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就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很多时候出现意外是没有一定征兆的。因意外造成死亡时,对于死亡者的家庭来说是非常重大的打击,会面临非常多的问题,那么丈夫死后婚前买的房产怎么处理?
一、丈夫死后婚前买的房产怎么处理
结婚前丈夫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房屋产权人死亡时,如果没有遗嘱的,由房屋产权人的继承人继承其房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2017年最新房产继承过户程序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郑州律师 http://www.lawtime.cn/zhe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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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公证(不是必须的):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三、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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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发现丈夫私自转移房产怎么办
离婚时发现丈夫私自转移房产怎么办
大学就是同学的张华和李丽在毕业后很自然的就结了婚.两人婚后相当努力,不久就有了自己的爱巢,两人以共同的财产在郑州某地段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后来两人感情逐渐不和.于是慢慢的就走上了离婚的道路.可是一个晴天霹雳却把李丽震惊了,当他们要协议离婚时却发现房产竟已转移至张华父亲的名下。当李丽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又意见事情让她更加不知所措.张华的房子要拆迁,而协议已经签了,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啊张华知道要离婚,就提前的背着李丽把拆迁协议给签过了,而且已经拿到了23万的补助款。于是李丽近期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华归还他拆迁补助10万元。
法院认为,房屋是张华在其与李丽在离婚前购买的,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拆迁补偿款应由也自然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于张华、张翔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侵犯了李丽的利益,所以张华和张翔应该共同附有赔偿责任。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按房改房价格出售的房屋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该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如果该房屋由夫妻一方按当时购买价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对另一方显属不公。因此,考虑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类似房屋首先应认定为夫妻共有。在认定共有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张华对房屋的实际出资并结合房屋居住、管理等实际情况,最终判决张华向李丽赔偿人民币10万元,父亲张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当事人要求,文中署名均为化名)
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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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处理
每一个人都会经历生来死别,这是属于自然的一种变化。而有些人在生前是公房承租人因某些意外而突然离世,那么他所承租的公房应该如何处理呢? 这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问题。为了给大家解开这疑惑,赢了网小编收集了以下资料。
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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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一) 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 不能按第1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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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 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
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第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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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2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
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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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
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因此,当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对于公房的处理应当按照上诉的相关规定进行。而我们在公房的处理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处置。这样的行为只会使自己陷入深渊中,并不能有效解决公房问题。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赢了网律师。
房产纠纷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
来源:(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处理http://s.yingle.com/fc/242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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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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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婴儿和没有劳动力的老人以及行为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被家人遗弃,在我国,对于这类没有劳动力的家庭成员,是需要进行扶养的,若是将其遗弃,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属于犯罪行为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些朋友可能对遗弃罪不是很了解。
一、遗弃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理?
遗弃致人死亡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遗弃罪到底是公诉案件还是刑事自诉案件?
遗弃罪原则上是公诉案件,只有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的时候,法院才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三、不管孩子不看望孩子的多少年才构成遗弃罪?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四、遗弃罪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一、遗弃罪起诉需要什么证据?遗弃罪属于自诉案件,主要靠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收集的相关证据应当形成证据链。证据主要包括:(1)遗弃者有义务、能力对被遗弃者进行抚养;(2)遗弃者在多长的时间内没有尽任何的抚养义务;(3)造成的后果。
五、遗弃致人死亡算不算故意杀人?
遗弃致人死亡不一定算故意杀人。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是有区别的: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刘遗弃罪如何量刑?
遗弃罪要依据情节的恶劣程度定罪量刑。要依据行为的手段、后果、行为人的动机等进行综合评价其情节是否恶劣,从而判定遗弃罪量刑。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潍坊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wei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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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
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均为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
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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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夫妻共有 一方死亡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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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遗留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这是现实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不清楚法律规定的可能就不知道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找谁索要债务,房产证夫妻共有一方死亡后怎么办。
房产证夫妻共有 一方死亡后怎么办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负债务或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所付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产生费用所负的债务;
5.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
6. 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即夫妻协商共同负担的债务,虽然该债务没有带来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以下债务仅属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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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实践中,对遗留债权债务有关的诉讼应否追加继承人及在特定情况下变更诉讼主体的理解有些不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很有必要进行统一,以维护法制的尊严。
一、遗留债权纠纷主体的确定。
诉讼是为是实体权利的实现服务的,如何列当事人就得看谁享有实体权利,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此区别对待如下:
1、遗产已分割的,债权分配给谁,谁就享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诉讼中,应以他(或他们)为原告,不必通知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
2、遗产尚未分割的,按法定继承的,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有遗嘱继承的,遗嘱继承人为原告,遗赠继承的,受遗赠人为原告,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为原告。有的同志认为,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必通知其他的继承人,其理由是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其他的继承人认为他(她)侵犯了其权利,可以另行起诉。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的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因而,有其他继承人的,应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但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除外。这样可以避免部分继承人隐瞒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的现象,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符合我国民诉法必要共有诉讼的理念。
二、遗留债务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与遗留债权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确定,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其遗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他可以仅起诉夫或妻一方,也可以将第一顺序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全部列为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全体继承人任何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应看具体情况而定,被继承人确无财产的,应当终结诉讼;被继承人有财产的,以财产共有人为被告,无财产共有人的,由人民法院从近亲属中指定一人为财产代管人,继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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