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07司考卷四
试 卷 四
提示:本试卷为分析、论述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
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三、(本题20分)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四、(本题23分)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五、(本题20分)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六、(本题20分)
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
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
甲题:
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
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
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乙题:
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一、参考答案: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2(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3(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二、参考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参考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四、参考答案: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五、参考答案: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六、参考答案:
1、(1)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因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
(2)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成立。因为刘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刘作为刘某之子,承继刘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刘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汽车停运损失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4、可以向刘某主张,因其与刘某存在雇用关系;也可以向南河水电公司主张,因南河水电公司侵权。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
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
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
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二:司考卷四技巧
司法考试卷四技巧
背一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简答题)的概念还有相关的知识点。 论述题万能用句 司法考试中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在一般就会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 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
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臵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
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⑷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六、司法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⑴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⑵司法原则 ①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独立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
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卡尔。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⑴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⑵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⑶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
度要求 ⑴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 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⑷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条件 ⑴法律至上 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⑵权利平等 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 ⑶权力制约权力 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⑷权利本位 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 ⑴法与道德的联系
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⑵法与道德的区别 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 十一、法与人权 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十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⑴人民主权原则; ⑵基本人权原则; ⑶法治原则; ⑷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 十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 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 ⑵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十四、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身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自身的价值。 ⑴以往的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为了刑法服务,所以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价值。认为刑诉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存在的,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
理性与正当性的因素,所以往往结果的有效性也就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最终标准; ⑵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诉讼法除了具有工具性价值外,还具有其内在价值,而且不依附于刑法的存在而存在。主张用“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程序的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对程序的公正产生了怀疑,结果即使再好也使司法的公证性受到质疑而影响其内在价值的完美; ⑶如何协调刑法与刑诉的关系目前存在很大的分歧。我以为两者都很重要,当前主张程序公正优先。在古罗马、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中都把程序摆在了第一位。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给实体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用看得见的公正来证明判决的公证性。当然,实体法也需要公正,而这种公正应该是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第二位要考虑的。 十五、行政合法性即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⑴依法行政(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①法律优越: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②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⑵行政合理原则 ①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②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 ③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做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到的因素; ④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
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 ⑶行政公开原则 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 ①行政依据的公开: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表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 ②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信息。 十六、关于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职能、方式、方法的总称,中心是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原则和保证程序效率原则。基本制度包括: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及行政案卷制度。 ⑴为了克服民主代议制度的瑕疵和不足而出现 主权属于人民,但通常由民主代议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方式是创制法律然后由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执法机关的执法是否符合由民主代议机构进行监督。但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不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努力去寻求一种更加有力的方式来保护权益,所以出现了行政程序,更为现实地保护人民地利益。 ⑵行政程序地出现与政府合理作用日益重要相关 社会的发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能解决时政府出面;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的权利提供更大的方便,所以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的权力过大,人民的权利就可能受到遏制,所以需要行政程序。 总之,采取行政程序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管理的效率。如果行政程序过多、过广、过滥则行政机
关的管理无法有效进行,从根本上也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七、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与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更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严重。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是否定罪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根据刑法分则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只能按无罪处理。 罪刑法定的要求包括:罪要法定;刑要法定;禁止有罪类推;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十八、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⑵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 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⑶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①法律适用的原则:当民法规范
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司法原则: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 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 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应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
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③。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十九、私有财产的问题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的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第15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及继承权的保护,不仅有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使公民的个人财产及时转化为社会财富,而且有助于鼓励拥有财产的公民积极投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十、信赖保护原则 ⑴信赖保护的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内容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必须区分负担性和受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担性行政行为,在其相对人已经不可诉请撤回之后,行政机关仍的全部或一部分撤销之。但对于确认权利或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这是因为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应受到保护。 ⑵信赖保护原则进入行政法领域的理论依据 法律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主持社会正义。自由
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符合正义的准则时才是善法、良法。行政许可活动中,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需要法律明确细致的加以维护,为了实现此目的,信赖保护原则应运而生,同时也是法律上述三种重要价值的体现。 ⑶信赖保护原则之必要性 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其信赖所生之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基于这一考虑,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主要限于以课以义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在此领域,即使相对人已逾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行政机关仍可随时撤销这类违法行政行为;但在受益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原则取代法律优先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对于违法的受益性行政行为,尤其违法原因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相对人权利或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径行撤销。如确实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充分补偿,以免让相对人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⑷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制度 ①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主体做出受益行为是对相对人利益的一种增加,因此当行政主体发现这一受益行政行为违法而需撤销,明显对相对人不利,根据信赖
保护原则,行政主体就不能不受任何限制而主动为之。 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未通过行政许可而获得的非法利益不应予以保护。但是,如果相对人对此种行为并不存在重大过错,而且制止这种行为会使其他善意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就应该考虑对善意公民的利益予以信赖保护,采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主体最初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虽是合法有效的,被许可人也对其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更使得原来合法的行政许可行为显得不适当。行政主体一方和被许可人一方都不存在过错,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应变更或撤回原有的行政许可,并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给予被许可人一定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首次确立,在我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维护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依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全面推行。随着信赖保护原则在理论探索和实践运用上的逐步深入,信赖保护原则必将在行政法领域得以全面推行。
范文三:2010司考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
材料 据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注,三项重点工作
?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 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问题
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不少于400字。 3.
参考答案(要点):
1(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和权力制约四个方面。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2(在政法领域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及当前社会矛盾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进政法工作的关键环节。
3(在政法工作领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巩固依法治国政治基础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满足社会发展客观要求,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创新实践。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是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规范、各项权力依法约束的必然遵循。
二、(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
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参考答案(要点):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
3(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
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五、(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六、(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6.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七、(本题25分)
材料 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
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字数不少于500字。 2.
参考答案: (略)
范文四:2016司考卷四
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 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能力, 考生答出 的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学原理, 符合法律规定, 说理充分的, 也可作 为评价参考。
一、 (本题 20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 法律权威, 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 履行职责或义务, 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尊严、 权威, 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 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 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 不究行为。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必须坚持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所谓公正司法, 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 济, 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 自己的合法权利, 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 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法律本来应 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 人心不服, 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摘自**:《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 体学习时的讲话》 )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 结合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 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 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 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 总字数不得少于 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
(一)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 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 根本活动准则。 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 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 救济; 另一方面, 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 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 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表现。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 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正如****所说,司法不公、 司法不严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 意味着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应得到平等对待, 人民群众的实体 权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护。 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 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 先,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 避免同案不同判, 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责任的平等 追究。其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 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确保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 绝不允许法外开 恩和法外施刑。再次,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必须明确,办案 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杜绝对司法活动的违法干预, 办案结果要 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 (本题 22分)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 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 10万元保 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 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 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 不省人事, 赵某以为钱某已经 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 ,要求
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 由赵某开车, 孙某坐在钱某身边。 开车期 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 , “悔之晚矣” 。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 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 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 ,孙某一直站在旁边 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 起朋友的事。 你将那幅名画给我, 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 ” 三日后, 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 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 600万元的 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 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 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 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 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 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 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 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 犯(从犯)?
4. 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 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5. 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 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 画, 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 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 所以, 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 成立抢劫罪一罪。 理由是, 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 钱某对名画的 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所以, 赵某 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 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
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 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 ,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 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 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 其二认为, 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 (或故意的 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 ;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并未中断, 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 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 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 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 动作快一点, 显然具有杀人故意, 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 即使认为 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 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 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或普通抢劫) 与过失致人 死亡罪, 那么, 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 倘若在前一问题上 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 ,则孙某成 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 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 构成要件, 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 一种观点 是,对孙某应当按 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 定,并将取得价值 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 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 8000元适用数额较 大的法定刑, 认定为犯罪既遂, 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 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 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 诈骗故意。
三、 (本题 22分)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 M 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 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 2014年 3月 15日 15时, 徐某在 B 市某郊区 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 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 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 M 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 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 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 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 受到刑讯逼供, 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 通过听取控辩双 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 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 开庭审理后, 一审法 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 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 有期徒刑 6年 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 审法院重审期间, 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 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 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 2.3克、 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 7年 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M 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 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 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 2.3克的补充起诉 是否正确?为什么?
4.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 么?
5. 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M 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 M 国请 求该国警方抓捕、 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 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 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 应当对材料来源、 提供人、 提供时间以及 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 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 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不得作 为定案的证据。
2. 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 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3. 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 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 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 诉。 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 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4. 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 有新的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 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 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 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 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5. (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意见。 (2) 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 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 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 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 应当 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四、 (本题 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 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 给乙。 借款合同订立后, 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 乙向 甲提供了约定的 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 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 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 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 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 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 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 己 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 汽车扣留期间, 己 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 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 辛为此花去医药费 2000元。 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 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 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 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 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 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 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 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 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 么?
7. 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 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 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 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 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 而是以所有权 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 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 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对甲也是违约行 为, 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 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 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 权, 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 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本案中因为汽 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 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 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 《物权法》第 231条规定,债权人留 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 辛有权向戊、 己公司、 庚请求赔偿, 因为戊系承租人, 系汽车的使用权人; 庚是己公司的雇员, 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己应当承担雇用人 (或雇主) 责任; 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 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 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 乙应当申报债权, 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 可以向受理破产
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五、 (本题 18分)
美森公司成立于 2009年, 主要经营煤炭。 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 石某。 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 5︰ 3︰ 2;各股 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 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 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 美森公司使用; 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 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 100万元, 石某实际支付了 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0年,赵某欲 入股美森公司, 白某、 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 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 50万元, 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 2010年和 2011年的红利共 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 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 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 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 还告诉赵某, 为维持 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 60万元和 40万元;向大雅公司 借款 500万元。
2013年 11月, 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 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 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 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大雅 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 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 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 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2. 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 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 律后果是什么?
4. 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5.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 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6. 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 利?
参考答案:
1. 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 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 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 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 并且案情中显示, 一方面这 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 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 在出资程序方面 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 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 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9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 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 章程应当以现金 300万出资,仅出资 100万;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 200万,仅 出资 50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 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2. 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 23条的规定, 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 但是他在 2010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愿意出资成为股东, 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 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 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 权人可为, 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 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 利。 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 债权人。
3. 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 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8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 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 道, 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 追偿。
4.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 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 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
权人的利益。
5.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 东, 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 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 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 只要是真实的借款, 也是有效的。 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 答案一:作为股东 (母公司) 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立人格, 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 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 答案二:根据民法公平原则, 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 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案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
6. 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 石某是股东。 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股东不得要求退股, 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 资。
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也就损害了股 东的利益, 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同时, 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六、 (本题 22分)
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 王某为了运营, 与明星汽运公司签 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 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 规费、 代办各种运营手续、 保险等。 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 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 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 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 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 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 对事故发生也负有 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 F 省 N 市 J 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 等费用。被告王某委托 N 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 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 明星汽运公司代王 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 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诉讼中,
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 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 向法院提交了因误 工被扣误工费、 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 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 但 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 处方、 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 其向医院 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 J 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 李某向 J 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 36650元, 误工费、 交通费、 护理费共计 12000元。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 15000元。 J 县法院对案件作出 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 15000元。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 N 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 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 35%收取律师 费。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 况出具了证明, 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 审。
再审中, 李某提出增加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并要求张律师一定坚持 该意见,律师将其写入诉状。
问题:
1. 本案的被告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2. 就本案相关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 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就具有证明力?简要说明理由。
4. 李某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应当是什 么?
5. 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 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6. 根据律师执业规范,评价甲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简要说明理 由。
参考答案:
1. 本案被告得以原告的主张来加以确定:原告主张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 担责任的,王某、明星汽运公司、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理由:根据侵权责 任法第 50条的规定,转让机动车未办理手续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
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 明星汽运公司为王某从事中巴 车运营的被挂靠单位,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 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 动, 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为共同诉讼人。 原告不主张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 王某、 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 告。
2. 王某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明星汽运 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强制保险费用的事实由王某承担 证明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通道的事实, 由王某承担证明 责任;李某受伤状况、治疗状况、误工状况、请他人护理状况等事实,由李某承 担证明责任。理由:诉讼中,在通常情况下,谁主张事实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 由谁来承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责任。 本案上述事实, 不存在特殊情况的情 形,因此由相对应的事实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
3. 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当然具有证明力。理由:在诉讼中,交警 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 其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其他证据所证明 的事实是否一致, 以及法院是否确信该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 法院有权根据 案件的综合情况予以判断,即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由法院判断后确定。
4. 李某可以向 F 省 N 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因为,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 再审 案件原则上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 本案不存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 事由。 再审的理由为: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 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 翻原判决。
5. 再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因为受理并裁定对案件进 行再审的,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再审请求不予受理; 且该 请求也不属于可以另行起诉的情形, 再审法院也不可告知另行起诉。 因为,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的 规定,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 诉讼终结后, 又 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 (1)可以适用风险代理,但风险代理收费按规定不得高于 30%; (2)甲
律所张律师担任李某申诉代理人,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50条第(七)项 规定; (3)李某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理由如前) ,律师应指出未能指 出,有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及勤勉尽责的要求。 七、 (本题 24分)
材料一(案情) 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 5年。 孙某向 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 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 载明采矿的有 效期为 2年,至 2015年 10月 20日止。
2015年 10月 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 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 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 2015年 10月 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 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 11月 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 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 ,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 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 内容, 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政府信 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加 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问题:
(一)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 《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 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 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 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 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 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 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二)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 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 500字)
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参考答案:
(一)
1. 行政许可法第 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 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 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 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 续。
2. 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3条和 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但不含 规章; 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三是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 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 法院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 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并可以抄送制定 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4. 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 质, 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主要体现在下列 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 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 防 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对 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 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 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三是
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 执照、 行政拘留等;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 查封、 扣押、冻结等。
(二)略
范文五:2010司考卷四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说明: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将在2010年9月16日公布,敬请期待
一、(本题20分)
材料 据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注,三项重点工作
?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 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问题
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 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 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 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四、(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 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 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 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五、(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材料 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下面是赠送的两篇散文欣赏,可以仔细阅读,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脚下的时光
不知走过多少地方,不知看过多少风景,不知听说过多少轶事;
不知经历过多少岁月,不知邂逅过多少良人,不知变换过多少心情;
不知理想的未知是否在前路等待??????
题记:蒲公英
悠悠岁月,时间苍苍~(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在这繁花似锦的青葱岁月里,我们不断的接受新鲜的美好事物,不断的享受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高品质生活;我们总是随大流的,去跟风一些前卫潮流的思想;然而,很少有人去整理那些过往的断壁残垣~
我走过很多地方,但是同样的,我也有更多的地方没去过~
我渴望走遍地球上每一寸土地,我期许世界上每一个地方的人都善良~
从踏入社会的那一刻起,我就觉得人应该是自由的;应该去做自己喜欢的事,看自己喜欢的风景,爱自己喜欢的人;一切都那么单纯,完美~
然而,现实的世界告诉我;理想的丰满一定要遇到拥有相同理想的另一半~
我喜欢珠海,一个美丽的花园城市;我喜欢那里的天气,没有北方的寒冷;四季如春的温度感觉非常惬意,不用担心换季带来的差异~走在市区的街道上,绿化的花草树木被园丁修剪的井然有序;形态各异的花卉搭配得格外美观~尤其是除过草之后的绿地,泥土的芬芳与绿草的清新扑鼻而来,有一种身处大草原的感觉,使
人心旷神怡~我时常一个人发呆,散步;看着过往的人群,车水马龙的街道;也时常去繁华的街巷,拥挤的商业中心;感觉这才是生活,正因为世界有了这么多事物的陪伴,才使我有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喜悦~
珠海的夜,很美;到处灯红酒绿,一派歌舞升平的祥和;每当夜幕降临,才是广东因有的生活的开始~溜冰场,酒吧,迪厅,大排档等等等等;我很庆幸在这里认识了很多人,他们教会了我很多,也帮助了我很多;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同一个目标而聚集在一起的年轻人;我们时常出去聚会,嗨皮;但等到散场后,又回到了应有的孤寂~白天,可以去渔女,公园,九州城,免税店等等都是不错的地方~
人常说,一个时代会有一个时代的代表;而我在这个曾经为之奋斗的地方,也时常会想起曾经相识的人,走过的地方,看过的风景;有时候,听着当时的流行歌曲,也会感伤;也会自嘲一笑;还有那公车到站的粤语提醒,还有那想见却永远没见的人;一篇篇,一幕幕久久回荡在脑海;早晨的肠粉,中午的餐饭,下午的炒粉,晚上的烧烤;好像味道还回味在口中一样~人,只有在对自己真诚的人的眼里,才会感觉到亲切;而我,也着实喜欢这座城市带给我家一样的温暖感觉~
在这短暂而悠长的时光里,我成长了很多,也磨砺了很多;正是因为思想的成熟,阅历的增长,我选择了离开;去寻找属于自己的新的天地,新的开始,新的征程~
其实,无论走过多少地方;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你从中得到什么~知识~阅历~思想~??????
每个人,在人生的道路上;难免遇到挫折困苦,也难免会因为一些因素而错失机缘~
不可能因为一时的艰难险阻而放弃将要来临的幸福~
也不可能因为一时的过失而自暴自弃颓废一生~
人,应该用豁达的心态来迎接下一秒的新鲜时光;而不是沉溺在上一秒的懊恼当中~
每个人的路,都在自己的脚下;只有自己醒悟才能把未来的路走好,反之只会让错误延续到未来,从而影响以后的健康生活~
即便曾经的时光再美好,那也只是人生道路上的一段插曲;没必要去纠结当时的愕然,愚昧~就像我,从来不对上一秒的事情产生情绪一样~
一切都是恬淡的样子,顺其自然比什么都好~
对于未来,只要真诚的去善待身边的所有;我相信,未来的时光,也该是你想象的模样~
蒲公英
2015.12.13
家乡的茶籽林
坐落在戴云山脉西麓的高才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夏无酷暑,冬无严寒,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山区丘陵满地尽是红壤土,非常适宜茶籽树的生长。高才坂种植小果油茶有着悠久的历史,是远近闻名的茶籽油之乡。
家乡高才坂,一年四季茶籽林郁郁葱葱,枝繁叶茂。村头的亭后坑、银珠垄、赤土岭、牛脊崎,村尾的庵墘头、虎坪林、下淂,村庄对岸的牌匾山、坑里、墘头、下坋、坑柄里等等,山坡上,山坳里,道路边,田边地头,屋后山边,漫山遍野到处是一片连着一片的茶籽林。那里是我儿时与伙伴们捉迷藏、摘茶苞、采茶菇、捡茶籽的地方。
每当春风拂来,几场淅淅沥沥的春雨之后,唤醒沉睡了一个冬季的茶籽树林。老茶树开始发出新枝,抽出嫩芽,嫩芽吐露出嫩红嫩红的叶片,转眼间,嫩红的叶片又变成稚嫩的绿叶。整片茶籽林绿浪涛涛,层层叠叠,在家乡群山环抱的山腰上,形成一道翠绿的屏障。清明节后,儿时的我常与伙伴们在嬉戏玩耍的同时,十分注意寻找茶籽树梢上的“茶苞”,这是一种生长在茶籽树上的果实,果熟时表面会脱去一层薄如蝉翼的白皮,淡绿色的形似胖胖的寿桃,中空,果瓤可以食用,果肉脆而汁多,清甜爽口。“茶苞”是儿时伙伴们最喜欢的果实,从茶籽树上摘下,在袖口上来回擦几下,脱去表层酥松的外皮,馋猫似地往嘴里塞,津津有味地品尝着大自然恩赐的美食,这是我与伙伴们喜欢到茶籽林玩耍的原因之一。
秋季来临,茶籽树上挂满了青色中夹杂着褐色的茶籽果,茶树枝被压弯下垂,这是村民一年的希望。全村的村民这时节荷锄上山为茶籽林锄草,将林地里各种杂草锄掉,并填埋在茶籽树头下作为有机肥,锄后的茶籽林寸草不留。这是家乡当地的传统习惯,很少采撷树上的油茶果,而是在锄得干干净净的林地上捡茶籽。村民在锄草中,时常发现茶籽林里长的一种真菌——茶树菇,菇伞灰色如碗口大,菇腿灰白色很长,采摘回家煮汤或煮米粉汤味道极其甜美。
清爽的秋风送来百花仙子的柔情蜜意,吹开了丹桂的花骨朵,让神州大地香气四溢的同时,茶籽树也毫不犹豫地绽放自己的花朵,展示自己最妖艳的容貌,一夜之间,漫山遍野的茶籽林中雪白的油茶花盛开了,白色花朵中间吐露出金黄色的花蕊,散发出沁人心脾的芬芳,茶籽林变成一片白色的花海。成群的蜜蜂“嗡嗡嗡”在花丛中飞来飞去,落在金黄色的花蕊中不知疲倦地采蜜,也为油茶花义务传授花粉,为明年茶籽树挂果立下汗马功劳。儿时,我和伙伴们像一群快乐的小蜜蜂,一头扎进茶籽林里,一边观赏着洁白娇艳的油茶花,一边折一根抽去内心的赤蕨杆当吸管,插入金黄色的花蕊中,轻轻一吸,芬芳甜美、味道香醇的花蜜便进入口中。我们小心翼翼地攀下茶树枝,如痴如醉地在一朵又一朵的油茶花中滋滋有声吮吸着花蜜,比供销社卖的硬糖粒还要甜美十倍。
到了秋高气爽的秋末,山区空气相对干燥,白天依然烈日炎炎,可夜晚却出现霜冻,昼夜温差很大。这时,茶籽树上的茶籽果由原来的青色转瞬间全部变成深褐色,已经熟透的茶籽果一颗颗裂开大嘴,露出大嘴里油光发亮的油茶籽。阵阵秋风送爽,茶籽树梢随风摇曳,催促油茶籽快快离开树梢,洒脱地坠落在村民锄得干干净净的地板上,几天时间,茶树林的地面上便铺上一层深褐色的油茶籽。此时的茶
籽林沸腾了,满怀丰收喜悦的村民,发动全村男女老幼一起上山捡收油茶籽,大家一边欢快地捡着,一边大声地说笑着,这边有母亲唤儿声,那边有青年男女对歌声,茶籽林里飘出一阵阵欢乐的笑声。这笑声就像嘹亮的集合号角,将满地的油茶籽在愉快的气氛中快速聚结起来,坚定果断地跟随村民进入农家大院。(
油茶籽从开花、授粉、结果到成熟落地,经历了秋、冬、春、夏、秋五个季节的阳光雨露,尽吸天然养分,天地精华,营养极高,是纯天然的绿色食品。村民视油茶籽为农家之宝,及时晒干,装筐储藏,等待冬闲之时送到榨油坊加工成金黄色的茶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