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
令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保卫处就《高等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布,组织人员在我们理解的范围内,
进行了初步解读,由于我们的水平和能力有限,理解上会有一定
的偏差,敬请批评指正。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布,一是填补了高校安
全管理规定的立法空白。二是内容规定上比较全面,比如说它规
定了学校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的部门等的消防的安全职
责。三是注重了制度建设,明确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
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
以及预案、演练等等方面制度性的要求。四是注意到了与消防法
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消防安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学校的安
全管理,才能为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创造一个安全、安心的环
境。在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建章立制,
多少年来,高校一直没有相关的管理规章。在立法上还是一个
空白,而且高校的特点,一是人员非常集中,二是人员也非常
多,高校学生大部分都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
还是比较强的,相比较而言,在安全方面,消防安全是一个重
点。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
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
和学校财产安全。
《规定》明确规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
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
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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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
职消防管理人员。
《规定》明确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强调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
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
理。
《规定》明确规定,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学生参加
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履
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规定》明确规定,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
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
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
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
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
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规定》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
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
灾和自救、逃生方法。(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
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二)
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
容;(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
训;(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
程培训;(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
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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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指出,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
功率电器。要求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在门
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规定》在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中明确提出,校内各单位防
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要详细记录。要求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
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规定》明确规定,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
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
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
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规定》明确规定,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
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
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
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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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
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
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
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
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
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
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
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
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
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规定》明确规定,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
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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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
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
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规定》指出,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
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
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
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规定》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的章节里规定,学校、
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
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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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
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
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
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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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宛院发〔2013〕205 号
**学院
关于印发“**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根据《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宛院发〔2010〕10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文件职责更加明确,任务更加清楚,奖罚更加分明。请各单位对照规定要求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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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二级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防火委依法监管、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责任。
第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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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消防工作的领导机构为防火委,防火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防火委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指导各二级单位对所管理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
保证其完好有效。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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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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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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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防火委办公室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处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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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消防设施管理归属界定
二条 校本部各单位办公室、实验室、研究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活动 第十
中心、餐厅、配电室、库房、维修车间、机房、加工车间、超市等建筑内配置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报警控制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由该建筑使用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巡查、保养。
第十三条 校本部学生公寓、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演播厅的走廊和大厅、教工生活区等公共场所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报警控制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由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巡查、保养;已经物业化的生活区由该生活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巡查、保养、维修、更新。
第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
建筑物内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以学校物业管理部门为主进行管理和使用,建筑使用单位进行协助;使用单位相对单一的楼宇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由该楼宇主要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如图书馆、餐厅、体育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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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校本部户外消火栓、户外消防供水管网由防火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校本部和非物业化的生活区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由防火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消火栓用于非消防用途,如特殊需要须书面报防火委办公室同意。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演播厅、超市、洗浴中心、库房;
(二)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
(三) 供水、供电、供热系统;
(四) 实验室、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五)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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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防火委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
情况、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的配置情况,配置不够的请及时联系学校防火委办公室申请配置。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在巡检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施和器材需要维修或者更新,应当及时书面联系防火委办公室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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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已经物业化的生活区由该生活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维修更新。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手续。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设计的方案应征求防火委的意见。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校防火委办公室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防火委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学校防火委办公室备案。
新建、装修工程在消防机关备案之后,由建设部门直接交接给使用单位,交接过程应有防火委办公室参加并进行监督检查。交接程序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建设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清点消防设施和器材数量,并检查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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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建设部门提供全套消防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以及合格证书;
(三) 由建设部门提供全套消防工程图纸,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四) 由建设部门提供自动灭火系统、报警系统使用说明(系统工作过程介绍),以及报警、灭火系统详细操作规程;
(五) 由建设部门组织对报警系统、灭火控制系统(自动喷淋灭火、自动气体灭火等)、灭火分区隔离系统、防排烟系统、语音系统等进行模拟操作演示,并对使用方进行技术培训。
(六)由建设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消防工程手续交接,双方签字,并报防火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私自增加插板插座,台灯离床头被褥距离不得低于20CM;手机充电器不得放在床上;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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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设施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或者使用:
(一) 没有“CCC”安全认证的电器产品或者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
(二)热得快、电热毯、电热袋、 暖手宝、电烙铁、电熨斗、电饭锅、电水壶、电暖器具有火灾隐患的电器产品;
(三) 液化气灶、 煤油炉、酒精炉、烧烤架等使用明火的设施;
(四)烟花、爆竹、酒精、蜡烛、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 采用技术手段(如反限电器、变压器等)违规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
(六) 宿舍内存放堆积大量可燃物品,如大量塑料瓶、包装箱、废纸等;
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学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规设施即行没收,伪劣、危险品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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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停用或者跨接应急照明电源、毁坏疏散指示的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一经发现将交公安消防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实施办法》的第十五条“因触犯法律、法令、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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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学校防火委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拔打“63523110”(学校总值班室内线“3110”)和“119”报告火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九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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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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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一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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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医院、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等消防重点部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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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防火委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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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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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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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 学校及学校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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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五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防火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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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奖 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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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限期整改。
由于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防火委下达限期整改决定,按照综治考核管理办法根据扣除本单位综治考评分5分。
?管理不善致使消防设施损坏、丢失严重的;
?对火灾隐患经防火委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未经防火委审核擅自对校内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
?教学单位本年度内学生宿舍多次检查出现违规设施(本规定
第22条所列设施)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违规宿舍比例(违规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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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被检查宿舍总数)成上升趋势。
(二)黄牌警告。
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出现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本年度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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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防火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导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校内各学院、处、所、中心、医院等。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3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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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9-12-17 10:00:51 【字号大中小 】【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
第28号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
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
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
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
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
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
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
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
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
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
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
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
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
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
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
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
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
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
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
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
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
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
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
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
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
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
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
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
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
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
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
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
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
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
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
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
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
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
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
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
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
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
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
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
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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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月色
作者: 朱自清
这几天心里颇不宁静。今晚在院子里坐着乘凉,忽然想起日日走过的荷塘,在这满月的光里,总该另有一番样子吧。月亮渐渐地升高了,墙外马路上孩子们的欢笑,已经听不见了;妻在屋里拍着闰儿,迷迷糊糊地哼着眠歌。我悄悄地披了大衫,带上门出去。
沿着荷塘,是一条曲折的小煤屑路。这是一条幽僻的路;白天也少人走,夜晚更加寂寞。荷塘四面,长着许多树,蓊蓊郁郁的。路的一旁,是些杨柳,和一些不知道名字的树。没有月光的晚上,这路上阴森森的,有些怕人。今晚却很好,虽然月光也还是淡淡的。
路上只我一个人,背着手踱着。这一片天地好像是我的;我也像超出了平常的自己,到了另一世界里。我爱热闹,也爱冷静;爱群居,也爱独处。像今晚上,一个人在这苍茫的月下,什么都可以想,什么都可以不想,便觉是个自由的人。白天里一定要做的事,一定要说的话,现在都可不理。这是独处的妙处,我且受用这无边的荷香月色好了。
曲曲折折的荷塘上面,弥望的是田田的叶子。叶子出水很高,像亭亭的舞女的裙。层层的叶子中间,零星地点缀着些白花,有袅娜地开着的,有羞涩地打着朵儿的;正如一粒粒的明珠,又如碧天里的星星,又如刚出浴的美人。微风过处,送来缕缕清香,仿佛远处高楼上渺茫的歌声似
的。这时候叶子与花也有一丝的颤动,像闪电般,霎时传过荷塘的那边去了。叶子本是肩并肩密密地挨着,这便宛然有了一道凝碧的波痕。叶子底下是脉脉的流水,遮住了,不能见一些颜色;而叶子却更见风致了。
月光如流水一般,静静地泻在这一片叶子和花上。薄薄的青雾浮起在荷塘里。叶子和花仿佛在牛乳中洗过一样;又像笼着轻纱的梦。虽然是满月,天上却有一层淡淡的云,所以不能朗照;但我以为这恰是到了好处——酣眠固不可少,小睡也别有风味的。月光是隔了树照过来的,高处丛生的灌木,落下参差的斑驳的黑影,峭楞楞如鬼一般;弯弯的杨柳的稀疏的倩影,却又像是画在荷叶上。塘中的月色并不均匀;但光与影有着和谐的旋律,如梵婀玲上奏着的名曲。
荷塘的四面,远远近近,高高低低都是树,而杨柳最多。这些树将一片荷塘重重围住;只在小路一旁,漏着几段空隙,像是特为月光留下的。树色一例是阴阴的,乍看像一团烟雾;但杨柳的丰姿,便在烟雾里也辨得出。树梢上隐隐约约的是一带远山,只有些大意罢了。树缝里也漏着一两点路灯光,没精打采的,是渴睡人的眼。这时候最热闹的,要数树上的蝉声与水里的蛙声;但热闹是它们的,我什么也没有。
忽然想起采莲的事情来了。采莲是江南的旧俗,似乎
很早就有,而六朝时为盛;从诗歌里可以约略知道。采莲的是少年的女子,她们是荡着小船,唱着艳歌去的。采莲人不用说很多,还有看采莲的人。那是一个热闹的季节,也是一个风流的季节。梁元帝《采莲赋》里说得好:
于是妖童媛女,荡舟心许;鷁首徐回,兼传羽杯;欋将移而藻挂,船欲动而萍开。尔其纤腰束素,迁延顾步;夏始春余,叶嫩花初,恐沾裳而浅笑,畏倾船而敛裾。
可见当时嬉游的光景了。这真是有趣的事,可惜我们现在早已无福消受了。
于是又记起《西洲曲》里的句子:
采莲南塘秋,莲花过人头;低头弄莲子,莲子清如水。今晚若有采莲人,这儿的莲花也算得“过人头”了;只不见一些流水的影子,是不行的。这令我到底惦着江南了。——这样想着,猛一抬头,不觉已是自己的门前;轻轻地推门进去,什么声息也没有,妻已睡熟好久了。
在北京住了两年多了,一切平平常常地过去。要说福气,
这也是福气了。因为平平常常,正像“糊涂”一样“难得”,特别
是在“这年头”。但不知怎的,总不时想着在那儿过了五六年转
徙无常的生活的南方。转徙无常,诚然算不得好日子;但要说到人生味,怕倒比平平常常时候容易深切地感着。现在终日看见一样的脸板板的天,灰蓬蓬的地;大柳高槐,只是大柳高槐而已。于是木木然,心上什么也没有;有的只是自己,自己的家。我想着我的渺小,有些战栗起来;清福究竟也不容易享的。
这几天似乎有些异样。像一叶扁舟在无边的大海上,像一个猎人在无尽的森林里。走路,说话,都要费很大的力气;还不能如意。心里是一团乱麻,也可说是一团火。似乎在挣扎着,要明白些什么,但似乎什么也没有明白。“一部《十七史》,从何处说起,”正可借来作近日的我的注脚。昨天忽然有人提起《我的南方》的诗。这是两年前初到北京,在一个村店里,喝了两杯“莲花白”以后,信笔涂出来的。于今想起那情景,似乎有些渺茫;至于诗中所说的,那更是遥遥乎远哉了,但是事情是这样凑巧:今天吃了午饭,偶然抽一本旧杂志来消遣,却翻着了三年前给S的一封信。信里说着台州,在上海,杭州,宁波之南的台。这真是“我的南方”了。我正苦于想不出,这却指引我一条路,虽然只是“一条”路而已。
---------------朱自清《一封信》
燕子去了,有再来的时候;杨柳枯了,有再青的时候;桃花谢了,有再开的时候。但是,聪明的,你告诉我,我们的日子
为什么一去不复返呢?——是有人偷了他们罢:那是谁?又藏在何处呢?是他们自己逃走了罢:现在又到了哪里呢?
我不知道他们给了我多少日子;但我的手确乎是渐渐空虚了。在默默里算着,八千多日子已经从我手中溜去;像针尖上一滴水滴在大海里,我的日子滴在时间的流里,没有声音,也没有影子。我不禁头涔涔而泪潸潸了。
--载自《匆匆》
这时我们都有了不足之感,而我的更其浓厚。我们却只不愿回去,于是只能由懊悔而怅惘了。船里便满载着怅惘了。直到利涉桥下,微微嘈杂的人声,才使我豁然一惊;那光景却又不同。右岸的河房里,都大开了窗户,里面亮着晃晃的电灯,电灯的光射到水上,蜿蜒曲折,闪闪不息,正如跳舞着的仙女的臂膊。我们的船已在她的臂膊里了;如睡在摇篮里一样,倦了的我们便又入梦了。那电灯下的人物,只觉像蚂蚁一般,更不去萦念。这是最后的梦;可惜是最短的梦!黑暗重复落在我们面前,我们看见傍岸的空船上一星两星的,枯燥无力又摇摇不定的灯光。我们的梦醒了,我们知道就要上岸了;我们心里充满了幻灭的情思。
--载自《桨声灯影里的秦淮河》
近几年来,父亲和我都是东奔西走,家中光景是一日不如一日。他少年出外谋生,独力支持,做了许多大事。那知老境却如此颓唐!他触目伤怀,自然情不能自已。情郁于中,自然要发之于外;家庭琐屑便往往触他之怒。他待我渐渐不同往日。但最近两年的不见,他终于忘却我的不好,只是惦记着我,惦记着我的儿子。我北来后,他写了一信给我,信中说道,“我身体平安,惟膀子疼痛利害,举箸提笔,诸多不便,大约大去之期不远矣。”我读到此处,在晶莹的泪光中,又看见那肥胖的,青布棉袍,黑布马褂的背影。唉!我不知何时
[法律资料]关于贯彻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贯彻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做好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0年1月1日施行。省委高校工委近期专门召开了全省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工作会议~就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规定》进行了培训和部署。现结合学院实际~就贯彻《规定》~做好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涵盖了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提出了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对高校消防各方面工作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明确了高校各级、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改革和完善高校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学校的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学院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不断增加投入~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学院消防能力~没有发生火灾事故~为保障学院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距离《规定》和上级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各类致灾因素仍然存在~小火情、火险时有发生~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是消防基础设施和报警等系统还不完善。有的消防设施、设备不能保持完好有效,二是防火意识不强。有些部门、单位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师生防火意识薄弱~防火知识欠缺~不
能很好地配合消防安全开展工作甚至抵触,三是存在封堵、阻塞、占用、锁闭消防通道问题~致使消防疏散通道不畅,有的外来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到安保部门备案~不按照规定配臵必要的消防器材,四是学生公寓、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以及办公场所装有门窗防盗栅栏~未预留逃生口~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难以保证及时疏散人员,五是学生公寓等部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投入不足~线路老化~缺乏自动控电设备~用电、用火管理漏洞多~乱拉乱扯电线、使用大功率违禁电器以及违章用火问题严重。
《规定》的实施对做好新时期高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们推进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各部门、单位~特别是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清醒地认识到学院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任务~认真学习贯彻《规定》、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消防安全真正放在心上~抓在手中~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
二、认真学习贯彻《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学院消防安全工作
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各系和学工、总务、基建、安保等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规定》和《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鲁劳职院[2010]9号,。
,一,深入学习宣传《规定》~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单位所承担的消防任务和职责~掌握工作的重点和方法~充分利用悬挂宣传横幅、黑板报、宣传栏和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更好地做好所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安保处负责编辑消防安全知识手册和宣传品制作~要加强宣传力度~扩大
教育宣传覆盖面。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宣传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并将消防安全教育与学院日常教育和文化生活紧密联系~积极引导广大师生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实现“人人受到消防教育、人人增强消防意识、人人了解消防常识、人人掌握消防技能”的目标~在全院营造人人关心消防、了解消防、支持消防~参与消防的浓厚氛围~逐步形成自觉维护学院消防安全的校园文化。要加强教育培训~安保处牵头~学工、总务、基建和各系配合~普及消防常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新生入学军训内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应急救援和火灾逃生演练。各系要积极推进消防安全培训进课堂工作~不断拓展教育培训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认真组建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好消防志愿服务的“宣传员”、“监督员”和“救助员”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我院消防安全水平。师生广泛参与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消防志愿者队伍的组建工作。本着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先行在各系、总务、基建、实习工厂和安保处等部门单位组建消防志愿者队伍。人员构成为:部门相关负责人~学生骨干,每个自然班3名,~全体辅导员、宿管员、炊管人员、绿化人员和在锅炉房、配电室、煤气换气站、自来水加压站工作的后勤人员和安保人员。请各部门、单位将志愿者组织名单于3月底发给安保处,aqbwb@sdlvtc.cn,。4月份安保处负责~以部门、系为单位~在4月份对消防志愿者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起火灾、紧急逃生等方面培训。
,三,扎实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近期~由综治办牵头~学工、总务、基建、实习工厂和安保等部门参加~开展
一次全面的春季消防安全大检查~排查出消防安全隐患~对能够当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需要列计划整改和跨年度整改的要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时限。
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坚持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紧紧盯住重点要害部位。安保处在做好校园公共部位日查夜巡的同时~每月对全院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每周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检查,各部门、单位对辖区的消防安全要每周检查一次~重点要害部位要每天检查一次。对重点要害部位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及学院稳定的火灾隐患~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和预防~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万无一失。
,四,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各系、学工、总务、基建、实习工厂和安保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及《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与学院日常工作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要实施“三规范”,规范场所设臵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消防安全标示,、“四完善”,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四统一”,统一基础资料登记、统一防火巡查登记、统一防火检查登记、统一消防值班登记,~确保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设施完备、培训到位、管理有序~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要按照《规定》
及《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继续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和工作体系~进一步细化责任~特别是重点要害部位要明确责任人~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要落实消防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一起布臵、安排~抓好落实~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学院将加强协调监督~抓好日常监管~推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落实~并将消防安全与各部门、单位年度考评挂钩。严格实行火灾行政问责制~对消防安全管理预防不到位~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查明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贯彻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做好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规定” )于 2010年 1月 1日施行。省委高 校工委近期专门召开了全省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工作会 议,就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规定》进行了培训和部署。现 结合学院实际,就贯彻《规定》 ,做好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提 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涵盖了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提 出了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对高校消防各方面 工作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明确了高校各级、各岗位人员的 消防安全职责,对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改革和完 善高校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 危害,提高学校的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学院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 条例》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针,积极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不断增加投入,强化消防 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学院消防能力,没有发生火灾事故, 为保障学院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发挥 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学院消防安全工作 距离《规定》和上级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各类致灾因素仍然 存在,小火情、火险时有发生,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 是消防基础设施和报警等系统还不完善。有的消防设施、设 备不能保持完好有效;二是防火意识不强。有些部门、单位 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师生防火意识薄弱,防火知识欠缺,不
能很好地配合消防安全开展工作甚至抵触;三是存在封堵、 阻塞、占用、锁闭消防通道问题,致使消防疏散通道不畅; 有的外来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到安保部门备案,不按照规定 配臵必要的消防器材;四是学生公寓、多媒体教室、计算机 房以及办公场所装有门窗防盗栅栏,未预留逃生口,一旦发 生紧急情况,难以保证及时疏散人员;五是学生公寓等部位 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投入不足, 线路老化, 缺乏自动控电设备, 用电、用火管理漏洞多,乱拉乱扯电线、使用大功率违禁电 器以及违章用火问题严重。
《规定》的实施对做好新时期高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对我们推进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各部门、 单位, 特别是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规定》 的重大意义,清醒地认识到学院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 的新任务,认真学习贯彻《规定》 、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消防安全真正放在心上,抓在手中, 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
二、认真学习贯彻《规定》 ,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学院消 防安全工作
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各系和学工、总务、基建、安保 等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规定》和《山东劳动职业技 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鲁劳职院 [2010]9号) 。 (一)深入学习宣传《规定》 ,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各 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规定》 ,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单 位所承担的消防任务和职责,掌握工作的重点和方法,充分 利用悬挂宣传横幅、黑板报、宣传栏和广播等形式,广泛宣 传,更好地做好所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安保处负责编 辑消防安全知识手册和宣传品制作,要加强宣传力度,扩大
教育宣传覆盖面。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宣传作为一项长期任务 来抓,并将消防安全教育与学院日常教育和文化生活紧密联 系,积极引导广大师生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 全义务,实现“人人受到消防教育、人人增强消防意识、人 人了解消防常识、人人掌握消防技能”的目标,在全院营造 人人关心消防、 了解消防、 支持消防, 参与消防的浓厚氛围, 逐步形成自觉维护学院消防安全的校园文化。要加强教育培 训,安保处牵头,学工、总务、基建和各系配合,普及消防 常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新生入学军训内容,组织开展消防安 全教育和消防应急救援和火灾逃生演练。各系要积极推进消 防安全培训进课堂工作,不断拓展教育培训的深度和广度, 全面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认真组建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好消防志愿 服务的“宣传员” 、 “监督员”和“救助员”等方面的作用, 提高我院消防安全水平。师生广泛参与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消 防志愿者队伍的组建工作。 本着突出重点, 全面推进的原则, 先行在各系、总务、基建、实习工厂和安保处等部门单位组 建消防志愿者队伍。人员构成为:部门相关负责人,学生骨 干(每个自然班 3名) ,全体辅导员、宿管员、炊管人员、 绿化人员和在锅炉房、配电室、煤气换气站、自来水加压站 工作的后勤人员和安保人员。请各部门、单位将志愿者组织 名单于 3月底发给安保处(aqbwb@sdlvtc.cn) 。 4月份安保 处负责,以部门、系为单位,在 4月份对消防志愿者进行消 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起火灾、紧急逃生等方面培训。
(三)扎实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近期,由综治办牵 头,学工、总务、基建、实习工厂和安保等部门参加,开展
一次全面的春季消防安全大检查,排查出消防安全隐患,对 能够当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需要列计划整改和跨年度整 改的要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时限。
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坚持全面检查 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紧紧盯住重点要害部位。安保处在做好 校园公共部位日查夜巡的同时,每月对全院消防安全进行一 次检查,每周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检查;各部门、单位对辖 区的消防安全要每周检查一次,重点要害部位要每天检查一 次。对重点要害部位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及学院稳定的火灾 隐患, 相关责任部门、 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 严格落实责任, 认真整改和预防,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 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万无一失。
(四)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各部门单位特别 是各系、学工、总务、基建、实习工厂和安保等部门、单位, 要按照 《规定》 及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有关要求, 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与学院日常工作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 模式,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要实施“三规范” (规范场所设臵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消防安 全标示) 、 “四完善” (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完善逐级消防安 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 “四统一” (统一基础资料登记、统一防火巡查登记、统一 防火检查登记、统一消防值班登记) ,确保组织健全、职责 明确、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设施完备、培训到位、管理有 序,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 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和引导 人员疏散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要按照《规定》
及《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 门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继续推进消防安全责任 制。 各部门、 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和工作体系, 进一步细化责任,特别是重点要害部位要明确责任人,形成 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 防安全工作格局。要落实消防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各部 门、单位主要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与业务 工作一起布臵、安排,抓好落实,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 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学院将加强协调监督,抓好日常监 管,推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落实,并将消防安全与各 部门、单位年度考评挂钩。严格实行火灾行政问责制,对消 防安全管理预防不到位,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火灾事故 的,要查明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 任。
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 〇 一 〇 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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