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原告:李某,女, 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区人,护士,住**市**广场。
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自治区**市。
被告:张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社区居委会八组**号,系张某某之父、法定继承人之一。
被告:向某,女, 194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社区居委会八组**号,系张某某之母、法定继承人之一。
被告:张小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系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被告:张小小,女, 201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系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张小小之母。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市**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000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支付保险理赔款。
1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月*日12时48分,张某某驾驶**号小车载乘原告沿**区**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线路口左转弯时,与在**线由东往西行驶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任司机刘*驾驶的**号大型客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原告受重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任的司机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月*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30天。被告已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原告因本案事故,依相关标准计算经济损失为15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未包括在内)。
**市**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出院后门诊医药费**元,出院后全休**天。
刘*系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对原告的健康权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张某某已经死亡,
但留有遗产,故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
2
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向某、张小某、张小小应当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又因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桂**号大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单号***************)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支付保险赔偿款。
原告伤前有正式职业,伤后失业,本案事故给原告肉体和精神上造成无比的痛苦,也给今后的家庭、生活造成无法估量的阴影,被告理应积极予以赔偿。就本案的赔偿事宜,当原告委托家人多次与被告**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表刘*协商时,其均予以推诿,调解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一年*月*日
3
民事起诉状(交通肇事)2016-05-21 11:37 | #2楼
原告:AAA,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同上,系AAA的儿子,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被告:BBB,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
法定代理人:CCC,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系被告BBB的父亲,电话XXX。 法定代理人:DDD,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同上,系被告BBB的母亲,电话XXX。 被告:EEE,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系被告BBB的姐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电话XXX。
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X,电话XXX。负责人XXX,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XX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被告BBB末取驾驶资格驾驶XXX
号摩托车,在XXX路段,从后面将原告AAA撞倒,造成原告AAA受伤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年 月 日,作出X公交认字,认定双方都有同等的过错责任,原告AAA和被告BBB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AAA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入住XX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XXX:1.??;2.??;3.??(见XX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告AAA共住院 天,医药费共XXX元,住院期间由家
人护理。
XXX号车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XX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截止至 年 月 日共 天,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XXX元;2(护理费XXX元(XXX元,年/365天× 天);3(住院伙食补助赞XXX (50元× 天);4.交通费XXX元;5.营养费XXX元;
6.后续治疗费XXX元(注:按照国家司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大腿骨取出固定物手术费XXX元—XXX元);7.残疾赔
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依赖、功能康复的损失,目前正委托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未出具,待有鉴定意见后相应增加诉讼请求。以上合计人民币XXX元。
被告EEE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是肇事的XXX号牌摩托车的承保单位,被告BBB造成交通事故时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CCC、DDD是其监护人,依法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
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XX元,在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AAA人民币XXX元。超出限额部份在商业险赔偿,其中医药险部分超出限额XXX元(包括医药费XXX元+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后续治疗费XXX元),超出限额部份由商业险按责任承担XXX元(XXX元×50,)。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AAA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6-05-21 16:47 | #3楼
原告:XXXX,男,汉族,1953年6月17日出生,住西安安区引镇胡刘村中心街46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
被告一:XXXX,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咸阳市三原县高梁乡西秦村五组,系陕D68651重型货车驾驶人,且系被告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被告二: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电话:XXXXXXXX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住所地:
咸阳市三原县人行大街北段;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XXX、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47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交通费2000元、拐杖费85元、坐便椅125等共计151475元;
二、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待鉴定报告作出后另行主张。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法医鉴定费由被告XXXX、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3月16日18时20分许,被告XXXX驾驶陕D68651重型货车在航重工地院内头东尾西向后倒车时,将电线杆撞到,电线杆将施工工人XXXX砸伤。致XXXX受伤、电线杆、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高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XXXX负事故全部责任,XXXX无责任。
另查:被告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陕D68651重型货车车主,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被告XXXX曾垫付医疗费21196元,但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6-05-21 22:30 | #4楼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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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
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民事上诉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在XX经济开发区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赔偿受害人死亡 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标准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二、上诉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对被上诉人XXX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应依据以 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为依据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四、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承担按份责任。其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XXX与上诉人公司驾驶员XXX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认为,但被上诉人XXX驾驶苏MA9651号中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使至有T型路口和让行标志的X市X镇X村X组丁字路口右转弯过程中,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与XX驾驶的苏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事故,XXX在避让过程中,与停靠在路西边跨坐在苏X号电动自行车上的受害人发生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经X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XXX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XXX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XXX不负该事故责任。前述事故的发生是XXX与XXX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过失,两者之间的侵权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一种间接的结合,从而造成了受害人死亡损害后果,应当根据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侵权应当属于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所以上诉人应承担按份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在XX城区,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颁发的X房权证XX字第X号、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的证明,XX市XX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城区。其理由: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规定,凡外来人人员在市区或镇区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
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必须满足二个条件,1、是经常居住地来源于城市,2、经济收入来源于城市。即“伤亡者事故发生时必须在城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在居住期间连续性12个月以上的经济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其赔偿标准才适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但上诉人只提供了购房等证明,并没有提供经常居住地和经济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的证明来加以佐证。
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XXX经常居住地在XX市区,应由被上诉人提交XXX在XX市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城区。现在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实在XX市区购买了房屋,但并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就在XX城区,依据现行户籍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生活、学习应当办理居住证明,显然在一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加以印证,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在XX城区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三、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即被扶养人)X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酌定X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限为X年,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目前对“是否残疾、残疾等级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法院应当以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在没有对其残疾进行司法鉴定因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而作出赔偿X年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综上,一审判决存在多处明显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二○XX年X月X日
[整理版]民事上诉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在XX经济开发区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赔偿受害人死亡
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标准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二、上诉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对被上诉人XXX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应依据以
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为依据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四、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承担按份责任。其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XXX与上诉人公司驾驶员XXX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认为~但被上诉人XXX驾驶苏Maxxx号中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使至有T型路口和让行标志的X市X镇X村X组丁字路口右转弯过程中~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与XX驾驶的苏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事故~XXX在避让过程中~与停靠在路西边跨坐在苏X号电动自行车上的受害人发生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经X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XXX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XXX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XXX不负该事故责任。前述事故的发生是XXX与XXX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过失~两者之间的侵权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一种间接的结合~从而造成了受害人死亡损害后果~应当根据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侵权应当属于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所以上诉人应承担按份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在XX城区~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颁发的X房权证XX字第X号、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的证明,XX市XX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城区。其理由: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规定~凡外来人人员在市区或镇区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必须满足二个条件~1、是经常居住地来源于城市~2、经济收入来源于城市。即“伤亡者事故发生时必须在城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在居住期间连续性12个月以上的经济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其赔偿标准才适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但上诉人只提供了购房等证明~并没有提供经常居住地和经济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的证明来加以佐证。
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XXX经常居住地在XX市区~应由被上诉人提交XXX在XX市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城区。现在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实在XX市区购买了房屋~但并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就在XX城区~依据现行户籍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生活、学习应当办理居住证明~显然在一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加以印证~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在XX城区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三、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即被扶养人,X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酌定X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限为X年~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目前对“是否残疾、残疾等级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法院应当以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在没有对其残疾进行司法鉴定因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而作出赔偿X年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综上~一审判决存在多处明显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二?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上诉状
交通?事故上诉?状?
?
交通事?故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x,女?,?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友?谊街?x?号院?x号楼?x?号。系?死者??张x?之妻。?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男?,?194?9?年5?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熊儿?河路?xx?号院?xx?号楼?x?单元?xx?号。系??死者张?x之父?。?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xx?,女?,?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xx?号院南?院?x号。?系死?者张?x?之母。?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俊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男,??195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XX?乡XX?村?X组?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XX?乡?XX?村X?组XX??号。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
? ?1?、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中的??第二?项,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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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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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上?诉人?谢?XX?驾驶车?辆与?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张?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谢?XX??
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被?上诉?人谢?XX?未按?照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未?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应当?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被上?诉?人谢?XX?负有严?重的?过错?责任?。且?在交?警队?和法?院庭?审中?多次?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被?上诉?人谢?XX?都拒?绝出?示。?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在?客观上?也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同?时也?使上?诉人?错过?了?向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机?会,?其行?为是?在恶?意规?避自?己的?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合理?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法?院庭审?的一?个重?要功?能。?鉴于?被上??诉人谢?XX?拒绝出?示驾?驶证?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责?任之?嫌,?我们?有必?要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维护?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权?,增?加被??上诉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以?维护?案件?的公?平公?正。? ? ?
?? 二、死?者张?X?没有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上?诉人?谢?XX?驾驶?的车辆?和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后?张?X因抢?救无?效死?亡。?因张?X?的过错?导致?其?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张?X从这?一层?面上?属于?侵权?人。?其因??违章?驾驶所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系侵?权之?债,?属于??其生前个?人债?务,?应当??以张X?的遗产?进行?赔偿?。而?张?X生前?并没?有遗?留任?何个?人财?产,?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张?X?的生前?债务?包括?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侵?权债?务应??
当归于消?灭。?法院?判决?上诉?人丁?X?、张?X和国??XX赔偿??原告谢?XX?医疗费?于?法无据?。? ?
? ?
? ?三、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均表?示放?弃对?死者?张?X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根据?此法?条的?规定??,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等三?人?因为放?弃继?承死?者张?X?的遗产?,也?就没?有为?死者?张?X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的义?务。?因此?,三?上诉?人无?须对?死者?张?X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丁? X? ?张?XX ? ?国XX? ?二?0一一?年九??月八号? 《交??通事故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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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诉状
交通事故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xxxxxxxxxxxx号。
上诉人因不服xxxxxxxxx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X )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伤残鉴定过高重新鉴定,误工费过长。三、医药费过高,单据只有清单,无正规发票
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不合理。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超出范围的定为“轻便摩托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70%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144881.75元,医疗费用过高,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伤残鉴定过高,要求重新鉴定:伤残鉴定级别高,务工时间长,护理时间过长,护理认识过多。
1、伤残鉴定级别高,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在原审判决中,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天数为52天,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酌情误工时间为100天”于法无据,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且显失公平公正。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实际误工时间进行改判。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损失为依据,在没有医院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空主观意断多认定出78天的误工天数,对于被上诉人后期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待事实情况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法院的判决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确定的损失,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郑州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
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2700元的认定过高。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上诉人住院时间5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 “酌定按9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过高,切勿可靠证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过高,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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