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婚假规定20162016-12-07浏览:分享人:孙馨芸手机版
导语: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四川省产假规定2016 四川拟规定:夫妻可休产假陪护假178天 暂居全国第一
四川人注意了~今后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可以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也有20天的护理假。也就是说~合法生娃娃~女方起码能享受158天产假;若按男女方合计~四川夫妇生个娃娃~不管大娃二娃~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休假天数暂居全国第一。
根据国家?全面二孩?政策~我省原有条例应当修订。1月22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通过后就会据此
1 / 12
执行。
98+60+20 川人生娃娃夫妻可休178天
按照国家规定~生孩子女方有98天法定产假;四川之前规定女方可延长产假30天~男方陪护假为15天。因此~此前夫妻双方合法生育一孩至少可休假143天。
记者了解到~根据草案~川人今后生娃娃产假将大幅提升。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此项新规定~今后四川人生娃娃~女方产假至少可以休158天~再算上男方的陪护假~夫妻双方一共可以休息178天~比之前大幅延长35天。
而且~按照新规定~这个休假是不论孩次的~也就说~只要合法生育~不管一孩二孩~都将同等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
记者了解到~在现行法规、政策中~针对纯母乳喂养、难产(剖腹产)、生育多胞胎等因素~都规定了一定的假期~也就是说~实际中生娃娃能休假的天数~可能比这个还要高。
生娃休假天数四川暂居全国第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
2 / 12
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16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国于2016年1月1日起统一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随后~各地纷纷启动?修法?。目前~全国已有广东、湖北、浙江、安徽、广西、天津、江西、山西8个省市区通过了地方条例的修订。四川若通过将是第9个。
对比这9个地方的新规可以发现~在法定的98天产假之外~四川、江西、安徽、山西也规定女方可以延长产假60天~广西延长50天~广东、湖北、浙江、天津延长时间最短~为30天;对于男方的陪护假~广西最长~规定为25天~其次是四川的20天~江西、广东、湖北、浙江、山西为15天~安徽为10天~最少的是天津~仅有7天。
对比已出台新条例的省份发现~四川人生娃娃休假天数男女合计共计178天~排名全国第一。排名第二的是广西~虽然男方陪护假比四川多了5天~但延长产假比四川少了10天。排名末位的天津延长产假为30天、陪护假为7天~合计比四川足足少了43天。
晚婚假取消传递政策导向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时~就明确了取消晚婚晚育假及独生子女假期。从全国看~各地已出台或正在征求意见的新规中~都取消了晚婚假~四川此次修订也取消了晚婚假。
3 / 12
记者了解到~四川原先规定~实行晚婚的夫妻(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也就是说~按照原先规定~四川的大龄青年们晚婚可以享受3+20天的婚假。而按照新规定~晚婚假被取消了。这就意味着~大龄青年结婚~婚假天数将只是之前的零头只有3天了。
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
据本次参与修正条例的专家介绍~我省原来的条例是基于上世纪80年代初四川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及?底子薄、不发达?的省情制定的~生育政策偏严。几经修订~除2016年3月修正按中央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外~基本维持从严控制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变化~我省人口计生工作主要任务已转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此次取消晚婚假、延长产假及陪护假~都体现了这一政策导向。
社会抚养费继续征收
相关专家解释~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意味着?独生子女?的说法即将成为历史~?独生子女证?今后将不再继续颁发。原来已颁发的怎么办?自愿只生一胎、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并享受了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这部分人群~今后还能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吗?
按照?老人老政策?的原则~这次修订时~我省延续
4 / 12
了相关奖励扶助政策的延续性。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新规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还明确了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两种具体情形:一是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另一个则是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记者对比发现~新规定删除了再生育间隔时间要求、简化了再生育审批流程、缩短了再生育申请审批时间。
相关专家介绍~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但对于生育数量仍有限制~因此依然保留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四川本次修订~将征收对象由现在的违法生育二孩群体修改为违法生育三孩群体。同时~将现在对于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倍征收修改为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与全国多数省份保持一致~目的是为了更好处理夫妻跨省违法生育问题。
四川2016年产假最新规定 截止2月23日~全国12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已经敲定出台~记者梳理发现~不同省
5 / 12
份产假加陪产假从最长的195天到135天~差距可达两个月之多。
在这之中~四川省女性生育假158天加男方护理假20天~共计178的规定~使得其产假福利看起来排名全国第三~次于福建最多可休180天+15天=195天~次于宁夏158天+25天=183天。
但实际上~四川可休产假福利最长可达到188天(女方)+20天(男方护)=208天。为什么是这样?因为根据最新修订的《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即根据计生条例女方可休158天~男方可休20天。
不可忽视的是~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欧力生曾给予华西都市报客户端记者答复~称这个规定依然继续适用。
因此~四川妈妈可休的?生育假?最多可达188天~加上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福利的假期长达208天。
四川晚婚假取消
生育假延至158天! 1月22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6 / 12
的配套措施。
即日起施行的最新修订条例删除了原来的晚婚晚育奖励规定。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新规点击/
关键词:提倡?二孩?
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享有相同生育权
根据上位法授权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性意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四川省卫计委主任沈骥作修正说明时表示~从四川人口发展重大转折性变化的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情况看~全面两孩政策以及病残、伤残等照顾生育政策不会对我省人口发展产生趋势性逆转影响~因此《条例》补充规定~?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据修正《条例》专家论证会议报告的结果~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左卫民、西南财大人口所所长杨成钢、成都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庐松等专家学者有一致意见:依据提倡
7 / 12
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每一对夫妻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权利~再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再婚前夫妻双方各自已出生子女不占再婚后的两孩生育名额。
关键词:延长生育假
生育假延长60天
生一孩二孩都可以享受
上位法?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埋下的悬念~终于在《条例》中揭晓答案。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同时~《条例》删除了原来有关鼓励晚婚晚育、严格一孩政策(包括再生育的间隔、类区规定)以及对生育一孩奖励的内容。
我省过去对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是:晚婚假在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基础上增加20天~即川人晚婚假可休23天;晚育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即128天;
《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延长的50天(20天+30天)假期~重新规定:60天延长的生育假和20天男方护理假不区分孩次~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
8 / 12
换句话说~不管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可以享受延长60天~即共计158天的生育假~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
关键词:取消晚婚假
20天晚婚假奖励没了
二孩爸爸不会亏
158天的生育假对女方来说是惊喜~不过新规却让一些男士觉得?亏了?。
记者注意到~取消晚婚假延长20天的奖励规定~意味着男女同时不再享受这额外假期。按照原规定~四川给予(晚育)男方护理假15天~虽然《条例》明确男方护理假为20天~但算笔总账~男方可休的假~整体还是?缩水?了15天。
话虽如此~也有人觉得?赚到?了。成都市民钟先生快要当二孩爸爸了~?根据新规我可以休20天护理假。?比起一年前以?双独夫妻?身份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男同事~他的高兴写在脸上~?同事当时就没有护理假。?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
《条例》规定两种情况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新规全面放开二孩~但沈骥在说明中强调~这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并非放任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依然保留。
《条例》对这项规定作出修改~将征收对象缩减为两
9 / 12
种: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计征标准方面~原来是对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8倍征收~现在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
具体的一项规定是:?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条例》在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生育一孩和二孩由家庭自主决定~不再审批~只需进行生育登记。
省卫计委答疑/
?哺乳假?规定保留新妈妈母乳喂养~最多有188天假期
?我生第一个宝宝时~因为纯母乳喂养~在晚育假延长30天的基础上~还额外休了一个月产假~那今后生育假延长60天~这个‘哺乳假’还有吗??市民罗女士对此有疑问。
记者了解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今后还会延续此规定吗?1月22日下午~在省卫计委召
10 / 12
开的四川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闻通气会上~省卫计委副主任欧力生就此答复华西都市报记者~称这个规定依然适用。这意味着~四川新晋妈妈最长可享受188天的生育假~即《条例》规定的158天再加纯母乳喂养增加的一个月(以30天计算)。
另据了解~现行法规、政策中~针对难产(剖腹产)、生育多胞胎等因素~都规定了一定的假期~也就是说~女方生娃娃能休假的实际天数~可能比158天还要多。
专家观点/
延长生育假 有利于母婴身心健康
?在保持与原条例生育假奖励天数大体相当的情况下~考虑到因为删除晚婚晚育奖励后减少了50天假~新规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早在1月11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现场~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做了上述解释~?这样规定较原条例增加了女方假期10天。?他表示~全国各地对延长生育假奖励的规定~都遵循?只增不减?的原则。
该负责人说~四川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的天数居全国前列~这与四川过去对晚育假延长30天、晚婚假延长20天的规定有关~?原来的规定在全国都排在前列。?
对?只增不减?的原则~左卫民、杨成钢等人一致赞同~认为延长生育假有利于母婴的身心健康、婴儿的早期发
11 / 12
育和人口素质、劳动力素质的提高~这是应该着重和优先于对女性用工不利因素考虑的。参与修正《条例》专家论证会议的西南财经大学人口所教授王学义等人认为~基于我国劳动年龄人口逐步下降的背景~生育假长至半年左右是可以实现的~与用工单位的半年的调度周期也是协调的。
12 / 12
四川省婚假规定2016
四川省婚假规定2016
四川人注意了,今后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可以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也有20天的护理假。也就是说,合法生娃娃,女方起码能享受158天产假;若按男女方合计,四川夫妇生个娃娃,不管大娃二娃,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休假天数暂居全国第一。
根据国家“全面二孩”政策,我省原有条例应当修订。1月22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通过后就会据此执行。
98+60+20 川人生娃娃夫妻可休178天
按照国家规定,生孩子女方有98天法定产假;四川之前规定女方可延长产假30天,男方陪护假为15天。因此,此前夫妻双方合法生育一孩至少可休假143天。
记者了解到,根据草案,川人今后生娃娃产假将大幅提升。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此项新规定,今后四川人生娃娃,女方产假至少可以休158天,再算上男方的陪护假,夫妻双方一共可以休息178天,比之前大幅延长35天。
而且,按照新规定,这个休假是不论孩次的,也就说,只要合法生育,不管一孩二孩,都将同等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
记者了解到,在现行法规、政策中,针对纯母乳喂养、难产(剖腹产)、生育多胞胎等因素,都规定了一定的假期,也就是说,实际中生娃娃能休假的天数,可能比这个还要高。
生娃休假天数四川暂居全国第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国于2016年1月1日起统一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随后,各地纷纷启动“修法”。目前,全国已有广东、湖北、浙江、安徽、广西、天津、江西、山西8个省市区通过了地方条例的修订。四川若通过将是第9个。
对比这9个地方的新规可以发现,在法定的98天产假之外,四川、江西、安徽、山西也规定女方可以延长产假60天,广西延长50天,广东、湖北、浙江、天津延长时间最短,为30天;对于男方的陪护假,广西最长,规定为25天,其次是四川的20天,江西、广东、湖北、浙江、山西为15天,安徽为10天,最少的是天津,仅有7天。
对比已出台新条例的省份发现,四川人生娃娃休假天数男女合计共计178天,排名全国第一。排名第二的是广西,虽然男方陪护假比四川多了5天,但延长产假比四川少了10天。排名末位的天津延长产假为30天、陪护假为7天,合计比四川足足少了43天。
晚婚假取消传递政策导向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时,就明确了取消晚婚晚育假及独生子女假期。从全国看,各地已出台或正在征求意见的新规中,都取消了晚婚假,四川此次修订也取消了晚婚假。
记者了解到,四川原先规定,实行晚婚的夫妻(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也就是说,按照原先规定,四川的大龄青年们晚婚可以享受3+20天的婚假。而按照新规定,晚婚假被取消了。这就意味着,大龄青年结婚,婚假天数将只是之前的零头只有3天了。
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
据本次参与修正条例的专家介绍,我省原来的条例是基于上世纪80年代初四川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及“底子薄、不发达”的省情制定的,生育政策偏严。几经修订,除2014年3
月修正按中央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外,基本维持从严控制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变化,我省人口计生工作主要任务已转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此次取消晚婚假、延长产假及陪护假,都体现了这一政策导向。
社会抚养费继续征收
相关专家解释,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意味着“独生子女”的说法即将成为历史,“独生子女证”今后将不再继续颁发。原来已颁发的怎么办?自愿只生一胎、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并享受了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这部分人群,今后还能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吗?
按照“老人老政策”的原则,这次修订时,我省延续了相关奖励扶助政策的延续性。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新规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还明确了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两种具体情形:一是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另一个则是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记者对比发现,新规定删除了再生育间隔时间要求、简化了再生育审批流程、缩短了再生育申请审批时间。
相关专家介绍,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但对于生育数量仍有限制,因此依然保留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四川本次修订,将征收对象由现在的违法生育二孩群体修改为违法生育三孩群体。同时,将现在对于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倍征收修改为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与全国多数省份保持一致,目的是为了更好处理夫妻跨省违法生育问题。
四川2016年产假最新规定
截止2月23日,全国12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已经敲定出台,记者梳理发现,不同省份产假加陪产假从最长的195天到135天,差距可达两个月之多。
在这之中,四川省女性生育假158天加男方护理假20天,共计178的规定,使得其产假福利看起来排名全国第三,次于福建最多可休180天+15天=195天,次于宁夏158天+25天=183天。
但实际上,四川可休产假福利最长可达到188天(女方)+20天(男方护)=208天。为什么是这样?因为根据最新修订的《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即根据计生条例女方可休158天,男方可休20天。
不可忽视的是,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欧力生曾给予华西都市报客户端记者答复,称这个规定依然继续适用。
因此,四川妈妈可休的“生育假”最多可达188天,加上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福利的假期长达208天。
四川晚婚假取消
生育假延至158天!
1月22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
即日起施行的最新修订条例删除了原来的晚婚晚育奖励规定。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新规点击/
关键词:提倡“二孩”
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享有相同生育权
根据上位法授权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性意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四川省卫计委主任沈骥作修正说明时表示,从四川人口发展重大转折性变化的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情况看,全面两孩政策以及病残、伤残等照顾生育政策不会对我省人口发展产生趋势性逆转影响,因此《条例》补充规定,“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据修正《条例》专家论证会议报告的结果,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左卫民、西南财大人口所所长杨成钢、成都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庐松等专家学者有一致意见:依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每一对夫妻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权利,再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再婚前夫妻双方各自已出生子女不占再婚后的两孩生育名额。
关键词:延长生育假
生育假延长60天
生一孩二孩都可以享受
上位法“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埋下的悬念,终于在《条例》中揭晓答案。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同时,《条例》删除了原来有关鼓励晚婚晚育、严格一孩政策(包括再生育的间隔、类区规定)以及对生育一孩奖励的内容。
我省过去对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是:晚婚假在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基础上增加20天,即川人晚婚假可休23天;晚育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即128天;
《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延长的50天(20天+30天)假期,重新规定:60天延长的生育假和20天男方护理假不区分孩次,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
换句话说,不管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可以享受延长60天,即共计158天的生育假,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
关键词:取消晚婚假
20天晚婚假奖励没了
二孩爸爸不会亏
158天的生育假对女方来说是惊喜,不过新规却让一些男士觉得“亏了”。
记者注意到,取消晚婚假延长20天的奖励规定,意味着男女同时不再享受这额外假期。按照原规定,四川给予(晚育)男方护理假15天,虽然《条例》明确男方护理假为20天,但算笔总账,男方可休的假,整体还是“缩水”了15天。
话虽如此,也有人觉得“赚到”了。成都市民钟先生快要当二孩爸爸了,“根据新规我可以休20天护理假。”比起一年前以“双独夫妻”身份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男同事,他的高兴写在脸上,“同事当时就没有护理假。”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
《条例》规定两种情况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新规全面放开二孩,但沈骥在说明中强调,这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并非放任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依然保留。
《条例》对这项规定作出修改,将征收对象缩减为两种: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计征标准方面,原来是对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8倍征收,现在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
具体的一项规定是:“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条例》在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生育一孩和二孩由家庭自主决定,不再审批,只需进行生育登记。
省卫计委答疑/
“哺乳假”规定保留新妈妈母乳喂养,最多有188天假期
“我生第一个宝宝时,因为纯母乳喂养,在晚育假延长30天的基础上,还额外休了一个月产假,那今后生育假延长60天,这个‘哺乳假’还有吗?”市民罗女士对此有疑问。
记者了解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今后还会延续此规定吗?1月22日下午,在省卫计委召开的四川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闻通气会上,省卫计委副主任欧力生就此答复华西都市报记者,称这个规定依然适用。这意味着,四川新晋妈妈最长可享受188天的生育假,即《条例》规定的158天再加纯母乳喂养增加的一个月(以30天计算)。
另据了解,现行法规、政策中,针对难产(剖腹产)、生育多胞胎等因素,都规定了一定的假期,也就是说,女方生娃娃能休假的实际天数,可能比158天还要多。
专家观点/
延长生育假 有利于母婴身心健康
“在保持与原条例生育假奖励天数大体相当的情况下,考虑到因为删除晚婚晚育奖励后减少了50天假,新规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早在1月11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现场,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做了上述解释,“这样规定较原条例增加了女方假期10天。”他表示,全国各地对延长生育假奖励的规定,都遵循“只增不减”的原则。
该负责人说,四川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的天数居全国前列,这与四川过去对晚育假延长30天、晚婚假延长20天的规定有关,“原来的规定在全国都排在前列。”
对“只增不减”的原则,左卫民、杨成钢等人一致赞同,认为延长生育假有利于母婴的身心健康、婴儿的早期发育和人口素质、劳动力素质的提高,这是应该着重和优先于对女性用工不利因素考虑的。参与修正《条例》专家论证会议的西南财经大学人口所教授王学义等人认为,基于我国劳动年龄人口逐步下降的背景,生育假长至半年左右是可以实现的,与用工单位的半年的调度周期也是协调的。
相关文章:
1.2016年四川婚假新政策
2.四川省婚假规定2016
3.2016年四川婚假最新规定
4.婚假国家规定2016四川
5.四川2016年产假规定
6.四川省产假规定2016
7.2016年四川产假新政策
8.成都婚假国家规定2016
9.四川省2016产假新规定
10.婚假新规定 2016年
a(“content_body”);
四川省安全生产职责新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1]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业或领域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和奖惩。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人员、职责、经费、其他必要手段等多方面确保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有效保障条件,支持、督促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编制、职责、经费、装备,确保与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和任务相适应。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保障机制,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落实“一岗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组织开展公共设施、场所、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实际需要的装备,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和高效运转的预警、联动机制,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依法依规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十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三)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和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相关考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研究辖区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共同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时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消 除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三)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加强部门间的应急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和完成本级政府及其安委会下达
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严格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省能源管理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对无相关手续的项目不予立项和给予其他支持。
3.建立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收费和评价、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服务与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工作,协同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优化煤炭结构、煤炭产业升级和煤矿整合兼并重组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1.负责所管理的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机械、冶金、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机电、通信等行业(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办法的制定、指导和实施,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负责将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作为办理相关项目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好各种专项经费,保障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落实;支持先进工艺技术,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3.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
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4.依法查处拼装车、船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在职能范围内组织、配合查处其他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5.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通信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信频率安全。
(三)教育部门。
1.按照《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加强当地学校安全管理的主导责任。
2.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3.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4.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避险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协调、督促消除安全隐患;负责组织直属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7.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科学技术部门。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以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使其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研开发的重要力量。
(五)公安部门。
1.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运输证、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及相应案件的查处。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6.在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运用相关职能和手段,配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公安交警部门
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和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严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发牌、发证考核等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关口;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治;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推广、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大型客、货运输车辆使用行驶记录仪、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测监控系统、GPS(GPRS)等加强动态监管。 公安消防部门
组织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有关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的监督管理,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
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行政监察部门。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督促、协调、指导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负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有关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监督检查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民政部门。
1.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配合公安、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2.负责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院、敬老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农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临时性救助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门。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纳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2.督促、指导、协调、支持监狱、劳教管理机构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的相关工作。
监狱、劳教管理机构
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九)财政部门。
1负责审核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年度部门综合预算。
2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为包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
3加大对公共安全的投入力度,为完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和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
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中是否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4.指导、监督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建立工伤保险安保互动机制。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5.加强安全生产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6.在职能范围内,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激励保障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风险高、工作量大等特点,对安全生产专业人才、专门工作人员建立相应使用、劳动保障等有效激励机制。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1.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探矿人的勘查项目必须由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因安全、环保等不合格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或者到期未延续的矿山企业,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管危险废物的处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管、应急监测和相关处置工作;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的
措施作为核发施工许可的重要条件。
2.负责制定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场地用施工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建设部门(含市政、城管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养护、维修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检测、治理及建筑拆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公园、城镇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道路营业性客、货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工作。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在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点)源头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道路、水运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道路安全防护栏和道路指示标牌的建设,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公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通航水域运输企业和港口作业安全生产工作。
6.按规定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本行业内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品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GPS系统,推动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指导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毁损的抢修和公路战备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强化公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治理,对现有公路的危险路段进行改造。
交通运输部门航务海事机构
负责所辖通航水域从事客、货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维护通航水域通航秩序;对所辖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的客、货运输船舶进行登记、检验;组织从事客货运输船员考试发证和考核工作;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所辖通航水域运输企业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五)水利部门。
1.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管辖的水库(水电站)、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进行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县域电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十六)农业部门(农机管理部门)。
严格依法对具有农业部和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鉴定推广证书,并列入监管目录的各类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和安全技术检验及驾驶员(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审验、安全教育、安全执法检查、事故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林业部门。
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在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林木采伐、林区建设等作业生产中的安全管理。
(十八)商务部门。
1.协助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2.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十九)文化部门。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直属文艺演出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对网吧、歌舞厅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指导及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不符合安全基本要求的场所,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经营许可资格资质。
(二十)卫生部门。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诊疗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2.参与组织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3.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3.引导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坚持“先证后照”的原则,负责在企业登记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取证后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等内容的,要先变更营业执照,后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取证后涉及变更生产、经营范围、企业住所或地址的,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对未取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或年检。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
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安全监察,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源头管理。
2.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的违法行为。
3.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和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严格行政许可,加强证后监管。
4.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5.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监督工作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6.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
(二十四)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1.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管理。
(二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3.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生产经
营活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5.负责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六)旅游部门。
负责旅行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落实有关安全制度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1.负责职责范围内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及监督管理。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及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十八)政府法制部门。
1.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章的立法解释,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2.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九)机构编制部门。
1.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编制的内容。
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的编制和职能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研究提出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三十)气象部门。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将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通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监督管理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装备及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十一)粮食部门。
负责粮食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粮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指导食品消费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部门间的应急联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损失。
(三十三)电力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织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照职能分工,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电力可靠性监管和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管等工作;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十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2.针对本行业(系统)特点经常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各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纠正各种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负责本行业所属企业的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治工作,摸清企业重特大隐患情况,并督促企业整改。
第十二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级有关部门与省级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跟踪督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容易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有效手段留下详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其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隐患整改意见书并督促整改,收到隐患整改意见书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落实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意见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拒绝、阻碍、干扰监督工作的,要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广电、经济和信息化、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协调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以避免或降低带来的生产安全事故损失。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指标及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
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因此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对提拔使用和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其后果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 严重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2014四川省二胎新政策规定
2014四川省二胎新政策规定
四川省二胎新政策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通过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以下八种情况可以生育两孩。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有可再生育的;
2、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农村人口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甲以上伤残军人的;
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生育能力的;
6、盆轴山区和经济建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在内的山区乡(不含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能力的独生女户;
7、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户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8、婚后患不育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一个子女又怀孕的。
四川省2016产假新规定
四川省2016产假新规定
聘才网欢迎大家的到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给大家的四川省2016产假新规定~以供查阅~快来看看吧!
【四川省2016产假新规定】
近日~四川省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已经正式实施。记者从我市计生部门了解到~我市将遵照执行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泸州市卫计委副调研员董志勇表示~相关奖励政策其中有一个就是生育假。过去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晚育才给予奖励~现在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就只有一个生育假的奖励~生育假的奖励凡是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者第二个孩子~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护理假20天。
据董志勇介绍~比照全国12省份出台的计生新政~川妹儿生育假158天加男方护理假20天~共计178天~产假陪护假天数排名“全国第三”~仅次于福建的195天和宁夏183天。
准妈妈张慧楠说~延长60天还是比较好的~对于新生妈妈陪伴娃娃的时间也长了~哺乳的时间也长了~感觉比较好。
1 / 7
准爸爸莫侯超说~假期增长了~能多点时间陪妻子和护理小孩~可以多陪一下家人。
准妈妈薛敏表示~生育假延长对于生育二胎的家庭来说就是个好消息~头胎和二胎的假期是一样的~比以前来说要划算。
除了单纯从新计生条例来计算假期天数以外~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因此~川妹子可休的“生育假”在158天“纯产假”的基础上~如果实行“纯母乳喂养”~可多享受30天假期。这样的话~产假天数最多可达188天~加上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福利的假期将可能长达208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6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
2 / 7
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关于二胎产假】
二孩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下面就为大家介绍这方面的相关信息~以下内容仅作参考~具体以官网公布为准。
专家测算~实施“全面两孩”后~四川新增可生育两孩的目标人群约880万人~但其中40到49岁高年龄组人群比例高达60%~20到29岁生育旺盛年龄组人群比例约占18%。综合分析~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四川总计补偿生育数约为168万人~出生人口将呈现先升后降态势~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生育堆积。
昨天~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之生效~标志着四川省已经完成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法律程序~配套措施在四川完成落地。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昨天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我省“全面两孩”配套计生政策~并对新政的五项重要改变作出权威解读。
3 / 7
生两孩以内只登记不审批
再婚也可以生两孩
新《条例》第十三条中~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再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李述明介绍~现在每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自主选择生一个或两个孩子~两孩以内不需要申请审批~只需要持男女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外地户籍在现居住地登记的~需要同时出示居住证)~进行生育登记。
李述明强调~我省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如果再婚之前夫妻双方已各自有子女~不占再婚后的两孩生育名额。
晚婚晚育福利取消
女方生育假至少158天
新《条例》取消了晚婚假和晚育假~但女方生育假却从旧规的“晚育假延长30天”修改为一律延长60天~不再区分是否晚育。男方护理假也从原来的15天延长为20天;原来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这一表述~新《条例》中改为“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了女方
4 / 7
的基本生育假98天~难产(剖腹产)可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孩子增加15天。再加上新条例规定的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现在四川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假至少158天~难产(剖腹产)为173天~生双胞胎为188天。
两种特殊情形
可以申请生第三个
按照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欧力生介绍~和过去的“单独两孩”等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相比~如今的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程序已经大大简化。
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
非婚生子分别累计计算
新《条例》规定:“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删去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等情况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新《条例》也不再规定再生育时间间隔。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即非婚生子)~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分别累计计算~生
5 / 7
育两个孩子以内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也不再按逐胎加倍征收。“例如~若有两人未结婚生育~男方之前已有两个孩子~女方之前已有一个~则要向男方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女方不征收。”李述明举例。
独生子女奖励优惠
元旦前出生的仍可享受
欧力生介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今年1月1日后新出生的独生子女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但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下简称《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可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2016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此外~新《条例》还将原来对育龄夫妻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的要求~从“自觉落实”改为“自主选择”~不再强制。对“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再要求长效避孕或绝育。
6 / 7
7 / 7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四川省婚假规定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