观条件,各国法律相互借鉴和移植已成为当代世第一,对经济法责任的规定不全面,只规定经济主界法律文明发展的趋势。 体的经济法责任,很少或没有规定政府机关的经济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法责任。 第一,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制得以展现从而实现第二,仅就经济法规定的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而经济生活法制化的关键环节。 言,也不是完善的。 第二,经济法实施,是完善和充实经济法律规范内第三,经济法立法中规定的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容的有效手段。 责任之间难于协调和衔接。 第三,经济法实施状况,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法制二、经济法立法中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水平的重要尺度。
第四,经济法实施,使实现经济法制的根本标志。第一,全面规定经济法责任,进一步充实经济法责
任的内容。一方面,全面规定政府机关违反经济法简答:
义务的经济责任。另一方面,对经济主体的所有违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经济职能:(多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都无一例外地规定相关经济选)
1基础保障职能。 法责任,使经济法责任内容条款与经济法义务内容
2规划与引导职能。 条款对应一致,为追究一切违反经济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3限制与平抑职能。
4服务与促进职能。 第二,鉴于经济法责任形式适用范围和对象的特定
5组织与协调职能。 性和其目的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区分经济主
体和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不同性质和特征,分6检查与监督职能。 别予以规定,区别对待,确定它们各自待定的适用2、经济法调整的内容,
1通过财政、税收和信贷等调节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范围和对象。
第三,重视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和协行再分配,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经济利益冲突。调。在完善经济法责任规定的同时,还应注意经济
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和协调,在立法中应2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通过直接、间接的计划或是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化、细致化。运用财政、信贷等杠杆,对总供给和总需求进行主
动调节,以影响经济周期波动,预防和缓和经济危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机。
1.授权立法是经济法立法的重要方式;2.政府经济3通过财政支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对某些产管理机关在经济法立法中占居着重要地位;3.单行业、行业或者企业进行重点扶植,以促进国民经济法规时大多数经济法立法的表现形式;4.中央立法的平衡发展和加速发展。 与地方立法想结合。4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制,影响企业决策并约
经济法立法的原则, 束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协调同步原则;3、经济法调整的目标,(多选)
第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想结合。(1)以法为政府顺利调控社会经济的活动与要素开
辟道路和提供保障。实现这个目标,首先经济法要第二,针对现实需要立法与适当超前立法想结合。充分树立政府的法律权威。其次,经济法要切实地
避免政府的法律权威发生过度的流失。(2)以法保2.经济主体广泛参与原则。 证法律所确认与保护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不破坏经经济主体广泛参与经济立法实施经济法的社会契济主体自下而上与发展的一般条件。首先,经济法约化本质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要保证政府的干预不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然生态。其
次,经济法要避免政府干预可能破坏经济主体作为
市场主体的法律人格。 b.经济法两方主体权利义务差异较为明显。4、层次性,
经济法体系子系统在纵向上分为若9、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义务的区别在于:
干层次,其层次结构应处于一种有秩序的状态。在1两者相互对应的客体不同;2两者性质不同;3两完备的经济法体系中,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经济法者的内容不同。 是第一层次的子系统,它是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统率10、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多选)与核心;构成各种基本经济法律制度主干的是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行经济法律,这是第二a.经济法责任昌盛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层次的子系统;在各子系统内部,由国务院和有关
部门制定的基本法规与单行经济法规、规章,是第b.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三层次的子系统;省、市、自治区人大及政府制定
的地方性经济法规、规章,是第四层次的子系统。c.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以上四个层次之间在纵向上,存在明显的法律效力
层次和相互关系,即高一层次子系统的法律规范的d.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使用范围的特定性;法律效力,高于低一层次子系统法律规范的法律效
力;低一层次子系统是上一层次子系统延伸、扩展e.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责任。
的子系统,它必须服从于高一层次子系统。确保这11、中央经济法立法机关及其立法权限:1全国人两者之间在法律内容和法律效力上,既紧密衔接又民代表大会;2全国人大常委会;3国务院4国务院不互相抵触,有利于建立有序化程序最高的经济法各部、各委员会。 体系,实现整体的最大功能。 12、经济法实施的特点 5、经济法体系形成的现实指导 第一,经济法实施是包括经济法守法、执法、司法(1)必须使经济法体系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互相影响和制约的关系的总和。体制的要求。(2)必须使经济法体系体现经济体制
改革的主导方向,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总体布局要第二,经济法实施以经济法执法为中心环节。求。(3)必须使经济法体系具备高度的技术性要求。
首先,组成经济法体系的基本元素——经济法律规第三,经济法实施过程表现为较明显的程序活动。
范,必须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其次,构成经济法
体系的基本要素是以经济法律、经济法规和地方法13、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规为渊源的经济法律制度,对它的主要技术要(1)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制得以展现从而实现经
济生活法制化的关键环节。(2)经济法实施,是完
求是,必须科学本国各项经济法律制善和充实经济法律规范内容的有效手段。(3)经济
法实施状况,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法制水平的重要度的结构并合理摆正结构的关系。尺度。(4)经济法实施,是实现经济法制的根本标
志。
6、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的框架结构14、经济法实施的评价
实效标准、权利义务标准和社会功能标准可以作为1、基本经济法。(1)宏观调控体系与宏观调控法。评价经济法实施的基本标准。 第一,制定计划法。第二,制定财政法。第三,制(1)实效标准。所谓实效,是指人们按照经济法提定金融管理法。第四,制定其他有关宏观调控法。供的行为规则来行为。经济法在实际上被遵守、运(2)市场调节机制与经济环境管理法。2、实施配用。(2)权利义务标准。评价经济法实施,还必须套法。3、经济法相关法。 党旗考察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落实8、经济法权利义务的特征: 情况,即要看经济法律规范所保障的权利是否得到a.经济法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并存。保护,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是否得到遵守。
(3)社会功能标准。统治阶级制定经济法的目的是
实施经济法,而经济法实施本身又是实现一定社会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关系决定了经济功能的手段。所以,评价经济法实施的最根本标准,法应以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为其基本原则。还应是社会功能。
15、排除经济法实施障碍的对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相互储存、
相互制约。只有把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作为经济法的一、加强经济法内容的客观性和技术的操作性,导基本原则,才能以此为基础使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入新的研究方法。二、加强经济法技术的可操作性。得以充分、有效的发挥。 三、在研究方法上突破传统,大胆引进。四、在立3、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符合经济法自身属性及其质的法程序上,加强对经济法律规范草案的审查。 规定性。
1.经济法责任与经济制裁的联系与区别:(1)两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基本上涵盖了经济法调整对象者的联系在于: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制裁的抽象概的主要内容,与经济法的宗旨、任务是一致的,与括,是实施经济法制裁的前提;经济制裁是使违反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和功能作用也是契合的。因此,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具体措施,是承担经应当将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确定为经济法的基本原济法责任的结果。两者都可以使违反经济法主体承则。
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两者的区别:?表现形4、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可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统领经式不同;?主体不同。 济法其他具体原则。 2.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1)宪法规定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贯穿经济法始终的指导思想,基本制度。(2)经济政策。(3)客观经济条件。对整个经济法制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应当确(4)经济法调整对象。 定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经济侵权责任的根据:(1)须有经济侵权行为;5、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符合现行经济政策。(2)须给经济主体造成损害,即须使经济主体的
合法权益遭到损害;(3)须主观上有过错;(4)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是对现行经济政策的高度概括,须经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就获得了指导整个经济法制活动的权威和效
力,我国现行法应当以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作为其基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运行中本原则。
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或者完全不能由市场调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节的领域:(1)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经济
结构的调整;(2)重大基础项目的建设以及军工1、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的涵义生产;(3)生态平衡、环境保护;(4)市场秩
序和交易环境的维护。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法5.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的原因: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权威;(1)经济法律地位不一致,它们各自享有经济法同时,限定政府实施经济管理行为,必须以保证市权利和承担经济法义务存在很大差别;(2)不当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只可能发生于政府机关,不“自然生态”不受破坏为前提,遵循通行的市场规可能发生于经济主体。(3)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则,使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富有效率,而不是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规则原则、构成要件和承担方相反。
式、范围不同;(4)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经济法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调整和确认表现在以法责任形式的适用原则不同。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平衡社会经济总供论述 求的职权。其次,经济法应赋予政府高速经济结构
的职权。第三,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再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分配的职权。第四,赋予政府监督、管理经济主体1、新的公平观本身就昭示了对效率的追求,公平与
效率有统一的基础。 及其行为的职权。第五,经济法应赋予政府其他必公平不再意味着收入分配的绝对均等,而是意味着要的管理职权。 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意味着真正的按2、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具体内容 (简答)劳分配原则的实现。
(1)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经济法自身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依据和保障。(2)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和管
理经济的法定次序和范围以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1、经济法内容脱离社会实际需要。一方面,法律规果。(3)为防止政府失灵,经济法还尖明确规定对范制度不能完整充分地反映改革进程中新型经济关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监督和补救措施,在政府应当系的要求,滞后的法律框架不能容纳新型关系的生干预的范围内,为政府合理、有效地调控经济运行存和发展。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和制度超出现有社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会经济关系发展的水平,无法同既有法律调整保持三、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法律制度组成:(多选)平稳对接。2、经济法律规范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实
际的可操作性。 1、经济法主体制度。 3、经济法律规范之间不配套、甚至互相抵触,使经经济法主体制度,是以确认经济法主体资格以及主济法难以贯彻实施。 体类型的各种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4、经济法律规范在要素构成、技术表达上存在不少
缺陷,使经济法难以贯彻实施。首先,经济法律规2、经济权限制度。 范的构成要素不全,一些法律只确认行为模式,却经济权限制度,是以确认经济法主体的各类型经济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权限,以及不同的经济权限的启动序位为主要内容果不相适应,难以对经济法主体行为选择形成强有的各类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 力的约束机制。其次,有些法律规范的语义含混,3、经济环境管理制度。 模棱两可,容易产生歧义,造成执法不力或难以正经济环境管理制度,是以创立各经济主体适宜的外确理解执行。 部发展条件为基础内容的种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推动经济法实施的动力不足
4、经济法责任制度。 1、经济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经济法实施的消极影经济法责任制度,是以确认经济法主体违反法规定响。第一,经济法执法机关内部执法机制不健全。承担相应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种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二,经济法执法环境欠佳,降低了经济法实施的
水平。第三,经济法执法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四、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
1、全面规定经济法责任,进一步充实经济法责任的2、经济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经济法实施的消极影
响。第一,经济法司法不够公正。第二,经济法司内容。
法难以完全独立。第三,司法工作效率低。全面规定政府机关违反经济法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对经济主体的所有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都无一例
3、经济主体守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经济法实施的消极外地规定相应的经济法责任,使法责任内容条款与
影响。第一,经济主体对经济法感知能力差。第二,经济法义务内容条款对应一致,为追究一切违反法
行为的法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经济主体对经济法的认同程度较低。2、鉴于经济法责任形式适用范围和对象的特定性和
其目的的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区分经济主体论述
和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不同性质和特征。分别经济法调整的行政隶属型经济关系可以分为几予以规定,区别对待,确定它们各自特定的适用范类,
围和对象。 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又3、注重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和协调。包括两个分类,一是不同行政层次的隶属关系,即
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二是业在完善经济法责任规定的同时,还应注意经济法责务内容的隶属关系,即由于法律的规定或上级主管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和协调,在立法中应使法机关的决定,例如财政当局的规定,其他同级机关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化、细致化。 也都要遵守。 六、经济法实施的障碍有哪些 第二类是发生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它(一)、经济法自身的状况,是影响经济法实施水也包括两个分类,一是特定管理主体与特定管理受平的首要因素 体之间确立具体的隶属关系,表现为特定政府经济
机关向某个经济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的关系;二是特定管理主体与不特定管理受体之间确立抽象的隶属关系,表现为特定政府经济机关向某经济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而形成的关系。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行政与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着大量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这构成经济法调整的基本内容。
1.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的框架结构: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形式系统,它所构筑的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经济法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依据各类经济法法律渊源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作用,可将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经济法,实施配套法,经济相关法三个部分。(1)经济基本法,是以确立经济法主体制度、经济权限制度、经济环境管理制度与经济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法律规发的总称。分为?宏观调控体系和宏观调控法,,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上的控制和调节,完备的宏观法律调控系统具体包括:制定计划法,制定财政法,制定金融管理法,制定其他有关宏观调控法。?市场调节机制与经济环境管理法国家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特殊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一方面要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又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经济运转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完善的经济环境管理法即为其中的主要内容。(2)实施配套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应按照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方法有些应允许授权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机关去完成。除一些需要全国统一的重要的配套法规外,授权立法,可以发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优势,恰当地解决政府经济管理关系的特殊矛盾。但授权立法必须遵循基本经济法的原则性要求,维护我国经济法整体上、原则上的统一。(3)经济法相关法。就是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一些法规的总称,一般地说,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都含有经济法规范,这些经济法规范又是组成经济法法律制度体系内容的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部分。这些经济法律规范的本身,往往并非直接归属于经济法,而是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之中。
范文二:经济法学原理
经济法原理 选择题
1.“经济法”一词是“舶来品”。 2.集成说的代表人物是努兹巴姆。
3.在英国,人们尚未感到有使用“经济法”概念的必要 4.“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在德国流行起来。
5.功利主义把一切都化约为可计算的利益,把一切都看作是可以按得失相较原则交换的利益,甚至包括人的基本自由,它认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大于优于先于少数人的自由 6.罗尔斯批判了契约伦理,提出了公平正义, 7.对象说的代表人物是哥乐德斯密特。
8.自然经济时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就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前期,即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和竞争时期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
9.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优越之处。 10.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
1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质。 1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1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 14.方法论说其代表人物卡伊拉。
15.在亚当?斯密看来,这只“看不见的手”是神奇的全智能之“手”,它能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统一起来,能把整个经济社会调节得运行自如,因而根本用不着其他之“手”包括“国家之手”的参和。
16. 经济法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调整特定市场经济关系最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17. 一切经济自由都可以、也应该归结为消费自由。
18. 消费自由是通过经营自由,提供丰富的商品、多样的服务,以便“百样货迎百家客”。 19.竞争不能是自发无拘,放任自流,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 20.竞争要求一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精神和态度。 21.竞争分配是分配、按劳分配、按优分配。
22. 经济法秩序禁止相互串通、意思联络、恶意共谋以限制竞争的现象。 23.社会秩序主要是自发形成的。 24. “调”和“控”,两者是内在统一的。“调”是“控”的限定,也是“控”的途径。
25.非国家机构所从事的行为不属于调控行为。调控行为目的不在赢利而在秩序调控;不追求个别利益而着眼社会公益;不仅是市场调节,更是国家干预。 26.日本经济学说受德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较大。
27.宏观调控界定了调控的范围不应走出宏观领域。私人自治优于国家调控。
28.“经济法”一词最早是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来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是提出的。
29.《民法通则》的正式颁布,给聚讼已久的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作出了立法判决。
30. 亚当?斯密认为人是经济人。私人利润的打算,是决定资本用途的唯一动机。但自私自利的人们并不可恶。
31.差别原则,即允许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但这种差别要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境况最差的人的最大利益。 32.当代正义原则是关爱境况最差者的原则。 33.问题最终要归结为人权问题。
34.宏观领域是国家可以并且能够有效调控的范围所在。 35.间接调控是市场体制的内在要求。
36.把社会境况最差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归结为人权问题。 37.为了消费自由才要竞争自由,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38.私法的自由是形式自由。 39.经济法的自由是实质自由。
40.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表现和实现。
41.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为平等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自由权是完全平等的,绝对不可侵犯的,它适用于社会制度中规定并保障公民平等自由权的那些方面。 42.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 43. 自然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济。
44. 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条件:(1)一国或该国的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2)本学科的研究要达到相当的程度(3)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45.法规的抽象性是由人们对具体情况的无知性决定的。 46.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47.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顾此失彼。
48.宏观调控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 49. 宏观调控原则贯彻经济法的始终。
50.宏观调控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主要特征。
51.宏观调控原则实现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一是秩序为重,一是国家干预。 52.市场竞争必然是自由竞争。 53.竞争有深厚的人性基础。
54.竞争的本义是多个主体(至少两个主体)旨在争取同一目标而竞相努力。 55.市场主体的经营业绩优越于国家的经营业绩。 56.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是由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57.经济法义务具有无偿性。
58. 经济法的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机构,而是国家机构与私人。 59. 市场竞争权的性质:自由竞争权;消费者主权;公平竞争权;经济民主权;经济职权 60.凯恩斯的划时代的不朽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61.市场经济建基于社会化大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 62.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法律存在和划分的根据。 63.法的普遍性意义:第一,法的普遍性表明了法的进化性。第二,法的普遍性是一种“无知性”。第三,法的普遍性也是一种“抽象性”。
64.法律体系的构建根据只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65.自由是人的本性要求。
66.经济自由对人的生存和发展起着更为根本的决定作用。 67.没有竞争就没有自由。
68.企业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
69.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企事业为本位,这就要求依法确立企业的权利。 70. 国家干预是社会公共性的本质所在和根本要求。 71.民法的思维方式是,先己后人。 72.市场经济是一种逐利经济。
73.一个人民的国家、一个民主的国家、一个法治的国家必然是、也只能是一个受法律规范的国家,是一个国家依法干预的国家。
74.法治化的国家是建立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的根本前提。 75. 竞争维护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 76.为了杜绝权力分割、法出多门,必须在授权立法中明确规定授权立法的事项、宗旨、原则和标准。
77.19世纪以来的主要社会思潮,就其本质说是一种契约伦理。 78.市场竞争权包括:垄断(限制竞争)权和不正当竞争权。
79.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种种限制竞争自由的因素和现象,其中之一就是垄断,包括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
80.秩序的构成要素和内在要求:一是协调和谐,一是安全稳定,一是规律可循,一是有道同在,一是有法可依。 81. “调”,一是调适,要求调整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有关措施以适应客观规律和适应市场要求,它不同于主观臆断,盲目干预;一是协调,一是调节。
82.经济法的责任特征有:1.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2.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3.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4.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5.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差别责任
83. 竞争维护者主要是国家机构。
84. 宏观调控权的内容:(1)计划权(2)财政权(3)金融(调控)权(4)产业调控权。
85. 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的主体不同(3)两者的权力不同(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6)两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7)两者追求的利益不同 86.财政权包括预算权、征税权、金融权和产业调控权。
87.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责任。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经济法的责任是经济法的责任。 88反垄断者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法责任构成: (1)违法主体为反垄断者。(2)主观上有过错。(3)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89. 经济法立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结合。第二,经济法法典与单行经济法相并存。第三,中央经济法立法与地方经济法立法相并举。第四,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
多选题
1.德国经济学说主要有:集成说、对象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机能说。 2.金泽说一是指出了经济法产生的时代性,一是指出了经济法的功能。
3. 经营自由赋予经营者以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人格,表明经营者不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这些权利是其自由的表征和保障。
4.凯恩斯既然认为个人自由是不真实的,个人未必贤于、优于国家,国家干预有其必然性。 5.国家不过是人类的一个普通组织,国家帷幕后的人既不比其他人更好,也不比其他人更坏,没有丝毫理由认为政治市场一定比经济市场更道德、更公正、更人道,事实完全相反。
6. 经营自由的本义是市场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等经营者)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管理其人财物、决定其产供销,具体可以分解为人事任免权、物资采购权、资金支配权、生产决定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酬金分配权、机构设置权、联营投资权、对外贸易权、拒绝摊派权,等等。
7. 竞争自由就是每个人力争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自由让全部资源通过自由竞争去配置。
8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指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核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问题;所谓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指的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核心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所谓经济法的政治基础指的是契约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核心是确认国家干预与限制国家干预问题。 9.哪里资源稀缺,哪里就有竞争,竞争也是解决资源稀缺的合理而有效的途径之一。 10.经济法秩序反对地区封锁、市场壁垒和行业垄断。
11. 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1指导思想不正确2按“身份”立法3缺乏科学的标准4具有严重的封闭性。
12.市场竞争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A市场竞争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B宏观调控必须以市场竞争为依归。
13. 必须贯彻民主、保障民主,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民主,宏观调控的实现也必须贯彻经济民主,
14.真正的宏观不仅要超越私人领域、企业领域,而且要超越地区,直至全国范围,而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控,只有国家或中央政府才有可能。
15. 宏观调控权的性质:(1)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宏观性权力(2)宏观调控权是一种间接性权力(3)宏观调控权是一种调控性权力(4)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公权性权力.
名词解释
1. 经营自由的本义是市场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等经营者)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管理其人财物、决定其产供销。
2. 竞争,就是各市场主体依凭自己的财产资源自主决策、独立行动、追求己利、自担风险。 3.在市场体制下,人们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社会财富向优胜者分配,结果导致两极分化,“马太效应”。
4.公法是规定隶属服从关系的法,私法是规定平等协作关系的法。 5.差别责任,就是说经济法的责任因有责主体的不同而具有差异性。
6.职权立法,即由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中央国家权力机关来制定基本的和主要的
7.经济法立法是有关主体依据法定权限、经过法定程序、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制定、修改和废止经济法法律法规的活动。
8. 经济法的立法主体,指的是经济法的立法者。
9. 经济法的立法程序是经济法立法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或次序。
10. 经济法的实施是一定主体依照有关程序、将经济法规范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启动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功能,实现经济法的预期调整目标。
11.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为平等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自由权是完全平等的,绝对不可侵犯的,它适用于社会制度中规定并保障公民平等自由权的那些方面。
12. 经济法的立法权限是指经济法的立法主体制订、修改和废止经济法规范的权力。
13. 立法权的集权性指的是立法精神的同一性,即“法案之草创及修正,其精神系统不可紊也”以及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即不得与宪法和上级法律相抵触,同级法律或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 14.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而言之就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纲领。
15. 差别原则,即允许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但这种差别要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境况最差的人的最大利益。 16.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
17. 统一性,是指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尽管是多种多样的,但经济法的体系并不是它们的随意堆积,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内在统一的。
18. 间接调控是指在市场体制下,要求私人自治,政企分开,国家不得直接干预私人领域和企业事务,而只能在超出私人领域和企业外部有所作为。 19. 利益说。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定义是:“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这是人们广泛引用的一种划分公私法的标准。
20. 主体说,认为公法至少有一方主体是公主体如国家或国家授权者,私法主体为私主体如公民、法人等私人。
21. 稳定性,是指经济法的体系应有自己肯定的范畴、确定的原理、明确的宗旨、固定的对象、稳定的法规。
22. 变通性.是指经济法的体系不是铁板一块、封闭僵死的,而是开放发展、吐故纳新的,它能因应社会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23.契约伦理:每个人都是富有理性的,自有认识、自知利害、自会判断,可以通过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各得其所。
补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而言之就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纲领。 补2、“平等原则”,即人们在基本自由权利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在基本自由权利与经济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交换”,禁止金钱对基本自由权利的侵蚀。
补3、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
补4、职权立法,即由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中央国家权力机关来制定基本的和主要的经济法法律。
简答题
1.经济法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第一,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第三,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2. 竞争的含义
一,竞争不是独一的而是相互的: 所谓竞争是相互的,是指竞争只能存在于多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多个市场主体的存在,是竞争存在的前提条件,存在至少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时才可能有竞争。
二,竞争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竞争只能存在于有秩序的地方,并在秩序中进行。秩序意味着一种可预期性,而竞争是对预期目标的可欲。 3. 社会公共性应当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社会性。第二,公共性。第三,公益性。第四,干预性。 4. 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标准:
(1)多样性与统一性(2)稳定性与变通性(3)现行性与超前性(4)国内性与国际性。 5. 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的原因:
(1)民法的基础需要经济法去奠定(2)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 (3)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4)民法的自由竞争要以经济法为基础
6.所谓有序竞争,一是有范围的竞争,一是有调控的竞争,一是有节制的竞争,一是稳定竞争。 7.市场竞争原则的内涵:市场的竞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竞争
8.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经济法独立于民法(2)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3)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 9. 社会公共性的要求
第一,社会公共性的凸显,标志着社会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第二,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表明人们要求国家提供社会福利。 第四,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 10.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的主体不同(3)两者的权利(力) 不同(4)两者的构成要索不同(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11. 竞争的秩序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主体的多元性。二是意思的自治性。三是行为的独立性。四是地位的平等性。五是市场的开放性。
12.宏观调控者:
(1) 宏观调控者主要是国家机构(2) 宏观调控机构应具统一性(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 (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6)宏观调控机构不尽是行政机构 13. 经济法秩序就是一种自为秩序。其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依法确立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合理地位和重要作用。二是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根本宗旨是通过反对限制竞争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形成。三是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治化。
14.经济法实施的特征:第一,经济法的实施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第二,经济法的实施具有独特的行政性。第三,经济法的实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第四,经济法的实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15.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特多的主体地位:第一,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第二,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会有独立的自由意志。第三,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会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生产,才会主动地、积极地、创造性地进行生产,才会精打细算、节约成本,才能从事有效益的生产。第四,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会进取、冒险精神。第五,只有具有地位的人,才是一个负责的人。 补1、经济法的义务的特点 第一,经济法义务具有社会性。 第二,经济法义务具有公共性。 第三,经济法义务具有无偿性。 第四,经济法义务具有公益性。 补2、经济法的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 2.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3.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4.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
5.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差别责任
论述题
一、 大经济法学说
20世纪30年代中期由∏?H?金茨布尔格和E?B?帕舒尼斯提出。在他们看来,经济法是“无产阶级国家在组织经营管理和组织经济联系方面所实行的特殊形式”,他们批判斯图奇卡“两成分法”的理论,为了克服“两成分法”的“对抗性”,他们不仅把各种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也把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都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由经济法统一调整。他们的这种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大经济法。
二、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两者的关系。
正是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内在统一决定并说明了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这种密切相关、内在统一,具体表现为: (一)、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
第一,宏观调控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调控。 第二,宏观调控是对市场运行的调控。 第三,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范围的调控。 第四,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目标的调控。 第五,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调控。
第六,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的保障。 (二)、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依归 第一,宏观调控受市场竞争的制约。
第二,宏观调控要顺应事物的自然趋势,合乎市场的竞争规律。 第三,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
三、自然经济时期不存在经济法
第一,自然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济。一方面,社会生产力十分落后,社会财富极其匮乏是自然经济”时期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官冗之患”,所从来尚矣!”
第二,自然经济是一种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每个生产者“??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第三,自然经济是一种小农经济。由于一家一户的小农,他们之间只有地域联系,没有或者少有经济联系。
以上三个方面表明,在自然经济时期,由于自然经济的落后性、封闭性以及历史性,决定了无论是国家掠夺社会财富的手段,还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法,大都是严刑峻法。
第四,自然经济是一种分工简陋的经济。自然经济时期的社会分工主要就是农业生产,辅之以简单的手工业生产。“??还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社会关系的简陋性决定了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的单一性。同时由于当时法制建设的局限性又强化了这种单一性,以至于把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纳入一部法律加以调整,形成诸法合体。
四、经济法属于哪个法域(经济法的属性)
(一)从经济法的起源上看:众所周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根源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二)从经济法的价值看:经济自由作为经济法的价值,集中表现在作为经济法核心之一的反垄断法上。垄断是一种经济奴役,它的存在,阻碍了经济自由。经济民主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一是表现在反垄断法上。一是表现在宏观调控上。经济秩序作为经济法的价值,集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是经济法的终极目的所在。追逐私人利益是人的本性,这种本性不应根除但必须有所约束。
(三)从经济法的主体看:第一,主体设立的合法性。第二,主体构成的代表性。第三,主体成员的公务性。第四,主体地位的非本位性。第五,主体宗旨的公益性。
(四)从经济法的权力(利)上看:第一,权力本质的公共性。第二,权力行使的程序性。第三,权力范围的合理性。第四,权力地位的非本位性。第五,权力宗旨的公益性
(五)从经济法的义务看:第一,经济法义务具有社会性。第二,经济法义务具有公共性。第三,经济法义务具有无偿性。第四,经济法义务具有公益性。
(六)从经济法的属性看:第一,经济法的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机构,而是国家机构与私人。第二,经济两年不是私人与私人间的平等自由意志。第三,经济法保护的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利益。第四,经济法规范不是私法规范。第五,私法的调整机制是意思自治。
五、宏观调控原则的内涵
1.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必须也只能立足市场、利用市场、服务市场,没有市场的宏观调控最终没有市场。从根本上说,所谓的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2.宏观调控是宏观领域的调控。 (1)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
(2)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 (3)宏观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 域。
(4)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3.宏观调控是有限调控。
面对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人类只能具有有限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宏观调控就只能是有限调控,把宏观调控限制在国家或政府拥有较为全面详尽信息的国民经济方面,而把其余并不关系国计民生和影响国泰民安的绝大多数微观方面赋予私人。 4.宏观调控是民主调控。
宏观调控是大众的事业,必须贯彻民主、保障民主,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民主,宏观调控的实现也必须贯彻经济民主,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激发尊重和维持私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才能有所作为。
5.宏观调控主要是法律调控。宏观调控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措施,其中应以法律措施为主。因为:只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才能像法律制定一样大众参与,集思广益,富有理性,从而宏观调
控更能认识、反映和适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
六、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
我们在认识到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必要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必须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这是因为:
第一,权力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 第二,规范国家干预是由国家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
第三,规范国家干预也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第四,国家是一个庞杂的官僚机构,它滋生助长官僚主义,也需要官僚主义 第五,国家是一种排他性组织,一个地区、一个社会只能有一个国家,“一地不能有二国”,国家的这种绝对排它性表明国家天生是一种垄断组织。
第六,国家作为一个社会的总代表,在某种意义上,应是所有人的“衣食父母”,让社会上所有人过上作为人的人道生活、享受保障人的尊严的社会福利,尤其是“对受到歧视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的特别需求作出反应”这应是国家的道义和责任,这样,福利国家要求确实是社会民众的强烈呼声。
正是基于上述种种理由,必须约束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威,规制国家行为;明确国家责任,也即要依法规范国家干预。
七、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的关系:
正是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内在统一决定并说明了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这种密切相关、内在统一,具体表现为: 一、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
第一,宏观调控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调控。 第二,宏观调控是对市场运行的调控。 第三,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范围的调控。 第四,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目标的调控。 五,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调控。 第六,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的保障。
二、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依归
第一,宏观调控受市场竞争的制约。
第二,宏观调控要顺应事物的自然趋势,合乎市场的竞争规律。 第三,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
八、经济法实施的障碍
1.经济法的实施机构不独立。就目前现行的经济法实施机构来说,主要是行政机关,它们都隶属于国务院,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实施经济法。它们显然不能像国外经济法执法机构那样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2.经济法的实施机构之间分工不科学。一是在过去的法院体制下,虽然设有经济庭,但这种经济庭,是审理除婚姻家庭、亲属继承关系以外的经济纠纷的法庭,实质上主要还是民事庭。一是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实施,也是不科学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受各级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独立性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当前,在我国理论界有很多人把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关设计为行政机关。另外,行政机构执行反垄断法尚没有严格的程序作保证,程序是执法的关键,没有严格的程序不可能执行好反垄断法。
3.经济法的实施缺乏完善的程序 4.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5.对经济法的实施监督不力
九、确立经济法主体的意义
把经济法的主体确立为竞争维护者和宏观调控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 它表明经济法的主体不尽是行政机关,不能笼统地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就是行政机关。即使是行政机关也不是一切行政机关都管理着国民经济。因此,在认识经济法的主体时就是要正确地界定什么样的行政机关才能作为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 它不能简单地把民法、商法的主体移植为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类法律关系,两者应当厘清而不应混同。
第三, 有利于正确地把经济法的主体与行政法的主体和民法商法的主体区别开来。
第四, 明确经济法的主体就是竞争维护者和宏观调控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真正抵制政府的广泛干预。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就是要把政府以一种总体的身份、掺的组成机关、笼统的权力和全体职员从事经济管理活动转变为政府以特定的身份,具体的代表机关、明确的权限和指定的职员从事经济管理活动。从而才能真正改变过去的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无处不在,政府干预无时不有的现象,使企业摆脱政府的广泛干预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十、宏观调控者
1.宏观调控者主要是国家机构
任何法律的主体从根本上说都是人,因为主体是人,并且事在人为。经济法的主体亦然。但法律与法律不同,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亦有不同。
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统一性
宏观调控的根本宗旨在于宏观着手,控制全局;统一市场,调配资源;通盘考虑,通力合作;调剂余缺,取长补短;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如果地方封锁,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一盘散沙;单打独斗,互相掣肘,就没有宏观调控可言。 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
宏观调控是在全国社会范围内调集资源、统一部署,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宏观调控也是一种利益调整,会导致利益的得丧变更,会发生重大利益冲突,这就要有权威机构去协调平衡。这些都说明宏观调控是一种权威行为,这一性质决定了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权威性。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确专业性
现代社会经济问题错综复杂,“高精尖专”,专业性强,宏观调控更是如此。要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必须依靠科学理性,依靠专业知识,要求术业有专攻,要有精湛的专业水平。因此,应该通过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把优秀的专业人才选拔到宏观调控机构,以便发挥其专业特长,真正把专业特长与领导权力结合起来。 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
宏观调控是一项庞杂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需要非常全面而充分的知识和信息;这是大众共同的事业,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需要大众参与、群策群力,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依靠民主,集思广益才可能完成;只有发扬民主,反对长官意志,克服片面和盲点,杜绝偏见和无知,宏观调控才能有 效。
6.宏观调控机构不尽是行政机构
前已论及,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应尽可能吸纳一切可以吸纳的人,宏观调控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应全部来自行政机构。虽然有些行政机构充当宏观调控机构,但这并不是说该宏观调控机构就是行政机构,因为该行政机构进行宏观调控要接受权力机构的审批和监督,本质上是代表权力机构进行宏观调控,执行的是权力机构的意志和法律,所以许多国家的计划都必须由国会审批并接受国会的监督。实践也证明,为了避免行政干预,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独立性,要独立于行政机构。
范文三:经济法学原理
单选
1、市场经济则在内在地需要法律规则的参与。没有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的法制化,就没有市场经济本身。
2、法制成为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因素和前提性条件。
3、经济活动有法可依。市场经济本能地要求以法律行为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的常规手段,当然就意味着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都应当有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从而为经济活动提供基本的行为模式和运作程序。 4、在法学及日常用语中,我们通常在三种意义上使用“法制”一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仅指法律和制度强调“有法可依”;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法治基本同义,要求所有社会主体普遍地严格守法和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而表态和动态相结合意义上的法制则指“通过法的运行,即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等环节所建立的法秩序。
1
5、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多元化决定了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多元。 6、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要求市场经济主体普遍守法。而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作为权力主体的政府守法又是其中的关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7、传统民商法不但没有消除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而且其基本原则本身还内涵着强化这种缺陷的可能性。有鉴于此,现代民商法日益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限制个人主义,以社会利益为标准要求所有权社会化其由绝对权利亦为相对权利,限制契约自由,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加上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使其适应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8、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必要的智谋干预与宏观调控,在充分保障市场机制优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水解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创造一个健康、良好、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而运作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显得十分必要。因为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事实上,单纯的市场机制都有其局限。 9、中止权是属于许可权。 10、经济学家XXX指出,所谓所有的市场都应该是自由的,是一种对所有的经济都有害的误解。
11、现代经济法理论应强调,经济法是多元利益立法。 12、对经济法的研究,应当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国家经济职能开始。
13、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影响,其实质是对社
2
会经济沿既定的方向进行规制,以使国民经济稳定、协调、调整地发展。
14、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政府实体的其它职权机构行使是因为国家是(集合体)
15、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承担组织与协调职能,是由我国所处的周边国际环境和本国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战略所决定的。
16、法律是实现国家经济职能最有力、最稳定因而最常被使用的工具。
17、综合经济法学说认为经济法法对象由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综合构成;其调整方法由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和经济劳动法方法综合构成。
18、经济法是调整政庥管理经济的法律。
19、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看,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从政府这一价值主体的法律角色看,经济法调整政府以管理主体身份与作为管理受体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类型的关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
20、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着大量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这构成经济法调整的基本内容。 21、从经济法调整的目标要求来看,我们应当确立一个适度
3
分权的经济管理体制。
2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着经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经济意志、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2)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政府干预、管理经济的社会关系对经济法根本要求的反映。(3)经济法基本原则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意识。 23、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4、随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被先进的市场经济体制所代替公平也应被赋予其本来的、科学的涵义,即公平不再意味着收入分配的绝对均等,而是意味着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意味着真正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
25、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符合经济法自身属性及其质的规定性。
26、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是现行经济政策的核心和宗旨的体现,与现行经济政策保持了高度的一致。
27、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应从直接微观管理为主,转为间接宏观调控为主。 28、通常情况下,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基本的、首要的,对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绝大多数经济关系而言,市场调节属第一次调节,只要没有市场失灵、市场缺损以及成本过高等情况发生,政府干预就应当让位于市场调节。
4
29、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来看,又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经济法形式体系,二是经济法内容体系。
30、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形式系统,它所构筑的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经济法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
31、宏观调控体系在我国是一个包括计划调控机制、财政调控机制、金融调控机制、价格调控机制、产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调控机制在内的系统工程。
32、经济法的相关法,顾名思义,就是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一些法规的总称。一般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都含有经济法规范,这些经济法规范又是组成经济法法律制度体系内容的不可缺少的必要补充,是经济法体系的一部分。应该注意的是,这些经济法律规范的本身,往往并非直接归属于经济法,而是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之中。如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民法中有关法人设定的规定,行政法中有关政府管理机关组成的规定,等等,从而从事刑法、民法和行政法成为经济法相关法的一部分。 33、法规汇编,即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把现行法规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法规汇编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34、研究经济法主体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揭示经济法主体质的规定性而有助于确立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并且通过探索经济法主体范畴与经济法范畴体系其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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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内在联系,而完善经济法学。经济法主体是全部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环节。
35、关于经济法主体之一的政府机关的本质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意图是实施者。
36、经济主体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意图的承担者。
37、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批准而取得资格,这样设立的主体是经济主体。
38、依法界定政府机关,具体包括:(1)政府机关应当具有理性。(2)政府机关应当富有效率。(3)政府机关必须自律。 39、经济主体未完成计划义务,一般应通过何种手段落实合同。
40、经济权限应包含的内容: a.它是经济法上的一个提顶概念,只适用与政府机关,不适用经济主体;
b.它是政府机关经济法权利义务的特定形态——法定形态; c.它指政府机关法定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政府机关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能力。
41、权限一词同时适用于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
42、经济法权利义务的配置依据。1、理论依据2、经济体制依据3、法律依据
43、适度调控。主张政府应以市场为中介,在尊重价值规律基础上,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生活进行间接调控。 44、经济法权利义务的配置技术:(1)合理划分政府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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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2)平衡经济主体义务负担(3)兼顾必要和可能。 45、所谓“平等分配”、“均等”,都不应理解为所有经济主体义务负担一律平等而只是强调在同时期,同类经济基础主体的义务负担不应显著有别,应基本处于同一水平上。 46、从职权对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角度,可将其归为三种类型: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市场行为调节权和非法行为取缔权。
47、综合发挥作用的核准权、拒绝权、中止权、变更权和吊销权组合而成。
48、资格控制权的特点是:(1)资格控制权是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管理性及程序性,职权的程序内容至关重要;(2)资格控制权属于直接职权,又具有某些自由裁量权的属性。
49、市场行为调节权是指政府机关对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控制和引导的权利。 50、政府机关的经济调控水平及成效,也取决于它对市场行为调节权的行使状况。基于此,笔者认为,市场行为调节权是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核心部分。
51、非法行为取缔权,是指政府机关对经济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利。
52、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结构是:以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为基础;以市场行为调节权为核心;以非法行为取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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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
53、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14项经营权,它们分别是: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和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和拒绝摊派权。按照一般的归类方法,可将14项经营权概括为人、财、物、和产、供、销两大方面。 54、经济主体的经济法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对于政府机关或社会所应受到的必为性约束。一般言之,义务都具有强制性。 55、所谓综合性,是指经济主体的义务就其种类而言,既有作为义务也有不作为义;即有财产义务,也有行为义务;既有普遍性义务,也有个别性义务;既有经常性义务,也有临时性义务。
56、完成计划义务,一般应通过合同加以落实。
57、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58、经济法规定的责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中确定的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的总称。 59、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
60、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61、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二。 62、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
63、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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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65、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 66、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经济法主体具有主观过错为成立要件,而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67、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特定损害后果发生为成立条件,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主观过错为成立条件加以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根据此原则,只要发生了特定损害后果,即使经济法主体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经济法责任。 68、当政府机关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给经济主体造成损害时,即可依法构成无过错责任。 69、特殊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根据主要有:1,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行为的存在。2,造成经济主体一定损害。3,经济主体所受损害与政府机关不当行使权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具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5,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
70、所谓损害,是指政府机关的经济侵权行为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正常状态的破坏,或者加以不利影响的行为后果。 71、经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赔偿损失(2)返还利益(3)停止侵权行为(4)罚款。 72、经济补偿责任的承担方式:(1)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费;(2)恢复原状;(3)采取补偿措施。 73、强制履行义务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同种:1强制许可实施,2强制划拔,3强制扣款,4强制收兑,5强制退还,6强制收购,7强制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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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经济补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责令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补缴税款;责令恢复原状。
75、经济惩罚责任,是指经济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而承担的,被剥夺或被终止特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后果。
76、经济惩罚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1)中止或终止行为能力;(2)剥夺权利能力;(3)经济惩罚。
77、经济法立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经济法的活动。 78、经济法立法可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经济法律立法,国务院及其所属之各部委、有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有权的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法规立法;根据经济法立法所调整之对象的不同,经济法立法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立法、市场管理法立法、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法立法、涉外经济管理法立法;根据经济法立法所规定之内容的性质的不同,经济法立法可分为经济实体法立法和经济程序法立法;根据经济法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地位的差异,经济法立法可分为基本经济法立法和特别经济法立法,等等。
79、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等。 80、经济法立法基本程序1经济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提出2经济法规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经济法规的批准和通过。4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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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布和公告。
81、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编制。
82、广义的经济法立法技术,内容包括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程序、法律规范构成规则三个部分;而狭义的经济法立法技术,则仅指法律规范构成规则。
83、法规名称是法规内容的最直接、最简捷的概括,并能明确体现经济法规效力的高低、适用范围的大小、发布机关的等级等基本情况。
84、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法规,只能使用”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名称。
85、在细目层次中,“款”由段落的划分自然形成顺序,无须标号,而“项”和“目”则仅在上一层次之内按顺序排列。
86、经济法实施与经济法实效具有下列关系:即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获得实效的必经途径,经济法实效作为反映经济法规范实际操作过程优劣状态的概念,又是评价经济法实施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
87、经济法实现既包括贯彻执行经济法规范的动态过程,也包括动态过程的积极结果——将经济法预期的社会目的变为事实。
88、经济法实施,是实现经济法制的根本标志。
89、实效标准,权利义务标准和社会功能标准可以作为评价经济法实施的基本标准。 90、评价经济法实施最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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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起码的标准,此即实效标准。 91、评价经济法实施的较为常用的实质性标准。 多选
1、首先,市场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其次,经济主体具有独立的私人利益。复次,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最后,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
2、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首先,它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提供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其次,它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追求。再次,它有为市场经济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功能。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应当具备的含义:一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并取得切实而充分的实现,所有社会成员一律平等严格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二是,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本身应当是符合并充分表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 4、市场经济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是:第一,市场经济是自由交换经济。第二,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第三,市场经济是契约型经济。
5、国家的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为:财税监督、审计监督、信用监督、市场秩序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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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济行政法学说(亦有诸如纵向经济法、经济管理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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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表述)
7、经济法观念更新:(简答)一、从权力经济到权利经济;二、从政府干预到“干预政府”;三、从一元利益到多元利益;四、从指令到均衡。
8、经济法调整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又包括两个分类,一是不同行政层次的隶属关系,二是业务内容隶属关系。第二类是发生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它也包括两个分类,一是特定管理主体与特定管理受体之间确立具体的隶属关系,二是特定管理主体与不特定管理受体之间确立抽象的隶属关系。
9、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包括哪些内容,
(1)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对整个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活动具有指导作用;(2)经济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它从整体上规范人们的经济法律活动,是最根本的经济法律准则;(3)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最权威的原则,它统领着各个部门经济法的原则、规则、规范,是经济法制活动最根本的依据;(4)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体现经济法的特殊要求。
10、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
(1)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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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2)经济政策。经济政策在党和国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党和国家对重大经济问题所作出的战略决策。(3)客观经济条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从现实经济生活中抽象出来的根本法律原则,它应反映现实存在的经济管理活动及经济管理关系对经济法的根本要求,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应以现实经济条件为依据。(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确切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应遵循的依据。 11、宏观调控体系与宏观调控法。一般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宏观经济活动的控制,主要从国民经济总体上近代需求总量与供给问题的平衡并在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基础上,控制社会再生产比例的平衡;另一层次是在总需求总供给平衡的前提下,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引导,使其沿着宏观经济控制的正确目标运行,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的最终实现。
12、经济法主体的条件
(1)经济法主体的产生必须具有合法性。第一,依据宪法及国家权力机关的任命,或上有政府机关批准而取得资格。第二,依法定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批准而取得资格。(2)市场主体只有进入需要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13、经济法主体分为两类,即一是政府机关,一是经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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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14、经济法调整的是政府经济管理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政府机关管理者一方成为经济法主体之一已有定论,但作为被管理者参与这种社会关系的另一方到底包括哪些,却众说纷纭。
14、经济主体这个十分抽象的类概念还是可以进一步分类的,具体可分为:第一,公民个人;第二,法人;第三,社会组织。 15、经济法权利义务是指由经济法规范所规定的,并应体现于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活动的合法界域与必要约束。此概念的要义如下:第一,经济法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外在表现。第二,经济法权利义务存在两种形态:一是体现于经济法规范之中,为经济法规范的核心内容;二是体现于经济法律关系之中,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一种具体权利义务形态。第三,经济法权利义务归属于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
16、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机关的经济职权以间接职权为主;职权的程序内容占据重要地位;职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控制。这三点分别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特点。
17、政府机关的经济职权有直接职权与间接职权、主动职权与被动职权、羁束职权与自由裁量权之分。从职权对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角度,可将其归为三种类型: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市场行为调节权和非法行为取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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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服务性义务,是指政府机关为经济基础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或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此项义务内容较为广泛。包括提供信息和咨询,协调经济摩擦,组织劳动力就业,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发展和完善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 19、经济主体的权益保障权包括监督权、举报权、申诉权和各种申请权。
20、经济主体的经济法义务包括公平竞争义务、依法纳税义务、接受监督义务和完成计划义务等四大方面。
21、追究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法律责任的功能存在哪些差异性,
追究政府机关经济法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赔偿或补偿经济主体的经济损失,其惩罚性体现的并不明显。表现在: (1)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它并不直接体现国家法律对政府机关违法行为的谴责和否定。(2)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大多属补偿性责任,只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有的甚至并不赔偿经济主体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仅仅是适当补偿。政府机关因承担经济法责任而花费的代价常常等于、甚至小于经济主体的经济损失。(3)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都是单独适用的,几种经济法责任形式合并适用于同一政府机关,在经济法司法初中极少见。(4)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以损害发生为构成要件。
22、在我国,有权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国家机关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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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类:即国家审判机关和享有经济法处罚权的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
23、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1经济侵权责任2经济补偿责任。 24、经济补偿责任的法定适用范围1开采矿产2兴建水利工程3保护野生动物4石油地震勘探5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
25、经济主体经济法责任的种类:1强制履行义务的经济法责任;2经济补偿责任;3经济惩罚责任
26、经济法立法的原则: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立法协调同步原则。2经济主体广泛参与原则。3借鉴、移植外国先进立法原则。
27、经济法规的清理与汇编,是与经济法立法有着密切联系的后续工作。经济法规的清理,是指对历年来所制定和颁布的经济法规,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划分出可以继续适用的、需要修改的和需要废止的三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经济法规的汇编则是指在不改变现行经济法规的性质、内容和效力的前提下,将其按照一定的标准汇总分类、编辑成册,以利于适用和执行。
28、法规中设置的高级层次“编”、“章”、“节”,均须冠以相应的标题。
29、在法规的各个层次中,除了“款”以外,其余均应冠以数目字,以表示其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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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综合经济法学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由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综合构成;其调整方法由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和经济劳动法方法综合构成。
3、经济法调整的实现:主要表现为立法者遵循经济法调整的目标要求,运用法律语言,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完整和准确地转换为或者翻译成可操作的行为规则的过程。 5、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法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权威;同时,限定政府实施经济管理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不受破坏为前提,遵循通行的市场规则,使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有富有效率,而不是相反。 6、形式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按法律文件效率的不同,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经济法;第二层次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行经济法;第三层次为国家主管机关制定的单行经济法规;第四层次为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性经济法规。 7、构筑经济法体系应遵循的规则1进行经济法立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国的国情,选取符合本国特色的经济法律调整机制和法律调整方法以及相应的法律形式,建立各种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经济法体系。2构筑经济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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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框架,必须把原则性的经济法规范与具体性的经济法规范结合起来,共同调整经济法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促成经济法形式体系与内容体系的有机统一,发挥经济法律体系的最大功能。3经济法体系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没有任何一个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一蹴而就的,都必须经历一个长时期的充实完善过程。
8、经济法体系应具备如下特点:1整体性 2相关独立性 3结构合理性4动态开放性5层次性 9、经济环境管理制度,是以创立各经济主体适宜的外部发展条件为基础内容的种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0、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亦称市场准入权,是指政府机关决定是否能赋予某些申请者以经济主体资格,准许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11、经济基础体的经济法权利,是指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对于政府机关或其他经济主体所享有的能力和资格。
12、经济主体权益保障权,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监督政府机关行为,以及请求政府机关予以救济的能力和资格。
13、公平竞争义务是经济主体的首要义务,也是所有主体都应负担和改选的普遍性义务。它要求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合法经营,凭借自身能力进行较量,不得非法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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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力或使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 15、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根据一定的原则,依照法职权和程序查明违反经济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使权利的事实,确定经济法责任形式、构成要件,并归结于有责主体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16、特殊经济法责任,是指政府机关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造成经济主体损害应承担的的责任。 17、强制履行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政府机关迫使经济主体履行经济法义务的责任形式。
18、经济法效力,是指经济法本身的存在,指经济法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即对凡行为受到经济法规范调整的人都有某种约束力。 法律体系的功能,
是指法律体系能够与周围环境发生特定的相互作用的本质属性,是法律体系的外部规定,也是法律体系存在的重要特征和标志。
经济法立法的系统化,
就是在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规范文件加以整理,通过经济法规汇编和经济法律编簒等形式,建立完善的经济法体系。
政府机关的经济法权利,
是政府机关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经济主体所享有的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与规制的能力和资格。政府机关的权力是建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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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法律关系的决定因素,也是决定政府机关角色的关键所在。
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
是指政府机关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为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是指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立法,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经济法的活动。
2.工资总额调节权,是指劳动人事部门及金融部门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基金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权利。
5.经济法规定的责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中确定的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的总称。
简答
法制便成为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因素和前体形条件,它要求,
第一,经济活动有法可依。 第二,经济活动有法必依。 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
首先,它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提供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其次,它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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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它有为市场经济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功能。
“市场经济是以民商法为核心的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所包含的具体问题是,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由交换经济。
第二,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 第三,市场经济是契约性经济。 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其一,它必须对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平等地位、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予以确认和充分保护,即确立完善的权利主体制度;
其二,他必须对经济主体的私人利益予以必要的尊重和充分有效的保护,必须对主体独立自主地支配其所有物的现实可能性予以确认和保障,即确立完善的所有权制度;
其三,他必须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确立和维护交易秩序,充分尊重主体的个人意愿并给主体留下必要的活动空间和自由选择的余地,即确立完善的契约(合同)制度; 其四,他必须提供一套其实有效的纠纷解决和保障排除制度,以充分有效地制止和排除对主体利益的侵害并予以切实的利益补偿和救济,这就要求确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市场, 1.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经纪人)必须有利可图。2.另一类“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他们对每个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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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的。这类产品,不是没有利润,而是由于它们对于人们的“必需性”,容易造成经纪人利用其进行垄断性经营牟取暴利,从而制约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由国家经营或在国家管制下有经纪人经营。 限制与平抑职能,
1.依靠国家权力消除妨碍自由竞争的因素。妨碍自由竞争的因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自由竞争基础上自然发展的经济垄断;另一种是靠行政权力形成的行政垄断。国家必须通过法律限制全一种垄断,坚决取缔后一种垄断。
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调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财政、税收和信贷等调节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经济利益冲突。
2.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通过直接、间接的计划或运用财政、信贷等杠杆,对总供给何总需求进行主动调节,以影响经济周期波动,预防和缓和经济危机。
3.通过财政支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对某些产业、行业或者企业进行重点扶植,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和加速发展。
4.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制,影响企业决策并约束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以法为政府顺利调控社会经济的活动与要素开辟道路和提供保障,
首先经济法要充分树立政府的法律权威。其次,经济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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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地避免政府的法律权威发生过度的流失。
经济法调整的目标之二:以法保证法律所确认与保护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不破坏经济主体生存与发展的一般条件,
首先,经济法要保护政府的干预不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然生态。
其次,经济法要避免政府干预可能破坏经济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人格。
经济法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调整和确认表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平衡社会经济总供求的职权。 其次,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职权。
第三,经济法赋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在分配的职权。
第四,赋予政府监督、管理经济主体及其行为的职权。
最后,经济法应赋予政府其他必要的管理职权。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具体内容,
1.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2.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法定次序和范围以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果。 3.为防止政府失灵,经济发还应明确规定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监督和补救措施,在政府应当干预的范围内,为政府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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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调控经济运行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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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1.经济法主体的产生必须具有合法性,即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要有国家认可,才能成为经济法关系中的政府机关与经济主体。第一,依据宪法及国家权利机关的任命,或上级政府机关批准而取得资格,这样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政府机关。第二依法定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而取得资格。这样设立的主体是经济主体。 2.市场主体只有进入需要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第一宏观经济调控领域,如关于预算、计划、财政、国家投资、税收、金融、物价、关于产生政策等;第二,市场秩序规制领域,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政府机关的经济法权利, 1.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2.市场行为调节权。3.非法行为取缔权。
政府机关的经济法义务,
1.一般性义务。一般性义务,是指政府机关必须正确行使权利的义务。一是权利必须正确行使,不得放弃或转让,否则就是违反义务,是失职行为;二是权利必须正确行使,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加以滥用,否则违反义务,是不称职行为。
2.服务性义务。服务性义务,是指政府机关为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或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此项义务内容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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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包括提供信息和咨询,协调经济摩擦,组织劳动就业,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发展和完善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
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义务, 1.企业经营权。经营权是指经济主体(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2.权益保障权。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监督政府机关行为,以及请求政府机关予以救济的能力和资格。
经济主体的经济法义务, 1.公平竞争义务。公平竞争义务是经济主体的首要义务,也是所有主体都应负担和履行的普遍性义务。
2.依法纳税义务。经济主体通过税务机关向国家缴纳税款,是经济主体普遍负有的一项所谓义务。
3.接受监督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在政府机关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予以配合,提供方便条件及所需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的义务。
4.完成计划义务。完成计划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有权机关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义务。
要正确理解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应明确一下几层含义, 第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第二,经济法责任因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形式经济法权利而产生。第三,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关系的构成要素。第四,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由专门国家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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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经济法责任是使违反经济法的主体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一)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
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的双重性体现在,既有经济法义务,又有经济法权利。它不同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产生前提和基础。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事义务;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行政义务,两者都不具有双重性。
1.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2.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二。
(1)它是基于经济法律、法制的直接规定产生的。(2)他是一种具有命令和服从性质的权利。(3)它与经济主体的义务并不对应。(4)它既是政府机关的权力,有时政府机关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对政府机关而言是融为一体的。
(二)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
1.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不易过错为构成要件。它并不直接体现国家法律对政府机关违法行为的谴责和否定。
2.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大多属补偿性责任,只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有的甚至并不赔偿经济主体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仅仅是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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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都是单独适用的,集中经济法责任形式和并适用于同一政府机关,在经济法司法实践中极少见。
4.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以损害发生为构成要件。
(四)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1.经济法律地位不一致,它们各自享有的经济法权利和承担的经济法义务存在很大差别。 2.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只可能发生于政府机关,不可能发生于经济主体。
3.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合唱但方式、范围也不同。 4.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使用原则不同。 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经济法主体具有主观过错为成立要件,而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特定损害后果发生为成立条件,而不是以经济法主体主观过错为成立条件加以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一般经济法责任认定和归结的根据,
1.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存在;2.经济法主体实施违反经济法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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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先行经济法立法中经济法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第一,对经济法责任的规定不全面,只规定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很少或没有规定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
第二,仅就经济法规定的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而言,也不是完善的。
第三,经济法立法中规定的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难于协调和衔接。
二、经济法立法中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
第一,全面规定经济法责任,进一步充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一方面,全面规定政府机关违反经济法义务的经济责任。另一方面,对经济主体的所有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都无一例外地规定相关经济法责任,使经济法责任内容条款与经济法义务内容条款对应一致,为追究一切违反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鉴于经济法责任形式适用范围和对象的特定性和其目的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区分经济主体和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不同性质和特征,分别予以规定,区别对待,确定它们各自待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三,重视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和协调。在完善经济法责任规定的同时,还应注意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和协调,在立法中应是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化、细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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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1.授权立法是经济法立法的重要方式;2.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立法中占居着重要地位;3.单行法规时大多数经济法立法的表现形式;4.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想结合。 经济法立法的原则,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协调同步原则;
第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想结合。
第二,针对现实需要立法与适当超前立法想结合。
2.经济主体广泛参与原则。 经济主体广泛参与经济立法实施经济法的社会契约化本质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3.借鉴、移植外国先进立法原则。
以世界经济法一体化为背景,以市场经济为共同的客观条件,各国法律相互借鉴和移植已成为当代世界法律文明发展的趋势。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第一,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制得以展现从而实现经济生活法制化的关键环节。
第二,经济法实施,是完善和充实经济法律规范内容的有效手段。
第三,经济法实施状况,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法制水平的重要尺度。
第四,经济法实施,使实现经济法制的根本标志。 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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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
家经济职能:(多选) 1基础保障职能。 2规划与引导职能。 3限制与平抑职能。 4服务与促进职能。 5组织与协调职能。 6检查与监督职能。 2、经济法调整的内容,
1通过财政、税收和信贷等调节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经济利益冲突。 2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通过直接、间接的计划或运用财政、信贷等杠杆,对总供给和总需求进行主动调节,以影响经济周期波动,预防和缓和经济危机。 3通过财政支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对某些产业、行业或者企业进行重点扶植,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和加速发展。 4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制,影响企业决策并约束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3、经济法调整的目标,(多选) (1)以法为政府顺利调控社会经济的活动与要素开辟道路和提供保障。实现这个目标,首先经济法要充分树立政府的法律权威。其次,经济法要切实地避免政府的法律权威发生过度的流失。(2)以法保证法律所确认与保护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不破坏经济主体自下而上与发展的一般条件。首先,经济法要保证政府的干预不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然生态。其次,经济法要避免政府干预可能破坏经济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人格。
4、层次性,
经济法体系子系统在纵向上分为
31
若
干层次,其层次结构应处于一种有秩序的状态。在完备的经济法体系中,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经济法是第一层次的子系统,它是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统率与核心;构成各种基本经济法律制度主干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行经济法律,这是第二层次的子系统;在各子系统内部,由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法规与单行经济法规、规章,是第三层次的子系统;省、市、自治区人大及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经济法规、规章,是第四层次的子系统。以上四个层次之间在纵向上,存在明显的法律效力层次和相互关系,即高一层次子系统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高于低一层次子系统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低一层次子系统是上一层次子系统延伸、扩展
的子系统,它必须服从于高一层次子系统。确保这两者之间在法律内容和法律效力上,既紧密衔接又不互相抵触,有利于建立有序化程序最高的经济法体系,实现整体的最大功能。
5、经济法体系形成的现实指导 (1)必须使经济法体系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2)必须使经济法体系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方向,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总体布局要求。(3)必须使经济法体系具备高度的技术性要求。首先,组成经济法体系的基本元素——经济法律规范,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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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其次,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基本要素是以经济法律、经济法规和地方法规为渊源的经济法律制度,对它的主要技术要
求是,必须科学本国各项经济法
律制
度的结构并合理摆正结构的关
系。 6、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的框架结
构
1、基本经济法。(1)宏观调控体系与宏观调控法。第一,制定计划法。第二,制定财政法。第三,制定金融管理法。第四,制定其他有关宏观调控法。(2)市场调节机制与经济环境管理法。2、实施配套法。3、经济法相关法。
8、经济法权利义务的特征: a.经济法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并存。
b.经济法两方主体权利义务差异较为明显。 9、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义务的区别在于:
1两者相互对应的客体不同;2两者性质不同;3两者的内容不同。 10、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多选) a.经济法责任昌盛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
b.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
c.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
d.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使用范围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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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责任。
11、中央经济法立法机关及其立法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全国人大常委会;3国务院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12、经济法实施的特点
第一,经济法实施是包括经济法守法、执法、司法以及互相影响和制约的关系的总和。
第二,经济法实施以经济法执法为中心环节。
第三,经济法实施过程表现为较明显的程序活动。
13、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1)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制得以展现从而实现经济生活法制化的关键环节。(2)经济法实施,是完善和充实经济法律规范内容的有效手段。(3)经济法实施状况,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法制水平的重要尺度。(4)经济法实施,是实现经济法制的根本标志。 14、经济法实施的评价
实效标准、权利义务标准和社会功能标准可以作为评价经济法实施的基本标准。 (1)实效标准。所谓实效,是指人们按照经济法提供的行为规则来行为。经济法在实际上被遵守、运用。(2)权利义务标准。评价经济法实施,还必须党旗考察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落实情况,即要看经济法律规范所保障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是否得到遵守。(3)社会功能标准。统治阶级制定经济法的目的是实施经济法,而经济法实施本身又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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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一定社会功能的手段。所以,评价经济法实施的最根本标准,还应是社会功能。
15、排除经济法实施障碍的对策,
一、加强经济法内容的客观性和技术的操作性,导入新的研究方法。二、加强经济法技术的可操作性。三、在研究方法上突破传统,大胆引进。四、在立法程序上,加强对经济法律规范草案的审查。
1.经济法责任与经济制裁的联系与区别:(1)两者的联系在于: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制裁的抽象概括,是实施经济法制裁的前提;经济制裁是使违反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具体措施,是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结果。两者都可以使违反经济法主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两者的区别:?表现形式不同;?主体不同。
2.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1)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2)经济政策。(3)客观经济条件。(4)经济法调整对象。
3.经济侵权责任的根据:(1)须有经济侵权行为;(2)须给经济主体造成损害,即须使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3)须主观上有过错;(4)须经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运行中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或者完全不能由市场调节的领域:(1)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经济结构的调整;(2)重大基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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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建设以及军工生产;(3)生态平衡、环境保护;(4)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的维护。
5.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的原因:(1)经济法律地位不一致,它们各自享有经济法权利和承担经济法义务存在很大差别;(2)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只可能发生于政府机关,不可能发生于经济主体。(3)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规则原则、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范围不同;(4)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适用原则不同。 论述
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1、新的公平观本身就昭示了对效率的追求,公平与效率有统一的基础。
公平不再意味着收入分配的绝对均等,而是意味着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意味着真正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 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关系决定了经济法应以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为其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相互储存、相互制约。只有把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以此为基础使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得以充分、有效的发挥。 3、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符合经济法自身属性及其质的规定性。 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基本上涵盖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与经济法的宗旨、任务是一致的,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和功能作用也是契合的。因此,应当将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确定为经济法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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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则。
3
4、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可以作为一六、经济法实施的障碍有哪些 包括:制定计划法,制定财政项基本原则统领经济法其他具体(一)、经济法自身的状况,是法,制定金融管理法,制定其原则。
影响经济法实施水平的首要因素 他有关宏观调控法。?市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贯穿经济法经济法自身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节机制与经济环境管理法国家始终的指导思想,对整个经济法下几个方面:
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制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应1、经济法内容脱离社会实际需的特殊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当确定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要。一方面,法律规范制度不能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5、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符合现行经完整充分地反映改革进程中新型善。一方面要建立正常的市场济政策。
经济关系的要求,滞后的法律框秩序,另一方面又要健全社会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是对现行经济架不能容纳新型关系的生存和发保障体系,为经济运转提供良政策的高度概括,因而也就获得展。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和制度好的法律环境,制定完善的经了指导整个经济法制活动的权威超出现有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水济环境管理法即为其中的主要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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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应当以公平平,无法同既有法律调整保持平内容。(2)实施配套法。配套与效率相统一作为其基本原则。 稳对接。2、经济法律规范内容过法规的制定,应按照我国社会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 于原则,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主义立法原则和方法有些应允1、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的涵义 3、经济法律规范之间不配套、甚许授权国务院或省、自治区、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至互相抵触,使经济法难以贯彻直辖市的立法机关去完成。除法要赋予政府依法干预、管理社实施。 一些需要全国统一的重要的配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4、经济法律规范在要素构成、技套法规外,授权立法,可以发权威;同时,限定政府实施经济术表达上存在不少缺陷,使经济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优管理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运行法难以贯彻实施。首先,经济法势,恰当地解决政府经济管理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不全,一些法关系的特殊矛盾。但授权立法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不受破律只确认行为模式,却没有规定必须遵循基本经济法的原则性坏为前提,遵循通行的市场规则,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行为模式要求,维护我国经济法整体上、使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富有与法律后果不相适应,难以对经原则上的统一。(3)经济法相效率,而不是相反。
济法主体行为选择形成强有力的关法。就是与经济法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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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经济法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调约束机制。其次,有些法律规范的一些法规的总称,一般地说,整和确认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的语义含混,模棱两可,容易产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都含有首先,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生歧义,造成执法不力或难以正经济法规范,这些经济法规范平衡社会经济总供求的职权。其确理解执行。
又是组成经济法法律制度体系次,经济法应赋予政府高速经济(二)、推动经济法实施的动力内容的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结构的职权。第三,经济法应赋不足 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部分。这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职1、经济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经些经济法律规范的本身,往往权。第四,赋予政府监督、管理济法实施的消极影响。第一,经并非直接归属于经济法,而是经济主体及其行为的职权。第五,济法执法机关内部执法机制不健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之中。 经济法应赋予政府其他必要的管全。第二,经济法执法环境欠佳,
理职权。 降低了经济法实施的水平。第三,2、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经济法执法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具体内容 (简答) 制。 (1)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2、经济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经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济法实施的消极影响。第一,经(2)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济法司法不够公正。第二,经济和管理经济的法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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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和范围以法司法难以完全独立。第三,司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果。(3)为法工作效率低。 防止政府失灵,经济法还尖明确3、经济主体守法中存在的问题对规定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监督经济法实施的消极影响。第一,和补救措施,在政府应当干预的经济主体对经济法感知能力差。范围内,为政府合理、有效地调第二,经济主体对经济法的认同控经济运行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程度较低。 三、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法律制度论述
组成:(多选)
经济法调整的行政隶属型经济1、经济法主体制度。
关系可以分为几类,
经济法主体制度,是以确认经济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法主体资格以及主体类型的各种之间的隶属关系,又包括两个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类,一是不同行政层次的隶2、经济权限制度。
属关系,即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经济权限制度,是以确认经济法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二是主体的各类型经济权限,以及不业务内容的隶属关系,即由于同的经济权限的启动序位为主要法律的规定或上级主管机关的内容的各类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决定,例如财政当局的规定,和。
其他同级机关也都要遵守。 3、经济环境管理制度。
第二类是发生政府与经济主体经济环境管理制度,是以创
40
立各之间的隶属关系,它也包括两经济主体适宜的外部发展条件为个分类,一是特定管理主体与基础内容的种类法律规范的总特定管理受体之间确立具体的称。
隶属关系,表现为特定政府经4、经济法责任制度。
济机关向某个经济主体实施具经济法责任制度,是以确认经济体行政行为而形成的关系;二法主体违反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是特定管理主体与不特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种类法律规范的总受体之间确立抽象的隶属关和。
系,表现为特定政府经济机关四、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 向某经济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1、全面规定经济法责任,进一步为而形成的关系。在社会经济充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
运行中,行政与经济主体之间全面规定政府机关违反经济法义发生着大量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务的经济法责任。对经济主体的关系,这构成经济法调整的基所有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都无本内容。
一例外地规定相应的经济法责1.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的框架任,使法责任内容条款与经济法结构: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作义务内容条款对应一致,为追究为经济法体系的形式系统,它一切违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供所构筑的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法律依据。 接影响经济法体系整体功能的2、鉴于经济法责任形式适用范围发挥。依据各类经济法法律渊和对象的特定性和其目的的因主源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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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区分经济用,可将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主体和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经济法,不同性质和特征。分别予以规定,实施配套法,经济相关法三个区别对待,确定它们各自特定的部分。(1)经济基本法,是以适用范围和对象。 确立经济法主体制度、经济权3、注重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限制度、经济环境管理制度与任的衔接和协调。
经济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各在完善经济法责任规定的同时,种法律规发的总称。分为?宏还应注意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观调控体系和宏观调控法,,责任的衔接和协调,在立法中应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对社会经使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化、细致济运行总体上的控制和调节,化。 完备的宏观法律调控系统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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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经济法学原理
经济法学原理.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8.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的基础性15.转移支付是一种【无偿支出】 法给予处分。C.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工作,为国家宏观决策的投资经营提供16.下面所列不属于资本项目下外汇的选择题 其处以罚款】 依据的是【国有资产清产核资】 是【单方转移】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9.建设单位只有缴纳了什么税后才能17.下列不属于商品税的是【财产税】 1.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在各国渐次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领取投资许可证,取得投资许可证后才18.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现的一个新法律部门是【经济法】 者【必须出具】 能从主管建设项目投资的银行拨款或为【10亿元人民币】 2.20世纪末期,各国的哪个法律部门7.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1台多功能食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迅速发达,正在逐渐上升为各国经济法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10.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其资金总额的体系的主导和核心【宏观调控法】 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作条例》的规定,厂长实行任期制,每【60%】 3.经济法主体最基本的分类是【国家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届任期多少年,可以连任。【3~5】 20.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经济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这两类主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1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体的划分】 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9人】 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4.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美国国会此,顾客【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 12.在整个计划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 于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 8.国有资产管理局由哪个部门归口管是【国家计划】 5.某厂采购员曹某接受了客户返还的3理,主要体现在受部长、部务会议的领13.为实现一定的长期战略目标需要超21.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千元后上交厂财务,该款项入账后冲减导【财政部】 前发展的产业称为【先导产业】 【A.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进货价款。请问该行为属于【对方让利】 9.不论投资项目源于何种所有制、建14.国债是一种【国家信用】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6.某商店卖米短斤少两,该商店所侵设项目性质和隶属关系,均由省、自治15.各级预算的组织执行的负责机构是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B.公犯的是顾客的【公平交易权】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哪个部门,【本级政府】 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7.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按规定统一发放投资许可证。【计划管16.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的来源是【各级财理委员会】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什么收入减去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拨款】 10.我国的国有企业基本法主要是指准予扣除项目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收入C.甲公司为打开市场,经常在各地举8.国有资产最重要、最活跃的组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总额】 行座谈会,并高薪聘请演员在会上表演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点对业法》】 17.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小品,以调侃的方式演示说明使用其他象是【经营性资产】 11.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公司在组织机需要,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但期公司的同类产品可能会导致的不良后9.狭义上的投资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构设置上的最大区别就是国有独资公限不得超过【1年】 果。】 投资】 司不设【股东会】 18.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22.纳税人销售下列哪些货物适用17%10.哪一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2.10年或10年以上的纲要性计划称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的增值税税率【A.香烟B.电子计算对《宪法》进行修改,正式采纳了“国为【长远计划】 19.在什么情形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机】 有企业”的提法。【1993】 13.当今世界,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可能发生信用危23.在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中,法定免纳11.企业管理委员会是【协助厂长决策哪个国家为代表【美国】 机】 个人所得税的有【A.保险赔款B.国的机构】 14.中央预算的审批权在【全国人大】 20.我国自哪一年起按基比方法编制居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C.军人12.相对于其他调控手段而言,属于更15.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招标】 民消费价格指数,基期固定在2000年,的转业费、复员费】 高层次的宏观调控手段是【计划】 16.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实际上是以后每5年或10年更换一次。【2001】 24.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是13.当今世界以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指央行【通过在资本市场上买卖有价证 【A.信托投资C.股票D.房地产】 式为代表的国家是【日本】 券或外汇调节货币供应】 1.哪个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颁25.从事下列哪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14.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可把我国预17.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企业的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初的典型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A.建筑安装算分为【五级】 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表现形式【美国】 C.转让无形资产D.销售不动产】 15.不属于政府国债资金使用途径的是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2.哪个国家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 【用于政府采购】 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 典》,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一部21.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16.某作家将自己所写的一部小说书稿18.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 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中哪些拍卖,取得价款20万元,对此项所得19.金融机构依法按一定比例交存中央3.现代经济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在西已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B.出高价应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银行的存款是【存款准备金】 方国家长期居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D.使使用费所得】 20.我国《价格法》所称价格是指【商心地位【反垄断法】 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17.下面所列不属于经常项目下外汇的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4.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秘密】 是【直接投资】 合计达到多少以上的,可以推定经营者22.下列项目应纳营业税的有【A.转18.增值税零税率作为一种税收优惠政1.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3/4】 让专利权收入B.销售房地产收入C.金策,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只适用于【出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哪个国家【德国】 5.下列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经融企业利息收入】 口货物】 2.哪一年3月全国八届人大一次会议营者以低于成品价格销售商品用于清23.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况的可免除产19.营业税为3%、5%两档税率,另外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偿债务的行为】 品责任【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C.产适用5%~20%弹性税率的税目是【娱乐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业】 3.属于经济结构调节法的是【产业结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在的D.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20.制定关系群众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构政策法】 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4.两个企业合计占有多少的市场份额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2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进行下列行为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倍】 【A.对中央政府财政实行必要的透支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2/3】 7.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B.直接包销政府债券C.向各级政府 5.甲酒厂生产的“酒仙”高粱酒,在其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抽查】 提供贷款】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哪位法国空想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8.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审批机25.下列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有共产主义者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出“家家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关批准成立后多少日内,办理申领《国【A.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典》中提出的。【摩莱里】 贴的图样、色彩与“酒仙”几乎一致,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30】 B.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C.价格2.对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发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9.强化投资主体和投资管理制度的关歧视D.价格暴利】 展影响最大的要算一次大战时期的【德厂址均不同。对此,说法正确的是【两键是【国家投资责任制度】 国】 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10.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多少21.属于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只同提倡性规范相联系,只包含在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2/3】 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A.利用有奖销提倡性规范之中的是【奖励】 争】 11.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C.采用4.一个企业占有多少以上的市场份额6.“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侵犯了消费者方式】 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可初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平交易权】 12.中期计划一般是指几年计划【5】 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D.抽奖式的有奖【50%】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13.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比重,前、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后方关联效果最大的产业,称为【支柱2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多长时间丧失,但产业】 者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B.生产国家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14.政府采购的主管机关一般是【财政明令淘汰的产品C.伪造产地生产产品任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10年】 机关】 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3.下列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务为征税前提2)以商品、劳务的销售的有【A.商店营业员只口头向顾客说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额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一般不受明商品价格B.经营者怀疑消费者乙偷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变化的影响,可拿了商品,对其携带物品进行检查C.租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赁甲单位柜台的经营者乙,仅明确标明13、作为关于国家投资的的国家强制性。 得财政收入。3)一般具有间接税的性甲单位的名称和标记D.经营者拒绝出专门法律,国家投资法就是规范国家投2、答:1)质。4)同有些税类相比,流转税在计具购货凭证】 资行为,调整国家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2)国家算征收上较为简便易行,也容易为纳税24.下列哪些业务应缴纳营业税【A.建的总称。 参与直接投资经营方式3)国家对社会人所接受。 筑安装B.交通运输C.金融保险】 14、是指体现国家计划内容,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 15、答:1)当25.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A.承保障计划各项任务和总量指标实现的3、答:1)事人具有广泛性2)当事人具有违法行销政府债券B.办理国内外结算C.从各有关法律,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2)经为3)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4)违事同业拆借】 重属性。 济行为方面的责任3)经济信誉方面的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必须是国家 15、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责任4)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 2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下列哪些标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4、答:1)16、答:1)自主志,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各类市场交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C.认证标志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易活动的参加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D.名优标志】 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诚实信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22.下列产品中,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管理体制模式。 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调整的是【A.军工产品B.建设工程16、又称金边债券,是国家以其行为3)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C.初级农产品】 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有过错4)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行为。 23.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A.向消费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体是多重的5)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某17、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B.支持受损害系。 种程度的竞争要素。 答:1)社会平均成本2)的消费者提起诉讼C.通过传播媒介揭17、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5、市场供求状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答:1)停止违法行要求4)社会承受能力5)实行合理差24.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A.保持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为2)消除影响3)罚款4)没收违法所价。 货币币值的稳定B.促进经济增长】 需要,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得5)吊销营业执照。 25.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6、1)与经营者论述 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1、为什么说宏观调控法将成为经济法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A.临时集中定为。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向仲裁机构申的核心? 价权限C.部分冻结价格D.全面冻结18、凡税负不能转嫁给他人,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价格】 而是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7、答:经济法是由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 为直接税。 答:1)自主选择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环节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各种法律规范名词解释 19、凡税负可以转嫁他人,纳品品种和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互相关联,互相衔接,并且有着贯彻于1、就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间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 全部经济法具体规范的基本指导思想、法律规范。 接税。 8、原则和法律制度,它们统率着各种经济2、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20、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答:1)两种责任性质不同2)判定法的具体规定。各种经济法规范的有机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在国际上也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3)承担责任的条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这就是的准则。 称为“商品和劳务税”。 件不同。 经济法体系内容的构成。3、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21、是以应税商品或应税劳务9、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 答:1)合同责任阶段,(请根据要点4、是指在市场交易22、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奉行“无合同即无责任”原则2)一般自行展开论述) 中,采取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侵权责任阶段,奉行过错责任原则3)3、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商品税。 无过错责任阶段。 答:经济法是一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23、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10、种社会性法律,它重在从社会总体角度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答:1)产品存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5、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在缺陷2)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经济法是关于国家经济调节之法, 家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24、是中央银行实现其事实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调节虽然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的总称。 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 果关系。 首先和主要涉及的毕竟是经济领域。经6、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25、是指中央银行在公11、答:1)遵循济法是一种经济性法律。它的价值、功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2)综合、平衡能和理念首先和主要是为了经济效率、7、是指消费者利益受到外汇,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 和协调原则3)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公平。综合来说,经济法价值、功损害的问题,即消费者受到提供商品和26、是典型的银行业金融机三者利益原则4)循序淅进原则 能和理念的特点在于社会经济效率和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产生的问题。 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12、社会经济公平。这一特点决定了经济法8、肯尼迪1962年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 答:(1)立法模式:1)倾斜型基本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和促进社3月15日向国会提出关于保护消费者权27、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重视产业结构的法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益的特别国情咨文,指出消费者应享有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律调整,多见于一些后发国家,以日本4、答: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 为代表。2)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经济法三个法律即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有权自由选28、当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倾向于产业组织的法律调整,集中于调资经营法、国家引导调控法。1)这三择商品、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政府可以在收购整竞争关系与防止垄断方面,多见于一个方面法律是密切关联的。这三个方面9、在我国,消费者协会时制定一个旨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合理些先行国家,以美国为代表。(2)中国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价格,按照该价格收购重要农产品,从的选择:中国的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应不国家三种调节方式的法律规范。2)这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而保护农民的正当经济利益,保护他们同于美、日等国的立法模式,我们既要三个方面法律,在其调整领域和所担当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的生产积极性,这就是价格法规定的保重视产业结构立法,也要重视产业组织的任务上分工有所不同。市场规则法是10、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护价格制度。 立法,双管齐下,只有这样,才能优化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29、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我国的产业结构,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力。 排除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对广大消费赔偿责任。 水平。 13、答:者的侵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11、是指产品在政党的使用 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途径包括节机制即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简答 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投资经营法是在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1、答:讼程序。 营领域,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总和。 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14、答: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国家12、是指依据具有国际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1)以商品生产、交换和提供商业性劳宏观引导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是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方面,国家实行引导控制,以调
节经济结构和运行的法律。3)这三个分析:首先,这种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心其哥以没钱拒绝,遂找到其在银行工方面法律,是互相配合、综合运用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消法》确立的基本作的同学张某,提出查询李勇存款的要国家经济调节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原则。如:损害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公求,张某碍于同学情面,便把李勇的存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实族了上述三个平交易权,属经营者单方面制定并强加款情况查出来告诉了李伟。其后李伟向方面法律,使之相辅相成。4)这三个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等。其次,无李勇借钱,李勇借口进货手头没钱加以方面法律,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立论是国际惯例还是“行规”,都不得违拒绝,李伟就告诉李勇说他已在银行查法状况和发达程度不同,在经济法立法背法律规定;也不得把它作为损害消费询得知李勇有15万元存款。李勇非常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者合法权益的“正当理由”。再者,经生气,经追问,是张某帮助李伟查询其 营者、消费者双方只有通过充分的沟通存款情况的,遂起诉到法院。案例 和博弈,达成共识,才能使类似问题最 1、2006年9月13日晚,王某等4人自终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银行应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应接受带白酒一瓶,到A酒楼用餐。A酒楼服 管理机关人民银行的处理。理由:我国务员向王某递送了菜谱。王某等用餐3、甲酒厂生产的“酒仙”牌高粱酒,《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后,A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服务费(即开瓶费)为100元。A酒楼在推出“家家乐”牌高粱酒,其酒瓶形状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之最后一页标注:客和瓶贴的图样、色彩与“酒仙”几乎一的除外。”据此,张某基于友情为李伟人自带酒水的,按酒楼同类产品售价的模一样,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查询李勇的存款为非法查询。根据《商50%另收取服务费;酒楼没有的酒水,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乙厂行为的性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应承担民事责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因王某等人拒质,有四种看法:(1)因注册商标、商任,并接受人民银行的处罚。但因非法绝支付前述100元的服务费,双方发生品名称和厂名厂址均不相同,故乙厂对查询尚未造成其他损失,故银行只须赔争议。请问:1甲厂不构成侵权;(2)“酒仙”商标仅礼道歉即可。 2属省内知名商标,其标识又未获专利, A100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3)两种商品 3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 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消费者仔(1)首先,王某等人应要求酒楼出细辨认完全可以区分开,故乙厂的行为具收取了100元开瓶费的正式单据;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后,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协 商、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申诉或者仲 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间的纠纷。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我(2)王某等可以要求酒楼退还100元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采用假开瓶费。酒楼没有证据证明服务员已经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明确告知王某要收取开瓶费,而且标在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予以禁止。它阐明了菜谱最后一页的内容不是消费者肯定乙厂行为的仿冒本质,属法律明确禁止看到的内容,因此酒楼侵犯了消费者的的行为,是正确的。乙厂的注册商标、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应当退还开瓶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虽与甲厂不同,费。(3)酒楼收取“开瓶服务费”不合这只能表明其没有假冒,但不能排除其理: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存在强制消存在仿冒的可能,故第一种观点不正费、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牟取非法确。“酒仙”商标是省内知名商标,理利益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当是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其标识益。但是,从现行法律规定看,酒楼的是否获得专利,对此无影响,故第二种这种行为,并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观点不正确。由于两种商品装潢外观几规定。如果经营者明确告知消费者收取乎一模一样,则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开瓶费”的规定及标准,消费者仍接认,这种误认并不以常喝该酒的人通过受其服务的,酒楼等经营者有权收取开仔细辨认能够区别而予以否认,故第四瓶服务费。 种观点不正确。 2、公民王某于3月17日下午4时入住 T宾馆,次日下午2时办理退房手续,4、某税务局对一个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结果被该宾馆要求多支付半日房费74中,查明该公司有偷税5000元的事实。元。宾馆的理由是:王某没有按规定在为此,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税款,并作中午12点之前退房。 “12点结账”既出了处以三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公是国际惯例(1954年在《国际旅馆司认为自己没有偷税,因此,在拒绝缴业规范》确定),也是我国旅店业的“百纳按税务机关要求需补缴的税款、罚款年行规”;且客人(王某)入住时,均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已在写有“过12时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的住房单上签字,表明他对该项收费予 以认可。王某认为宾馆收费不合理,要 求宾馆退还多收的半日房费,赔礼道歉1、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罚款的金额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 1 (应当在偷税数额5倍以下处以罚款)。2 122、该公司的行为不合法。税收征管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先缴 纳税款和罚款,不得拒绝履行上述义答:(1)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争议可务;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通过五条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人民法院起诉。 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 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5、李勇为一个体户,在银行有一定存法院提起诉讼。王某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款,其弟李伟在一机关工作,2006年活决定。(2)对旅店业“12点结账”这10月李伟所在机关集资建房,需交10种“行规”的合法性、合理性,要全面万元集资款,有意向其哥李勇借钱,担
范文五:经济法学原理
经济法学原理 法。
单选 12、对经济法的研究,应当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1、市场经济则在内在地需要法律规则的参与。没——国家经济职能开始。
有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的法制化,就没有市场经济13、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影响,其实质本身。 是对社会经济沿既定的方向进行规制,以使国民经2、法制成为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因素济稳定、协调、调整地发展。 和前提性条件。 14、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政府实体的其它职权机构3、经济活动有法可依。市场经济本能地要求以法行使是因为国家是(集合体) 律行为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的常规手段,当然就意15、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承担组织味着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都应当有国家有权机关与协调职能,是由我国所处的周边国际环境和本国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从而为经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战略所决定的。 济活动提供基本的行为模式和运作程序。 16、法律是实现国家经济职能最有力、最稳定因而4、在法学及日常用语中,我们通常在三种意义上最常被使用的工具。
使用“法制”一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仅指法律和17、综合经济法学说认为经济法法对象由平等的社制度强调“有法可依”;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法治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基本同义,要求所有社会主体普遍地严格守法和依社会经济关系综合构成;其调整方法由经济民法方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经济行政法方法和经济劳动法方法综合构成。 法必究”;而表态和动态相结合意义上的法制则指18、经济法是调整政庥管理经济的法律。 “通过法的运行,即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19、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看,经济法调整不平等基础上,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司法、主体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从政府这一价值主体的法制监督等环节所建立的法秩序。 法律角色看,经济法调整政府以管理主体身份与作5、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为管理受体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体多元化决定了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多元。 类型的关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6、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要求市场经济主体普遍守系。
法。而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作为权力主体的政府20、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发生守法又是其中的关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着大量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这构成经济法调整7、传统民商法不但没有消除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的基本内容。
而且其基本原则本身还内涵着强化这种缺陷的可21、从经济法调整的目标要求来看,我们应当确立能性。有鉴于此,现代民商法日益以社会利益为本一个适度分权的经济管理体制。 位而限制个人主义,以社会利益为标准要求所有权2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社会化其由绝对权利亦为相对权利,限制契约自(1)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着经济法的本质,是统由,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加上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治阶级经济意志、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使其适应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2)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政府干预、管理经济的社8、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必要的智会关系对经济法根本要求的反映。(3)经济法基谋干预与宏观调控,在充分保障市场机制优越性的本原则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意识。 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水解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创造23、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个健康、良好、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而运作的市24、随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被先进的市场经济体场经济环境和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显得十分制所代替公平也应被赋予其本来的、科学的涵义,必要。因为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事实上,单纯的即公平不再意味着收入分配的绝对均等,而是意味市场机制都有其局限。 着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意味着真正的9、中止权是属于许可权。 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
10、经济学家XXX指出,所谓所有的市场都应该是25、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符合经济法自身属性及其质自由的,是一种对所有的经济都有害的误解。 的规定性。
11、现代经济法理论应强调,经济法是多元利益立26、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是现行经济政策的核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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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的体现,与现行经济政策保持了高度的一致。 38、依法界定政府机关,具体包括:(1)政府机27、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关应当具有理性。(2)政府机关应当富有效率。依据和保障。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应从直(3)政府机关必须自律。
接微观管理为主,转为间接宏观调控为主。 39、经济主体未完成计划义务,一般应通过何种手28、通常情况下,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基本的、段落实合同。
首要的,对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绝大多数经济关系而40、经济权限应包含的内容: 言,市场调节属第一次调节,只要没有市场失灵、a.它是经济法上的一个提顶概念,只适用与政府机
关,不适用经济主体; 市场缺损以及成本过高等情况发生,政府干预就应
当让位于市场调节。 b.它是政府机关经济法权利义务的特定形态——29、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来看,又可划分为两个层法定形态;
次,一是经济法形式体系,二是经济法内容体系。 c.它指政府机关法定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政府机30、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形式系关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能力。 统,它所构筑的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经济法41、权限一词同时适用于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 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 42、经济法权利义务的配置依据。1、理论依据2、31、宏观调控体系在我国是一个包括计划调控机经济体制依据3、法律依据
制、财政调控机制、金融调控机制、价格调控机制、43、适度调控。主张政府应以市场为中介,在尊重产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调控机制在内的系统价值规律基础上,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生活进工程。 行间接调控。
32、经济法的相关法,顾名思义,就是与经济法密44、经济法权利义务的配置技术:(1)合理划分切相关的一些法规的总称。一般来说,这些法律、政府机关的权限(2)平衡经济主体义务负担(3)法规的内容都含有经济法规范,这些经济法规范又兼顾必要和可能。
是组成经济法法律制度体系内容的不可缺少的必45、所谓“平等分配”、“均等”,都不应理解为要补充,是经济法体系的一部分。应该注意的是,所有经济主体义务负担一律平等而只是强调在同这些经济法律规范的本身,往往并非直接归属于经时期,同类经济基础主体的义务负担不应显著有济法,而是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之中。如刑法中有关别,应基本处于同一水平上。 经济犯罪的规定,民法中有关法人设定的规定,行46、从职权对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角度,可政法中有关政府管理机关组成的规定,等等,从而将其归为三种类型: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市场行从事刑法、民法和行政法成为经济法相关法的一部为调节权和非法行为取缔权。 分。 47、综合发挥作用的核准权、拒绝权、中止权、变33、法规汇编,即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把现行法更权和吊销权组合而成。
48规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法规汇编不改变规范、资格控制权的特点是:(1)资格控制权是政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府机关经济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管理34、研究经济法主体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揭示经性及程序性,职权的程序内容至关重要;(2)资济法主体质的规定性而有助于确立经济法作为独格控制权属于直接职权,又具有某些自由裁量权的
属性。 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并且通过探索经济法主体范畴
与经济法范畴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而完49、市场行为调节权是指政府机关对经济主体的生善经济法学。经济法主体是全部经济法律关系的重产经营行为加以控制和引导的权利。 要环节。 50、政府机关的经济调控水平及成效,也取决于它35、关于经济法主体之一的政府机关的本质是国家对市场行为调节权的行使状况。基于此,笔者认为,直接干预经济的意图是实施者。 市场行为调节权是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核心部分。 36、经济主体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意图的承担51、非法行为取缔权,是指政府机关对经济主体的者。 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利。 37、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批准而取得资格,这样设52、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结构是:以经济主体立的主体是经济主体。 资格控制权为基础;以市场行为调节权为核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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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为取缔权为保障。 当行使权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具有经济53、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14项经营权,它们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5,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 分别是: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和劳务定价权、产70、所谓损害,是指政府机关的经济侵权行为对经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正常状态的破坏,或者加以不利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影响的行为后果。
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71、经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赔偿损失(2)权和拒绝摊派权。按照一般的归类方法,可将14返还利益(3)停止侵权行为(4)罚款。 项经营权概括为人、财、物、和产、供、销两大方72、经济补偿责任的承担方式:(1)支付补偿费面。 和安置费;(2)恢复原状;(3)采取补偿措施。 54、经济主体的经济法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在生产73、强制履行义务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经营活动中,相对于政府机关或社会所应受到的必以下同种:1强制许可实施,2强制划拔,3强制为性约束。一般言之,义务都具有强制性。 扣款,4强制收兑,5强制退还,6强制收购,755、所谓综合性,是指经济主体的义务就其种类而强制扣缴。
言,既有作为义务也有不作为义;即有财产义务,74、经济补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责令赔偿也有行为义务;既有普遍性义务,也有个别性义务;损失;支付违约金;补缴税款;责令恢复原状。 既有经常性义务,也有临时性义务。 、经济惩罚责任,是指经济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75
56、完成计划义务,一般应通过合同加以落实。 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而承担的,被剥夺或被终止特57、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后果。 形式。 76、经济惩罚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1)中58、经济法规定的责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中确止或终止行为能力;(2)剥夺权利能力;(3)经定的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济惩罚。
等责任形式的总称。 77、经济法立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定职权和59、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 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经济法的活动。 60、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78、经济法立法可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经济一。 法律立法,国务院及其所属之各部委、有权的地方61、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有权的地方各级政府的二。 经济法规立法;根据经济法立法所调整之对象的不62、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 同,经济法立法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立法、市场管理63、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 法立法、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法立法、涉外经济管理64、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法立法;根据经济法立法所规定之内容的性质的不65、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同,经济法立法可分为经济实体法立法和经济程序体)责任。 法立法;根据经济法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地位的差66、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经济法主体具有主观过错异,经济法立法可分为基本经济法立法和特别经济为成立要件,而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法立法,等等。
67、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特定损害后果发生为成79、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立条件,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主观过错为成立条件加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以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根据此原则,只计条例》等。
要发生了特定损害后果,即使经济法主体主观上没80、经济法立法基本程序1经济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有过错,也应承担经济法责任。 提出2经济法规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经济法规的批68、当政府机关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给经济主体造准和通过。4经济法规的发布和公告。 成损害时,即可依法构成无过错责任。 81、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编制。 69、特殊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根据主要有:1,82、广义的经济法立法技术,内容包括经济法立法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行为的存在。2,造成经济主体制、经济法立法程序、法律规范构成规则三个部体一定损害。3,经济主体所受损害与政府机关不分;而狭义的经济法立法技术,则仅指法律规范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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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规则。 计监督、信用监督、市场秩序监督等等。 83、法规名称是法规内容的最直接、最简捷的概括,6、经济行政法学说(亦有诸如纵向经济法、经济并能明确体现经济法规效力的高低、适用范围的大管理说等多种表述)
小、发布机关的等级等基本情况。 7、经济法观念更新:(简答)一、从权力经济到84、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法权利经济;二、从政府干预到“干预政府”;三、规,只能使用“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从一元利益到多元利益;四、从指令到均衡。 的名称。 8、经济法调整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85、在细目层次中,“款”由段落的划分自然形成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顺序,无须标号,而“项”和“目”则仅在上一层系,又包括两个分类,一是不同行政层次的隶属关次之内按顺序排列。 系,二是业务内容隶属关系。第二类是发生政府与86、经济法实施与经济法实效具有下列关系:即经经济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它也包括两个分类,一济法实施是经济法获得实效的必经途径,经济法实是特定管理主体与特定管理受体之间确立具体的效作为反映经济法规范实际操作过程优劣状态的隶属关系,二是特定管理主体与不特定管理受体之概念,又是评价经济法实施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 间确立抽象的隶属关系。
87、经济法实现既包括贯彻执行经济法规范的动态9、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包括哪些内容, 过程,也包括动态过程的积极结果——将经济法预(1)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期的社会目的变为事实。 和守法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对整个经济法律制88、经济法实施,是实现经济法制的根本标志。 度和经济法律活动具有指导作用;(2)经济法基89、实效标准,权利义务标准和社会功能标准可以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它从整体上规范人们的作为评价经济法实施的基本标准。 经济法律活动,是最根本的经济法律准则;(3)90、评价经济法实施最直观、最起码的标准,此即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最权威的原则,它统领着实效标准。 各个部门经济法的原则、规则、规范,是经济法制91、评价经济法实施的较为常用的实质性标准。 活动最根本的依据;(4)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其
自身质的规定性,体现经济法的特殊要求。 多选 10、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 1、首先,市场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1)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其次,经济主体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基具有独立的私人利益。复次,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本制度。(2)经济政策。经济政策在党和国家确经济。最后,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 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在经济建2、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首先,设过程中,党和国家对重大经济问题所作出的战略它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决策。(3)客观经济条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政治和社会环境。其次,它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是从现实经济生活中抽象出来的根本法律原则,它利益追求。再次,它有为市场经济提供多种法律服应反映现实存在的经济管理活动及经济管理关系务的功能。 对经济法的根本要求,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应以现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应当具备的含实经济条件为依据。(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义:一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并济法的调整对象更确切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取得切实而充分的实现,所有社会成员一律平等严立提供了应遵循的依据。
格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二是,11、宏观调控体系与宏观调控法。一般包含两个层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本身应当是符合并充次的内容:一是宏观经济活动的控制,主要从国民分表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 经济总体上近代需求总量与供给问题的平衡并在4、市场经济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是:第一,市场经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基础上,控制社会再生产比济是自由交换经济。第二,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例的平衡;另一层次是在总需求总供给平衡的前提第三,市场经济是契约型经济。 下,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引导,使其沿着宏观5、国家的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为:财税监督、审经济控制的正确目标运行,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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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最终实现。 方面。
12、经济法主体的条件 21、追究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法律责任的功能存在(1)经济法主体的产生必须具有合法性。第一,哪些差异性,
依据宪法及国家权力机关的任命,或上有政府机关追究政府机关经济法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赔偿
或补偿经济主体的经济损失,其惩罚性体现的并不批准而取得资格。第二,依法定程序,由国家有关
部门审批批准而取得资格。(2)市场主体只有进明显。表现在:
入需要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才能成为经济法主(1)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不以过错为构成体。 要件。它并不直接体现国家法律对政府机关违法行13、经济法主体分为两类,即一是政府机关,一是为的谴责和否定。(2)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经济主体。 式大多属补偿性责任,只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有14、经济法调整的是政府经济管理关系,在这种社的甚至并不赔偿经济主体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仅仅会关系中,政府机关管理者一方成为经济法主体之是适当补偿。政府机关因承担经济法责任而花费的一已有定论,但作为被管理者参与这种社会关系的代价常常等于、甚至小于经济主体的经济损失。(3)另一方到底包括哪些,却众说纷纭。 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都是单独适用的,几种14、经济主体这个十分抽象的类概念还是可以进一经济法责任形式合并适用于同一政府机关,在经济步分类的,具体可分为:第一,公民个人;第二,法司法初中极少见。(4)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法人;第三,社会组织。 通常以损害发生为构成要件。 15、经济法权利义务是指由经济法规范所规定的,22、在我国,有权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国家机并应体现于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活动的合法界关主要有两类:即国家审判机关和享有经济法处罚域与必要约束。此概念的要义如下:第一,经济法权的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 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外在表现。第23、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1经济侵权责任2经济二,经济法权利义务存在两种形态:一是体现于经补偿责任。
济法规范之中,为经济法规范的核心内容;二是体、经济补偿责任的法定适用范围1开采矿产224
现于经济法律关系之中,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兴建水利工程3保护野生动物4石油地震勘探5素,是一种具体权利义务形态。第三,经济法权利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义务归属于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 进行地质勘探等。
16、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机关的经济职权以间25、经济主体经济法责任的种类:1强制履行义务接职权为主;职权的程序内容占据重要地位;职权的经济法责任;2经济补偿责任;3经济惩罚责任 的行使应受到严格控制。这三点分别从不同侧面反26、经济法立法的原则: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映了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特点。 与经济法立法协调同步原则。2经济主体广泛参与
原则。17、政府机关的经济职权有直接职权与间接职权、3借鉴、移植外国先进立法原则。 主动职权与被动职权、羁束职权与自由裁量权之27、经济法规的清理与汇编,是与经济法立法有着分。从职权对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角度,可密切联系的后续工作。经济法规的清理,是指对历将其归为三种类型: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市场行年来所制定和颁布的经济法规,进行系统的整理分为调节权和非法行为取缔权。 类,划分出可以继续适用的、需要修改的和需要废18、服务性义务,是指政府机关为经济基础主体生止的三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经济法规的汇编则产经营活动创造或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此项义务是指在不改变现行经济法规的性质、内容和效力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提供信息和咨询,协调经济摩前提下,将其按照一定的标准汇总分类、编辑成册,擦,组织劳动力就业,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发展以利于适用和执行。
和完善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 28、法规中设置的高级层次“编”、“章”、“节”,19、经济主体的权益保障权包括监督权、举报权、均须冠以相应的标题。
申诉权和各种申请权。 29、在法规的各个层次中,除了“款”以外,其余20、经济主体的经济法义务包括公平竞争义务、依均应冠以数目字,以表示其顺序。 法纳税义务、接受监督义务和完成计划义务等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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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2、经济主体权益保障权,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生1、综合经济法学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由平等的社活中监督政府机关行为,以及请求政府机关予以救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济的能力和资格。
社会经济关系综合构成;其调整方法由经济民法方13、公平竞争义务是经济主体的首要义务,也是所法、经济行政法方法和经济劳动法方法综合构成。 有主体都应负担和改选的普遍性义务。它要求经济3、经济法调整的实现:主要表现为立法者遵循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合法经营,凭借自身能力法调整的目标要求,运用法律语言,把经济法调整进行较量,不得非法借助外力或使用不正当手段,的内容完整和准确地转换为或者翻译成可操作的行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 为规则的过程。 15、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国家专门机关5、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根据一定的原则,依照法职权和程序查明违反经济法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权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使权利的事实,确定经济法责任威;同时,限定政府实施经济管理行为,必须以保形式、构成要件,并归结于有责主体的全部活动的证市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总称。
基本“自然生态”不受破坏为前提,遵循通行的市16、特殊经济法责任,是指政府机关不当行使经济场规则,使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有富有效率,法权利,造成经济主体损害应承担的的责任。 而不是相反。 、强制履行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17
6、形式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按法律文件效率的不同,或政府机关迫使经济主体履行经济法义务的责任形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式。
经济法;第二层次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18、经济法效力,是指经济法本身的存在,指经济行经济法;第三层次为国家主管机关制定的单行经法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即对凡行为受到经济法规范济法规;第四层次为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政调整的人都有某种约束力。
府所制定的地方性经济法规。 法律体系的功能,
7、构筑经济法体系应遵循的规则1进行经济法立是指法律体系能够与周围环境发生特定的相互作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国的国情,用的本质属性,是法律体系的外部规定,也是法律选取符合本国特色的经济法律调整机制和法律调整体系存在的重要特征和标志。 方法以及相应的法律形式,建立各种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立法的系统化,
逐步完善经济法体系。2构筑经济法体系框架,必就是在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规范文件须把原则性的经济法规范与具体性的经济法规范结加以整理,通过经济法规汇编和经济法律编簒等形合起来,共同调整经济法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促成式,建立完善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形式体系与内容体系的有机统一,发挥经济政府机关的经济法权利,
法律体系的最大功能。3经济法体系的形成是一个是政府机关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经济主体所享有渐进的过程,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没有任何一的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与规制的能力和资格。政府机个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一蹴而就的,都必须经历一个关的权力是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决定因素,也是决长时期的充实完善过程。 定政府机关角色的关键所在。 8、经济法体系应具备如下特点:1整体性 2相关独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
立性 3结构合理性4动态开放性5层次性 是指政府机关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为9、经济环境管理制度,是以创立各经济主体适宜的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外部发展条件为基础内容的种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10、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亦称市场准入权,是指是指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所承担政府机关决定是否能赋予某些申请者以经济主体资的法律后果。
格,准许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经济法立法,
11、经济基础体的经济法权利,是指经济主体在生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产经营活动中相对于政府机关或其他经济主体所享废止经济法的活动。
有的能力和资格。 2.工资总额调节权,是指劳动人事部门及金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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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基金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造成经纪人利用其进行垄断性经营牟取暴利,从而权利。 制约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由国家经营或在国家管5.经济法规定的责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中确定制下有经纪人经营。
的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限制与平抑职能,
责任形式的总称。 1.依靠国家权力消除妨碍自由竞争的因素。妨碍自
由竞争的因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自由竞争基础简答 上自然发展的经济垄断;另一种是靠行政权力形成法制便成为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因素的行政垄断。国家必须通过法律限制全一种垄断,和前体形条件,它要求, 坚决取缔后一种垄断。
第一,经济活动有法可依。 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调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经济活动有法必依。 1.通过财政、税收和信贷等调节手段对国民收入进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 行再分配,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经济利益冲突。 首先,它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提供2.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通过直接、间接的计划或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运用财政、信贷等杠杆,对总供给何总需求进行主其次,它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追求。 动调节,以影响经济周期波动,预防和缓和经济危再次,它有为市场经济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功能。 机。
“市场经济是以民商法为核心的法治经济”。因为3.通过财政支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对某些产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所包含的具体问题是, 业、行业或者企业进行重点扶植,以促进国民经济第一,市场经济是自由交换经济。 的平衡发展和加速发展。
第二,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 4.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制,影响企业决策并约第三,市场经济是契约性经济。 束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以法为政府顺利调控社会经济的活动与要素开辟其一,它必须对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平等地位、法道路和提供保障,
律人格和权利能力予以确认和充分保护,即确立完首先经济法要充分树立政府的法律权威。其次,经善的权利主体制度; 济法要切实地避免政府的法律权威发生过度的流其二,他必须对经济主体的私人利益予以必要的尊失。
重和充分有效的保护,必须对主体独立自主地支配经济法调整的目标之二:以法保证法律所确认与保其所有物的现实可能性予以确认和保障,即确立完护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不破坏经济主体生存与发善的所有权制度; 展的一般条件,
其三,他必须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首先,经济法要保护政府的干预不影响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维护交易秩序,充分尊重主体的个人意愿并自然生态。
给主体留下必要的活动空间和自由选择的余地,即其次,经济法要避免政府干预可能破坏经济主体作确立完善的契约(合同)制度; 为市场主体的法律人格。
其四,他必须提供一套其实有效的纠纷解决和保障经济法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调整和确认表现在排除制度,以充分有效地制止和排除对主体利益的几个方面,
侵害并予以切实的利益补偿和救济,这就要求确立首先,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平衡社会经济总供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 求的职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其次,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职权。 源市场, 第三,经济法赋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在分配的职1.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权。
的经济主体(经纪人)必须有利可图。2.另一类“产第四,赋予政府监督、管理经济主体及其行为的职品”是这样一些产品,他们对每个生活或对每个经权。
济人生产经营来说是必须的。这类产品,不是没有最后,经济法应赋予政府其他必要的管理职权。 利润,而是由于它们对于人们的“必需性”,容易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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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1.公平竞争义务。公平竞争义务是经济主体的首要依据和保障。 义务,也是所有主体都应负担和履行的普遍性义2.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法定务。
次序和范围以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果。 2.依法纳税义务。经济主体通过税务机关向国家缴3.为防止政府失灵,经济发还应明确规定对政府经纳税款,是经济主体普遍负有的一项所谓义务。 济管理行为的监督和补救措施,在政府应当干预的3.接受监督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在范围内,为政府合理、有效地调控经济运行创造条政府机关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予以配件,提供保障。 合,提供方便条件及所需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的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义务。
1.经济法主体的产生必须具有合法性,即政府经济4.完成计划义务。完成计划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在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要有国家认可,才能成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有权机关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为经济法关系中的政府机关与经济主体。第一,依的义务。
据宪法及国家权利机关的任命,或上级政府机关批要正确理解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应明确一下几层含准而取得资格,这样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政府机关。义,
第二依法定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第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理部门)审批批准而取得资格。这样设立的主体是任形式。第二,经济法责任因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经济主体。 法义务或者不当形式经济法权利而产生。第三,经2.市场主体只有进入需要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关系的构成要素。第四,经济法第一宏观经济调控领域,如关于预算、计划、财政、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由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第五,经国家投资、税收、金融、物价、关于产生政策等;济法责任是使违反经济法的主体承担否定性法律第二,市场秩序规制领域,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后果。
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政府机关的经济法权利, 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 (一)
1.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2.市场行为调节权。3.非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的双重性体现法行为取缔权。 在,既有经济法义务,又有经济法权利。它不同于政府机关的经济法义务,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产生前提和基础。民事责任1.一般性义务。一般性义务,是指政府机关必须正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事义务;行政责任产生的前确行使权利的义务。一是权利必须正确行使,不得提和基础是行政义务,两者都不具有双重性。 放弃或转让,否则就是违反义务,是失职行为;二1.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是权利必须正确行使,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违反法2.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定程序加以滥用,否则违反义务,是不称职行为。 二。
2.服务性义务。服务性义务,是指政府机关为经济(1)它是基于经济法律、法制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或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此(2)他是一种具有命令和服从性质的权利。(3)项义务内容较为广泛。包括提供信息和咨询,协调它与经济主体的义务并不对应。(4)它既是政府经济摩擦,组织劳动就业,培育、完善市场体系,机关的权力,有时政府机关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对发展和完善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 政府机关而言是融为一体的。 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义务, (二)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 1.企业经营权。经营权是指经济主体(企业)对国(三)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性。
分的权利。 1.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不易过错为构成要2.权益保障权。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监督政件。它并不直接体现国家法律对政府机关违法行为府机关行为,以及请求政府机关予以救济的能力和的谴责和否定。
资格。 2.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大多属补偿性责任,经济主体的经济法义务, 只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有的甚至并不赔偿经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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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仅仅是适当补偿。 第二,鉴于经济法责任形式适用范围和对象的特定3.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都是单独适用的,集性和其目的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区分经济主中经济法责任形式和并适用于同一政府机关,在经体和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不同性质和特征,分济法司法实践中极少见。 别予以规定,区别对待,确定它们各自待定的适用4.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以损害发生为构成范围和对象。
要件。 第三,重视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和协(四)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调。在完善经济法责任规定的同时,还应注意经济1.经济法律地位不一致,它们各自享有的经济法权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和协调,在立法中应利和承担的经济法义务存在很大差别。 是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化、细致化。 2.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只可能发生于政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府机关,不可能发生于经济主体。 1.授权立法是经济法立法的重要方式;2.政府经济3.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归责管理机关在经济法立法中占居着重要地位;3.单行原则、构成要件合唱但方式、范围也不同。 法规时大多数经济法立法的表现形式;4.中央立法4.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使用与地方立法想结合。
原则不同。 经济法立法的原则,
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协调同步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想结合。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经济法主体具有主观过错为成第二,针对现实需要立法与适当超前立法想结合。 立要件,而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2.经济主体广泛参与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经济主体广泛参与经济立法实施经济法的社会契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特定损害后果发生为成立条约化本质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件,而不是以经济法主体主观过错为成立条件加以3.借鉴、移植外国先进立法原则。 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以世界经济法一体化为背景,以市场经济为共同的一般经济法责任认定和归结的根据, 客观条件,各国法律相互借鉴和移植已成为当代世1.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存在;2.经济法主体实施违反界法律文明发展的趋势。
经济法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第一,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制得以展现从而实现一、先行经济法立法中经济法责任制度存在的缺经济生活法制化的关键环节。 陷。 第二,经济法实施,是完善和充实经济法律规范内第一,对经济法责任的规定不全面,只规定经济主容的有效手段。
体的经济法责任,很少或没有规定政府机关的经济第三,经济法实施状况,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法制法责任。 水平的重要尺度。
第二,仅就经济法规定的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而第四,经济法实施,使实现经济法制的根本标志。 言,也不是完善的。 简答:
第三,经济法立法中规定的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经济职能:(多责任之间难于协调和衔接。 选)
二、经济法立法中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 1基础保障职能。
第一,全面规定经济法责任,进一步充实经济法责2规划与引导职能。
任的内容。一方面,全面规定政府机关违反经济法3限制与平抑职能。
义务的经济责任。另一方面,对经济主体的所有违4服务与促进职能。
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都无一例外地规定相关经济5组织与协调职能。
法责任,使经济法责任内容条款与经济法义务内容6检查与监督职能。
条款对应一致,为追究一切违反经济法行为的法律2、经济法调整的内容,
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1通过财政、税收和信贷等调节手段对国民收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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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再分配,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经济利益冲突。 首先,组成经济法体系的基本元素——经济法律规2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通过直接、间接的计划或范,必须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其次,构成经济法运用财政、信贷等杠杆,对总供给和总需求进行主体系的基本要素是以经济法律、经济法规和地方法动调节,以影响经济周期波动,预防和缓和经济危规为渊源的经济法律制度,对它的主要技术要 机。 求是,必须科学本国各项经济法律制 3通过财政支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对某些产度的结构并合理摆正结构的关系。 业、行业或者企业进行重点扶植,以促进国民经济6、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的框架结构 的平衡发展和加速发展。 1、基本经济法。(1)宏观调控体系与宏观调控法。4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制,影响企业决策并约第一,制定计划法。第二,制定财政法。第三,制束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定金融管理法。第四,制定其他有关宏观调控法。3、经济法调整的目标,(多选) (2)市场调节机制与经济环境管理法。2、实施配(1)以法为政府顺利调控社会经济的活动与要素开套法。3、经济法相关法。
辟道路和提供保障。实现这个目标,首先经济法要8、经济法权利义务的特征: 充分树立政府的法律权威。其次,经济法要切实地a.经济法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并存。 避免政府的法律权威发生过度的流失。(2)以法保b.经济法两方主体权利义务差异较为明显。 证法律所确认与保护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不破坏经9、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义务的区别在于: 济主体自下而上与发展的一般条件。首先,经济法1两者相互对应的客体不同;2两者性质不同;3两要保证政府的干预不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然生态。其者的内容不同。
次,经济法要避免政府干预可能破坏经济主体作为10、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多选) 市场主体的法律人格。 a.经济法责任昌盛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 4、层次性, b.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 经济法体系子系统在纵向上分为若 c.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 干层次,其层次结构应处于一种有秩序的状态。在d.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使用范围的特定性; 完备的经济法体系中,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经济法e.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责任。 是第一层次的子系统,它是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统率11、中央经济法立法机关及其立法权限:1全国人与核心;构成各种基本经济法律制度主干的是由全民代表大会;2全国人大常委会;3国务院4国务院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行经济法律,这是第二各部、各委员会。
层次的子系统;在各子系统内部,由国务院和有关12、经济法实施的特点
部门制定的基本法规与单行经济法规、规章,是第第一,经济法实施是包括经济法守法、执法、司法三层次的子系统;省、市、自治区人大及政府制定以及互相影响和制约的关系的总和。 的地方性经济法规、规章,是第四层次的子系统。第二,经济法实施以经济法执法为中心环节。 以上四个层次之间在纵向上,存在明显的法律效力第三,经济法实施过程表现为较明显的程序活动。 层次和相互关系,即高一层次子系统的法律规范的13、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法律效力,高于低一层次子系统法律规范的法律效(1)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制得以展现从而实现经力;低一层次子系统是上一层次子系统延伸、扩展 济生活法制化的关键环节。(2)经济法实施,是完的子系统,它必须服从于高一层次子系统。确保这善和充实经济法律规范内容的有效手段。(3)经济两者之间在法律内容和法律效力上,既紧密衔接又法实施状况,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法制水平的重要不互相抵触,有利于建立有序化程序最高的经济法尺度。(4)经济法实施,是实现经济法制的根本标体系,实现整体的最大功能。 志。
5、经济法体系形成的现实指导 14、经济法实施的评价
(1)必须使经济法体系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效标准、权利义务标准和社会功能标准可以作为体制的要求。(2)必须使经济法体系体现经济体制评价经济法实施的基本标准。 改革的主导方向,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总体布局要(1)实效标准。所谓实效,是指人们按照经济法提求。(3)必须使经济法体系具备高度的技术性要求。供的行为规则来行为。经济法在实际上被遵守、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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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2)权利义务标准。评价经济法实施,还必须1、新的公平观本身就昭示了对效率的追求,公平与党旗考察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落实效率有统一的基础。
情况,即要看经济法律规范所保障的权利是否得到公平不再意味着收入分配的绝对均等,而是意味着保护,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是否得到遵守。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意味着真正的按(3)社会功能标准。统治阶级制定经济法的目的是劳分配原则的实现。
实施经济法,而经济法实施本身又是实现一定社会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关系决定了经济功能的手段。所以,评价经济法实施的最根本标准,法应以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为其基本原则。 还应是社会功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相互储存、15、排除经济法实施障碍的对策, 相互制约。只有把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作为经济法的一、加强经济法内容的客观性和技术的操作性,导基本原则,才能以此为基础使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入新的研究方法。二、加强经济法技术的可操作性。得以充分、有效的发挥。
三、在研究方法上突破传统,大胆引进。四、在立3、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符合经济法自身属性及其质的法程序上,加强对经济法律规范草案的审查。 规定性。
1.经济法责任与经济制裁的联系与区别:(1)两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基本上涵盖了经济法调整对象者的联系在于: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制裁的抽象概的主要内容,与经济法的宗旨、任务是一致的,与括,是实施经济法制裁的前提;经济制裁是使违反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和功能作用也是契合的。因此,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具体措施,是承担经应当将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确定为经济法的基本原济法责任的结果。两者都可以使违反经济法主体承则。
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两者的区别:?表现形4、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可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统领经式不同;?主体不同。 济法其他具体原则。
2.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1)宪法规定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贯穿经济法始终的指导思想,基本制度。(2)经济政策。(3)客观经济条件。对整个经济法制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应当确(4)经济法调整对象。 定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经济侵权责任的根据:(1)须有经济侵权行为;5、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符合现行经济政策。 (2)须给经济主体造成损害,即须使经济主体的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是对现行经济政策的高度概括,合法权益遭到损害;(3)须主观上有过错;(4)因而也就获得了指导整个经济法制活动的权威和效须经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力,我国现行法应当以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作为其基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运行中本原则。
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或者完全不能由市场调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 节的领域:(1)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经济1、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的涵义 结构的调整;(2)重大基础项目的建设以及军工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法生产;(3)生态平衡、环境保护;(4)市场秩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权威;序和交易环境的维护。 同时,限定政府实施经济管理行为,必须以保证市5.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的原因: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1)经济法律地位不一致,它们各自享有经济法“自然生态”不受破坏为前提,遵循通行的市场规权利和承担经济法义务存在很大差别;(2)不当则,使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富有效率,而不是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只可能发生于政府机关,不相反。
可能发生于经济主体。(3)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经济法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调整和确认表现在以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规则原则、构成要件和承担方下几个方面:
式、范围不同;(4)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首先,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平衡社会经济总供法责任形式的适用原则不同。 求的职权。其次,经济法应赋予政府高速经济结构
的职权。第三,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再论述 分配的职权。第四,赋予政府监督、管理经济主体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及其行为的职权。第五,经济法应赋予政府其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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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管理职权。 1、经济法内容脱离社会实际需要。一方面,法律规2、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具体内容 (简答) 范制度不能完整充分地反映改革进程中新型经济关(1)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系的要求,滞后的法律框架不能容纳新型关系的生依据和保障。(2)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和管存和发展。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和制度超出现有社理经济的法定次序和范围以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会经济关系发展的水平,无法同既有法律调整保持果。(3)为防止政府失灵,经济法还尖明确规定对平稳对接。2、经济法律规范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实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监督和补救措施,在政府应当际的可操作性。
干预的范围内,为政府合理、有效地调控经济运行3、经济法律规范之间不配套、甚至互相抵触,使经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济法难以贯彻实施。
三、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法律制度组成:(多选) 4、经济法律规范在要素构成、技术表达上存在不少1、经济法主体制度。 缺陷,使经济法难以贯彻实施。首先,经济法律规经济法主体制度,是以确认经济法主体资格以及主范的构成要素不全,一些法律只确认行为模式,却体类型的各种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 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行为模式与法律后2、经济权限制度。 果不相适应,难以对经济法主体行为选择形成强有经济权限制度,是以确认经济法主体的各类型经济力的约束机制。其次,有些法律规范的语义含混,权限,以及不同的经济权限的启动序位为主要内容模棱两可,容易产生歧义,造成执法不力或难以正的各类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 确理解执行。
3、经济环境管理制度。 (二)、推动经济法实施的动力不足 经济环境管理制度,是以创立各经济主体适宜的外1、经济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经济法实施的消极影部发展条件为基础内容的种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响。第一,经济法执法机关内部执法机制不健全。4、经济法责任制度。 第二,经济法执法环境欠佳,降低了经济法实施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是以确认经济法主体违反法规定水平。第三,经济法执法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 承担相应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种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经济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经济法实施的消极影四、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 响。第一,经济法司法不够公正。第二,经济法司1、全面规定经济法责任,进一步充实经济法责任的法难以完全独立。第三,司法工作效率低。 内容。 3、经济主体守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经济法实施的消极全面规定政府机关违反经济法义务的经济法责任。影响。第一,经济主体对经济法感知能力差。第二,对经济主体的所有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都无一例经济主体对经济法的认同程度较低。 外地规定相应的经济法责任,使法责任内容条款与论述
经济法义务内容条款对应一致,为追究一切违反法经济法调整的行政隶属型经济关系可以分为几行为的法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类,
2、鉴于经济法责任形式适用范围和对象的特定性和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又其目的的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区分经济主体包括两个分类,一是不同行政层次的隶属关系,即和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不同性质和特征。分别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二是业予以规定,区别对待,确定它们各自特定的适用范务内容的隶属关系,即由于法律的规定或上级主管围和对象。 机关的决定,例如财政当局的规定,其他同级机关3、注重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和协调。 也都要遵守。
在完善经济法责任规定的同时,还应注意经济法责第二类是发生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它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和协调,在立法中应使法也包括两个分类,一是特定管理主体与特定管理受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化、细致化。 体之间确立具体的隶属关系,表现为特定政府经济六、经济法实施的障碍有哪些 机关向某个经济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的(一)、经济法自身的状况,是影响经济法实施水关系;二是特定管理主体与不特定管理受体之间确平的首要因素 立抽象的隶属关系,表现为特定政府经济机关向某经济法自身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而形成的关系。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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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行中,行政与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着大量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这构成经济法调整的基本内容。
1.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的框架结构: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形式系统,它所构筑的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经济法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依据各类经济法法律渊源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作用,可将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经济法,实施配套法,经济相关法三个部分。(1)经济基本法,是以确立经济法主体制度、经济权限制度、经济环境管理制度与经济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法律规发的总称。分为?宏观调控体系和宏观调控法,,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上的控制和调节,完备的宏观法律调控系统具体包括:制定计划法,制定财政法,制定金融管理法,制定其他有关宏观调控法。?市场调节机制与经济环境管理法国家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特殊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一方面要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又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经济运转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完善的经济环境管理法即为其中的主要内容。(2)实施配套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应按照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方法有些应允许授权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机关去完成。除一些需要全国统一的重要的配套法规外,授权立法,可以发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优势,恰当地解决政府经济管理关系的特殊矛盾。但授权立法必须遵循基本经济法的原则性要求,维护我国经济法整体上、原则上的统一。(3)经济法相关法。就是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一些法规的总称,一般地说,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都含有经济法规范,这些经济法规范又是组成经济法法律制度体系内容的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部分。这些经济法律规范的本身,往往并非直接归属于经济法,而是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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