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
专业:经济法
姓名: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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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 2 引 言 ............................................................................................ 3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3
(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4
(二)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4
(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 5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 6
(一)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 6
(二)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 ......................................................................... 6
(三)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 6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7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 8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 8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 9
(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 ................................................................... 9 结 论 ........................................................................................... 11 注释 ............................................................................................... 12 参考文献 ........................................................................................... 12 论文摘要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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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上主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其中生活消费与基本人权直接相关。消费者从法学意义上讲是专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也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与消费者相伴而和的是消费者权利,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
[2]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结构还不完善,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要依赖于生产、经营者。因此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一,那么,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它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认定是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依法应怎样处理呢?本文拟就上述几个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消费者权益源于消费者运动和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并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和发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处于强大的资本力面前,就呈现出弱势状态,企业为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生产销售对人身安全具有极大危险的商品,使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随时处于危险之中。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的,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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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文》,其中表述了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第一,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第二,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第四,意见被尊重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或取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知情权的内容应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
[3]法定知情权和法人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经济权利,其只能为消费者独立享有,并且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能享有。同时知情权也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项义务,即告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 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例如,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地点公布收购价目表,表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地、房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规格、结构、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二)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从产生购欲望到实现消费,中间要经过一些环节。消费者首先要了解消费的意义,才能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什么;消费者要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需要具备有关知识;由于商品很多,所以消费者需要对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做出判断,才能实际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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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所以,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即成为必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了解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予以细致耐心的回答。
(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这就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无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还是缺点,均应毫不掩盖地向消费者进行真实客观的介绍。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未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可以主张彼此的交易无效。例如:某店卖旅游鞋,本来每双70元。为了赚取更大利润,该店在醒目的大牌子上面写着“原价168元一双,现价每双88元,吐血大甩卖”。结果,该店的旅游鞋销量大增。李某在该店买了两双这种旅游鞋,当天到某大商城购物时发现同样的鞋只要70元一双,附近几家鞋店价格也相似。李某顿觉上当,以某店侵犯其消费者权利为由做了投诉。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法律之所以赋予消费者知情权,是有其特别考虑的。从消费者消费的实际过程来看,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使消费者产生消费冲动的重要诱因,是消费者进行安全正确的消费所必不可少的认识前提。消费者只有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知晓,才能对商品和服务是否能满足其现实的消费需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做出令消费者自身
[5]满意的消费选择,才能有效地防止消费安全事故。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购买他一无所知的商品或接受他不了解的服务。而现代社会商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使一般消费者很难对必需的商品或服务有一一深入的了解。为了保护消费者,不使其因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而盲目消费或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法律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即便是在合同签订时,一方也有权了解另一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与信息,则构成欺诈。这是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民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因此,如果经营者经营伪劣产品而未告知消费者实情,消费者完全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而且,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消费者使用商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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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权利对消费者更为重要,因为这时消费者并没有机会询问经营者有关商品的情况。如果经营者不采取措施在商品上标明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就更容易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二)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已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三)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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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认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首先要明确消费者依法知情的范围、内容。即消费者依法应该知道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哪些真实情况。明确“知”的范围,才能准确界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大致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有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商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2)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等情况,主要是指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使用的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3)有关销售善,包括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总体来说,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决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了解。作为消费者,其实现知情权主要有本种方式,经营者违反了这三种方式,均构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即消费者知悉信息,这也是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即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三是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这种知晓真实情况,应当是限于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情况,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实,消费者可以主张交易无效。
知晓消费者知情的内容,就比较容易界定经营者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归纳起来,侵犯知情权的要件有以下四点:(1)消费者的损害事实。由于经营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能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到损害,这种权益并不特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后产生的损失,也包括消费者信任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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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虚假陈述而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2)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表现为用文字的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对消费者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置之不理或不作明确答复,或者玩弄文字游戏,或者告知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等。虽然法律认为人们并没有义务公开对自已不利的信息,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经营者有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经营者事前隐瞒了瑕庇的;经营者为给对方制造假象而做了模棱两可的陈述;只有经营者具有有关销售物或服务的知识而消费者不可能了解其事实的。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即是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系客观现象的必然联系,前面现象为因,后面现象为果。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可以从结果去找原因,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确不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这是结果。这种结果如是经营者未明示或问而不答造成的,即可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经营者的过错,即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侵犯知情权主要是故意。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的责任。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权益,有时同时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多种多层社会关系,有时是交叉的,有时是重合的,有它的复杂性。在处理中,要慎重区分是违背了私法还是触犯了公法,根据不同情况,明确违反义务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
[6]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先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即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受利益趋动诈骗消费者购买、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务。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两种或多种民事权利。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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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如若消费者单诉侵犯知情权,并已构成侵权的,可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商家赔礼道歉等;如若消费者以经营者侵犯知情权,即以欺诈的手段致使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务并主张经济利益,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进行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骗消费者的惩罚性规定,适用时要慎重,正确把握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有无。具体适用上,可根据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中的13种规定去衡量,符合的即可认定有欺诈行为。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义务,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有九种情形。一旦经营者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违反消费领域的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系统的规定,而仅仅是在个别条文中有所提及。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依据的是《刑法》。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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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虚假
广告罪等,对触犯刑法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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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消费者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经营者、消费者都应当重视消费者的知情权,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这既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社会和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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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李凤莲“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试说”《通化师范学院学报》第25卷第3期2004年3月
[2]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政治与法律》2002 年第2期
[3] 陈运雄 “ 论消费者的概念”《求索》1998年第4期
牛 德“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理性思考”《商场现代化》2006年10[4]
月
[5] 毛玉光主编:《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6] 董文军:《消费者的知情权》,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9页。 2、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3、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 4、黄建中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释与倒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 5、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
6、《联邦判例汇编》转引自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7、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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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消费者有权了解商或服务的真实情;(二)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况
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二)
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三)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消费者知情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有以下四点:(1)消费者的损害事实。(2)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经营者的过错。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的责任,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关键词: 消费者 权益 知情权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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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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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一?,那么,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它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认定是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依法应?怎样处理呢??本文拟就上?述几个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消费者权益?源于消费者?运动和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并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和发?展。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的,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其中表述了?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第一,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第二,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第四,意见被尊重?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或取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知情权?也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项义务,即告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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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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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认定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首先要明确?消费者依法?知情的范围?、内容。即消费者依?法应该知道?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哪些真?实情
赢了网s.yingl?e.com 况。明确“知”的范围,才能准确界?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大致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有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商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2)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等?情况,主要是指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使用的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3)有关销售善?,包括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总体来说,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决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了解。
作为消费者?,其实现知情?权主要有本?种方式,经营者违反?了这三种方?式,均构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即消费者知?悉信息,这也是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即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三是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这种知晓真?实情况,应当是限于?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情况,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实,消费者可以?主张交易无?效。消费者知情?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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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起来,侵犯知情权?的要件有以?下四点:(1)消费者的损?害事实。由于经营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能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到?损害,这种权益并?不特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后产生的?损失,也包括消费?者信任了经?营者的虚假?陈述而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2)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表现为?用文字的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对消费者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置之不?理或不作明?确答复,或者玩弄文?字游戏,或者告知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等。虽然法律认?为人们并没?有义务公开?对自已不利?的信息,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经营者有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经营者事前?隐瞒了瑕庇?的;经营者为给?对方制造假?象而做了模?棱两可的陈?述;只有经营者?具有有关销?售物或服务?的知识而消?费者不可能?了解其事实?的。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即是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系客观现象?的必然联系?,前面现象为?因,后面现象为?果。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可以从结果?去找原因,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确?不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这是结果。这种结果如?是经营者未?明示或问而?不答造成的?,即可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经营者的过?错,即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侵犯知情权?主要是故意?。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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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权益,有时同时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多种多?层社会关系?,有时是交叉?的,有时是重合?的,有它的复杂?性。在处理中,要慎重区分?是违背了私?法还是触犯?了公法,根据不同情?况,明确违反义?务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先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即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受利益趋动?诈骗消费者?购买、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务。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两?种或多种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若消费者?单诉侵犯知?情权,并已构成侵?权的,可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商家赔礼道?歉等;如若消费者?以经营者侵?犯知情权,即以欺诈的?手段致使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务并主张经?济利益,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
赢了网s.yingl?e.com 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进行?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骗消费者?的惩罚性规?定,适用时要慎?重,正确把握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有无。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义务,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有九?种情形。一旦经营者?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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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违?反消费领域?的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系统的?规定,而仅仅是在?个别条文中?有所提及。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依据的是《刑法》。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等,对触犯刑法?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消费维权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服务的帮助。
来源:(如何理解消?费者的知情?权http?://s.yingl?e.com/w/xf/14442?.html)
论消费者的知情权0216
论消论者的知情论
2012年2月15日
臧 健
摘 要
保论消论者知情论~有助于保论弱者、论论社公平~有助于建立交投活论的市论论会
境~是建论和完善我市论信用系和论境的重要基论和件。国体条保论消论者的知情论论当充分论论政府的主论作用和影~论一步完善相论法律系的建论以及加强论法和论法论响体
论的力度~弘论论论守信的理念~论造公平正论和论的社论境论~充分借论外的好会氛国
的论论和做法。
引 言
随国从着中商品论论向全面的市论论论的论论论型~在新的论论形式下如何通论建立比论完善的法律系以及采取其他方法和手段保论消论者的合法论益成论论展和论论的必体
然。1993年10月31日由中论人民共和第八全人民代表大常论委论第四国届国会会
次论论论通论的《中论人民共和消论者论益保论法》;以下论《消法》,~论志着我会国称国
保论消论者合法论益的工作论入了一新的论段。《消法》论保论消论者的知情论做了明个晰
的论定。《消法》第八论定,“消论者享有知悉其论论、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论的条
真况况论情的论利。消论者有论根据商品或者服论的不同情~要求论论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论地、生论者、用途、性能、论格、等论、主要成、生论日期、有效期限、论论合格论明、使份
用方法论明论、后服论~或者服论的容、论格、论用等有论情。” 立了保论消论者售内况确
知情论的法律基论。
一、 论消论者知情论的理解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论论向美提出了一《论于保论消论者利益的论国国会份
论特论情咨文》~其中表述了消论者具有四论论利,第一~论得安全商品的论利~第国
二~知悉商品论情的论利~第三~自由论论商品的论利~第四~意论被尊重的论利真况。消论者知情论此在更的范论被明~被泛论知和接受。消论者知情论知悉从广内确并广即
真真况情论、论取信息论~是消论者享有的知悉其论论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论的论情的论利。《中论人民共和消论者论益保论法》第八论消论者知情论论行了明。国条确
;一,消论者知情论包含的主要容内
1、有论商品或者服论的基本情 况
1
商品或者服论的基本情~主要包括商品的名、注商论、商品论地、生论者名况称册
称内册称内、生论日期、有效期限、服论的容等。其中~注商论、论地和生论者的名等容论
消论者又尤论重要。
2、有论商品的技论指论情况
商品的技论指论情主要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论格、等论、主要成分、有效期限、论况
论合格论明、使用方法论明论等。
3、商品或者服论的价格以及商品的后服论情售况
商品或者服论的价格是商品、服论交易的论论性容~后服论情论于消论者论内售况来也是至论重要的容。内
;二,论足消论者知情论论消论信息的要求
1、论性真
《消法》第八第一款就强论了消论者有论知悉商品或服论的“论情”。论法第条真况
四十九论欺论行论加倍论论的论定~更论明论消论信息的论性不可忽论。论性论论包括不条真真
虚两假和不论论方面的要求。
2、充分性
信息充分性要求生论论论者在履行法定的披露论论论不得有所论论~也不得避重就论~
必论论“重要的论论性容”。体内
3、有效性
在提供消论信息论~生论论论者论论量使用论易、直白的论言~避免使用论尽浅懂清晰多的论论论论和抽象晦论的技论名论。外~消论信息要具有及论性~不能在消论行论论论之另
后才论论~也不能论论已论失效的信息。
二、论什论要重论和保论消论者的知情论
;一,交易论程存在信息不论~保论消论者知情论有助于保论弱者、论论社称
会公平。
在商品和服论的交易论程中~生论论论者消论者之论存在着信息不论的论论~老与称百姓论的一句论口溜“南京到北京论的不如论的精”论的就是论意思。信息不论从个称
指论论方论有的信息量论量不相同~通常论方论论方所商品的性能、论量不能双数与售并
完全了解~生论论论者相论于消论者论交易的商品或提供的服论的了解深度和度要论论广
论于论论者或服论的接受者。交易方信息的不论可能造成论失公平的情~有双称很会况
失社的公允。一方面~某些生论、论论者存在论意~利欲熏心~论了利益不论手段。会另
2
用心不良的生论、论论者论了追求高论利论~可能故意掩盖商品或服论的论情~论行真况虚虚假宣论或提供假信息~蒙论消论者。通论法制、机制等建论保论消论者的知情论~有利于论造公平公允的市论论境~保论交易中的弱者~有益于社的公平和公正。会
;二,有助于建立交投活论的市论论境~有利于社论论的健会康良性论展。
如果不能好地保论消论者的知情论~使消论信息论、充分和有效~不能建立很真
一消论信息论充分有效的市论论~就形成“论市论效论”~正好的论品被论个真氛会檬真
出市论~从响极响个而影生论论论者的论性~不利于交投活论的市论的建论~影整论论的健康良性论展。保论消论者的知情论~可以使交易方信息更充分~相论更平双衡~可以有效地避免“论市论效论”~有利于提檬高交易的效率和良性。
;三,保论消论者知情论是建论和完善我市论信用系和论境的重要基论国体
和件条
消论信息的论、充分、有效是信用市论建立的基真石。消论者知情论的行使可以使市论要素的交易信息高效流论~论充论论品信息的争来源~增强消论者同论论者平等交易的能力~可以有效遏当制市论上的不正商论论论行论~论论市论论论秩序~有利于建立透明的市论信用系。体
三、论才能更好地保论消论者的知情论怎
;一,充分论论政府的主论作用和影响
保论消论者的知情论必论论行第三者干论~政府的角色尤论重要。在促论保论消论者知情论方面~政府论面论重点做好加强政府公共服论理念、完善能促论信息披露的制度、支持培育消论者社论论论的形成、加大新论媒体在保障公民知情论中的作用等方面。
;二,论一步完善相论法律系的建论以及加强论法和论法论论的力度体
论以政府论主论~论一步加强包括知情论在的消论者论益保论的法律系的建论当内体
和完善~特论是相论配套法论的建论和完善~允论地方论行法论论新~在法制建论方面论行论的极真国国学体探索~正建立起符合我情的科、先论、有效的消论者论益保论法论系。同论~加强论法和论法论论的力度~正做到有法必真构依论法必论、论法必究~建起保论消论者论益的法律屏障。
;三,弘论论论守信的理念~论造公平正论和论的社论境论。会氛
加强新论论论的宣论引论~弘论论论守信的论论理念~论造良好的论境论。论建社氛极构会论论机构体会会构响系~论论社论论和社中介机论论消论者论益的作用和影~建立多角度的社信用论价系和信息披露会体管道。利用信息化手段方法~使有论信息更加及论、
3
丰富、直接。例如~2011年上海市消论者论益保论委论利用《美好会家居》论论信息平台论论商向消论者公厂真布家具论品的材论、价格、品牌等论信息~供消论者在论论家具论论论与个很比论。此论论于更好地保论消论者的知情论是一好的论论。
;四,充分借论外的国先论论论和做法
例如~论论论论易的论国国与子商论论境~美OECD合作制定了《OECD论子商论消论者保论指南》~论指南的核心容主要是要求论论者履行内网上披露论论~向消论者提供论于企论、论品或服论、市论交易款和件等条条确准无论的信息等。国外论多论似的好的做法论得我论借论和论。学
小 论
消论者知情论是消论者合法论益的重要容~保论消论者知情论论于论论建立和论论良内
好的社主论论论市论会会秩序、保障和促论社论论良性健康论展等目的至论重要~必论以政府论主论~采取多管论下、论本兼治的方式和论法~才能我包括知情论在的消论将国内
者合法论益的保论提升到一新的个水平。
参献考文
〔1〕姜保雨、曾玉珍,《管理论论》~中论论大出学国学版社2008年8月出版~第227论
〔2〕支振论,《消论者论益保论论明论本》~中社出国会版社2006年9月~第31论
〔3〕孟凡麟,《外消论者论益保论及论我的立法国国启示》~孟凡麟律论法与学教学网2008年3月11日
〔4〕李建人,《论论法》~北京交通大出学版社2010年4月~第119论
4
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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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2006.10
法学论坛
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
(⒈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胡
长春
悦1,孙儒婕2
130117;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
哈尔滨
)
摘要:本文从阐述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主要途径入手,分析了该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多种障碍,进而提出保护权利的各种对策和建议,以期通过制度的改进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权利实现;障碍性因素;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6)10-0098-03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是人生存所不可避免的经济活动。正如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所言,“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具有严重的信息劣势,这是。
消费者问题层出不穷的根源之一,也是各国法律制度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并对其加以保护的根本原因所在。所谓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
[1]
信息的权利”。我国法律当中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案件及事例已经表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程度并不理想。如何促进消费者知情权从书面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是研究消费者权利急需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主要途径
“权利来源于社会现实,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是社会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并非是单纬度的,
[2]
而是各种关系之间纵横交错成网状结构相互联系。”笔者认为,消费者知情权是根植于社会现实的法律权利,它在实现过程中涉及到了多方的主体,如经营者、行政机关、媒体、法院、消费者协会等等。所有这些主体与消费者之间都由知情权作为联结点而产生特定的社
概括会关系,最终形成了权利实现所必须的网状结构。
而言,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主要途径包括四条基本渠道和一条间接途径。
四条基本渠道实际上是指消费者从经营者、媒体、消费者组织和政府部门四方主体可以直接取得消费信息:
⒈从经营者处获取消费信息。这是消费者实现知情权最直接、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方式,它体现出了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信息提供义务之间的对称关系,反映了消费活动本质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如果通过这一途径可以保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充分的信息沟
但是,市场经济活动自通,就不需要其他渠道的存在。
身已经证明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难以达成消费信息的对称,因此才有必要规定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并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传递消费信息。
⒉通过媒体获得消费信息。此处的媒体实际上是指大众媒介(MassMedia),即泛指报刊、广播、电视、电
[3]
影等现代化的传播工具与机构。媒体在现代社会消费信息传播过程中扮演两种性质截然相反的重要角色:一是利用传播工具自我宣传或者代其他经营者发布广告从而传递消费信息,此时其身份与一般经营者无异,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行有关消费信息的披露,或者代为公布来自于消费者组织及政府部门的公共消费信息,此时媒体又具备了公益性信息提供者的身份。无论是以哪种身份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媒体的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
⒊从消费者组织获取消费信息。消费者组织作为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团体,常常会发布帮助消费者
的有关信息,从而增加了一条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获得消费信息的直接渠道。例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建立了,通过发布消“消费信息发布制度”
费警示信息和指导信息,引导消费者更加科学、理性的
[4]
考虑到消费者知情权不仅是个体性的权利,也消费。
是一种群体性权利,今后应更积极地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例如,质量技术⒋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消费信息。
监督局常会对经营者进行抽检,发布“产品质量抽查公告”等类型的公共消费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有直接作用。政府具有强大的公权力和发达的信息系统,可以比消费者更有效率地获取有关产品和服务信息,理应在消费者知情权实现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
一条间接途径实际是指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而间接取得消费信息。这种途径的间接性主要表现为:第一,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本身不负有提供或传播消费信息的义务与职责;第二,法院没有与消费者或经营者进行直接的消费信息交流,只是为信息的传递提供了可能的平台—诉讼;第三,只有在消费者胜诉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依据其明确的诉讼请求判决经营者履行信息提供义务。总体来看,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知情权不可谓不曲折,但诉讼也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最后一道保障,这道防线的坚固与否决定了整个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体系的最终水准。
二、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障碍性因素
收稿日期:2006-05-15
作者简介:胡悦,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长春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孙儒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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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悦,孙儒婕: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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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实现是一个理论到实践、可能性到现实性、
经济、文化观抽象到具体的升华过程,也是需要社会、
念等多方面条件配合、权利主体自身不断奋斗的过程,更是要求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面协调、共同作用的过程。法定权利如果不能转化为现实权利,再完备都是纸上谈兵。因此,认识权利实现的主要障碍,是完善权利保护制度体系的基本前提,也是研究出对策的必经之路。
笔者认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障碍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立法上的滞后与缺失
[5]
“法定权利体系不完备,现实权利也会残缺不全”。而现实情况是,我国消费者知情权法律制度无论在总体结构还是具体内容上都存在着许多不足,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原有的法律已经呈现出滞后于现实需要的尴尬状态。例如,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要承担民事责任,对经营者不履行答复义务却没有规定对应责任,导致此义务难以落实,该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权利的法律依据有所缺失,是导致其实现难度增大的首要障碍。因此,要促成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的转化,完善立法是第一位的任务。
观念性障碍,就是作为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的经营者、消费者双方都欠缺法律意识。就经营者的角度来谈,他们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只要利润可观就愿意冒险,法律的约束对他们来说经常是无足轻重的。消费者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了其权利常处于状态:“休眠”
许多人在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放弃维权的主张,甚至有人根本不知道有该权利的存在!例如,江苏省消协在一次问卷调查时发现,近七成的被调查消费者对知情权(或称如果这种状“获知权”)并不清楚了解[7]。
况没有得到改善,权利的存在又能发挥多少实际作用呢?
(五)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体制不发达
(二)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出现偏差,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消费者权利是弱势群体的权利,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和保护。但在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从财政税收角度考虑,以扶持生产者为根本任务,保护消费者的职责被置之脑后,这种职能定位的偏差是执法不力的根本原因之一。此外,有关部门在执法水平上也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管中有薄弱环节。例如,个别监管部门的管
质理力度不够甚至毫无作为;各个监管部门(如工商、
检、卫生部门)各自为政,缺少合作与大局意识,对违法者的追查不彻底,还常有互相推诿和扯皮现象出现;对经营者的监管侧重于事后处罚,而忽略了更重要的事前防范措施等等。
(三)司法救济方式成本过高导致消费者宁可放弃维权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之中,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行使其的权利,从而在与经营者的关系中处“货币选票”
于最终决定地位—这是经济学家对的理“消费者主权”论假想。事实情况是,现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难免有垄断等影响竞争和消费者主权实现的因素,这也阻碍了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实现。例如,
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2004年中国农业银行、
银行单方面决定对银行卡开收10元钱的年费,而当初消费者办卡的时候并没有获得有关告知,这项措施激起了消费者的强烈反响。对北京、广州、上海三地部分消费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认为银行卡收费不合理的被访者中,43.5%的人表示,银行的做法是对顾客知情权的不尊重,但是大部分人也表示不会因此退掉银行卡或拒绝到上述银行接受服务,原因就在于没有
[8]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大力引入更多合适的选择。
竞争机制,破除大企业垄断局面,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仍然存在经济层面的阻碍。
三、促进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对策建议
促进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必须坚持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的原则,从规范知情权实现的渠道和途径入手,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实体法,加重经营者义务与责任
法律不仅要宣示权利,更重要的是配置权利有效
虽然救济的各种程序,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诉讼程序。
规定了消费者解决争议的五种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径,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遇到消费纠纷常常选择了不了了之,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的更是寥寥无几。消费者做出放弃权利的选择主要是因为维权的成本过高: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付复杂的诉讼程序,还要负担证明经营者侵权的责任,即使胜诉也可能得不偿失。如果诉讼程序设置门槛过高而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主张,难免会让公众对消费者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产生怀疑甚至丧失信心,甚至向社会传导权利形同虚设的错误信号。
(四)消费者与经营者普遍缺乏法律意识
从法律实施角度来看,法律意识是和法律制度本身同等重要的因素。“存在法律,而没有形成法律意识,心中无法,行为便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规则仍然
[6]
是一种异己的规则。消费者知情权难于实现的重要”
首先,必须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主动询问事项的
答复义务与责任。现行法律、法规等基本明确了经营者强制性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但一直没有确定答复义务的标准和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致使消费者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笔者认为,对于消费者询问的事项,只要符合合理性、非违法性的标(与消费事务)相关性、
准,经营者就有义务回答;拒绝履行答复义务的,应当证明消费者的询问不具备上述属性,否则就要承担隐瞒信息的法律责任。
现其次,应当加重经营者侵害知情权的民事责任。
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最严重的民事责任是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且其适用条件又常加以严格解释(如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加倍赔偿),使消费者的损失很难得到有效补偿。今后立法应扩大经营者承担民事法
隐瞒行为也要承担民事责律责任的范围,如误导行为、
任、适用加倍赔偿规定;同时要体现出“罚当其责”,对多次实行欺诈或误导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多倍赔偿。通过加重民事责任,可以让违法的经营者有所顾忌,并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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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第三,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增设消费者的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信息等不过是想通过增加交易量来获得利润,若能设置消费者基于误解的撤销权或反悔权,将对经营者形成一定程度的威胁,促使其向消费者提供详尽而清晰的消费信息,而消费者也可以运用这种更简便易行的权利保障手段维护自身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置该权利时,条件要求不能太高、程序也不能太复杂,应考虑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与民法上一般的撤销权有所区别。
(二)从执法和服务职能入手,加强政府合理干预
用的空间:一是赋予消费者协会主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检验并发布公共消费信息的权力,不仅要在立法中明确增加消费者协会进行商品检验并公布相关信息的职能,而且应该规定相关政府部门以行动配合或进行物质支持的义务,积极鼓励消费者团体组织的集体维权行为;二是赋予消费者协会在一定条件下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增强其与经营者抗衡的实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其维护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消费者权利,争取从整体上实现对不法经营行为的有效遏制。
(五)促进消费者诉讼的便捷化
首先,从行政机关的执法功能入手,增大对经营者行为的事前、事中监管力度并打破部门分割局面实行联合执法。例如规制虚假医药广告,事前的审查措施实行到位可以尽量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其效率远高于追踪处罚;而该执法行为可能涉及到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如果只是各自为政,就会给违法者可乘之机逃脱有效制裁。
其次,政府要积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全面推行消费教育。政府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监管等途径获得大量准确可靠的消费信息,定期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公共消费信息有利于促进理性消
从长远费,以行政指导的方式实现对市场的合理干预。
看,政府要全面推行消费教育,通过普及消费教育,能够促使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提升消费者理性消费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从而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奠定良好的观念基础。
(三)分别规范媒体的社会监督行为与营利性信息传播行为
在对媒体行为进行规范时,应当对其在消费者知情权实现过程中的双重身份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从而促使其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体系中发挥更好作用。一方面,针对媒体的营利性信息传播行为,应当规定不低于普通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按照权力、利益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对作为营利者的媒体设置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和更重的责任负担,以提醒其注意营利性与公共责任的平衡,避免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顾公共利益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当媒体发挥公益作用,代为发布某些公共消费信息或行使社会监督职能自行披露有关消费信息时,应该主要通过行业自律和行政管理
增强手段对其行为加以调整,促进媒体行为的规范化、
其公信力。
(四)扩展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作用的空间
消费领域的诉讼往往具有单项数额小、纠纷总量大的特点,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采取措施促进消费诉讼的便捷化,避免由于程序不经济造成对实体权利的损害。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诉讼领域进行如下改革增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第一,设立小额纠纷处理法庭,降低消费诉讼门
低费用、处理结果及时等优点为消槛,通过简便程序、
费者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合适途径,将会为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降低消费者举证责任,必要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作为信息优势方的经营者负担举证义务,例如针对消费信息真伪发生争议难以简单确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能证明其发布真实信息的证据,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三,在合理范围内发展集团诉讼,促进消费者维权的有效性。集团诉讼制度特别符合消费者诉讼便捷化的要求,如集团诉讼可以一次性解决若干消费冲突或纠纷、有效避免大范围的矛盾激化、相对节约单个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及具备让侵害者吐出不法所得的利益并不敢再犯的威慑力[9],对于消费者维护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需要多方面措施作为
但是,该权利的铺垫,从而保证权利实现渠道的畅通。
完全实现仍有赖于权利主体自身的不懈努力,制度的完善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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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虹)
社会团体在社会生活中积极发挥作用,可以有效地缓解政府行政资源紧张与社会大众权益要求日益增长之间的矛盾。我国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还应该从两方面扩展其发挥作
Ontherealizationofconsumer’srighttoknow
HuYue,SunRu-jie
Abstract:Elaboratingmainwaysoftherealizationofconsumer’srighttoknowasabeginning,thisanalyzesmanybarriers
,preventingtherealizationoftherightthenproposes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toprotecttheright,inhopeoftheinstitution-
srighttoknowinamaximumlimit.alimprovementcouldguaranteetherealizationofconsumer’
Keywords:consumer’srighttoknow;realizationofright;barriers;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
试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内 容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者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受到
人们的关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本文
围绕消费者知情权做了初步探讨,重点论述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
本含义 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关于商品或
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二)有关技术
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
合格证书等;(三)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
形 消费者知情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归
纳起来,侵犯知情权的要件有以下四点:(1)消费者的损害事实。(2)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经营者的过错,即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
故意和过失。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
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
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的重要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的责任,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三种。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知情权 法律责任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上主要环
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其中生活消
费与基本人权直接相关。消费者从法学意义上讲是专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
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
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① 与消费者相伴而和的是消费者权利,所谓消费
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
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
行为的许可和保障。②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的公民享有的基
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
项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
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经营
者的基本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
市场结构还不完善,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要依赖于生
产、经营者。因此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
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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