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钊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时推进”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思考,也是摘 要
解决当下社会基本矛盾的战略部署。法治中国建设以法治方式所能解决的或者能够纳入法律关系予以调整的问题为出发点,划定了法治战略的范围和领域。研究发现,当今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主要集中在官与民、官与官、民与民之间的冲突,还原成法学术语就是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权利与权利之间的矛盾。与之相对应的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法治国家 法治社会 法治政府 法治中国
作者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上海 201620)。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6)04-0071-13当前,中国政府明确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时推进的战略。这是对前一阶段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总结。人们带着对未来法治的憧憬,尽管赋予了“法治中国”多重解释,但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构成整体意义上的法治中国没有太多的争议。通过近些年的研究,人们发现“国家”“政府”与“社会”是三个不同的领域。法治与这三个词组合,构成了法治的三个分类: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虽然这三个词组在内容上多少有些交叉,但是三者有着不同的调整领域和方法。“法治国家”词组中的“国家”,既不是国度意义的国家,也不是民族意义上的国家,而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以及执政党对国家权力的法治化运用方式。它的基本立意是:现代国家权力都是由政党来掌握的,因而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是法治政党——即执政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法治国家的实质是对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原则要求,或者说,法治国家主要是解决执政党及其成员对国家权力合法获取和运用的问题。“法治政府”词组中的政府,不是与“国家”分离的政府,而是讲在法治国家之下,国家权力依法行使。法治政府限制的是党政适度分开以后,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问题。然而,由于近百年来中国的国家权力越来越集中,党权和政权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以至于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党、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没有了区分。当然这种情况也并非只有中国独有。“党国一体”构成了现代国家管理的基本特征。但是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党政适度分开成了今后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法治社会”中的“社会”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在“还权力于社会组织”的改革形势下,实现社会的自治。只有认清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这三者之间的不同,才能理解为什么需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三位一体同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既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的目标,也是法治实现的路径与方法,同时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核心内容。
由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有不同的意义,因而关于“三位一体同时推进”的法治战略思考,无论对法治理论还是法治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理论研究的现状看,中国政治学界对法治国家、社会学界对法治社会、法学界对法治政府研究比较多,但是把法治的这三个领域放到一起,进行同时推进式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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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却并不多见。即使在政府提出三位一体同时推进的战略以后,学界的解释也不是十分清楚。笔者感觉到,政治“实践”再一次走到了理论的前面。也许我们只能在“诠释”中完成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论证。从实践的角度看,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三位一体同时推进,是对中国三十多年法治实践的总结。但是这种“总结”还只是概念、理念层面上的,它的理论化、系统化还需要进一步证成。“一体建设要求三个领域(国家、政府、社会)的法治建设,应当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以最合理的法治资源投入,产生最大的法治建设成效。要避免法治国建设缺基础,法治政府建设无动力,法治社会建设被忽视的情形。通过法治一体建设的提升和拉动,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内涵、源流、目标
a 及其他要素问题得以系统化厘清。”在研究三位一体同时推进法治战略的时候,笔者惊奇地发现,中国实施
法治的理论预设——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主要是解决什么矛盾?以及能解决什么问题?我们还没有来得及研究。
一、能嵌入法律调整的矛盾才能用法治方式化解
从逻辑上讲,既然中央已经确定法治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那就意味着法治要解决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与冲突。然而,我们对上个世纪所确定的主要矛盾并没有改变。这样,从简单的逻辑推论就可以发现推进法治战略与社会主要矛盾的界定之间存在的错位:即我们试图用法治方式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法治能解决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但很难直接解决生产发展的问题。法治虽然是发展经济所不可缺少的,但是,法治本身对经济的促进并不是直接的,也就是说它不能直接解决经济的增量问题。这样,对解决国家治理战略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定位与其手段之间就出现了错位。或者换句话说,法治正在承担着它难以化解的主要矛盾。当然,这种错位不是实践问题,而是理论问题。“从法学理论转化为法治实践的机制功能上,法学实际上是一门说服人的
b 学问。”从这个角度看,实施法治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对社会的主要矛盾和解决手段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清晰的诠释与论证。
(一)法治方式要解决的主要矛盾
虽然社会主要矛盾的定位与解决问题的法治方式之间的错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但是这一理论问题与法治实践关系密切。在三十多年前,中国共产党经过认真研究,断定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就是“解放思想——改革——
c 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内在矛盾和解的途径”。在
当时的历史情况下,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因为这一矛盾描述的就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因而用发展经济的方式就能解决。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通过改革经济体制、解放生产力等一系列措施使这一矛盾得以缓解;生产力得到了解放,科学技术提升迅速。然而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很多难以用发展经济来化解的矛盾。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们把经济建设当成最大的政治、当成中心工作,成就了经济发展的奇迹,但也衍生了很多新的问题。“长期奉行唯经济主义的指导思想唯GDP 唯招商引资唯财政收入的政绩观,导致拜金主义盛行,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国有垄断行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严重损害市场公平,致使居民收入差距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国民收入分配严重畸形;住房医疗教育推向市场,改革变成收费,形成住房医疗教育新的三座大山,民生问题
d 在新的形势下,人们对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需求逐步增强。这就需要我们在发展经济的日益突出。”
同时实施法治战略,完成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在对社会的主要矛盾没有重新界定的情况下,法治被当成了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而在逻辑上出现了法治战略目标与法治所能解决的矛盾两者关系不明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不失时机地提出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中国建设莫于川:《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改革》2014年第9期。a
陈甦:《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3期。b
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新确立》,《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cd 立胜、王清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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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这就需要,“法学研究者要自主做好知识背景的转换,明确在中国社会系统内观察中国问题的场合意
a 识,并提出符合中国时代需要的法学理论观点和法治实践方案”。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就需要我们找准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并在此基础上找出法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矛盾。这就需要在新形势下重新界定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换解决矛盾问题的方式与方法。我们知道,人的需要构成了人的本性。当代中国的问题意识来自人们需求的变化,我们能够感受到的是:在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以后,人们对非物质方面的需求开始增强,与尊严相关的各种价值成了人们新的需求。与物质需求交织在一起,人们对精神文化、环境生态权益、政治公共利益的需求进一步旺盛。经济的发展是最为重要的,但仅靠经济的发展不能解决人们对平等、自由、正义等价值需求。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出现,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专权、僵硬的压服方式已经很难产生以往的效果。在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以后,社会矛盾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吃着肉骂娘”的现象。仅靠发展经济和权力的压服已经很难解决当下新的社会矛盾。我们都承认当今出现了新的社会矛盾,然而对诸如贫富差距拉大、城乡差距、贪腐严重所引起的官民之间的矛盾等,是不是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还没有定性。
然而,我们可以用倒推的方式从当前法治战略中“演绎”出当下的主要矛盾。我们发现如今的中国,虽然各种矛盾云集,但还是能把它归结为官与民(权力与权利)、官与官(权力与权力)、民与民(权利与权利)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能够用法治解决的逻辑前提是它能够纳入法律关系的调整。从法律关系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三种矛盾可以转换成权力与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法治国家就是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面,要求执政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以此来化解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冲突。法治社会就在社会组织自治的基础上,使用法律调整民与民之间的矛盾。法治政府就是通过政府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共同遵守法律来协调官与民之间的矛盾。解决中国当下的问题除了抓住社会的主要矛盾,还必须为主要矛盾的化解找到路径。而这一路径非法治莫属。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需要更细腻的、更具有操作性的法治方法予以解决。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对找到现实可行的路径有积极的意义。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时推进,反映了执政党对化解社会矛盾的分类指导。整个社会是一个矛盾的存在,但各种矛盾存有差异,因而我们不能笼统地用认识论上的统一来化解矛盾。统一并不能否定差异性的存在,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并不完全相同,因而解决各种矛盾需要建立在分类基础上的不同方法。法治也可以在不同的领域以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当然不同作用的发挥,也不能离开相互关联的统一。虽然有学者断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生产力发展的基本环境和保障条件,但是,法治本身难以直接解决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法治所能解决的主要是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权力、民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这些价值的实现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的解决都是需要法治作为支撑条件的。虽然我们倡导对法治专门、专题研究,然而法治不是单线条、单方面的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全局性战略问题。世界文明发展的标志就是不断地提升法治在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可以说,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所直面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经济得到较快发展,人民物质生活得到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所衍生的新矛盾。
法治在西方话语系统中是一个声望很好的词汇,很多西方政治家认为,法治是表征西方文明与其他文明优越和差异的词汇。如今,不仅在欧美国家,而且在中国,“法治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学理论概念已经复活
b ,只不过在欧美国家法治与人权联系密切,而在中国法治是与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息息相关。从法律了”
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出发思考法治战略,能够界定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什么。然而,我们在推进法治的时候,关于当今社会主要矛盾的看法并没有改变。因而只能从倒推的思维来看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既然我们已经确定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那就意味着中国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因为法治很难直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最多是经济发展的外在环境或保护手段。我们注意到,陈甦:《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3期。a
皮特罗·科斯塔、达尼罗·佐罗主编:《法律的规则——历史、理论及其批评》,田飞龙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第4页。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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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充分发展的情况下,法治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能解决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民主等问题。而所有法治价值实现的关键是,法律能否限制住权力的任意行使;能否协调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经济领域,通过不断下放权力所收获的巨大成功,使得人们对法治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抱有期待。
(二)法治解决的是能纳入法律关系调整的矛盾
能解决纳入法律关系调整是法治方式发挥作用的前提。“法律是以其理念、原则、规范和实施机制对社会关系进行分类处理的体系,因而一个事实关系被分解为多个法律关系,一个实践中的社会事务、社会
a 问题由多个法律处理,是一个正常的法治现象。”如果具体案件纠纷难以解决,法治秩序则难以实现。法治
大厦是由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解决所累积出来的。法治不是权力者的独门暗器,不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当然也不是专门对付权力者的。在权力与权力、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之间都需要法治的协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构成了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的命题是能够成立的。把官与官、民与民、官与民的关系换算成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的关系意味着这三种矛盾能够纳入法律关系调整。法治方式所能调整的就是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统治者对这三种关系的平衡,不仅是实现法治的关键,也是撬动法治的关键,更是法治所要解决的基础性关系。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可以框定法治战略的范围,即法治能在什么范围内能解决什么问题。法律在功能上的定纷止争,也主要是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稳定、协调、理顺这三种关系既需要法治战略,也需要法治战术。这三种上可着天、下可着地的关系,既需要宏观的理念,还需要法律技术。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正好迎合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把法治分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三个领域,目的就是要解决当今社会的三种主要矛盾。法治国家要解决的是权力的绝对化问题,即国家权力是社会组织性的表现,国家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国家权力,然而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是绝对的。法治国家就是要消解权力行使的绝对性和任意性,消除只有权力不承担责任行为方式。在中国,至少需要政党的权力行使自我制约的法治方式。法治社会是权利自治的法治方式,主要目标是消解权利行使的绝对化,即只要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思维倾向。法治政府是权力与权利相互制约的法治方式,这其中政府应该奉行权利本位,对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权利的管理需要根据法律,尊重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权利(或者说权力),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的直接管理,对各种组织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管。虽然我们引进了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结构性分析方法,确定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还没有找到把法治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具体路径,基本还只是在简单的东西比较中进行直接的判断:要么向西方学习,要么就是中西结合论。这种整体性、借鉴性的学习是必要的。一百多年过去了,人们骨子里的权力至上观念还没有改变,这样即使我们口中喊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但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一些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主要价值的不认同,说明法治在中国还需要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之所以认为法治能解决的矛盾是能够纳入法律关系调整的内容,还有一个原因是,法治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有效性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是由法治方式的可能范围来决定的。超越法律功能的可能范围,硬性把各种关系都纳入到法治轨道,不仅走不下去,也不会产生好的效果。这是法理学者必须给政治家提醒的命题。不顾法律功能的泛法治主义思想,只能会给法治带来灾难。法治的边界是由法律的所能所界定的。这是制定法治战略所必须考虑的法律作用的“规律”,否则在国家万能、政府万能之下就会出现法律万能论。实际上法律并不万能,即使是通过解释与论证也不能把法律进行漫无边际的扩张。研究法治理论需要有问题意识,但也应注意到法律或法治方式的所能问题。我们不能对法律的作用做无限的解释。只有把问题意识和法律之所能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正确的法治战略。
(三)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的问题意识实施三位一体同时推进的法治中国战略有三方面的问题意识:一是尽量避免国家的权力过多地介入到陈甦:《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3期。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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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能够通过自治加以解决的问题、调整的秩序都可以交给法治社会来解决。法治政府只做重大矛盾的协调而不要陷入具体的细节的管理,能自治的领域尽可能由社会组织来完成。政府和政党只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二是在执法领域能通过合同加以规范的行为都通过合同进行规范性约束,尽量减少官民之间的直接摩擦或对立。三是淡化司法权的国家属性,执政党一方面要支持司法,要求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要监管好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但不要随便使用权力干预司法。在一党执政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把对权力行使的最后监督权交给司法——这是各种权力中最为弱小的权力,由它监督权力一般不会产生大的政治风险。面对新的社会矛盾,关于法治战略的思考应该注意法治的特性,把法治方式的特点带入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法治思维水平的提高和法治方式的熟练运用,要求我们分析问题的视角和方法进入法治境界。可以这么认为,即使是关于法治的战略思维也不能忽视法治本身的特点。对法治的忽视或者把法治方式放置到不重要的位置,不能称为法治战略。因为只有全方位“走向法治才能帮助建设一个让全体中国人可以对自己未来的生活作长期规划的社会,一个中国人可以信赖的社会,一个中国人可以认
a 同中国人的社会”。
二、法治国家能化解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冲突
在本文中,法治国家之“国家”不是指民族国家,而是指执政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权力像任何权力一样,都存在着扩张的本能。权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变成操控一切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近百年来,我们为了解决外患的问题,一直在努力强化社会动员力,国家权力扩张便是一种趋势。国家垄断了大部分社会动员的途径,虽然解决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问题,但也出现了国家万能、权力万能的思想。在国家万能思想支配之下,权力有了绝对性,成了权威,同时也产生了与此相关的政治、社会风险。对于很多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难题,直接导致民众对政党、国家、政府的不满;所有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也成了政党、国家、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这样就把政党、国家、政府直接“暴露”在最容易产生矛盾的区位。由于对权力的追逐以及所衍生的矛盾成了最难控制的冲突。利维坦成了社会可能产生变故最大的政治风险。没有法治的控制,权力的获取的不确定性,以及权力行使的失序,成了人们忧国忧民的心病。人们甚至认为,权力绝对化所带来的政治风险可能比官民之间矛盾更大。所以,法治国家占据法治中国建设之首是有道理的。国家权力应该有法律的范围和边界,权力的获取不能违法,行使者不能越权成了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实现法治中国首先需要确立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最主要的就是用法治方式调控权力与权力的关系,主要包括主体权力获取和行使的合法性两个方面。
法治国家就是要解决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问题,其具体层面的问题就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权力
b 而法治政府就是要解决官民之间矛盾,或者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从而使权力的运行法治化。
与权力之间矛盾。这里的民不仅是公民,还包括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法人,把官民之间的矛盾冲突运用法治方式来化解。法治社会主要是处理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与民之间的关系,应该通过社会组织的自治来规范公民的日常生活、经济生活,政党和政府应该打破权力万能、国家万能、政府万能的思维,真正还权利(权力)于社会组织。如果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不遵守法律,政党和政府通过对社会组织管理来实施现代化治理。而不是国家、政党在各个领域直接统治、管理普通的公民。这主要是因为,面对新的矛盾,用发展经济、权力压服的方式来解决,已经出现了不那么管用的现象。对国家权力的约束有多种方法。民主是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有效手段。但是,民主对权力的约束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然而我国的法治建设实际上正在进行中,民主法治的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因而在现阶段依靠民主限权,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以权力制约权力也是约束权力任性的有效手段。但我们不能把眼光局限于多党政治和三权分立。对于在法治国家建设问题上的这两种观点我们需要认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找到在中国切实可行的方案。江平:《法治兴,则中国兴》,季卫东:《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与权威体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3页。a
陈金钊、宋保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意义诠释》,《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5期。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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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必须注意:
第一,“有民主才有法治,离开民主就不可能有法治”的观点需要认真研究。
在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思辨中,有一种观点很明确,就是认为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离不开民主。并且断言,只有在民主优先发展的情况下法治才可能开启。我们注意到,中国人过去所谈论的民主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民主,即民主集中制意义上的范畴。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更多的是政治口号意义的民主或者说口头上的民主,有其名而实不至;缺乏有法治形式保障的民主,民主还在法律机制之外。但是我们需要看到,法治国家与民主没有必然的联系。就像达尼罗·佐罗说的:“法治制度就是这么不在乎政治系统中(古典和后古典的)民主概念既定重要特征。除了对立法权的代议性质微弱的、隐含的暗示之外,法治理论并没有致力于诸如人民主权、公民对对集体决定的实际参与、政治代表
a 的价值和程序的多元性或政府的责任性等问题。”法治在很多领域与寡头政治并不矛盾。法治之下的权力是
需要不断分配的,如果权力过于集中,法治对权力就难以限制,法治就会就此终止。权力的分配既可以是民主选举的方式,也可以是执政党依据党权、按照规则直接进行分配。这意味着民主不一定是法治的特征,而是权力的合法分配及其依法行使才是法治的特征,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靠一个人进行统治,即便是权力高度集中,只要依法分配和行使权力也会走向法治。当然,这种分配只能是国家的权力,而不能轻易分配公民的权利。如果牵涉到公民的权利就要格外注意,不能随便介入法治社会。
我们必须承认,今天民主的启蒙就是由实质民主而来,今天所谈论的民主就是在实质基础上的演变。中国学者在讲法治国家的时候,无不把法治与民主放到一起讨论,至少是把法治与政体、国体放到一起研究。我们很少把法治问题单独拿出来进行研究。然而,现在中国正在开展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意味着政党和国家主导法治,而不是民主主导法治。对于民主主导法治,中国学者已经进行了很多的研究,诸如,法治离不开民主,民主离不开法治的观点已经深入人心。然而这是一条被实践证明难以走下去的路径。现在虽然有学者不停地呼喊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是,基于中国现实的国情,人们更愿意把民主当成一种价值追求,在实现法治以后再开启民主。这可能比空洞地在实质层面思辨民主与法治关系要好很多。在中国需要执政党推进法治建设,合法地分配和行使权力,在法治的各环节应该尽力追求民主,而不是用民主指导法治。谁都不会反对民主,但需要法治先行,民主蕴含其中。在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完善民主,以致最后实现民主。国体论的政治学者就是在这种思辨过程中,把民主实质化,既不搞民主也不搞法治,反而得出自己是最民主的国家结论。因为我们所言谈的民主就是阶级意义上的实质民主。这种民主就是代表阶级的政党来行使。至于党对国家权力如何分配却很少论证。这种来自西方的实质民主思想与中国固有的权力运行模式结合起来,就成了一些学者民主法治论的理论基础。
这种理论不是中国独有,西方政治法理学中也存在把民主与法治完全黏合在一起的论述。比如,考夫
b 其实,在中外历史上是不是真的存在民主,还是有争曼对此问题的概括是“民主:法治国家的保证者”。
论的。对于西方民主的虚伪性,不仅是中国人的“偏见”,很多西方人也有如此认识。法治的民主与专政民主在机制上有很大区别,但并不意味着真的就有民主。现代国家就是政党国家,基本特征就是由政党控制国家权力,在国家权力行使上的区别无非是多党轮流与一党掌握国家权力。人们常说专制国家权力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但实际上民主法治国家也很难逃脱风险社会的几率。“民主是所有国家形态中最困难的一种,也是一种富有风险性的国家形态,经常面临着失败的威胁。相对而言,极权国家、独裁者,
c 反而让‘臣民们’较为轻松,他们只要服从便可,其余的事情就让国家和政党来操心。”我们并不赞成这种
观点,但我们发现实质民主论是一朵难结果实的花,很难适应当下全面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需求。民主只能在参与意义上程度不同地实现,而中国盛行的是当家作主的民主观念。如果我们只在当家作主意义上追求民主,就走不出实质思维怪圈。
皮特罗·科斯塔、达尼罗·佐罗主编:《法律的规则——历史、理论及其批评》,第36页。a
阿《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310、311页。bc 图尔·考夫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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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所能解决的基本矛盾分析
关于民主法治战略的思考实际上是“中国人在失去了天朝上国、世界中心的想象以后,也开始寻找自
a 己的位置”。只不过我们在对法治之路的探寻中,具有太多的对外来法治思想的批判,而缺少积极的建构。
我们只是在对传统的权力运行模式进行改造,但对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系统的蓝图,仅有的一些想法也缺少论证。如果没有法治作为保障,民主就可能成为政治运动。法治国家的特征就是用法治处理好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最终结果也是把权力圈在法律制度的笼子里面。但是在如何“圈”的问题上,不是因为有了制度的规定,权力就会被圈在笼子里面。我们需要看到:“中国固有的法律体系早已‘亡国’了,中国现有的法律尽管带有种种暧昧、变异的色彩,但毕竟从整体框架上看已经完全西化了,何以现代化法治国
b 的彼岸在吾人看来却愈见模糊、愈发遥远,简直就是可望而不可及呢?”我们需要借鉴权力分配,尤其是权
力行使的法律制度,但需要根据我们的传统、现实和需要进行制度革新。在笔者看来,我们对法治、民主在姿态上不够真诚。我们的忧患意识很强,但警惕性也很高。在法治民主没有和中国固有文化结合的时候,只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学一些皮毛,缺少把西方法治民主和中国现实问题的真切结合。同时西方的民主与法治理论也确实不是解决中国问题的,而在中西衔接问题上明显缺乏对中国问题的研究。
从直观的感受来看,我们之所以不能把民主法治同时推进,是因为中国文化背景下我们消费不起西方式的民主。中国的和平发展首先需要法治,需要软实力的及时提升。因为对中国来说,亡国灭种的危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我们还处在战略发展机遇期,不具备民主发展所必需的从容。我们很难自然而然地发展自立、自强、自主的民主。亚洲一些国家推进式民主模式的失败,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的教训。中国人也渴望民主,但首先需要解决国家与民族的生存问题。在中国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我们过度地讲述了法家、法
c 权力被法律规则和治之恶,我们没有留意、至少不够重视“法治之善是我们体面生活不可或缺的条件”。
程序控制虽然是从人性恶的立场的设计,但是,这种设计的目标是达到政治行为上的善。然而,现在思想文化研究中的批判精神,冲淡了我们服从法律的美德。现在人们对法治更加关心,对于法治约束权力更为在意。这表达的不是对民主的失望,而是对权利、自由、平等、正义的关注。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名分之下,人们思考比较多的是如何借鉴西方法治经验,然而,出现的问题是我们对中国研究不足。政治家正是看到这一点,所以一直强调中国特色和国情。但是,强调特色与国情的人,对法治演变发展的规律又不是很了解。中国“和平崛起的未来变数还在于,以‘中国特色’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导致独特的、相对封闭的处事方
d 式”。特色论会导致中国例外论,这就难使西方经验和中国法治发展很好地融贯。
第二,“只有多党政治、三权分立才可能有法治”的观点需要警惕。
这种观点同样来自西方。西方政治家在设计法治的时候,在权力行使的问题上主张用权力制约权力,诸如通过三权分立实现权力之间的牵制与平衡。三权中的最高权力的获得是通过选举式民主来实现。这给中国学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因而主张在权力分配问题上实施民主选举,很多人相信没有选举民主以及与之匹配的三权分立就没有法治。有学者认为,“民主只需要多党体系,谁要是将自己的观点,或者他所代表
e 的团体、政党的观点,当作唯一正确的观点,则不能算是民主。”国内有些学者关于法治也是如此界定。这
种观点是执政党时常警惕的观点。然而,我们在此问题上不能只采取堵的办法,还需要疏导的方式。我们需要在理论上证明,并不是只有多党政治三权分立才能实现法治;需要证明在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也能走出一条法治之路。这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从逻辑上看,民主由政党来操控以及法治必须与多党政治相连至少可以说明,法治国家是与政党联系密切的概念,党国一体是现代国家权力体制的特征。法治主要是对国家权力管理和治理方式的表述。所谓法治国家就是政党权力的组织、分配和行为方式。在一党执政的情况下也能够解决权力主体(在多党政治之下是政党的代表,而在一党执政的情况下党内个体主体)分配和权力行使的合法性。我们相信,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主要不是看其是否多党执政,关键是看执政者个体权力的获取和行使的合法性。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史表明,即使是多党政
戴《法律现代主义》,苏亦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7、53页。abc 维·鲁本:
刘毅:《英国学派如何理解中国的和平崛起——专访英国科学院院士、伦敦经济学院教授巴里·布赞》,《领导文萃》2015年第10期(下)。d
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312页。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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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三权分立,如果执政者不能依法执政,也很难说成是法治国家。
中国人擅长整体性战略思维,体现在今天法治问题上的思索只是一种不自觉的运用。法治中国建设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问题。我觉得中国法理学和政治学一直没有说清楚,法治的关键问题是实现权力与权力之间关系的程序化、规范化。或者说有些学者在这一问题上很清楚,但指出的权力限制路径就是用权力限制权力的权力分立。我们很少思考,在三权分立之外,探寻用规则和程序限制权力,如果没有权力分配与行使的规范化、程序化,就不可能有法治。对于权力分配方式,我们只注重民主选举的方式,很少研究在民主方式还不能一下子实现的情况下,如何用法治方式规范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的问题。在中国,权力的法治化主要是指权力分配、行使的法治化。我们过去对法治的思考,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了对权力的限制,认为把权力圈在笼子里面就是法治。这种看法只是笼统地看到了法治的核心,法治国家主要是权力分配和行使的任意性。我们认为对权力的限制只是为了保护权利,使权利受到更少的伤害。因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处理不好就会官逼民反。然而,这只是权力法治化问题的一个方面,对于像中国这样的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权力主体更换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当前的法治中国建设,需要超越上述两种路径。
在党国一体的情况下如何搭建法治平台,实现权力的平稳交接和合法行使,需要我们在审慎思考法治国家主要解决什么问题,之后才能设计规则和程序,即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权力与权力的矛盾与冲突。在本文中,也许我们只是提出了问题,解决问题还需要今后的研究。
法治国家或者说法治政党之所以特别重要,就是因为在中国文化中有一种对权力的偏执追求。笔者发现,在中国文化根基中,对于来自西方的各种法律价值,人们对平等的需求最为旺盛,尽管对平等有不同的理解,诸如有人把平等等同于平均。民主与自由却并不是急于脱贫致富的大多数人的梦想。和西方人渴望自由、权利不一样,中国人在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就转向追逐权力,渴望对他人的奴役。一百多
a 在中国文化年前康有为等人就认为:“中国人缺乏自由精神、权利和自治传统,因此不能实现民主宪政。”
所追求的自由不是法律的自由,而是自己说了算的权力。中国人对专制的容忍力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超强的。这种思维方式所导致的结果是,一旦拥有了权力就是新的专制者,没有人愿意把获取的权力还给人民,在技术上也无法把权力分散给人民。可以这样说,在我们的思维中存在着恶性循环,争取权力不是为自由、平等,而是为寻求个体当家作主意义上的民主。这种思维方式造成了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实现民主法治。如果不把民主、自由、法治、平等、和谐等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只在民主权力上做文章,根本无法推进民主法治。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需要把法治单独拿出来,用法治约束权力、权利的绝对性。当下的中国需要用法律约束住权力,不至于因为权力分配、流转的失序影响中国和平发展,影响奔向小康的步伐。
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权力的分配和行使需要接受法律规范和程序的约束。“霍姆斯从客观道德之不存在
b (或不可知)中得出一个至关重要的结论是法律秩序的基石纯粹是而且仅仅是权势。”测试政府优劣的最切
近标准是统治权是否依法行使。政治生活中的法治,主要是解决权力与权力之间矛盾冲突。这牵涉到政治权力的拥有者如何获得权力和使用权力两个方面。法治不仅能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还包括衡量权力的获得是否具有合法性。权力行为的合法性最好能够用法律规范和程序来确定,从而使人们能够寻求到权力的获取有可预测性和合法途径。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主要是用法律协调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这是目前法治国家建设遭遇的问题最多的领域,也是法学界缺少研究的问题。
谁都承认,权力不仅需要合作,但又不能否认时时刻刻都存在着斗争。学习中国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官场黑暗,权力倾轧、自相残杀,只有权力、利益没有是非的斗争充斥着历史的每一个角落。法治如果不去设法解决、规制权力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会造成政治领域的法治荒芜。运用法治方式进行斗争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有,只是当今在这一问题上有太多的禁区。只允许厚黑学对权力的研究,如斗争者会运魏光奇:《选择与重构:近代中国精英的历史文化观》,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37页。a
戴维·鲁本:《法律现代主义》,第37页。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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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当时的各种制度、规范,像林冲带刀入府这类玩弄法律的事情,而对于法治如何规制权力的获取和行使研究不够。从总的方面看,历史上的中国政治人更善于暗斗,法律只是斗争的玩偶。因为中国没有长期有效的、公平有序的法治平台,这使得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没有办法用法治方式加以解决。中国历史上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没有实施法治的长久机制。现在我们要建立法治国家,执政党需要依法执政,但是我们遇到的问题是:既缺乏调整国家权力如何运行的法律,也缺乏运用法治开展“斗争”的法治平台。这不是说我们需要斗争哲学,而是权力之间的斗争确实需要规范化、程序化,当代中国需要有一个法治国家的权力运作机制。
虽然我们的宪法有关于国家机关权力的规定,还有国务院、检察院、法院等组织法,但却没有执政党如何控制国家权力机关以及权力行使的法律。或者换句话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说的法治国家如何运转的法律很少,执政党的行为规范基本是由党章、党纪所规范。政府法制虽然搞了好多年,但司法还不能介入到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如果说在这一领域有法治的话,对权力滥用者的惩处基本上还是运用刑罚方式。司法对权力行使的矫正基本是行政诉讼,但我们的行政诉讼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权力与权力之间关系纳入法治的范围很小。“法治的主要优点表现在它妥善地解决了人的欲望和人的精神追求之间的矛
a 盾,而这对矛盾是所有的传统文化无法回避但不能解决的矛盾。”封建王朝的嫡长子继承制虽然有了明确最
高权力更替的规则与程序,没有彻底消除内部的争斗,但毕竟还有一个规则和程序。客观地讲还是削除了不少无谓的争斗。今天权力分配不可能没有斗争,只是我们缺少明确的程序。人们对于权力更替的习惯规则还知之不多,因而,制定政党组织法、程序法和行为法势在必行。法治国家主要是看执政党对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行使是否依据法律。如果一个国家的权力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以及权力行使都是按照法律来运转,那么不管是一党掌权还是多党掌权,都不会影响对法治国家的称谓。
当前我们只是从理论上和逻辑推论的角度认为,政党对国家权力的把握需要法治化,政府权力的行使需要程序化,官员行使权力的行为需要规范化。经济发展需要法治战略,通过法治建设可以规范财务报告制度,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构造经济风险预警机制,完善预算体系、问责机制,做好审计监督。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对军队的控制都需要法治化。目前对法治的战略分析基本上都是在这些方面展开。然而笔者认为,关于法治战略思考,关键的不是要考虑到法治与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社会等的关系。因为这种思考虽然也属于战略思考,但与法治本身的关系不是很密切,并且很可能在这些领域的思考中分散对关键问题的注意力,转移对法治问题的关切。我们需要在权力与权力的关系中找出规则和程序,在民主还不够健全的时候就把权力获取和权力行使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面。这里面包含着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思索。
当然,权力与权力关系的法治化是不是真的能解决问题,还需要结合中国权力运行状况进行细致的分析。贸然法治化也可能会铸成风险。东欧有些社会主义国家也曾制定过共产党执政法,但并没有挡住被和平演变的结局。这可能与整体法治环境恶劣有关。法治毕竟只是发挥有限作用。现阶段处理官与官关系主要是执政党用组织机构和党章、党纪控制,尽管存在一些问题,诸如买官卖官等现象,但总体上党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还是有效的。特别是多年形成的一些政治规矩,对处理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规矩如果不完善,不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中国的最关键部分就可能会出现问题。虽然现在有些学者对党内法规体系的提法有看法,但是如果能用党内法规体系把权力分配、更替、流转法治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也是空前的。自从皇帝被打倒以后,权力尤其最高权力的更替基本上是缺少法律制度的。共和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各方面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引起了世界的瞩目,被“夸奖”为“中国模式”。这里面也包含执政党在权力运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对于“中国模式”我们需要认真总结,把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纳入法治中国建设的轨道,把法治国家的设想根据中国的实际落到实处。
三、法治政府能协调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政府的权力是政党权力外最大的权力体系。并且在中国,这种权力还是可控的。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主於兴中: 《法治东西》,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7—18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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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靠政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治政府或者政府法制是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在努力做的事情。主要的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不断下放权力,还权力于地方,还权力于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等,这些年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尤其是经济领域,围绕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下放权力的改革,已经收获了超出理论设计的奇迹;二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推进依法行政。与法治国家不一样,法治政府所面对的不是权力主体,而主要被称之为“民”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要处理的是官与民关系,或者说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法治政府是中国学者所探讨的基础性法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都与法治政府建设息息相关。法治政府基本是作为最低限度政治秩序的法治,是想通过限制公民权利的绝对化和政府权力的绝对化倾向来实现秩序。在风险社会中,法治政府是一种政治上负责任的方式来设计的。在世界各国法治政府与选举民主关系不大,而与政党对权力控制、分配关系密切。“法治可能是被视为非专断、非
a 全民投票、非极权主义的政治系统,能够管理集体风险,同时为个人自由和社会自治确保了充足的空间。”
只要党权存在,政府权力的绝对化倾向就很难有市场。只要有政府权力的存在,社会组织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绝对化问题,以及违法乱纪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
我们还须看到,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它一方面牵涉官民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牵涉到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与政治生活中的法治、社会生活中的法治和经济生活中的法治均有交叉。从总体上看,法治政府主要是解决政府与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已经被接受,法律规范已经成为控制市场关系的主要手段。如果经济主体之间发生冲突,司法介入已经没有太多的障碍。尽管在这一领域完全实现法治还有不少的问题,但在理论和实践中,法治政府正在发生。至于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建立起法治关系,理论与实践中也没有什么障碍。存在的问题是司法腐败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枉法裁判所导致的法治毁坏。对于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法学界这些年已经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并且这一问题因为与传统中国政治文化中所强调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思想接近,所以容易被各方面所接受。权力与权利之间关系的法治化比权力与权力之间关系法治化容易得多。近三十年来,法治理论研究基本也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
“无论人们的思想、行为,还是国家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运作,都趋向于一种功利化和现实化
b 面对社会日益呈现出功利化、现实化的发展趋向,政治家们设想用法治予以约束。然而,法治本的追求。”
身也是一种现实、功利的选择。在法治与改革关系中,法治究竟是促进发展的动力,还是阻力?或者兼而有之?这一问题还在争鸣之中。中国模式的强调者,还在一定意义上,认为西方保守传统价值的法治可能是社会发展的阻力,就像很多人认为,当今欧洲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不足,原因就在于法治为人们提供了太好的社会福利,以至于很多人不愿承担责任、创造财富,而只愿意享受权利。公民权利的扩大与各种社会组织的抗争有很大关系。尽管欧洲人主张天赋人权,但是,没有合法的抗争,权利也不会从天上掉下来。西方法治社会由于充分运用了包括宗教、行会、自治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作用,日常行为方式基本是由社会组织来协调的。国家权力一般不介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很多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都交由社会组织来处理。如果社会组织侵犯公民的法定权利,国家权力才实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因而所谓法治政府就是尊重社会组织的自治,是与法治社会联系密切的概念。中国在这一问题上与西方面临的不是一样的问题。我们的法治还没有建立起来,法治还是以权力直接介入的方式直接和公民打交道。这难免增大公民与政府直接对立的几率。由权力构建的法治是法治社会发展的阻力,社会组织难以成为推进法治的力量。在一定意义上还是法治社会发展的阻力,难以成为法治社会保卫者的角色。对法治战略的思考需要有危机意识。因为即使有了法治战略也不可能创造出一个十全十美的、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因而我们需要寻求一个能够实现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走向社会崩溃的法治路径。
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就是要营造官民都接受法律约束的局面。这在理论上已经没有争论,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如何矫正官民行为中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这种现象来自官民对法治不够真诚。政治家们在法治战皮特罗·科斯塔、达尼罗·佐罗主编:《法律的规则——历史、理论及其批评》,第57页。a
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页。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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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中设想,有了法律,只要依法办事就会形成法治。然而,严峻的现实是,我们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依然很遥远。“有了法治理念、原则和制度,也不一定会实现法治,因为最
a 重要的还是要有法治意识,即无论官员,还是民众,都真诚地遵守、尊敬法律。”关键是我们的观念需要改
变,不要以为权利只能靠实力获得,权力只能靠欺骗获取;获取权力主要应靠法治方式;非法获得的权力不能容忍。由于过剩的辩证思维、实质思维,中国人对形式逻辑不够尊重,因而在中国文化中没有实施法治的逻辑基础。然而,这只是从法治思维方式的形成角度讲的,实际情况是中国人的思维是矛盾的,而矛盾是可以转化的。我们有过法治为权力服务的历史。把权力转移到为权利服务也是有可能的。它除了会引起部分统治者的反感外,作为公民的公众是能够接受的。
因此,在官民关系上塑造法治思维就必须进行观念的矫正与转化:
第一,消除权力和权利的绝对化倾向。我们需要注意到,“意识形态和法治观念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结b 果”。权力的绝对化、权利的绝对化都与理性、公平的法治相矛盾的。如果我们不能运用法治平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法治社会就不可能出现。但存在的问题是,对权力威严的捍卫似乎是秩序形成最重要的,而权利的保护被放到了次要的地位。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在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但我们应该把两者的冲突控制在能够用法律解决的范围之内。如果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只能用革命的方式解决,那就意味着法治的失灵。我们需要纠正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权力优先、权利在后的观念。应该在权力与权利的绝对性之间建立妥协机制。用这个机制化解权力和权利的绝对化追求。只注意权力保障就会使官民矛盾不能得到化解,仇官心理,逢官必反的心理难以矫正。在妥协共赢的法治机制中,我们需要防止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扭曲理解;防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权力、权利的绝对化推向极致。
为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重视形式逻辑的作用,只是需要注意,权力和权利思维都需要摆脱机械死板的逻辑推论。“由于法治社会重视人的智性开发而忽视人的秉性中的其他的重要方面,包括人的心性和灵性的
c 因而如何从战略上筹划法培养,它充其量只能给人的智性提供一片乐土,但却无法滋润人的心灵和心性。”
治,都需要超越左与右的思维路径、超越权力和权利的绝对化倾向。在对权力和权利的追求中,如果片面地强调形式逻辑的合法形式,只注意形式逻辑的训练,而不强调法律价值,所造就的人才没有历史感和责任感,只有现世主义、个人主义而没有健全的人格。这是很危险的。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处在不断完善与改革的过程中,因而在法治意识及形态中需要排除“恶法亦法”的观念,而应该树立“国家之上有法,法
d 之上有正义”的观念。政府的权力谁来掌握很重要,但是坚守正义也很重要。政府的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
律范围内行使。在法治战略中关于法治的意识形态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超越左与右的思维,共奉法治之理。“‘法治’这个词已经被用作一种政治工具,因而成为一个政治概念。但同时它又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当法治被当成一个政治概念使用时,它常常指的是法律制度在
e 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制度中排序的至高无上。”宪法至上是法律最高的法治原理,
对权力和权利的追求都必须讲究法治。法治作为一种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工具,具有两面性,即权力拥有者和权利的享受者都可以运用。这意味着法治并不是消灭斗争,而只是提供一种平和文明的斗争形式和平台。避免发生只要有冲突就走暴力的路线。在现代法治已经启动的形势下,过去的革命思维转化成当今为权利而斗争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况且法治就是在斗争中实现的。章太炎认为,对传统政治弊端的根除防治有法治。“在政治制度方面不能盲目仿效他国,也不必执着于民主、专制、立宪之类的概念,而应该根据自己
f 的实际情况,走出中国自己的新路来。”实施法治不可能消灭斗争,但是它能够为各种争斗提供平和、理性的规范和程序。中国人对权力的追求,对财富的占有欲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公民并无二致。中国和平发展的
於《法治东西》,第2、7、13页。ace 兴中:
裴文睿:《百家齐放,百家争鸣:中国关于法治概念的争论》,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b
第74页。
斯塔姆勒语,参见斯丹·木拉:《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张季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勘校者序第12页。d
魏光奇:《选择与重构:近代中国精英的历史文化观》,第158页。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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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需要法治,在法治范围内解决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也为民主在法治基础上发展提供了思维方式和行
a 为方式的训练。关于共同奉行法治之理,笔者已有相关论文进行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四、法治社会能够处理好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法治社会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似乎是最容易的,但实际上也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当今中国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欠账太多。这主要是因为,近百年来中国的政治人一直想解决面对外敌入侵时社会动员力不足的问题。为了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无论是政党的权力,还是政府的权力越来越集中,甚至形成了国家万能、政府万能、政党万能的思维倾向。这就造成了社会组织化功能越来越退缩,基本成了政党和政府的附庸。政党和政府把很多不该管的、管不好的都揽了过来,社会自治的空间越来越小。权力的垂直化、不留死角,虽然动员力极强,但也直接把自己置身于民众的对立面。管好了皆大欢喜,管不好就直接冲突,使得政治统治没有了“防线”。法治社会的设计就是要把不该管的、管不好的事情放给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实行自治,实现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按照梁文道的概括,几乎近三十年的所有争论,都离不开国家退与不退,何处该退,何处不该退。“改革开放就是一个国家退却的历程……这三十年且战且退,反反复复,
b 有些领域它失而复得,有些地方一去不回。” 20世纪80年代的主题是个人,国家权力对个人的控制开始放
松。“大家直接把改革开放看成个人抬头、人性复归的契机;到了20世纪90年代与21世纪初年,主体变
c 成了市场,改革开放被视为国家与市场之间的探戈与博弈。”今天的主体是社会,即在国家和个人之间还有
社会,这个社会既不是市民社会,也不是公民社会,而是社会组织。
很多人敬仰西方法治,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他们理解了法治国家的精湛设计,而是来自对西式法治社会的感受。很多了解西方法治的人看到,一般公民跟政府打交道的情景并不是很多,因为法治国度的很多领域都是由社会组织来控制的。社会组织按照自治的章程和规范形成了很多领域的法律秩序。当权利与权利冲突的时候,也不是逢事便找政府,通过社会组织很多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并且,社会组织还会代表组织群体的利益与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抗争。即使在政府瘫痪的时候,社会秩序依然故我。这也许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法治。法治社会要处理的主要是权利与权利以及社会组织的权力之间关系,涉及的主体主要是公民与公民、社会组织与成员、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我们所欲建构的法治社会主要是解决这一领域的问题。但是,在这一问题上,中国也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因为,中国近百年来为了解决组织力量不足或者一盘散沙的问题,政党和政府实施了政党、政府、个人的一体化的组织模式。这虽然解决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问题,但在壮大政府、政党权力的同时,却牺牲了社会组织的权利、权力。以至于在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还有需要还权力于社会的问题。但是,还权力于社会组织也不是很容易,因为人们已经习惯于有困难找政府、解决问题靠政府。政府万能已经根深蒂固。生活意义上的法治在很多人心目中,已经成了全民守法就能建成法治社会。
然而,全民守法并不等于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建构过程中,“基于对权利的普遍信仰,社会一点一滴
d 法治社会也许是当下中国最现收复本当属于自己的领地,重新确立国家与社会以及社会与个人的边界”。
实的、最有希望的法治建设。其他领域都可能会因为历史的以及其他难以言说的原因根本无法在实质上有所发展。“社会之成立,与所有权之尊重、契约之履行实所要求者,必要以何等之方法强制之。以其强制而
e 吾人之社会生活乃为可能,乃可经营而行焉。”法治社会并不是口号式的全民守法,而且还包括对意思自治
的合同以及各种自治章程的遵守。各种章程不仅是社会组织自律的规范,实际上还包括对权力随便接入的限制。如果说全民守法就是法治社会,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就没有了中间环节。这样,法治国家就成了官民合作与对立的国家。权力能够直接指挥到公民,如果两者的合作融洽,那也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出现官民的对立,从战略思考的角度看,中间就没有缓冲地带。从建立统治的缓冲地带陈金钊:《法治之理的意义诠释》,《法学》2015年第8期;陈金钊:《用法治之理塑造中国法理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a
熊《重新发现社会》,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梁文道序“允执厥中”第2页,梁文道序“允执厥中”第2页,第394页。bbd 培云:
星野英一:《法律上之进化与进步》,朱广文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页。e
“法治中国”所能解决的基本矛盾分析
来看,法治社会的建议是一种战略思考,它试图将政党、政府管不好,管不了的一些事情还给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进行社会治理。法治社会的概念意味着国家管理与社会治理双重战略思维。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法治本是一种思维方式,但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看,并不能把它完全等同于根据法律思维思考。我们必须看到实施法治是一种战略。把法治社会等同于全民守法的观念,那是一种政治口号。“当法治是一个法律概
a 念时,它意味着政府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运作,而每一个人都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这是对法治在逻辑层面的
描述。我们需要重视法治思维的作用,但法治思维不是简单地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或者说依法办事,我们不仅需要从工具和价值理性这两个角度认识法治,而且还需要从政治战略、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角度认识法治。法治社会的“法律”是多元的,不都是立法机关创设的。
法律、法治不仅是工具,而且包含了法治的价值,以及政治发展战略。法治是我们重要行动、政治决
b 策的理念。所谓法治理念就是“把法律从工具变成治国的理念”。而法治理念需要渗透到国家和社会治理
的各个层面。法治是一种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理念。运用法治方式处理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注意到有很多权利冲突,并不是真正的冲突,而可能是对权利的偏执追求。在法治意识形态下,对权利的捍卫是必要的,但是对权利的张扬也可能会使法治方式出现窘境。正如玛丽·安·格伦顿在其《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一书中叹息的:美国是全世界权利种类最为繁多、权利信仰最为坚定的国家,但是,“美国式权利话语的生硬与直白、赐予权利表示方面的挥霍无度而遵法的属性、言过其实的绝对化、至上的个人主义、褊狭以及它对个体、公民与集体责任的缄默”等等,最终导致“权利的封闭性、权利拥有者的孤立
c 因而,在法治社会中,不仅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官民关系需要合作,而且不性,以及社会责任感的匮乏”。
同权利拥有者之间也需要互惠与合作。如果权利的拥有者各抱住自己的权利不放,那么在权利发生冲突时就无法取得平衡。权利与权利之间也需要妥协精神。我们需要注意到,不仅社会与政府之间,而且公民与公民之间所需要的也不仅是对峙,还需要妥协性的互动。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之间需要制衡是必要的,但不能把制衡塑造成难以化解的僵局。
结 语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是把法治理论和中国国情结合的典范文本。关于法治理论研究的成果以及政治家关于国情的界定在文本中实现了“有机”结合。《决定》虽然不是论文,但其基本思路是对中国法治建设进行战略部署。《决定》是政治性的,因而对法治实施的细致方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要想贯彻法治战略就需要以法律方法论为核心的战术思想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法治战略蓝图才能和具体的施工规划结合起来,才能完成法治这个系统工程。从法治本身
d 的意义功能角度看,“法治的要义包括依宪治国、保障私权、程序正义、司法独立与社会正义”。法治已经
成为最重要的政治修辞。这一方面是人们对稳定秩序的追求,同时也是对新近创造的财富安全性的一种关心。人们渴望继续创造财富的机会,但是对改变现有利益格局的革命还有一定程度的恐惧。很多人对以往的阶级斗争还心有余悸,害怕已经得到的利益被以革命的方式重新分配。所以,人们渴望法律的变革,希望法律能够协调好公民基于权利而产生的纷争,把权力冲突压缩到最小的范围;希望法律程序能够遏制住权力的争斗,使权力的交替有序地进行;希望官民之间的权利与权力能够相互制约,使权力真正能够为人民服务。
〔本文为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正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研究”(2015BFX001)的阶段性成果,并获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2011计划”资助〕(责任编辑:王胜强)
於兴中:《法治东西》,第13页。a
江《法治兴,则中国兴》,季卫东:《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与权威体系》,第3、2页。bd 平:
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前言第3页。c
(下转第101页)
中国宪法学言论自由观反思
观的结果,并因此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言论自由保护原则,个体自由以宪法第51条限制为原则,政治自由以宪法第41条但书条款规定的限制例外为原则。当前中国言论自由研究的问题在于仅仅局限于个体自由的观念,将宪法第35条视为唯一言论自由条款而将宪法第41条排除在外,因而将言论自由宪法保护的讨论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和基础之上。
〔本文为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宪法学言论自由观反思”(15YJC820065)、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11AZD044)、2012年度山东大学青年团队项目“社会管理创新与人权保障”(IFYT12088)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王胜强)
Reflection on the Opinion of Free Speech of Constitutional Jurispredence in ChinaXu Huiping
Abstract: It is generally accepted that freedom of speech is political liberty and should be protected by Article 35 in Constitution, but Article 35 is actually an individual freedom clause. Article 41 is the real political liberty clause, while it has always been eliminated as the clause of supervision right. It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that we are dominated by the concept of individual freedom which is a standpoint we view free speech from individual perspective. When we o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dividual, we will make the mistake that replace the political liberty which comes from popular sovereign with the political liberty which can not exist in individual theory but borrow from the relationship from popular sovereign theory, and depreciate the political liberty to status of individual freedom. Article 41 is the result of concept of political liberty which is a standpoint we think free spee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pular sovereignty.Differentiating the concept political liberty from concept individual freedom and clarifying the two distinguishing origin of free speech is critical for the study of free speech theory and the construction for free speech institutional protection.
Key word: free speech, constitution, concept of individual freedom, concept of political freedom(上接第83页)
What It Can Solve on the Basic Contradiction Analysing about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Chen Jinzhao
Abstract: “Making coordinated efforts to promote a rule of law country, government, and society” is not only the strategic deploy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construction, but also the strategic thinking in solving the basic social principal contradiction. It makes the problems the rule of law can solve and legal relationship adjusted as starting point, and defined the scope of the rule of law strategy preliminarily. Reflected in the study, today’s society basic contradiction is mainly concentrated in these three aspects that officers and officers, officers and people, people and people, which reduced to legal terminology are contradictions of power and right, power and power, right and right.
Key word: the rule of law strategy,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a rule of law country, a rule of law government, a rule of law society
当代中国的基本矛盾与解决途径
当代中国的基本矛盾与改革措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它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三位一体,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不只是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认识上的一大飞跃。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它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涵盖了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研究和谐社会的概念与特征并分析现阶段我国社会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当代我国社会和谐的基本矛盾:
(一)、不同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与利益矛盾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形式单一,经济结构相对稳定,人民内部利益的矛盾不十分明显。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在这种格局下,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收人偏高与传统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收人偏低也产生了消极影响与矛盾。除此之外,我国城镇失业人员的数目持续增长,这些失业人员家庭生活状况往往十分困难,这样就会出现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在切身利益上的矛盾;下岗职工与企业领导在生活保障与安置方面的矛盾。另一种情况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资矛盾,一些私营企亚劳动条件恶劣、工资偏低、劳动时间偏长以及拖欠职工工资、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等,从而导致职工不满所引起的职工与私
企业主之间的利益矛盾。
(二)、由城乡和地区差距的扩大所引起的城乡居民的利益矛盾
自上个世纪的70年代末改革并放以来,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年收人稳步快速增长,而且自90年代以来,尤其是本世纪初以来增长的速度在加快。相比之下、农民的收人增加极为缓慢,城乡差距总体上不断扩大,城乡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另外,由于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集中,东、中、西部差距迅速拉大,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居民在收人差距与利益方面的
矛盾日益突出。
(三)党群、干群之间矛盾日益突出。
领导干部所处的特殊地位和手中所掌握的相当权力,使他们经常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成为各种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有些干部出现了不适应和不胜任的情况,领导人民群众致富无术,却喜欢弄虚作假、浮夸虚报,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完全脱离人民群众,忽略人民群众利益,漠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更有个别干部完全丧失党性原则、做人准则。在经济领域乱收费乱罚款,索贿受贿,贪赃舞弊,直接侵犯群众利益;在政治领域卖官鬻爵,钱权交易,执法枉法,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权利,压制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思想文化领域金钱至上、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对有害的思想观念放任不管,推波助澜;在社会领域,生活侈奢靡乱,放纵黄赌毒,甚至与社会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他们的“保护伞 ”,欺压人民群众,影响极为恶劣。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
党群、干群矛盾尖锐、突出。
(四)社会各种矛盾的对抗性增强。
新的生产关系的调整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使得人民内部的经济差距急剧扩大。这首先引起了矛盾主体强烈的心理失衡,为矛盾对抗程度的加大提供了主观条件。而在客观上,利益差距的扩大确实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境地。当人们在物质利益发生冲突而又得不到妥当处理时,容易向对抗性的方面转化,造成公开的冲突。而在一些“天高皇帝远”的偏僻农村,素质极低的村官常常横行乡里,激
起民愤,酿成恶性对抗事件。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抗性日益激烈。
二、解决矛盾的途径
(一)、优化社会结构。现代社会日益分化为三个部门,国家或政府组织第一部门;市场或营利组织的第二部门;社会组织的第三部门。在当代中国,第三部门的影响越来越大,它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弥补政府失灵,还能极大减轻社会管理的成本。当前我国三个领域联动的社会结构和整合机制还没有很好形成。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或三个部门的比例、力量大小还严重失衡。计划经济留给我们的政府无限型、全能型的遗迹,还时有表现,我们的第三部门刚刚开始发育,无论就数量来说,还是从质量来说,与前两个部门相比,还不成比例,我们还没有脱离大政府,小社会的结构格局。因此,今后国家的任务是采取措施促进第三部门的发育和完善,以便社会的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二)、建立利益表达机制与反应机制。使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都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让各个层次不同社会利益群体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诉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当然在建立表达机制的同时,也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党和政府要建立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这就是加强与各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交流,切实了解民情民意,增强党
和政府与群众沟通的能力,并对群体反映的问题作出依法、及时、合理的反应。
(三)、建立利益协调与兼顾机制。制定政策要公平地反映和协调城乡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反映和协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反映和协调不同方面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坚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兼顾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充分
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建立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机制。共享机制就是确保作为我们党最广泛最可靠执政基础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共享机制是社会稳定的高线,一个社会进步的成果能够共享的社会,一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就是社会对各类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而陷入弱势地位的人群)的保障,特别对在社会改革中经济社会地位下降明显的困难群体的保障。保障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这种保障机制是社会稳定
的底线。
结语:
和谐社会建设是不能一蹴而就的,需要付出长期的艰苦卓绝的努力。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达到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社会建设工程,只有逐步消除上述结构性障碍和功能性障碍,形成社会三个领域互动、联动的社会结构和整合机制,三大部门各自都能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摩擦、相互抵消,才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结构协调、
功能协调的社会长治久安的部门结构。
基本矛盾的发展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发展
生产过剩由“可能性发展为现实,必须有整整一系列的关系”。首先,机器大工业的确立及其所特有的物质技术关系,“一旦与大工业相适应的一般生产条件形成起来,这种生产方式就获得一种弹力,一种突然地跳跃式扩张的能力,只有原料和销售市场才是它的限制。” 其次,商业资本的形成和发展。商业资本是商品资本的独立化形态,它虽然能增加生产资本的数量,缩短商品流通时间,节省流通费用,扩大国内外市场,但是,商业资本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并积累了生产过剩,从而使危机更为剧烈。商业资本有三种职能:“这些职能中的第一个职能,就是运输业(商品的转运)”;第二,“商品在真正作为商品存在以前,它的使用价值首先必须按照同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相适应的数量进行分配,分离。”第三,“一切投在商品库存上的资本”即保管和保藏商品所必需的固定资本和流通资本,“如果这些职能没有由于分工而被交给处在(工厂)外部的资本家去执行,那么,商品的库存和保藏就得由直接生产者去进行。”私营商业资本发展必须实现以上三种职能。从1979年起,国务院先后重新限定农副产品的统购和派购范围,重申了三类产品和完成派购任务后的二类产品可以自由上市。1980年又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的购销政策,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征购、派购,计划收购任务以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除棉花外)都可以自由运销。此外,还规定基层公社可以出县出省购销,集体所有制商业、个体商贩和农民也可以长途贩运,以及提倡厂店挂钩、队店挂钩、产销直接见面等等。在这些改革措施下,生产自销、贸易货栈、各种联营商店、小商品批发市场、农工商联合企业等多种经营形式相继出现,城乡商品销售市场繁荣起来。国营商业则不同,以上三种职能都具备,改革以前商品经营统一在国家计划范围内。企业扩大自主权以后,国家对城市商品流通体制也进行了“三多一少”的改革,为多渠道地加快城乡商品流转创造了有利条件。1984年的“简政放权”将绝大部分国有批发企业、储运企业下放到“中心城市”。92年经营、价格、分配、用工“四放开”改革,扩大经营范围、放开商品价格,增加商业经营品种。随后伴随国有中小企业承包租赁,商业企业“租壳卖瓤”、“国有民营”,最后实现产权改革,成为完全面向市场的商业资本。
再次,信用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信用制度一方面必须以货币为基础,另一方面以社会生产资料在私人手里的垄断为前提,所以“一方面,它本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形式,另一方面,它又是促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它所能达到的最高和最后形式的动力。”信用制度“成了使资本主义生产超出它本身界限的最有力的手段,也是引起危机和欺诈行为的一种最有效的工具”。信用能从直接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两个方面,直接或间接地促使生产,激化基本矛盾。信用制度包括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等几部分。“一五”时期,我国取消了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银行之间也不能相互拆借,此后在“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思想指导下,消灭了国家信用。**时期,对商业流动资金采取包下来的政策,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实行供给制,即“按进货计划或计划库存供应资金”;实行“存贷合一”的办法,贷款没有期限,进货就贷,销货就还,银行对企业资金使用没有约束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一家银行,既承担“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资金,又从事“商业银行”活动,办理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集现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信贷中心于一体。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体系。1983年,取消了“存贷合一”,改为存贷分户管理,对超定额贷款实行逐笔核贷,定期收回。1985年“拨改贷”的全面实施标志银行信用制度基本建立。同时,银行系统开始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把各项指标考核与利润留成挂钩。1984年,建立专业银行体系,人民银行成为中央银行,专门行使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信贷业务由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并普遍发展的城乡信用社。1987年银行系统核定“三率”,下放“六权”,专业
银行的经营机制逐步向商业化转变。此后,允许专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工行下乡”的现象,“专业银行”的称谓逐渐消亡,转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取代同时,银行还新增卖方信贷、信托、抵押放款、银团贷款等多种金融工具,扩大贷款领域。。在银行改革的同时,开始发展在商业信用方面,扩大企业自主权为商业信用提供土壤,自此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允许外资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也在80年代建立并迅速发展,大量开展商业票据兑现、贴现业务。1983-1986年间,先后恢复并改进了票汇结算,开办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1986年推行了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制度,开始建立同城票据交换所,扩大了票据交换范围。从1989年起,对银行结算制度全面改革,增强票据流通性,加速资金结算速度,建立了以票据为主体的信用结算制度。到1990年底,全国大中城市分行和绝大多数县支行建立了票据交换所,异地结算34%使用票据,同城结算94%使用票据。在国家信用方面,改革初期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财政支出项目和数额不断增加,导致每年都出现较大的财政赤字,为此,从1981年起开始发行国库券,恢复了国家信用,并逐步建立与之配套的证券制度。此外,消费信用也随改革应运而生,1983年一些地区对高档耐用商品实行分期付款,银行也逐步开展了消费信贷业务。到90年代,与利润资本增殖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
80年代中期开始,财政分灶吃饭,“诸侯经济”形成。随着指令性计划逐步缩小,基本矛盾就以中央-地方矛盾表现出来,各地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如汽车、机械、电子、烟酒等行业纷纷成为地方财政支柱。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此后几年,计划经济迅速瓦解,据有关资料显示,1978年纳入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有837种,1996年底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属指令性计划的比重已下降到不足5%。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也逐步发展起来。在3年治理整顿期间,重复建设受到一定的遏制。南巡以后,出现资本主义**,社会出现剧烈的分化,生产力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表现日益尖锐。各地争相上项目,审批权限逐层下放。从全国来看,地区之间经济结构的相似度在90%以上。例如全国有22个地区把汽车制造列为支柱产业,24个地区把电子工业作为支柱产业,23个地区把石化列为支柱产业;27个地区生产电视机,有302家电视机厂,年产电视3000万台,市场需求2000万台,23个地区生产洗衣机,有89家洗衣机厂,19个地区生产电冰箱,有186家电冰箱厂;1995年全国轧钢企业达7363家,而冶金部系统仅有271个,其余都是各地自行决定的项目,平均每个地方21家、每个县3.4家。根据1995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结果,我国82%的产品生产能力利用率低于75%,半数产品的生产能力利用率在60%以下。在94种主要工业产品中,产品生产能力利用率在80%以上的有33种,主要是能源产品、部分化工产品,生产能力闲置一半以上的有35种,主要是轻工家电产品、机械产品、轻工产品、纺织产品。轻工业品生产过剩主要是92年以后的“**”造成的,92~94年轻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长27%、33%、57%;远超过社会商品零售额增长速度,在90年代中期以后,很多轻工企业纷纷限产、半停产、甚至停产。其中家电行业市场饱和,电视机、空调器、洗衣机等一批工厂面临关停窘境。重工业领域主要是国外进口设备和三资企业生产设备大幅增加,导致国内许多重工业企业生产任务不足,能力利用率降低。以发电设备为例,“八五”期间机械部安排生产3000万千瓦,进口发电设备却多达4897万千瓦,造成国内每年500~600万千瓦生产能力放空,哈尔滨三大动力厂一台订货合同也未接到;冶金部系统从德国引进3台套轧机,价格比国内制造高出125%,使国内历时8年研制的技术设备闲置。到1996年末,全国28种主
要工业品生产能力有4成以上处于闲置状态,如发电设备生产能力利用率在25. 5%以下,小型电子计算机的利用率仅为3. 5%。全国3万多亿元的国有资产存量被长期闲置的就有1/ 3。 马克思指出:“一切真正的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的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情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象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而短缺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内认为:“改革过程的一个目标是要消除短缺。查看短缺状况是检验进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如果在经济的一个或数个重要方面短缺消失了,这就是一个相当可靠的信号,即改革在那里是成功的。”从90年代中期以来,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工商企业库存积压,市场上商品销售困难,逐步告别“短缺经济”进入过剩时代。在1996年以前,我国社会总供给一直小于总需求。1984年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819亿元,供需差率11.4%,1994年分别为3275亿元和6.2%,1996年上半年总供给大于总需求3391亿元,供大于求9.8%。1996年下半年,在609种消费品中,供求基本平衡的有571种,供不应求的38种产品中多数是农副产品。1997年全国600多种主要商品供求基本平衡的占67%,供大于求的占32%。1998年生产设备大量闲置。金属切削机床生产能力54%闲置,电子家电业中空调器生产能力闲置率达67%,中小型电子计算机生产能力闲置87%,化工业中油漆生产能力闲置率51%,轮胎外胎生产能力闲置率超过40%,纺织业生产能力高出市场需求30%。1999年对605种主要商品调查显示,供过于求达437种,比1998年下半年增加38%,111种农村土特产品中供过于求的13种,比98年下半年增加18%,32种农业生产资料中,供过于求的20种,比98年下半年增加47%。
“在文明时代,贫困是由过剩本身产生的。”伴随着下岗、失业加剧,收入差距扩大。1981年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88,1995年为0.388,个人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0.455。从1981到1997年,我国最终消费率由68%降低到59%,消费需求不足以拉动经济快速增长。随后,开始采用政府投资的方式拉动“内需”。国家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重点投资能源、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行业。从1998-2001年,中央政府累计发行特别建设国债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国内政府投资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方式。
同时外资企业大量进入中国,1999年我国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33万家。在移动通讯领域,天津的美国摩托罗拉公司手机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1/3,其余部分分别为另外七家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程控交换机工业,七家合资企业产量占全国程控交换机产量的70%以上。照相机95%以上由外商投资生产。复印机98%由外商投资企业生产。
伴随中国加入WTO,从2003年起,中国经济步入新的高涨期,经济增长主要靠重工业投资带动。以钢铁为例,2003年钢铁工业在工业总产出中占7%,利润占22%,引发民营企业“大炼钢铁”热,钢铁投资高达100%年增长。2005年投资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53%。在2004年的总投资中,65%来源于非国有投资主体,2005年一季度该比例上升为71%。 机械设备制造业投资一般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土建阶段,二是设备安装阶段。这两个阶段结束后,就会进入生产供给阶段。我国这一轮2003-2005年,土建阶段完成,2006-07年,设备安装调试和试生产阶段,08年起大量生产能力投放运行。06年开始进入投资收尾阶段,新上项目投资增长率回落(05年前5个月新上项目投资增长率24%,06年前5个月为23.6%),并低于同期的投资增长率(05前5个月城镇投资增长率为26.4%,06年前5个月30.3%)。在项目投资建设阶段,过剩状态就已经生产出来。据商务部发布的调研统计,2005年全国600种主要消费品中,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有172种,占28.7%;供过于求商品428种,占71.3%,没有供不应求的商品。供过于求的商品中以饮料、服装、纺织品、家电、家居用品等的比例较高。2006~2007年,在300种主要生产资料中,供求平衡的占72.7%,供过于求的占23%,供不应求的占4.3%。供需偏紧和供不应求商品主要集中在能源、有色金属和木材市场。2006年上半年,我国除石油、天然气两类产品外的48种主要产品全面过剩。商品房空置面积达1.3亿平米,加上开发商明购暗存德房屋总计达1.5亿平米,一方面高房价、
高空置,另一方面居民望房兴叹;汽车生产过剩200万辆,国内需求600万辆,实际生产能力800万辆,全国2/3省份把汽车当支柱产业抓,仍在发展;06年煤炭总需求21.7亿吨,出口0.8亿吨,总供给24.5亿吨;05年底钢铁生产能力4.7亿吨,实际需求3.5亿吨,2010年生产能力将达6亿吨以上;05年发电装机7亿千瓦,2020年将达10亿千瓦,用电能力不超过6亿千瓦。
加入WTO以来,中国同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基本矛盾也同世界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不可分割。无论投资需求还是出口需求,都是同世界市场紧密相连的,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前提是中国出口继续增长;中国出口高速增长的前提是美国仍不断大量进口,美国经济和美国金融市场继续繁荣;美国经济要想继续增长,必须依靠股市、房地产市场拉动;美国股市、房地产市场要想繁荣,就必须中、日等债权国继续向美国投资,同时全球利润仍流向美国;中国继续向美国投资,前提是中国仍要有大量的贸易顺差和资本顺差;中国经常账户盈余的前提是中国出口仍然维持高速增长。在这个循环上,任意一环被打破,都将引起整个系统的动荡。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美国经济增长缓慢,消费持续低迷,2008年上半年中国出口开始下滑。帝国主义的腐朽性在美国体现得尤为深刻,靠预支来世的消费能力来解决现世的生产过剩,沦落到只能依靠虚拟资产价格膨胀拉动全球经济增长。随着美国金融泡沫的破灭,中国出口需求将大幅下降,以家电产品为例,2008年1~4月,主要产品对美国出口量下降,特别是空调器、洗衣机、电冰箱和电风扇这四种产品大幅下挫。以中美模式为标志的全球生产体系难以维系下去。
《宣言》讲:“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干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资本世界中越来越多的结构危机、股票行情暴跌、社会福利水平降低和成千上万人的生存受到威胁,证明了这一预言。展望未来,中国制造业的生产能力仍在迅速增长,但世界资本主义市场却开始萎缩,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必然在中国以更为尖锐的形式表现出来。“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殖;资本的条件是雇佣劳动。”只有消灭资产阶级生产资料所有制,即“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才能解决。
Hm:基本矛盾的研究,是否可以考虑将以往对工人生活状态的研究部分加入,主要是指个体消费能力的变化,由公有制时期全民就业的完全消费(姑且这样说,因为据我所知那时候我们那边的城市人口多数不会留太多存款),到后期不敢消费(主要是朱时期教育、医疗等产业化造成的),直至一部分底层群众不能消费的状况。这部分可以说明内需严重不足的情况。
另一方面,我国的奢侈品消费却飞速增长,上次看到一篇文章说我国的奢侈品消费已经跃居世界第一,及历次车展时豪华车的抢购等,这些是那本应该作为内需一部分的财富的去向。
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及其解决的途径
探索与争鸣
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及其解决的途 径
? 张西平
摘 要 :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基本矛盾 ,即人们的某种思想或精神欲求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的矛盾 ,渗透 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 ,并贯穿于此项工作的始终 。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如何 ,取决于这一矛盾如何解决和解决的程 度 。思想政治教育要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 ,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体价值 ,尤其要满足个体发展的某种精神需求 ,才有利于促 进人的全面发展 ,增强人们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自觉性 ,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
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 ;基本矛盾 ;欲求与满足
() 作者简介 :张西平 1955 —,女 ,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馆员
() 中图分类号 :D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 7608 200308 - 0044 - 03
柏拉图曾说过 我们中所有的人都有许多欲望 , 的某种思想或精神欲求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能满
“:
〔1〕足这种需求的矛盾 。这一基本矛盾渗透于思想政治 但没有人可以自给自足 。”这就注定了思想政治教
育的客观必要性和人们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观需 ,并贯穿于此项工作的始终 。思 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
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如何 ,取决于这一矛盾的如何解决 要性 。
和解决的程度 。 一 、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悖论及基本矛盾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 ,使我们必须从思想政
人在社会生活中总是有所欲求的 ,或是来自物质 治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两个方面的新视角来重新审视 方面 ,或是来自精神方面 。而当必需的物质产品得到 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必要性和受教育者的主观需求 满足以后 ,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要就会迅速增长 ,甚 性 。从前者来看 ,造成上述现象的深层原因 ,在于长 至超过物质生活需要增长的速度 ,精神生活的满足将 期以来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只强调从社会需要出 日益成为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之一 。这一趋势已在许 发 ,突出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 、完成“社会”任务或 多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的地区和人们身上显示出来 。 解决“社会”问题 ,忽视了对个体精神欲求的满足 ,使 **同志曾多次指出 党的思想政治工作 ,从根本 思想政治教育偏离了“现实的人”这一主题 ,陷入了只 “:
上说就是做人的工作 ,做群众的工作 ,涉及人们的思 见“社会”不见“人”的误区 。从受教育者来看 ,人既是
〔2〕〔3〕想 、观念 、意识等领域 ,也就是人的精神生活 。”受教 “个人的存在”“, 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人把这两 育者要能够从中满足其某种思想或精神欲求 。然而 个方面内在地集于一身 ,因而人既有社会欲求 ,又有 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悖论现象 : 即 个体欲求 。正如柏拉图所说 我们中所有的人都有
“,
做思想政治工作“难”,听思想政治教育“烦”。思想政 ,但没有人可以自给自足”。这就注定了思 许多欲望
治教育的实施者可谓组织得认真 、实施得精心 ,甚至 想政治教育的客观必要性和人们接受思想政治教育 苦口婆心 、口干舌燥地辛勤工作 的主观需要性 。以上两个方面告诉我们 ,而对受教育的个体 ,必须找出思 来说 ,却似乎常常觉得这种教育是一种外在的 、强加 想政治教育与受教育者之间的“交会点”,即思想政治 的东西 ,与自身的需要和发展无关 。笔者认为 ,这种 教育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 , 要注重思想政治教育 悖论恰恰反映了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基本矛盾 :即人们 的个体价值 ,尤其要满足个体发展的某种精神需求 ,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根本的前提 。思想政治工作若失去对这一前提的研
党成立八十周年大 究 ,就等于失去了其工作本身 。 会上明确指出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是马克思主义关
“, 三 、思想政治教育要建构满足精神需要的 〔4〕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在人的发展
精神家园 和现代化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 ,思想政治教育不仅具
有重大的意义 ,而且也应该大有作为 。同时 ,在社会 一个社会如果只有物质财富 ,而精神财富很贫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人们的思想和态度具有明显的 乏 ,如果只能给人们以物质生活上的某种满足 ,而不 个体化的取向 。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所包含的个人价 能满足人们在精神生活上的需要 ,那么这样的社会是 值提示出来 ,让人们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不是一肿外 有重大缺陷的 。“一个民族 、一个国家 ,如果没有自己 来的甚至强加于人的东西 ,它并不与人自身的需要和 的精神支柱 ,就等于没有灵魂 ,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 发展相违背 ,而是相一致的 。接受教育是人的一种权 命力 。有没有高昂的民族精神 ,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
〔7〕利 ,更是一种需要 。人不仅需要接受实用知识技能的 国力强弱的一个重要尺度”。一个没有精神支柱的 教育 ,而且也需要接受思想精神方面的教育 ,这对个 民族是没有前途的 ,也是无法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 〔5〕人的成长和发展更为重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方 林的 。
式的创新 ,使人们消除那种认为接受文化知识技能的 我国社会正处在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期 ,经济全 教育是一种权利 ,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义务的 球化的浪潮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多元文化的冲突 、 误解 。 价值观念的碰撞都对人们的精神世界产生着巨大的
影响 。在中国人的精神面貌发生深刻变化 ,各种现代 二 、思想政治教育应对人的欲求给予观念深入人心的同时 , 人们以往恪守和坚信的价值 高 度重视 观 、理想 、信仰等也在受到严峻的考验和冲击 。面对
就欲求自身的意义定位 ,它乃是指社会的人基 社会的急剧变化 人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强烈地
“,
,需要在变动不居的世 需要相对稳定的价值观的支撑 于一定的需要而产生的对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事物的
〔8〕渴求 ,是人的有意识的并指向清晰目的的行动倾向或 界里寻求到一个安定的精神家园”。人们迫切需要 趋向于一定目的的意向 。它总是指向未来能满足人 建构这样的精神家园 , 从而获得心灵上的安宁和慰 的需要的某种事物或行动 ,是人对需要的一种体验形 藉 。
式 。因此 ,欲求是已经被意识到的需要的结果 ,是和 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当是适应新时代需要的精神 动机 、目的的认识密切联系着的 。通常 ,人的欲求越 家园之园丁 。思想政治教育是满足人的精神需求 、丰 强烈 ,其动机也就越强烈 。所以 ,应当重视人的欲求 富和提升人的精神世界的重要方式 。首先 ,它通过对 问题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对象中应占有的地位 。 社会心态的调节进一步激发人们充实和发展自己的
以往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把研究的对象仅仅理解 愿望 ,使这种争取自身发展的积极性成为推动社会进 为“群众的思想和行为的发展变化规律”,而不研究这 步的强大动力 。其次 ,思想政治教育要更多地赋予人 些问题背后的更深层次的问题 ,即欲求及其满足的关 文情怀的意义 ,真正体现关心人 、尊重人的原则 。关 系 。马歇尔认为 ,应当“从对各种人类欲望的简短研 注个体的精神生活需要 ,给处于精神高度紧张 、心理
〔6〕究开始 ,从它们与人类努力和活动的关系来考虑”。 负担日益加重的当代人以温馨的心灵抚慰 ,帮助人们 因此 ,从一定意义上说 ,思想政治工作应当是研究人 解决思想困惑和烦恼 ,疏导情绪 ,恢复心理平衡 ,更好
() 的欲求及其 行为满足的科学 。马歇尔指出 , 关注 把握发展面临的挑战与选择 ,以一种积极的心态面对 “欲求”就是关注真理 这个真理就是 :欲求在低等动 社会现实和参与社会竞争 。再次 ,思想政治教育在促 “,
物中是生活的主宰 ,但当我们探求人类历史的基本原 ,要充分发挥其个体享用功能 ,使 使个体发展的同时
( 则时 ,我们必须研究努力和活动的形式的变化”同 人们在追求崇高理想 、陶冶高尚情操 、提升精神境界 、 ) 上。在马歇尔看来 ,人的欲求恰恰是一切活动的最 不断发展和完善人的各种德性的过程中 ,得到一种自
学习论坛 2003 年第 8 期 45
我肯定和超越自我的满足 ,获得崇高感 、价值感和幸 个人才智的运用和发挥有一个正确的方向 。思想政 福感 ,从而感受到人生的美好 ,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 ,而 思治教育的价值导向性本来就具有精神动力的意义
想政治教育的驱动和激励则更直接地表现为一种 强有享受 。从这个意义上说 ,思想政治教育不是对人的约
力的推动作用 。这种驱动力来源于思想政治教 育的表束和限制 , 而是人充分而自由发展的有益的外部条
件 。 达方式 ,即以“应当如何”的形式来表现自己 。 “应当”
作为一种价值 ,它来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 ,既 包含着人
四 、思想政治教育要给个人欲求以理性支 们的现实利益 ,又蕴含着人们不停留于现实 并超越现实持和价值导向 的企求 。人是具有自觉意识的能动主体 , 不但能够意识
到“实然”的我 ,还要按照理想目标去追 求新我 。这就需思想政治工作既要重视人的精神欲求 ,又要防
要思想政治教育以“应当”的方式启 迪人的灵魂 ,激发人止对欲求的盲目驱动 。我们从上述对人的欲求的分
的热情 ,挖掘人的潜能 ,调动人的 主动性 、积极性和创析得知 ,人的欲求是思想政治工作一个重要的内生因
造性去追求理想的目标 ,并提升 出新的需要来不断地发素 ,没有欲求 ,便没有人的社会活动 ,便没有人的思想
展和完善目标 ,从而促进人的 全面发展 。这既是思想政行为 ,所以 ,应当重视人的欲求问题在思想政治工作
治教育的神圣使命 ,也是思 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所在 。 研究对象中应占有的地位 。但也应看到 ,人的欲求在
总之 ,对人的精神需求予以终极关怀和积极引导 思想行为中往往表现为内生性 、本能性 、多样性 、易变
具有重大意义 。合理而又健康的精神需求既是文明 性和不可直接度量性等非理性特征 。所以 ,思想政治
社会的重要标志 ,也是人的发展的基本尺度 。正确而 工作要防止对欲求的盲目驱动 。人的欲求既可能变
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引导人们的精神走向 ,满足 成巨大的创造力 ,使人变得崇高伟大 、有所作为 ,也有
人们的精神需求 ,提供精神支柱 ,从而为个人的全面 可能成为巨大的破坏力 ,使人成为虚荣 、嫉妒 、吝啬和
发展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 权欲膨胀等卑下情欲的俘虏 。要将这些盲动的非理
性力量引导到善的 、积极的方面 ,惟有依靠理性的指 参考文献 导和约束 。理性是人的一种高级属性 ,是人正确运用 〔1〕柏拉图对话集 ,第 3 卷 ,第 2 篇〔M〕. 智力进行理解 、推论或思考的能力 。人并非天生就是 〔2〕〔4〕**. 论“三个代表”〔M〕. 北京 : 中央文 理性动物 ,理性并不是天生的禀赋 ,而是后天逐渐培 献出版社 ,2001 ,53. 养起来的 。理性的养成涉及到诸多因素 ,但其中一个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42 卷〔M〕. 北京 : 人民 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具备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方 出版社 ,1979 ,119. 法 ,用科学的立场 、观点和方法去认识和改造世界 。 〔5〕刘建军. 论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人价值〔J 〕. 教 这就需要对个体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 学与研究 , 8. 教育 ,使个体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逐步培养 ()〔6〕马歇尔. 经济学原理 上〔M〕. 北京 : 中国经 理性的自觉 。 济出版社 ,1989 ,105. 人的行为规律表明 ,个体的精神欲求或思想动机 〔7〕******论思想政治工作〔Z〕. 北 是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 ,而动机的形成不仅以人的内 京 :学习出版社 ,2000 ,14. 在需要为基础 ,还要以能够满足需要的外部刺激和驱 〔8〕陈宴清. 重建新世纪的价值观〔N〕. 中国教育 动为条件 ,即精神动力的支持 。被意识到了的需要的 报 ,2000 - 10 - 11. 观念形态就是目标 ,没有需要就没有目标 。个人设定 的目标是否合理将直接关系到行为结果的成败 。一 责任编辑 付钦太 般来说 ,符合社会要求和规范的目标才可能实现 。这
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及时为个体欲求提供社会价值
观的指导 ,指明正确的价值标准和人生目标 ,从而使
我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的特点和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
我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的特点和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
早在70年前,**同志在他的著名的《矛盾论》中明确指出“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一个国家的发展、兴旺,首先必须准确的判断国家当前所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然后针对这个主要矛盾,制定合理的路线、方针、政策,从而有效地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如果判断不准确,就势必会造成经济紊乱、民怨沸腾、政治腐败、进而直接影响到政权稳定的社会灾难。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生产力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社会物质财富较之过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经济和国民生活都得到极大的提高。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日益提高,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正在世界东方崛起。
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物质财富日渐充盈的情况下,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却愈来愈多。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正在悄然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当前我们必须把新的主要矛盾辨识出来。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制定相应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应对日益突出的各种社会问题。
那么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呢?我认为当前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由历史上遗留下来并有待于充分发展的商品市场交换方式,同新型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化大生产之间,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摩擦又相互促进、既相互剥蚀又相互转化的矛盾。也就是私有经济发展与公有制为主体的矛盾。
这个基本矛盾给中国的全体公民带来了诸多的前所未有的新问题。诸如分配不公问题,企业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问题,西部与东部投资的级差效益问题,以及供求平衡、大量的不法交易与民事诉讼的涌现,论理道德的重建等等。这些新问题层出不穷,促使人们的思想不断解放,观念不断更新,应对能力不断提高,促使国家的管理和社会管理不断走上新台阶。更重要的是国家的综合国力,日新月异,迅猛增强。改革30年来,国民生产总值增长50多倍。今天,一周的生产总值,等于30年前全年的生产总值。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国有企业曾经一度陷入窘境,处在整体破产的边沿。党的十六大是个转机。此后,国有企业逐渐搞活,并开始发展起来了。事实说明,公有经济同商品市场交换之间的矛盾,不是你死我活性质的矛盾,而是既有对立性的一面,又有统一性的另一面。只要政策对头,方法灵活,思想解放,国有企业完全可以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变压力为动力,学会游泳,学会自我生存,并且很快发展壮大起来的。
有人简单地认为,私有经济发展与公有制为主体是彼此对立、不可调和的。实践证明,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是
发展社会生产力不可缺少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这一基本矛盾的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经济基础存在两大规定性:一是社会主义;二是市场经济。这两大规定性的制度基础分别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体系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包括中国的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国家的市场经济,都有共同的一般特征,即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中国的市场经济也应该如此。因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特”,主要是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上,我们所坚持的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避免两极分化。
从市场经济的规定性上说,市场经济从来就不能排斥私有财产权利,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也是如此,社会主义也需要私有经济发展来提高生产力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保证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从表面看,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的制度下,私有经济发展快了,而公有制经济发展得不够快或不够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会受到动摇,甚至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会令人怀疑的。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是一条全新的道路,我们有信心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信心来自于私有经济发展与公有制为主体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解决当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的途径和办法,首要的一条是改革不断深化。以往的实践证明,改革在解决这一对社会基本矛盾中的作用,应该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既要改革掉公有制企业管理方面,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一切理论、机制和体制,使之在市场中能够自由活动,自主经营,应变自如。同时,又要改革掉市场经济不适合公有制企业壮大发展的一切腐朽、陈旧的理念和陋习。诸如,货币拜物教、金钱至上的腐朽观点;违背以人为本,把劳动力变成商品,进入市场买卖的西方市场观;不讲诚信的奸商理念和欺诈陋习;还有,主张市场绝对自由的观点,否定一切计划管理和国家政府必要而正当的调控作用等等。正是有这些弊端,产生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造成近期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瘟疫流行,以及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社会主义事业是人类历史上新兴的事业。在中国这种落后的国家来建设社会主义,更是史无前例、举世无双、独具特色的伟大创举。所以,改革和建设必须同创新相结合,坚持不断地解放思想,准备走西方没有走过的路。其次,根本的一条,还在于不间断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千百万群众的经济活动实践中,发现新情况,
探索新路子,总结新经验。社会基本矛盾的不断解决,只有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历史长河中,才能得到实现并检验其正确与否。
第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群众路线,按经济规律办事。我们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大众,都要依靠人民大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民众的共同富裕。经济建设和改革,要使人民大众获益,才能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建立在雄厚坚实的社会基础之上。经济建设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既不可采用过去那种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也不可只靠少数所谓精英,脱离群众,另搞一套。否则,盲目蛮干,急燥冒进,后果难料。
第四,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过去,成功地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争取自由解放的正确道路。现在,又在探索一条独具特色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科学道路。大家常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同理,今后若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正确认识和正确处理当代社会的基本矛盾,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保障中国走上一条健康、稳定、持久、快速、科学发展的康庄大道。
第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解放思想,在及时总结群众创造性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探索理论创新的突破口。这是正确认识和解决当代社会基本矛盾所必需的超前性工作。不能总是把公有制与大锅饭联结在一起,也不能总是把市场经济同两极分化捆绑在一起。关键,在理论和政策的导向。理论先导,认识一致,措施紧跟,行动统一。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即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和特点,也是我国经济运行的需要和特点,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被否定了搞了私有化,社会主义制度也就不存在了,我们也就丧失了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克服困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走向共同富裕的基础。当然我国不搞私有化,应当实事求要的认识和评价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作用和绩效为前提,以搞好搞活公有制经济为前提,也就是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让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显示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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