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 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 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 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 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 [2008]723号 ) 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 另从原任职单 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 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 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 2005〕 382号 ) 规定,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 人所得税 ;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 按“工资、 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 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doc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7号)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附文件:
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doc号.doc011年第2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 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 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7号)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附文件:
国税函[2005]382号
国税函【2006】5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doc号.doc011年第2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 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 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离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五、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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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区别
【标????签】税务稽查,离退休人员再任职,个人所得税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源】
案情简介:某企业因业务需要返聘2名退休人员为企业服务,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两年的劳动协议,并按月享受固定工资4500元,但不享受奖金、社保、福利、培训等其他待遇。该企业按月支付报酬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中认定该2名返聘人员不符合离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所得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遂责令企业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作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据此,该企业2名返聘人员虽然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条件,但总体上并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其取得的收入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而只能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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