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股东分红权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此款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第167条适用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东分红条件和行权程序的规定: 分红前提条件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分红决议,及时支付给股东红利。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注:根据此款规定,有观点认为如果公司股东会没有通过分配方案,股东就无权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分红。如果公司无法通过分红决议导致股东权利受到损害,则可以通过《公司法》第75条救济)
三、分红权受到侵害时候的司法救济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红权受到侵犯时,可采取的司法救济方式主要有:1、对有瑕疵的公司利润分配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2、行使退股权。
【关键问题】
1、强制分红之诉--尚处在学者讨论阶段,未被法院采纳。
○ 法院能否判令公司强制分红?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而言,法院能否判令公司强制分红应按照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对分红请求和方案做出一致决议允许分红,而公司拒绝分红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依据股东决议的分红方案分红。
如果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股东向法院提起分红之诉,法院应当受理并首先应判令公司限期内召开股东会表决是否分红,此时,法院不宜直接判令公司强制分红。
如果公司连续盈利但处于商业运营等方面的考虑决议不分红,股东仍可以就撤销该股东决议事项提起诉讼,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认定股东决议的效力;如果大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而做出否定分红的决议,法院应当判令撤销该项决议。
2、区分抽象分红权和具体分红权。(重点)
抽象分红权:股东投资于公司,即可享有抽象的分红权。(这才是公司法上规制的分红权,性质属于期待权、自益权、固有权等)但这种意义的分红权能否实现,即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分红权,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股东会是否依法作出分红决议等多项条件。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及营运打算。
具体分红权是指股东依据股东会依法作出的分红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支付特定数额股利的权利。股东的具体分红权受到侵害时,可提起诉讼,而缺少公司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的抽象分红权受到侵害时,不得提取诉讼。这样的划分主要是基于司法谨慎干预商业判断的原则,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是公司自己决定的事情,司法不应干预公司的意志自由。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是:所谓的具体分红权其实已经转化为典型的债权,具备了债权的所有特征,而不再是股权。美国学者汉密尔顿认为,股利一旦被宣布,它即成为公司的一项债务,而且不得由董事会撤销或废除。因此,具体分红权的实现即使没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也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司法救济。公司法所要保护和救济的股东分红权恰恰就应该是所谓的抽象分红权,而不是已经转变为债权的具体分红权。否则,只要股东会不对分配股利作出决议或者作出不分配股利的决议,使股东无法形成具体意义上的分红请求权,则股东在此项权利上就没有任何救济渠道了,这即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法理。
3、违法分红---学者观点认为,董事会和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非法操作,使小股东拿不到分红或者少拿分红,属于违法分红,这部分违法的董事和大股东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他股东要将所得分红返还给公司,进行再次分配。
4、违约之诉--设立公司之初,大家协议按比例出资就理应按比例分红,这是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当公司盈余,其他股东已经拿到分红,扣住个别股东的分红,可以看做是其他股东针对这个没拿到分红的股东构成违约了。
我的观点:虽然股东会没有形成书面分红决议,但是其他股东均已拿到红利,所以这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分红决议,这种情况下,使得原本作为股东一项基本权利的分红权,转变为实实在在的“债权”。而公司法上的分红权是一种期待性的自益权,只有公司盈利情况下才能分红,而本案中由于其他股东都已经拿到分红,分红已经从期待权变成债权,只扣住电投公司的应得红利,形成公司对电投股东的股利债务,是一种公司与股东间债权债务关系,此时,股东当然有权利起诉法院要求公司强制履行这种债务。
倒推着想:股东分红权的救济只有:1、针对决议的诉讼2、退出公司的股份回购之诉。本案中没有形成分红决议,就丧失了第一种救济。而本案情况也不符合第二种救济。至于股东派生诉的前提是股东认为公司利益受损而董事会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提起的派生诉讼,显然本案也不符合股东派生诉的要求。这种推理下,如果因为公司股东会不做出决议就无法诉讼,那么股东的分红权就没法救济了。这不符合法理。显然本案的情况不属于公司法上的股东分红权,是对事实上已经可以实现的股利非法扣留的问题了,只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债务关系。传统的分红权是在公司盈利还未确定时,有董事会针对公司盈利状况和以后发展计划,制定分红计划,留存一定资金给企业今后发展用,这个分红方案是要通过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此时的分红权还是不确定的期待权,与公司内部治理与长远经营方案之间相关,所以法院不宜干涉公司内部决策,不支持这种情况下法院强制公司分红,司法干预商业判断及公司自治是错的,但是本案中,已经不是公司内
部治理及经营决策问题,只有电投一个股东没有拿到红利,其他股东已经分配完红利了,这就是实实在在的权利侵害问题,法院的介入不是干涉公司自己的事,而是为了帮助电投公司实现其红利财产债权,此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纯司法问题。
综上,我认为法院应当支持电投公司拿回其应当享有的红利。
补充问题:股东直接诉--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起诉主体为股东
(二)诉讼目的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三)诉讼结果的归属于原告股东
(四)诉讼被告为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种类
(一)决议无效之诉
(二)决议撤销之诉
(三)损害赔偿之诉(是不是有点符合本案呢?我不清楚,提参考) 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四)查阅权请求之诉
(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核心:公司已经进行事实上的分红,虽然没有分红决议,但是已经有分红的事实行为,所以我认为这已经形成具体分红权,可以直接通过司法救济。
公司分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另外,根据财税〔2005〕10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件优惠政策仅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额。罚金、被罚没物品的损失。超出12%的捐赠。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缴纳所得额是扣除。 汇总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时,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关于报告的解析:
1.公司:种类?上市、非上市;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
2.分红:公司是否纳税,税收多少(有无税收优惠),怎么纳税。。。
3.资产转让:资产性质,资产类型,是否纳税;
4.公司股份转让:谁转?转给谁?纳税?
5.案例:有无合适案例?
公司内部分红协议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为了规范合伙人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 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性质:
第三条 出资
1、自 年 月 日前,公司(凯缔会所)的所有财产为甲方个人财产。
2、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3、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4、 在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5、 年 月 日起,甲、乙双方所有的出资行为必须经双方协商,双方商议后才能出资。除此外视为个人行为。
6、 年 月 日(含当天)后的所有出资,除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出资认可书》有效外,其他一切出资行为视为个人行为。
7、除以上双方所认可的出资方式外,其他出资方式视为个人行为,凡是以个人行为的方式出资的,其出资纳为共有财产。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盈(亏)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亏)分配的方式以甲、乙双方所认可的实际营业额为依据,经双方核实后所确认实际净利润(亏损)为准,按甲方 %,乙方 %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双方共同协商后所达成的方案用书面方式为准,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4、盈(亏)分配周期定于 的 号。
第六条 委托执行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商定如下:
1、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由 执行库管和会计事务(可指派和直接管理)。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 ,应当依照约定如实的向 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4、执行或由 指定担任库管和会计事务的人员,应当依照约定如实的向 报告财务状况和库存。
5、由 和 共同监督 合伙企业 资金储存。
6、资金保管由 和 各自指定一人管理,实行卡和密码分开管理制度。
7、每天的营业额,除正常和双方认可的必要开支外,其余的全部存入银行。
第七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以上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双方协商;
10、如遇突发事件,需要双方协商又无法通知另一方时,由甲( )方提出处理方案,经在场的员工(公司内部)投票决定和建议。
第八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公司利润分红合同
利润分红(赠与、分配)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驻所地: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并由鉴证人鉴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协议宗旨
公司为使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更为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充分发挥个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确保公司各项事务高质高效地完成,甲方将于每年向乙方分配(赠与)一定数目的利润分红。
第二条:公司性质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制公司。
第三条:分红支付方式
1、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所得利润扣除各项开支,仍得以盈利的前提下,甲方从盈余中抽取___%的资金将对乙方予以分红。红利支付时间为每年的___月___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2、若乙方对公司予以资金入股,帮助公司发展,将视注资的数目,本着注资越多分红越多的原则,由甲方支付乙方额外红利,具体数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乙方应尽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审查公司财务收支状况;
2、听取甲方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2、义务: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机密及甲方商业秘密。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甲方索取根据本协议应得的红利分配。
2、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当因一切可能发生的人力不可抗事故而使协议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应及时联系,共同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不得向受事故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它约定
1、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本协议内容保守秘密,对因协议内容的公开而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转让或被收购,乙方有权以占的分红比例分配公司转让所得财产,本协议终止。
3、本合同自订立时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公司注销时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公司内部分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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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分红协议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为了规范合伙人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 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性质:
第三条 出资
1、自 年 月 日前,公司(凯缔会所)的所有财产为甲方个人财产。
2、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3、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4、 在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5、 年 月 日起,甲、乙双方所有的出资行为必须经双方协商,双方商议后才能出资。除此外视为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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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 月 日(含当天)后的所有出资,除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出资认可书》有效外,其他一切出资行为视为个人行为。
7、除以上双方所认可的出资方式外,其他出资方式视为个人行为,凡是以
个人行为的方式出资的,其出资纳为共有财产。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盈(亏)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亏)分配的方式以甲、乙双方所认可的实际营业额为依据,经双方核实后所确认实际净利润(亏损)为准,按甲方 %,乙方 %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双方共同协商后所达成的方案用书面方式为准,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4、盈(亏)分配周期定于 的 号。
第六条 委托执行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商定如下:
1、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由 执行库管和会计事务(可指派和直接管理)。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 ,应当依照约定如实的向 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4、执行或由 指定担任库管和会计事务的人员,应当依照约定如实的向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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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财务状况和库存。
5、由 和 共同监督 合伙企业 资金储存。
6、资金保管由 和 各自指定一人管理,实行卡和密码分开管理制度。
7、每天的营业额,除正常和双方认可的必要开支外,其余的全部存入银行。
第七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以上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双方协商;
10、如遇突发事件,需要双方协商又无法通知另一方时,由甲( )方提出处理方案,经在场的员工(公司内部)投票决定和建议。
第八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共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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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动用或挪用合伙企业所有财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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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双方需签订书面变更《补充协议》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关联条款的内容,对本合同提出合理意见。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三页,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共212
党员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回顾一年来的经历,有收获也有不足。思想上有了一定的进步,学习上也比较刻苦努力,现将我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作一个总结性的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组织纪律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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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理论学习,首先是从思想上重视。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主要包括继续深入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配合支部的组织生活计划,切实地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今年我顺利转正,成为一名中共正式党员,这给了我无限的信心的同时也有更多的压力。时刻提醒着我注意,什么是一个党员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更促进了我的进步。首先,我深刻而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并在生活中循序渐进地改善,一个人改正错误和缺点的过程我想不会再一朝一夕。所以我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尤其,在组织生活会上,同志们再次提出了我的不足之处,这使我感到自己还有很多路要走还有很多是要学,当然自己的努力是少不了的。我有信心明年总结的时候可以完全改正一些不足和缺点。因为我是一名党员了,就应该拿出吃苦耐劳的精神,如果连自己的缺点都不能克服还谈什么先锋模范作用。这一年里,我积极响应学校组织的多次党员活动,配合当前的理论前沿,为自己补充新鲜血液。
当然,加强理论学习仍将是今后工作和生活中的一项主要的内容。不断加强学习,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质,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学习刻苦,积极参加各种活动
作为新世纪的高等学府的学子,我很骄傲,当然压力也从来没有离开过。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并不是很重,但是老师的宽松对我来说就像是无形的压力。突然感觉自己好像有好多东西需要学习,所以我不敢放松学习,希望在有限的学生生涯中更多地学到点东西,为将来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作准备。所以,我从来不旷课,课上也是认真听讲,当然学习之余也应该劳逸结合。
在今年学校的运动会上,我报名参加了舞蹈队的表演,从这次活动中,不但认识了不少同学,也给了我一个锻炼自己交际能力的场所,增加了自己的群众基础。自己从这次活动中收获不少,就是从这次活动中,我知道了,只要有决心,没有做不到的事。
三、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进入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相对来说环境比较宽松,我刚开始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直接的表现就是早上起床经常不叠被了。在一次学习马祖光院士的活动中,我受到了深深的震撼,一位院士有着如此节俭的生活,对一件事可以几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完成,多么伟大的人格啊!这使我反省自己,连起码的生活礼仪都不注意,在关键时刻也许想注意都难了。从那一天起,我就再也没有不叠被,感觉自己从那时起,就有了生活原则,有了自我监督机制,每天都会想想今天还有什么没有干好,或是还有什么原定计划没有完成。我深刻地感到,一个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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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Word可编辑 值得收藏------------------------------------------------ 一生受益。注意将工作、学习、娱乐、休息有机的结合起来,将8小时以外的时
间合理的利用起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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