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X ,住XXX 。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海淀区人民法院XXXX 号执行裁定书,解除申请人医疗保险账户的冻结措施。
2、请求依法撤销海淀区人民法院XXXX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申请人新农合医疗合作账户的冻结措施。
事实和理由
XXXX 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且租赁所涉设备也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贵院对申请人所开立的医保结算账户及新农合账户进行了冻结,申请人认为贵院的冻结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要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保险账户不得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新农合是我国近年来为了解决农民无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成立的新型覆盖农村的医疗合作制度,本质上其也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贵院擅自冻结申请人的医保结算账户和新农合账户显然违反最高院的通知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申请
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立即解除对医保账户及新农合账户的执行措施,解除对账户的冻结。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
此 致
XXXX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继续执行申请书
继 续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人:郑春燕,女,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4082319690719004X。住址:遂溪县遂城镇文明街5号。电话:13413689919。
被申请人:冼瑞华,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40823198310110018。住址:遂溪县遂城镇福祥路27号。
被申请人:郑日旭,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105064935。住址:遂溪县遂城镇文明街5号。
申请执行依据:(2011)遂法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请求继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2011)遂法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直至债务(51416.9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付清为止。
2、请求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份起每月偿还债务金额从6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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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己作出判决,并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被申请人郑日旭的工资里每月划扣600元作为每月分期偿还债务金额。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每月只偿还600元债务太少,要求提高每月偿还债务金额。原因有三:一是被申请人所欠债务本金达51416.9元,加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数额较大。被申请人如果每月只偿还600元,到完全付清,需要若干年时间,时间太长;二是被申请人有冼瑞华和郑日旭两人,两人每月只共同承担600元债务,不合情理;三是两被申请人经济情况较好,特别是被申请人郑日旭自2012年01月起工资(每月固定工资、职效工资、七个节假日补贴)得到大幅度增加。为了早日完全实现债权,现提出申请。请求:贵院继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责令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份起每月分期偿还债务金额1000元/月。
希批准。
此致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篇二: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久,男,194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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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
被申请人:付宗兰,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5-11号。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于1999年3月10审理完结,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转载于:www.zaIdian.cOM
在点 网:继续执行申请书)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453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无。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履行,申请人于当年向你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你院的执行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此后,被申请人再未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继续履行且一直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重新出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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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月 日
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1份。
篇三: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 被申请执行人:龚**,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请求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2013)吴度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申请执行人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依法审理终结,作出(2013)吴度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龚**给付偿付申请执行人王**工程款76615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44023.34元案款后,贵院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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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本案的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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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执行人身份证申请书
篇一: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一: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刘××,男,20XX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北京荣兴宝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歇马镇韩家坪村××组,电话××××
被申请人:房××,女,20X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汉族,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京通劳仲字(20XX)第3746号裁决书,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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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房××个人出资50万元于20XX年10月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20XX年4月1日,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随即向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执行人为了逃避责任,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致使被执行人于20XX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司管理局通州区分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也是公司唯一清算责任人,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而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在未组织清算的情况下隐匿、转移企业财产;进而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滥用股东权利,也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故根据“执行人扩张理论”,申请人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的股东不按《公司法》规定组织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清的情形,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房泽荣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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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982字)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电话。
申请事项:追加杜XX、张XX(杜XX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根据福XX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XXX实施强制执行。
经贵院查实,XX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11月24日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XX,股东出资情况为XXTY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8%,杜XX个人持股42%。20XX年10月27日,申请人与XXTY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TY公司承诺按股权比例承担浦城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的58%,即1895695.2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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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据此,XX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通知申请人(债权人)申报债权。但迄今为止,该公司既未成立清算组,也从未通知申请人申报债权,明显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杜XX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对该公司拖欠我司42%的工程欠款,即1372744.8元承担连带责任。
XX有限公司章程载明,杜XX的妻子张XX在该公司持股比例为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即应当依法追加杜XX及其妻子张XX为被执行人。
基于上述实事和理由,申请人谨向贵院申请追加杜XX、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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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三: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397字)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路信用分社
住所:西安市**路31号
负责人:刘*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
公司地址:西安市**路1号**大厦6层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XX)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XX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路*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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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20XX年11月,程**将位于西安市**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XX年1月23日朱**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的所有股权和朱**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名下。20XX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公司和朱**。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XX年开始,**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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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的债务。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
篇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熊大,女,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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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 123456 ,电话:123456 。
被执行人:张三,男,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321654,电话:123456。
追加被执行人:王麻子,女,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身份证:123123123132,电话:121212121。
请求事项
请求某人民法院追加王张三之妻王麻子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王麻子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张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未民经初字第123456号民事调解,确定北海市邻为区世纪大道世纪名堂小区内1号楼2单元123室、456室两套房屋归张三所有,张三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给原告熊大,调解生效后张三不履行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张三财产,执行案号为2020执1245号。本案从2020年11月就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经查,张三将涉案两套房产用于家庭共同居住,经查,张三将涉案两套房产用于家庭共同居住,现申请人已经掌握了张三及王麻子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的线索。同时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张三与追加被执行人王麻子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张三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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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张三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王麻子作为张三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此,申请人为查清本案被执行人真实财产状况,尽快结束长达数年的执行程序,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张三之妻案被执行人并执行王麻子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
此致
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篇三: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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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 请 人:XXX,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住址:成都市XXXXXXX,系成都市XX区XX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
经营字号:成都市XX区XX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场所:成都市XX区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唐X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
住址:四川省XX市
经常居住地:XX市XXX区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唐XX追加为被执行人,并由唐XX在承诺书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付款义务。
事实与理由:
关于申请人诉四川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金牛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为止都没有按《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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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没有向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和归还租赁架管和扣件。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该承诺书应视为
对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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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请予以批准~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X
二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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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冻结银行账户
民事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一、请求强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 元,并划转给申请人;
二、本案执行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贵院审理, 年 月 日,贵院作出 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已生效。
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申请人 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被申请人财产信息
解除冻结申请书
解除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XYZ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xx年2月28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枣庄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以(20xx年8月18日保全期限即将到达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以(20xx年2月21日。
20xx年9月27日,枣庄仲裁委员会以(2006)枣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裁决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全部款项127633.55元。目前裁决书已经生效,但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却迟迟不来领取其款项,也不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已经给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损失,致使到期货款无法偿还。为避免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现申请对冻结的存款中127633.55元以外的部分予以解除冻结,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仲裁代理人:张宏志,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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