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的区别主要就是:
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在于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二者所针对的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明显不同。
也就是他们有着这些区别,所以他们也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如果签章是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变造人因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论千年速度恢命中闪维持速度是指攻击的速率
论千年速度恢命中闪维持速度是指攻击的速率。
恢复就是指在受到攻击后恢复到攻击状态所需要的时间。
维持其实应该叫做维持攻击状态,也就是维持身体的攻击状态。
闪躲就是闪避对方攻击的几率。命中是提高自身攻击的几率。
下面我就详细来说明一下它们究竟有什么用处。
首先先说一下速度。很多人会说这有什么好说的,
就是攻击的速度么,其实也不完全如此。在攻击的时候,人物是分为攻击状态,
被攻击状态两种情况。只有在攻击状态下,才根据速度决定攻击的速率。而在被攻击状态下,
决定攻击速率的不在是速度而是恢复。而维持就是让身体保持攻击的状态。
计算方法应该是自身的防御乘以维持的百分比。打个比方说,你的防御是600,而维持300%,
那么你的维持能力就是600*300%=1800。也就是说当对方的攻击力小于或等于1800的时候,
你将保持你的攻击状态,也就是常说的打不动。这个时候就算受到对方的攻击,
你仍然可以保持攻击状态,以高速度向对方发动攻击。而为什么1层武功打不过2层武功的最主要原因,
并不是因为2层武功的高攻击力,而是因为2层武功新增加的2个属性,维持和命中,
而这两种属性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维持!! 1层武功中高攻击武功的主要特点是速度慢恢复高闪躲高,
低攻击武功的特点是速度快恢复低闪躲低,2层武功的主要特点是速度快恢复高。可以想象一下,
当2个用无影脚2个用闪光锤法的4个新人围攻1个满了帝王的上层时。结果会如何呢?
当然是4个新人全部躺在地上数蚂蚁...为什么会如此呢?帝王的恢复那么高,为什么无影脚命中他后,
他的速度还是那么快呢?原因就是他的维持!而如果没有维持,由于帝王的致命弱点,恢复太高,
当他被围攻时根本就不会有还手的机会,而被群殴致死了^_^.由于无影脚的弱点-攻击太低,
就算开上镜子,攻击力也不过600-700。而帝王满级后的防御力加上护体和衣服至少也能达到600,
穿上个加维持的鞋子,那么他的维持最少也能超过200%,他的维持能力就是1200,
也就是说攻击1200以下的武功根本就打不动他。实际上一个有上层的玩家,
他的装备上的维持加起来一般都应该能达到300%以上的,所以用1层武功对抗2层的下场通常就是在地上数蚂蚁
恢复,1层就是受到攻击后反击的速度,2层是受到的攻击大于维持能力的时候受到攻击后反击的速度。
闪躲 就是闪避对方攻击的几率,我看到很多玩家说我闪已过200了如何如何的,其实个人认为,
闪的最大好处时是在于PK时当你闪过对方的攻击时你还手也特别快,不知道大家发现这个问题没有。
命中 与闪是兄弟,也就是对对方的命中机会多少,其实我要把闪和命中这两样要一起,很多说只要闪而不要命中,
只要命中不要闪,这种取法个人认为,一个好的玩家要闪命结合,但不是说你命中100闪100你就是百分之百打中闪100的,
这两个是不同的,希望新人玩家注意这点。个人认为千年中第一永远是速度。后面几个就不好说了。
速度对PK时胜利起的最大的作用。如果你说你是吃大药狂顶,装备无敌的玩家以上当我没说。
因为如果在大药的支持和装备极品时,可以说用什么都一样的呵呵~~ 以上只是本人一点个人见解如有不对请高手们多多谈谈。
奥的斯电梯的中国速度
奥的斯电梯的中国速度
作者: 佚名 | 发表时间:2014.09.22
刊发于总2078期《中国经营报》[IT]版
当F1赛车手在平地竞速时,摩天大楼里,另一场摆脱地心引力的竞速正在展开。500米高楼,电梯最短的上升时间是多少?
“业界正在研制每秒20米的高速电梯,但是在一幢600米的高楼中运行,真正达到这一极速的时间可能只有2秒,所以我们更注重为建筑提供的整体解决方案,针对不同建筑提供与之相适应的产品。”郑培明是奥的斯电梯中国区第一位华人总裁,当中国以年均60万台电梯的市场增速超越美国的2万台,并且集中了全球50%的高层建筑时,让中国人做中国事自然成为这家美国百年老店的明智之选。而选择怎样的战略与选择怎样的速度和人才一样,都要考虑资源的最佳配置。
1900年,奥的斯在上海和平饭店安装了中国第一部电梯,拉开了城市长高的序幕。1984年,奥的斯与天津电梯厂成立合资企业,成为最早进入新中国的外资企业之一。如今,奥的斯旗下已经拥有4大品牌,8家工厂和1.5万名员工,电梯遍布上海乃至中国多个著名的地标性建筑。面对中国这一全球最大的市场,奥的斯选择分步部局,有节奏的增长。 第一步是向中国集中资源。资源随着市场走,美国曾经是摩天大楼的集聚地,亦是高速电梯最大的市场,随后这一中心逐渐转向了欧洲和日本,如今是中国。2011年奥的斯将原先分散在全球的研发中心集中至上海,与总部的研发团队在同一平台上开展研发,其意可知。 目前,一些电梯厂商都在将开发高速梯作为技术先进性的标志。郑培明表示,虽然高速梯从整体销售上看比重不大,也未必能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尖端技术的突破将有力地带动其他产品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当这一技术延伸应用于中低端市场时。高速梯也因此成为兵家必争之地。
有别于IT产业的“喜新厌旧”,电梯行业是个用资历说话的领域,尤其是在以安全为第一原则的电梯业,再炫目的技术都要让位于安全,只有经过长时间的认证,方能得到市场的认可。特别是高速梯因建造设计施工的原因,只能一次成功,过往的工程越多,也意味着在这一领域的经验值也越高,曾被冠名为世界最高的10座建筑中有8座使用了奥的斯电梯,其中包括目前世界最高建筑——高828米的迪拜哈利法塔。上海的地标东方明珠电视塔、环球金融中心也使用奥的斯电梯。应对不同的极端使用状况和解决各种意想不到的设计施工中问题的经验,逐渐累积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也让深耕中国的奥的斯找到许多针对当地客户的解决方案。
第二步是服务。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电梯销售市场,后端的维保服务不可忽视。。目前在中国,一台电梯的维保价格仅是欧美市场的三分之一。整个电梯维保市场没有严格统一的规范,规模差异大,质量良莠不齐。目前,相关部门正在逐步规范维保市场,这也为高质量的维保服务创造了机会和空间。
郑培明断言,在未来的10~20年间,维保市场的增速会超越设备市场。鉴于发达国家成熟的维保经验,奥的斯已经在中国增加投入,结合GPS技术和智能手机的功能,开发出“鹰系统”,并推行原厂维保。尽管目前维保收入仅占奥的斯其总收入的10%,但是维保人员已占公司总人数的近一半多。
在两步走的战略中,综合服务解决方案则是串接技术和服务的中枢神经。
郑培明指出:“电梯速度不是解决高层运输的根本问题,根本问题在于以合理的布局提供垂直运输的整体解决方案。”如果一部电梯从1层到100层,层层都要停,浪费的能源和时间是巨大的。现在普遍的解决方案是分层,一种是在某个区间运行,一种是中间换乘,奥的斯又推出新的Compass Plus解决方案,通过智能派梯的方式实现运输,减少中间停靠站。
方法是在电梯口设置显示屏,乘梯者输入相关楼层,系统为同一楼层者自动指派相应电梯。更进一步,奥的斯借鉴智能安防领域的影像智能技术,一旦识别大量人员聚集在某一楼层,系统会分派多部电梯同时到达这一楼层进行人员疏散。
“东方文化更加注重精巧细致舒适,而欧美电梯普遍老旧,欧美人对电梯舒适感的要求也不高。”这是郑培明在中国的有趣发现,但是在安全方面,中国客户却多关注价格,忽略了与价格对应的维保品质和相应方法,“这个差异正在缩小,中国客户对新技术的开放和包容要胜过欧美。”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 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编辑本段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民法通则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编辑本段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据。
表见代理,按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之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等。这里主要说明作为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因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纵有为本人计算的意思,只能适用无因管理或隐名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只是适用于显名代理。
2(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行为人若有代理权,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即使代理权有瑕疵,也只能适用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与表见代理无涉。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本人有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是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实,即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民事抗辩权
4(须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如果相对人有过错,则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若相对人有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还要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按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规定,由行为人与相对人对本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表见代理之效果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因行为人之行为,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本人不得行使无权代理之撤销权和其他抗辩权,对行为人表见代理的效果按有权代理承受。
2(相对人有撤销权。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应享有选择权。即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亦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编辑本段基本资料
民法通则
中国《民法通则》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未经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对狭义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依此规定,就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订立合同行为而言,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处于未定状态,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民事责任,自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可见,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其效力而言,为效力待定合同;就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则取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确定。
编辑本段合同签订
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就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其确认标准在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相对无效即可撤销合同而言,主要涉及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无论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都是自始无效。除此之外,就因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言,合同的效力状态还存在着第三种情形,即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既非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绝对、当然地无效,亦非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相对无效,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处分权方面存在瑕疵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其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有效、抑或无效并不确定,而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
合同法
中国现行立法中,对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表现出与传统民法及国外立法不甚相同的的特征:扩大了无效合同的范围,缩小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将因欺诈、胁迫而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规定为无效,而未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在传统民法和国外民法认为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亦纳入无效合同的范围。而且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与《经济合同法》作出了不相一致的规定。《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了“代理人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立法中也未用效力待定合同这一概念。立法上的这些特征,致使在经济交往中形成的许多欠缺生效要件、存在瑕疵的合同,即本可以作为可撤销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统统被宣告无效,使得本可以有效的合同一概被认为无效,本可以成功的交易被阻滞。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狭义无权代理本身就是效力未定行为,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承担即追认,无权代理则转变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应自始有效,并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成为由该代理行为所引起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和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行为所引起之法律后果自应由该无权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由该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依法理而言与上述情形并无区别。正因为如
此,《德国民法典》第177条规定:“(1)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契约时,被代理人或对被代理人订立的契约的效力,依被代理人追认与否而定。”《日本民法典》第113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399条及中国台湾《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中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是不合理的。
将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合同,这种法律制度建立的制度价值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交易。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得存在瑕疵而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含有意思表示不真实因素的合同有可能经有关权利人的追认而产生效力,从而缩小无效合同范围,减少无效合同数量,增加有效合同的数量,促成更多交易的实现。同时,这种状况客观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交易主体因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而不为交易或不积极为交易的心理障碍,而放心积极地从事交易,从而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二是有利于尊重被代理人的意志,维护其利益。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虽因欠缺代理权而使合同存在瑕疵,并因此而不能使之当然生效,但在此情形下,无权代理人有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相对人也有意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而就被代理人而言,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并非都对其不利,也可能是有利的,是否有利应由被代理人从其利益判断出发作出选择。因此就应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愿,以其追认或不追认无权代理人为其订立的合同来决定合同有效或者无效,从而也达到维护其利益的效果。三是有利于维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总是希望使合同生效,并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获得期待的利益。如果能够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使合同有效,这是符合相对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如果将这类合同一概认定为无效,就使得相对人可能实现的利益不能实现,从而不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编辑本段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编辑本段法律效力
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
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编辑本段责任承担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注: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14页。)而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我国法律对其承担责任的根据、构成要件、责任内容等未作具体规定,学理上的解释及实践上的做法亦各不相同,本文拟着重就这一问题作以分析说明。 根据
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就无权代理人而言,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相对人而言,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然而,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亦不能发生。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所以,为了
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依民法学说有不同观点:其一是契约责任说。即认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为契约责任。依此观点,无权代理人为契约当事人,所以应受契约的拘束。(注:,台,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第312页。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9页。)然而,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产生之合同关系是以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合同当事人的;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并非就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与相对人之间并不能自然发生合同关系,因此让其承担契约责任,显然有失牵强。其二是默示的担保契约说。依德国普通法时代的通说,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其与相对人间常有默示的担保契约,无权代理行为倘若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基于默示的担保契约,须对相对人负责。
观点
该种观点被认为是纯属论者所拟制,无权代理人之责任承担并不以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是否有担保契约为条件。且“盖所谓担保,以主契约成立为前提,代理行为既不发生效力,则无担保其契约履行之可言。”(注: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0页。)其三是侵权行为说。认为无权代理人对于善意相对人所为的无权代理行为为侵权行为,故无权代理人应负过失责任。然而,无权代理人所负责任并不以过失为条件,即或能证明其无故意、过失,亦应承担责任。其四是无过失责任说。认为此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系由法律规定直接发生,属特别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以无权代理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结果责任。(注:,台,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这种观点被大多数学者所赞同,也是本文所持观点。让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上的特别责任,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王泽鉴教授在赞同该种观点基础上进一步认为:“无权代理人所以要负无过失责任,应求助于担保责任之思想,即以他人名义而为法律行为时,在相对人引起正当之信赖,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限,可使该法律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特使无权代理人负赔偿责任,学说上称之为法定担保责任。(注:,台,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依此观点,无权代理人所承担的无过失责任,从法律性质而言,应属法定担保责任。 构成要件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依《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若相对人属恶意,即明知或可得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则咎由自取,法律对其利益不予保护,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关于此点,如《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有“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时,代理人不负责任”之规定。 责任内容
无权代理人究竟应负何种责任,履行责任拟或赔偿责任,《民法通则》未予言明。依学者解释,有认为对两种责任可依相对人选择而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者,(注: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李开国著:《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62页。)也有认为无权代理人只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注:王家福、谢怀试等著:《民法基本知识》,人民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143页。曹锦秋、房绍坤著:《完善无权代理制度的几个问题》,《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3期。)各国立法中也采取了此两种模式,即选择责任和赔偿责任。关于选择责任,如《日本民法典》第117条第1款规定:“作为他人代理人缔结契约者,如不能证明其代理权,且得不到本人追认时,应依相对人的选择,或履行契约,或负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有类似规定。关于赔偿责任,如《瑞士债务法》第39条规定:“明示或默示拒绝承认时,以代理人名义为行为者,对于契约失效而生之损害,如不能证明相对人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时,应负赔偿之责。”《意大利民法典》第1398条,台湾《民法典》第110条也采此模式。
一、完善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条规定的无权代理,学者们称之为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有追认无权代理的权利,即追认权。
追认权是指被代理人承认狭义无权代理,使其成为有权代理而承担法律后果的权利。狭义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未定的行为,可因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与否而决定其效力: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狭义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有效,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狭义无权代理自始无效,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权是法律赋予狭义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因为,对狭义无权代理是否追认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志。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狭义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从而使狭义无权代理自始发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追认实质上是一种事后授权,与被代理人的事前授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追认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明确追认权的主体。狭义无权代理可以发生在委托代理中,也可以发生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追认权的主体都只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不能成为追认权的主体。追认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在被代理人明确授权追认的情况下,可由代理人代理追认。同理,在作为被代理人的公民死亡或法人变更后,亦可由其继承人或变更后的法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2.明确追认权的客体。追认权的客体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或其他的合法行为,而不能是非法行为。因为,如
果允许非法行为可以追认,就等于允许代理人可以代理实施违法行为。这显然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抵触,亦有违背代理的基本原则。在被代理人追认狭义无权代理时,无论被代理人是追认全部或部分代理行为,都必须是概括的追认,而不能只追认其中的有利内容,拒绝其中的不利内容。
3.明确追认权的行使方式。追认行为可以向代理人或相对人作出,也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作出。但是,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为追认的,则追认的表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被代理人无论向谁作出追认行为,都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明示方式可以是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直接作出。默示方式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作为的方式即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推定其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如要求相对人履行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接受了相对人的履行等;不作为的方式即被代理人以沉默的方式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但是,沉默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视为追认。
4.明确追认权的行使期限。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以追认,也可以否认。但是,为防止被代理人无期限地拖延追认,使狭义无权代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应当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关于追认权的期限,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法律规定具体的期限。如《德国民法典》第177条第2项规定:“追认权得在收到催告之后两星期内表示之,如在此期间不为追认的表示者,视为拒绝追认。”二是法律只规定“合理期限”,不作具体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114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定相当期间,催告本人于期间内,作出是否追认的确答。如本人于该期间内未作确答,则视为拒绝追认。”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期限。笔者认为,追认权的期限应区分为两种情况确定,即经过催告的期限和没有经过催告的期限。这两个期限应有所不同,后一期限应长于前一期限,对于前一期限而言,具体可以由催告人确定,但不能过短,一般应以一个月为宜;对于后一期限而言,应以半年为宜,从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行为之日计算。
二、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 法律上规定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仅规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不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则相对人只能消极等待被代理人的追认与否。这是有悖于平等原则的。相对人通过行使催告权和撤回权,可以使狭义无权代理的不确定状态及早得到解决,并以此与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抗,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需要将来的立法加以完善。
1.规定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狭义无权代理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一种权利。各国民法大都对相对人的催告权作了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114条规定:“相对人可以规定相当期间,催告本人于期间内,作出是否追认的确答。如本人于该期间内未作确答,则视为拒绝追认。”催告权是一种形成权,其结果或者是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或者是得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论催告得到何种结果,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归属不确定的状态都将消灭。这对于防止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悬而未决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因被代理人的无期限拖延追认而造成相对人损失有着积极的意义。催告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尚须确定。就是说,相对人须在被代理人对狭义无权代理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之前予以催告。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便告确定,相对人无催告之必要;(2)催告须直接向被代理人为之,如果被代理人无受领能力,则应向其法定代理人为之;(3)相对人应当给被代理人合理的答复期限。这一期限应当包括催告通知送达被代理人的时间、被代理人的考虑时间和被代理人答复送达相对人的时间。当相对人向被代理人进行催告时,被代理人应当对相对人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表示。催告期间应当从催告通知送达被代理人时起算。被代理人应于催告期间内为确切答复,并将答复送达相对人,被代理人在催告期间内,没有作出答复的,除非相对人对被代理人有欺诈、胁迫行为,均视为拒绝。
2.规定撤回权。撤回权是指相对人得撤销与狭义无权代理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各国民法典大都对相对人的撤回权作了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契约前,得撤回之。”《日本民法典》第115条亦规定:“无权代理人缔结的契约,于本人未追认期间,相对人可以撤销。”撤回权是一种形成权,
撤回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从法律后果上说,撤回权的行使将导致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确定的不发生效力。因此,只有在相对人没有行使撤回权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才能承担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相对人行使撤回权,须符合下列条件:(1)相对人须为善意。相对人为善意不仅是无权代理承担责任的条件,而且也是相对人行使撤回权的条件。至于相对人有无过失,则在所不同。如,《德国民法典》第178条规定:在订立契约时相对人已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者,不得行使撤回权。《日本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相对人于缔结契约的当时已知无权代理事项者,不得行使撤回权。如果相对人为恶意的,则不得行使撤回权;(2)相对人应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行使撤回权。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后,无权代理行为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行为,相对人自不能撤回。《德国民法典》第178条、《日本民法典》第115条都有这方面的规定。相对人虽已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但在被代理人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之前,相对人仍可行使撤回权。但在撤回的意思表示到达前,追认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的,则撤回不发生效力;(3)撤回权可以向被代理人为之,也可向无权代理人为之;(4)撤回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式为限,其具体的方式应与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方式相一致;(5)撤回权的客体应及于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得只撤回不利的部分。但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是可分割的,则可以就其中的一部分行使撤回权。
三、明确狭义无权代理人民事责任的内容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如果不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则应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无权代理人民事行为的内容,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是选择责任,即相对人得依其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或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害,属于一种选择之责。德国民法、日本民法等均采取此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规定:相对人有权依其选择,得责令代理人履行或赔偿损害;二是赔偿责任,即无权代理人仅负损害赔偿责任。瑞士民法、我国台湾民法等采取此立法例。如《瑞士债务法》第29条规定:“相对人得请求因契约不发生效力所受的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只是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没有具体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对此,学者的解释及实践的作法各有不同。笔者认为,选择责任说固然有利于相对人,但缺乏理论根据。因为无权代理人并不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承担履行责任的资格。因此,在将来的民事立法中,应当明确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为赔偿责任。同时,应当明确赔偿责任的范围。
四、建立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民事行为的一种代理。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共同构成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之不同在于,前者的发生系出于被代理人的原因,故各国民法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而后者的发生系出于代理人的原因,各国民法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效力未定,并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权和相对人以催告权及撤回权。关于表见代理,各国民法均有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109条规定:“对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意旨者,于代理权范围内,就其他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行为,负其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表见代理,这是代理立法的又一缺陷,法律上不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一方面,不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为代理权及其范围属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对此相对人很难了解得十分清楚。如果一概否定无权代理对于被代理人的效力,则对善意相对人未免过于苛刻,有时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这种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的瑕疵(往往是被代理人原因)归责于善意相对人作法,有悖于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代理在社会交易中是大量存在的,而无权代理亦占有相当的比例。表见代理是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取得时效和善意取得制度一样,都具有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只有同时规定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才能真正实现被代理人的静的安全和社会的动的安全的完美结合。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表见代理制度,必须从理论上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1.表见代理的条件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范围,故应当具备狭义无权代理的一般构成条件,只是代理人无代理权的客观表现及相对人对代理人无代理权的主观态度与狭义无权代理有所不同而已。就是说,表见代理除具备狭义无权代理的一般构成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根据。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条件。就是说:无权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却存在着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在表征。这一条件应当依据一般交易情况来认定。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发出的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印鉴、空白合同书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发出授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的通知或广告(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关系(如合伙关系、夫妻关系、雇佣关系)等,都可以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一般而言,下列三种行为都存在着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客观根据:一是代理人实施其权限外的行为,即越权的表见代理。《日本民法典》第110条规定:代理人实施其权限外的行为,如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此权限时,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撤回后或消灭后为代理行为,即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日本民法典》第112条规定:代理权的消灭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第三人因过失不知其事实时,不在此限;三是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予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而不作反对表示的表见代理。我国台湾民法第169条规定: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
(2)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条件。就是说,相对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情并非因相对人的疏忽所致。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因过失而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不仅如此,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相对人还应当与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人是否为恶意或具有过失,应由否定成立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负责举证,而无须相对人举证证明自己为善意或无过失。
2.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虽然实质是无权代理,但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法律使之安全并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
(1)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设定的权利义务。(2)相对人可以选择主张成立狭义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3)被代理人承担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后,若因此受到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
[练习]d`平均速度是指对应时间和路程而说的
[科目] 物理
[文件] wltb32.doc
[标题] 简单的运动
[考试类型] 同步测试
[内容]
简单的运动
一、选择题
1、关于平均速度正确的说法是( )
A、平均速度就是速度的平均值
B、平均速度是对物体说的,不同物体平均速度自然不同
C、平均速度就是物体1秒钟内通过的路程
D、平均速度是指对应时间和路程而说的
2、在测试某同学的一次百米平均速度的时候,该同学前50米跑了7秒钟,在
后50米由于跌倒重新爬起费去时间2秒,总用时数16秒。则:( )
A、该同学这次百米的平均速度应当是100米?14秒=7.14米/秒
B、 该同学这次百米的平均速度应当是100米?16秒=6.25米/秒
C、 该同学这次百米的平均速度应当是50米?7秒=7.14米/秒
D、 该同学这次百米的平均速度应当是50米?7秒+(50米?9秒)
?2=6.34米/秒
3、在用斜面测小车平均速度的时候,测得数据如表所示,参照图2—1。
求:小车在斜面下半段S上的平均速度V=,32
t=2秒 S=0.5米 1
t=4秒 S=2米 22
二、路程和时间的计算练习题
1、船速是4米/秒,水速是1米/秒,
问(1)船在静水中运行120米需多长时间,
(2)船在顺水中航行100米需多少时间,
(3)船在逆水中航行100米需多少时间,
2、上题中船在流水中往返120米的时间能在静水中跑多远,
3、人造地球卫星的速度是8千米/秒,问一昼夜时间走过的路程是
多少,
4、从北京开往广州的15次特快列车平均时速是92公里/时,若乘
客头天早6时上车,第二天早7时半到广州,问:北京和广州大约
距离有多远,
5、在汽车行驶的正前方有一座山崖,汽车以43.2千米/时的速度
行驶,汽车鸣笛2秒后司机听到回声,问听到回声时,汽车距山崖
多远
(声速为340米/秒),
三、填空题
1、(1)“小小竹排江中游,巍巍青山两岸走”两句歌词说的是_____个
物理过程。第一句歌词中研究对象是_____参照物是_____,第二句中研究
对象是_____参照物是_____。
(2)火车从车站出发,第一分钟前进10米,第二分钟前进30米,第三分
钟前进80米,则火车在这三分钟里的平均速度是_____。 (3)15米/秒=_____千米/秒,72千米/时=_____米/秒
2、
(1)甲、乙、丙三位同学骑自行车,其运动情况如下,运动最快的则是()
A、甲车速度是1.5千米/时
B、乙车两小时内通过29千米
C、丙车在10秒内通过150米
(2)某物体做变速直线运动,前一半时间的平均速度为V,后一半时间的平均1
速度为V,此物体在整个路程上的平均速度V为() 2
A、 B、 C、 D、 3、
(1)端午节举行龙舟大赛,开始阶段甲队落后乙队,甲队急起直追。从甲队船头追上乙队船尾到甲队船尾超过乙队船头,共历时80秒已知两队船长均为10米,乙队划船速度保持7米/秒不变,甲队超越乙队的过程中船速也不变,那么甲队超越乙队时船的速度是多少,
(2)一辆汽车在摩托车前20米处以10米/秒的速度匀速开出,5秒钟后摩托车以15米/秒的速度去追赶汽车,摩托车开出多长时间后追上汽车,追上汽车处离汽车出发点多远,
[初二物理答案]
一、
1、D 2、B 3、0.75米/秒
二、
1、30秒;20秒;33.3秒
2、256米
83、6.912×10米
4、2346公里
328米5、
三、练习题
1、(1)一;竹排;青山;青山;竹排
(2)40米/分
(3)54;20
2、(1)C(2)A
3、(1)7.25米/秒
(2)14秒后追上汽车,离汽车出发点19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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