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根本法~宪章或称宪制文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自治地区、联邦制国家的州的最基本法律。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但在现实里~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确立了违宪法律不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原则~被誉为宪法第一案。在20世纪~违宪审查制度在全世界民-主国家普遍的发展和完善了起来并成为宪法监督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不同于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正当性在法国被接受的比较晚~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也比较曲折~因此~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与世界各国相比也略显不同。
违宪审查制度在法国的发展历程
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发展大致分为了三个阶段~即大革命阶段~第四共和国时代~第五共和国时代。
法国大革命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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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阶段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胜利至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制定前。在这一阶段中~原则上排除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即法律具有豁免权。在这一阶段中~法国一共制定了9部宪
法~在这9部宪法中~除1799年宪法和1852年宪法设立元老院监督宪法实施外~其余7部宪法均未对法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作出规定~反而却明确规定普通法院不得干预立法权的行使。
第四共和国时代
法国在第四共和国时期~鉴于第三共和国宪法中议会权力过大所带来的一系列弊端~曾试图修改宪法~限制议会与总统权力~但并未成功。同时~在第四共和国宪法中增设了宪法委员会。
根据宪法第91条第3款及第92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两项:审查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即审查国民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含有修改宪法的内容;协调国民议会与参议院的意见。但宪法委员会在存在的12年中~只进行过一次活动。即1948年6月18日~在议会两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协调方案而为各方所接受~宪法委员会也就无须对此作出裁决。宪法委员会一次也没有作为违宪审查机关行使过违宪审查权。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委员会与其说是违宪立法审查机关~不如说是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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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两院的调解机关和宪法修改的准备机关。
第五共和国时代
这一阶段从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后至今。1985年宪法法后~这个曾经几乎不发作用的组织被改造成为了法国宪政体制运作和人权保障的维护者。
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成员由两部分构成:
1.任命的成员。9名成员中~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各任命3名。任期9年~为保持该机构的稳定性~每3年更换其中的三分之一~仍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新的成员各1名。第一届宪法委员会成立时宪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是一个例外。即有的委员任期为3年~有的委员任期为6年~有的委员任期为9年。根据1958年11月7日通过的关于宪法委员会组织法的法令第12条规定~如果某一递补成员的递补期限不超过3年~则递补期满后可以再次被任命~任期9年。宪法委员会成员的替换~最迟应在任职届满的一个星期之前进行。委员会委员不得连任~这是考虑到如果允许连任~则委员会委员可能为谋求连任而不能坚持自己的政治原则和政治信念~其结果是不能保持宪法委员会的独立性。
委员会有两个主要权力范围:
1.第一个范围是选举~包括总统选举和国会的监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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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他们发布官方结果~他们确保适当的管理和公正~他们保证竞选活动开支限制被遵循。委员会在这些事务中是最高权力机构。如果选举被不当管理~或如果候选人使用非法方法~或如果他为竞选活动花费超过法定限制~委员会能宣布选举作废。
2.委员会权力的第二个范围是宪法、程序、立法和条约的基本含义的解释。委员会能宣称法律的意向违背法国宪法或它从宪
法或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推断出的宪法价值的原则。它也可以宣称法律违背法国签署的条约~如欧洲人权公约。他们对一部法律违背宪法或条约意向的宣称使它作废。委员会也可以就法规中某些条款的解释采用保留意见。委员会的决定对所有机构有约束力。在一些案件中~由委员会做的法律检查是强制性的。基本影响政府和条约的组织法在它们被考虑批准前需要由委员会评定。有关规制国会程序的规则的修正案也需要委员会考虑。关于改革是否应该归入成文法或议题是否被认为规章而由总理的政令所采用的指导可以被从委员会征求。立法意向~如规章的重新定义起初构成委员会的案件负担的重要部分。
在其它法规的案件中~委员会寻找的疏漏不是强制性的。然而~共和国总统、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总理或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员能在法规被总统签署成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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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前把它交由委员会检查。大体上~国会的反对党在委员会前带来它认为侵犯民权的法律。
委员会的另一项任务~在许多呈交方面不太重要的~是应总理的请求~把成文法重新分类成规章的范围。这发生在总理和他的政府希望更改被制订为成文法~但根据宪法反而应该属于规章的法律的时候。总理在发布改变规章的政令前必须获得来自委员会的重新分类许可。然而~如今这只是委员会的作用的一小部分:在超过140个决定中~只有5个有关的重新分类。
结语:
相对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而言~法国的以宪法委员会为审查主体的专门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具体情况更加吻合。因为法国的大陆法系传统~宪法委员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臵~甚至频繁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历史~都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有更多的契合之处。与其他类型的违宪审查体制相比~法国的违宪审查模式能够为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更多的参考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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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
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
1前言
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中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之一~有部分学者甚至把违宪审查等同于狭义的宪法监督~可见违宪审查在宪法监督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所要论述的违宪审查仅仅是宪法监督的一种手段~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秩序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以下三种~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美国为代表;三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法国和德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这三种模式中以法德的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出现最晚也最为完善~目前前两种模式都在吸收法德模式中的优点~有向专门化融合的趋势。而法国和德国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代表~两国的模式也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又分为两类: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和德国的宪法法院制。由于专门宪法监督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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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模式出现最晚~理论体系最为完备~可操作性最强~在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而且正在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因此~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国和德国进行比较~总结这种模式的优缺点~吸取其中积极因素~可以为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
2法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具体比较分析
法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宪法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1789年爆发了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的宪法性文件。奠定了法国的宪法之路~但法国在历史上对司法机关心存戒备~因此建立了宪法委员会来实施宪法的监督工作。1946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议会的优越地位,而1958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则是为了维护总统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在后来的实践中,法国宪法委员会又逐步演变为平衡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机关。
德国在十九世纪之前是一个松散的联邦~它的宪法制度也是几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最晚的~但是最早的宪法法院出现在德国~19世纪德意志帝国的萨克森、法兰克福等州的宪法~曾规定设立特别的国事法院解决与宪法的适用有关的问题~可见德国一直就有建立宪法法院的传统和基础~德意志第二共和国建立?魏玛宪法?~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在1933年被希特勒废止~为德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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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的巨大的灾难。二战后~德国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维护宪法的权威。
国际流行的划分标准往往把法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划为一类~可见其确实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他们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模式的两大代表也的确各有特点~本文着重从以下几个不同点出发对此模式的两大代表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法德两国宪法监督机构的性质不同。
从名称上来看~法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叫做宪法委员会~德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叫做宪法法院~两者虽然名称不同~但有很大的共性~以至有的学者说:?法国的宪法法院叫做宪法委员会。?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把宪法委员会称作法国的宪法法院只是一种简单的等同~而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在机构性质上就具有明显的区别~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是带有司法性质的政治协调机构~而德国的宪法法院是具有政治性质的司法机构。虽然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都是以凯尔森的专门权力机关学说为理论基础~但两国由于历史背景不同~在宪法监督机构的性质上产生差别~法国由于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司法机关曾滥用司法权,极力阻挠改革和革命~因此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历史传统上对司法机关一直有很强的限制~因此在宪法监督方面建立了这种带有司法性质的政治机构——宪法委员会~而德国是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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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上台后公然践踏?魏玛宪法?~最终给德国和全人类来了空前绝后的灾难的教训~意识到设立违宪审查机关的重要性~因而建立了较有权威的宪法法院。
法德两国宪法监督机构性质上的不同由机构人员构成上就可窥一斑。《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9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每三年改选1/3~为了保证宪法委员会的中立性,宪法委员会的9名成员中,3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9名成员外~历届前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与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而德国1951年颁布的《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由两院组成~每院各有8名法官。法官任期为12年~不得连任。?出任宪法法院法官的通常都是担任过或正在担任法官职务的人~或是著名的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专家。通过两国法定的规定不难看出~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由政治活动家构成~不管是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任命或是历届前任总统~都是政治活动家的身份出现在宪法委员会中~而很少有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家~而且法国宪法中对宪法委员会成员是否必须是专业法律人士也并未规定。而反观德国法律规定~对宪法法院法官的职业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必须是担任过或正在担任法官职务的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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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著名的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专家。由此可见~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际上政治职能更强一些~而德国的宪法法院则具有很强的司法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对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地位~法国政府认为~宪法委员会?尽管具有组织形式~但并不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它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根据1962年11月6日的决定~委员会自认为是?公共权力机构活动的调整机关?~但并未明确指出这种?调整是否属于司法性质?。在同年的另一份决定中作了如下明确说明:?就全民公决活动而言~宪法委员会的角色具有司法性质?~?就这些活动的组织?而言~其角色具有?咨询?性质。[1]而德国的宪法法院也具有一定的政治性质~作为政治上的立宪机构~它的政治作用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包括对法院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监督等。但其主要职能还是司法机关~它最重要的地位在于是联邦范围内的最高司法机构。也是唯一适用联邦基本法的联邦法院~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
对被审查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法国的违宪审查是一种事前审查。宪法委员会的一个重大职能就是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各项组织法在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章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它们是否符合宪法。?另外~《组织法》中也规定所有关于审查法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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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性的请求都必须在该法律公布前提出。也就是说~法国的违宪审查是在法律颁布之前提出来的~一旦该法律被审查为违宪法律~随即胎死腹中~不会被颁布~换句话说~也就是法国所颁布的法律都是符合宪法的~一经颁布就不会再进行违宪审查。
法国的事前审查制度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即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和宪法秩序~应当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公布之前使其内容与宪法保持一致~避免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以后的实施过程中,对宪法秩序构成侵害~同时也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侵害。这样做~虽然能够有效地避免违宪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而带来不良的影响~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关系的稳定,维护了宪法的权威~保障了宪法秩序~但是它也存在明显的缺点:一是~事前审查往往只能排除法律字面上的违宪内容~有些法律文件是否违宪需要在适用过程中才能发
现,事前审查缺少实践检验的条件~因此事前审查未必全面可靠;二是~事前审查对于已经生效但又违宪的法律文件~除了立法机关通过修改法律或者更新法律以外~一般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三是~事先审查对象为数众多~不可能在短期内对所有的立法文件等进行审查~只有在可能存在违宪性可能的情况下~才能由有关人员提议审查~所以也是不全面的;四是~事先审查有时会延误时间~影响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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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效率~影响法律的时效性。
德国的违宪审查则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根据《基本法》第93条第1款和第126条及《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至少三分之一的联邦议员对于已公布的法律~可以提请联邦宪法法院进行是否违宪的审查~而不问是否此法的实施已经造成不良后果或是否已有具体诉讼发生。这一规定实际上说明~德国的违宪审查既包括类似法国的事前审查制度~同时也包括违宪法律导致具体诉讼发生后的一种事后审查的权利救济。这一方式能够有效的弥补以上所提到的事前审查所存在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工作量巨大等新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后文的比较中进一步说明。
违宪审查对象的具体方式不同。
由于法国的违宪审查是事前审查~只就法律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进行一般的判断。因此~法国的违宪审查是抽象审查~所谓?抽象的?~就是指提出审查申请不必与具体的法律纠纷有关。正如前文所说~法国的法律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以前~由宪法会议进行一般的合宪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凡是经裁决合宪的法律~就正式具备了法律效力~法院和其他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只要法律一天没有被议会修改或者废除~就一天有效~在任何具体案件中都不再提出法律的合宪性审议。而一旦被宪法会议宣布违宪~该法律就失去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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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根本就不可能公布实施。
而德国则实行的是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所谓具体审查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就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有效的问题~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制度。根据《基本法》第100条第1、2款和第126条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在所有法院所处理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一方认为某项法律违反宪法~那么法院必须中止诉讼~将案件的宪法问题提交联邦宪法法院裁定~看是否以了基本法的规定。这时~联邦宪法法院并不对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研究~而只是判定有关法规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判决作出后~提出审查的法院结束中止状态~继续具体的审判程序~依据宪法判决作出对案件的处理。这一法律规定说明~德国既有在法律颁布以前对法律本身进行的抽象审查~更重要的是~当法律公布以后~有关当事人仍然可以以诉讼的形式提起对该法的违宪审查。这种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很好的弥补了抽象审查的不足~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但也同样存在着工作量巨大的难题。
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不同。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为了同样的目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或由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六十名参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可见在法国可以提起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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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审查的主体范围相当狭窄~而且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六十名参议员作为主体也是1974年改革之后提出的~尽管范围比较以前有所扩大~但是公民和其它组织、团体仍然被排除在主体之外。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狭窄~直接影响到违宪审查的影响力~而把公民个人和其它组织、团体排除在外~也使得公民个人在受到违宪法律侵权的时候~公力救济变的遥不可及。
而德国《基本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根据这一条款的一般意义~任何公民或法人对于任何法律或国家机关行为都有进行合宪性申请的权利~不管这一法律或行为是地公民权利的侵犯~也不管这一法律或行为的实施是否与自己有关。而且上文中我们也提到~德国允许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就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存有疑问时~向宪法法院提出判断请求。所以~德国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相比法国就要广泛很多~能够允许认为公共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在穷尽了一切救济手段后,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请愿?或?宪法控诉?。不过~在实践中~按照联邦宪法法院确定的原则~公民必须在?用颈一切可能的手段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联邦宪法法院才会受理案件。此外~《联邦宪法法院法》还针对法律的起诉~要在法律生效一年后才能提起;起诉人也要证明基本法权利受侵犯或可能受侵犯的原因与法律的实施有关。事实上~宪法控诉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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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非常低~在至今近八万件诉讼中~胜诉率一直不足3%~而很多违宪审查的申请在联邦宪法法院预审中就被驳回~而不予受理。宪法法院设有一个具有宪法申诉审判权的三人委员会~对宪法诉讼首先进行预审~?委员会有权不能接受或胜诉可能性低的理由~以一致同意的表决驳回宪法申诉。?因为~每年向宪法法院提出的95%以上的违宪审查申请都被该委员会否决。其实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上文两次提到工作量巨大的问题所造成的~为了解决庞大繁琐的工作而衍生出的新问题。
虽然德国?任何公民和法人可以提起违宪审查法律诉讼?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但毕竟也扩大了提起违宪审查申请的主体范围~使更多的人能够进一步的参与到宪法监督中来~对法律合宪性的监督作用有一定的增强~而且也为受到违宪法律侵害的群体或个人提供了最后一条救济渠道。从对人权的尊重角度来看~更是体现了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是对人权保护的法律表现形式~因此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我国有研究把它归纳为三个司法审查形式之一。
违宪审查的制裁不同。
首先~法德两国违宪制裁的客体不同~法国违宪审查制裁的内容只是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而在违宪上也只是规定对违反宪法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进行处理。而德国违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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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内容是法律文件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而在违宪制裁上既规定了对违宪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处理~也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的处理。因此德国的宪法法院拥有弹-劾总统的权力。
其次~法德两国违宪制裁的措施不同~因为法国实行的是事前的抽象审查~这就决定了法国没有已经颁布的不合宪的法律~因此~法国对于违宪法律的制裁主要是在法案尚未通过生效以前~发现违宪则不准通过~或必须修改使之完全合宪才能通过生效。而德国由于实行的是事前的抽象审查和事后的具体审查相结合~所以既有如同法国一样的生效前的通过审查~也有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发现违宪则宣布无效而加以废除或撤销。另外~由于德国也规定了对违宪人员的制裁~因此德国还有追究宪法和法律责任的制裁措施。
权力职能上的其它不同。
首先~先对两国宪法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能做一个比较。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三点~监督选举的职能。审查法律和法令是否合宪的职能。咨询磋商的职能。[2]德国宪法法院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基本法》的93条等条款中~主要包括:宪法诉愿。联邦政府部门间争议。抽象的法规审查制度。具体的法规审查。联邦与邦之间的争议。党禁。[3]即联邦参议院或众议院,确信某一政党乃是反宪法的~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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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此问题提交宪法法院~以决定该党是否应被禁制而解散。除宪法解释权外~宪法法院还掌握有其它重要的权限如基本权利案、选举的审查、弹-劾总统,以及一般法规有无抵触上级规范等案件。
从比较中不难看出~法国宪法委员会在职能上比较有特点的是咨询磋商的
职能。《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16条规定~?总统在行使‘非常权力’前~应正式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并将宪法委员会的意见向全国予以公布。此后~总统在行使‘非常权力’的过程中~还应将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秘密的与宪法委员会磋商。?而德国的宪法法院没有这样的职能~这是由两国宪法监督机构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法国宪法委员会是带有司法性质的政治协调机构~它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具有辅助国家决策~参与国家重大事务的职能~而德国的宪法法院是具有政治性质的司法机构~它的司法性更强一些~主要依靠《基本法》解决问题~相比较法国而言~在国家大事方面的咨询功能还是比较有限。
但是德国宪法法院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多方面它比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更灵活有效、更广泛的影响着国家决策。比如:德国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比法国广泛~法国宪法委员会审查的对象主要是议会制定的法律、组织法、议会规则以及政府签订的国际协定~宪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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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虽然有权对某一事项是属于立法事项还是属于命令事项作出裁决,但无权宣布条例或者命令因违反宪法而无效。从实践中看~政府的条例和命令也可能违反宪法的规定~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这就是限制了宪法委员会应有作用的发挥。而德国审查对象包括政府颁布的条例文件等内容。这样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违宪法律的侵害。另外~德国宪法法院还有调解政府部门间争议、联邦与邦之间的争议~弹-劾总统以及依据《基本法》禁止政党活动的职能~德国《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84条第4款和第99条规定~当宪政机关间就基本法授予的权力范围发生纠纷时~可以请求联邦宪法法院作为公断人~解决有关权力划分的法律与基本法规定间的关系。《基本法》第21条规定?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州政府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起诉~要求审查某一政党是否因其宗旨和活动违反宪法而应予以取缔。?《基本法》第61条规定?联邦议会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提起对联邦总统的弹-劾案~由联邦宪法法院进行审理~一旦确认总统有蓄意损害基本法和法律的行为~法院有权宣布他的职权失效。?这些规定一方面体现宪法法院在德国社会生活中的广泛作用~另一方面体现了宪法法院在保障民-主和法治方面的法的精神。
从两国宪法监督机构职能比较上还可以看出~两国的宪法监督机构都拥有一定的立法权~但也有其细微的不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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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违宪审查实质也是一种国家立法权~但只是立法活动中的一个程序~一个部分。德国1951年通过的《联邦宪法法院法》中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对于全联邦的宪法机构和国会以及所有的法院和公共权力具有约束力。?这就在事实上使联邦宪法法院成了基本法的最高解释机关~拥有宪法解释权~因此也就具有了一定的造法功能。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邦法院所拥有的这一权力饱受非议。甚至有人称?联邦宪法法院是宪法的改变者、立法的替代者、政治的控制者?。[4]因此~宪法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究竟是好是坏~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3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启示
法国宪法监督模式的优缺点
从法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的实际运作看~其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自1958年宪法设立新型宪法委员会以来~宪法委员会在法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诸多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解释宪法。第二~维护议会与政府的权力平衡。第三~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尽管法国宪法委员会在监督宪法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宪法委员会在组织方面存在的不足一方面~宪法委员会成员分别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如果3人中有2人属于同一-党派~则宪法委员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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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为某一政党所控制和操纵;另一方面,宪法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但是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实际上不能保证其独立性。2、宪法委员会在审查对象方面存在的不足。第一~宪法委员会审查的对象主要是议会制定的法律、组织法、议会规则以及政府签订的国际协定。宪法委员会虽然有权对某一事项是属于立法事项还是属于命令事项作出裁决~但无权宣布条例或者命令因违反宪法而无效。从实践中看~政府的条例和命令也可能违反宪法的规定~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这就是限制了宪法委员会应有作用的发挥。第二~成为宪法委员会审查对象的只能是权力机关制定以后正处于公布期间内发现这些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并提出审查请求是有很大难度的。3、宪法委员会在审查方式方面存在的不足:第一~宪法委员会只能进行抽象的原则审查~当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是否与宪法相抵触问题~宪法委员会无权进行审查。第二~提出审查请求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1958年宪法规定~只有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实际上~当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具体案件中认为自己受宪法保护的权益受到来自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侵害时~都可以通过普通法院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而法国仅仅采用事前的抽象原则审查~在审查方法上太单一化。
德国宪法监督模式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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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法院模式的优点在于既能使用抽象审查权~又能受理宪法控诉~具备了议会型和普通法院型的优点。由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既保证了违宪行为得到及地处理~又保证了违宪审查权的统一性。宪法法院还突出强调了人权保障。但宪法法院仍有不足之处:由于法官数量有限~大量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法院一审终审~法官受到自身认识水平、政治观念限制~有可能存在草率断案~缺乏准确性、公正性的问题。宪法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监督~从理论上讲是违背了分权原则的。
4借鉴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完善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构想
我国宪法监督机制及其现状
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实际上类似于国外的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性。一切法律和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具有规范性和制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权~以及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权、撤销权和罢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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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浅谈
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浅谈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法学 2010级 张成博 学号:1003601023
宪法,根本法,宪章或称宪制文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自治地区、联邦制国家的州的最基本法律。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但在现实里,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确立了违宪法律不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原则,被誉为宪法第一案。在20世纪,违宪审查制度在全世界民主国家普遍的发展和完善了起来并成为宪法监督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不同于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正当性在法国被接受的比较晚,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也比较曲折,因此,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与世界各国相比也略显不同。
(一)违宪审查制度在法国的发展历程
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发展大致分为了三个阶段,即大革命阶段,第四共和国时代,第五共和国时代。
(1)法国大革命时代
这一阶段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胜利至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制定前。在这一阶段中,原则上排除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即法律具有豁免权。在这一阶段中,法国一共制定了9部宪
法,在这9部宪法中,除1799年宪法和1852年宪法设立元老院监督宪法实施外,其余7部宪法均未对法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作出规定,反而却明确规定普通法院不得干预立法权的行使。
(2)第四共和国时代
法国在第四共和国时期,鉴于第三共和国宪法中议会权力过大所带来的一系列弊端,曾试图修改宪法,限制议会与总统权力,但并未成功。同时,在第四共和国宪法中增设了宪法委员会。
根据宪法第91条第3款及第92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两项:(1)审查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即审查国民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含有修改宪法的内容;(2)协调国民议会与参议院的意见。但宪法委员会在存在的12年中(1946-1958),只进行过一次活动。即1948年6月18日,在议会两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协调方案而为各方所接受,宪法委员会也就无须对此作出裁决。宪法委员会一次也没有作为违宪审查机关行使过违宪审查权。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委员会与其说是违宪立法审查机关,不如说是议会两院的调解机关和宪法修改的准备机关。
(3)第五共和国时代
这一阶段从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后至今。1985年宪法法后,这个曾经几乎不发作用的组织被改造成为了法国宪政体制运作和人权保障的维护者。
(二)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成员由两部分构成:
1.任命的成员。9名成员中,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各任命3名。任期9年,为保持该机构的稳定性,每3年更换其中的三分之一,仍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新的成员各1名。第一届宪法委员会成立时宪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是一个例外。即有的委员任期为3年,有的委员任期为6年,有的委员任期为9年。根据1958年11月7日通过的关于宪法委员会组织法的法令第12条规定,如果某一递补成员的递补期限不超过3年,则递补期满后可以再次被任命,任期9年。宪法委员会成员的替换,最迟应在任职届满的一个星期之前进行。委员会委员不得连任,这是考虑到如果允许连任,则委员会委员可能为谋求连任而不能坚持自己的政治原则和政治信念,其结果是不能保持宪法委员会的独立性。
委员会有两个主要权力范围:
1.第一个范围是选举,包括总统选举和国会的监管,并确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第58、59和60条)。他们发布官方结果,他们确保适当的管理和公正,他们保证竞选活动开支限制被遵循。委员会在这些事务中是最高权力机构。如果选举被不当管理,或如果候选人使用非法方法,或如果他为竞选活动花费超过法定限制,委员会能宣布选举作废。
2.委员会权力的第二个范围是宪法、程序、立法和条约的基本含义的解释。委员会能宣称法律的意向违背法国宪法或它从宪
法或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推断出的宪法价值的原则。它也可以宣称法律违背法国签署的条约,如欧洲人权公约。他们对一部法律违背宪法或条约意向的宣称使它作废。委员会也可以就法规中某些条款的解释采用保留意见。委员会的决定对所有机构有约束力。 在一些案件中,由委员会做的法律检查是强制性的。基本影响政府和条约的组织法在它们被考虑批准前需要由委员会评定(第61条第1款和第54条)。有关规制国会程序的规则的修正案也需要委员会考虑。关于改革是否应该归入成文法(由国会表决)或议题是否被认为规章(règlement)而由总理的政令所采用的指导可以被从委员会征求。立法意向,如规章的重新定义起初构成委员会的案件负担的重要部分(后来变得轻了)。
在其它法规的案件中,委员会寻找的疏漏不是强制性的。然而,共和国总统、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总理或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员能在法规被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前把它交由委员会检查。大体上,国会的反对党在委员会前带来它认为侵犯民权的法律。
委员会的另一项任务,在许多呈交方面不太重要的,是应总理的请求,把成文法重新分类成规章的范围。这发生在总理和他的政府希望更改被制订为成文法,但根据宪法反而应该属于规章的法律的时候。总理在发布改变规章的政令前必须获得来自委员会的重新分类许可。然而,如今这只是委员会的作用的一小部分:在超过140个决定中,只有5个有关的重新分类。
结语:
相对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而言,法国的以宪法委员会为 审查主体的专门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具体情况更加吻合。因 为法国的大陆法系传统,宪法委员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臵, 甚至频繁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历史,都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有更多 的契合之处。与其他类型的违宪审查体制相比,法国的违宪审查 模式能够为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更多的参考和 经验。
法国违宪审查
法国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中国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制度。宪法在所有法律规范当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部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分配,国家的政治组织机构,对公权力进行制衡;同时,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保障人权和民主方面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再合理的宪法规定,没有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不能真正实行或遵守,最终只会沦为一纸空文。 如何保证宪法被政府和人民尊重并得到实施是宪法学者们最关心的课题。而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便是这个问题的核心答案。
我国宪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历经三十年风雨,虽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容,但这些条款却只是勾勒出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轮廓,还缺乏与之配套的具体化、程序化、专门化的规定。其宪法中的主要包括宪法序言、宪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七十八条、九十九条。同时,相关规定还在《立法法》第七十八条和九十条等条款中得以呈现,其规定大致如下:
首先,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其次,违宪审查的提请主体有两大类,第一类,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类是除开第一类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
再次,审查的对象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最后,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不难看出,在立法制度建设的层面上说,中国的现行宪法监督模式,看上去比较权威,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实际上,这些规定仍然停留在纸面的层面上,还没有在社会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三十年来,在大量立法的背景下,从来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是这些法律文件中的任何一个条款被明确宣布违反宪法,甚至从来没有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中的任何条款的合宪性问题进行过审查。换言之,现有的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根本没有真正启动运行。
正因如此,我国许多学者前仆后继、大胆设计,提出了许多期望通过其他途径开辟违宪审查新道路的方案,学者们通过对外国相关制度的介绍,结合中国国情,探讨中国模式,以求对中国的制度构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介绍与评价
纵观世界各国,违宪审查的模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根据20世纪90年代的一项统计,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其中采用司法审查模式的有64个,40个国家
【1】采用了专门机关型的模式,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了议会监督模式。而目前违宪审查制度的研
究现状表明,学界较多地将重点放在美国宪法审查制度上。但相较于美国而言,法国的以宪法委员会为主导的违宪审查模式更加符合中国的情况:
首先,法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其传统、及议会主权的宪法理念、法官的培养模式以及工作方式,都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有诸多契合。
第二,与我国一样,法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且曾经有过长期的封建统治经历。而从其封建社会过渡到现代民主社会的过程中经历了激烈的革命。与此同时,法国历史上曾经就如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过一番激烈的讨论;且其制度建立过程中还发生过制度与实践脱离的状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状况恰好在当今的中国得到了映射。
最后,法国违宪审查模式是独特的,从生长开始就历经曲折,才逐步创立出自己独有的模式,我们可以从这种独创性当中学习和领悟到更多。
总的来说,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我国历史的相似性及其制度设计的独特性使【1】 吴天昊.法国违宪审查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我们对它的研究充满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1、违宪审查的历史背景
回顾法国宪政史,我们可以发现,法国于1791年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却直到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中才真正确立由宪法委员会为首的违宪审查制度——其制度产生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并且,为何法国选择独创出自己的制度,没有单纯学习美国?这些问题不得不追溯到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特殊背景中:
(1)理论背景
在法国的历史传统上,法国人长期抵制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有以下方面的理论原因:
首先,历史上的法国人坚持严格的三权分立思想,且立法权绝对优位,不允许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干涉。故而法国人认为由其他部门来审查人民的立法,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卢梭的“法是公意之表达”理念长期在法国思想界占有主导地位。其《社会契约论》的中心立场是法律代表公益,代表人民的议会是至高无上的,因此法律不能从外部进行
【2】 审查,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审查和限制自己。
不过,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两个举足轻重的理论对法国传统宪法理念产生了强力冲击,为法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一,汉斯·凯尔森的法律位阶理论,他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法律的制定要严格根据宪法,而政府规章的创制要严格依据法律,从而建立法律的等级体系。这就意味着,凯尔森向法国输入了根据宪法审查法律的思想。
第二,来自德国的“法治国”理论,强调国家权力本身应当服从法律的规定。
(2)历史背景
在1958年宪法之前,法国先后出现了十余部宪法,其中大部分宪法都明确规定普通法院不得干预立法权行使。作为例外,1799年宪法设立了“元老院”,1852年宪法设立了“元老院”,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设立了“宪法理事会”,试图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但历史证明,这些机构虽然被赋予了违宪审查的功能,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发生作用,只是流于形式。但是,从这些机构的变迁看出,虽然它们在宪政实践中收效甚微,但它们的出现反应出违宪审查在法国慢慢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理解和支持,为第五共和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真正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3)社会政治背景
第五共和国之前的第四共和国存在着议会和政府权力失衡的问题,议会专断、政府软弱,且由于多党争端,致使阁中多数意见难以形成。法国当时处于内忧外患的局面,国内群众要求一个更有利的政府,动荡的外部环境也要求更有力的政府。
2、宪法委员会的功能演变
(1)制宪者的原初设计
1958年宪法主要体现了戴高乐的政治思想,他在“贝叶讲话”当中曾经提出自己对于法国的未来政治建设的蓝图。其主张的核心在于重新调整议会、政府和总统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求达到提高行政权、限制议会的作用。
在1958年宪法中,由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宪法委员会的相关内容,制宪者们将宪法委员会设计成一个行政机构对立法机构进行监督的部门,故而有的学者将其称作“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
(2)转型前的艰难时期
在宪法委员会成立之初,它的表现非常谨慎,其九名成员将判决严格限制在宪法条款规【2】
【3】【3】 吴天昊.法国违宪审查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朱国斌.法国的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制度——法国宪法第七章解析[J].比较法研究,1996,(3)
定的范围内,绝不越雷池一步。鉴于此,批评的浪潮如潮水般涌向宪法委员会,他们认为宪法委员会是在逃避自己的责任,没有起到自己的作用。殊不知,正是因为宪法委员会在每个裁决当中表现出的审慎态度、对宪法文本的自觉遵守以及对民主政治合法性的尊重,才使其渐渐获得了社会公众和其他机构的认同,逐渐确立起它在第五共和国的地位。正是这些裁决,为20世纪70年代审查权限的扩大奠定了基础。
(3)1971年里程碑式裁决
如果说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缘起于“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那么法国宪法委员会的重大转型则归功于1971年7月16日关于“结社自由案”的里程碑式判决。通过这次判决,宪法委员会从原来的行政机构对立法机构的监督者的角色转变为为基本权利的捍卫者,从程序审查转变为实质审查。故而,“结社自由案”被称之为法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4)1974年的重大改革
如果说“结社自由案”使宪法委员会迈出了自身角色性质转变的第一步,那么1974年宪法修改进一步推动了这一进程,使得该转变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在这次改革当中,扩大了提请审查的主体,在原基础上,增加了“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员”。这次改革使得少数派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并且进一步改变了宪法委员会的性质,使其从原先议会和政府之间的“扳道工”变成了议会内部多数派和少数派之间的仲裁者,变成了公民权利的保障者。
(5)2008年宪法修改
法国1958年宪法颁布之后最重大的一次宪法改革要数2008年的修宪,在这次修宪当中,最大的突破在于将宪法委员会半个世纪以来的“事先审查”发展为“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模式,扩大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二)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机制
1、宪法委员会的组织
(1)宪法委员会委员和主席
宪法委员会由9名任命制委员和若干法定委员组成。宪法第56条规定,任命制委员由9名成员组成,任期9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的成年每3年更替1/3.其中,3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名有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9名委员之外,已卸任的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的法定委员,任期终身。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表决时若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主席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2、宪法委员会的职权
由宪法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编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宪性宣告;合宪性先决问题;立法方式审查;审查政府拒绝接受的法案;对于共和国总统选举行使职权,当总统无法行使职权时,应绝对多数作出裁定;对于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选举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全民公决投票并宣布结果;在特殊情况下提供咨询。
3、对于宪法委员会的限制
宪法审查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但如果这种审查没有任何限制则这个制度便会偏离制度设计者的原初轨道。在这个问题上,法国宪法委员会不仅做到了自我谦抑,还在行使职权时收到了外部制约。这种双重保障,使其在行使职权时能够有所克制,不至于失去控制。
(1)自我谦抑
首先,法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代议制传统的国家,议会至上的传统思想一直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宪法委员会成立之初,其主要设计目的是平衡政府与议会的权力,可以说是在夹缝中求生存,在这种环境当中,宪法委员会必须采取谨小慎微的态度和立场。
其次,这个机构倾向于稳妥行事,善于平衡各方意见,为了不引发过多争议,宪法委员
会明确尊重立法的基本立场,在很多情况下,在严格的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审查,他们借鉴和创造了一系列的审查技术,旨在实现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同时又不至于过分约束议会的意志。
再次,为了稳定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尊重代表人民的议会意志,宪法委员会会基于恰当理由拒绝受理被提议审查的法案。除非是出现了明显的判断错误,则宣判法律无效。更多情况下还是部分条款无效,以求对议会立法予以尊重,维护宪法权威。
(2)外在制约
一方面,宪法的规范创制面临总统的竞争,在许多场合总统也是保障者之一。在宪法中,关于总统的规定,使法国总统有“提交全民公决”、“解散议会权”等权力,尤其是宪法第5条规定“共和国总统监督宪法的遵守。总统通过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遵守共同体协定和条约的保证。”由此,可以清楚看到,总统同时也是宪法的保障者。故而从间接的方面制约了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判断权力。
另一方面,宪法委员会的裁决最终都将接受主权者——人民的检验,甚至被推翻。因为真正的主权者、也是唯一的主权者就是人民。人民是总统权力的源泉,总统对人民负责。总统在任期届满时,会接受人民的审查。在这个层面,人民也是在进行监督。同时,就宪法委员会而言,其对宪法的解释是否合法,最终也需要人民判断,这表现在公民投票等事务当中。
(二)对法国违宪审查体制的评价
法国违宪审查体制是法国特定历史积淀而成的产物,其形成是其自身理论因素、历史原因、政治影响的产物。法国没有建立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也放弃了德国为首的欧洲法院模式,而是独创出自己的制度。宪法委员会在制度运行中,不仅以自身的谨慎严格为自己开辟出一条道路,在保障公民权利的路上日渐步伐稳定,不得不说,其勇于开辟的独创性精神及制度的蓬勃生命力散发出令人瞩目的光芒:
1、审查体制的积极作用
(1)融合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模式
在2008年修宪之前,法国的违宪审查是一种“事先审查”的模式,即法律只能再公布之前进行审查,一旦法律被宣布生效,就不能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但这种模式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在法律的实施当中过去合宪的法律可能跟不上宪法标准的变化。而加入了“事后审查”之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得到了很大的扩展。
(2)有效维护议会与政府的权力平衡
宪法委员会最初的制度设计上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即调整权力——权利关系。简单的说,宪法委员会最初的任务就是为了遏制议会权力,提高政府地位。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政府权力过于膨胀的倾向,宪法委员会又审时度势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扩大议会的立法范围。以此来分配议会和政府之间的立法权。
不仅如此,宪法委员会还平衡了议会内部多数派和少数派的关系,特别是1974年改革之后,议会中少数派获得了对抗多数派的机会,减少了出现“多数人的暴政”的情况。
总之,宪法委员会的介入使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冲突得以平息,多数派和少数派的更易达成妥协。这对于厘清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界线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积极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宪法委员会的最初使命,如今却成为该机构最基本的功能。它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护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直接方式,即明确规定1946年宪法序言、1958年宪法序言、1789年人权宣言中许多条款以及共核发法律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二是间接保护,即扩大议会立法范围,特别是将有关公民权利的事项纳入议会立法的领域。宪法委员会还明确提出保护公民以下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个人
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等。
(4)发展宪法内容,保持司法统一
在宪法委员会成立之前,解释宪法条款的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法院进行,但其成立之后,随着一系列宪法判例的出台,使宪法不再是一个笼统含糊的概念,不同的基本权利开始有了等级秩序,在发生冲突的时候能判断孰轻孰重;法律规范的等级体系也得到了明确,宪法成为了最高的法律。总之,宪法委员会创造了“宪法规范体系”,而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发展和调整其内容,通过解释宪法,既保持了宪法内容的相对稳定,又使得宪法能不断适应社会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宪法委员会不仅解决宪法问题,还经常就普通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其裁决渗透到法国法律每一个部门分支,直接或间接地维护了司法统一。
2、审查体制的不足之处
(1)组织方面
宪法委员会的成员分别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这种任命制虽然减少了许多遴选环节,但是却在某种程度上无法保障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因为成员的所属党派会对其观点和政治法律立场产生影响,故宪法委员会可能会存在被操控的情况。
(2)审查期限方面
成为宪法委员会审查对象的只是有权机关制定以后、正处于公布期间的法律、组织法以及议会规则,而其公布期间设定较短,致使宪法委员会能够进行审查的期限相应缩短,要在这么短的时间严格审查一个法律文件或者规则是否违反宪法,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对宪法委员会委员的法律素养和政治敏感性产生较大压力。
(3)审查方式方面
宪法委员会的主要审查方式是事先审查,故而其审查主要起着一个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出现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宪法委员会无权进行审查。例外情况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存在具体的冲突之时要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时,才能衡量其真实价值(严格限制的事后审查)。故而,在没有具体冲突的情况下,这种事先审查为主的方式还是有其漏洞。
三、反思中国——结论与启示
(一)中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
前文对于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介绍,都是为了更好地认识我国的宪政理论与实践。但是,一项制度的建立,不能简单地模仿、照搬乃至移植别国现成的制度,而是要充分考虑其复杂性,要根据本国特定的历史传统、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和社会文化背景来进行思考。而我们要如何选择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便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首要问题,因为不同的路径选择,其结果也截然不同。前文已经论述过,为何在此要借鉴法国的制度: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生长于议会至上、人民主权的背景之下,与我国的国情有雷同之处。我国如今的宪法审查制度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之上的,人大有权,但不行使;法院无权,不能行使审查,但又不得不面对大量的宪法性投诉。如今,在无法进行较大制度变动的情况下,要建立更具实效的宪法审查制度,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自我审查的体制。法国的制度给我们的启示在于,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的宪法裁判机构,但为了使其更具有可行性,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这样的机构。这既符合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又避免由于大规模修宪和改革而导致的不安和变故。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个机构,虽然设立在全国人大之下,其地位如何?其产生和职权由什么规定,是否要如法国宪法委员会一般上升到宪法层面?又如何处理这个机构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关系?其组成人员如何设计,是否必须是人大代表?对人员的要求是什么?其【4】【4】 方建中.超越主权理论的宪法审查:以法国为中心的考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
产生程序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思考。
(二)中国违宪审查的制度关键
对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计方案,已经存在许多,可以说法学家和政治家们倾注了许多心力,以求设计出符合国情的方案。其实在笔者看来,对于一个违宪审查制度,最关键的就在于如下环节。这些关键点,便是整个制度当中最受争议,值得讨论和研究的环节,如果这些环节不加仔细思考,其制度有效性一定会大打折扣。纵观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其经验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关键点:
1、独立性的保障
如何保持宪法审查机构的独立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它直接面对的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其独立性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因为对于宪法审查如此重大的事情,如果没有一个高度独立的专业化机构,是无法承担此重任的。而对于这个问题,法国宪法委员会起到了榜样的作用:
法国1958年宪法通过之后,又在随后的宪法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从制度上保障了委员会的独立性。如,宪法委员会委员任期9年不得连任;其职务不能被任意罢免;宪法委员会成员在任职上有其独立性和单一性,因为一旦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便在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与此同时,宪法委员会在财政上是自治的,宪法委员会的财政拨款虽纳入国家总预算,但宪法委员会主席却能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而宪法委员会委员们的高薪,也使其独立性的保障。
对于我国,笔者认为,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不仅要在宪法中明文以规定,还需对其组织细节进行设计,从两个方面保障其独立性。
2、审查提请主体的设计
违宪审查应遵守中立的立场和被动的行为方式,何人可以提起违宪审查,是这个制度运行的起点,与该制度能否发挥实效关系十分密切,同时,提请主体还直接影响了违宪审查所保护的范围。我国《立法法》对于请求审查的主体资格规定过于宽泛,这样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将提请宪法审查的权利当成了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一般性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这相当于把提请宪法审查的权利看成一种一般政治性质的权利,而不是一种特定法律效
【5】 力的法律上的程序性权利。
在这个方面,法国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国的提请违宪审查的主体资格较为严格。这种严格的限制,使其提请主体大多为具有政治责任和能力的机构,使得这种提请具有严肃性,并且被审查的数量得到了严格的控制,减轻了宪法委员会的负担,让宪法委员会有精力对每个法案进行深入研究。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有限的审查主体虽有其优点,但其审查主体却不够充足,前文也提到,这种方式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还是有一定限制。故而,有限而充足的提请主体,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设计的追求。
3、保障宪法运行方式的多元化
曾经我国学界存在这样一种误区,认为只要独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构建立之日,便是法治国家实现之时。这种想法太过虚幻,我们不能将所有的法治理想都寄托在这样一个机构身上: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已经有1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却鲜有真正实现了法治的缘故。违宪审查的运行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个制度的运行需要其他条件的配合。即,这样一个独立且专业的机构是法治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因为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及公民权利的保护还必须主要依靠司法机构的审理活动以及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对宪法和法律的自觉遵守。 【5】
【6】【6】 方建中.超越主权理论的宪法审查:以法国为中心的考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 吴天昊.法国违宪审查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在法国,对法律的合宪性控制并不是由宪法委员会单独完成的,这是数个机构共同作用和配合的结果:宪法委员会宣布应当遵守的规范,立法者在起草法案中遵循这些规范,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实施这些规范。
4、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为辅的审查方式相结合
我国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可以借鉴法国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把重点放在预先审查,这有利于维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而事后审查的存在又能扩大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范围,并且能够补充事前审查的漏洞。两者结合,便相对合理。
四、结语
“橘逾淮北则为枳”,一项宪法制度的建立不能仅靠简单的模仿、照搬乃至移植别国的现有制度,而是要充分考虑到它的复杂性,要根据本国特定的历史传统、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和社会文化背景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与融合。与此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这项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得到其他权力机构及社会的广泛认同,需要长期的积淀。
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特殊经验及其启示
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特殊经验及其启示
吴天昊
2013-4-8 10:15:05 来源:《法国研究》(武汉)2007年1期
内容提要:Résumé: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est une innovation de
la 5ème République. Il fonctionne comme un juge constitutionnel. Il a
quatre caractéritiques principales:une théorie originale, une é
volutionparticulière,une méthode de jugement particulière et une fonction particulière. Le système constitutionnel a été établi en fonction destraditions historiques, des conditions politiques et des
concepts juridiques. Nous pouvons nous inspirer de l'expérience francaise.
关 键 词:违宪审查 法国宪法委员会
作者简介:吴天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违宪审查泛指根据宪法或惯例,对特定法律或特定国家机关或官员(在德国
还包括政党)的行为是否违反成文宪法进行的审查,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实施?。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
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死法”,一部仅仅写在纸上的法律。自从1803年美国联
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
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成为宪法实践
中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立宪主义国家
纷纷建立和不断完善其违宪审查制度。据统计,截止到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
上有1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尽管其模式不同、特点各异,实际的
效果也不一样,但是这种趋势却反映了法治建设和立宪主义发展的一个一般规
律:宪法能否真正成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摆脱“纸上宪法”的困境,能否真正地起到制约和规范权力、保障人权的作用,与违宪审查制度是否存在、是否完善以及是否真正实施休戚相关。
法国是近代世界宪法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对立宪主义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理论方面,博丹的国家主权理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现代宪政理论的滥觞,并直接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实践方面,法国颁布了著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89)欧洲最早的成文宪法(1791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权在民”和“凡权力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等观念,从此深入人心。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法国却显得比较“落伍”,经过长期的犹豫、争论、和尝试之后,直到20世纪第五共和国时期才形成真正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对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而言,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截然不同的设计,即便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相比,也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总结这些特殊性,并且探究这些特殊性背后的原因,对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无疑具有相当的借鉴和启发。
一、特殊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背后都必然有其理论依据,违宪审查制度更是如此,因为它涉及到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控制等重大而根本的问题。例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以宪法至上思想和分权与制衡理论为基石。而法国之所以在违宪审查制度建设方面踟蹰不前,对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疑虑重重,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其特殊的理论渊源和思想背景。这种极具法国特色的、深刻影响其制度选择
的宪法理论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学说:
首先,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虽然分权学说并不是孟德斯鸠的发明创造,但毫无疑问是他极大地发展了三权分立学说并且使自己的名字最经常地与这一学说联系起来。“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的对权力集中的危害性和分权的必要性作了深刻而经典的阐述。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7条郑重宣告:“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充分体现了分权学说在法国政治法律思想中的重要性。
但是,法国人对于分权学说的理解却是独特的,这种独特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三权绝对分离,而不是美国式的分权与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权力分立在法国所扮演的角色与其在美国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在法国,纯粹权力分立学说强烈地并长期地占据了人们的头脑,这是美国无法比拟的。”?这种绝对的、极端的和纯粹的分权学说认为:为了保障和维护政治自由,防止权力的滥用,关键是要将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每个部分都有相应的、确定的政府职能。三个部门都要必须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权。进而,组成这三个政府机构的人员一定要保持分离和不同,不允许任何个人同时是一个以上部门的人员。这样,没有一群人能够控制全部的国家机器,自由和权利就有了保障。二是立法权的优位,也就是“议会至上”。在三权之中,议会的立法权具有更高的地位,不允许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干涉。因为议会权力来自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民主的要求,更具有正当性。相反,如果让其他部门,特别是缺少民意基础的司法部门来对议会立法进行审查是不可想象的。同
样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必须相互独立,普通法院不能干预行政机关的工作,所以法国建立了独一无二的行政法院系统。?
其次,卢梭的“公意”理论。
法国的公法理论和宪法实践被深深地打上了卢梭的烙印: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3条明确规定:“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第6条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1791年宪法第3篇第1条规定:“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转移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很明显,这些条款背后的指导思想直接来自于卢梭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
“公意”和“主权在民(人民主权)”是《社会契约论》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公意是社会契约的核心和基础,社会契约本质上是一种公意。公意是人民主权的基础,公意产生主权,主权是公意的运用。“《社会契约论》的中心立场是,法律只能来自社会的一般意志;立法权是人民的最高意志的行使。这一权力是不能分立或代理的;从任何其他渊源试图创立普遍可行的规则都代表了对大众主权的一种篡夺,并且不可能产生法律。”?因而,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例如司法机关就无权对代表“公意”的议会的工作进行评估。法国的官方理论明确否定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仔细检查该法是否与宪法一致,能否解决那方面的问题??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该由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的法官。因此法院不能解释宪法,至少他们不拥有事关立法机关的权力。”?
总之,法律代表了公意,代表了人民意志的议会是至高无上的,因此法律就不能从外部进行审查,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审查和限制自己。卢梭的这一思想在法国被奉为金科玉律,在政治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尽管法国宪法变化频繁,但是长期以来,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中的上述条款“就象启示宗教的条款一样成为了不可侵犯的教条,并且它们总是确切地成为我们政治生活的一项毋庸置疑的原则。”?
再次,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
埃马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1748-1836)是法国大革命时期活跃的政治家和理论家,他最早提出了宪法制定权的概念并将这一理论系统化。在1789年问世的《第三等级是什么,》这本小册子中,西耶斯对制宪权的主体、性质和运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他强调主权属于国民,一切公共权力来自国民意志,国民意志永远是合法的,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根源。“惟有国民拥有制宪权。”?在国民和宪法的关系上,他认为国民的意志具有最高性,拥有制宪权的国民除了服从自然法外,不受任何制约,即使是宪法也不得对其进行约束。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宪法只同政府相联系,国家通过规章和宪法来约束其代理人,因此,设想国民本身要受这些规章和宪法的制约,这是荒谬的”。?他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国民拥有创造宪法的权力或者说制定宪法的权力,政府则行使由宪法所创设的权力,这两种权力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本源,后者是派生的。“政府只有合于宪法,才能行使实际的权力;只有忠实于它必须实施的法律,它才是合法的。国民意志则相反,仅凭其实际存在便永远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11)这就是说,宪法从属于国民,是国民意志的产物,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判断由宪法引起的争端,国民意志永远是最高法律。宪法不能制约国民,只能制约政府。
尽管西耶斯的理论带有一定的理想化色彩甚至矛盾之处,例如对于国民如何行使制宪权语焉不详,在制定共和三年宪法(1795年宪法)时,西耶斯还曾提出过设立宪法法院的建议,要求将宪法法院置于议会之上,(12)等等,但是由于他的理论迎合了民众的革命心理,而且与卢梭的“公意”理论一脉相承,制宪权理论不仅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风靡一时,(13)而且对法国的政治法律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影响的直接后果是,在法国形成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宪法观念:在美国,宪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法国,“法律”(议会立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14)正是受这种宪法观念的指导,使得法国民众一旦不满意现状,就走上街头,或者对政府施加压力,或者直接发动革命,修改或重新制定宪法。
这就是为什么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宪法制定之前,法国原则上排除对法律的违宪审查的一个根本性原因。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背景,由于在16、17世纪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普通法院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为了维护自己所属阶级的利益,法院经常利用职权拒绝登记和执行政府部门进步性的法律,从而阻挠资本主义发展进程(15)。这样的“历史污点”导致了社会公众普遍的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政治心理,因而试图通过司法机构来裁决法律的合宪性的制度设计是在法国更加难以被接受。1791年宪法第5章第3条明确规定:“法庭不得干涉立法权的行使或停止法律的执行,不得侵犯行政职务。”1810年刑法甚至规定,如果这样做法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6)总之,上述独特的宪法理论决定了法国不可能像美国那样由司法机构审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而必须另辟蹊径,探索自己的道路。(17)
不过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两个重要的理论对法国传统的宪法理念形成了冲击,为法国20世纪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准备。一是奥地利汉斯?
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的法律等级理论。在凯尔森理论的指导下,1920年奥地利创建了欧洲最早的宪法法院。他的涉及违宪审查理论的《关于国家的一般理论》和《宪法的司法保障》等著作用法文在法国出版,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强调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法律的制定要严格依据宪法,而政府规章的创制要严格依据法律,从而建立法律等级体系(La structure hi é rarchique)(18)。
另一个是德国的“法治国”理论。“法治国”(Rechtsstaat)的理论由冯?莫尔最早提出,之后由格贝尔、耶林、拉班德、耶利内克等法学家将其发展完善,这一理论强调国家权力本身应当服从法律的规定。20世纪初,法国著名学者加雷?德马贝尔(R.Carré de Malberg)在其名著《对国家一般理论的贡献》(19)中系统介绍了德国的法治国理论,将其翻译成“{D411R701.JPG}tatde droit”并且加以改造和充实,促使“法治国”的理念在法国的传播(20)。在1985年8月23日的85-197号裁决中,宪法委员会宣称“法律只有在宪法范围内才是公意的表达。”很明显,这是法治国思想和公意理论结合的产物。
二、特殊的发展道路
纵览法国宪政史,1799年宪法曾设立“元老院”(Sénat conservateur),1852年宪法设立了“参议院”(Sénat),在1946年的第四共和国宪法则设立“宪法理事会”(Comité constitutionnel),试图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但这些都只是形式上的机构,并未在实践中真正产生作用。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创设了法国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utionnel),这是一个全新的机构,就像法国宪法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所声明的那样:“宪法委
员会是由第五共和国宪法于1958年10月4日所创建,这是一个新近出现的机构,(在法国)没有任何历史的先例。”(21)
事实上,1958年宪法的制定者只是希望这个全新的机构起到强化行政权力、抑制议会立法权的功能,这是第五共和国宪法对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议会政体”的一种反动。第四共和国宪法强调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优越地位,宪法授予议会最高的权力。议会由“国民议会”与“共和院”组成,国民议会在国家机构中居于首要的主导地位。国民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决定政府的组成。在国民议会以多数票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内阁便应辞职;而政府解散议会的权力则受到重重限制。总之,立法权与行政权强弱分明,双方的力量完全无法平衡。
这个政体设计上的局限直接导致了法国政局不稳,政府软弱无力。1958年初,时任政府总理的盖耶尔就指出:“战后,英国有4人担任首相,美国有2人担任总统,苏联有2人担任**,联邦德国有1人一直担任首相,而法国则更换了25届政府,这种状况是不能长期继续下去的。”(22)
1958年,戴高乐因政府无法处理阿尔及利亚危机而重新上台,而他上台后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是重新制定宪法,将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内阁制”改为第五共和国的“半总统制”,新宪法削弱议会的权力,显著加强行政权力,特别是总统的权力,体现了“重总统轻议会、重行政权轻立法权”的鲜明特点。(23)
第五共和国宪法的设计者秉承戴高乐的思想,力图改变第四共和国宪法框架下议会无所不能的状况,设置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主要是为了维护总统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宪法的起草者将它设计成一个行政机构对立法机构进行监督的部
门,一副套在议会脖子上的锁链。因此有的学者将宪法委员会称作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24)。
宪法委员会限制议会的职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宪法第34条的规定,对议会立法权限进行监督。在1958年之前,法国议会和英国议会一样,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以外可以做任何事情。为了改变这一状况,1958年宪法第34条严格限制了议会立法的界限,限定了议会立法的特定事项和范围,而其他部分则留给了政府的行政立法。当议会的法律和政府的条例发生冲突时,宪法委员会就扮演争议仲裁者的角色。
宪法委员会的第二个作用是议会程序中保证政府的特权。例如,宪法第40条禁止议员提出包含增加政府开支或者削弱税收的措施,第48条给予政府在议会程序中的优先提案权等。为了保证这些政府特权,宪法规定议会的议事程序在付诸实施之前必须由宪法委员会强制审查。这两项职权都是在程序上对议会立法进行限制。
在成立初期,宪法委员会甚至不为人所知,而且由于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初衷是帮助政府限制议会的权力,所以曾经遭到了包括民众在内的激烈批评。在20世纪50、60年代,宪法委员会表现得相当“谦逊”,中规中矩,无所作为(25)。但在20世纪70年代,宪法委员会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先是在1971年7月16日宪法法院作出了一个里程碑式的裁决。
1971年,参议院议长提交给宪法委员会一部法律进行审查,该法规定注册一个社会团体需要行政官员的批准,。宪法委员会审查后宣布这项法律违宪,因为它破坏了1901年的“结社契约法”所崇尚的结社自由,这是“共和国法律认
可的根本性原则”,这些原则又体现在了宪法序言里。在这个裁决中,宪法委员会强调,它今后将会把包括1958年宪法序言在内的宪法文本作为判决的准绳,该序言本身又承认了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的宪法效力。(26)
这一判决与以往相比,有一个重大的突破:过去的判决只是判断议会立法所涉及的事项是否逾越了宪法34条规定的界限,或者裁决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总之,它不对法律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而这个著名的关于“结社自由”的判决则开创了从实体上对法律进行审查的先例,对法律的内容是否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判断。宪法委员会通过这一判决改变了违宪审查的性质,被视为宪法委员会的“第二次出生”(27),在法国宪政史上具有重大的开创意义。由于宪法委员会通过裁决来审查法律议案的内容是否侵犯公民权利,实质上是同时起到了监督政府和议会的权力的作用,因此越来越受到普通民众的支持和欢迎。
1974年,在总统德斯坦的推动下,法国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规定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60名参议员有权将法律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原来只有总统、总理和两院议长有这个权力)。这使得宪法委员会在政治生活中变得更加活跃和重要。根据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统计,从1958年至1973年,只对9部普通法律进行了违宪审查,年平均0.6件;而从1974年到2005年9月30日,共有335部普通法律被审查,年平均10.1件。(28)
由此可见,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走过了一条自我演变的独特道路,它突破了立宪者的设计意图,从程序审查发展到实质审查,从行政权与立法权的仲裁者发展到公民权利的保障者、少数人权利的维护者,在实践中曲折发展、不断丰富。
三、特殊的审查方式
违宪审查方式主要涉及审查的机构、提出审查的主体、审查的对象、审查的范围、审查的时间等问题。不同违宪审查制度表现为不同的审查方式,而不同的审查方式背后所体现的是不同的理念。法国模式的审查方式也是颇具特色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是独树一帜的,带有其历史传统和政治实践的特殊烙印。具体而言,审查方式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事前审查。“事前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在法律公布实施之前,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违宪审查方式。也就是说,审查对象不是已经生效的法律,而是尚未生效的法案。所以,这是一种预防性的制度,以防患于未然为其主要目标。这与美国式的司法审查不同,后者实行的是在法律公布之后进行的事后审查。这种事先审查模式是法国所特有的,在国际范围内都是很罕见的(29)。
其二,抽象审查。事前审查决定了审查方式只能是抽象审查,即审查不涉及具体的案件和当事人,只对抽象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这显然与美国的司法审查大相径庭,即便与设立宪法法院的其他欧洲大陆国家也有所不同,它们往往两者兼备,既有事前的抽象审查也有事后的具体审查,如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1958年宪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或由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除了上述主体之外,普通公民和社会团体无权提出违宪审查的请求。在1982年11月18日,宪法委员会在一项裁决中明确拒绝了一位普通公民阿兰?图雷(Alain Touret)先生提出的对一项选举法修正案进行审查的请求
(30)。1984年8月30日宪法委员会又拒绝了另一位公民提出的请求对海外领地新咯列多尼亚领土法的申请。(31)
抽象审查导致了广大公民被排除在违宪审查之外,这大大限制了违宪审查制度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功能的实现,就像那句关于民主的著名批评“一切为了人民,但人民什么也不能决定”(tout pour le peuple, rien par le peuple!)那样。所以,从宪法委员建立的那一天起,法国关于公民参与违宪审查的呼声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特别是在1989年,当时的宪法委员会主席罗伯特?本丹特建议进行改革,让普通公民可以对生效的法律提出合宪性审查,即实行事后审查。这一改革建议在国民议会获得通过,但却被参议院否决而导致流产。(32)这表明违宪审查在并没有被法国的政治阶层完全接受。
其三,对部分法律进行自动审查,或者说强制审查。即某些特定的法律在公布之前必须自动接受经宪法委员会审查,不经审查,就不能公布生效。1958年宪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各项组织法在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章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由宪法委员会裁定是否符合宪法。”这种自动审查是法国模式所特有的,对组织法和议会内部规章进行强制审查,是宪法委员会作为“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功能的具体体现,直接起到限制议会权力的作用。
其四,全面审查。申请者往往对法律文件中一个或几个条款的合宪性提出审查请求,那么宪法委员会对法律文件的审查范围是否局限于审查请求的范围,对此宪法和组织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宪法委员会在实践中采用了全面审查的原则。
在1982年的“女性候选人名额裁决”(33)中,立法提案规定候选人名单必须包括1/4的女性,尽管申请人并未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请求,但是宪法委员会自行决定这项要求显然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在1992年2月25日“关于外国人进入法国和在法国居住的条件的修正案”的裁决中,宪法委员会指出,虽然总理来信请求审查该法第8条的合宪性,“但是这并不排除宪法委员会对该法其他条款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得出结论”。(34)可见,宪法委员会在对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时为了准确判断该条款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可以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
最后,快速审查。宪法第61条规定的法律合宪性审查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裁决,但在紧急情况下,经政府要求,期限减为8天。实际上,宪法委员会的审查一般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有些情况下,甚至在受理的当日就进行审查。这就意味着,“宪法委员会不允许运用全世界所有法官的重要武器——时间,而通常时间被用作是平定局势的一个因素。”(35)
法国的审查方式中的事先审查、全面审查、抽象审查和快速审查的特点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即违宪审查的重点在于保证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宪法秩序,强调在法律公布之前使其内容与宪法保持一致,防止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在公布实施以后,对宪法秩序构成侵害。可见,法国宪法监督体制属于“宪法秩序保障型宪法监督体制”。(36)这与美国型宪法监督体制所强调的保障公民权利的理念不同,后者属于“公民权利保障型宪法监督体制”。两种模式隐含了不同的指导思想:法国模式的出发点是通过保障宪法秩序实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效果:而美国模式的思路是通过保障公民权利最终实现保障宪法秩序。
四、特殊的社会功能
虽然违宪审查模式各异,但是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都具备一些共同的社会功能,包括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基本人权免受政府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的侵犯;平衡社会利益;保证宪法秩序等。(37)
而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在社会功能上也有其特殊性,特别是表现在政治平衡功能方面。因为从一开始,违宪审查的主体——宪法委员会就被设计成为一个政治机构,而非司法机构。它的政治功能主要表现为:
首先,平衡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这是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它通过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限制议会权力,使得议会和行政力量更加均衡。正如一位法国学者对第五共和国政体所作的评论那样:“权力离开了波旁宫,来到了爱丽舍宫与马提尼翁大厦。”(38)而宪法委员会处于议会和政府之间,认可或否决议会通过的法律,表现为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第三议院”。
其次,平衡议会内部的多数派与少数派的关系。这主要是在1974年宪法修改之后, 只要60名议员联名就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的请求。由于法国国民议会的议员共有577名,参议员共有321名,60名议员分别是其中的1/9和1/5左右,这就意味着政治上的少数派(或者少数派的联合)可以很容易地利用这一机制来对抗多数派。从而改变了所谓的“你在政治上是少数派,所以你在法律上就是错误的”荒谬逻辑。在宪法委员会那里,这句话可能恰恰相反:政治上的少数派可以通过提出违宪审查申请对抗多数派的意志。也就是说,宪法委员会已经不仅仅是“一门政府对准议会的大炮”,而且是“一门议会中的在野党对准政府的大炮”(39)。在多数党既控制了议会,又掌握了内阁的情况下,传统的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体制在议会制国家中已被突破,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制衡已
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多数党在政府和下院中的联合集权。“如今人们已不再寻求政府和议会之间的平衡了,而是力图在多数派(政府和议会)及(议会)反对派之间保持平衡”(40),违宪审查正好可以用宋保证多数党和反对党之间的平衡。
再次,平衡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体之间的关系。法国是一个传统的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委派官员掌握地方行政权,对地方政府进行直接的控制。尽管法国历史上曾进行过多次改革,但是从来没有在根本上改变中央集权的原则,只是在某些管理方式的细节上进行调整,收效甚微。为了消除中央集权带来的弊端,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民主化进程,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了中央权力的地方化运动(décentralisation),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央集权制度,其核心就是地方政权“非国家化”。地方分权化改革使得法国政府的集权程度逐渐降低,地方政府的权限不断增加,并享有一定自主权。经过长期的酝酿,在1982年3月通过《关于市镇、省和大区权利和自由法》,提供了地方分权化改革的法律框架。之后的10年里法国政府共颁布了71部法律和748个法令,进行了一系列推动分权与地方自治的改革,重新定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但是在法国这样一个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要突破传统实现地方分权并将之宪法化,创造一种介于单一制和联邦制之间的新的模式,必然会遭遇不少全新的挑战和难题。而宪法委员会则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与地方分权改革有关的几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争议不断,主要是对地方分权的程度、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界限、对“共和国不可分“原则”的理解等问题无法统一认识,最终都被提交到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例如《关于市镇、省和大区权利和自由法》,《关于科西嘉岛大区特别地位法》等。宪法委员会或者宣布其中某些条款违宪(41),或者确认该法律符合宪法精神(42),起到指导判断、定纷止争的作用,将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纳入宪法程序和规范的轨道。
最后,平衡国家利益与欧盟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国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倡导者和发动机,在欧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欧洲一体化的发展也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平衡和协调国家利益和欧盟利益之间的冲突。近年来法国民众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疑虑重重,担心欧盟的迅速扩张和发展会弱化主权、淡化国家,从而损害自身利益,2006年5月法国全民公决否决《欧盟宪法条约》就是这种心态的直接表现。宪法委员会主要通过审查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合宪性的途径来介入这一问题。
法国宪法第55条规定了“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依法批准或通过的条约或协定一经公布,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但各项协定或条约的这种效力,均以缔约对方的执行作为条件。”宪法第54条规定了宪法委员会有权对国际条约和协定进行审查,但是处理方法却比较特殊:如果条约或协议与宪法内容相冲突,则“必须在修改宪法之后,才可以授权批准或通过该项协议。”
宪法委员会审查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合宪性与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处理方式是有区别的。如果法律违宪,可以宣布其无效;但如果国际条约或协定与宪法相抵触,则不能直接宣布其无效或将其撤销,只能将国际条约或者协定的批准或者通过期限延期到修改宪法之后,而一旦宪法无法修改,则该条约或协定就事实上处于无效状态。由于宪法的修改程序极其复杂,当一项国际条约或者协定被认为违反宪法,通常情况下,这项国际条约或者协定就失去了效力。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宣布国际条约和协定无效的方法。不过在实践中,也存在例外情况。宪法委员会曾经于1992年和1997年分别认定《马斯特里赫特条约》(43)和《阿姆斯特丹条约》(44)违反宪法,为通过这一条约,法国分别于1992年9月20日和
1999年1月25日先后两次修改宪法,最终使该条约在法国获得批准。从1958年至2005年,宪法委员会一共对9项国际条约或者协定的合宪性作出裁决,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其社会影响却非常巨大。
一般的观点认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即调整调权力——权利关系,但是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却展现了问题的另外的一面,在调整权力——权力关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对于一国的法治建设而言,这两个方面都不可或缺:划清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界线固然重要,界定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职权同样意义重大,否则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五、启示
相对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而言,法国的以宪法委员会为审查主体的违宪审查模式更加符合中国的情况。因为法国的大陆法系传统、人民意志至上的宪法理念、法院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事先审查的方式,甚至频繁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历史,都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有更多的契合之处。与其他类型的违宪审查体制相比,能够为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提供更多的参考和经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中国现在的状况发生的情况——违宪审查有名无实,各种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建议和主张众说纷纭——在法国历史上也曾发生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的现在就是法国的过去。
从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特殊性问题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得到若干重要的启示。
首先,相对于私法制度而言,公法制度具有更大的特殊性,要受到一国的历
史条件、政治制度、法治理念、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需要根据具体的国情进行重构和创造,而不能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在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过程应当充分注意这一点,脱离特定的社会条件,简单地照搬和移植外国的制度是难以成功的。正如奥地利著名的宪法学家汉斯?凯尔森所指出的那样,“企图对所有可能的宪法提出一种统一的解决方式??是不可能的:违宪审查必须根据每一种宪法各自的特点来组织。”(45)
其次,在法国违宪审查建立之前,这一制度一直被认为是违反民主精神的,所以受到强烈的抵制。但是在其建立之后,恰恰相反,却起到了促进民主和保障民主的作用。法国的经验表明,违宪审查与民主可以并行不悖,互相促进。因此,成立专门的独立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违宪审查机构,非但不会损害全国人大的宪法地位,而且还可以保障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巩固全国人大的宪法地位。中国设立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的难点就在于应当转变违宪审查与民主冲突的观念,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构。
再次,违宪审查制度本身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顺应时代的潮流。从制度变迁的过程来看,宪法委员会背离了立宪者的预先设计,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改变了自身的性质和功能,表面上来看,是政治斗争和党派纷争的结果,似乎是一些“偶然性”的因素在发生作用。但是在背后隐藏着必然性,那就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和自由,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必然会得到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赞同和拥护。
最后,违宪审查制度的形成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国虽然早在18世纪就制定了欧洲最早的成文宪法,民主政治的观念也深入人心,由于与占社会统治地位的法律观念存在严重的冲突,违宪审查制度一直无法得到
广泛的支持与理解。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尝试,在经历了漫长的一个半世纪之后,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国的历史经验表明,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尤其是像中国这样“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46)的国家,要实现从“法制国家”走向“法治国家”的转型,就更加需要长期的努力、痛苦的改造和伟大的创新。
注释:
?参见沈宗灵:《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
?参见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156页。如果考虑到20世纪末东欧和独联体国家纷纷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这一数字要大得多。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0页。
?[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页。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50-551页。
?,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页。
?Raymond Carré de Malberg, La loi expression de la volonté générale, ,Sirey1934,p.132.
?,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张亘等译,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6页。
?,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60页。
(11),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60页。
(12)参见,英,M.J.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页。
(13)西耶斯自称《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部“理论教材,我们革命的重大发展都是根据这部教材行动的。”见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序言,第7页。
(14)参见,法,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载于,美,路易斯?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15)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51-552页。
(16)法国1810年刑法典第127条。
(17)在20世纪初,法国学术界曾经就是否应该模仿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问题进行了一
场大讨论,最终的结果是反对派取得了胜利。参见胡锦光:《论法国宪法监督体制》,《宪政论
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8)Dominique Turpin,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son r{D411R702.JPG}le,sa
jurisprudence,2[e]éditon, Hachette 2000,p.9.
(19)该书的法文名字为Contribution àla théorie générale de l'{D411R703.JPG}tat,
上下两册,由Sirey出版社分别于1920年和1922年出版。
(20)Jacques Chevallier, L' {D411R703.JPG}tat de droit,3[e]éditon, Montchrestien,
1999,p.22.
(21)参见法国宪法委员会官方网站:
http://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langues/francais/fral.htm
(22),日,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97页。
(23)参见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42-546页。
(24)朱国斌:《法国的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制度——法国宪法第七章解析》,《比较法研究》
1996年第3期。
(25)Roland Debbasch, Droit constitutionnel, 5[e]éditon, Litec, 2005, p. 163.
(26)宪法委员会71-44DC号裁决。所有裁决均可见于宪法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 conseil-constitutionnel. fr/general/decision.htm此外,关于这个裁决的中文资料可参见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237页。
(27)Pierre Avril et Jean Gicquel,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5[e]éditon, Montchrestien, 2005, p. 36.
(28)参见法国宪法委员会2005年工作总结:http://www.
conseil-constitutionnel.fr/cahiers/ccc19/tableau.pdf
(29)Francois Luchaire, Le contr{D411R702.JPG}le préalable de constitutionnalité en France, RIDC, Journées SLC, vol.12(1990), p. I1.
(30)宪法委员会82-146DC号裁决。
(31)宪法委员会84-178DC号裁决。
(32)Henry Roussillon,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nel, 5[e]éditon,Dalloz2004,p.95-96.
(33)宪法委员会82-146DC号裁决。所有裁决文本均可见于宪法委员会官方网页:http://www. conseil-constitutionnel.fr/general/decision.htm
(34)宪法委员会92-307DC号裁决。
(35)奥利维亚?杜特耶?拉莫斯:《违宪审查中的立法机关介入——以法国为例》,《违宪审
查和中国宪政的未来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38页。
(36)胡锦光:《论法国宪法监督体制》,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页。
(37)参见胡锦光、秦奥蕾:《违宪审查制度功能分析》,载于《公法评论》(第三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8)Hubert Néant, La politique en FranceXIX-XXsiècle, Hachette Education, 2000, p.
190.波旁宫为国民议会所在地,爱丽舍宫为总统府,马提尼翁宫为总理府。
(39)胡锦光:《论法国宪法监督体制》,载于《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0),法,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载于,美,路易斯?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
(41)宪法委员会82-137DC号裁决。
(42)宪法委员会82-138DC号裁决。
(43)宪法委员会92-308DC号裁决。
(44)宪法委员会97-394DC号裁决。
(45)转引自,美,路易斯?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
年版,第45页。
(46)《**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7、D5BJ01—Z11027. 两只阻值相同的电阻串联后,其阻值( )。 贵州电网公司技能职系 A、 等于两只电阻阻值的乘积 B、 等于两只电阻阻值的和;
C、 等于两只电阻阻值之和的1,2 D、 等于其中一只电阻阻值的一半。 ********************************************************************************************** 变电检修中级作业员岗位专业知识考试试卷(二)
答案:B (专业知识) 8、D5BJ01—Z11028. 载流导体周围的磁场方向与产生磁场的( )有关。
A、 磁场强度 B、 磁力线的方向 C、 电场方向 D、 电流方向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总分 统分人 答案:D
9、D5BJ01—Z11029. 将2 欧与3欧的两个电阻串联后,接在电压为10伏的电源上,得分 2欧电阻上消耗的功率为( )。
A、 4瓦 B、 6瓦 C、 8瓦 D、 10瓦
答案:C ? 一、 单选择题(单选题,要求将答案填入下表中。每小题1分,共20分) 10、D5BJ01—Z11030. 恒流源的特点是( )。 装1、D5BJ01—Z11021.在LC振荡电路、电容器放电完毕的瞬间( ) A、 端电压不变 B、 输出功率不变 C、 输出电流不变 D、 内部损订A、电场能正在问磁场能转化; 线耗不变
内B、磁场能正向电场能转化; 答案:C 请C、电场能向磁场能转化刚好完毕; 11、D5BJ01—Z11031. 电荷的基本单位是( )。 勿
D、电场能正在向电场能转化。 答A、 安秒 B、 安培 C、 库仑 D、 千克 题 答案:A 答案:C
◎2、D5BJ01—Z11022(在RLC串联电路上,发生谐振的条件是( ) 12、D5BJ01—Z11032. 并联电阻的等效电阻,它的倒数等于各支路电阻倒数( )。 222A、ωLC=1 B、ωLC=1 ? A 之积 B、 之商 C、 之差 D、 之
C、ωLC=1 D、ω=LC ◎ 和
答案:B 答案:D 装
订3、D5BJ01—Z11023(直流电路中,电容的容抗为( ) 13、D5BJ01—Z11033. 两只额定电压相同的电阻串联接在电路中, 其阻值较大的电线A、最大 B、最小 C、零 D、无法确定 阻发热( )。 内答案:A 请A、 相同 B、 较大 C、 较小 D、无法比较 勿4、D5BJ01—Z11024(功率因数用cosφ表示,其公式为( ) 答案:B 答A、cosφ=P/Q B、cosφ=Q/P 题 C、cosφ=Q/S D、cosφ=P/S 14、D5BJ01—Z11034. 要扩大直流电压表的量程,应采用( )。 ? 答案:D A、 分流电阻 B、 分流电阻 C、 串联分压电阻 D、 并联分压电阻
5、D5BJ01—Z11025.有一台三相电动机绕组连成星形,接在线电压为380v的电源答案:C
上,当一相熔丝熔断时,其三相绕组的中性点对地电压为( )v 15、D5BJ01—Z11035. 电路是电流的( )。
A、110 B、220 C、190 D、0 A、 开路 B、 通路 C、 回路 D、 短路
答案:A 答案:B
6、D5BJ01—Z11026(在纯电容电路中,下列各式正确的是( ) 16、D5BJ01—Z11036. 直流电路中应用叠加定理时,每个电源单独作用时,其它电
A、i=V/Xc B、i=V/ωc 源应( )。
C、I=Vωc D、I=V/ωc A、 电压源作短路处理 B、 电压源作开路处理 C、 电流源作短路
答案:C 处理
考号
第 25 页 共 29 页 单位: 岗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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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处理 A、 绕组的匝数 B、 一、二次侧的电压比
答案:A C、 输入电压 D、 输出电压
17、D5BJ01—Z11037. 电导与电阻的关系为( )。 答案:A B D **********************************************************************************************
A、 反比 B、 正比 C、 函数关系 D、 倒数关系 5、D5BJ01-Z12015.变压器并联运行,应满足的条件有( )
答案:D A、 电压相等,即变比相等 B、 联接组别相同
18、D5BJ01—Z11038. 交流铁芯线圈采用软磁材料,目的是降低 C、 短路阻抗标幺值相等 D、 大小一致
A、 铜损 B、 涡流损耗 C、 磁滞损耗 D、 铁损 答案:A B C
答案:B 6、D5BJ01-Z12016.与门的逻辑表达式及功能,下述正确的是:( )
19、D5BJ01—Z11039. 下列关于无功功率的叙述( )说法正确。 Y,A,B; B、 有1出1、全0出0; A、
ACY,A,B、 电路与电源能量交换的最大规模 B、 单位时间放出热量 、 ; D、 有0出0、全1出1。
C、 单位时间所做的功 D、 视在功率与有功功率之差 答案:C D ? 答案:A 7、D5BJ01-Z12017.或门的逻辑表达式及功能,下述正确的是:( ) 装Y,A,B20、D5BJ01—Z11040. 线圈中感应电动势的方向可以根据( )定律, 并应用右A、 ; B、 有1出1、全0出0; 订
线Y,A,B手螺旋定则来判定。 C、 ; D、 有0出0、全1出1。 内 A、 欧姆 B、 基尔霍夫 C、 楞次 D、 戴维南 答案:A B 请
答案:C 勿8、D5BJ01-Z12018电力系统中性点的运行方式主要有( ) 答 A、中性点不接地 B、中性点不直接接地 C、中性点直接接地 题 答案: A、B、C ◎ 9、D5BJ01-Z12019发生短路的原因( ) ? 二、 多选择题(多选题,要求将答案填入下表中。每小题2分,共20分) A、电气设备或载流导体的绝缘损伤引起短路 B、气候变化引起短路 ◎ C、运行人员误操作引起短路 D、鸟兽跨接裸导线引起短路。 1、D5BJ01-Z12011.变压器的绕组标号Y,d11表示( ) 装答案:A、B、C、D A、 变压器高压侧绕组为星形接法 订0、D5BJ01- Z12020.电力系统的调压措施主要有( ) 1线B、 变压器高压侧绕组为三角形接法
内A、 改变发电机端电压 B、 改变变压器变比 C、 变压器高压侧绕组的线电压超前低压绕组相对应的线电压30?角 请C、 改变网络中无功功率分布 D、 在电力线路上串联电容器 D、 变压器高压侧绕组的线电压滞后低压绕组相对应的线电压30?角 勿
答案:A B C D 答答案:A D
题 2、D5BJ01-Z12012.变压器空载实验时,为减小实验误差,应采用( )方法
? A、 电流表靠近实验电源 B、 电流表靠近实验变压器
C、 电压表靠近实验电源 D、 电压表靠近实验变压器
答案:B C 三、 判断题(对的打?,错误的打×,要求将答案填入表中。每题1分,共20分)
3、D5BJ01-Z12013. 从变压器型号中可表示出变压器的( ) 1、D5BJ01-Z13021. 加在电阻上的电压增大到原来的2倍时,它所消耗的电功率也
A、 额定容量 B、 低压侧额定电压 增大到原来的2倍。( )
C、 高压侧额定电压 D、 高压侧额定电流 答案: (×)
E、低压侧额定电流 2、D5BJ01-Z13022.自感电动势的方向总是与产生它的电流方向相反。( )
答案:A C 答案: (×)
4、D5BJ01-Z12014.变压器调压是改变( ) 3、D5BJ01-Z13023.一段电路的电压Uab=-10V,该电压实际上是a点电位高于b点
考号
第 26 页 共 29 页 单位: 岗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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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位。( ) 17、D5BJ01-Z13037. 在R-L串联电路中,总电压超前总电流的相位角就是阻抗角,
答案: (×) 也就是功率因数角。( )
4、D5BJ01-Z13024.正弦量可以用相量表示,所以正弦量也等于相量。( ) 答案: (?) **********************************************************************************************
答案: (×) 18、D5BJ01-Z13038. 在对称三相电路中,负载作三角形连接时,线电流是相电流
5、D5BJ01-Z13025.如果把一个24V的电源正极接地,则负极的对地电位是的?3倍,线电流的相位滞后相应的相电流30?。( )
-24V. ( ) 答案: (?)
答案: 19、(?) D5BJ01-Z13039. 在交流电路中,电压与电流的相位差为零,该电路必定是纯
6、D5BJ01-Z13026. 电路图中参考点改变,任意两点间的电压也随之改变。( ) 电阻电路。( )
答案: (×) 答案: (×)
720、、D5BJ01-Z13027.电阻两端的交流电压与流过电阻的电流相位相同,在电阻一定时,D5BJ01-Z13040. 在负载对称的三相电路中,无论是星形连接,还是三角形连
电流与电压成正比. ( ) 接,电路的平均功率为P=IU。( ) ? 答案: (?) 答案: (×) 装8、D5BJ01-Z13028.正弦交流电中的角频率就是交流电的频率. ( ) 订
线答案: (×) 四、 简答题(每题4分,共20分) 内9、D5BJ01-Z13029.负载电功率为正值表示负载吸收电能,此时电流与电压降的实际请1、ZD5BJ01—Z15005(交流电和直流电有何区别, 方向一致. ( ) 勿答:直流电是方向不随时间变化的电流,(2分) 交流电是大小和方向随时间作答答案: (?) 周期性变化的电流。(3分) 题 10、D5BJ01-Z13030.人们常用“负载大小”来指负载电功率大小,在电压一定的情2、D5BJ01—Z15006(什么叫三相交流电, ◎ 况下,负载大小是指通过负载的电流的大小. ( ) 答:三相交流电是三个最大值相等,角频率相同,彼此相互差120?的电动势、电? 答案: (?) 压和电流的统称。 (5分) ◎ 11、D5BJ01-Z13031. 由电阻定律R=ρL/S可知,导体的电阻率可表示为ρ= R S / 3、D5BJ01—Z15007(什么是功率因数,提高功率因数有何重要意义, L。因此,导体电阻率的大小和导体的长度及横截面积有关。( ) 装答:在交流电路中,有功功率与视在功率的比值。即p/s=cosφ,叫功率因数2分 订答案: (×) 线提高cosφ意义在于:在总功率不变的条件下,功率因数越大,则电源供给的有功12、D5BJ01-Z13032. 一个实际的电压源,不论它是否接负载,电压源端电压恒等内功率越大。这样,提高功率因数,可以充分利用输电与发电设备。 请于该电源电动势( ) 3分 勿答案: (×) 答4、D5BJ01—Z15008.什么叫支路,什么叫节点, 13、D5BJ01-Z13033. 如果选定电流的参考方向为从标有电压“+” 端指向“-”端,题 答:由二端元件及其串联构成的无分支电路,叫支路; 2分 则称电流与电压的参考方向为关联参考方向。( ) ? 三条以上支路的连接点,叫节点。 3分 答案: (?) 5、D5BJ01-Z350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号令的内容是。 14、D5BJ01-Z13034. 最大值是正弦交流电在变化过程中出现的最大瞬时值。( ) 答:关于加强安全生确保电网稳定运行的规定(5分) 答案: (?) 15、D5BJ01-Z13035. 一只220V、1kW的电炉,若每天用电1h,则30天用电7.2kWh。
五、 计算题(每题5分,共10分) ( )
2答案: (×) 1、D5BJ01—Z14003(有一铜导线,其长度L,10km,截面S,20mm,经查表知铜在
16、D5BJ01-Z13036. 所谓交流电就是指电流(或电压、电动势)的大小随时间作2温度20?时的电阻率为0.0175Ω?mm,m,试求此导线在温度30?时的电阻值是多周期性变化,它是交流电流、交流电压、交流电动势的总称。( )
答案: (?) 少(铜的温度系数为0.004,?)。
考号
第 27 页 共 29 页 单位: 岗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识图题(每题5分,共10答案:解:铜导线在20?时的电阻值为 六、分)
3UI1、D5BJ00—Z26003. 如图D-14所示电路,画出电压和电流的相量图。 L10×10********************************************************************************************** (2分) R,,,0.0175,8.75 (Ω)20S20
在30?时铜导线的电阻值为
R,R,1,α(t,t), (2分) 302021
,8.75,1,0.004(30,20),,9.1(Ω)(2分)
答:电阻值为9.1Ω。 (2分)
2、D5BJ01—Z14004(已知电路如下图所示,其中电阻以及电流的数值和方向都标注? 图D-14 装在图中。若设U,0V,试求U、U、U为多少伏? EABC答案:如图D-15所示。 订
线 内
请
勿
答
题
◎
?图D-15
◎
2、D5BJ00—Z26004. 画出图D-16的线圈通过电流时的磁力线分布图,并画出方向装 和线圈两端的N、S极。 订
线解:因为U,0,则 E内
请 UC,R3I3 (2分) 勿 ,400×12,4800(V) (1分) 答
题 UB,UC,R2I2 (2分) ? 图D-16 ,4800,200×2 (1分)
答案:如图D-17所示。
,5200(V)
UA,UC,I1R1 (2分)
,4800,50×10 (1分)
,5300(V)
答:U为5300V,U为5200V,U为4800V。(1分) ABC
考号
第 28 页 共 29 页 单位: 岗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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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D-17
**********************************************************************************************
? 装订线内请勿答题 ◎ ? ◎ 装订线内请勿答题 ?
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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