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申 请 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1、“所在地区”是指专家常住地,填至县级。
2、“职称”填写当前评审的最高职称,要求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执业资格”指获取的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如: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4、“注册证书编号”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或注册证号,与“执业资格”对应填写。
5、“是否愿意成为应急专家”一栏中的应急专家是指能够随时响应专家抽取条件需要,在30分钟以内赶到附近的评标地点的。
6、“主要工作经历”栏目按时间顺序倒序填写。
7、“报送部门”指向所在设区市的发改委报送材料,提出申请。在榕的中央驻闽、省属单位的申请人,可选择报送省发改委或福州市发改委。
8、“评标专业”最多可以选择6个专业,要求依照“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按提示选择最低一级填写。
9、“工作业绩及评标实践经验”应与所填报的评标专业对应,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评标工作能力,无评标经验者只填工作业绩。
※另:提交该表时,请务必附上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以及2张两寸彩色照片,若有相关获奖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也应一同附上其复印件。
福建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福建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福建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申 请 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福 建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制
填 表 说 明
1、“所在地区”是指专家常住地,填至县级。
2、“职称”填写当前评审的最高职称,要求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执业资格”指获取的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如: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4、“注册证书编号”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或注册证号,与“执业资格”对应填写。
5、“是否愿意成为应急专家”一栏中的应急专家是指能够随时响应专家抽取条件需要,在30分钟以内赶到附近的评标地点的。
6、“主要工作经历”栏目按时间顺序倒序填写。
7、“报送部门”指向所在设区市的发改委报送材料,提出申请。在榕的中央驻闽、省属单位的申请人,可选择报送省发改委或福州市发改委。
8、“评标专业”最多可以选择6个专业,要求依照“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按提示选择最低一级填写。
9、“工作业绩及评标实践经验”应与所填报的评标专业对应,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评标工作能力,无评标经验者只填工作业绩。
※另:提交该表时,请务必附上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以及2张两寸彩色照片,若有相关获奖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也应一同附上其复印件。
福建省评标专家申请表
福建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设区市级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专家库分为省级和设区市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并管理省级评审专家库,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并管理设区市级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库工作的管理:
(一)建立专家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员聘书及评审专家工作证;
(二)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
(三)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
(四)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
(五)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记录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七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医院评审周期一致。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评审组织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评审专家库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第九条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医院评审,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卫生行政部门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医院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单位)
直接报送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参与医疗机构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规定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参与医院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技术性文件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发现与被评审医院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申请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四)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周期性评审和医院评价工作;
(五)承担受评医院咨询评审的相关内容等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终止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医院通过评审提供便利的;
(二)索取或接受被评审医院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资料
仅供参考
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物业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内开展下列物业活动需要使用省物业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
,二,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评审,
,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研讨、咨询、培训和宣传,
,四,物业服务争议调解及重大事件调查,
,五,物业管理课题调研,
,六, 物业管理教材编撰,
,七, 物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编制与审定,
,八, 物业服务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对物业管理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专门研究~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主要来源于物业服务企业、高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入库核准、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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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
库日常管理委托省物业管理协会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专家库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制定,
3(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考核与审定;
4(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理。
,二,省物业管理协会职责:
1(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初审;
2(承担专家库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专家
库动态信息的管理;
3(负责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联络;
4(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调查;
5(建立专家库专家档案。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和监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公益、廉洁自律, ,三,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行业规范和服务
技术标准,
,四,具有丰富的从业和实践经验~并且对行业专业知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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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有研究,
,五,无违法违纪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六,国内公民~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持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第七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行业从业满八年以上、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或者担任企业工程技术部门或者项目经理满5年以上~并且具体主持或者承担创建过“市级”以上物业示范项目的从业及任职经历,
,二,近5年内承担过两次以上省或者设区市组织的物业示范项目考评或者物业服务项目评标,
,三,承担或者参与过设区市级以上物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规范标准的起草、制定,
,四,在CN刊号杂志发表过两篇以上物业管理相关文章,
,五,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分管、从事物业管理或者相关研究的人员,
,六,从事物业管理教育、律师、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入选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律师执业资格满五年以上~并且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做出过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专家资格的申请~由行业协会组织~并经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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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家的征集、增补入选和调整调出专家库~经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专家库由省物业管理协会实行动态管理。
,一,入选专家应当在每年12月份通过网络平台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报专家活动情况,
,二,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送增补入选、调整调出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
,三,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的专家~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送撤销资格或调出专家库建议,
,四,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及时进行更新~或者于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对上年度专家库信息进行全面更新~并且在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出专家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身体健康问题或者工作变动等~客观上不适合入选专家条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专家活动累计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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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能胜任专家资格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专家资格:
,一,以专家名义活动~接受或者索取馈赠、宴请和不正当利益的,
,二,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各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投诉行为~经核实查证的,
,四,以隐瞒、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入选专家资格的,
,五,被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违法犯罪的。
第三章 专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在省内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库的使用~按照“活动性质、专业对口、回避制度”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抽选专家参加物业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流程
,一,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条件和要求~经使用单位责任人批准~可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专家,
,二,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由省物业管理协会在专家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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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2的比例随机抽选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使用单位负责从候选专家名单中依次联系专家~确定使用专家名单,若在候选专家名单联系中仍无法满足使用人数时~可按1:1的比例再次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名单~直至最终确定使用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按照上条规定确定使用的专家~由省物业管理协会记录专家使用情况~并纳入专家个人档案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申请。
,一,专家评审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部门规章或者规定适用不当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论证编制单位对专家评审意见不服的~并有客观和事实依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禁止行为和回避制度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对物业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享有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三, 享有自愿申请专家资格,
,四, 享有自愿退出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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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物业活动纪律~保守评审活动的秘密或机密,
,二,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加评审活动~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三,不得接受、索取利益及其关联者的馈赠、宴请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
,四,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对发表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不得干扰或者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
,六,参与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
,八,在参加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所参与的活动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二, 三年内曾在活动涉及的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三, 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活动涉及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 问的,
,四, 曾与活动涉及单位发生过司法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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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当专家参与的活动涉及关联的或者其与组织方存在上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专家回避导致该活动无法满足条件的~应暂停该活动的开展~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补选专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活动应坚持“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原则~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根据专家违法违规的事实~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室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三条 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活动中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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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评标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并授权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具体组建任务。
省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暂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抓紧牵头组建省招标投标协会,在其成立后,及时将评标专家库移交其管理(以下统称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
第三条 省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其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省评标专家库在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第五条 省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省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 评标专家
第六条 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
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
(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各专业评标专家的具体条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七)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接受考核。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九条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
评标专家入选省评标专家库,可以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向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提交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向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提交单位推荐书。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予以颁发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已进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经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审查后可免于参加考试,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直接予以颁发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
未取得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的人员,不得以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十一条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将审查认定过程及结果做成书面记录,并连同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书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章 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含资格预审评审专家,下同)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内无满足条
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的网络终端进行,也可以按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分别在省有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各市、县(区)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形建筑市场内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第十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
(二)有经过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培训的专门操作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操作人员的名单应当经过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备案;
(三)具有相对封闭的抽取评标专家用房;
(四)建立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并落实责任制。
第十八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1个小时内进行;使用外地专家,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24小时。
第十九条 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免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二)坚持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原则,除因特殊原因
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直接确定或变更抽取条件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
(三)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四)定期向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报送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条 网络终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招标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应当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招标人填写《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并存档备查;
(三)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四)打印《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一式两份,由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后,一份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存档备查。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供核验材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不得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
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是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
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
每位入选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
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记录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评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可以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专家评标信用记录;
(三)参加培训情况;
(四)年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终止其评标资格,予以解聘:
(一)未参加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
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由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
(三)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未经批准采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评标无效的,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评标专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评标专家评标活动,按该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组建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
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后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评标有效;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评标无效,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三十三条 网络终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终端设置资格: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
(三)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五)由未经培训且备案的人员负责抽取操作事宜的;
(六)由于机构、场所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置抽取终端条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上述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后,各市、县(区)、各部门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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