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 给予救助。
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为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 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 (国卫办医发〔2013〕32号)的规定,“需要急救”的“急 重危伤病”是指各种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 命的疾病,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急重危伤病标准。
“身份 不明”是指无法查明身份,“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仅指身份 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身份明确、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 的患者则不属于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
对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 疗规范》的要求,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是什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极少数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对其接受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从而鼓励医疗机构及时有效救治急危重伤患者,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本市针对困难群体建立的医疗救助保底政策,是对现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要坚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与鼓励社会慈善医疗、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相结合,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与鼓励社会捐赠相结合,坚持医疗机构依法承担应急救治义务和给予经费补助相结合。
(三)工作要求。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承担应急救治义务,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要求,对急重危伤、需要急救的患者无条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
应急救治应坚持及时、有效、合理的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对于在救治过程中需要转诊的患者,应根据其病情,按照就近、合理的原则,及时组织转诊,确保生命安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设立。
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市财政局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进行捐赠。
(三)基金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慈善性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由其按照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对基金进行管理。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和支付 (一)基金申请。
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应急救治后,患者无力支付应急救治费用,但存在明确责任人或可通过工伤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医疗资金、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其他支付渠道解决的,患者或医疗机构应先向相关责任人或其他支付渠道申请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通过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医疗机构可依规定定期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经费补助。
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将确认无法追回的应急救治费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提交患者身份状况、救治摘要及诊断证明、急救费用清单、其他支付渠道的申报及支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金审核。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应急救助经费补助申请,对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治行为及相关费用进行审核;在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民政、公安等部门的协助下,对患者是否有支付能力或存在其他支付渠道,其他渠道是否已按规定支付费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查。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对医疗行为及费用进行重点审核。
(三)基金支付。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申请的医疗机构拨付补助经费;从受理申请到支付补助款或确认不予补助,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应急救助任务重、资金垫支压力大的医疗机构,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可参照上一年度实际发生费用,采用年初先预拨、定期结算、多退少补的形式,向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证明有负担能力患者的应急救治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捐赠人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和医学、财务、法律专家等各界人士参加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管理使用、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结余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经费补助申请,或无原因、不及时按规定拨付补助经费,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对于骗取、套取应急救助基金的医疗机构,除向其追回补助资金外,...
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XXX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XXX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010年X月说 明1.本操作手册依据《XXX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化编成。
2.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其性质,一般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由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指挥,事件的主管部门同时是专项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应急实际需要,应当启动本预案时,由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
3.应急流程图是应急处置的总体框架,它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阶段的应急内容、程序,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明确了分级负责和指挥关系。
4.若要了解应急处置的详细内容,请查阅《XXX突发公共事件X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2010年X月应急响应程序 一、信息报送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村小组要立即如实向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办公室专用接警电话XXXX)。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由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X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镇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镇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村委会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三)各村、及村民小组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视事态发展,及时上报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同时,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
二、预警行动 (一)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
镇内各村、街、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
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二)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三)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
各村、各单位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镇政府主管部门报送。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 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镇政府总值班室。
镇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村、各单位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镇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
各村、各单位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五) 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省、市统一预警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发展态势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六)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政府要向镇政府及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镇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省、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Ⅲ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Ⅱ级)预警标准时,县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标准时,由应急管理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县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七) 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镇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镇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有关县(市)、镇、乡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镇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三、指挥与协调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1级)和重大突发公...
对特定传染病的特定人群实行医疗救助的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工作记录...
社救助内容主要几面: 第经性社救助工作主要包括城乡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救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第二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指发自灾害情况灾民紧急救助应急救助行包括灾民延续段困难救助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救助第三临性救助临性救助主要指低收入群救助工作城市着流浪乞讨员包括流浪童救助第四支持倡导展社互助通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培育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及倡导展群众间经性互助互济达社互助困难群众起帮扶作用
什么是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其主要针对哪些人群和特殊病种?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 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 的救助制度。
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 救助的意见》规定,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 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民政部、卫生 部、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2009年,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 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切实将城乡 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 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 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具体救助对象界 定标准,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 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 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各地的试点实践中,逐步增加了低收入 老年人、流动人口中的孕妇、精神病患者等救助对象。
关于医疗救助的 特殊病种,全国尚无统一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校园突发事件的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
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四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
第五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管理,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学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章 事故的处理程序及办法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一)学生在课堂(课间)发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应立即组织将其送至校医室或通知校医前来处理;校医不在或情形比较严重的,应立即向年级部、学生指导处或校领导汇报并视情况送医院急救。
骨折或病情较严重的,须通知120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前来搬运救治。
(二)如需送医院的,相关教师(责任教师、班主任、校医、学生指导处成员)应及时组织送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医院看护。
(三)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和旁观者书写情况说明并留存。
(四)事故发生后,年级部或学生指导处必须及时保护现场,保留证据。
(五)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书写情况说明并报学生指导处留存。
(六)事发后,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晚及时电话关心和询问受伤学生康复情况;病情严重的,相关处室应及时组织责任教师或学生家长登门看望与慰问。
(七)伤害事故涉及责任问题及相关费用的,学生指导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并做好调查和调解工作;问题严重的或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校长室协调处理。
(八)有关协议书应及时交档案室留存。
(九)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带队领导和教师除应及时救护伤者外,还应及时联系公安部门、活动场地与交通工具等的提供者协同处理。
第九条:发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流行事件,班主任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协同校医及时组织救治;病情严重的,要通知家长或亲自将学生送至医院抢救。
相关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
学校要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并切实做好晨检工作。
学生在家患疑似传染病的,班主任需提醒家长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感染科就诊、并将会诊结果通知班主任。
学生病愈后,必须持社区医疗机构的痊愈证明书,先到校医室报到,经审核后方可进班上课。
发生食物中毒的,食物需留样待查,并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视情况报公安部门。
第十条: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露、水管爆裂等突发事故,当事人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组织灭火或关闭阀门,并及时向后勤服务部门或分管校长汇报。
后勤服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
情况危急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按预定路线将学生安全有序地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如遇暴雪、冰封天气,门卫及其它后勤管理人员应在学生到校前,及时在组织清扫校园内外的道路积雪;班主任、各处室成员及校医应提前到校视察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学生教育、课间巡视等工作。
第十二条:校园施工,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
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规范的仪器设备并做好防护工作;学生指导处应会同年级部和班主任及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后勤服务处要加强安全巡视,杜绝校园安全隐患。
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学校应及时联系施工单位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还需上报安全监督等部门。
对受伤人员的救治程序及办法,同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如遇校外人员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门卫及在现场的教工应及时做好疏导劝解工作;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学校汇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摄像和拍照。
情形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本着及时、有效、规范的原则,认真处理。
第三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损害的赔偿第十五条:发生校园意外事故,且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学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
校园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范文1 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四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
第五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管理,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学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章 事故的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一)学生在课堂(课间)发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应立即组织将其送至校医室或通知校医前来处理;校医不在或情形比较严重的,应立即向年级部、学生指导处或校领导汇报并视情况送医院急救。
骨折或病情较严重的,须通知120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前来搬运救治。
(二)如需送医院的,相关教师(责任教师、班主任、校医、学生指导处成员)应及时组织送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医院看护。
(三)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和旁观者书写情况说明并留存。
(四)事故发生后,年级部或学生指导处必须及时保护现场,保留证据。
(五)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书写情况说明并报学生指导处留存。
(六)事发后,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晚及时电话关心和询问受伤学生康复情况;病情严重的,相关处室应及时组织责任教师或学生家长登门看望与慰问。
(七)伤害事故涉及责任问题及相关费用的,学生指导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并做好调查和调解工作;问题严重的或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校长室协调处理。
(八)有关协议书应及时交档案室留存。
(九)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带队领导和教师除应及时救护伤者外,还应及时联系公安部门、活动场地与交通工具等的提供者协同处理。
第九条:发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流行事件,班主任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协同校医及时组织救治;病情严重的,要通知家长或亲自将学生送至医院抢救。
相关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
学校要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并切实做好晨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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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家患疑似传染病的,班主任需提醒家长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感染科就诊、并将会诊结果通知班主任。
学生病愈后,必须持社区医疗机构的痊愈证明书,先到校医室报到,经审核后方可进班上课。
发生食物中毒的,食物需留样待查,并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视情况报公安部门。
第十条: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露、水管爆裂等突发事故,当事人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组织灭火或关闭阀门,并及时向后勤服务部门或分管校长汇报。
后勤服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
情况危急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按预定路线将学生安全有序地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如遇暴雪、冰封天气,门卫及其它后勤管理人员应在学生到校前,及时在组织清扫校园内外的道路积雪;班主任、各处室成员及校医应提前到校视察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学生教育、课间巡视等工作。
第十二条:校园施工,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
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规范的仪器设备并做好防护工作;学生指导处应会同年级部和班主任及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后勤服务处要加强安全巡视,杜绝校园安全隐患。
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学校应及时联系施工单位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还需上报安全监督等部门。
对受伤人员的救治程序及办法,同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如遇校外人员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门卫及在现场的教工应及时做好疏导劝解工作;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学校汇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摄像和拍照。
情形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本着及时、有效、规范的原则,认真处理。
第三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损害的赔偿 第十五条:发生校园意外事故,且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学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
【怎样写申请书】怎么写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
申请书XX民政部门: 本人XX,是哪里人,(个人及家庭情况)由于XXX特殊情况,(家庭全部积累用完,并借了XX元,本人工作工资不高,且债务累累,等等之类的原因)因此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恳请希给予帮助为盼。
此致 申请人:你自己的名字 年月日(自己可适当修改) 如果能帮助到你,把我回答的问题设置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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