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我的豆丁文档,请在阅读后给予评价~谢谢~ 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因此行为违规故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人一点意见。
一、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购物卡成本的会计处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购物卡逐渐由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电子购物卡一般由企业自行制作或委托专门公司定制。由于商家发行购物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品销售,因此购物卡的制作成本应当计入营业费用。
(二)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第一,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二,购物卡在出售后一直到持卡人购货,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由商家进行继续管理、控制,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第三,购物卡出售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符合第3款的规定;第四,购物卡出售时,虽然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但还无法分担到哪个货物品种,货物还未由持卡人取走,在此时成本还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
另外,一些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发行购物卡的商家购货。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有些情况下购物卡出售的价格比购物卡实际的金额要少一些,如购物卡可以实际购价值100元的物品,但出售价格为90元,则剩余10元应当列作营业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购物卡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费,应当视为无需支付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所得税。
3.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有些商家会向客户赠送购物卡,而且往往不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会导致预付账款出现负数(借方)余额,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列作营业外支出。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但是,企业对外赠送购物卡的目的主要是增进与客户的关系,促进商品的销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作营业费用处理。
二、购物卡销售的税务处理
电子购物多在大型超市使用。一般大型超市均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和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财务。顾客如需开具发票,则由顾客持购POS机打出的购货小票自行到超市财务统一开发票处开具发票。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
1.购物卡销售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的确定
在购物卡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直接收款,销售购物卡的当天还是感谢您对我的支持,欢迎下次再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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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我的豆丁文档,请在阅读后给予评价~谢谢~ 按持卡人购物、货物发出的时间来确定,颇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开具发票或收款的时间即销售购物卡时纳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即收到了货款,符合“收讫销售款”,购卡人取得了购物卡,也就取得了“提货”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时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是在对“预收货款方式”的概念的理解上,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是否属于预收货款方式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虽然收到购卡人的全部货款,但由于其所购货物的不确定性(购货时间不确定、购何种货物不确定、所购货物从哪一个供应商处购进不确定、购货地点也不确定),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销售事项还不能成立。因此应当视为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开始计征增值税。
2.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中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因此,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应当计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持赠送的购物卡购进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购物金额应当从企业应纳增值税收入中扣减。
三、综合举例
1.2006年9月1日某超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核算)销售面额为100元的电子购物卡100张,收到金额为10000元现金支票一张,另赠送客户购物卡2张。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
营业费用200
贷:预收账款10200
2.9月1日该超市采用购物卡结算方式销售商品8000元。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3.假定9月份该超市销售商品共计100万元存入银行,共赠送购物卡5000元,该月商品差价率为10%。
企业月末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营业费用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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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预收账款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借:商品进销差价1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9月份该超市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4%=38461.54元
5%=250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38461.5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8461.5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50
假设到月末共有剩余金额2000元购物卡已过期作废,按所得税率33,,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2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340
应交税金——所得税660
编后:虽然购物卡等促销品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会计、税务处理相当复杂,希望大家谨慎并妥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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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以按规定扣除,但是必须有合法的凭证,没有发票,不得扣除的
什么是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销售佣金应符合的条件
销售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销售回扣与销售佣金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销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二、申报扣除条件不同:
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法律性质不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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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我的豆丁文档,请在阅读后给予评价~谢谢~ 关于购物券、卡的问题大连和浙江税务就是认为券应为“商业折扣”而卡应为收入实现,山东是采用是同销售的做法,争论的焦点是 :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以折扣后的金额作为收入征税,分开施行、开具的视为销售
第一种说法:这种做法本人赞同,也符合实际工作,由于税务机关查账的特点,最好是把“营业费用改为主营业务成本”
为吸引顾客,目前很多商场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某商场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目前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促销行为与前文的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这种销售方式下,“预计负债”科目的发生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定期核查该科目,并在促销期末时清查确认不能回收的购物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
例:白云百货2004年3月6,8日搞三八节促销活动,凡在本商场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送50的购物A券,促销期共发出1000张A券,收回800张。
购物券发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50000
贷: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券)50000
收回购物券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41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812(40000,(1,17,)×17,) 对未收回的购物券应做冲销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10000
贷:营业费用10000
此类促销活动在开具发票上应特别注意,购物券的实质就是赠送一样,视为销售处理的。 商场、超市销售收入和发票的配比原则是“发票小于或等于报表”
1、 商场销售收入的入账原始凭据是每天的“销售日报表”,发票不作为入账的依据。 2、 由于以券购物时,同样计入了“销售日报表”,只不过是付款方式上有所不同。
对”购物赠券“的账务处理
不少商家为了促销,利用向顾客返券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尽管这一做法国家并不提倡、商家却乐此不疲,因此会计核算人员熟悉此业务的账务处理是十分必要的。
例:某图书中心为了吸引顾客,决定顾客每买满100元的书送10元赠券,此券用于在本中心内再次购书时使用(有使用期限),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这个问题要考虑两种可能情况:一是对赠券有使用限额,比如买100元的书只可以限额使用最多10元、20元的赠券;二是对顾客使用赠券的限额没有限制,比如一顾客买100元的书,而他手上有100元未使用的赠券,因此他无须付一分钱而凭着图书中心的赠券就可以将书拿走。
无论商家采用以上哪一种赠券的方式,首先要设立备查账薄,详细记录送出、收回、留存在顾客手中的赠券。因为对商家来说,这是很可能要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一、对赠券限额使用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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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家采用“每次限制顾客的使用金额”的方式,赠券的实质是一种优惠购买凭证、是商家对顾客再次购物时享受折扣的一种承诺。这种销售方式是一种实质上的商业折扣销售方式,只不过折扣率不是一个固定数字,而是一个在一定范围内的变数。
商家只需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入账和开具销货发票。比如,一顾客购买130元的书,按规定可以使用15元的赠券,商家的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现金 115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类图书 98.29(115,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71(115,1.17×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价)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进价)
发票上应注明书价130元、折扣15元、净额115元。如果收到115元而开具净额130元的发票。那这样的折扣就是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会导致销售金额加大,增加增值税额。因此需要商家注意的是:在进行促销宣传时,一定要让顾客明确,收多少钱开多少发票,赠券只相当于折扣券,不是现金。这样既不违规,又不会使销售析扣成为现金折扣而加大自己的负担。
二、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
如果商家对顾客使用赠券的金额没有限制,赠券的性质已经不同于上述的限额使用。它有可能使一笔销售行为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现金收入,认为这样的销售行为还是一种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已经不能成立、它显然是一种连卖带送的销售方式。如果顾客全部使用赠券,这样的一笔销售就是无偿赠送;如果顾客部分使用赠券,那就是部分赠送,它是完全不同于折扣销售的另一种促销方式。赠送视同于销售,也就是说,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应比照赠送或部分赠送的账务处理方式进行。比如,一顾客购买100元的书,使用了100或85元的赠券,假定书的进价为70元(不含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家的账务处理应分别是:
1.顾客使用100元赠券
借:经营费用 84.53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 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0.17)
2.顾客使用85元赠券
借:现金 15(100,85)
经营费用 85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类图书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 70
需要注意的是:
1.无论以上哪种情况,商家在发放赠券时都不做账务处理;
2.在确认赠券已过期或无效时,要及时将备查账薄上记录的赠券金额注销,使记录和实际发放在外的仍然有使用效力的赠券相符;
3.商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要求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进行披露。
教你如何用WORD文档 (2012-06-27 192246)转载?
标签: 杂谈
1. 问:WORD 里边怎样设置每页不同的页眉,如何使不同的章节显示的页眉不同, 感谢您对我的支持,欢迎下次再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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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分节,每节可以设置不同的页眉。文件――页面设置――版式――页眉和页脚――首页不同。
2. 问:请问word 中怎样让每一章用不同的页眉,怎么我现在只能用一个页眉,一改就全部改了,
答:在插入分隔符里,选插入分节符,可以选连续的那个,然后下一页改页眉前,按一下“同前”钮,再做的改动就不影响前面的了。简言之,分节符使得它们独立了。这个工具栏上的“同前”按钮就显示在工具栏上,不过是图标的形式,把光标移到上面就显示出”同前“两个字来。
3. 问:如何合并两个WORD 文档,不同的页眉需要先写两个文件,然后合并,如何做,
答:页眉设置中,选择奇偶页不同与前不同等选项。
4. 问:WORD 编辑页眉设置,如何实现奇偶页不同 比如:单页浙江大学学位论文,这一个容易设;双页:(每章标题),这一个有什么技巧啊,
答:插入节分隔符,与前节设置相同去掉,再设置奇偶页不同。
5. 问:怎样使WORD 文档只有第一页没有页眉,页脚,
答:页面设置,页眉和页脚,选首页不同,然后选中首页页眉中的小箭头,格式,边框和底纹,选择无,这个只要在“视图”――“页眉页脚”,其中的页面设置里,不要整个文档,就可以看到一个“同前”的标志,不选,前后的设置情况就不同了。
6. 问:如何从第三页起设置页眉,
答:在第二页末插入分节符,在第三页的页眉格式中去掉同前节,如果第一、二页还有页眉,把它设置成正文就可以了
?在新建文档中,菜单―视图―页脚―插入页码―页码格式―起始页码为0,确定;?菜单―文件―页面设置―版式―首页不同,确定;?将光标放到第一页末,菜单―文件―页面设置―版式―首页不同―应用于插入点之后,确定。第2 步与第三步差别在于第2 步应用于整篇文档,第3 步应用于插入点之后。这样,做两次首页不同以后,页码从第三页开始从1 编号,完成。
7. 问:WORD 页眉自动出现一根直线,请问怎么处理,
答:格式从“页眉”改为“清除格式”,就在“格式”快捷工具栏最左边;选中页眉文字和箭头,格式,边框和底纹,设置选无。
8. 问:页眉一般是---------,上面写上题目或者其它,想做的是把这根线变为双线,WORD 中修改页眉的那根线怎么改成双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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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以下步骤操作去做:
?选中页眉的文字,包括最后面的箭头?格式,边框和底纹?选线性为双线的?在预览里,点击左下小方块,预览的图形会出现双线?确定?上面和下面自己可以设置,点击在预览周围的四个小方块,页眉线就可以在不同的位置。
9. 问:Word 中的脚注如何删除,把正文相应的符号删除,内容可以删除,但最后那个格式还在,应该怎么办,
答:步骤如下:1、切换到普通视图,菜单中“视图”――“脚注”,这时最下方出现了尾注的编辑栏。2、在尾注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尾注分隔符”,这时那条短横线出现了,选中它,删除。3、再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尾注延续分隔符”,这是那条长横线出现了,选中它,删除。4、切换回到页面视图。尾注和脚注应该都是一样的。
10. 问:Word 里面有没有自动断词得功能常常有得单词太长了,如果能设置下自动断词就好了
答:在工具―语言―断字―自动断字,勾上,word 还是很强大的。
11. 问:如何将word 文档里的繁体字改为简化字,
答:工具―语言―中文简繁转换。
12. 问:怎样微调WORD 表格线,WORD 表格上下竖线不能对齐,用鼠标拖动其中一条线,可是一拖就跑老远,想微调表格竖线让上下对齐,请问该怎么办,
答:选定上下两个单元格,然后指定其宽度就可以对齐了,再怎么拉都行pressAlt,打开绘图,其中有个调整坐标线,单击,将其中水平间距与垂直间距都调到最小值即可。打开绘图,然后在左下脚的绘图网格里设置,把水平和垂直间距设置得最小。
13. 问:怎样微调word 表格线,我的word 表格上下竖线不能对齐,用鼠标拖动其中一条线,可是一拖就跑老远,我想微调表格竖线让上下对齐,请问该怎么办,
答:可以如下操作:?按住ctl 键还是shift,你have a try?double click the line, try it )?打开绘图,设置一下网格(在左下角)。使水平和垂直都为最小,试一把~,?press Alt
14. 问:怎么把word 文档里已经有的分页符去掉,
答:先在工具―― 选项―― 视图―― 格式标记,选中全部,然后就能够看到分页符,delete 就ok了。
15. 问:Word 中下标的大小可以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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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格式―字体
16. 问:Word 里怎么自动生成目录啊
答:用“格式样式和格式”编辑文章中的小标题,然后插入-索引和目录
17. 问:Word 的文档结构图能否整个复制 论文要写目录了,不想再照着文档结构图输入一遍,有办法复制粘贴过来吗,
答:可以自动生成的,插入索引目录。
18. 问:做目录的时候有什么办法时右边的页码对齐,比如:1.1 标题..........11.2 标题...............2
答:画表格,然后把页码都放到一个格子里靠右或居中,然后让表格的线条消隐就可以了,打印出来就很整齐。
19. 问:怎样在word 中将所有大写字母转为小写,比如一句全大写的转为全小写的答:格式-更改大小写-小写
20. 问:在存盘的时候,出现了问题,症状如下:磁盘已满或打开文件过多,不能保存,另开新窗口重存也不管用。如何解决,
答:把word 文档全选,然后复制,然后关掉word,电脑提示你粘贴板上有东西,要不要用于别的程序,选是,然后,再重
新打开word,然后粘贴,然后,保存。
21. 问:WORD 中的表格一复制粘贴到PPT 中就散掉了,怎么把WORD 里面的表格原样粘贴到PPT 中,
答:1)比较好的方法是:先把表格单独存为一WORD 文件,然后插入,,对象,选由文件创建,然后选中上面的WORD 文件,确定;2)还可以先把表格copy 到excel 中,然后copy 到PPT 中,这个也是比较好的办法;3)可以先做成文本框,再粘贴过去;4)复制粘贴,但是在PPT 中不能粘在文本框里面;5)拷屏,做成图片,再弄到PPT 里面。
22. 问:有没有办法将PPT 的文字拷入WORD 里面,
答:另存就可以了。只要以.rtf 格式另存即可
23. 问:word 中图片的分栏如何处理,假如有:1 2 图3 4 这样的结构,我想实现:1 3 图(要横跨两栏)2 4 但是,试了半天总是:1 2 图3 4 怎么办呀,help~
答:设置图片格式――版式――高级――文字环绕――环绕方式选上下型――图片位置――感谢您对我的支持,欢迎下次再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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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我的豆丁文档,请在阅读后给予评价~谢谢~ 对齐方式选居中――度量依据选页面,要先改文字环绕,然后才能改图片位置
24. 问:用word 写东西时字距老是变动,有时候自动隔得很开,有时候进入下一行的时侯,上一行的字距又自动变大了,这是为什么,怎么纠正啊,
答:是因为自动对齐的功能,格式――段落――对齐方式可以选。还有允许断字的功能如果check 上,就不会出现你说的情况了。
25. 问:在使用WORD 的样式之后,如标题1、标题2 之类的,在这些样式前面总会出现一个黑黑的方块,虽然打印的时候看不到,但看着总是不舒服,有没有办法让它不要显示呢, 答:“视图”,,“显示段落标志”,把前面的勾去掉。其实这个很有用,可以便于知道哪个是标题段落
26. 问:文章第一页下面要写作者联系方式等。通常格式是一条短划线,下面是联系方式,基金支持等。这样的格式怎么做出来,就是注明页脚吗,
答:插入――脚注和尾注
27. 问:文字双栏,而有一张图片特别大,想通栏显示,应该怎么操作, 答:可以选择的内容,按双栏排。选择其他内容,按单栏排。
28. 问:Word 里面如何不显示回车换行符,
答:把视图-显示段落标记的勾去掉或工具-选项-视图-段落标记
29. 问:有没有方法把WORD 里的软回车一下子替换掉,识别出来的文字全带着软回车,能把他们一次全删掉吗,,
答:查找,替换,按CTRL+H;软回车好象是^l,在特殊字符里有
30. 问:在WORD 里的框框里怎么打勾,
答:画个文本框,文本框里写一个钩,然后拖过去;或者先在WORD 里插入符号“?”,然后选中“?”,到-》格式-》中文版式-》带圈字符-》选“?”
31. 问:还是不行,这样拷过去的框框字体是windings 的,而原来的是宋体的,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答:根据模板新建专业型传真,里面有框,双击后打勾,copy 就ok
32. 问:Word 中怎么在一个英文字母上打对号,
答:透明方式插入图片对象,内容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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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问:WORD 里怎么显示修订文档的状态,文档修订后,改后标记很多,但是在菜单里没有“显示修订最终状态”等,怎么调出来,
答:工具,自定义,命令,类别(工具),命令(修订),把“修订”等拖到工具栏上
34. 问:怎样把许多分开的word 文档合并成一个文档。我的论文是按照章节分开写的,但现在图书馆要提交电子版的学位论文,是一个文档的,我找了很多选项但好象不能合并,选择插入文件功能,可以加入内容,但文档中的页眉却插不进去,有谁有高见, 答:acrobat6 可以直接把多个文档打印成一个pdf 文档。可以提交pdf 格式的论文,先一个一个word 文档转换为pdf 格式的,然后在pdf 文档菜单的文件菜单中,选上作为pdf 格式打开,追加上就可。
35. 问:Word 里面要写方程式怎么办啊,
答:插入,对象,公式编辑器equation,如果没有公式编辑器Equation,要自己从光盘中安装,或者安装Mathtype 公式编辑器按右键把它拖出来,,插入,,命令,,自定义,,工具应该是倒过来
36. 问:想在WORD 里面表示矩阵,怎样才能画出那个很大的矩阵括号, 答:装公式编辑器mathtype 好了~:)
37. 问:Word 的公式编辑器怎么安装,
答:工具,自定义,插入,公式编辑器,把它拖到工具条上即可;或者安装OFFICE 后,再次安装,选增加功能吧,会有提示的
38. 问:Word2000 下调用公式编辑器的快捷键
答:点击菜单[工具]-[自定义],点击对话框下方[键盘],在[类别]里选择[插入],在命令里选择[InsertEquation],指定你的快捷方式
39. 问:WORD 中出现公式的行往往要比只有文字的行来得宽,如何把这些行改的跟只有文字的行一样宽,
答:段落行距设为固定值即可。这样会有一个问题,比如设置为18 磅,有些公式符号(特别是有下标的)不能全部显示打印稿可以显示。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如何解决还需要考虑。
40. 问:我的文档就是公式多,应该怎么办,
答:公式多的时候,最好的消除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每打几个公式就要存盘,如果连续打太多,就会出现这个问题。出现问题的时候:?选中所有内容,ctrl,C?把WORD 所有文档感谢您对我的支持,欢迎下次再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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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关键:出现一条信息,务必选择“是”?重新打开WORD 编辑器,?ctrl,V,粘贴?ctrl,S,存盘
41. 问:怎样在word 里面的公式编辑器中输入空格,
答:ctrl+shift+space
42. 问:如何使word 中公式全都小一号,一个一个选实在麻烦
答:在Mathtype公式编辑器中:首先,在Mathtype 中的菜单Size 中选define,定义所需的字号大小;再次,在Mathtype 中的菜单preferences 中的equation preference 的save to file
存贮所定义的字号文件;返回word 中:在Mathtype菜单中选Format equation1)在MathType preference file 中,选你刚才所定义的文件;2)在Range 中,选Whole document。最后,选OK,即OK了。
43. 问:如何将WORD 中的公式编缉拉到外面
答:工具,自定义,命令,插入,右边找公式编辑器,往上脱
44. 问:怎样可以去掉word 里面公式,或是图片上方总是出现的灰色的横条啊,以前没有的,不知道怎么跑出来了,看着怪晕糊的。。。。。
答:工具,选项-视图-域底纹,选不显示,或选取时显示,就可以了
45. 问:整个论文用一个WORD 文档,太大,不好编辑,一个地方有增删,后面那么长一个文档版面分布会变得乱七八糟,特别是图表之类的东东。想让每章的偶数页自动显示自己的章号和题目,WORD 里这个能够自动实现吗,
答:不要整个论文放一个WORD 文档,一章一个,然后每章就可以奇偶分开处理了
46. 问:论文按照章节写的,想把它们合并成一个文件,并保持原有的文件格式。采用了在文件末尾插入分节符的方法,但插入后有些文件的部分格式发生了变化,请问如何解决, 答:用主控文档的方法比较好,在大纲模式里设置的;采取插入文件的方式,格式有些变化
47. 问:WORD 里边怎么样显示行号,
答:在页面设置那里,板式选项,最下面有个行号选项
48. 问:Word 里面怎么插入半个空格,
答:先在word 的工具栏上,点中双箭头那个纽,就可以看到原先看不到的空格,然后再编辑一下这个空格的大小,比如小五或小四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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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问:只要一回车,或是改变光标位置的任何操作,都会使上一行的)变成,,有人遇到过这个问题么,
答:是不是设置了自动替换啊,符号里的自动替换看看吧~
50. 问:WORD 有没有可以按单词的首字母进行排序,就是从A-Z 进行排 答:表格中的内容可以按照拼音排序,弄到excel 里,排序,再回来
51. 问:怎么在word 里面打R^2
答:先打R2,然后用鼠标选中2,同时按Ctrl,“shift”和+
52. 问:Word 中发现空格都是小圆点,是怎么回事情,每输入一个空格就出现一个小圆点,怎么把它消除掉啊,这个空格会打印出来吗,
答:不会打印出来,如果想不显示:工具,选项,视图格式标记中前面的勾去掉即可
53. 问:word 如何使两个表格能排在一起,我做的表格每一个都比较小,但是表格数比较多,我想两个表格排成一行,请问该怎么做,
答:试试在局部分栏,每个分栏中一个表格。
54. 问:为什么换机器打开WORD 文档排版变了,在一台机器上排好板的WORD 文档换在另一台机器打开就变了,页码都不对了,怪哉。
答:是默认的页面设置不一样吧,或者版本不同
55. 问:Word 里面插入表格的问题,同一表格前后两行被分在了不同的页上,想他们在同一页怎么做,
答:转换成图文框可能更容易排版一点,或者加个文本框
56. 问:怎么在word 里画坐标图在word 里有了坐标图,文字却加不加去怎么办 答:作图时直接将文字加上去;word 中的绘图工具条,文字环绕里面寻找合适的方案,把图放在文字的底层
57. 问:WORD 文件有密码,怎么办呢,
答:找破解软件,比如advanced_office_2000_password_recovery_pro_v1.03,但不一定好用。
58. 问:怎么给word 文档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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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我的豆丁文档,请在阅读后给予评价~谢谢~ 答:打开文档,另存为―工具―常规选项―打开、修改权限密码,保存
59. 问:Word 文件怎么转化为postscript 文件,
答:先转化为pdf,然后打印到文件,通过distiller 生成ps。
60. 问:Word 无法识别origin 中的汉字怎么办,用origin 做的图形中有汉字,copy 到word 中就成了问号,因此我不得不先用export 把图形变为jpg 文件才能解决这个问题,有没有方便的解决办法,
答:ORIGIN 里面的字体改成宋体或者仿宋
61. 问:请教怎么把Origin 中的图表拷贝到Word,
答:点origin 的Edit 菜单里的copy page 到word 里粘贴就行了
62. 问:把origin 的图复制粘贴到word,总有一大块的空白,这个空白有什么工具可以去掉吗,还有就是用word 自带的图表工具画图时,也是有一大块空白去不掉,这个可以解决吗,
答:右键选择图片工具栏,点裁减
63. 问:插入的图片为什么老是处于页面的顶端,想拖下来放到其他地方,却又自动跑到顶端去,就是拖不下来,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改变图片的属性,就可以了。
64. 问:如何保证一幅图像固定在某一段的后面,另一段的前面,而不会因为前面段落的删减而位置改变,
答:右键点击图片,设置对象格式―版式―嵌入型
65. 问:如何把在WORD 里面图形工具画的图转化为jpg,
答:另存为html 格式,然后在html 文件对应的文件夹里找
66. 问:请问什么格式的图片插入word 最清晰,手头持有png 和tif 格式,复制粘贴到word 中模糊一片,请问转换成什么图片格式用于word 最清晰,什么方法(插入图片来自文件还是直接复制粘贴)对清晰度有否影响,
答:emf,eps 等矢量图最清晰,不会因为缩放损失分辨率,而jpeg,bmp 等点阵图就不行了。
67. 问:在WORD 中如何让图片的左、上、下边都是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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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我的豆丁文档,请在阅读后给予评价~谢谢~ 答:在分栏的数量为1的情况下实现。图片选中后右键,设置图片格式--版式-四周型就可以了
68. 问:jpg 文件插入word 文件以后怎么让文件变小,jpg 格式图片插到word文件以后文件变的巨大,有什么方法可以让它小一点,最好能一张软盘放的下。
答:两个方法:?用photoshop 改变图片的分辨率,当然要看得清楚,然后插入word?word 有强大的压缩功能,把文档另存为比如:temp.doc,看看是不是小了很多。
69. 问:Matlab 仿真图片大家一般怎么弄到word 里面的相对横轴和纵轴修改一下的说 答:一般都是在Matlab 里面把所有的直接修改好了,然后再保存的时候用jpg 格式,在word 中间导入就好了
70. 问:如何向WORD 中的图片添加文本,想在图片上输入一些说明文字 答:插入文本框,将版式设成“悬浮”在WORD 的绘图工具里面有个自选图形,找到你要的括号,直接在页面上画就可以了。可以移动,大小也可以改。然后把他挪到文字边上,即可。一个小窍门就是用CTRL+箭头可以进行微调。如果你觉得经常需要对这些文字编辑,怕图形错位的话,可以将需要的文字打在一个文本框里,记得将文本框设置成透明无色的(这样就看不见文本框了),然后将文本框和你的括号(或其他符号)组合成一个图形,就万无一失了
71. 问:AUTOCAD 的图拷贝到WORD 下如何处理
答:有几种办法:一是可以在WORD 中进行CAD 编辑的方法:将CAD 的背景设为白色,然后将CAD 窗口缩小,到你想复制的图形的大小,正好可以容纳就可以了,否则WORD 里面有很大的空白,然后,拷贝,选中所有的图形中的线条,右键。到WORD 中粘贴。二是,先转为wmf 文件,具体先将窗口缩小,如上,然后,按emport,选中线条,存储。WORD 中,插入,图形,来自, 文件,找到文件就可以插入了。
72. 问:文章用WORD 打开时,原有的公式全是红叉,以及WORD 中图变成red cross(红叉)怎么办,
答:基本上没有办法挽救回来了,只能重新插一遍图。据微软的技术支持所说,红叉是由于资源不够引起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所编辑的文档过大,可能因为资源问题导致图片无法调入,从而显示红叉。可是实际情况是,有时候所编辑的文档并不大,可是还是出现红叉。这就可能是因为你设置了快速保存,在选项菜单中可以找到。这是由WORD 的文档结构所决定的。当你设置为快速保存时,每次保存的时候只是把你改动过的部分添加到文档尾部,并不重写文档本身,以达到快速的目的。所以,你会看到一个本来并不长的文档的实际大小可能有好几兆。当取消了快速保存后,文档长度将大大减小。还有一个减小红叉出现可能性的办法是把图片的属性中的浮动去掉。这样可能在编辑的时候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对于避免红叉的出现确实很灵。再说一句,一旦红叉出现了,应该是没有办法恢复的,只有再重新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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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问:如果Word 突然定在那里了怎么办,
答:重新打开会回复,或者在word自身的templates 里面找到近期文件,重写的不用太多。
74. 问:如何解决word 说磁盘已满不让保存的问题,
答:有时候,当要保存一个文件时,Word 会弹出一个对话框说是磁盘空间已满,无法保存文件,可实际上磁盘上空间还很大。这是非常令人恼火的一件事情。这一信息最常见的原因是Temp 文件夹已经达到了一个文件夹中可以包含的最多文件数的上限。这时的解决方法很简单:在【资源管理器】中右击安装有Windows 系统的磁盘,在出现的快捷菜单中单击【属性】,将出现【属性】对话框,从【常规】选项卡中选择【磁盘清理】按钮,此时将出现【磁盘清理】对话框。执行磁盘清理完毕以后,Windows 会弹出一个新的对话框。在【要删除的文件】框中选中【临时文件】选项,然后选择【确定】。Windows 将删除临时文件。要人工删除临时文件,进入临时文件夹,删除任何旧的临时文件(临时文件以波浪号开始,以(tmp 扩展名结束),返回Word,再次试着保存文件。如果此时还不能正确保存文档,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步骤如下:(l)按Ctrl,A 选定整个文档。(2)按Ctrl,C 将整个文档复制到内存中。(3)关闭Word 程序。此时系统会提示:您将大量文本放在了'剪贴板'中,是否希望在退出Word 后这些文本仍可用于其他程序,。(4)选择【是】按钮。(5)重新打开Word 程序。(6)按Ctrl,V,将复制下来的文本粘贴到新文件中。注意:在删除临时文件时,可能会出现一个对话框,提示不能删除正在使用的文件。这是因为Windows 运行的时候,需要不断地用到一些临时文件。因而,在人工删除临时文件时,试着在开始时只删除几个文件,然后对桌面上的回收站进行清空。否则可能无法删除所有选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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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如何账务处理
2011-6-15 www.cswhy.com? 超市销售购物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因此行为违?规故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人?一点意见。?
一、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 ?
(一)购物卡成本的会?计处理 ?
随着科技的发展,购物卡逐渐?由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电子购?物卡一般由企业?自行制作或?委托专门公?司定制。由于商家发?行购物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品销售,因此购物卡?的制作成本?应当计入营?业费用。?
(二)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第一,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二,购物卡?
在出售后一直到?持卡人购货?,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由商家进?行继续管理?、控制,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第三,购物卡出售?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符合第?3款的规定;?第四,购物卡出售时,虽然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但还无法分?担到哪个货?物品种,?货物还未由持卡人取走?,在此时成本?还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
另外,一些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发?行购物卡的?商家购货。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有些情况下购物卡出售?的价格比购?物卡实际的?金额要少一??些,如购物卡可以实际购价?值?100元的物品,但出售价格?为?90元,则剩余10元应当列作?营业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购物卡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费,应当视为无?需支付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所得税。?
3.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
有些商家会向客户赠送?购物卡,而且往往不?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会导致?预付账款出?现?负数(借方)余额,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列作?营业外支出?。?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但是,企业对外赠送购物卡的?目的主要?是增进与客户?的关系,促进商品的?销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作营?业费用处理?。?
二、购物卡销售的税务处理? ?
电子购物多在大型超市?使用。一般大型超?市均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
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和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财务。顾客如需开具发票,则由顾客持?购?POS机打出的购货?小票自行到?超市财?务统一开发票处?开具发票。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
1.购物卡销售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的确定?
在购物卡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直接?收款,销售购物卡?的当天还?是按持卡人购?物、货物发出的?时间来确定?,颇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开具发票或收款?的时间即?销售购物卡时?纳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即?收到了?货款,符合?“收讫销售款”?,购卡人取得?了购物卡,也就取得了“?提货”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时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是?在对?“预收货款方式?”的概念的理解上,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是否属于预收货款方式?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虽然收到购卡??人的全部货款,但由于其所?购货物的不?确定性(购货时间不?确定、购何种货物?不确定、所?购货物从哪一个供应?商处购进不?确定、购货地点也?不?确定),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销售事项还不能成立。因此应当视?为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开始计征?增值?税。
2.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中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因此,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应当计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持赠送?的购物卡购?进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购物金?额应当从企?业应纳增值?税收入中扣?减。
三、综合举例
1.2006年?9月1日某?超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核算)销售面额为?100元的?电子购物卡?100张,收到金额为?10000?元现金支票?一张,另赠送客户?购物卡2张?。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
营业费用2?00
贷:预收账款1?0200
2.9月1日该?超市采用购?物卡结算方?式销售商品?8000元?。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3.假定9月份?该超市销售?商品共计1?00万元存?入银行,共赠送购物?卡5000?元,该月商品差?价率为10?%。
企业月末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营业费用5?000
贷:预收账款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借:商品进销差?价1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9月份该超?市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4%=38461?.54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5%=25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3846?1.5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8461?.5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50
假设到月末?共有剩余金?额2000?元购物卡已?过期作废,按所得税率?33,,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2?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340?
应交税金——所得税66?0
编后:虽然购物卡?等促销品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会计、税务处理相?当复杂,希望大家谨?慎并妥善处?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开具发票时?,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 (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销售货物既?有适用17?%税率的,也有13%税率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销售货物既?有征税货物?,也有免税货?物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免税货物?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五)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三、对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末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或其他往来?科目)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由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时不?能确定实际?交易货物项?目,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超市购物赠券、购物卡的账务、税务处理》
《超市购物赠券、购物卡的账务、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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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物券、卡的问题大连和浙江税务就是认为券应为“商业折扣”而卡应为收入实现,山东是采用是同销售的做法,争论的焦点是 :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以折扣后的金额作为收入征税,分开施行、开具的视为销售
第一种说法:这种做法本人赞同,也符合实际工作,由于税务机关查账的特点,最好是把“营业费用改为主营业务成本”
为吸引顾客,目前很多商场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某商场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目前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促销行为与前文的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商品成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
本。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这种销售方式下,“预计负债”科目的发生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定期核查该科目,并在促销期末时清查确认不能回收的购物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
例:白云百货2004年3月6,8日搞三八节促销活动,凡在本商场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
物A券,促销期共发出1000张A券,收回800张。 100送50的购
购物券发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50000
贷: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券)50000
收回购物券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41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812(40000,(1,17,)×17,)
对未收回的购物券应做冲销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10000
贷:营业费用10000
此类促销活动在开具发票上应特别注意,购物券的实质就是赠送一样,视为销售处理的。
商场、超市销售收入和发票的配比原则是“发票小于或等于报表”
1、 商场销售收入的入账原始凭据是每天的“销售日报表”,发票不作为入账的依据。
2、 由于以券购物时,同样计入了“销售日报表”,只不过是付款方式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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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于购物券付款,在实质上是一种捐赠,没有收到现金,所以原则上是不予开具发票的。如果开
局了发票,则表明购物方在报销时,多报购物券部分,但是,由于收入的原始凭据是“销售日报表”实际开具的发票数,应该远远小于销售日报表数,故,在发票数一定小于销售数的原则下可以对强烈要求开具的客户给与开具,并且在发票上注明,券多少,现金多少。
4、 对于在每个收款机都是开发票的超市,购物券是赠送视同销售了,开具发票也无妨。
购物赠物:
对于此类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的难点就在于赠送商品的入账问题。按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笔者通过对若干企业的调查,发现采取对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做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记入营业费用的处理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具体是对赠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税金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实际上这种速效方式,都是采取“捆绑销售”的方式,技巧有两个:
1、 以“捆”为单位,编号作为一个商品销售,销售日报表中不体现各种商品名称等相关资料,但是,库
存商品在促销期间要提前重新调价,入库。
2、 以“捆”为单位,编号作为一个商品销售,销售日报表中体现各种商品名称等相关资料,以折扣的方
式。
例:白云百货为促销,2004年1月推出了语花牌花生油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购买一大壶(5L)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500g)花生油,花生油的进价是4元,500g,销售价是7.02元,500g,2004年1月5日当天共销售花生油100壶,白云百货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对于正价销售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具体会计分录略。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502
贷:库存商品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7.02×100,(1,17,)×17,)
应该注意的是,因为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国税发[2004]136号文《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流转税的征收政策。但在实务中,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费用还存在着多种形式,同时,商业企业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费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收取各种费用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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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企业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各项费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会计上应将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流转税上,按136号文第一条规定,应征收营业税。
例1: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乙企业是其常年货物供应方。2004年甲企业共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向乙企业收取货物整理等费用2万元。根据136号文,甲企业应交营业税:2万元×5%=0.1万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
2.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未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此时,因商业企业未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因此,税务上不能按136号文第一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会计上也不能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应当依据财会[2003]29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规定,按接受捐赠资产处理。
例2:承例1,假设2004年乙企业向甲企业赠送一批商品,含税价2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4年甲企业在该项捐赠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5万元,实际执行税率27%.则甲企业接受该资产时,应作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待转资产价值 20000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400(20000×27%)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4600
如果应纳税所得为-5万,则:待转资产价值应纳税所首先冲抵企业利润。
二、“平销返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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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则属于136号文所说的“平销返利”,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但是,“平销返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平销返利”实质上是货物供应方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此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当然,“平销返利”形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1.商业企业收到现金返利
例3:承例1,假设甲企业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企业结算返利,甲企业收到2万元的现金返利,应转出进项税额:20000?1.17×17%=2906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20000-2906=17094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2.商业企业收到实物返利,又应视供货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不同处理:
(1)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4:假设上例中乙企业以一批商品返利,该商品含税公允价值2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2)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例5:假设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http://www.51caikuai.cn/hangyecaikuai/shangpinliutongqiye/hangyecaikuai_45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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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券另一种做法:(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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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商家为了促销,利用向顾客返券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尽管这一做法国家并不提倡、商家却乐此不疲,因此会计核算人员熟悉此业务的账务处理是十分必要的。
例:某图书中心为了吸引顾客,决定顾客每买满100元的书送10元赠券,此券用于在本中心98.29(115,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71(115,1.17×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价)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进价)
发票上应注明书价130元、折扣15元、净额115元。如果收到115元而开具净额130元的发票。那这样的折扣就是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会导致销售金额加大,增加增值税额。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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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需要商家注意的是:在进行促销宣传时,一定要让顾客明确,收多少钱开多少发票,赠券只相当于折扣券,不是现金。这样既不违规,又不会使销售析扣成为现金折扣而加大自己的负担。
二、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这种作法,最好是 先把营业费用改成主营业务成本,并且用“其他应付款”过渡以下为好)
如果商家对顾客使用赠券的金额没有限制,赠券的性质已经不同于上述的限额使用。它有可能使一笔销售行为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现金收入,认为这样的销售行为还是一种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已经不能成立、它显然是一种连卖带送的销售方式。如果顾客全部使用赠券,这样的一笔销售就是无偿赠送;如果顾客部分使用赠券,那就是部分赠送,它是完全不同于折扣销售的另一种促销方式。赠送视同于销售,也就是说,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应比照赠送或部分赠送的账务处理方式进行。比如,一顾客购买100元的书,使用了100或85元的赠券,假定书的进价为70元(不含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家的账务处理应分别是:
1.顾客使用100元赠券(先走收入,后转成本,更适合实际工作)
借:经营费用 84.53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 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0.17) 以上科目入账和先走收入后转成本是相同的。
2.顾客使用85元赠券
借:现金 15(100,85)
经营费用 85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类图书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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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 70
需要注意的是:
1.无论以上哪种情况,商家在发放赠券时都不做账务处理;
2.在确认赠券已过期或无效时,要及时将备查账薄上记录的赠券金额注销,使记录和实际发放在外的仍然有使用效力的赠券相符;
3.商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要求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进行披露。
购物券的另一种说法:注明:本人认为这种把券视作“商业折扣”的做法不妥。 临近春节,很多商家利用节日旺销时机大搞促销活动,其中购物赠券就是促销方法之一。由于商家对该项经济业务理解不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以某商业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现金并赠50元券为例加以说明。(注:假定该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一种情况:企业将赠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5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50元折扣额,赠券部分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人收入。
帐务处理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其他应付款 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2、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赠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3、购货方逾期未持赠券购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 50
贷:营业外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第二种情况:企业将实际收到100元现金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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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现金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三种情况:企业认为赠券是为促销商品而给购货人的附加优惠,视同赠与。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并全额开具发票;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仅按其所购商品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
1、销售取得100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间和数额存在差异。第一种方法下,若购货人不使用赠券,赠券所对应的其他应付款可能会长期挂账,不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计算应纳所得税,同时,存在税款滞后问题;第三种方法将赠券视同赠与,根据税法规定,要将券面金额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库存商品金额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同时因这部分赠与没有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何通过规范合理的会计处理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呢? 因此,销售赠券业务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主要涉及两方面,即收入如何确认、何时确认,成本如何确认。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赠券业务中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可据实扣除。对于收入的确认,应从合法合理、及时和便于税务机关征管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首先,从合法合理性看,赠券造成购货人用相同的支出购买了更多的货物,实质上是将所售商品进行了折价销售,因此赠券不应作为脱离销售商品行为之外的赠与;实际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为100元,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5.47元,因此应以85.47元作为企业的全部收入,赠券不能单独算作企业的收入。其次,从纳税的及时性看,销售商品时已收到全部货款,且这部分经济利益是确定的,在取得100元现金时确认收入更为及时。第三,从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看,先按折扣后的50元、再按赠券额分别确认收入的方式不便于税务机关对赠券额计入收入的时间进行控制,因此在取得100元现金时全额确认收入更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综上,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比较合理规范,能在会计利润中正确体现纳税所得,同时便于征管。
销售赠送和购物券是否属于商业折扣的讨论:
讨论焦点:是否是符合“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来确认商业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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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开具发票是全额开具,还是扣除购物券开具
销售赠送行为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企业主要是商业企业为扩大销售和稳定固定客户群而采取的特殊销售方式,即销售的同时再赠送购买者事先约定的一些物品或有价证券。常见的主要销售赠送形式有“买一赠一”、“捆绑销售”、“按单张发票金额分级赠送”、“按一定时期内购买金额累计数分级赠送”、“会员积分兑换商品或购物券”、“购物赠券”等等赠送销售形式。如今这样的销售方式已被各类商家广泛采用。面对如此丰富多样的销售方式,税收法规、文件中就如何征收增值税尚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解释。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仅对赠送有这样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而众多的商家又将销售赠送认定为降价销售,属于“商业折扣”,那么上述这些新出现的销售方式究竟是否属于赠送,是有偿还是无偿赠送,这里的有偿和无偿又该如何界定,再加上从2001年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购进物资改变用途又作出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定,因此对相关销售行为的认定便出现了“视同销售说”、“折扣说”和“改变用途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认定方法又会对税收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些不仅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征收,还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笔者试对这几种不同认定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实例对商业企业销售赠送征收增值税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商家确定账务处理方式的理由
1、商业折扣说。
商家实行购物赠物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买一送一”或“捆绑式”销售,即消费者在购买某一品牌商品时,可得到同一品牌的其他商品或品牌生产厂家的特制赠品;二是消费者凭购物发票注明金额或一定时期内购物发票的累积金额获得相应的赠品;三是消费者在购物达到一定数额时,可得到商家一定比例的赠券,如满100元送30、满200元送80等等,赠券可在该商场及其关联门店内按券面值抵现金使用。商家认为,上述这几种销售赠送均属于“有偿”赠送,因为赠送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购物,消费者得到的赠品实际上是有代价的。而对商家来说,赠送出去的商品或货物并未得到额外的收益,而且赠品是有成本的,再者从货物价值角度来讲,消费者得到的商品是物超所值的,因此,此类销售赠送应属于“商业折扣”。另外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所有的商家在策划购物赠送的促销计划时,均会设置一个上限,即准备赠送的商品或货物金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是事先设定的,一般情况也是不会突破此比例的,商家毕竟还是以追求利润为最终目的的,从这一角度来解释,商业折扣说能得到众多商家的认同也就不难理解了。
2、改变用途说。
持这一观点大都为实行会员制的一些大商场、加油站、机动车专卖店。
实行会员制的一些商家往往根据一定时期(季、半年或一年)消费者的购物积分来分级派送赠品,这些赠品一般不是在商场柜台赠送,而是在服务台或其他非销售场所;一些加油站为了促销,时常采取免费供应机油的方法,而机动车专买店也经常购进雨衣、头盔和其他一些配件、耗材既用于销售也用于赠送。他们认为企业购进这些商品的初衷是为了销售,但现在用于赠送,应属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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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同销售说。持这一观点商家大多认为既然税收法规是这样规定的,作为纳税人就应该遵从,也有少数商家虽对税收规定有异议,但是为了减少日后被税务部门查处的损失,便只好按视同销售处理。
二、不同的认定结果导致的税收差异
对相关销售行为不同的认定结果,会产生怎样不同的税收结果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例:有一摩托车专业商场为促销,推出“买一送一”的销售方式,凡购买一辆某品牌摩托车赠送一桶进口原装机油,摩托车进价为8000元/辆,售价11700元/辆;机油进价240元/桶,售价351元/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7%)。
(一)“折扣说”的账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 : 现金 117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240
贷:库存商品 8240
(二)“视同销售说”的账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 现金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3)赠品账务处理
借: 营业费用 291
贷: 库存商品 24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三)、“改变用途说”的账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 现金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3)赠品账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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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库存商品 24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
上述三种处理方法,得到的销项税额分别为1700元、1751元、1740.8元,由此可见,不同的处理方法,会造成较大的税收差异。
三、三种处理方法的税收应对
由于三种认定方法的处理结果对税收的影响较大,因此我们应对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的界定,以免造成税收管理的混乱,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一)可认定为“商业折扣”的赠送。
在前面我们已对商家的赠送行为进行了分析,在这些赠送中,“买一送一”、“捆绑式销售”应可认定为“商业折扣”。因为这些赠送往往是在购买的同时实施的,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只要商家注意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赠品数量和金额,我们就应该按折扣后的金额计征增值税。
在这里还有一个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就是折扣应不应该有限定,换一个说法,就是折扣率的问题,因为按常规,在买方符合了卖方付款方面的相关要求时,卖方一般会给予5%左右的折扣率,即使因商品有瑕疵而须折让时,往往也有个比率,因此大家就形成了固定思维模式,认为折扣必须标明折扣率。
其实从会计的定义来讲,“商业折扣”指的是在购货方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销货方给购
货方的一种优惠,这种优惠视企业情况各不相同,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类,一是产品(或商品)数量上的增加,二是销售总价或单位价格上的降低。“商业折扣”的这一 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商业折扣”只要在会计记录上能够清楚反映优惠的结果即可,那么就应改变“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规定,只要查看会计记录就可以了。
从理论上来讲,这一观点并非没有道理,但在目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税务部门检查手段和检查力量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如取消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的规定,那么,对商家每天成千上万笔的销售去逐一比对核查,工作量是不可想象的,对税收管理是极为不利的。
(二)“视同销售”的认定
除上述两种赠送形式可认定为“商业折扣”外,其他赠送均应认定为“视同销售”。这是因为:
1、以上诸多销售赠送方式,虽然叫法不同,表现形式各异,但它们却有其相同的特点:都是促销的一种手段,目的都是通过一些让利行为扩大产品的销售数量,从而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改变用途说”,实际上也是一种促销而已,跟税收规定上将“外购货物”改用于基建、发放职工福利等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然,如果商家在赠送时把商品和赠品上在同一张发票开具,那么也应该可以作为“商业折扣”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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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形式上看,尽管消费者得到赠品的前提是必须购物,但从实质上分析,所有受赠者均无须为赠品付款,赠品是无偿得到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至于商家赠送的购物券不能认定为“商业折扣”,主要有三个理由:
一是不符合折扣的条件。因为商家发放的赠券是在消费者首次购物付款后才实施的,且付款时消费者是据实付款的,持券的消费者只有在再次购物时才能使用赠券,赠券并不是对第一次购物实质折扣。
二是在消费者再次购物时,商家还据实计价的,赠券是消费者在付款时抵现金用的,所以赠券的发放和使用并未对商品的售价产生影响,应按实际收取的价款计征增值税,而不应扣除购物赠券金额。
三是有些赠券实际是有的企业和单位因公关的需要而购置的,商家收取的购物券并不全部是原促销时发放的,因此更不能认定为折扣金额。
(作者单位:如东县国家税务局)
购物卡帐务、税务处理:
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因此行为违规故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人一点意见。
一、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购物卡成本的会计处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购物卡逐渐由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电子购物卡一般由企业自行制作或委托专门公司定制。由于商家发行购物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品销售,因此购物卡的制作成本应当计入营业费用。
(二)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第一,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二,购物卡在出售后一直到持卡人购货,商品还在商场 另外,一些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发行购物卡的商家购货。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有些情况下购物卡出售的价格比购物卡实际的金额要少一些,如购物卡可以实际购价值100元的物品,但出售价格为90元,则剩余10元应当列作营业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购物卡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费,应当视为无需支付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应当按照税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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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计缴所得税。
3.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有些商家会向客户赠送购物卡,而且往往不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会导致预付账款出现负数(借方)余额,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列作营业外支出。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但是,企业对外赠送购物卡的目的主要是增进与客户的关系,促进商品的销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作营业费用处理。
二、购物卡销售的税务处理
电子购物多在大型超市使用。一般大型超市均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
营业费用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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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预收账款10200
2.9月1日该超市采用购物卡结算方式销售商品8000元。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3.假定9月份该超市销售商品共计100万元存入银行,共赠送购物卡5000元,该月商品差价率为10%。 企业月末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营业费用5000
贷:预收账款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借:商品进销差价1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9月份该超市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4%=38461.54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5%=25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38461.5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8461.5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50
假设到月末共有剩余金额2000元购物卡已过期作废,按所得税率33,,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2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340
应交税金——所得税660
编后:虽然购物卡等促销品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会计、税务处理相当复杂,希望大家谨慎并妥善处理。
超市购物赠券、购物卡的账务、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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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物券、卡的问题大连和浙江税务就是认为券应为“商业折扣”而卡应为收入实现,山东是采用是同销售的做法,争论的焦点是 :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以折扣后的金额作为收入征税,分开施行、开具的视为销售
第一种说法:这种做法本人赞同,也符合实际工作,由于税务机关查账的特点,最好是把“营业费用改为主营业务成本”
为吸引顾客,目前很多商场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某商场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目前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促销行为与前文的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这种销售方式下,“预计负债”科目的发生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定期核查该科目,并在促销期末时清查确认不能回收的购物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
例:白云百货2004年3月6,8日搞三八节促销活动,凡在本商场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送50的购物A券,促销期共发出1000张A券,收回800张。
购物券发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50000
贷: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券)50000
收回购物券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41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812(40000,(1,17,)×17,)
对未收回的购物券应做冲销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10000
贷:营业费用10000
此类促销活动在开具发票上应特别注意,购物券的实质就是赠送一样,视为销售处理的。
商场、超市销售收入和发票的配比原则是“发票小于或等于报表”
1、 商场销售收入的入账原始凭据是每天的“销售日报表”,发票不作为入账的依据。
2、 由于以券购物时,同样计入了“销售日报表”,只不过是付款方式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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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于购物券付款,在实质上是一种捐赠,没有收到现金,所以原则上是不予开具发票的。如果开
局了发票,则表明购物方在报销时,多报购物券部分,但是,由于收入的原始凭据是“销售日报
表”实际开具的发票数,应该远远小于销售日报表数,故,在发票数一定小于销售数的原则下可
以对强烈要求开具的客户给与开具,并且在发票上注明,券多少,现金多少。
4、 对于在每个收款机都是开发票的超市,购物券是赠送视同销售了,开具发票也无妨。
购物赠物:
对于此类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的难点就在于赠送商品的入账问题。按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笔者通过对若干企业的调查,发现采取对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做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记入营业费用的处理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具体是对赠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税金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实际上这种速效方式,都是采取“捆绑销售”的方式,技巧有两个:
1、 以“捆”为单位,编号作为一个商品销售,销售日报表中不体现各种商品名称等相关资料,但是,库
存商品在促销期间要提前重新调价,入库。
2、 以“捆”为单位,编号作为一个商品销售,销售日报表中体现各种商品名称等相关资料,以折扣的方
式。
例:白云百货为促销,2004年1月推出了语花牌花生油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购买一大壶(5L)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500g)花生油,花生油的进价是4元,500g,销售价是7.02元,500g,2004年1月5日当天共销售花生油100壶,白云百货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对于正价销售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具体会计分录略。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502
贷:库存商品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7.02×100,(1,17,)×17,)
应该注意的是,因为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国税发[2004]136号文《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流转税的征收政策。但在实务中,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费用还存在着多种形式,同时,商业企业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费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收取各种费用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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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企业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各项费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会计上应将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流转税上,按136号文第一条规定,应征收营业税。
例1: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乙企业是其常年货物供应方。2004年甲企业共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向乙企业收取货物整理等费用2万元。根据136号文,甲企业应交营业税:2万元×5%=0.1万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
2.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未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此时,因商业企业未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因此,税务上不能按136号文第一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会计上也不能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应当依据财会[2003]29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规定,按接受捐赠资产处理。
例2:承例1,假设2004年乙企业向甲企业赠送一批商品,含税价2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4年甲企业在该项捐赠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5万元,实际执行税率27%.则甲企业接受该资产时,应作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待转资产价值 20000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400(20000×27%)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4600
如果应纳税所得为-5万,则:待转资产价值应纳税所首先冲抵企业利润。
二、“平销返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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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则属于136号文所说的“平销返利”,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但是,“平销返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平销返利”实质上是货物供应方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此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当然,“平销返利”形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1.商业企业收到现金返利
例3:承例1,假设甲企业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企业结算返利,甲企业收到2万元的现金返利,应转出进项税额:20000?1.17×17%=2906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20000-2906=17094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2.商业企业收到实物返利,又应视供货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不同处理:
(1)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4:假设上例中乙企业以一批商品返利,该商品含税公允价值2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2)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例5:假设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http://www.51caikuai.cn/hangyecaikuai/shangpinliutongqiye/hangyecaikuai_45736.html
google中搜索
购物券另一种做法:(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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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商家为了促销,利用向顾客返券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尽管这一做法国家并不提倡、商家
却乐此不疲,因此会计核算人员熟悉此业务的账务处理是十分必要的。
例:某图书中心为了吸引顾客,决定顾客每买满100元的书送10元赠券,此券用于在
本中心内再次购书时使用(有使用期限),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这个问题要考虑两种可能情况:一是对赠券有使用限额,比如买100元的书只可以限额使用最多10元、20元的赠券;二是对顾客使用赠券的限额没有限制,比如一顾客买100元的书,而他手上有100元未使用的赠券,因此他无须付一分钱而凭着图书中心的赠券就可以
将书拿走。
无论商家采用以上哪一种赠券的方式,首先要设立备查账薄,详细记录送出、收回、留存在顾客手中的赠券。因为对商家来说,这是很可能要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会导
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一、对赠券限额使用的账务处理
如果商家采用“每次限制顾客的使用金额”的方式,赠券的实质是一种优惠购买凭证、是商家对顾客再次购物时享受折扣的一种承诺。这种销售方式是一种实质上的商业折扣销售方
式,只不过折扣率不是一个固定数字,而是一个在一定范围内的变数。
商家只需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入账和开具销货发票。比如,一顾客购买130元的书,按
规定可以使用15元的赠券,商家的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现金 115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类图书 98.29(115,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71(115,1.17×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价)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进价)
发票上应注明书价130元、折扣15元、净额115元。如果收到115元而开具净额130元的发票。那这样的折扣就是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会导致销售金额加大,增加增值税额。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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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需要商家注意的是:在进行促销宣传时,一定要让顾客明确,收多少钱开多少发票,赠券只相当于折扣券,不是现金。这样既不违规,又不会使销售析扣成为现金折扣而加大自己的
负担。
二、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这种作法,最好是 先把营业费用改成主营业务成
本,并且用“其他应付款”过渡以下为好)
如果商家对顾客使用赠券的金额没有限制,赠券的性质已经不同于上述的限额使用。它有可能使一笔销售行为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现金收入,认为这样的销售行为还是一种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已经不能成立、它显然是一种连卖带送的销售方式。如果顾客全部使用赠券,这样的一笔销售就是无偿赠送;如果顾客部分使用赠券,那就是部分赠送,它是完全不同于折扣销售的另一种促销方式。赠送视同于销售,也就是说,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应比照赠送或部分赠送的账务处理方式进行。比如,一顾客购买100元的书,使用了100或85元的赠券,假定书的进价为70元(不含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家的账务
处理应分别是:
1.顾客使用100元赠券(先走收入,后转成本,更适合实际工作)
借:经营费用 84.53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 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0.17)
以上科目入账和先走收入后转成本是相同的。
2.顾客使用85元赠券
借:现金 15(100,85)
经营费用 85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类图书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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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 70
需要注意的是:
1.无论以上哪种情况,商家在发放赠券时都不做账务处理;
2.在确认赠券已过期或无效时,要及时将备查账薄上记录的赠券金额注销,使记录和实
际发放在外的仍然有使用效力的赠券相符;
3.商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要求对或有负
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进行披露。 购物券的另一种说法:注明:本人认为这种把券视作“商业折扣”的做法不妥。 临近春节,很多商家利用节日旺销时机大搞促销活动,其中购物赠券就是促销方法之一。由于商家对该项经济业务理解不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以某商业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现金并赠50元券为例加以说明。(注:假定该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一种情况:企业将赠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5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50元折扣额,赠券部分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人收入。
帐务处理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其他应付款 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2、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赠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3、购货方逾期未持赠券购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 50
贷:营业外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第二种情况:企业将实际收到100元现金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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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现金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三种情况:企业认为赠券是为促销商品而给购货人的附加优惠,视同赠与。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并全额开具发票;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仅按其所购商品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
1、销售取得100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间和数额存在差异。第一种方法下,若购货人不使用赠券,赠券所对应的其他应付款可能会长期挂账,不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计算应纳所得税,同时,存在税款滞后问题;第三种方法将赠券视同赠与,根据税法规定,要将券面金额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库存商品金额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同时因这部分赠与没有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何通过规范合理的会计处理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呢?
因此,销售赠券业务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主要涉及两方面,即收入如何确认、何时确认,成本如何确认。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赠券业务中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可据实扣除。对于收入的确认,应从合法合理、及时和便于税务机关征管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首先,从合法合理性看,赠券造成购货人用相同的支出购买了更多的货物,实质上是将所售商品进行了折价销售,因此赠券不应作为脱离销售商品行为之外的赠与;实际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为100元,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5.47元,因此应以85.47元作为企业的全部收入,赠券不能单独算作企业的收入。其次,从纳税的及时性看,销售商品时已收到全部货款,且这部分经济利益是确定的,在取得100元现金时确认收入更为及时。第三,从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看,先按折扣后的50元、再按赠券额分别确认收入的方式不便于税务机关对赠券额计入收入的时间进行控制,因此在取得100元现金时全额确认收入更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综上,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比较合理规范,能在会计利润中正确体现纳税所得,同时便于征管。
销售赠送和购物券是否属于商业折扣的讨论: 讨论焦点:是否是符合“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来确认商业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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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开具发票是全额开具,还是扣除购物券开具
销售赠送行为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企业主要是商业企业为扩大销售和稳定固定客户群而采取的特殊销售方式,即销售的同时再赠送购买者事先约定的一些物品或有价证券。常见的主要销售赠送形式有“买一赠一”、“捆绑销售”、“按单张发票金额分级赠送”、“按一定时期内购买金额累计数分级赠送”、“会员积分兑换商品或购物券”、“购物赠券”等等赠送销售形式。如今这样的销售方式已被各类商家广泛采用。面对如此丰富多样的销售方式,税收法规、文件中就如何征收增值税尚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解释。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仅对赠送有这样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而众多的商家又将销售赠送认定为降价销售,属于“商业折扣”,那么上述这些新出现的销售方式究竟是否属于赠送,是有偿还是无偿赠送,这里的有偿和无偿又该如何界定,再加上从2001年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购进物资改变用途又作出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定,因此对相关销售行为的认定便出现了“视同销售说”、“折扣说”和“改变用途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认定方法又会对税收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些不仅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征收,还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笔者试对这几种不同认定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实例对商业企业销售赠送征收增值税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商家确定账务处理方式的理由
1、商业折扣说。
商家实行购物赠物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买一送一”或“捆绑式”销售,即消费者在购买某一品牌商品时,可得到同一品牌的其他商品或品牌生产厂家的特制赠品;二是消费者凭购物发票注明金额或一定时期内购物发票的累积金额获得相应的赠品;三是消费者在购物达到一定数额时,可得到商家一定比例的赠券,如满100元送30、满200元送80等等,赠券可在该商场及其关联门店内按券面值抵现金使用。商家认为,上述这几种销售赠送均属于“有偿”赠送,因为赠送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购物,消费者得到的赠品实际上是有代价的。而对商家来说,赠送出去的商品或货物并未得到额外的收益,而且赠品是有成本的,再者从货物价值角度来讲,消费者得到的商品是物超所值的,因此,此类销售赠送应属于“商业折扣”。另外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所有的商家在策划购物赠送的促销计划时,均会设置一个上限,即准备赠送的商品或货物金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是事先设定的,一般情况也是不会突破此比例的,商家毕竟还是以追求利润为最终目的的,从这一角度来解释,商业折扣说能得到众多商家的认同也就不难理解了。
2、改变用途说。
持这一观点大都为实行会员制的一些大商场、加油站、机动车专卖店。
实行会员制的一些商家往往根据一定时期(季、半年或一年)消费者的购物积分来分级派送赠品,这些赠品一般不是在商场柜台赠送,而是在服务台或其他非销售场所;一些加油站为了促销,时常采取免费供应机油的方法,而机动车专买店也经常购进雨衣、头盔和其他一些配件、耗材既用于销售也用于赠送。他们认为企业购进这些商品的初衷是为了销售,但现在用于赠送,应属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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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同销售说。持这一观点商家大多认为既然税收法规是这样规定的,作为纳税人就应
该遵从,也有少数商家虽对税收规定有异议,但是为了减少日后被税务部门查处的损失,便
只好按视同销售处理。
二、不同的认定结果导致的税收差异
对相关销售行为不同的认定结果,会产生怎样不同的税收结果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例:有一摩托车专业商场为促销,推出“买一送一”的销售方式,凡购买一辆某品牌摩托
车赠送一桶进口原装机油,摩托车进价为8000元/辆,售价11700元/辆;机油进价240元/
桶,售价351元/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7%)。
(一)“折扣说”的账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 : 现金 117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240
贷:库存商品 8240
(二)“视同销售说”的账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 现金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3)赠品账务处理
借: 营业费用 291
贷: 库存商品 24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三)、“改变用途说”的账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 现金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3)赠品账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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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库存商品 24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
上述三种处理方法,得到的销项税额分别为1700元、1751元、1740.8元,由此可见,不同的处理方法,会造成较大的税收差异。
三、三种处理方法的税收应对
由于三种认定方法的处理结果对税收的影响较大,因此我们应对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的界定,以免造成税收管理的混乱,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一)可认定为“商业折扣”的赠送。
在前面我们已对商家的赠送行为进行了分析,在这些赠送中,“买一送一”、“捆绑式销售”应可认定为“商业折扣”。因为这些赠送往往是在购买的同时实施的,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只要商家注意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赠品数量和金额,我们就应该按折扣后的金额计征增值税。
在这里还有一个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就是折扣应不应该有限定,换一个说法,就是折扣率的问题,因为按常规,在买方符合了卖方付款方面的相关要求时,卖方一般会给予5%左右的折扣率,即使因商品有瑕疵而须折让时,往往也有个比率,因此大家就形成了固定思维模式,认为折扣必须标明折扣率。
其实从会计的定义来讲,“商业折扣”指的是在购货方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销货方给购货方的一种优惠,这种优惠视企业情况各不相同,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类,一是产品(或商品)数量上的增加,二是销售总价或单位价格上的降低。“商业折扣”的这一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在会计记录上能够清楚反映的只是优惠的结果而不是优惠的比率,所以在会计记录上并不要求进行特别的反映,因此只要商家在同一张发票上标明折扣金额就应该给予认定。
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商业折扣”只要在会计记录上能够清楚反映优惠的结果即可,那么就应改变“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规定,只要查看会计记录就可以了。
从理论上来讲,这一观点并非没有道理,但在目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税务部门检查手段和检查力量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如取消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的规定,那么,对商家每天成千上万笔的销售去逐一比对核查,工作量是不可想象的,对税收管理是极为不利的。
(二)“视同销售”的认定
除上述两种赠送形式可认定为“商业折扣”外,其他赠送均应认定为“视同销售”。这是因为:
1、以上诸多销售赠送方式,虽然叫法不同,表现形式各异,但它们却有其相同的特点:都是促销的一种手段,目的都是通过一些让利行为扩大产品的销售数量,从而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改变用途说”,实际上也是一种促销而已,跟税收规定上将“外购货物”改用于基建、发放职工福利等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然,如果商家在赠送时把商品和赠品上在同一张发票开具,那么也应该可以作为“商业折扣”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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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形式上看,尽管消费者得到赠品的前提是必须购物,但从实质上分析,所有受赠者均无须为赠品付款,赠品是无偿得到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至于商家赠送的购物券不能认定为“商业折扣”,主要有三个理由:
一是不符合折扣的条件。因为商家发放的赠券是在消费者首次购物付款后才实施的,且付款时消费者是据实付款的,持券的消费者只有在再次购物时才能使用赠券,赠券并不是对第一次购物实质折扣。
二是在消费者再次购物时,商家还据实计价的,赠券是消费者在付款时抵现金用的,所以赠券的发放和使用并未对商品的售价产生影响,应按实际收取的价款计征增值税,而不应扣除购物赠券金额。
三是有些赠券实际是有的企业和单位因公关的需要而购置的,商家收取的购物券并不全部是原促销时发放的,因此更不能认定为折扣金额。
(作者单位:如东县国家税务局)
购物卡帐务、税务处理:
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因此行为违规故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人一点意见。
一、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购物卡成本的会计处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购物卡逐渐由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电子购物卡一般由企业自行制作或委托专门公司定制。由于商家发行购物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品销售,因此购物卡的制作成本应当计入营业费用。
(二)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第一,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二,购物卡在出售后一直到持卡人购货,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由商家进行继续管理、控制,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第三,购物卡出售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符合第3款的规定;第四,购物卡出售时,虽然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但还无法分担到哪个货物品种,货物还未由持卡人取走,在此时成本还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
另外,一些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发行购物卡的商家购货。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有些情况下购物卡出售的价格比购物卡实际的金额要少一些,如购物卡可以实际购价值100元的物品,但出售价格为90元,则剩余10元应当列作营业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购物卡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费,应当视为无需支付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应当按照税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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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计缴所得税。
3.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有些商家会向客户赠送购物卡,而且往往不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会导致预付账款出现负数(借方)余额,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列作营业外支出。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但是,企业对外赠送购物卡的目的主要是增进与客户的关系,促进商品的销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作营业费用处理。
二、购物卡销售的税务处理
电子购物多在大型超市使用。一般大型超市均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和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财务。顾客如需开具发票,则由顾客持购POS机打出的购货小票自行到超市财务统一开发票处开具发票。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
1.购物卡销售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的确定
在购物卡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直接收款,销售购物卡的当天还是按持卡人购物、货物发出的时间来确定,颇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开具发票或收款的时间即销售购物卡时纳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即收到了货款,符合“收讫销售款”,购卡人取得了购物卡,也就取得了“提货”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时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是在对“预收货款方式”的概念的理解上,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是否属于预收货款方式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虽然收到购卡人的全部货款,但由于其所购货物的不确定性(购货时间不确定、购何种货物不确定、所购货物从哪一个供应商处购进不确定、购货地点也不确定),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销售事项还不能成立。因此应当视为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开始计征增值税。
2.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中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因此,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应当计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持赠送的购物卡购进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购物金额应当从企业应纳增值税收入中扣减。
三、综合举例
1.2006年9月1日某超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核算)销售面额为100元的电子购物卡100张,收到金额为10000元现金支票一张,另赠送客户购物卡2张。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
营业费用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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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预收账款10200
2.9月1日该超市采用购物卡结算方式销售商品8000元。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3.假定9月份该超市销售商品共计100万元存入银行,共赠送购物卡5000元,该月商品差价率为10%。
企业月末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营业费用5000
贷:预收账款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借:商品进销差价1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9月份该超市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4%=38461.54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5%=25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38461.5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8461.5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50
假设到月末共有剩余金额2000元购物卡已过期作废,按所得税率33,,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2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340
应交税金——所得税660
编后:虽然购物卡等促销品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会计、税务处理相当复杂,希望大家谨慎并
妥善处理。
《超市购物赠券、购物卡的账务、税务处理》
关于购物券、卡的问题大连和浙江税务就是认为券应为“商业折扣”而卡应为收入实现,山东是采用是同销售的做法,争论的焦点是 :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以折扣后的金额作为收入征税,分开施行、开具的视为销售
第一种说法:这种做法本人赞同,也符合实际工作,由于税务机关查账的特点,最好是把“营业费用改为主营业务成本”
为吸引顾客,目前很多商场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某商场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目前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促销行为与前文的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这种销售方式下,“预计负债”科目的发生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定期核查该科目,并在促销期末时清查确认不能回收的购物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
例:白云百货2004年3月6~8日搞三八节促销活动,凡在本商场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送50的购物A券,促销期共发出1000张A券,收回800张。
购物券发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50000
贷: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券)50000
收回购物券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41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812(40000/(1+17%)×17%)
对未收回的购物券应做冲销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10000
贷:营业费用10000
此类促销活动在开具发票上应特别注意,购物券的实质就是赠送一样,视为销售处理的。
商场、超市销售收入和发票的配比原则是“发票小于或等于报表”
1、 商场销售收入的入账原始凭据是每天的“销售日报表”,发票不作为入账的依据。
2、 由于以券购物时,同样计入了“销售日报表”,只不过是付款方式上有所不同。
3、 由于购物券付款,在实质上是一种捐赠,没有收到现金,所以原则上是不予开具发票的。如果开
局了发票,则表明购物方在报销时,多报购物券部分,但是,由于收入的原始凭据是“销售日报表”实际开具的发票数,应该远远小于销售日报表数,故,在发票数一定小于销售数的原则下可以对强烈要求开具的客户给与开具,并且在发票上注明,券多少,现金多少。
4、 对于在每个收款机都是开发票的超市,购物券是赠送视同销售了,开具发票也无妨。
购物赠物:
对于此类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的难点就在于赠送商品的入账问题。按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笔者通过对若干企业的调查,发现采取对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做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记入营业费用的处理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具体是对赠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税金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实际上这种速效方式,都是采取“捆绑销售”的方式,技巧有两个:
1、 以“捆”为单位,编号作为一个商品销售,销售日报表中不体现各种商品名称等相关资料,但是,库
存商品在促销期间要提前重新调价,入库。
2、 以“捆”为单位,编号作为一个商品销售,销售日报表中体现各种商品名称等相关资料,以折扣的方
式。
例:白云百货为促销,2004年1月推出了语花牌花生油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购买一大壶(5L)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500g)花生油,花生油的进价是4元/500g,销售价是7.02元/500g,2004年1月5日当天共销售花生油100壶,白云百货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对于正价销售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具体会计分录略。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502
贷:库存商品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7.02×100/(1+17%)×17%)
应该注意的是,因为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国税发[2004]136号文《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流转税的征收政策。但在实务中,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费用还存在着多种形式,同时,商业企业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费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收取各种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商业企业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各项费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会计上应将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流转税上,按136号文第一条规定,应征收营业税。
例1: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乙企业是其常年货物供应方。2004年甲企业共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向乙企业收取货物整理等费用2万元。根据136号文,甲企业应交营业税:2万元×5%=0.1万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
2.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未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此时,因商业企业未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因此,税务上不能按136号文第一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会计上也不能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应当依据财会[2003]29号文《关于执行与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规定,按接受捐赠资产处理。
例2:承例1,假设2004年乙企业向甲企业赠送一批商品,含税价2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4年甲企业在该项捐赠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5万元,实际执行税率27%.则甲企业接受该资产时,应作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待转资产价值 20000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400(20000×27%)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4600
如果应纳税所得为-5万,则:待转资产价值应纳税所首先冲抵企业利润。
二、“平销返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则属于136号文所说的“平销返利”,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但是,“平销返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平销返利”实质上是货物供应方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此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当然,“平销返利”形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1.商业企业收到现金返利
例3:承例1,假设甲企业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企业结算返利,甲企业收到2万元的现金返利,应转出进项税额:20000÷1.17×17%=2906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20000-2906=17094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2.商业企业收到实物返利,又应视供货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不同处理:
(1)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4:假设上例中乙企业以一批商品返利,该商品含税公允价值2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2)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例5:假设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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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券另一种做法:(好一点)
不少商家为了促销,利用向顾客返券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尽管这一做法国家并不提倡、商家却乐此不疲,因此会计核算人员熟悉此业务的账务处理是十分必要的。
例:某图书中心为了吸引顾客,决定顾客每买满100元的书送10元赠券,此券用于在本中心内再次购书时使用(有使用期限),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这个问题要考虑两种可能情况:一是对赠券有使用限额,比如买100元的书只可以限额使用最多10元、20元的赠券;二是对顾客使用赠券的限额没有限制,比如一顾客买100元的书,而他手上有100元未使用的赠券,因此他无须付一分钱而凭着图书中心的赠券就可以将书拿走。
无论商家采用以上哪一种赠券的方式,首先要设立备查账薄,详细记录送出、收回、留存在顾客手中的赠券。因为对商家来说,这是很可能要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一、对赠券限额使用的账务处理
如果商家采用“每次限制顾客的使用金额”的方式,赠券的实质是一种优惠购买凭证、是商家对顾客再次购物时享受折扣的一种承诺。这种销售方式是一种实质上的商业折扣销售方式,只不过折扣率不是一个固定数字,而是一个在一定范围内的变数。
商家只需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入账和开具销货发票。比如,一顾客购买130元的书,按规定可以使用15元的赠券,商家的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现金 115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类图书 98.29(115/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71(115/1.17×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价)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进价)
发票上应注明书价130元、折扣15元、净额115元。如果收到115元而开具净额130元的发票。那这样的折扣就是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会导致销售金额加大,增加增值税额。因
此需要商家注意的是:在进行促销宣传时,一定要让顾客明确,收多少钱开多少发票,赠券只相当于折扣券,不是现金。这样既不违规,又不会使销售析扣成为现金折扣而加大自己的负担。
二、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这种作法,最好是 先把营业费用改成主营业务成本,并且用“其他应付款”过渡以下为好)
如果商家对顾客使用赠券的金额没有限制,赠券的性质已经不同于上述的限额使用。它有可能使一笔销售行为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现金收入,认为这样的销售行为还是一种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已经不能成立、它显然是一种连卖带送的销售方式。如果顾客全部使用赠券,这样的一笔销售就是无偿赠送;如果顾客部分使用赠券,那就是部分赠送,它是完全不同于折扣销售的另一种促销方式。赠送视同于销售,也就是说,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应比照赠送或部分赠送的账务处理方式进行。比如,一顾客购买100元的书,使用了100或85元的赠券,假定书的进价为70元(不含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家的账务处理应分别是:
1.顾客使用100元赠券(先走收入,后转成本,更适合实际工作)
借:经营费用 84.53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 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0.17)
以上科目入账和先走收入后转成本是相同的。
2.顾客使用85元赠券
借:现金 15(100-85)
经营费用 85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类图书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贷:库存商品-某类图书 70
需要注意的是:
1.无论以上哪种情况,商家在发放赠券时都不做账务处理;
2.在确认赠券已过期或无效时,要及时将备查账薄上记录的赠券金额注销,使记录和实际发放在外的仍然有使用效力的赠券相符;
3.商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要求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进行披露。
购物券的另一种说法:注明:本人认为这种把券视作“商业折扣”的做法不妥。 临近春节,很多商家利用节日旺销时机大搞促销活动,其中购物赠券就是促销方法之一。由于商家对该项经济业务理解不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以某商业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现金并赠50元券为例加以说明。(注:假定该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一种情况:企业将赠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5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50元折扣额,赠券部分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人收入。
帐务处理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其他应付款 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2、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赠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3、购货方逾期未持赠券购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 50
贷:营业外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第二种情况:企业将实际收到100元现金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三种情况:企业认为赠券是为促销商品而给购货人的附加优惠,视同赠与。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并全额开具发票;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仅按其所购商品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
1、销售取得100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间和数额存在差异。第一种方法下,若购货人不使用赠券,赠券所对应的其他应付款可能会长期挂账,不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计算应纳所得税,同时,存在税款滞后问题;第三种方法将赠券视同赠与,根据税法规定,要将券面金额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库存商品金额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同时因这部分赠与没有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何通过规范合理的会计处理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呢? 因此,销售赠券业务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主要涉及两方面,即收入如何确认、何时确认,成本如何确认。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赠券业务中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可据实扣除。对于收入的确认,应从合法合理、及时和便于税务机关征管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首先,从合法合理性看,赠券造成购货人用相同的支出购买了更多的货物,实质上是将所售商品进行了折价销售,因此赠券不应作为脱离销售商品行为之外的赠与;实际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为100元,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5.47元,因此应以85.47元作为企业的全部收入,赠券不能单独算作企业的收入。其次,从纳税的及时性看,销售商品时已收到全部货款,且这部分经济利益是确定的,在取得100元现金时确认收入更为及时。第三,从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看,先按折扣后的50元、再按赠券额分别确认收入的方式不便于税务机关对赠券额计入收入的时间进行控制,因此在取得100元现金时全额确认收入更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综上,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比较合理规范,能在会计利润中正确体现纳税所得,同时便于征管。
销售赠送和购物券是否属于商业折扣的讨论:
讨论焦点:是否是符合“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来确认商业折扣
第一次开具发票是全额开具,还是扣除购物券开具
销售赠送行为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企业主要是商业企业为扩大销售和稳定固定客户群而采取的特殊销售方式,即销售的同时再赠送购买者事先约定的一些物品或有价证券。常见的主要销售赠送形式有“买一赠一”、“捆绑销售”、“按单张发票金额分级赠送”、“按一定时期内购买金额累计数分级赠送”、“会员积分兑换商品或购物券”、“购物赠券”等等赠送销售形式。如今这样的销售方式已被各类商家广泛采用。面对如此丰富多样的销售方式,税收法规、文件中就如何征收增值税尚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解释。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仅对赠送有这样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而众多的商家又将销售赠送认定为降价销售,属于“商业折扣”,那么上述这些新出现的销售方式究竟是否属于赠送,是有偿还是无偿赠送?这里的有偿和无偿又该如何界定?再加上从2001年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购进物资改变用途又作出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定,因此对相关销售行为的认定便出现了“视同销售说”、“折扣说”和“改变用途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认定方法又会对税收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些不仅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征收,还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笔者试对这几种不同认定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实例对商业企业销售赠送征收增值税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商家确定账务处理方式的理由
1、商业折扣说。
商家实行购物赠物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买一送一”或“捆绑式”销售,即消费者在购买某一品牌商品时,可得到同一品牌的其他商品或品牌生产厂家的特制赠品;二是消费者凭购物发票注明金额或一定时期内购物发票的累积金额获得相应的赠品;三是消费者在购物达到一定数额时,可得到商家一定比例的赠券,如满100元送30、满200元送80等等,赠券可在该商场及其关联门店内按券面值抵现金使用。商家认为,上述这几种销售赠送均属于“有偿”赠送,因为赠送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购物,消费者得到的赠品实际上是有代价的。而对商家来说,赠送出去的商品或货物并未得到额外的收益,而且赠品是有成本的,再者从货物价值角度来讲,消费者得到的商品是物超所值的,因此,此类销售赠送应属于“商业折扣”。另外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所有的商家在策划购物赠送的促销计划时,均会设置一个上限,即准备赠送的商品或货物金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是事先设定的,一般情况也是不会突破此比例的,商家毕竟还是以追求利润为最终目的的,从这一角度来解释,商业折扣说能得到众多商家的认同也就不难理解了。
2、改变用途说。
持这一观点大都为实行会员制的一些大商场、加油站、机动车专卖店。
实行会员制的一些商家往往根据一定时期(季、半年或一年)消费者的购物积分来分级派送赠品,这些赠品一般不是在商场柜台赠送,而是在服务台或其他非销售场所;一些加油站为了促销,时常采取免费供应机油的方法,而机动车专买店也经常购进雨衣、头盔和其他一些配件、耗材既用于销售也用于赠送。他们认为企业购进这些商品的初衷是为了销售,但现在用于赠送,应属改变用途。
3、视同销售说。持这一观点商家大多认为既然税收法规是这样规定的,作为纳税人就应该遵从,也有少数商家虽对税收规定有异议,但是为了减少日后被税务部门查处的损失,便只好按视同销售处理。
二、不同的认定结果导致的税收差异
对相关销售行为不同的认定结果,会产生怎样不同的税收结果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例:有一摩托车专业商场为促销,推出“买一送一”的销售方式,凡购买一辆某品牌摩托车赠送一桶进口原装机油,摩托车进价为8000元/辆,售价11700元/辆;机油进价240元/桶,售价351元/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7%)。
(一)“折扣说”的账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 : 现金 117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240
贷:库存商品 8240
(二)“视同销售说”的账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 现金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3)赠品账务处理
借: 营业费用 291
贷: 库存商品 24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三)、“改变用途说”的账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 现金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3)赠品账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280.8
贷: 库存商品 24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
上述三种处理方法,得到的销项税额分别为1700元、1751元、1740.8元,由此可见,不同的处理方法,会造成较大的税收差异。
三、三种处理方法的税收应对
由于三种认定方法的处理结果对税收的影响较大,因此我们应对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的界定,以免造成税收管理的混乱,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一)可认定为“商业折扣”的赠送。
在前面我们已对商家的赠送行为进行了分析,在这些赠送中,“买一送一”、“捆绑式销售”应可认定为“商业折扣”。因为这些赠送往往是在购买的同时实施的,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只要商家注意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赠品数量和金额,我们就应该按折扣后的金额计征增值税。
在这里还有一个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就是折扣应不应该有限定,换一个说法,就是折扣率的问题,因为按常规,在买方符合了卖方付款方面的相关要求时,卖方一般会给予5%左右的折扣率,即使因商品有瑕疵而须折让时,往往也有个比率,因此大家就形成了固定思维模式,认为折扣必须标明折扣率。
其实从会计的定义来讲,“商业折扣”指的是在购货方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销货方给购货方的一种优惠,这种优惠视企业情况各不相同,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类,一是产品(或商品)数量上的增加,二是销售总价或单位价格上的降低。“商业折扣”的这一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在会计记录上能够清楚反映的只是优惠的结果而不是优惠的比率,所以在会计记录上并不要求进行特别的反映,因此只要商家在同一张发票上标明折扣金额就应该给予认定。 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商业折扣”只要在会计记录上能够清楚反映优惠的结果即可,那么就应改变“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规定,只要查看会计记录就可以了。
从理论上来讲,这一观点并非没有道理,但在目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税务部门检查手段和检查力量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如取消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的规定,那么,对商家每天成千上万笔的销售去逐一比对核查,工作量是不可想象的,对税收管理是极为不利的。
(二)“视同销售”的认定
除上述两种赠送形式可认定为“商业折扣”外,其他赠送均应认定为“视同销售”。这是因为:
1、以上诸多销售赠送方式,虽然叫法不同,表现形式各异,但它们却有其相同的特点:都是促销的一种手段,目的都是通过一些让利行为扩大产品的销售数量,从而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改变用途说”,实际上也是一种促销而已,跟税收规定上将“外购货物”改用于基建、发放职工福利等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然,如果商家在赠送时把商品和赠品上在同一张发票开具,那么也应该可以作为“商业折扣”来处理。
2、从形式上看,尽管消费者得到赠品的前提是必须购物,但从实质上分析,所有受赠者均无须为赠品付款,赠品是无偿得到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至于商家赠送的购物券不能认定为“商业折扣”,主要有三个理由:
一是不符合折扣的条件。因为商家发放的赠券是在消费者首次购物付款后才实施的,且付款时消费者是据实付款的,持券的消费者只有在再次购物时才能使用赠券,赠券并不是对第一次购物实质折扣。
二是在消费者再次购物时,商家还据实计价的,赠券是消费者在付款时抵现金用的,所以赠券的发放和使用并未对商品的售价产生影响,应按实际收取的价款计征增值税,而不应扣除购物赠券金额。
三是有些赠券实际是有的企业和单位因公关的需要而购置的,商家收取的购物券并不全部是原促销时发放的,因此更不能认定为折扣金额。
(作者单位:如东县国家税务局)
购物卡帐务、税务处理:
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因此行为违规故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人一点意见。
一、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购物卡成本的会计处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购物卡逐渐由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电子购物卡一般由企业自行制作或委托专门公司定制。由于商家发行购物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品销售,因此购物卡的制作成本应当计入营业费用。
(二)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第一,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二,购物卡在出售后一直到持卡人购货,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由商家进行继续管理、控制,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第三,购物卡出售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符合第3款的规定;第四,购物卡出售时,虽然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但还无法分担到哪个货物品种,货物还未由持卡人取走,在此时成本还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 另外,一些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发行购物卡的商家购货。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有些情况下购物卡出售的价格比购物卡实际的金额要少一些,如购物卡可以实际购价值100元的物品,但出售价格为90元,则剩余10元应当列作营业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购物卡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费,应当视为无需支付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应当按照税法的
规定计缴所得税。
3.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有些商家会向客户赠送购物卡,而且往往不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会导致预付账款出现负数(借方)余额,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列作营业外支出。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但是,企业对外赠送购物卡的目的主要是增进与客户的关系,促进商品的销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作营业费用处理。
二、购物卡销售的税务处理
电子购物多在大型超市使用。一般大型超市均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和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财务。顾客如需开具发票,则由顾客持购POS机打出的购货小票自行到超市财务统一开发票处开具发票。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
1.购物卡销售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的确定
在购物卡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直接收款,销售购物卡的当天还是按持卡人购物、货物发出的时间来确定,颇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开具发票或收款的时间即销售购物卡时纳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即收到了货款,符合“收讫销售款”,购卡人取得了购物卡,也就取得了“提货”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时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是在对“预收货款方式”的概念的理解上,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是否属于预收货款方式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虽然收到购卡人的全部货款,但由于其所购货物的不确定性(购货时间不确定、购何种货物不确定、所购货物从哪一个供应商处购进不确定、购货地点也不确定),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销售事项还不能成立。因此应当视为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开始计征增值税。
2.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中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因此,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应当计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持赠送的购物卡购进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购物金额应当从企业应纳增值税收入中扣减。
三、综合举例
1.2006年9月1日某超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核算)销售面额为100元的电子购物卡100张,收到金额为10000元现金支票一张,另赠送客户购物卡2张。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
营业费用200
贷:预收账款10200
2.9月1日该超市采用购物卡结算方式销售商品8000元。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3.假定9月份该超市销售商品共计100万元存入银行,共赠送购物卡5000元,该月商品差价率为10%。 企业月末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营业费用5000
贷:预收账款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借:商品进销差价1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9月份该超市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1+4%)×4%=38461.54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5%=25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38461.5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8461.5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50
假设到月末共有剩余金额2000元购物卡已过期作废,按所得税率33%,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2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340
应交税金——所得税660
编后:虽然购物卡等促销品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会计、税务处理相当复杂,希望大家谨慎并妥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企业财务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