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请方(甲方): 联系人: 受聘方(乙方):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项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 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服务。
1,对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协助甲方进行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应邀参与甲方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4,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5,应邀参与甲方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6,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7,其他与甲方有关的法律事务。
二、甲方的义务:
1,提供有关事实证据材料,及本单位有关的信息资料;
2,承担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委托审计、鉴定、公证、
查档及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等。
三、乙方的义务:
1,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2,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3,保守甲方事务秘密。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自年
月月日止。
五 、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为人民币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六、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聘请方:受聘方: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粤君达府顾字第 号
常年法律顾问
合同书
甲方:
乙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粤君达府顾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晓华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七层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7181333传真:(020)38381438
甲方基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日常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自身合法权益的充分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顾问,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法律事务,包括:
(一)就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协助甲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四)协助甲方对外进行法制宣传活动;
(五)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六)就甲方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协助协调甲方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因涉及法律事务职责不清引起的争议;
(八)对甲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参与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九)协助解决群众上访,为上访群众解释有关法规政策,化解社会矛盾;
(十)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
(十一)草拟、修改、审核以甲方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十二)协助甲方审查其他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重要的法律文
书; (十三)代理甲方参加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甲方机关的合法权益;
(十四)为甲方特许权项目(BOT、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公路收费权)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十五)受甲方指派参与处理甲方所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有关重组、改制等涉法事务;
(十六)参与或者协调甲方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十七)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属上述第(一)至(六)项时,甲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第五条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外,不再另行交付费用,其余项目的法律事务,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乙方应优先受理,并优惠收费。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方式
乙方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委托代办制和专项代理制,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特别事项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乙方在接到甲方法律咨询任务后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咨询意见,送交甲方,并予存档;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由乙方在咨询意见记录本上作出记录,并予存档。
(三)受甲方邀请,乙方可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
见。
(四)乙方可列席甲方组织召开的相关情况通报会或相关信息发布会。
(五)乙方应不断完善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集一次专题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六)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提交一份《法律顾问服务通报》,向甲方通报法律顾问服务情况。法律顾问服务满一年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总结》。
(七)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专项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指派等律师组成律师团,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指派担任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依法行政行为及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五)乙方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甲方律师团以外的任何
人披露(乙方为教学和理论研究需使用甲方资料的除外,但乙方在使用中应隐去甲方及相关方的名称);如甲方认为需要对外披露时,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六)乙方一般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甲方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因特殊情况需接受委托的,应报请甲方审批。
(七)乙方在代理甲方诉讼、调解、仲裁、特许权项目、甲方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有关重组、改制等涉法事务、重大项目谈判活动时,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有关报酬另行协商。乙方应
篇三: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常规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甲方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申请强制执行;
6、应甲方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甲方进行法治宣传;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甲方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应甲方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甲方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应甲方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甲方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列入计划的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
接受甲方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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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期限与续签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年,即自 至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续签。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圆整(小写),200000元(包括人民币200000元)的, 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圆整(小写),200000元的,按照《陕西省律师事务所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4,6项规定的义务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联系人: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项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 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
。 问,在下列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服务
1,对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协助甲方进行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应邀参与甲方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4,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5,应邀参与甲方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6,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7,其他与甲方有关的法律事务。
二、甲方的义务:
1,提供有关事实证据材料,及本单位有关的信息资料;
2,承担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委托审计、鉴定、公证、查档及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等。
三、乙方的义务:
1
1,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2,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3,保守甲方事务秘密。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 、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六、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聘请方: 受聘方: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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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
篇一: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
摘要: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有重要意义。本文针对我国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采取外部聘用的方式,总结概括当前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分析外部聘用制度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中的优势和局限性,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意义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是指由党政机关聘请的法律专家,依法为政府机关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专业活动。为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我国省、市、县级党政机关一般聘请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机构的专业人员作为本单位法律顾问,基层机关主要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本单位法律顾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是促进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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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和确保依法执政以及正确衔接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法律参谋,具有显著必要性和重要性1。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已经成为促进党依法执政的重要力量。然而,基层党政机关及其下属行政部门往往由于资源稀缺或难以支付大额法律服务费用等因素导致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2016年1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中要求,在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全部建立起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形成多种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如何将法律顾问和政府
依法行政的要求有机结合,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果,成了一个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党政机关尤其是基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作出探讨,为更好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
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内容的触角几乎延伸至政府行政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如在出台文件时的起草、通过制度前的论证,以及当政府遭遇各种诉讼、执行、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案件时积极地介入与处理,及时核查信访积案,缓解信访频繁、积案多的不良局面。此外,在面对群体性矛盾及历史遗漏问题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需要及时介入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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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从而全方位构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审查机制。因此,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政府机构各个工作阶段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立法上,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参与政府立法使政府立法过程有章可循,确保各项决策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提高政府在重大决策事物中的能力水平。而且在执法上,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能够有效辅助政府在制订合同、协议谈判以及相关纠纷诉讼过程产生的问题,避免很多法律范围内的事物和纠纷。另外,在政府监督方面,能够以较为专业的方式评判政府决策和执法过程的风险,并对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章制度办理相关事务有效监督2。具体如下:
1.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独立于政府机构,作为第三方介入政府决策及争议解决,能够起到统一社会效益、法律效益与政治效益的关键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 51 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 9 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 1.6 万多次,参与重点事件研究1.7 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臵 9.5 万次”。
2.政府法律顾问在处理政府事务时有其自身特有的优势,并能够为政府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尤其是在处理群体性事件、参与决策与审查,以及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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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上。在现实生活中,群体性事件很少,一旦爆发,群众与政府将迅速地形成对立关系,不仅严重威胁到政府“亲民”的形象,而且容易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此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出面不仅不利于缓解事态,甚至会加剧各方的紧张情绪,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介入,很容易“化干戈为玉帛”。不仅如此,法律工作者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及人文关怀,能够更好地疏导群众,防止群体性事件严重程度的扩大。
3.当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积极参与重大决策和决定的审查时,有利于规避政府遭遇行政及其他各种诉讼的风险。政府所做的重大决策与决定往往触及最基本的国计民生,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范畴,因而其所做的决策必须具备民主化、科学化及法治化。因此,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使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在政府做出重大决策或决定以前,政法法律顾问应当及时收集有关法律和政策资料,并就决策问题深入实际地进行调查研究,以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准确性。只有在这些方面求真务实,使得重大决定或决策臵于法治框架之下,才能有效地规避涉诉风险,保障政府的公信力。多年以来,我国在地方规章制度出台的实践中形成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经由立法主体批准通过的惯常性程序,使得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很容易掺杂着本部门的利益。律师参与立法是实现立法科学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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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的重要保证。
4.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参与使得法规、规章变得更加便民、利民,也有利于其在法律框架体系下与其他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保持协调一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独立于政府机构,一方面,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能与当事人接触,了解其诉求;另一方
面,政府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
三、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优势与局限
1.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的优势
与政府存在相关合作的律师人员不是政府的内部机构人员,因此不会受到政府相关工作规章制度的制约和束缚,能够比较自由的、客观的,并且较为专业的评价政府各方面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不合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批判和揭露。
第一,工作的独立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一般并不拥有公务员身份,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仅仅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和法律服务需求者的关系,是一种聘请与被聘请关系。不存在任何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联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契约连接,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并不受政府行政指令的影响以及干预。故理论上来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不受限于行政编制,其工作有较强的独立和灵活性。
第二,观点的中立性。由于其工作的独立性,导致了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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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律顾问与政府法制机构在法律意见出发立场上的区别。首先,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编制,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由于其工作性质的局限,重点往往从执政者的角度去审视问题,可能无法顾及某些方面。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往往是一线律师和法律专家,平时对普通社会大众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对社会整体的细微变动,往往有明锐的嗅觉,习惯站在第三人的立场上,客观的提供法律意见,其中立的出发点和思维惯性能顾全政府大局工作中社会细小层面的问题。
第三,服务的专业性。当今政府时刻面对风云变化国内情况和国际形式,对新型、复杂、敏感、尖锐的事务、社会热点以及突发问题需要及时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这往往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和学术功底。在面对复杂性的综合问题时,要求政府法律顾问不单单要懂法律,也要懂政治,懂经济,懂外语。复合型的律师人才才能胜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
2.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的局限性
虽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独立于党政机关,在评价与批判方面具备一定的优点,然而由于法律顾问与政府机关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非隶属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使其在政策决策方面受到制约,在面对矛盾纠纷问题时不能提前有效预防3。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在作用发挥中存在着服务范围比较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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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机关法律事物程度不深,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主体意识等局限性,一般表现为:
(1)地位不统一
从全国目前的情况看,有的地方规定政府法律顾问是非官方的机构,与政府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受政府委托办理政府交办的
法律事项,不具有决策的权力。有的地方又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以政府的名义参与国内外经济合作项目的洽谈及签约,虽然是一种委托授权的关系,但政府法律顾问在这种授权下就在法律事项以外的内容上也可以代表政府,受政府意志的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带有官方的性质。
(2)充当“消防员”角色
在实践上,政府法律顾问大多数只是参与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和已经发生的经济、行政纠纷案件后期处理工作。在许多重大法律事务的初始阶段,政府法律顾问很少介入,没有起到在决策阶段从法律方面审查、把关、论证的预防作用,以致酿成一些本来不该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政府法律顾问在很多地方成了法律专业“灭火队”。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复杂,而且非常紧急。政府又往往是临时通知,顾问们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这种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严重后臵化的顾问方式,严重阻碍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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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完善。
(3)职位形同虚设
有的地方政府虽然聘请了政府法律顾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怡然自得地按照旧的政府运行机制运行,法律顾问完全成为了一种政治需要的摆设,而这些法律顾问却在社会上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特殊身份争取到一定的案源。而有的地方政府虽然积极地聘请政府法律顾问,但是,对于法律顾问工作的安排,也仅限于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项与应诉有关的业务,即“诉讼型”顾问。这样的法律顾问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4)缺乏主动性
外部聘用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由于不受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的制约,在服务于基层法律事物中往往缺乏主动性,即当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时,才启动法律顾问程序,没有社会矛盾和纠纷时,法律顾问一般很少参与党政机关内部事务,也错过了深入基层走访调查,了解民情社情的机会。这种独立于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形式使党政机关与法律顾问分离,在任务分配、人员任用、专业培训等方面难以实施。
四、提高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的建议
在为各级党委及其组成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五方面:
第一,继续完善各级地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事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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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具有全局性、广泛影响性,需要微观结合宏观,因此政府顾问团队中应当有经过法律知识系统学习、专门以法学作为研究对象的专业人士。另外,应当通过制度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突破传
统的法律咨询、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服务事项。从多角度、全方位全程介入政府的日常工作,充分利用好法律顾问,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纠纷,处理重大投资项目等上提供法律后盾。
第二,设臵党政机关专职法律顾问岗位,建立内部专职与外部聘用相结合的内外法律顾问工作协调机制。供职于政府的公职律师、法务人员,他们和社会律师各有优势,不能相互取代。建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应充分发挥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法律顾问各自独特作用,二者分工合作,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凡涉及诉讼、仲裁、重大法律事务、重点项目的法律事务,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办理,内部法律顾问进行协助。
第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高校科研院所专业人士、机关法律工作人员应当提高社会责任感,以德养才;多渠道了解所服务政府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方式;随时增强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高专业能力,遇到法律实务应当认真钻研力争提出最有效和最可行的解决方案;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应当处理好日常工作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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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平衡,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留足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多和政府进行交流,因此问题解决的思路应当具有全局性、整体性,这就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对新型和难点问题要有相当的研究,做好充足的策略、方案准备;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关系,明确法律是行为的准则,政策不能够违背法律。
第四,政府内部各部门应当配合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同各部门多交流沟通,共同促成依法行政目的的实现。 第五,加强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继续教育。法律顾问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应将法律顾问纳入我国法律职业行列,只有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才有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资格,以此统一法律顾问的“准入门槛”。 1 李云捷,余璟,谭睿娟. 论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J]. 法制与社会, 2016, 7: 076.
2 杨继光. 基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困惑及其解决措施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5, 2: 121.
3 陈周民.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D]. 郑州大学, 2015.
篇二: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
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政府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中有较大价值和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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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的客观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客观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置于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控制和约束之下,政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有关部门统计,约有,,,的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公共事务就不能依法管理,执政水平和能力就会大打折扣,政府就会陷入执政窘境。通过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立法和行政执法领域,积极参与突发事 件应对,能够有效解决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诸多涉法问题和矛盾的迫切要求。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行政争议呈现数量大、法律关系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特点,随着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民事主体多层次参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导致一大批具体法律事务的产生。公民与法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引发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大
量增加,政府需要法律专家代表政府出庭参与诉讼,以维护政府所做出的合法决定。政府大量运用公共财政政策依法进行投资、采购等活动时,需要专业法律人士参与在投资、采购领域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等非诉讼事务,以维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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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的合法权益。政府需要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行政争议和行政法律事务,因此,作为参谋助手的政府法律顾问任务艰巨。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顺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政府职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在不断变迁,正在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转变,主要体现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然而政府职能转换不是一帆风顺的,必然涉及保持政府行为及经济政策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涉及加强对政府行为的行政立法,规范行政权力,避免政策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涉及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确保政策的统一实施等工作。这些必然要求一批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士代表政府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为政府提出有前瞻性、有价值的建议,通过对这些法律事务的处理,发现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客观检验政府职能转变是否到位,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帮助制定改进措施,从而有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要减少行政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避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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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失误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实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就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顾问作用,使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律化。通过坚持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方面的法律审查职能,参与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进行研究评估,对法律风险环境、法律风险的现状进行分析认证,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 制,能够有效地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对构建和谐社会、建立亲民行政、倡导行政为民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组织、社会团体都有不同的诉请和声音,由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倾听对方的不同意见,为对方建立正确的法律认识,指明正确的诉求渠道,为政府和 民众架起沟通桥梁,树立政府为民诚信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一)宗旨与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是为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其职责是 为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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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优质:由律师事务所业务最好的律师组团,提供最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高效:接受交办事件,注重效率与公正,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
及时:保障信息畅通,能够及时了解到政府的法律服务需要,并快捷地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准确:对提出的法律服务,严格把关,做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政府法律顾问以维护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 严治政”,承办政府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对政府负责。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参与论证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政府的重大 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应领导的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服务方式:充分听取政府决策的目的,效果,寻找准确的法律依 据和政策依据,运用相关用法技巧,进行全方面论证,出据科学、准确的法律意见书。
2、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完善政府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提供处理突发 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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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防范职务犯罪。
服务方式:对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或依照授权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事前审查,提供法律相关依据,提供详实 可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法律意见,防范制度漏洞,实现行政行为的准确高效。
3、为政府进行的各项改革及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论述政府进行改革和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相 应法律依据与政策,出具如何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4、受政府委托,对以政府名义或被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认真审查相关承包、发包、招标、投标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主体身体的合法性;参与相关合同协议的谈判、草拟、签定工作;监督相关合同协议的执行工作,及时预测相关合同风险,提出 合理化法律意见,解决相关合同协议执行纠纷。
5、受政府的指派,对辖区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贵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6、受政府的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7、就政府修订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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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文:杨灿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成为了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法律定点服务单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这一决定,既是对岳成所法律服务的肯定,也反映了当前各级政府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决心。
一、政府为什么要聘请法律顾问,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机关的态度至关重要。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既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做好政府自身工作的客观要求。发挥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用,不但有利于提升政府依法办事能力的整体水平,也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从这一角度上讲,法律顾问是政府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第一,聘请法律顾问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行政诉讼等,而且可以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规范文件等进行法律论证。
第二,聘请法律顾问有利于提升执政水平。法律顾问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服务,有利于政府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使政府行政既做到合理合法,提高决策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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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聘请法律顾问有利于促进社会纠纷的化解。政府的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还可以帮助政府在处理各类纠纷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对法律的讲解维护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帮助政府将社会纠纷控制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避免纠纷激化,促进社会和谐。
二、为什么律师更适合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而与其他法律人员
相比,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有三大优势:
第一,专业优势。律师拥有的专业法律知识,熟悉现行法律法规、司法程序和实践标准,能够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有效地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二,组织优势。与其他法律人不同,律师行业有着规范的行业管理和严格的职业纪律。有《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其执业行为严格要求;有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其进行执业进行监管。所以律师的法律服务不但有制度保证,也有政治保障。
第三,身份优势。与政府机关内设的法规工作人员不同,律师与政府机关并无隶属关系,这种第三人的身份特征,使得律师知民情、懂民意,当民众与政府发生纠纷时,能够与纠纷的当事人迅速建立信任关系,缓解纠纷当事人的极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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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有利于基层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三、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可以为政府提供哪些服务内容,
(一)协助政府机关进行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工作
律师不仅拥有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具有从法律角度进行缜密思考问题的能力。因此,律师往往比较清楚现实生活中需要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调整的领域和层面,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更加全面,能更好地为法规、规章的制定把好关,做好冲突审查,维护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二)协助政府机关审查各类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要履行很多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还要兼顾招商引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因此政府要代理国家对外签订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商引资合同。而政府机关与其他主体所签订的合同,既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其主体特殊性、公开性及资金来源的特殊性、非营利性等自身的特点。
例如,政府机关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与对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合同中最为基本
的合同,在法律上这属于特珠主体订立的一种民事合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在对政府采购合同审查的过程中,可以为政府涉及的政府采购事项提供全面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订、修改相关采购文件,协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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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设计、起草或审查、修改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政府需要时还可以代表政府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有关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除此之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特许经营需要由政府机关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而特许经营协议往往涉及的项目都是市政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标的大、责任大,因而这种协议虽然是协议,但其又兼具行政性的特征。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可从两个法律关系的角度,利用综合法律知识为政府审查该类协议,把控法律风险。
(三)协助政府机关处理信访事项
政府部门的信访接待工作,往往涉及到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律师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向信访人提供咨询、引导信访人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的方法、寻求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但有利于发挥律师的专长和特殊的调处作用,正确引导群众依法反映问题,直接为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还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提高信访法制化水平和工作效率。而这些工作还会进一步增强政府执法人员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提升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四、为什么岳成所能够很好地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是由首届“全国十佳律师”岳成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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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创办的大型法律顾问专业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广州、哈尔滨、大庆、三亚设有分所,在美国纽约设有代表处。岳成所现为520余家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这其中除了国家文物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中共宽城满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等众多的政府机关外,甚
至连参政党之一的中国农工民主党也聘请岳成所作为其常年法律顾问。而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就,这和岳成所在法律顾问服务领域的独有特点是分不开的。
岳成所将法律顾问作为主营业务,建所二十年来始终专注于法律顾问服务,经验丰富。如今,法律顾问服务已成为了岳成所的核心竞争力。岳成所实行工薪制,律师全部坐班,真正实现了公司化管理。此外,岳成所的法律顾问服务施行的是彻底的专业化分工和团队服务的服务模式,对法律服务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流程和监督。这样分工明确、团队化的服务所体现出来的就是一种专业性、规范化的服务理念。
此外,岳成所十分注重文化建设。岳成所始终坚持“不给回扣、不给介绍费、不给找关系走后门”的“三不原则”,坚持打官司就是打事实、打证据、打法律规定,而不是打关系。岳成所用其二十年的发展证明了这份坚持,而这份坚持也证明了岳成所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此外,岳成所还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建所至今,岳成所累计捐资800万元在26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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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院设立奖教金、奖学金,捐资助学。此外,岳成所还做了很多公益活动,比如为黑龙江来京务工的农民工维权等等。这都体现了岳成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素养。
在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岳成所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基本出发点,努力为各级政府机关的重大决策提出有针对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的意见建议。作为专业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岳成所将不断提高自身法律顾问服务水准,将继续在紧密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做好政府和社会之间桥梁媒介等方面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为法治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作出自己应有贡献。
文档出自: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专刊》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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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政府行政机关聘用公职律师执业律师协议书
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人(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降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风险,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友好协商,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遵照履行:
第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在甲方作出重大决策,实施法律行为前对甲方的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以及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1.受甲方委托,对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进行合法性论证和/或法律风险评估;
2.受甲方委托,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受甲方委托,对政府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论证意见;
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政府行政机关聘用公职律师执业律师协议书
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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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降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风险,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友好协商,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遵照履行:
第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在甲方作出重大决策,实施法律行为前对甲方的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以及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1.受甲方委托,对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进行合法性论证和/或法律风险评估;
2.受甲方委托,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受甲方委托,对政府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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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甲方委托,审查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5.受甲方委托,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6.受甲方委托,对甲方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7.应甲方要求,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法律咨询,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8.受甲方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9.应甲方要求,对政府行政人员进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或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10.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
1.甲方所属的各行政部门的法律事务;
2. 甲方领导班子成员或工作人员的个人法律事务;
3. 甲方作为当事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
对于上述三项服务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可再行委托乙方办理。
第二条 承办律师
乙方委派以__ __律师为核心的律师团队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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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6.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7.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8.甲方委托的事项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向甲方委派合格的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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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法律顾问费用
乙方按照《律师法》、《律师服务收费办法》等规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法律顾问费分_____期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费用。在每年的12月31日期前付清本年度全部律师顾问费用。
第六条 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传真、复印等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3.上列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或对甲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3)乙方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的。
因上列情形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全额退还当年度常年法律顾问费。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法律顾问向甲方提示后,甲方坚持要求法律顾问办理的。
(2)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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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逾期______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己收取的当年度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如有欠费应予补足约定数额。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一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顾问服务年度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视为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保密
1.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国家秘密、政府文件、政府决策与计划、经济信息、技术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及其他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密期限为______年,自知悉该秘密之日起计算。
3.甲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为准,电话、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能够查证的,亦视为有效。
2.顾问服务中顾问律师向甲方出具的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送达电子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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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方接受通知和文件的负责人和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一方变更接受通知和文件的负责人或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日内,正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补充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补充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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