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申关关定关名商关的法律依据关《商关法》第十三~行政关章条依据关《关名商关关定和保关关定》。
根据《商关法》和《关名商关关定和保关关定》~关名商关是指在中关国相关公关知关享有关高的商关。众广并声誉关消关者关~关名商关意味着来即
可的商品关量和良好的企关~法律关关名商关的保关力度要关关大于靠声誉
普通商关。被关定关关名商关关企关的商关保关有着重要的意关。
《商关法》第十三关定,就相同或者关似商品申关注的商关是条册
关制、摹或者关他人未在中注的关名商关~容易关致混淆的不仿翻国册
予注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册并
相关似商品申关注的商关是关制、摹或者关他人已关在中册仿翻国
注的关名商关~关关公~致使关关名商关注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关害册众册
的~不予注禁止使用。册并
以上关定明了关名商关的保关原关。确
依据以上关定~如果一件商关被关定关关名商关~其在非相同关似商品或服关上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关~因关名商关而取得商关关用关的关大性保关~即将当关名商关的关用关保关范关关大到部分非关似的商品或服关上~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关似商品上申关注的商关成关关名商关的关制、摹或者册构仿
翻册关~存在关关消关者~致使商关注人利益可能受到关害的~关名商关注册册并人可以依法要求其不予注禁止使用。
《关名商关关定和保关关定》第十三关定,事人关关他人其关名条当将
商关作关企关名登关~可能欺关公或者关公造成关解的~可以向企称众众
关登关主管机关申关撤消关企关名登关~企关名登关主管机关关依照称称当
《企关名登关管理关定》关理。称
根据以上关定~关名商关也是企关关生部分在先关利突关关得保关的法冲
律依据~企关有关禁止他人关名商关登关关企关名等使用。将称
关定关名商关~能使企关有效防止他人关其品牌关意淡化~加强关关名商关的法律保关也是世界知关关关立法的关关。被关定关名商关后~通关关公关国~商关在关范关都关得强有力的法律保关~关关拓关市关关生十分关国内将国将极
的影。响
二~关名商关的关定程序
我有关关定关名商关的机是家工商行政管理关局商关局、商关关关国构国
委关和人民法院。会
具程序是体:
1、关关定异:即异册通关商关关案件申关关定关名商关。商关注人如关关有其它个将与册公司或人其商关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关申关注的~可在关商关被初关公告之日起三月提出关~在提交关申关关之日起三月个内异并异个内
提出关名商关关定申关。但关裁定的关关比关关~一般关五年关关。异会
2、关关定争:关已关核准注的商关有商关注人在先注的商关相册与册册
同或近似的~可向商关关关委关申关关撤关关商关~同关通关关案件向商关会争争
关关委关提出关名商关关定申关。此关案件关理裁关关一般关一年到一年半会决
左右。
准关关材料;争1—2个月,----受理~关方答关;3个月,---交关关据;1个月,----确定主关人~成立合关关~拿出初步意关;2个月,---关关;1个月,---委关关关关定;会会确2个月,----商关局关席会----关局关关党确定。
3、侵关关定,通关商关侵关案件向侵关关生地工商局投关~投关同关提即
出关名商关关定申关~关地方工商局逐关上关家商关局做出最关关定。侵关程国
序涉及地方、省及家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程序关关关~上关到家国构国
工商关局后~一般家工商关局在收到关名商关关定材料之日起一年到国会
一年半左右的关关作出关定否的定。与决
4、司法关关关定,通关侵关案件在关关关程中向法院提出关定关名商关即
的申关。是在商关侵关案件关生后~事人在向法院提起关关关~一提即当并
出关定关名商关的关求~或由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关是否关定关关名商关做出最关裁。如果在一关程序中关定关关名商关~而关方事人有上关的~关决即当没
关定关关关快~一般关6个当月至一年~如果关方事人上关关需要一年半左右的关关。
通关司法程序关定的关名商关~在日后的侵关案件等保关中~尤其是通关工商系关投关的侵关案件~关具有考价关。参
三、关定关名商关需要提供的必要材料,
无关通关何关程序申关关定关名商关~均需要提交关明其商关关名的有关材料~根据《商关法》第十四的关定~申关关定关名商关~关准关下列相关材条
料,
;一,申关关定关告及材料摘要
1、关于申关关定“***”商关关关名商关的关告
2、关名商关关定申关表及材料摘要 ;二,企关基本情况
1、企关关介
2、企关关关架关构
3、企关关景关划
4、企关法人关关关照、关关机代关关、关登关关、商关注关构税册
;三,相关公关“众***”商关关知关的相关关据广
1、中国***关推函会荐
2、家各关重要政关关关切关关、外嘉关关察、指关的关文关据国党国内
3、企关关年所关关关关誉
4、企关关加社公益活关的关文关据 极参会
;四,“***”商关使用持关关关的情况1、及相关关关、关更关明2、商关管理制度
3、企关下部分子公司、分店名及部分关关关照属称
;五,广况告宣关情
1、关外、展等不同告形式的关文关据 参广
2、网关宣关关据
3、关关、关刊、关外、展等告宣关的关票关据参广
;六,“***”商关受保关的情 况1、商关被他人侵关后受保关的关关或商关关申关受理 异2、企关关关的使用或冒“仿***”商关的关文;七, 企关近三年的各关关关指关来
1、企关关域关射关售区
2、关关局等部关关企关关关、利、告关的关明售税广
3、税税关局相关关关明
4、近三年关关关表及关关关关关告
申请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界定及申请程序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锁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营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以下材料可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江西雄鹰铝业公司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条
形码: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四、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可能风险及其规避策略
由前述分析可知,国内已注册的企业中存在十多个与公司商标同名的企业,其中,有部分同名企业与公司不在同一行业,而有几家企业确与公司同处于一个大产业--机械产业中,而且有的同行公司商标的注册时间在中标实业之前,这种情况对公司申请驰名商标来说存在极大的风险,因为一旦这些注册在前(“注册在先”是中国商标法的重要原则之一)的同行企业也同时或抢先提出申请,中标实业公司的申请就可能受到极大的阻碍甚至面临被同行企业勒令废止的危局,现对其中风险及其规避策略阐述如下:
一、可能遭遇的风险
1.商业机密泄露,引起(注册在前的)同行企业恶意抢先申请认定而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 2. (注册在前的)同行企业自觉地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公司的申请受阻或被废止 3.没有侵权事实或侵权事实不充分,导致无法启动认定工作
4.驰名商标申请材料不充分(如宣传力度不够等),缺乏说服力,致使申请工作失效或进展缓慢
二、风险规避策略
1.成立专门的“驰名商标项目小组”,提高职业素养,防止商业机密的恶意泄露,指定有效的奖罚措施,确保申请工作顺利开展
2.详细调查同行企业情况,掌握其动向,以采取响应措施
3.有计划地推进申请的准备工作及正式认定工作,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以抢在(注册在前的)同行企业的行动之前开展申请认定逐个
4.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收集有关侵权事实
5.与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合作,以整理和制作出有效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认定工作的正常执行;同时可借助其独有资源为公司商标申请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
申请驰名商标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驰名商标的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驰名商标申请流程和递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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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认定的全部流程分为如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接触与初步判断;
第二阶段:签订委托协议书 ;
第三阶段:申报材料准备阶段;
第四阶段:正式申报阶段;
第五阶段:公示报道,在《中国驰名商标》杂志和“中国驰名商标网”上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宣传,并录入中国驰名商标数据库。
三、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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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申请要走完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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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申请要走完哪些流程
注册驰名商标,无疑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无形资产,可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经济价值以及市场潜力,那么,申请驰名商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需要走完哪些流程呢?
驰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有五种:
一是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工商局调查核实后,逐级推荐上报,由商标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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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企业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请求不予注册他人商标的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予以认定。
三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如果企业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不当的商标的同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自身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商标局则应当在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五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据此,企业的商标权利如果被他人侵犯,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申请法院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形式要件,给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留出了很大的裁量空间,也出了一个难题。那么驰名商标是否必须具备形式要件?考虑到以下三个现实因素,驰名商标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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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实质要件或要素过于抽象和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
其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
再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保障驰名商标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至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关系,实质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事实条件,形式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法律条件,二者不可偏颇。如果过分强调实质要件而轻视甚至忽视形式要件,容易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反之,如果过分强调形式要件而不尊重实质要件,则会背离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走向程序主义或虚无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