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长期借款的特殊性保护条款
2015《财务管理》预习练习:长期借款的特殊性保护条款
[小编“娜写年华”]东奥会计在线中级职称频道提供:本篇为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之《财务管理》预习练习:长期借款的特殊性保护条款。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长期借款特殊性保护条款的是( )。
A、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
B、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
C、违约惩罚条款
D、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长期借款的特殊性保护条款。
【答案解析】 特殊性保护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
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主要包括: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借款的用途不
得改变;违约惩罚条款等。选项D属于一般性保护条款。
相关热荐:
全国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9月12日至13日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及现场确认时间汇总
名师视频指导:2015年《财务管理》重点考点详解
2015中级会计职称网课招生 网课+面授助学员轻松过关
个人贷款www.rongnuo.com
范文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及应用
摘要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及其应用作了简要的论述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4-01
近年来,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而产生的纠纷是各类保险合同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条款,即保险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免责条款当然也不例外,同时它又是旨在设定一定合理条件以免除保险人主要责任或排除保险受益人主要权利的特殊条款,因此具有格式性和免责性的特点。在实践中有的保险人为了逃避赔付责任,经常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一语略过,不进行详细的解说,有的甚至故意曲解、误导投保人,这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鉴于免责条款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都对其做了特别的规定,例如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投保时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详细的说明(包括有关概念、内容及相应法律后果等),并在诉讼中就该说明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该条款无效,等等。
下面,笔者将以三例我院的审判实例来说明免责条款的特殊性,以提醒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到相应的注意。
一、免责条款未说明保险公司应担责
2006年10月原告王某为女儿办理了平安险,投保时业务员未对该合同的免责事由作出说明,在“健康声明表”中也向原告主张在各项中全选健康。后女儿在学校摔伤导致颅内出血死亡,医生诊断为“先天性颅内血管过细”,被告保险公司以合同“健康声明表”中原告填写的“被保险人无先天性心脑血管疾病”为由拒赔。原告称投保时被告并没有对“先天性心血管疾病”的内容和范围做出说明,也没有告知在所有栏目选健康的法律后果,故不能以该条款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免责条款或声明的概念、范围及法律后果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应尽详尽的解说义务,并就已尽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无法证明,故免责条款无效,被告应依法支付保险金。
二、免责条款有异议合理理解得支持
2008年原告朱某之夫王某与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家庭吉祥险一份,保险合同载明:“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后王某在无照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不慎撞上路面某建筑公司违规堆放的建筑垃圾,被一过路车辆碾压死亡。经交警认定,违规堆放的建筑垃圾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被告认为:王某系在无照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事故,我方应当免责。原告认为:按照我方对该免责条款的理解,只有当无照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时被告才能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理解均有合理性,该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在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应当做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故判决被告承担赔付责任。
三、醉酒逆行本不该谎称不知理不通
被告祝某2007年购买交强险一份,2009年6月祝某在醉酒后驾车逆行发生事故并造成马某七级伤残,原告某保险公司在支付受害人马某交强险保险金后,依照合同中“被保险人醉酒驾驶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可向被保险人追偿”的规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不知该条款且签订合同时原告也未尽解释义务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驾驶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违法后果应有清楚的认识,其醉酒驾驶、逆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以不知该条款而拒赔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对原告支付的保险金予以赔偿。
由以上案例可见,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和特殊的地位,甚至直接决定保险人是否进行赔付的结果,法官在这里要提醒读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对类似的条款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咨询;保险人也要切实履行相应的说明义务,既不能夸大其词,也不能曲解误导,同时注意对该说明的举证,以作为日后处理纠纷的证据。
范文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及应用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及应用
王
摘
要有所助益。关键词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4-01
吉祥险一份,保险合同载明:“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后王某在无照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不慎撞上路面某建筑公司违规堆放的建筑垃圾,被一过路车辆碾压死亡。经交警认定,违规堆放的建筑垃圾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被告认为:王某系在无照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事故,我方应当免责。原告认为:按照我方对该免责条款的理解,只有当无照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时被告才能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理解均有合理性,该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在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应当做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故判决被告承担赔付责任。
三、醉酒逆行本不该谎称不知理不通
被告祝某2007年购买交强险一份,2009年6月祝某在醉酒后驾车逆行发生事故并造成马某七级伤残,原告某保险公司在支付受害人马某交强险保险金后,依照合同中“被保险人醉酒驾驶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可向被保险人追偿”的规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不知该条款且签订合同时原告也未尽解释义务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驾驶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违法后果应有清楚的认识,其醉酒驾驶、逆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以不知该条款而拒赔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对原告支付的保险金予以赔偿。
由以上案例可见,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和特殊的地位,甚至直接决定保险人是否进行赔付的结果,法官在这里要提醒读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对类似的条款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咨询;保险人也要切实履行相应的说明义务,既不能夸大其词,也不能曲解误导,同时注意对该说明的举证,以作为日后处理纠纷的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2.28
战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及其应用作了简要的论述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
近年来,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而产生的纠纷是各类保险合同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条款,即保险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免责条款当然也不例外,同时它又是旨在设定一定合理条件以免除保险人主要责任或排除保险受益人主要权利的特殊条款,因此具有格式性和免责性的特点。在实践中有的保险人为了逃避赔付责任,经常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一语略过,不进行详细的解说,有的甚至故意曲解、误导投保人,这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鉴于免责条款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都对其做了特别的规定,例如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投保时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详细的说明(包括有关概念、内容及相应法律后果等),并在诉讼中就该说明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该条款无效,等等。
下面,笔者将以三例我院的审判实例来说明免责条款的特殊性,以提醒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到相应的注意。
一、免责条款未说明保险公司应担责
2006年10月原告王某为女儿办理了平安险,投保时业务员未对该合同的免责事由作出说明,在“健康声明表”中也向原告主张在各项中全选健康。后女儿在学校摔伤导致颅内出血死亡,医生诊断为“先天性颅内血管过细”,被告保险公司以合同“健康声明表”中原告填写的“被保险人无先天性心脑血管疾病”为由拒赔。原告称投保时被告并没有对“先天性心血管疾病”的内容和范围做出说明,也没有告知在所有栏目选健康的法律后果,故不能以该条款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免责条款或声明的概念、范围及法律后果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应尽详尽的解说义务,并就已尽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无法证明,故免责条款无效,被告应依法支付保险金。
二、免责条款有异议合理理解得支持
2008年原告朱某之夫王某与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家庭
作者简介:王战,莒县人民法院。
264
范文四: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及应用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及应用
LegalSystemAndSociety
{l;Ij占枉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及应用
王战
摘要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及其应用作了简要的论述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
南所助盎.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格式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401
近年来,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而产生的纠纷是各类保险合同
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条款,即保险人为了
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免
责条款当然也不例外,同时它又是旨在设定一定合理条件以免除
保险人主要责任或排除保险受益人主要权利的特殊条款,因此具
有格式性和免责性的特点.在实践中有的保险人为了逃避赔付
责任,经常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一语略过,不进行详细
的解说,有的甚至故意曲解,误导投保人,这都是违反法律规定
的.鉴于免责条款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都对其做
了特别的规定,例如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
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条款提
供方的解释:投保时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详细的说
明(包括有关概念,内容及相应法律后果等),并在诉讼中就该说
明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该条款无效,等等.
下面,笔者将以三例我院的审判实例来说明免责条款的特殊
性,以提醒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到相应的注意.
一
,免责条款未说明保险公司应担责
2006年lO月原告王某为女儿办理了平安险,投保时业务员
未对该合同的免责事由作出说明,在”健康声明表”中也向原告主
张在各项中全选健康.后女儿在学校摔伤导致颅内出血死亡,医
生诊断为”先天性颅内血管过细”,被告保险公司以合同”健康声
明表”中原告填写的”被保险人无先天性心脑血管疾病”为由拒
赔.原告称投保时被告并没有对”先天性心血管疾病”的内容和
范围做出说明,也没有告知在所有栏目选健康的法律后果,故不
能以该条款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免责条款或声明的概念,
范围及法律后果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应尽详尽的解说义务,并
就已尽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无法证明,故免责条款无效,
被告应依法支付保险金.
二,免责条款有异议合理理解得支持
2008年原告朱某之夫王某与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家庭
作者简介:王战,莒县人民法院.
264
吉祥险一份,保险合同载明:”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后王某在无照驾驶二轮摩托车时
不慎撞上路面某建筑公司违规堆放的建筑垃圾,被一过路车辆碾
压死亡.经交警认定,违规堆放的建筑垃圾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
要原因.
被告认为:王某系在无照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事故,我方应当
免责.原告认为:按照我方对该免责条款的理解,只有当无照驾
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时被告才能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理解均有合
理性,该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在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的情
况下,应当做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故判决被告承担
赔付责任.
三,醉酒逆行本不该谎称不知理不通
被告祝某2007年购买交强险一份,2009年6月祝某在醉酒
后驾车逆行发生事故并造成马某七级伤残,原告某保险公司在支
付受害人马某交强险保险金后,依照合同中”被保险人醉酒驾驶
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可向被保险人追偿”的规定
向被告索赔,被告以不知该条款且签订合同时原告也未尽解释义
务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驾驶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违
法后果应有清楚的认识,其醉酒驾驶,逆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
路交通安全法,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以不知该条款而拒赔的
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对原告支付的保险金予以赔偿.
由以上案例可见,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和特殊的
地位,甚至直接决定保险人是否进行赔付的结果,法官在这里要
提醒读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对类似的条款进行详细的了
解和咨询:保险人也要切实履行相应的说明义务,既不能夸大其
词,也不能曲解误导,同时注意对该说明的举证,以作为日后处理
纠纷的证据.
范文五:【doc】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条款
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条款
泛馕扮用镛)
租赁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信用形… 式,其先后经历了古代租赁,传统租i 赁和现代租赁三个发展阶段.现代)'一』 租赁作为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主义《合 生产关系的产物.形成于20世纪》. -o年代之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5j鬲虫 成为国际性设备投资的多功能新型}. 产业,成为连结工业,金融,贸易三) 大领域的纽带.
在现代租赁交易中,最重要的
租赁信用形式应数融资租赁.融资 租赁通常由三个当事人和两个合同 构成,即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一 个租赁合同,并由出租人和租赁物 的供应商签订一个购货合同,而且 这两个合同是密切联系,互相衔接 的.融资租赁台同作为确立租赁当 事人之问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 议,具有不同于一般经济台同的法 律特点和特殊内容本文拟就融资 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条款及从中导出 的法律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
,
租赁合同与购撮合同的关
系条款
现代融资租赁的一个显着特点
就是把"融资"和"融物"结合为一
体,通过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分离来达到实际的融资效果因此, 构成租赁交易的两个合同存在着非 常密切的关系,其中租赁合同是购
一立,承租人对租赁设备的规格,质 0量,数量,设备金额等要求,非经出 租人同意也不得变更.从法律的角
《度确认两个合同之间存在的上述关 》系,对于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和租赁交易关系的稳定,具有重 货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曼{j货合同则是 租赁物件的依据,是辅合同.出租人作为两个 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就使供货方与承租人之 间形成了一种准合同关系.
在合同实践中,两个合同往往同时明确 规定,出租人从购货台同的供货方所购买的 设备将用于租给承租人使用.可见,租赁合同 是以购货合同的适当履行为生效条件的而 租赁合同一经成立,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 不得变更购货合同;同样的,购货合同一经成 要意义.
二,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
保障条款
在租赁实践中,几乎所有的融
资租赁合同都规定:如供货方迟延
交货,或所交货物的规格,型号,数
量和技术性能与购货台同不符,或
供货不良,瑕疵等情况,出租人对承 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融资租赁合
同的这一条款,与一般经济合同的
规定大相径庭.
根据民法中权利和义务对等的
原则,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是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其相应的
权利是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的义
务是按期支付租金,其相应的权利
则是取得合格设备的使用权.所以, 如果出租人未能按时提供符合要求 的租赁物,其也就丧失了租金收取
权,并且还须向承租人赔偿有关损
失.但是在实际的租赁交易中,由于 租赁台同与购货台同的上述密切关 联性,租赁各方当事人就把本来没
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供货方和承租人 联系起来,使供货方和承租人承接了台同中 约定的,本应由出租人行使的某些权利和本 应由出租人履行的某些义务这说明租赁台 同的出租人并非当然免除其向承租人交付租 赁物的法律义务,只是通过合同的特别约定, 才把这一义务合理合法地转移给了购货合同 的供货方.同时,为了保证承租人的利益,出 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也往往通过权利转让把对 供货方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承租人,所有园 向供货方索赔而支出的费用均由承租人负
租赁合同的
担,而所有的赔偿金也归承租人.
出租人的最终免责实质上是其转让索 赔请求权为条件的,出租人正是通过权利与 义务的转让,才使两个请求程序得以合并为 一
而直接在承租人与供货方之间进行,从而 起到减少中阔环节,提高权利行使效益的实 际效果.这种权利义务转让的合法性理应受 到法律的保护.
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条款
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为了保护自身 的利益,确保租金的回收,通常在其配备的格 式合同中规定:无论发生迟延交货还是其它 影响租赁物正常投人使用的事件,承租人均 不得中途解约,并须继续交纳租金.也就是 说,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这一条款 内容是由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其 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主要有以下两个依据: 首先,出租人是根据特定承租人l的选择 和要求,才出资代其购进所需设备,然后租给 该承租人使用的.这种租赁物就具有很强的 专用性,而且其租期也较长,一般长达3至5 年.在出现租赁物迟延交付的情况下,若承租 人借此解除合同,拒收租赁物,最终就会影响 合同各方的利益,无法实现当初融通资金的 目标.因此,只要迟延期不是长到令人难以接 受,承租人仍应接受租赁物,但其应有权就迟
延交货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而且首次支付 租金的日期应予顺延.
其次,出租人为承租人购进设备,其资金 来源除自有资金外绝大部分来自第三者的贷 款,丽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一般在基本租期内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通常不仅足以抵朴 出租人购置租赁物件所垫支的全部资金,而 且出租人还可以从中获取数目可观的利润. 可见,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按期支付的租金,是 出租人偿还上述借款债务的重要源泉和保 证.一旦承租人中途解约,出租人不但会丧失 预期的利润收益,而且还会影响其它租赁业 务的正常开展.
正是基于这两点考虑,出租人和承租人 在合同中的上述特别约定的合法性,已得到 各国法律的普遍认可.当然,融资租赁合同的 不可撤销性也不是绝对的,一些合同就明确 规定有例外条件,即若承租人支付了预定的 损失金,便可中途解约或提前结束租期. 四,对第三人的责任条款
对于租赁设备在租期内对出租人,承租 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责任问题,融资租赁合同 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1]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内,保证租赁财产 权益的合法性.排除第三人对财产权益的异 议,确保承租人正常享有对租赁财产的使用 权.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选择以租赁方式租 进技术设备,目的就在于以少量的资金投入 即可及时进行技术改造.如果承租人不能对
租赁物拥有真实而有效的使用权.整个融资 租赁交易活动也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2)在管理和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一无论 是困租赁物本身还是承租人自身的过错而致 使第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都应由承租人 负赔偿责任.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对租赁物实 际占有,使用,并从使用中直接受益的是承租 人,出租人虽是租赁物的形式上的所有人,却 并不直接参与租赁物的操作和管理,其实际 上只是充当资金提供者的角色正是融资租 赁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才使 承租人承担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所有 风险,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3)因租赁物自身的瑕疵,使承租人在使 用过程中致第三人受损时,应由租赁物的供 应商负责.这里的供应商常作广义的解释,即 包括生产商,销售商,以及出租人,而把承租 人排除在外.同时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使用 人,对其因租赁物的瑕疵而受到的损害,还应 有权向租赁物的供应商请求赔偿损失. 在租赁实践中,作为对各种风险的防范 措施,出租人往往从租赁交易一开始就向保 险公司投保"一揽子综合险",并将保险费摊 人各期租金之中.这样一旦发生上述风险而 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出租人在支付损失赔偿 金后,即可从保险公司的理赔中得到大部分 的补偿.而且出租人也有权就租赁物瑕疵问 题向生产商索赔.
五.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条款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长期借款的特殊性保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