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 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特点:平等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有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3)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具体的和受限制的,世界上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抽象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4)因此在实践中A.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明确,在我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既然享有权利,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种法外特权思想和行为,在我国是没有地位的。
B.不容许滥用权利。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同时,权利是不能超出社会经济和由经济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的。”
c、要自觉履行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于在我国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这就确立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地位,就保证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和统一,从而就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实践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绝大多数人是国家的主人,这就决定了在我国,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以及其他服从国家法律的人;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具体说来,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服务;三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比如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也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因而切实可行。具体表现在:一是客观上的确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予以规定;二是能做到的就规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在物质保障方面,宪法不仪规定了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而且还通过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措施,给予公民必要的物质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如在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申诉控告权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有赔偿的义务等等。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三大方面: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受权利,而另一些公民则只履行义务。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第三,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将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义务的自觉履行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创造条件。
2009年宪法辅导之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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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 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2( 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二) 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 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1) 客观上需要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 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 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2( 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三)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 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2(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四)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 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公民的某些宪法去那里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 3( 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 权利享有附有有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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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了解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
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培养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
让学生认识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劳动者 职
业技能水平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激发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
1 提高职业技能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2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是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讲授和学生自学相结合
导入新课
()
材料一:2003年10月24日,温总理来到三峡库区考察,为当地民工讨工钱。
材料二:“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十六大报告
民工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和千千万万工作在不同岗位上的劳动者一样,只要为我国的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付出了有益的劳动,就应该是一个光荣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就应得到发律的
保护和社会的尊重。那么,作为一个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又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呢?劳
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劳动者的什么地位呢?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关系呢?通过今天的学
习,我们将明确这些内容。
1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认识和掌握劳动者
的权利这一概念时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劳动者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是由我国劳动法规
定的。第二,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行使的权力和依照劳动法享受的利益这两
个方面。这里的“行使的权力”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的力量。第三“权
利”两字,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依法“行使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利
益”,它是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
2
(提问)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主要权利?什么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基
础?
学生自己举例说明,也可结合下面材料说明:
()
材料一: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材料二:近日,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府谷县政府拖欠多年的720万元工程款进行
了强制执行,维护了建筑企业和民工的权益。
1 这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人以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
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宪法又规定:“国家通过各种
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2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加班应取得的劳动报酬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处长
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体的,
支村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的工资报酬”。这同样说明我国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3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
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女工在生育
期间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为了使以上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能得以充分实现,国家
还提供了种种物质保证。如增设疗养院、休养所、公共文化设施、游乐场所、旅游景点等。
4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管理人员声音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业,有权提
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法还规定: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军事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还法规定。对经期、孕期的女工,不得安排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
事的劳动。
5
职业技能是指劳动者能够掌握和运用专门技术的能力。劳动法明确规定:由经过政府批
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这就为职业技能培
指明了方向,也为千千万万普通劳动者开通了发展成才的道路。 6
我国劳动法第十章的内容是“劳动争议”。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
者的权利和义务都被纳入了法制管理和保护体系中,使劳动者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前提
下,其各项权益都得到了切实的维护。此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就要理直气
壮,据理力争,依法到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把损失找回来。在这里,劳动者行使的就是提请
如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代表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者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在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的权利。
下面,再请同学们思考一个问题: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的意义是什么?
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前提,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者
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智慧,使他们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主力军的保证。
这句话说明了什么?
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
权利。劳动者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请同学们看教材
本框题第3自然段,思考并回答:什么是劳动者的义务?它包括哪几个方面?(学生回答后
教师归纳)
1
劳动者的义务是指劳动者必须履行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第一,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
任务。第二,劳动者必须提高职业技能。第三,劳动者必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第四,
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第五,劳动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劳动者的这些义务是法律所规
定的,是受法律制约的。当劳动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时,必须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
以上我们讲了劳动者依法履行的义务包括五个方面,其中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
是劳动者应该履行的重要义务。
5 35
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什么是职业技能?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对于
国家和劳动者个人有什么重要意义?
所谓职业技能是指劳动者能够掌握和运用专门技术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一个人经过专业
学习、职业培训和实践锻炼而获得的。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意义是什么呢?首先,从
国家的角度讲,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因为:1)
劳动者整体素质中的主要构成部分是技术素质,即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劳动者职业技能越高,
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也越高。2)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是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手段,这种职
业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产品质量的好坏,从而影响着社会劳动生产水平。因此,在某种
情程度上我们可以这样说,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能够代表着这个国家的技术实力甚至是
生产水平。正因为如此,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如美国投入巨资用
于职工的技术培训;原联邦德国反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作为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日本
则把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喻为“技术立国”的基石。其次,从劳动者个人角度讲,劳动者职
业技能的提高,是劳动者迎接21世纪挑战的需要。因为,21世纪的职业主体是技术性工作,每个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其技术含量都是很高的。这就要求劳动者要努力成为受教育程度更
高、适应新技术能力更强、具有计算机应用和跨国语言沟通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人才。现在世
界市场上的竞争,已集中反映到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上,而我国由于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在
竞争中已处于劣势,导致了很多劳动者由于本人能力低和素质差,而不能从事相应的职业,
从而最终影响着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为此,我们每个劳动者都应该意识到提高职业技能的重 要性,都应具有提高职业技能的紧迫感,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和技术素质,为我国的经 济腾飞做必要的知识储备。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什么是职业道德?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
什么?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劳动中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特定的职业
不但要求人们必须具有特定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必须具备特定的品质。如做官的要有“官
德”,行医的要有“医德”,经商的要有“商德”,执教的要有“师德”教师职业道德的基
本和为准则应该是依法办事、刚正不阿、勇于献身。可见,每一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
的特点。那么,全社会所有的行业都应当遵守的公共性的职业道德准则是什么呢?请同学们
看书回答这一问题。
。
爱岗敬业是要求人们树立职业责任感。
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是各行各业都应做到的基本要求
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也就是指为人民服务。它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灵魂,应当成为
每一个从业者的座右铭。奉献社会,是职业首要的最高要求,也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
神的集中体现。所以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奉献精神。
下面再请同学们思考一个问题:提倡遵守职业道德对劳动者个人和国家有什么重要意
义?
提倡遵守道德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讲,其重要意义就在于:1)促进劳动者形成对本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激励劳动
者钻研本职工作的业务和技术;3)约束劳动者服从本职工作的领导和秩序;4)鼓舞劳动者
群体团结协作和争取集体荣誉。
发展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有得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它必然会反映到职业道
德上来。比如,商业中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的现象经常发生;文化生活中的一些不健康、不
文明的东西屡禁不止;干部队伍中的一些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等。这些
问题势必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
加强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表现在: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
务的履行为条件的。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劳动者在享有法律规定
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统一呢?关键就在于,社会主
义社会的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也就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者是主人翁这一
关键点上得到了统一。劳动者主人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即应该享有权
利和应履行义务。只有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才能充分体现劳动者主人翁的地位。
以上我们所讲的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是受法律保障的。这里所说的“保障”不能完全等
同于保护。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即劳动者的权利要受法律保护,同时,劳动者的义务要受
到法律的制约。法律既有保护的作用,也有制约的作用。只有从这两层含义上来理解,其包
含的意义才是完整的,也就是说,当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某种损害时,劳动者可以
据理力争,将损失补回来,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当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没有履行时,
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制裁。
:本课时的内容主要谈劳动者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作为明天的劳动者,我们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自觉履行义务。
:1 企业为什么要高薪聘请高级技工? 2 高薪难聘高级技工给我们什么启示?
合伙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了解合伙企业首先要了解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共有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现介绍如下:
1. 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规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所谓另有规定,就是指退伙这种情形。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
首先,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像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等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务的决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应由合伙协议来具体约定。
其次,合伙事务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再次,监督检查权。当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另外,当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分别执行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最后,查阅账簿权。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在合伙决议中做出正确判断。
3.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二)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亏损分担比例,前文已述,这里仅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介绍于后: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债权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时,该合伙人应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他按比例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然后,他可以因此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求偿权。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正是合伙的优势之一,它使合伙具有极高的信誉,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合伙这种企业形式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4.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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