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的请销假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结合我院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全体人员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部门或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及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2、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
(一)婚假和护理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可给予婚假15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途假。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其料理丧事时,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30天探亲假;探望父母的,未婚职工每年给假20天,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20天。
四、 带薪年休假
(一)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
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六)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泰山保险东营中支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泰山保险东营中支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
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机关单位人员请销假制度
机关单位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请销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管件的精神,参照《国件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公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定制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范围
中心管理人员请病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探
产假,以及外出公务、参观考以察察和培训学习等。
二、审批权限、
1、中心领导成员请销假根据市领委有关文件规定报市委委审审批。
2、科室管理人员因公外出人2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的
审批,超过,2天的,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领因外外出因2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报22天的,报中心主任审批。批
3、科室管理人员员请事(病)假1天以内的,报科室负责人内
审批,请事批(病)假1至33天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请事批(病)假3天以以上的,报中心主任审批。科室负责人请事批(病病)假2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分2天天的,报中心主任审批。。
4、中心管理人员请请假7天内的,根据以上上审批权限由中心领导审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8天以上(含8天)的由市的人事局审批并备案案(年休假、探亲假、产假仍由中心主任审批产,,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审批程序
1、中心管理人员请病心(事)假,事先须由本人提出假申请,申
1 / 2
填写《乐清市行政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请销销假审批表》(见附件1)1,按审批权限办理请请销假手续,报办公室备案。备
2、中心管理人人员请年休假,根据法定定年休假期按照乐清市有关年休假规定,由本有人提出申请,填写《乐人清市行政清服务中心年休假假审批表》(见附件2))。经中心领导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年休手续,报办公室备案。手
四、组织纪律
1、擅自自离岗的按旷工论处,旷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期不归,15天内的给予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党党纪处分,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或30天的,予以辞退。天
2、个人的年休假要集中、使用使(年休假包括公休假日,不假包括法定节日)),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法集中使用的可以分段安安排,分段使用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休假的假期要扣减假
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应包包括的公休假日的天数,遇法,定节日则顺延相应应的假期期限。
以往干干部请销假规定与本规定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为准。
本制度自XX年年1月1日起实施。
2 / 2
机关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特制定请销假制度如下:
1、请假逐级审批制度
工作人员休病假要有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并按医院所开出的病假时间休养。休病假要经中心领导批准。
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内须经科长签批同意后报分管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科长、分管主任签批后由主任批准,科室科长、副科长一天以内经分管主任同意后由主任批准,分管主任请事假由主任批准,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中心主要领导请假~按照开发区有关规定执行。
2、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应同时报告综合科。
3、在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值班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由本人自行调换~紧急情况确需请假的~在保证工作正常前提下~报带班领导同意~同时报综合科备案。
4、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经分管主任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带薪年休假参照中心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
5、销假。请假条留存综合科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销假~并到综合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
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
按旷工处理。
机关请销假制度
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请销假行为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或早退。无正当理由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属于迟到,提前10分钟离岗属于早退。
二、因公临时外出一天以内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般同志外出应报室主任、分管常委知晓;科室主任应报分管常委、副书记知晓。所有临时外出必须到干部室或案管室登记备案。
三、请销假实行逐级申请、分级批准制度。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室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经室主任报分管常委批准;3天以上,由室主任、分管常委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书记批准;7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报常委会研究批准。
(2)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常委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由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报书记批准。
(3)常委。常委请假由书记批准,因事出县需向书记报告。
四、所有请假手续一律交干部室存档备案。
五、请假结束应主动销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按缺勤处理。
六、婚假、丧假、产假及法定假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关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同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同志,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机关各室以室为单位制订本室人员带薪休假计划。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报分管常委、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报干部室存档。
九、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全年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室,不得参与机关评先评优活动。
十、考勤由干部室、办公室联合考评、汇总。室主任负责该室同志签到并签字认可后一周汇总,报干部室备案。干部室、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抽查。
附:上级有关病事假等的规定
1、事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 豫人薪[1999]15号)
1、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2、病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4号)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四)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3、婚假及产假
婚假:国家3天+河南晚婚假18天=21天
产假:国家98天+河南晚育假3个月=6个月8天
《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