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
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
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
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
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
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耒作明确规定。
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
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
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
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
法也贴近《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
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
式。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
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
人不得以劳务出贷。”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
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
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
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
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体
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
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
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
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
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该文出台
的背景是针对自然人投资于公司制企业,但笔者认为也可适用于投资合伙企业。
2.关于劳务出资问题。如果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参照国税函[2005]319号文的精神,其评估价值也不应视同销售。另一方面,被投资企业是否能确认一项资产?笔者认为不可,
因为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
量的经济资源。相应地,也不存在可抵减未来应税所得的资产计税基础。
二、关于征税对象、纳税环节及其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
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自然
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
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
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早在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
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例1: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且有所得,则其所得税综
合税负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40万元。如果所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
则分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减半征收,综合税负略低。
如果改为设立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全部分配合伙人时,
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规定,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
人平分,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000×35%-6750)]×2=336500(元)。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3.65%。
不过,如果进一步结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可以发现设立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不一
定是低于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现不考虑投资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情形,试作分析如下:
首先,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只要不向个人分配税后利润,股东层面的个人所得税便可向后递延,现时税负只有25%。
而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都要按占伙比例或按合伙人人数分配
所得,对照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当个人所得超过5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可见,合伙企业看似只对股东实体征收一重所得税,但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
另外,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所得税率降至15%,小型微利法人企业所得税率降至20%,且适用范围有所放大,相
形之下,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又有所弱化。
其次,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又是法人公司,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而有限
合伙企业分配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须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从这一角度看,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更进一步,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
公司制企业又是由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人未来向其分配利润时,还存在一重个人所得税,
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再次,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资于有限责任的B公司,B公司专业从事投资业务,B公司又投资了一家境内C公司,C公司向B公司的分红属于股息性免税收入,B公司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公司,同样属于免税收入。我们再来考察另一种情况:如果一家法人
公司A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B,B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投资于一家境内C公司,C公司向B企业的分红在B企业固然不产生企业所得税问题,但8企业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有限合伙人时,必须计入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后一种情况下,有
限合伙企业各纳税环节的综合税收成本反而高于公司制企业。因此,我们不能仅从合伙企业
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税”便得出低税收成本的结论。
三、关于有限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在例1中,目标企业实现了100万元的利润后,如果该企业是公司制企业,则不管该企
业是否向股东分红,企业都必须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后留存的用于企业发展
的收益只剩余75%。当然,以后该企业再向境内法人股东分红时,法人股东不再纳税。如
果目标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假定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不
向合伙人分配,如果存在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法人,此时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呢?
这里存在一个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讨论问题。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
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
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此规
定,似乎无论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否,合伙人都应按占伙比例乘以合伙企业应税利润总额计
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
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
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然而,新《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组
织形式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不应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限合伙人。笔者认为,后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应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
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
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未实际分配红利之前,
对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不予征税,合伙企业便可将实现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利润100%留存于企业,增强企业的资金积累。以后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时,有限合伙人再履行纳税义务,
征税原则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鉴于《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有“除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处伏笔,故而建议国家应对有限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加以明
确,这既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合伙人占伙比例的调整:自然人须先行履行个人
所得税纳税义务,故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是税后的,而有限合伙人留存的可能是税前收益。
四、关于投资人亏损弥补的比较分析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分项税制,而非综合税制,它不以一名纳税人或其家庭为
单位综合其全年各种来源的收入,也没有综合考虑其减免和费用扣除计算所得。
假设一名自然人张某投资于一家合伙企业A,占伙比例为90%,20×8年实现所得60万元,同时,张某又投资于另一家合伙企业B,占伙比例为80%,B企业年度亏损100万元。财税[2000]9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
不能跨企业弥补。据此,20×8年张某须就A企业的所得54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20×9年,张某从A企业又实现所得60万元,当年将B企业清算,清算后的投资损失为90万元,张某仍须就A企业的所得54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理,如果张某是一普通合伙人,投资
于某一合伙企业发生失败并因此而承担无限责任,但张某个人承担的这部分民事责任并不能
抵销其个人其他项目的应税所得(例如张某当年的财产转让所得)。而如果张某投资的A、B企业均为有限公司,只要20×8年度对股东不作利润分配,便不产生张某个人所得税成本,
对B公司投资失败也不会招致无限责任。20×9年度,如果将A、B两家企业合并,则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负数)自然与A公司的留存收益相抵,对应地减少了张某的终极所得及
未来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特别是作为普通合伙人设
立合伙企业,现行税收政策还须兼顾公平,考虑合伙企业的亏损如何抵减合伙人的所得问题。
如果公司制企业投资于另一家公司或投资于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而发生损失,产生的所得
税影响应无差异。只不过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具体办法尚
未明确。
五、关于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分析
除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上述差异外,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在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
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别。关于合伙企业计算投资人个人所得的税前扣除政策,在财税[2000]91号文中规定了部分项目扣除办法,其他项目的扣除办法执行国税发[1997]43号文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
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下发后,对上述两个文件中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税前扣除规定的差异,但
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仍然需要改革和完善相关政策。主要有: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
缩短为4年,电子设备缩短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还有加速折旧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业购买的软
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分2年摊销,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于税前扣除。然
而,目前有关计算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税所得的上述税前扣除政策未作相应调整,一般运输工
具和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仍不得短于5年,而购入软件的摊销年限只能对应于不得短于10
年的规定。
2.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
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
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显
然,创业投资企业如果属于公司制企业,便可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而创业投资企业如果属
于有限合伙企业性质,则不能适用上述优惠政策。那么,在计算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应税所
得时,能否将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条件投资额的70%予以抵扣,这是有待研究的一个问题。
3.目前,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也是针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同样不能适用该项政策。
4.国税发[1997]43号文中规定:“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
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计算合伙企业投资人应税所得时目前仍执行本条
规定。但在有限合伙企业出现之后,该条款在执行中产生了困惑: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所作
的公益性捐赠,如何在公司性质的有限合伙人的税前扣除?是否按占伙比例将捐赠额分配给
合伙人,公司性质的有限合伙人再按《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标准(不超过利润总额的
12%)在税前扣除?
5.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金的扣除问题。财税[2000]91号文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
除。相比之下,前者的规定更加严格。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且不说合伙企业投资人的
风险和责任较重,而且合伙企业本身可能从事高风险经营项目,如风险投资。如果对合伙企
业计提的任何准备金都不得扣除,很可能导致合伙企业应税所得与损失状况在不同纳税年度
之间的分布失当,特别是前期出现高额所得,后期税收口径的损失实现,该损失又不能向前
结转退税,往往导致对投资人征税的公平性有所缺失。
6.以上5点是针对被投资企业所作的分析。在投资人层面也存在税前扣除的差别。如果
甲、乙、丙3名自然人设立一家A合伙企业,所需缴付的出资由3人分别向银行贷款,按
照我国税法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抵减3人的应税所得。这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与他
国不同之处。例如,英国税法对个人贷款利息支出规定有一定的扣除项目,如给合伙企业(在
资产账户上)提供资金的利息。由于我国现行分项税制的影响,假定上述3人又投资设立了
一家有限公司,现通过有限公司投资另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则通过有限公司融通贷款发生的
利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可在公司税前扣除。显然,投资人可以作相应的税收筹划,改变投
融资渠道,并且选择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六、关于投资人转让权益的问题
如果认可公司制企业投资于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也属于长期投资,则未来投资人将其权益
转让应视为实现了资本利得或损失,其税收政策应与转让一家公司股权时应税所得或损失的
处理方法相同。
如果自然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由此而产生的利得是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20%固定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
税目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目前政策并不明确,实务中各地存在不同的做法。同时,在计
算权益转让利得时,如果以转让收入减去合伙人的初始投资,则转让利得中便可能隐含了合
伙人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且这部分收益已被课税,那么,在计算权益转让利得税时,应
考虑对该部分留存收益的扣除。对此,目前的税收政策对计算办法仍未作明确规定。另外,
类似于合伙企业日后转变为公司制企业等重组活动中的会计和税收问题,在政策层面上也存
在着诸多空白之处。
七、总结与建议
通过上述六方面的比较分析,笔者总结本文的要点如下,并提出几点建议:
1.在创立一家企业时必须考虑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其间需要考察各种非税因素,而税收
因素也是决定选择企业组织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目前关于合伙企业的财税政策基本上没有
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迫切需要研究、制定、落实与这种企业形式有
关的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同时,由于合伙企业在我国企业总量中所占比重甚微,故这方
面的财税政策也处于建设期的初级阶段,一些不够明晰的问题亟需调查和分析研究,从而为
相关行为主体提供规范指南,也有利于其有效决策。
2.一种组织形式比起其他组织形式是否具有税收优势,应该因时因“人”而论。我国已
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内资企业而言,该法总体上减轻了纳税
人的税收成本。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不考虑递延纳税因素,自然人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税收成
本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成本目前已无明显优势可言。而公司制企业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特
别是如果被投资企业属于创业投资企业时,其税收成本目前甚至会高于投资公司制企业。因
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与合伙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政策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整和完
善,包括计算应税所得时的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与公司制企业适用政策的对接,个
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适当下调,制定更趋合理的亏损弥补政策等。否则,如果合伙企业
的税收政策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处于劣势,可能不利于这种组织形式的健康发展。
3.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充当向所有者转移收入的管道,较之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优
势是不存在双重征税,然而通过分析发现并不尽然。如何解决其中的不合理重复征税,特别
是合伙企业投资分红部分的重复征税,是政策制定者应予考虑的问题。笔者建议对于有限合
伙性质的创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按有限合伙人的占伙比例)不计入其应纳
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如何计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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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
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分配,均需在年末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
业的亏损,不得冲减法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应由合伙企业用以后5年的税前所得弥补,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
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
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
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
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法人企业作为合伙企业出资人的,在申报所得税时对合伙企业归属于本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作纳税调增处理。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
应当按照上述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其中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
支付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所得,并入法人当年的生
产经营所得总额征税。属于法人合伙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并入法人当年的收入总额,按照
股息、红利所得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要注意收入、支出的各个方面是
否真实准确外,应特别注意:1.合伙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其收入和支出;
2.合伙企业自然人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是
否据实扣除;3.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的扣除,是否具有合法证明,是
否超出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4.合伙企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是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期限进行扣除;5.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是否按国家有关
规定标准计算扣除;6.合伙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7.合伙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弥补。
凡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从2008年3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的自然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
年(2000元/月)。2008年1月~2月,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仍然执行1600元/月。
2.业主的工资薪金支付不得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从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
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从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除。
5.从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
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
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7.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
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对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范文二:“合伙制”企业的税收筹划
“合伙制”企业的税收筹划
搬
?税收筹划?
南兹歧嫉%文i
目前国际通行的公司税制存在着"经济 性重叠征税",即公司经营利润要重叠课征公 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为了减轻双重 税负,进行投资除了要考虑各国税制中对 "经济性重叠征税"是否采取"两税合一"等 的"整体化"措施,以及税负减轻的程度如 何外.还可以M企业稻式的选择入手,如不 搞公司制企业,而搐"合伙制"或"单人业 主制"企业.
那么什么是"合伙制"企业?其税收待 遇规定如何?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 "合伙制"企业,都有比较明确的法律界定. 合伙制企业是由几个或者几十个人,甚 至超过一百多人联合起来经营的它不同于 某个个人开办的"单人业主制"企业,也不 同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合伙制是 依据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很不 稳定,每当接纳一个新的合伙人,或者旧的 合伙人死去或退出时,全新的合伙制又出来 了.合伙制中每一合伙人对整个合伙制企业 所欠的债务具有无限的责任,这同公司制中 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是明显不同
的.合仪制企业由于有一定蜘模效益,向外 筹资要比"单人业主制"便利一些,但比起 "公司触"企业却大六逊色.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合伙制组织不 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少数国家将合伙制 区别对持,比如把从事生产经营的合伙组织 认作是法人,其它的不认作是法人
由于各国政府对合伙制性质认定的差 异,导致了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有的国家 或地区把合伙企业当作一个纳税实体,甚至 40
当作公司法人进行征税,例如韩国,香麓.比 较多的国家对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征公司 税,而只就各个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 得征税,如澳大利亚,奥地利,美国,薄国, 丹麦,荷兰,瑞士,南非等.
我国"合伙制"类型的企业相当多,个 体卢与私营企业中其实有很大一部分就属于 台伙制,不过我国比较习惯称之为"联营"企 业,除会计业的台伙制外.对从事经营的合 伙企业没有明显和具体的法律界定.即不区 分各类企业(公司制或合伙制)的法律地位, 在税收方面部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在税法 上设有特殊制定合伙制企业所得税法 综上所道,涉及合仪制的税收筹划应关 注如下:
(1)要认真分析各国对"合伙制"组甥 的法律界定和税收规定,并M其法律地位,经 营和筹资便利,税基,税率,税收待遇等综
合困素上进行分析和比较困为综合税负是 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 以偏概全.
(2)M多数国家来看,合伙制企业税负 一
般要低于公司制,这是合伙制税收利益所 在.但如果台仪制也按照公司制对待,这个 优势将失去.
(3)在比较两税课征方法的税收利益时, 不能仅看名义上的差别,更要看实际税负的 差别.比如对重叠课税是否采取"整体化"措 施?"整体化"制度下重复征税洽除的税法如 何?因为完全的整体IE,意味着重叠课征的 聘除,公司制税负与合伙制税负便相互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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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税收筹划10法
按税法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按五档累进税率计交个人所得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只就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特点,介绍如下筹划方法。
挂靠筹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将自己的生产经营挂靠在科研单位而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当然,这种筹划法需要一定的前提,这就是该单位或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获得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掌握国家的优惠政策等。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挂靠民政福利企业或者其他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国家为了扶持民政福利企业,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自食其力,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了减免税优惠。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分设联合进行筹划,也就是将经营项目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自己负责其中的一个,将其余机构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虚设为其他人,一般为自己的亲人或比较亲密的朋友,然后通过这些机构的联合经营,互相提供有利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开办费的筹划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投资者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且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投资者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众所周知,开办费和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价值必须分期进行摊销,不能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扣除,从而不能冲减当期的利润,以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但财务费用却是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的。因此,投资者应尽可能地将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筹资决策的纳税筹划
对于任何经济主体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是如此。没有资金,任何能够获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进行,进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也无从谈起。通常,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靠自我积累筹资资金所承受的税负;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间或与其他经济组织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即贷款人归还利息后,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就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实际税负被大大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固定资产投资的筹划
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不能抵扣经营利润,而只能按期提取折旧。这样,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如果租入设备,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并为其今后继续从事其他各种经营活动奠定基矗信托筹划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信托进行筹划,即将其资产或盈利交由另一经济主体,让该受托人成为该项财产的占有者,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负责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委托人的一种行为,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
信托筹划法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通过在该地区设立信托机构或者和某信托机构达成协议,让原本不在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地区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达到节省税收的一种筹划方法。
转让定价的筹划
转让定价也是投资者在生产经营中应该注意的。转让定价又叫互惠定价、转移定价、划拨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或经济机构各方为平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的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低于或高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
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
重点在于如何使得捐赠支出最大化,同时又尽量使得应纳税额控制在承受范围内,也就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额,万一超出限额时如何补救以及如何避免非税法规定的捐赠对象,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投资者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认清捐赠对象。(2)提高可列支限额。(3)取得合法凭证。(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
延期获得收入进行筹划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延期获得收入进行筹划。一般的经济主体都希望尽早获得收益,但是对于按照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在某些场合下却希望延期获得收入,以减轻当期收益,使得其经营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一般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有如下几种:(1)和客户达成协议,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或劳务费用。(1)改一次性付款为分期付款。(3)通过转让定价,让某些关联客户收益,在自己经营惨淡时让该关联客户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让过来等。
所得分散筹划法
在累进税制下,所得分散筹划法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款的缴纳随着所得的集中而增长,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其税负急剧增加。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将其所得分散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般来说,所得分散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给雇员支付工资。由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纳税筹划需要经过缜密的计划,尽可能将所得分散而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通过其分设机构进行转让定价,将所得转移到低税地,以减轻税负。三是通过信托的方法将集中的所得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四是通过联营,将免税企业或减税企业作为联合的合作伙伴,从而分散所得。
会计核算法筹划
投资者可以按照国家税法及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费用成本计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等一系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内部核算方法,使得费用、成本和利润达到最佳值,以达到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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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税收筹划该如何做
(一)增大费用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投资者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且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投资者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由于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必须分期进行摊销,不能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扣除,从而不能冲减当期的利润。因此,投资者应尽可能将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二)拆借筹资
对于任何经济主体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是如此。但因筹资方式不同,企业的税负也不一样。通常,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靠自我积累筹资所承受的税负;企业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所以,利用拆借、贷款资金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较好的筹资途径。
(三)租用设备
购买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直接抵扣经营利润,而只能按期提取折旧。如果购买设备,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如果租入设备,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应将租用设备作为一个重要的备选方案加以考虑。
(四)利用信托
信托,即将其资产或盈利交由另一经济主体,让该受托人成为该项财产的占有者,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负责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委托人的一种行为,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信托筹划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通过在该地区设立信托机构或者和某信托机构达成协议,让原本不在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地区信托机构名下,以利用税收优惠达到节省税收的筹划方法。
(五)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有经济联系的企业或经济机构各方为平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的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由于转让定价是一种人为操纵利润,减少纳税的行为,因此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重点,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筹划的空间已越来越小。
(六)挂靠设立
如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生产经营挂靠在科研单位而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分设联合进行筹划,也就是将经营项目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自己负责其中的一个,将其余机构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设为他人,如自己的亲人或比较亲密的朋友,然后通过这些机构的联合经营,互相提供有利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合伙企业的税收如何缴纳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早在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例1: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且有所得,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40万元。
如果所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分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减半征收,综合税负略低。
如果改为设立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全部分配合伙人时,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规定,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 000×35%-6 750)] ×2=336 500(元)。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3.65%。
附加公文一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意)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扶贫工作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党委、
政府研究确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立下愚公志,打好攻坚战”,从今年起决战三年,实现全乡基本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脱贫、无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保障,不让一个贫困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掉队。
总体要求:贫困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遏制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和贫困代际传递;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县平均水平;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
年度任务:2015,2017年全乡共减少农村贫困人口844人,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二、精准识别
(一)核准对象。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收入为依据再一次进行核实,逐村逐户摸底排查和精确复核,核实后的名单要进行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坚决予以排除,确保扶贫对象的真实性、精准度。建立精准识别责任承诺制,上报立卡的贫困户登记表必须经村小组长、挂组村干部、挂点乡干部、乡领导签字确认,并作出承诺,如扶贫对象不符合政策条件愿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确保贫困户识别精准。
(二)分类扶持。通过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分为黄卡户、红卡户和蓝卡户三类,第一类为黄卡户,是指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在贫困线边缘的贫困户;第二类为红卡户,是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家庭贫困程度比较深的贫困户;第三类为蓝卡户,是指年老体弱或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五保户。优先扶持黄卡户,集中攻坚扶持红卡户脱贫,对蓝卡户则通过保障扶贫来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挂图作业。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三年制定脱贫规划。乡里将根据各村情况对每年精准脱贫任务落实到户到人,建立台账,并用图表标注清楚,挂图作业,脱贫一户销号一户,做到“贫困在库,脱贫出库”。
三、精准施策
针对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清类别,分类施策,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扶贫政策落实到实处。在抓好贫困村公共设施和服务方面的建设同时要抓好对贫困户的帮扶,做到精准施策。
(一)推进基础设施扶贫
1(对“十三五”扶持贫困村25户以上的所有自然村,由规划所牵头负责进行村庄建设规划。
2(重点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着力解决贫困群众最需要、最期盼的交通、电力、水利、就医就学等方面“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让贫困群众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到2015年完成2个贫困村25户以上自然村水泥路建设,确保到2016年底新一轮贫困村中25户以上自然村全部通水泥路;在调查摸底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保到2016底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户土坯房和危旧住房的改造任务;灌溉渠系建设和小山塘除险加固改造主要倾向贫困村,提高灌溉能力,到2017底基本解决贫困村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生产用水困难问题;每年安排贫困村至少一个“一事一议”项目,以帮助解决路、桥、水等问题。
(二)推进产业扶贫
1(培育壮大特色富民产业。大力发展高产油茶、白莲、等特色种植业和特色养殖业,鼓励支持贫困户依据当地资源禀赋发展“一村一品”富民特色产业。为贫困户发展种养业优先立项和优先提供苗木和种苗。每年通过产业扶持贫困户50户以上,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每户都有一个长效增收的主业。
乡财政筹集资金,重点打造空坑——XX扶贫产业带,带动全乡贫困群众发展扶贫产业。
2(筹集精准扶贫到户资金。县乡筹集精准帮扶到户资金,对贫困户发展产业给予奖补,或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助农业保险,以及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县财政每年从产业扶贫资金中,切出一半以上用于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了扶贫产业的贫困户,经验收合格后每户获得一次性扶持资金5000元,按规划分批实施,5年内全覆盖;另外切除部分资金,用于贫困户精准扶贫发展产业贷款贴息。
3(积极探索“四位一体”的产业扶贫新模式。指导贫困村选择一个适合当地发展的高效产业;组建一个支撑有力的合作组织;设立一个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为条件成熟的贫困村安排20万元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作为贫困户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合作商业银行按1:8放贷;创建一个部门配合的帮扶机制,县委农工部、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蔬菜局等相关部门在贫困村产业选择、合作社组建、技术培训推广、市场开发等方面会给予大力支持,共同推进。
4(创新产业发展服务体系。鼓励贫困农户以土(林)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方式,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和联户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贫困户创办的家庭农场和有贫困户参与的合作社,县财政将重点给予资金扶持。广泛推行“千村万户老乡工程”,力争2,3年覆盖黄卡、红卡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三)推进搬迁扶贫
,(正确引导。对地处边远、生存和发展条件较差、就地扶贫难以奏效的贫困户,坚持群众自愿、规模适度、梯度安置的原则,稳步
推进贫困人口向县城工业园、县城次中心、中心圩镇或中心村有序搬迁转移。
2(整合资源。积极整合资源支持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道路、通水、通电、学校、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等公共设施。
3(扶持政策叠加。搬迁移民户可同时享受搬迁移民扶贫补助和农村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搬迁户,进一步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搬迁移民户除享受移民安置各项扶持政策外,迁出地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不变;帮助其解决后续发展问题,实现稳得住、奔小康能致富。
(四)落实智力扶贫政策
1(优先支持贫困村发展教育。加强贫困村学校规划,优先立项解决贫困村薄弱学校改造,同步实现标准化和现代远程教育,新招聘的老师优先安排到贫困村小学任教,每年安排优秀小学教师到贫困村小学轮流支教,让贫困村的小学生能就近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优先支持贫困村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公办幼儿园、村小增设附属幼儿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项目。
2(加大贫困生资助力度。落实好现有国家济困助学政策,逐步提高贫困生资助标准。公办幼儿园、村小附属幼儿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前教育的保教费减半;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在上级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0元;择优
录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到县属中学上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外,每人每学年再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并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每人一次性补助8000元;为当年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大力实施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支持职业学历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期间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职业技能证书的扶贫对象,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补助;为贫困户免费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此项工作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实施。面向农村贫困家庭定向培养人才,今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报考“三定向”的加20分录取;从2016年起,县里将切出20%的“三定向”招生指标,专门用于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并根据当年招生考试情况确定具体加分标准。
(五)推进劳务扶贫
1(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户就业。
2(鼓励能人创业扶贫。凡通过创业带领贫困户家庭成员就业,经当地就业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3(解决贫困户进企业务工。积极帮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农民工进企业务工,解决贫困家庭收入来源问题。
(六)推进保障扶贫
1(落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五保”补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
,(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让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障。
,(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对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县内住院给予特殊政策倾斜。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七)推进社会扶贫
县工业园管委会将牵头联合县工信委、县扶贫和移民办在企业界开展主题为“全民扶贫,邀您同行”结对帮扶活动,积极组织工业企业自愿参与到贫困村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激励和引导“爱心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争取社会各界参与结对帮扶等扶贫攻坚工作。
四、精准帮扶
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机制,搭好精准扶贫的平台,实现扶贫方式由过去大水“漫灌式”向精准“滴灌式”转变,真正扶到点上、扶到根上。突出抓好“七个到村到户”:
(一)产业到村到户。每个贫困村都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围绕富民产业,选择一个符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产业,引导贫困户通过参与产业发展,实现增收致富。
(二)项目到村到户。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脱贫项目,找准脱贫路子,做到能种则种,能养则养,能外出务工则外出务工。贫困村要根据当地产业特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服务。
(三)柚苗到村到户。县委农工部将安排专项资金、县农业局负责购买调运柚苗,给每户贫困户免费发放20株以上柚苗,扶持贫困户种好“摇钱树”。
(四)资金到村到户。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户制定发展目标、落实脱贫项目和帮扶资金,做到专项扶贫与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并举,专项扶贫资金要全部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行业扶贫资金、涉农部门项目资金要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与扶贫资金捆绑使用,实现贫困户精准扶贫全覆盖。
(五)干部帮扶到村到户。进一步加大干部挂点帮扶贫困村和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力度。实施“四个一”组合式扶贫:每个贫困村都安排有一个以上县领导、一个以上县直单位、一个以上工业企业和一
笔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挂点帮扶。要按照“交朋友、摸实情、找路子、扶资金、促增收”的思路,继续推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2”结对帮扶工作,即每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扶助3户黄卡、红卡贫困户,按“一户一策”发展一项扶贫产业,增加贫困户家庭经济“造血功能”,所帮扶的贫困户每户每年增收要达到2000元以上。通过三年扶贫攻坚,使全乡所有黄卡户、红卡户真正脱贫,对蓝卡户进行最低生活保障。
(六)跟踪管理到村到户。加强扶贫信息监测工作,及时更新扶贫对象统计监测系统的数据信息,每年都要对贫困村、贫困户的收入变动状况、干部帮扶、项目帮扶、资金帮扶、扶贫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并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对象统计监测系统。按照“贫困在库,脱贫出库”的原则,对已经脱贫的贫困户及时销号,对有特殊情况返贫的登记入库,做到贫困户有进有出。对扶贫项目的安排及实施、扶贫资金使用、贫困户得到扶持等情况,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土坯房改造到村到户。凡居住在危旧房或土坯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年内必须全面实施危旧房、土坯房改造,严格按照省定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标准补贴到户。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乡党委、政府和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实现扶贫攻坚的责任主体,各村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
实施意见,落实扶贫攻坚任务和措施。乡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扶贫攻坚的第一责任人,乡党政班子成员、各村书记主任是扶贫攻坚的具体责任人。各村要广泛宣传扶贫攻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的决心和措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乡组建扶贫工作站,由分管领导担任站长,同时安排4名有工作经验的干部集中办公,切实解决基层扶贫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
(三)夯实基层组织。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贫困村的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好村党支部书记,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着力解决贫困村“无址办事”和“无钱办事”的问题,2015年实现贫困村村级组织都有活动场所的目标;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到2018年底贫困村全面消除“空壳村”。
(四)加大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严格把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本着“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扶贫资金专款、专帐、专人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凡涉及扶贫和移民资金的项目,一要严格按规定采取相应招投标形式,确定建设队伍;二要将所有与扶贫资金有关的施工合同必须列入廉政承诺条款;三要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必须签订廉政责任状。
(五)严格考核奖惩。一是将扶贫攻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和村书记、主任个人年度考核及述职的重要内容;二加强工作督查,每个月对各乡村的扶贫攻坚工作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一要作为扶贫
攻坚工作考核依据;二要与评先评优相结合。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
实招、干实事、见实效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给
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范文五:【老会计经验】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
【 tips 】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 这两种企业 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 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 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 但是,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 生时间较短, 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 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 业为主, 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 并分析和探讨 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 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 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 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 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耒作明确规定。如果记 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显然不妥,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 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 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 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为此, 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 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 投资以后, 对于投资的核算方 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 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 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合伙 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 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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