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金贸粮〔2008〕121号
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
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金华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贸易粮食
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现予以印发试行,请各单位认真执
行。
金华市贸易粮食局 金华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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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
量合格、储存安全,遇突发事件发生时调得动、用得上,有
效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生猪活体储备,是指市政府实行统一管
理,采取分散存储于经确认的生猪养殖企业(以下简称承储
企业)饲养保管的形式,用于应对我市局部地区重大自然灾
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
动的市场供应而进行的生猪活体储备。
一、管理职责分工
市贸易粮食局负责市区生猪活体储备的业务管理。具体
负责编制生猪活体储备计划;提出生猪活体储备布局及承储
企业的初步意见;对储备生猪数量、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
查;对承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资金筹措和补助资金的财
务管理。根据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落实储备金额;拨付生猪活
体储备补贴资金;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
况。
承储企业负责生猪活体储备在栏的管理工作,接受有关
部门的监督,确保做到生猪活体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
储存安全。
二、承储企业条件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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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养殖场,养殖场的面积、相关设施必须达到储备企业应具
备的标准;有稳定的生猪及产品销售网络,自愿并能够承担
市区生猪活体储备任务和安全责任;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
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做
到自繁自养。年平均生猪存栏应在5000头以上。承储企业
在选址、布局、设施、防疫、饲料、饮水等方面应符合《中
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相关规定。
三、入储管理
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根据生猪活体储备规模和市场
调控工作需要,落实生猪活体储备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定
生猪活体储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应按时落实入储计划。未经市
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计划或拒绝、拖
延落实入储计划。
四、在栏管理
生猪活体储备实行动态库存管理。承储企业要做到数量
确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在栏管理期间,在政府部门没有调用的情况及承储企业
在满足储备计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正常更新要求自行出
售在栏生猪,自负盈亏。
在栏生猪发生疫情及其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时,所造成
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企业在栏生猪不得低于受托
储备数量。如果低于储备数量,应及时报告市贸易粮食局、
市财政局。承储企业不得虚报储备数量。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生猪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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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
五、出栏和动用管理
承储企业根据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下达的生猪活体
储备出栏计划,组织按时出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贸易粮食局提出生猪活体储
备动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动物疫
情等突发事件;
(二) 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动用储备生猪的结算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六、监督检查
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生猪活体储
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对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应予
以积极配合。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
给予警告,扣拨或追缴其财政补贴,直至取消承储资格。
本办法由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商业 生猪? 储备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经贸委,市府办、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畜牧
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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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国内贸易与粮食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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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资料
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生猪活体储备工作,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 《关 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国家 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 、 《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 和 《河 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 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类市场异常波动, 确保肉类供应不 脱销、不断档, 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维护 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市级物资储备的社会效应。
第三条 生猪活体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 “ 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 ” 的原则进行。生猪活体储备属市级 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 编制、监督、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市 商务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 以及对承储养猪基地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
(一)储备品种:生猪活体。
(二)储备数量:2000吨,折合活猪 3万头。
(三)储备补贴标准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在 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每头猪补贴 30元;在储备期间实
际动用了活体生猪,按实际动用量每头猪再增加储备补贴 10元,即 每头猪补贴共 40元。
第五条 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
(一)储备方式
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企业 (以下简称储备基地) 实行定点储 备,期限为一年。 采用随时调拨的方式,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 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 在保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 可根据 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
(二)储备动用
生猪活体储备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动用:1、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 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 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 发事件影响,全市范围或局部(县城以上)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 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 4、紧急对外 援助; 5、其它紧急事项。
(三)储备调拨
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市级生猪储备时,各县(市)、区政府向 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 政局)批准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操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生猪储备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市财政局直接将储备补贴拨付储备基地。 具体管理由市财政局按 照《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制 定《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储备基地认定
(一)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按照 “ 严格条件,兼顾区域, 调度便捷,保障有力 ” 的原则选择储备基地。
(二)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
3、具备年出栏商品猪 10000头以上饲养规模,常年栏育肥猪保 证 3000头以上,且自繁自育。
4、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
5、饲养基地场距离社会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交通便利,运输 调动灵活,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采光、采暖、 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
6、配有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质 量检测、卫生防疫等人员。
7、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设施,环境达标,各种饲料的购入、运 输、 加工和储藏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 标准。
8、与就近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能确保完 成屠宰加工任务,有自己的定点屠宰加工厂的企业优先考虑。
9、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 过 70%,有正常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仔猪繁 育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三)储备基地的认定办法
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储备基地。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组成评标小组, 按照储备基地资质条件规定、 选择储备基地 的基本原则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储备基地(已承担国家、省 级储备任务的企业除外)。
第八条 储备基地管理
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由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各县(市)、 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一) 市商务局与各储备基地签订 《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协议书》 后,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二)储备任务的分配
市商务局根据全市总储备量, 结合各储备基地年生猪出栏实际情 况, 提出具体安排意见, 分配储备数量, 商市发改委、 财政局同意后, 对储备基地分别下达储备任务。
(三)储备基地保障措施
采取资产抵押或资信担保方式:1、 每头活猪按 40元提供资产抵 押; 2、每头活猪按 10元提供保证金; 3、由当地资产经营公司出具 保障市级储备肉数量、 品质安全和服从市调控指令担保证明。 企业根 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担保方式之一,一经承诺必须严格执行。
(四)加强商品台账管理
储备基地要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台账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生猪活体 储备专项商品台账,详细注明品种、数量、存养地点、入栏时间、出
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并配备专人,实行专圈、专账管理。对各储 备基地母畜怀孕情况、每日产崽数量、死亡数量、各档次育肥猪数量 及所在圈舍、存栏、出栏、补栏数量、防疫消毒等有关情况及时进行 监控。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要经常对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 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 部门加强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 定期对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储备资金用于储备基地。对违反规定的,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的储备补贴资金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外, 并取消储备资格。
(六)加强品质安全监督,做好公检工作
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 等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经检查有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警 告; 两次不符合要求的或严重违反储备要求的, 取消已安排的储备计 划,停拨有关补贴费用,同时取消储备基地承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经公检合格的, 由公检单位核发合格证。经公检合格的单 位出现质量问题, 除追究有问题单位的责任外, 还将依法追究具体承 担公检任务单位的责任。 公检工作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相关费 用由市财政担负。
(七)对储备基地实行挂牌管理
储备基地门前需挂 “ 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 ” 铜牌(铜质,黄 底,黑字,长 60cm ,宽 40cm ),生猪储备饲养圈需挂塑料标牌(塑
质,白底,黑字,长 35cm ,宽 20cm ),分别注明头数、品种、入栏 时间、 预计出栏时间、 饲养员姓名等。 标牌由市商务局统一制作核发。 第九条 奖惩制度
储备期满, 市商务局对模范执行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储备 基地给予表彰, 对违反规定的储备基地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追究当事人 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储备基地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 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品市场 异常波动,确保肉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维护正常的市 场秩序,充分体现省级储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生猪活体
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生猪活体储 备是省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协调;省财政厅负责储备资金 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省商务厅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养猪基地的日常管理 工作。
第四条 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
1、储备品种:生猪活体。
2、储备数量:5000吨,折合活猪 10万头。
3、储备补贴标准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在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每头猪补贴 30元;在储备期间实际动用了活体生猪,按实际出栏量每头猪再增加储备补贴 10元,即每头猪补贴共 40元。要保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用于储备基地。
第五条 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
1、 储备方式。
由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储备基地)实行定点储备,期
限为一年。采用随时调拨的方式,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在保
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
2、储备动用。
生猪活体储备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动用:(1)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 (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省范围或局部(设区市以上城市)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 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4)紧急对外援助;(5)其它紧急事项。
3、 储备调拨。
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省级生猪储备时,各设区市政府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由省商务厅报省政 府(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商务厅按照操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生猪储备补贴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直接将储备补贴拨付储备基地。 第七条 储备基地认定办法。
1、承担生猪活体储备的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有稳定的销售网络;(2)具有卫生许可证、动物 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3)具备年出栏商品猪 10000头以上饲养规模,常年栏育肥猪保证 3000头以上,且自繁自育;(4)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5)饲养基地场距离社会 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采光、采暖、 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6)配有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 质量检测、卫生防疫等人员;(7)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设施,环境达标,各种饲料的购入、运输、加工和 储藏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8)具备与储备任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能 力,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猪的屠宰加工任务,有自己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或与就近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有长 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能确保完成屠宰加工任务;(9)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 不得超过 70%,有正常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仔猪繁育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 益的核算报表。
2、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
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的原则选择储备基地。突出重点即从储备量上重保证省会城 市需要;兼顾区域即考虑储备调拨实际需要,储备任务在地区间合理分布,以确保调度灵活,节省费用, 满足应急救灾的需要。
3、储备基地的认定办法。
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储备基地。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成评标小组,按照储备基地资 质条件规定、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储备基地(外埠在河北参股投资的企 业除外)。
第八条 储备基地管理。
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由省商务厅具体负责,各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1、省商务厅与各储备基地签订《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协议书》后,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2、储备任务的分配。
省商务厅根据全省总储备量,结合各储备基地年生猪出栏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分配储 备数量,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后,对储备基地分别下达储备任务。
3、储备基地保障措施。
采取资产抵押或资信担保方式:(1)每头活猪按 40元提供资产抵押;(2)每头活猪按 10元提 供保证金; (3)由当地资产经营公司出具保障省级储备肉数量、品质安全和服从省调控指令担保证明。企 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担保方式之一,一经承诺必须严格执行。
4、加强商品台账管理。
储备基地要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台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猪活体储备专项商品台账,详细注明品 种、数量、存养地点、入栏时间、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并配备专机、专人,实行专圈、专账管理。 对各储备基地母畜怀孕情况,每日产崽数量,死亡数量,各档次育肥猪数量及所在圈舍、存栏、出栏、补 栏数量,防疫消毒等有关情况及时进行监控。
5、加强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要经常对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 定期对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储备资金用于储备基地。对违反规定的,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的储备补贴资金全部收缴省级财政外,并取消储备资格。
6、加强品质安全监督,做好公检工作。
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等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经检查有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警告;两次不符合要求的或严重违反储备要求的,取消已安排的储备计 划,停拨有关补贴费用,同时取消储备基地承储备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公检合格的,由公检
单位核发合格证。经公检合格的单位出现质量问题,除追究有问题单位的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具体承担 公检任务单位的责任。公检工作由省商务厅具体组织实施。
7、对储备基地实行挂牌管理。
储备基地门前需挂“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
第九条 奖惩制度。
年终省商务厅对模范执行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储备基地 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储备基地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长效机制
为了切实把省级生猪储备计划任务落实好,我们在总结以往生猪储备工作经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三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联合印发各 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 行)》,对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支付方式及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管 理办法》对涉及生猪储备管理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以往的管理办法比较突出的变化有三点:一是储备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储备基地; 二是储备基地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 三是对储备基地实施公检制度。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三部门在生猪储备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依据省领导批示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资 质条件, 2004年 4月我们对全省现有的规模化养猪场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由省商务厅委托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对基地场进行了招标,对投标基地场的资质条件进行了严格审查、评分,经过评标委员 会综合评议, 最后确定了石家庄双鸽集团等 10家生猪养殖场作为省级储备基地。 经过三部门认真研究, 确 定了各储备基地的储备数量。 2004年 6月省商务厅组织召开了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会议, 具体落实了 5000吨(折合活猪 10万头)的生猪活体储备计划,与承储基地签订了生猪储备协议书。 6月底各储备基地完成 了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入栏任务。
在落实 2004年度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计划中,按照省领导指示精神,我们在储备方式、管理模式、资金使用 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了生猪储备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了储备商品的功能和作用。我省的 做法得到了商务部的充分肯定和赞扬,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开报道了我省改变管理方式、积极恢复省级生猪 活体储备的情况,并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河南、天津、山西、黑龙江、新疆等省市纷纷来人、来电了解 有关情况和做法,借鉴经验。同时,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制度的恢复,带动了各市的储备管理工作,对建立 我省省、市、县三级生猪储备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石家庄市 2004年安排落实了生猪活体储备, 其他市也加强了这方面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储备生猪质量和数量安全
为了保障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的动、用着灵,
我们重点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储备基地实行挂牌管理。 各承储基地要悬挂 “河北省生猪储备基地” 和“生猪活体储备圈”标志牌。二是严格实行商品台帐管理。储备基地都建立健全了生猪活体储备专项商 品台帐,并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台帐有关规定,配备专机、专人,实行专帐管理。三是加强对省级储备基地 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召开了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业务培训暨经验交流会,进一步学习和讨论了《河北 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和商务部新颁布实施的《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讲 解了有关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及公检方面的知识,同时各储备基地还相互交流了工作经验。四是加强督导检 查,对储备基地进行了工作调度。为了保证重大节日供应,确保我省肉品市场不脱销、不断档,去年“十 一”、“元旦、春节”前夕,省商务厅对部分储备基地进行了检查督导,如生猪储备的数量、质量、管理 制度落实、防疫灭病以及保障节日供应的措施等。从检查的情况看,储备基地对储备工作高度重视,建立 了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消毒及防疫灭病等措施,管理严格,按时上报业务月报表,各项工作进展有序,确 保了储备生猪的数量和质量,并能根据当地情况,积极搞好节日市场供应。今年 4月初为进一步掌握生猪 活体储备的有关情况, 三部门又联合对储备基地进行了突击抽查, 抽查的重点是:储备基地对 2004年储备 任务、措施保障、储备资金使用及肉品市场供应等情况。从抽查结果看,总体情况良好,储备生猪数量、 质量安全,储备补贴资金使用合理,肉品市场供应稳定有序,价格稳中有降。同时我们对有关储备基地在 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改进意见。
规范管理,保障储备资金合理使用
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省财政厅积极筹措专项资金 300万元,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按照《河北省生猪活 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采取入栏预拨 60%,年终清算拨付 40%的办法,在 2004年 6月底,储备基地完成 10万头储备生猪入栏后,省财政厅及时拨付给 10个储备基地 180万元,剩余 40%待储备任务完成后进行清算。
从检查情况看,储备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1、引进种猪,更新换代,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各储备基地共引进长白、大白、杜洛克、皮特兰、斯格、新 美系纯种猪、新加系种猪 733头,投资 950多万元。其中:石家庄双鸽集团自筹资金 350多万元,购进新 美系纯种猪 240头;河北玉田种猪场自筹资金 470多万元,购进新加系种猪 225头。
2、修缮、改造、扩建、新建猪舍,改善猪舍环境,加快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 来, 10家储备基地场共修缮、改造、扩建猪舍 68栋,新建猪场 2个,投资 1793多万元。其中:修缮、改 造猪舍 33栋,扩建猪舍 35栋。河北玉田种猪场自筹资金 500多万元新建占地面积 251亩的猪场一个,石 家庄双鸽集团自筹资金 800多万元新建存栏 1000头基础原种猪场一个。
3、加强防疫灭病和卫生消毒,确保储备生猪的质量。储备基地用于购买兽药及防疫消毒的费用合计 58.2万元。
4、购买饲料(浓缩原料)费用约 28.4万元,其他开销费用合计 13万元。
综上所述,各储备基地能按照《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金范围使 用, 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 “四两拨千金” 的积极引导作用, 带动了企业自筹资金 2840多万元用于更新改造, 提高了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
支持全省生猪生产,保证市场肉品供应
生猪活体储备是省专项储备物资,其主要目的是应对突发事件(如地震、水灾、重大疫病等)引起的市场 波动,确保应急救灾的需要,是政府有效调控市场的一种手段。但在市场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如何发挥好 生猪储备的积极作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一直是政府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检验我们 储备管理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因此, 我们努力做到既保证生猪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完好, 关键时刻拿的出、 调的动、用的上,平时又能起到保障重大节日市场供应和促进生猪生产的积极作用,充分体现出生猪储备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是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石家庄双鸽集团自 2004年 6月至 2005年春节期间,累计出栏生猪 4万多头,实现利润 220多万元;河北省食品总公司下属 3家储备基地,新增生猪育肥能力 4000头,多产仔
猪 1万头,增加经济效益 280多万元。
二是带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石家庄双鸽集团通过“公司 +基地,基地 +农户”的模式, 以“五统一分”(统一供种、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兽药、统一收购、分散养殖)的管理方式,向周 围郊县出售种猪,回收育肥猪,扶持大批农民和养殖专业户改变传统的饲养模式,带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 调整。他们已与鹿泉、元氏、赵县等周边县市 100头以上母猪规模的 10个养殖场签订了紧密型合作协议, 另与 500户养殖专业户签订了技术指导、 种猪供应、 育肥猪收购协议; 河北玉田种猪场去年提供种猪 14648头, 解决了玉田县乃至唐山市瘦肉型种猪源缺乏问题, 可改良社会商品猪 320万头, 可增加社会效益 28亿 元,可增加养猪效益 6.4亿元;河北省食品总公司下属 3家储备基地的种猪辐射面扩大,新增养殖专业户 1050家,带动农民增加收入约 240万元。
三是保障了市场肉品供应, 平抑了物价。 2005年春节前, 省会市场猪肉价格连续上涨, 达到八年的最高峰, 石家庄双鸽集团以每公斤低于市场价 0.2元的价格供应储备生猪 2200头, 起到了平抑市场价格的作用; 农 历腊月二十九至正月初六的八天内, 是肉品市场供应的空挡, 双鸽集团又出栏储备生猪 8000头, 及时投放 市场,保证了省会肉品市场供应。邢台市食品蔬菜集团公司春节期间,在邢台市“鲜绿美”连锁专卖店以 每公斤低于市场价 0.1元的价格供应储备生猪 360头, 对稳定节日市场, 平衡节日物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总结经验,适时完善
生猪储备制度的实施,对解决“三农”问题、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我省畜牧养殖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推动了生猪品种改良,扩大了产业规模,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三部 门的共同努力,即将圆满完成省政府交给的 2004年度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任务。
回顾近一年来的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按省领导要求还有不少差距,有些工作做得还不到位,个别储备 基地在生产经营及管理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有的存在不挂牌现象,还有的场区环境卫生条件较差,用 药记录不规范,消毒设施欠缺等,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努力完善改进。
2005年,我们将按照省政府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积极探索生猪储备管理的有效措施和方法,为此提出 以下意见:
1、积极做好 2005年度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工作。 2005年度生猪储备 5000吨(10万头)计划已下达,我们 将认真安排落实好生猪储备计划,并改变操作方式,由一年一轮操作改为两轮操作,三部门继续加强协调 配合,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确保 2005年度省级生猪储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建立网络管理系统。 我们将充分利用 “河北商务网” 现有资源, 加强对省级生猪储备基地管理, 设立 “省 级生猪储备网页”,对生猪储备基地实行网络化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实现储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现 代化。
妥否,请批示。
省商务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十日
根据《关于启动冻猪肉储备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 知》(川商运〔 2009〕 12号)精神,为防止生猪价格再度下 滑,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调动农户企业养猪积极性和生猪屠
宰企业储备积极性,近日遂宁市出台了《遂宁市冻猪肉储备 实施方案》。
本次冻猪肉储备任务全市为 2200吨,其中市本级 1100吨,射洪县 300吨,蓬溪县 200吨,大英县 200吨,船山区 200吨,安居区 200吨,折算活猪约 11万头;储备期限为 1年,采取政府贴息、给予储备企业适当利费补贴的方式,分 别由市、区(县)政府实施储备。所需财政资金由各级政府 在价调基金中予以解决。
本次冻猪肉储备方式:市、区(县)政府根据储备任务 分别在我市大中型生猪屠宰企业中指定代储企业,代储生猪 必须以收购我市境内生猪为前提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商 务局与市畜牧局制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储备协议。 本次冻猪肉储备时间:2009年 6月 5日起至 6月 30日 止,各区、县要全面完成冻猪肉储备计划,储备时间截止到
2010年 6月 30日。
为确保《遂宁市冻猪肉储备实施方案》落实到位, 2009年 6月 15日,市商务局分别与市高金、美宁、南大等 3家 企业签订了《遂宁市冻猪肉储备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 代储冻猪肉的质量标准及轮换时间;必须收购是我市境内的 生猪,毛猪收购价不得低于 6月 13日前价格;储备冻猪肉 应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帐记载和挂牌明示,并建立
完善的台帐;在冻猪肉储备期间,市商务局将组织市级有关 部门储备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邢台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邢台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及有关管 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施行)》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品 市场异常波动,保证节日市场供应,确保肉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生活必需 品的需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市级储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生猪活体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 “ 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 ” 的原 则进行。生猪活体储备是市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动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协调;市 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 养猪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
1、储备品种:生猪活体。
2、储备数量:500吨,折合活猪 10000头。
3、储备补贴标准:参照省政府批准的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在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每头 猪补贴 30元; 在储备期间实际动用了活体生猪, 按实际出栏量每头猪再增加储备补贴 10元, 即每头猪补 贴 40元。要保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用于储备基地。
第五条 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
1、储备方式。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储备基地)实行定点储备,期限为一年。采用 随时调拨的方式, 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 在保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 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
2、储备动用。生猪活体储备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动用:(1)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 品供需严重失衡时; (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市范围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 场价格异常波动时;(3)其它紧急事项。
3、储备调拨。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市级生猪储备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 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操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生猪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市财政局按照《邢台市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 行)》,直接将储备补贴拨付储备基地。
第七条 储备基地认定办法。
1、承担生猪活体储备的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 有稳定的销售网络;(2)具有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3)具备年出栏商品猪 5000头以上饲养规模,常年存栏育肥猪保证 2000头以上,且自繁自育; (4)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 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 (5)饲养基地场距离社会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场区 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采光、采暖、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6)配有 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质量检测、卫生防疫等员; (7)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 设施,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8)具备与储备任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能力,能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生猪的屠宰加工任务,有自己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或与就近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 能确保完成屠宰加工任务;(9)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 70%,有 正常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仔猪繁育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2、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按照 “ 突出重点,兼顾区域 ” 的原则选择储备基地。突出重点即从储备 量上重点保证邢台市区需要;兼顾区域考虑储备调拨实际需要,储备任务在地区间合理分布,以确保调度 灵活,节省费用,满足应急救灾的需要。
3、储备基地的认定办法。确定储备基地,一般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也可采取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 其他有效方式确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成评标小组,按照储备基地 资质条件规定、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储备基地;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储备 基地,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有效方式,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八条 储备基地管理。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由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各有关县(市、区)商务 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1、市商务局与各储备基地签订《邢台市生猪活体储备协议书》后,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2、储备任务的分配。市商务局根据全市总储备量,结合各储备基地年生猪出栏实际情况,提出具体 安排意见,分配储备数量,商市发改委、财政局后,对储备基地分别下达储备任务。
3、储备基地保障措施。采取资产抵押或资信担保方式:(1)每头活猪按 40元提供资产抵押;(2) 每头活猪按 10元提供保证金; (3)由当地资产经营公司出具保障市级储备肉数量、品质安全和服从市调 控指令担保证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担保方式之一,一经承诺必须严格执行。
4、加强商品台帐管理。储备基地要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台帐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猪活体储备专项商 品台帐,详细注明品种、数量、存养地点、入栏时间、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并配备专机、专人,实 行专圈、专帐管理。对各储备基地母畜怀孕情况,每日产崽数量,死亡数量,各档次育肥猪数量及所在圈 舍、存栏、出栏、补栏数量,防疫消毒等有关情况及时进行监控。
5、加强监督检查。市商务局要经常对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储备补 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储备资金用于储备基地。 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的储备补贴资金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外,并取消储备资格。 6、加强品质安全监督,做好公检工作。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 检查等方面。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经检查有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警告;两次不符合要求或严重 违反储备要求的,取消已安排的储备计划,停拨有关补贴费用,同时取消储备基地承储资格,并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经公检合格的,由公检单位核发合格证。经公检合格的单位出现质量问题,除追究有问题单 位的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具体承担公检任务单位的责任。公检工作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7、对储备基地实行挂牌管理。储备基地门前需挂 “ 邢台市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 ” 铜牌(铜质,黄底, 黑字,长 60cm, 宽 40cm ),生猪储备饲养圈需挂塑料标牌(塑质,白底,黑字,长 35cm ,宽 20cm ), 分别注明头数、品种、入栏时间、预计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标牌由市商务局统一制作核发。
第九条 奖惩制度。年终市商务局对模范执行邢台市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给予表彰,对违反 规定的储备基地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储备基地的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生猪活体储备合同
南通市生猪活体储备合同
(2007版)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为增强我市应急救灾、调节市场供求的能力,保障节日市场的供应,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规定,依照南通市猪肉储备实施方案,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生猪活体储备
1.1 生猪活体储备指生猪养殖企业依照本合同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存栏符合数量和质量要求的活体生猪。
1.2 储备生猪活体调用指在合同期间内,依据市场需求关系,产生调用或不调用两种可能。
1.3 依据市场需求关系,如调用时依照本合同的规定予以补贴,如不调用时不视为违约。
第二条 合同主体
2.1 南通市经贸委代表市政府作为合同甲方,负责与乙方签订生猪活体储备合同,并依照合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2.2 乙方为养殖储备生猪活体的企业。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3.1 负责储备生猪活体 头,储备时间从2007年9月 10 日至2008年3月 10 日。
3.2 储备的生猪活体出栏时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3.2.1 出栏生猪体重达到70公斤以上。
3.2.2 经检验检疫符合法定标准。
3.3 乙方承诺的条件:
3.3.1 饲养场符合商务部养殖场建设、防疫、饲养等管理方面的要求(见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养殖场现场审查表)。
3.3.2 有组织、管理饲养生猪活体的能力,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和承担生猪活体储备的风险能力。
3.3.3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失信和败诉记录。
3.3.4 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3.3.5 能够承担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安全责任。
3.3.6 有预缴每头生猪20元定金的履约能力。
3.4 乙方承诺签订合同后二天内向甲方提供以下材料:
3.4.1 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养殖场申报表。
3.4.2 承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资产负债表。
3.4.3 生猪饮用水检验报告。
3.4.4 布局平面图。
3.4.5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书。
3.4.6 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和饲养管理规定。
2
3.5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储备期内,必须保障合同约定的储备数量。
3.6 乙方接到甲方的调用通知后,必须无条件的履行本生猪活体储备合同。
3.7 接受甲方和当地生猪屠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调用的生猪必须依照法定标准检验合格。
3.8 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每头生猪20元的定金汇入甲方帐户。
3.9 乙方履行以上义务后,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间内,甲方如调用乙方储备的生猪活体时,负责给予实际调用的每头生猪45元的补贴。储备期满,甲方如不需调用乙方储备的生猪活体时,甲方预付的定金属乙方所有,余款不再补贴。甲方将乙方每头生猪20元的定金如数返还,储备的生猪活体由乙方自行销售。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负责依照《南通市猪肉储备实施方案》和本合同的约定审查乙方提交的材料,对不提交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甲方有权拒签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履行。
4.2 负责合同期间内的生猪市场调研,并将调研情况及时通报乙方。
4.3 负责监督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督促乙方依照养殖标准和法定要件储备生猪活体。
4.4 负责保管乙方预付的每头生猪20元的定金。
4.5 自收到乙方定金之日起2日内,通知市财政将每头25元的定金汇入乙方帐户。
3
4.6 负责自实际调用后的5日内,通知市财政向乙方支付每头猪45元的补贴,已预付的定金抵作补贴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乙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时,承担乙方已预付定金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返还甲方已预付的定金。
5.2 乙方有不依照法定或行业标准规范养殖储备生猪活体行为的,必须立即整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同时承担乙方已预付定金10%的违约责任;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承担乙方已预付定金4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返还甲方已预付的定金。
5.3 乙方不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调用储备生猪的,已付定金属甲方所有,并双倍返还甲方已付定金。乙方自行销售储备生猪的销售价格高于与屠宰企业所签合同价的部分属甲方所有,同时承担销售金额20%的违约金。
5.4 乙方储备生猪出栏检验有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不合格的生猪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同时承担每头1000元的违约责任。
5.5 甲方无故解除、终止合同的,甲方预交的定金属乙方所有,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已交的定金。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附则
4
7.1 本合同约定的定金未预付时,合同不生效。
7.2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中,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7.3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变更合同的事项或补充事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7.4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一份,市财政一份,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备案1份。
7.5 本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后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甲方盖章 甲方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证机关:南通工商局,鉴证人签字, 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5
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2007年 12月 12日 15时 55分 153
主题分类 : 财税审计 农业农村 商贸服务
“生猪”
“活体储备”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商联发 [2007]43号
各市(地)商务局、财政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经贸)局: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 《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 确保生猪活体储备数量真实、 质量合格和储存 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 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生猪活体储备, 是指省政府实行统一管理, 采取分散存储于经确 认的生猪养殖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饲养保管的形式,用于应对我省局部地区重大自然 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以及节日市场供应而 进行的生猪活体储备。
第三条 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行政管理。具体负责编制生猪活体储备计划; 提出生猪活体储备布局及承储企业的初步意见; 对储备生猪数量、 质量、 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对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申领和发放。
第五条 省商务厅委托省肉类食品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操作单位) ,根据生猪活 体储备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和台账 系统的建立,按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上报活体储备情况和财务报告。
第六条 省商务厅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组织实施 生猪活体储备公共卫生检测检验(以下简称公检) ,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七条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要求做好当地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根据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落实储备资 金;根据生猪活体储备出栏情况,拨付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财政补贴 资金使用情况。市(地)财政部门协助省财政厅做好日常财务监管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生猪活体储备在栏的管理工作,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及时向操作 单位报送储备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做到生猪活体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猪养殖场, 养殖场的面积、 相关设施必须达到储备企业应具备的标准;有稳定的生猪及产品销售网络,自愿并能够承担 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任务和安全责任;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 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承储企业必须做到自繁自养。年平均生猪存栏应在 4000头 以上, 其中:适繁母猪 400头以上, 后备母猪 50头以上, 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 1800头以上。 承储企业在选址、布局、设施、防疫、饲料、饮水等方面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 场资质条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 经市 (地)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 行初审后,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上报正式推荐报告,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根据市 (地) 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以及生猪活体储备规模和调控 市场的需要,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承储企业进行资质审定。按照合理布局、节省成本费用、 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初步拟定的承储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无异 议后,确定为承储企业。对承储企业资质实行年度检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根据生猪活体储备规模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 下达生猪活 体储备入储计划,并指导和监督操作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操作单位根据生猪活体储备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定生猪活体储备合同, 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操作单位足额 交付保证金。生猪活体储备保证金标准为每头 10元。
第十六条 储备生猪每吨按 20头折算,每头体重应在 60公斤以上。
第十七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入储计划。 未经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同意, 不 得擅自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落实入储计划。操作单位应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上报入 储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没能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计划调整的, 由操作单位提出计划调 整意见,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超规模收购储备生猪,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五章 在栏管理
第二十条 生猪活体储备实行专栏、 专人、 专账和挂牌管理制度。 承储企业要做到账账相 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栏管理期间, 在政府部门没有调用的情况下, 承储企业在满足储备计划要 求的前提下,可以按正常更新要求自行出售在栏生猪,自负盈亏。
第二十二条 在栏生猪发生疫情及其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时, 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 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生猪, 不得虚报储备数量, 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生 猪饲养专栏。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生猪对外进行质押、 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进入 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 1个月书面告知操作单位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操作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猪在栏管理制度,加强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栏储备生猪实行轮换制度, 每年轮换 3次。 承储企业按每轮储存 4个月组 织轮换。
第二十七条 储备生猪轮出后, 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及时、 保质、 等量补足储备数量。 特殊 情况不能按时补足的,必须报告操作单位,否则按擅自动用生猪活体储备处理。
第二十八条 操作单位应对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七章 出栏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操作单位根据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下达的生猪活体储备出栏计划, 组织承储 企业按时出栏。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由省商务厅提出生猪活体储备动用计划, 会同省财政厅 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
(二)局部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市 (地) 需要动用省级生猪活体储备, 应向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提出动用申 请。动用费用由提出动用申请的市(地)支付。
第三十二条 动用储备生猪的结算价格, 由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三条 跨地区动用储备生猪发生的运输费用, 由省财政厅给予补贴。 地区内动用的 运输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三十四条 操作单位要严格执行生猪活体储备动用计划。 任何单位、 企业和个人不得拒 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生猪活体储备动用计划。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质检单位应在接到省商务厅委托检验通知后, 依据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质量公 检有关规定,在储备生猪出栏前完成公检。
第三十六条 质检单位实施公检结束后, 应向承储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质检报告同时报送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如对公检结果有异议,应在 7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出复检申 请。省商务厅接到复检申请后,应在 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生猪活体储备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对生猪活体储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省商务厅建立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监测系统。
第四十一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企业执行活体储备计划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应按 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必须报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生猪活体储备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每月后的 5个工作日 内,编制《黑龙江省生猪活体储备月份统计报表》 ,及时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 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操作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给予警告, 并责令其限期 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管理费,直至取消其操作资格。
第四十六条 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取消其生猪活体储备公检 资格,扣拨其公检费。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给予警告, 并责令其限期 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监督、储存活动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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