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
二、如果没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规定。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附:《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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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后房产分割规定
论婚后房产分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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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随着房价和离婚率的同步提高,房产分割问题俨然已成为司法案件中判而难了的死结。如何确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以及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问题是《婚姻法解释(三)》中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和争论的三个方面。本文通过对《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分割规定的诠释,分析其积极意义,并针对法与情的权衡简要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夫妻财产;房产权属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20-01 一、婚后财产分割中的分房现象 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与争议,其中有关房产分割问题的规定可谓一石激起了千层浪。其中争论最多的是夫妻单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与分配以及如何确定结婚之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的不动产和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的处理问题。 二、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 (一)合法保护婚前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实现法律公平 新的婚姻法解释合法保护了婚前私有财产,这是它前所未有的创新性。新婚姻法解释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释,
使得全国法院在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对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共识,有利于公平正义在司法操作中的落实,又呼应了宪法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要求。本次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必定影响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使人们对于婚姻房产有新的认识。 (二)法条明晰,便于司法裁夺 本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就明确了婚前个人按揭贷款所购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是否为房屋所生孳息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再如,第七条就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本着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出发,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与产权登记主体联系起来,在法律的平台上肯定了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关系,成为了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客观依据,把婚姻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纳入到婚姻法的保护之中,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度量,同时,也可大量的避免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现象。 (三)强调男女平等,独立意识与权利意识 新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不归另一方所有。新婚姻法解释很好地解决了一部分想不劳而获的女子依靠婚姻来谋取对方财产的这一现实漏洞。新的婚姻法解释明显的斩断了“傍大款”这类人的想法,冲击着“房子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恋观,较好的解决了女嫁男,男人需要有个结婚之所才可实婚姻之实的问题。本次婚姻法解释的出台更多的强调了男女平等、女性独立自强的精神。 三、现行婚姻法解释在婚后房产分割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属问题 在实践中,
运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投资”、“孳息”以及“自然增值”,特别是诸如房屋的租金(特别是夫妻只有一套住房时)、个人财物变现、实物入股等“灰色地带”。目前尚没有相关法律文件对此进行明确区分。 (二)如何确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 该解释仅规定当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时应认定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亦存在一方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甚至对方子女名下的情况,此时应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又成为一个法律空白点。 (三)第十条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较多,另一方对家庭生活贡献较大,参与还贷较少的情况下,以首付款支付者和不动产登记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依据是有失公允的。 四、关于婚后房产分割的思考 虽说一直倡导男女平等、女性独立的精神,理论上新法并未偏向男女任意一方,女人婚前也可买房,婚后男人照样没份儿。不得不承认新婚姻法断掉了少数想骗婚骗钱人的念想,但是也将女方或弱方的婚后保障降到了最低点。笔者认为,从传统意思上讲,中国的男权文化导致男性在获取物质生活资料时比女性拥有更多的机会和路径。从家庭的角度讲,太多的家庭主妇在相夫教子和柴米油盐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甚至有的为此失去工作或者升职的机会,这些隐性牺牲都是难以估算但真实存在的,那她们的劳动又如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认同和保障,从经济的角度讲,女性与男性
在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中仍然处于不对等的位置。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然而该司法解释并未将男女社会角色这个差异考虑进去,从而使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更为不利,使其缺少了归属感。 总之,处理房产分割、房权归属的问题,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哪方贷款购房就归谁所有,应本着促进和维护家庭关系的原则,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男女社会角色的差异性、不动产市场价格涨幅的不稳定性、付出多的一方应受补偿的原则、夫妻婚龄和共同还贷的时长以及首付款在总的房款中所占的比例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承认特殊性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保护和实质公平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奚晓明.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2]高兴.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问题的立法突破和实务操作[M].2013. [3]刘金露.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4]郭章辉.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为视角[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4). [5]李佳.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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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后房产分割规定
【摘要】近几年,随着房价和离婚率的同步提高,房产分割问题俨然已成为司法案件中判而难了的死结。如何确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以及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问题是《婚姻法解释(三)》中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和争论的三个方面。本文通过对《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分割规定的诠释,分析其积极意义,并针对法与情的权衡简要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夫妻财产;房产权属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20-01 一、婚后财产分割中的分房现象 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与争议,其中有关房产分割问题的规定可谓一石激起了千层浪。其中争论最多的是夫妻单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与分配以及如何确定结婚之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的不动产和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的处理问题。 二、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 (一)合法保护婚前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实现法律公平 新的婚姻法解释合法保护了婚前私有财产,这是它前所未有的创新性。新婚姻法解释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释,使得全国法院在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对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共识,有利于公平正义在司法操作中的落实,又呼应了宪法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要求。本次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必定影响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使人们对于婚姻房产有新的认识。 (二)法条明晰,便于司法裁夺 本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就明确了婚前个人按揭贷款所购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是否为房屋所生孳息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再如,第七条就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本着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出发,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与产权登记主体联系起来,在法律的平台上肯定了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关系,成为了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客观依据,把婚姻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纳入到婚姻法的保护之中,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度量,同时,也可大量的避免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现象。 (三)强调男女平等,独立意识与权利意识 新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不归另一方所有。新婚姻法解释很好地解决了一部分想不劳而获的女子依靠婚姻来谋取对方财产的这一现实漏洞。新的婚姻法解释明显的斩断了“傍大款”这类人的想法,冲击着“房子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恋观,较好的解决了女嫁男,男人需要有个结婚之所才可实婚姻之实的问题。本次婚姻法解释的出台更多的强调了男女平等、女性独立自强的精神。 三、现行婚姻法解释在婚后房产分割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属问题 在实践中,运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投资”、“孳息”以及“自然增值”,特别是诸如房屋的租金(特别是夫妻只有一套住房时)、个人财物变现、实物入股等“灰色地带”。目前尚没有相关法律文件对此进行明确区分。 (二)如何确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 该解释仅规定当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时应认定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亦存在一方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甚至对方子女名下的情况,此时应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又成为一个法律空白点。 (三)第十条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较多,另一方对家庭生活贡献较大,参与还贷较少的情况下,以首付款支付者和不动产登记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依据是有失公允的。 四、关于婚后房产分割的思考 虽说一直倡导男女平等、女性独立的精神,理论上新法并未偏向男女任意一方,女人婚前也可买房,婚后男人照样没份儿。不得不承认新婚姻法断掉了少数想骗婚骗钱人的念想,但是也将女方或弱方的婚后保障降到了最低点。笔者认为,从传统意思上讲,中国的男权文化导致男性在获取物质生活资料时比女性拥有更多的机会和路径。从家庭的角度讲,太多的家庭主妇在相夫教子和柴米油盐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甚至有的为此失去工作或者升职的机会,这些隐性牺牲都是难以估算但真实存在的,那她们的劳动又如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认同和保障?从经济的角度讲,女性与男性在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中仍然处于不对等的位置。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然而该司法解释并未将男女社会角色这个差异考虑进去,从而使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更为不利,使其缺少了归属感。 总之,处理房产分割、房权归属的问题,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哪方贷款购房就归谁所有,应本着促进和维护家庭关系的原则,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男女社会角色的差异性、不动产市场价格涨幅的不稳定性、付出多的一方应受补偿的原则、夫妻婚龄和共同还贷的时长以及首付款在总的房款中所占的比例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承认特殊性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保护和实质公平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奚晓明.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2]高兴.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问题的立法突破和实务操作[M].2013. [3]刘金露.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4]郭章辉.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为视角[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4). [5]李佳.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 2013.
[法律资料]一方父母婚后借给子女购房的钱_在房子产权分割时怎么体现网上求助
一方父母婚后借给子女购房的钱,在房子产权分割时怎么体现网上求助
网友提问:
一方父母婚后借给子女购房的钱,在房子产权分割时怎么体现?
付先生和田小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田小姐的父母在房子中投入了35万元。现在,小夫妻要离婚,天小姐声称,父母投入的35万元是借给她的,并出示了借据。那么,父母出资的这部分房款应该归谁,算不算婚后的共同财产?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后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在双方结婚后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这一例子中的田小姐如果能让付先生在借据上也签字,那么法院还是会认可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婚前婚后财产分割相关规定
婚前婚后财产分割相关规定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版)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值得注意,以前有规定婚前财产在结婚后几年就会转化为共同财产,现在按照新的司法解释,不管经过多少年,只要符合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始终是婚前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意:言下之意是,协议离婚后一年再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话,法院可是不予受理的,即使受理了也会被驳回。)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房产归属问题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也很值得注意哦,现在很多人结婚时住的都是靠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别忘了这个房子可是婚前个人财产。)
?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故意隐藏共同财产的,可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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