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不签合同 企业要付“双薪”
法官提醒用工单位和务工者都要主动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没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平度市一家木业公司被员工代某投诉到劳动仲裁机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拖欠的5000元工资以及2万余元的双倍工资。平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木业公司支付代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000元和5000元未付工资。木业公司不服裁定结果,将代某告上法庭,平度法院一审维持了裁定,木业公司上诉到市中院。近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当庭调解,代某和公司达成协议,木业公司支付代某1.6万元赔偿款。
到公司上班没签合同
据介绍,2009年7月代某应聘到木业公司,任机加工车间主任一职,但公司一直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代某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可到了2009年12月份,公司就开始拖欠工资,去年1月31日,见公司一直拖着不发工资,也不签劳动合同,我才提出辞职离开公司。”代某说,去年4月,他向平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随后作出裁定:木业公司支付给代某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工资5000元,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000元。
面对此裁定,木业公司提起诉讼,“代先生当初进入工厂时,就要求是以临时工的方式干,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木业公司的代理律师称,但木业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平度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与裁定相同。木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昨天市中院的二审庭审中,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支付1.6万元的和解意见。
单位应主动签订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市中院民一庭审判长赵建介绍,从2000年以来,本市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10%的速度上升,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上涨速度更明显。“2000年,市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只有200多件,2010年数量就达到了2500件,全市达到了15000余件,”赵建介绍说。
“现在确实存在一些务工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让单位将应交纳的保险费交到个人手中,觉得这样更实惠。”赵建告诉记者,这样只是一时的实惠,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一旦出现拖欠工资、工伤等问题时,劳动者维权很难。现在,山东省内的社保可以异地转移,这方便劳动者变换工作地点,劳动者可以不必担心社保转移的问题。
针对此案,赵建提醒用工单位,应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就考虑到用工单位比个人更强势,为了平衡这种关系,将大部分举证责任交给了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如果说个人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提交证据。而且,即使举证成功,证明了个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向其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否则,就要支付两倍工资。
孙启孟?曾宪权?时满鑫?吕佼
范文二:企业补签合同遭到员工拒绝
《企业补签合同遭到员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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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07
(订立劳动合同)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后没有即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后,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合同却遭到职工拒绝。发生这样的事情又将如何对待呢?
法律咨询(www.4000648864.com):由于经济效益不佳其开办的公司企图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该公司的人事主管清理企业用工档案时发现了问题,立即向他说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了解情况后的他不禁一身冷汗,立刻与职工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此时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一位员工提出只肯补签2007年的劳动合同,而2008年至今的劳动合同该名职工以当初企业未与他签订为由声称如今再签也没有意义。无奈之下,该读者只好向本报求助。
律师解答:首先,不签劳动合同错在用人单位本身,那么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位职工如果把用人单位告到仲裁庭,用人单位就要支付该职工的双倍工资。不但如此,如果该员工在工作满一年后提出诉讼要求,那么,用人单位还需与这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企业未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虽然错在企业,但如今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应该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具体劳动合同条款时,职工可以提出其自身要求。这事拖不得,哪怕用人单位要承担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还是要及时止损,立即与这位职工协商,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作为劳动者,继续工作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既不愿意签订,又不愿意走人,这样对劳动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范文三:员工不愿签合同,企业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 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社保的情况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因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劳动者不愿意参加是违法的。如果迁就了这种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不仅要如数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等。
范文四:公司没签合同[企业管理大全]
公司没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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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很多企业都在签署劳动合同,但还是会有些许公司不走正规途径,不给员工签署合同和不买社会保险,不遵守劳动合同法。在这个时候,如果公司将你开除了,你是可以向相关部门讨回损失的。关于公司没签合同一说,以下给您几点建议:
1、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公司未为你交纳保险,可以要求补交。
3、一个人工资做账成2个人工资,大部分原因是为避税,例如你工资4800元,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那么发一个人工资时需纳税(4800-2000)*15%=420元,而分成两个人的,则为(2400-2000)*5%=20元,再乘以2,只需交40元的税,如果你向税务局举报,公司会被罚款,你也相应的也补回应扣的税款,但税务局应该会给你一些举报奖金。
4、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五月一日、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为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安排加班应支付300%的工资。
5、你是三班倒的上班制度,如果公司是时薪制度,则你每月实际无休息日,每周超出40小时的工时应按加班计算,平时加班按时薪的1.5倍,周六、周六按时薪的2倍计算。如果你是月薪制度,如果你自己计算后得出时薪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办法,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要求补回差额。
6、你需要准备你在这个公司上过班的证据,例如:工资条、工衣、工卡、刷卡记录等(任意一项都可以),没有以上证据时,同事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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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企业解体让重新签合同补偿
企业解体让重新签合同补偿
企业让员工先辞职后签新合同,工龄要重新算吗,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与之前的法律规定相比违法解除合同的成本就更高。 于是,赶在新法实施之前,部分企业使出了让员工“先辞职再重新上岗”的招数,以为这样可以消除员工工龄,规避以后的赔偿风险。但他他这样做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什么,因为他们让员工提出辞职以后,又让员工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员工没有真正离开公司,因此,员工的工龄仍然连续计算,不会因为先前的辞职行为而终断。
篇二:合同期满后再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后再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A是某单位的员工,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为其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提出与A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续订了劳动合同。A在续订合同之后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理由是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单位主张说,已经与A续订了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朗山分析】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种补偿。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分析可知,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使劳动关系得以维系,以此来避免劳动关系因为在先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达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并且续订了劳动合同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也缺乏法律依据。在本案例中,员工A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
与单位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续订了劳动合同。A与其单位之前的劳动关系因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而得以继续存在,并未因为在先劳动合同期间届满而终止。因此,单位无需向A支付经济补偿。员工A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朗山提示】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种补偿。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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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企业如何依法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企业如何依法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企业与员工一旦签署了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依法订立的劳动
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作为用人单位具有绝对的用工权利,甚至开除、解雇一个员工全凭个人喜好,主观决断,任意性非常强。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将为其任意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付出相当大的代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一个企业如果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其最后的结果不是被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是要付出相当大的经济赔偿,无论哪种结果都是企业不愿面对的。
要避免此类情形,企业就必须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客观情形,依法、合理地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需要认识到,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企业和员工的权力差别是非常大的,员工在合同期间内,不用任何理由,也无需企业批准或同意,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为3天),特殊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不能像员工一样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就劳动合同解除而言,法律对员工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有服务期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除外),而对企业则非常严格。
一、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员工没有过失(即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同时企业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只能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双方不能协商解除,企业强行解除或终止的话,就会构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
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且要在协议中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即是双方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
2、 协议中需要明确解除合同的提出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企业提出的,则应当支付给员
工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员工提出的,则企业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另外,员工如主动提出辞职即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也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但企业应当保留员工主动辞职的证据。
如果协商解除仅仅是口头的话,员工一旦反悔,则企业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就
会处于被动。
二、 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三类情形即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有过错的员工)、特定情况下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在后两种情况下,对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员工,企业也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业作了一些程序性规定,企业也必须遵守,否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一点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1、 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六类情形)
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实际上就
是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形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用提前通知员工,也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
(1)、在试用期内辞退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很多企业误解了该条规定,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让员工离职而不用承担相应责任,事实上,在试用期内,企业只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也不是由企业任意决定的,必须用客观证据来证明。因此,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试用期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告知员工;
3、 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考核,并在试用期内将辞退决定送达员
工。
(2)、辞退严重违纪的员工;
对于一般违纪的员工,企业并不能一概辞退,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纪的员工,企业才能辞退。因此,什么才是严重违纪以及员工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对企业就至关重要了。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当以合法、合理、完备的规章制度为依据。企业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并且上述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必须合理,否则会产生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规章制度制定完毕以后,要使其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如让员工参与讨论、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向员工公示等民主协商、公开、公示等程序。
2、企业应当有证明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来证明,即使员工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企业也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更不能将其辞退。因此,企业必须有较强的证据意识。
3、企业应将解除或开除通知事先通知工会,同时应将通知送达员工本人。
(3)、辞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
企业以该条的规定辞退员工,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的行为,二是因上述行为造成了企业实际的重大损失。同样,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怎样才构成
重大损失,对企业是非常关键的,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相应行为和标准,否则处理起来就会缺乏依据。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企业也必须要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的严重失职、营
私舞弊的行为以及企业因此受到的重大损失,企业也必须要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否则不能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理。无依据、无证据进行处理,则属违法。
(4)、辞退违法兼职的员工;
对于员工的兼职行为,法律区分了两种情形,一种是企业不禁止员工兼职的,因员工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情形较难把握和证明;另一种是企业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禁止员工兼职,一旦发现员工有兼职行为,经企业提出而员工拒绝改正仍然兼职的,企业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5)、辞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员工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使用假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资质证书、健康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的,一旦发现或证实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证明是假的仍与员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则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对无效合同进行解除,似乎是有些矛盾的(中国的法律就是那么有意思)。
(6)、辞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依据现行《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企业在此期间仅可以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员工如被劳动教养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最好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员工被劳动教养的,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特定情况下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三类情形)
前面提到员工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为3天),但作为企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还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有可能误解该规定,认为只要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理解其实是错误的。除非员工同意,企业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对员工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几
种情况是: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而不是员工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时间。医疗期一般为3~24个月,主要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条件确定。
企业需要注意:1、员工在医疗期限满后,即使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另外给员工安排工作,如果另外安排的工作该员工还不能从事的话,企业才能解除劳动合同;2、只有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才存在医疗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时不适用上述情形;3、企业应准确理解医疗期的含义,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各地相关规定为患病的员工正确核算医疗期。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的,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企业需要注意:1、企业不能随意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在规章制度中应明确细化岗位
职责和标准,否则很难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3、在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后,还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一旦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中看,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形,如企业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也可以是员工的资格证被吊销等等。在上述情况下,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需要注意,界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程度时,要注意固定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并且,做好与员工进行协商的记录、保留协商不成的证据。
3、 经济性裁员(四类情形)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
为了保障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实体性条件
重整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其破产前,经申请,不对其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由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企业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业务。在重整期间中,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2、 何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一些地方则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 的;
这里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就个别员工而言,变更劳动合同与员工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4、 履行的。
本条规定为兜底条款。在发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时,企业首先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企业在一次性裁减
人员20人以下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下的,可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超过上述人数的,企业必须依据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处理。
(二)、程序性条件
1、企业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2、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公司签订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4、重新招用人员,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5、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
企业需要注意,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1、 企业应依法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工作年限的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 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通知
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 在上述2、3类情形下,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六类情形)
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上述1、2、3类情形)时,企业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企业在上述2、3类情形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了限制,规定在以下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职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在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指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的工伤员工。一至四级工伤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保留到员工退休,其间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五至六级工伤的,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工伤的,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得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员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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