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诉讼法条
贵阳博时 司法考试辅导 包括了93年到2008年考过的所有法条,剔除了不太可能考的 陈鑫助教 2010年
行政诉讼法
(主要考查法条之法条复习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9条、重点是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1—8条。
3、行政诉讼法:2、5(对比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区别记忆)、 11、 12 、13—27、
31、32、33、37、39、41、42、44、49、50、51、52、53、54、55、57、58、
59、60、61、65、66、67、68、70、71、72、73。
1—11、30、31、32、34—45、46、47、48条第二三款、49—61、63、67—71、73、
79、80、84、85、86、87、88、89、90、91—95、97。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2、3、4、5—9、10、11—21、22、24—36、、39—49、、53—59、、61、、64
—75。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3、4、5、6、7、
第8条(可以参照地方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9、10。
71、2、3、4、5、
第6条(可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不能参照地方政府规章)、7、8、9、10、11。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3、4、5、
第6条(可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不能参照地方政府规章)、7、8、9、10、11。
9、国家赔偿法:2—10、13—17、19—28、30(无精神赔偿,也无机遇损失赔偿,)、31、32、
34、国家赔偿法涉及现行刑法第17、1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5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2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一、二、
三、四、五、六。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4、5、
8、11。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3、4、5、6、33。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6、7、8、9、12。
咨询:0851—6772896 6777706 6791456地址:贵阳市宝山北路176号嘉信华庭30楼A座(师大旁) 1
范文二:股东代表诉讼法条
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范文三:缓交诉讼法条依据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缓交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工作中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起诉时依据上述《办法》第四十七条(一)、(二)项的规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无需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范文四:民事诉讼法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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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4条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为他人主张权利。所谓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至于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所不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根据是法律上利益因执行而受到损害或执行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且在执行开始后到结束前提出。对于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法律也允许其口头提出。申请必须经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方能中止执行。该条规定的是执行异议制度的另一个方面,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首先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实践中,这种审查极不严格,随意性很大,不利于对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修改之后,规定了由法院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且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仍可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25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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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行政诉讼法第39条
篇一: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篇二:【第二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解读(2015年5月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
1
会议通过,自2015年5
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9号)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前言:新解释虽只有27条,但与新解释、新法不冲突的旧解释、各种规定仍为现行有效,可以援引、适用。估计经一年半载的实践、磨合后,可望看到大篇幅的新解释,结束“27条”与“98条”解释并用的局面。鉴于新解释第8条至第10条对做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父随子管辖】、【片面审查】和专门的【判决条款】对原告不利,建议原告及其代理人在起诉前若非必需不申请行政复议。在这些条款未修改前,建议法官适用其中的一些条款时(如第10-2款)不墨守成规。蓝字部分是@阿些和2015年4月28日对新解释的解读(之后会有更新),以实务为视角。新解释条文取自高法公布的文本。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解读:【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表述欠妥,应为“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所谓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主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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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项:?所诉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注:诉前须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起诉人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起诉未逾起诉期限;?诉讼请求合乎规范的要求。
【行诉诉请写作二要点】诉请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往往决定着受理与否及成败。规范写作行诉诉请有二个要点:一、先确定所诉案件的类型,二、再按案件类型的判决结果确定诉请。
确定案件类型以及诉请的依据是:法发[2004]25号文即《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出来后按该样式】、和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此乃行诉秘籍,建议实务工作者熟读。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解读: “一律接收起诉状”的规定很[赞] 。建议行政起诉人及其代理人:?当面起诉未被立案的,索取“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书信寄交的,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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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材料清单保留好回执。(注:立案法官出具“注明收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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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书面凭证”,是新法第51-2款规定的应有之义)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解读:未能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或有其他立案问题的,建议立案法官及时给予立案,“恶人”让行政法官去做吧。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解读:建议起诉人或原告能提撤销则不提变更诉请。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解读:提出该种诉请,应考虑所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效力。有效的,提起撤销或确认无效诉请;无效的,提起确认无效诉请;不存在法律效力问题的,方能提起该种诉请。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解读: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建议起诉人或原告提出该种诉请:?越权。?违禁——违反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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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解读:前提是所诉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解读:建议将“行政协议”读成“行政合同”。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解读:就是请求行政法官审理相关的民事案件。
(九)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对本款规定,建议诸位放在法发[2004]25号文即《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出来后按该样式】的案件类型与判决结果的语境中,进行阅读和使用。如此,才是活学活用。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解读:本款【释明权(职责)】的规定很[赞]。未予释明的,当事人可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指令一审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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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不符合第49-1项规定,是指起诉人或原告与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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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第49-3项规定的“事实根据”,主要是指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
起诉能满足受理即可。建议起诉人起诉时言简意赅,采后发制人之术,不在“事实与理由”处详细论证所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无效。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解读:建议起诉人或原告,听从法官谁是适格被告的释明,要错是法官的错,请勿固执己见。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解读:“未按照法律规定由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基本上是案外人、作为被告队友的第三人的抗辩条款。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解读:规章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无效。
(六)重复起诉的;
解读:重复起诉者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他人。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解读:本项规定由旧解释第1-2-6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演变而来,更为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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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款规定符合审判实际,减少各方讼累。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解读: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旧解释第41条规定的“2年”】,从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解读:本条规定符合实际,对促进被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现实功效,很[赞]。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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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诉诸法院的,复议机关单做被告。该种情形下,应以复议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解读: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包括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款是限缩性规定,不符合实际。
第七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解读:告知行为可发生在立案或审判环节,建议法官采用填充式的文书(含起诉人或原告意见的书写栏)。
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解读:此为级别管辖中的【父随子管辖】。该种管辖有违新法第1条(立法目的)、第15-1项(中院管辖)等规定,将备受诟病。但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这些对复议申请人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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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虽然“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的有关讲课内容称也应【父随子管辖】,但笔者认为应以复议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也不作为,复议申请人起诉这二个行政行为,法院应否受理,笔者认为应予受理,但? 这些诉讼不是共同诉讼。? 因为法院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有审查职权,为避免出现自相矛盾的判决,故起诉人或原告只能对其中的一个不作为行为提出确认违法、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请,而对另一个不作为行政行为只能提出确认违法的诉请。? 起诉人或原告坚持对这二个不作为行为提出确认违法、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请,经释明不听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不受理或驳回其中的一个起诉。——也即,应当视情予以受理。
第九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本条对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审查,规定仅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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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该规定不符合审判实际,存有重大的漏洞,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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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一)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行为二个,司法审查的对象或诉讼标的应当是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复议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复议行为是否合法,同样应当根据行诉法
第6条、第70条等规定,对复议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合法性要件进行全面审查。故,对复议行为仅审查复议程序是否合法的规定,是【片面审查】的规定。
原行政行为是官对民的行政执法行为,复议行为是官对官的行政审查行为。高法行政庭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行为,“视为原行政行为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意见,根本不能成立。
(二)显然,原行政行为合法,并不意味着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行为就是合法的;有些不合法的复议行为明显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却因本条规定而无法获得救济。
例如,某医师在其私设的医疗点给某患者诊疗;该患者在输液中有不良反应被急送至医院抢救,不久而亡。某卫生局以该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属于非法行医为
10
由,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等处罚。该医师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该处罚行为,但多出该医师“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的认定。该医师不服诉诸法院,认为复议机关该认定没有证据系主观臆断,请求一并撤销被诉复议行为。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这种诉请。但根据本条规定,被告复议机关认定该医师“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一节是否合法有据,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原告提了也白提,真是悲催。
(三)原行政行为违法应判撤销,但复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法官如何判决复议行为呢,? 判决撤销复议行为或确认复议行为违法吗,对不起,不能这样子判。因为根据本条规定,复议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的对错,均非司法审查对象。? 判决确认复议行为合法或驳回原告对复议行为的诉请吗,对了,就是这样子判,以本条为主要依据。但这样的判决岂非荒唐,原行政行为都被判决撤销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行为竟然还是合法或有效的,有木有天理啊,啧啧……
(四)实务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除确认原行政行为各要件全部合法的情形外,还包括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等情形(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但判决正确,故判决维持原判一样)。对后种情形是否合法不予审查,违反了行诉法
11
第6条、第70条的全面审查的规定,让复议机关得享法外特权。
第2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只能在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各要件全部合法、又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事实确认和法律适用的情形下适用。复议机关除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对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事实确认或法律适用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建议高法及时修改本条以及下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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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012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 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法》第31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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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故B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适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C选项表述正确,应选。
《公务员法》第29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故D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2 . 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评估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关于此评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评估应当定期进行B.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C.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直接依据 D.评估同样适用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故A选项表述正确,应选。B、C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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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和编制的调整适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两部行政法规调整不同的对象,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故D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3 . 起草部门将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该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应报经下列哪一机关同意,D
A.起草部门 B.国务院办公厅 C.国务院法制办 D.国务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故D选项表述正确,应选。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可知,起草部门是行政法规条文的起草单位,不符合题干要求,故A选项不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可知,国务院办公厅是具体承担行政法规备案工作的机构,不符合题干要求,故B选项不选。
14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可知,国务院法制办是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查机构,不符合题干的要求,故不选。ABC选项为本题的干扰选项,故均不选。
4 .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B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转 载 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 档 网:行政诉讼法第39条)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李某已死亡,作为原告的诉讼资格已发生移转,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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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提起。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中,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裁决。李某、王某都是该行政裁决的利害关系人,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B选项表述正确,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知,本案原告无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故D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5 . 经传唤调查,某区公安分局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为由,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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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传唤孙某时,某区公安分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 B.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C.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市公安局申请 D.如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故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
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孙某被行政拘留,故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不是48小时。故B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知,孙某可向市公安局,也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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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可知,并非孙某提起诉讼,行政拘留处罚就可暂缓执行,还必须符合其他条件,如是否提出担保人或保证金、暂缓执行是否不知发生社会危险等。故D选项表述错误。
6 . 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A.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B.对公司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对公司逾期缴纳罚款,质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制作现场笔录。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知,本案罚款10万元的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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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故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可知,已查封的财物,在执行阶段,若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将已查封的财物直接拍卖抵缴罚款,但划拨存款需要人民法院来执行。故D选项表述错误,应选。
7 . 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对D
委托
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 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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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
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因为在行政系统中,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因此,既可以审查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处罚例外),因为法院不具备行政事业的专业性,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只能审查合法性。故A表述错误,不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故B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可知,C选项遗漏了但书条款,表述错误,不选。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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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故D选项表述正确,应选。
8 . 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 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可知,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法院。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知,新《国家赔偿法》已经废除了“确认违法”的程序,故B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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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故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
1 .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B C D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故选项A表述错误,不选。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故选项B表述正确,应选。
《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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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选项C表述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故选项D表述正确,应选。
2 .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A D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程序公开、程序参与和回避原则。选项A体现程序参与原则,应选。 选项B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子原则行政责任的体现,故不选。
选项C是合法行政原则的体现,故不选。 选项D原则是程序回避原则的体现,故应选。
3 . 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B C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选项A体现的是程序正当原则,故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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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B体现的是合理行政的公平公正原则,故应选。
选项C是合理行政的比例原则,故应选。选项D体现的是信赖保护原则,故不选。
4 . 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B C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本案公安局扣留宋某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选。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BC选项表述正确,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知,本案中宋某的亲戚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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