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2、乘客正在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人员?
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
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3.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按照损失70%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车辆损失。
4.车辆出险后,如果需要施救,请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施救费用?
答:对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施救费用另
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未保险的财产,按照应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5.车辆停放时轮胎被盗,该车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不赔,盗抢险条款约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属于责任免除。
6.货车由于所载货物超宽行驶时与桥洞相撞,货车及桥洞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车损不赔,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造成标的车损失为责任免除;桥洞损失属于三者财产损失,按照条款
约定扣除10%的绝对免赔后赔付。
7.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三者人员死亡,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能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但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予以承担。
8.王大妈养了一条宠物狗,平时视为自己儿女,一天晨练时被过往的机动车撞死,王大妈悲痛欲绝,除要求肇事司机赔偿1000元狗款外,还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请问如果肇事车辆承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王大妈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答:不赔付,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约定:只有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因此本次事故对于小动物的死伤,不赔偿精神抚慰金。
9.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了4S店售车前单独加装的前保险杠护杠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护杠损失?
答:不能赔付,因为车损险条款约定本车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损失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且该零部件也在列明的备件范围内,则可以赔付。
10.如何界定驾驶员饮酒及醉酒?
答:驾驶机动车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的为饮酒驾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80mg时则为醉酒驾驶。(将酒后改成饮酒)
11.王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事故损失?
答:王某父亲受伤保险公司应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仅约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为责任免除;
王某父亲家大门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财产的损失为责任免除。
12.标的车投保了车损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只要车被划伤了,保险公司均应赔偿吗?
答:不是的,车身划痕险条款约定以下几种情况责任免除,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是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13.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翻车交通事故,车上拉的10头奶牛,当场死亡2头,走失8头,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奶牛损失?
答: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约定“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为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
付事故中死亡的2头奶牛损失。
14.车辆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保险导致运输期限延迟,这部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答:不赔付,根据车上货物责任险免除条款第五款保险事故导致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15.被保险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利用车辆盗窃石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予赔付,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16.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
偿?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17.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删除了09版条款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但该行为会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8.三者车辆被交警扣留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按照第三者责任条款约定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为责任免除。
19.车辆加装氙气大灯,某日车辆因为大灯线路过载起火燃烧,该车已投保自燃损失险,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自燃损失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20.车辆在涉水行驶过程中导致发动机进水而损毁,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为责任免除;如果附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损失可以赔付,需扣除15%的绝对免赔。
21.车辆投保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生事故的车辆修复仅需一天,能否得到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补偿?
答:不能,该附加险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且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的约定。
22.李某驾车涉水行驶时,前保险杠被水流兜坏,保险公司对前杠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关于碰撞的释义明确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因此本次事故不构成碰撞责任。
23.车辆行驶时因急刹车,车厢内所载货物将车体撞坏,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保险责任约定标的车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为保险责任。
24.王某投保了交强险,某日王某醉酒驾车将三者行人张某撞伤,现伤者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先赔付,后向王某(致害人)追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双方因交通事故主产生矛盾,B车不配合赔偿事宜,A车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向B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可以,《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
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26.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 B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是否可以向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如果A车承保车损险,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代位赔付A车损失后,取得向B车车主追偿的权力,向B车车主追偿A车损失。前提是A车在保险公司未赔偿之前,不能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还需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7.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能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伤人的全部损失吗?
答:不能,行业示范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责赔付。
28.保险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到赔款?
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29.一台停放车辆起火燃烧,公安消防部门火因鉴定结论为“燃烧严重,火因无法确定,不排除自然原因”,请问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条款约定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责任免除。
30.车辆在修理厂修复竣工后,修理工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标的车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31.一台自卸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将空中通讯电缆刮断,由此造成的通讯电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
32.王某驾车撞亡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第二天王某投案自首,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亡人损失费用是否赔付?
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行人死亡损失费用,但商业三者险不赔付。因为交强险没有将肇事逃逸列为责任免除,而商业三者险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责任免除。
33.王某将车借给朋友张某,张某以王某欠款为由,将车辆据为己有并失去联系,王某为该车投保了车损险、盗抢险,保险公司对王某车
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盗抢险条款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为责任免除。
34.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全额赔付?
答:不是,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35.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保险事故,驾驶员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依照行业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责任免除。
36.王某驾车发生一起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及时对损失做出了核定,并达成赔偿协议,但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原因,赔款耽误了两个月才赔付到账,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赔款利息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利息损失?
答:赔偿,行业示范条款约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十日内赔付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7.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0万,挂车限额5万)、发生保险事故后,三者损失15万,保险公司能全部赔偿损失吗?(不考虑交强险)
答:不能全额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0万元。
38.因紧急刹车,发生本车上副驾驶室乘坐人员头部碰撞前档玻璃,本车前档玻璃破碎,乘员受伤的事故。车辆投保车损险,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也没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风挡玻璃损失?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为责任免除。
39.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需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多少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承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责任?
答:60天。
40.此次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
险公司交“追偿费用”?
答:此次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得赔款,享受更好服务。当然,实施车损险“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会一定程度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为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消费者,消费者在保费外无需增加费用。
作者介绍
白德营律师,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河南洛阳人。 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年执业于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保险金融部主任。
目前是洛阳市“六五”青少年普法讲师团成员,洛阳电视台法制频道《律师答疑》特邀维权律师,《洛阳晚报百姓一线通》特约法律顾问、《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聘律师志愿者、《中国高端私人律师俱乐部高级成员》、《全球移民律师协会高级成员》、《中国律师商学院总裁律师》、《律师诊所的创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发表论文10余篇。著有《交通事故疑难案件分析》一书,经典案例曾被洛阳晚报、洛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
让每一个人都能请的起律师,都能用得起律师,是我做律师的“中国梦”。作为律师我们势必要与企业家互生共赢,持续发展、同舟共济,这是我们的执业理念。
联系方式:1597863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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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592813777. 邮箱:592813777@qq.com.
办公地点是: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春蕾大厦13楼。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1301房间
商业车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第五条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责任第五条第2款中未列名的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特种车作业中
车体失去重心;
(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
(七)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
(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九)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臵价确定;
(二)在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臵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臵价的20%。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者,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
(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
(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第五条第5、6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
第十七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 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九条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臵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投保时的新车购臵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机动车,按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臵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臵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四)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臵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臵价的80%。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臵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折旧率表
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动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
保人。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无赔款折扣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动车在上一年保险年度或连续保险年度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折扣。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术语
1、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3、碰撞:是指保险机动车及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车体以外的固态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
4、倾覆:是指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火灾:是指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6、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但保险机动车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导致发动机本身发生爆炸或爆裂,以及轮胎爆炸导致轮胎本身损坏,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爆炸。
7、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8、自燃:是指保险机动车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载运的货物自身、机动车运转摩擦等原因造成的起火燃烧。
9、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10、新车购臵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臵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臵附加税)的价格。
11、单方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2、推定全损: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13、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14、施救费用:是指为保护、施救保险机动车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或当地行业标准的费用。
15、新增设备:是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16、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
17、本条款第五条第5、6款涉及的名词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
第五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拖带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
6、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7、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8、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9、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10、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
第九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四)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的财产的损失;
(五)在作业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
(六)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协商确定。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追加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的机动车或其它财产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对保险人均不具有约束力,保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重新核定损失金额或拒绝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
(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
(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第三者财产损失修理发票或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四)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还应提供: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转院、出院证明;伤者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伤者伤残鉴定书;伤、亡者被抚养人状况证明原件;残疾用具证明及票据;死者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尸检证明、火化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第十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九条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一条 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二条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可在获得被保险人书面授权后直接将赔款支付给第三者。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无赔款折扣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动车在上一年保险年度或连续保险年度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折扣。
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六条 保险合同术语
1、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4、地震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5、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6、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
的人员。
第五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终稿]商业险车险改革保险新条款
1、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落地受伤,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答: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2、乘客正在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人员,
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
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3(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按照损失70%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车辆损失。
4(车辆出险后,如果需要施救,请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施救费用,
答:对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施救费用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未保险的财产,按照应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5(车辆停放时轮胎被盗,该车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不赔,盗抢险条款约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属于责任免除。
6(货车由于所载货物超宽行驶时与桥洞相撞,货车及桥洞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车损不赔,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
造成标的车损失为责任免除;桥洞损失属于三者财产损失,按照条款约定扣除10%的绝对免赔后赔付。
7(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三者人员死亡,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能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但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予以承担。
8(王大妈养了一条宠物狗,平时视为自己儿女,一天晨练时被过往的机动车撞死,王大妈悲痛欲绝,除要求肇事司机赔偿1000元狗款外,还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请问如果肇事车辆承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王大妈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答:不赔付,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约定:只有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因此本次事故对于小动物的死伤,不赔偿精神抚慰金。
9(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了4S店售车前单独加装的前保险杠护杠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护杠损失,
答:不能赔付,因为车损险条款约定本车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损失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且该零部件也在列明的备件范围内,则可以赔付。
10(如何界定驾驶员饮酒及醉酒,
答:驾驶机动车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的为饮酒驾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80mg时则为醉酒驾驶。(将酒后改成饮酒)
11(王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事故损失, 答:王某父亲受伤保险公司应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仅约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为责任免除;
王某父亲家大门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财产的损失为责任免除。
12(标的车投保了车损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只要车被划伤了,保险公司均应赔偿吗,
答:不是的,车身划痕险条款约定以下几种情况责任免除,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是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13(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翻车交通事故,车上拉的10头奶牛,当场死亡2头,走失8头,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奶牛损失,
答: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约定“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为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
付事故中死亡的2头奶牛损失。
14.车辆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保险导致运输期限延迟,这部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答:不赔付,根据车上货物责任险免除条款第五款保险事故导致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15(被保险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利用车辆盗窃石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予赔付,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16(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17(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删除了09版条款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但该行为会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8(三者车辆被交警扣留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按照第三者责任条款约定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为责任免除。
19(车辆加装氙气大灯,某日车辆因为大灯线路过载起火燃烧,该车已投保自燃损失险,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自燃损失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20(车辆在涉水行驶过程中导致发动机进水而损毁,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为责任免除;如果附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损失可以赔付,需扣除15%的绝对免赔。
21(车辆投保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生事故的车辆修复仅需一天,能否得到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补偿,
答:不能,该附加险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且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的约定。 22(李某驾车涉水行驶时,前保险杠被水流兜坏,保险公司对前杠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关于碰撞的释义明确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因此本次事故不构成碰撞责任。 23(车辆行驶时因急刹车,车厢内所载货物将车体撞坏,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保险责任约定标的车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为保险责任。 24(王某投保了交强险,某日王某醉酒驾车将三者行人张某撞伤,现伤者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先赔付,后向王某(致害人)追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双方因交通事故主产生矛盾,B车不配合赔偿事宜,A车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向B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可以,《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
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26(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 B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是否可以向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如果A车承保车损险,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代位赔付A车损失后,取得向B车车主追偿的权力,向B车车主追偿A车损失。前提是A车在保险公司未赔偿之前,不能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还需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7(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能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伤人的全部损失吗,
答:不能,行业示范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责赔付。
28(保险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到赔款,
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29(一台停放车辆起火燃烧,公安消防部门火因鉴定结论为“燃烧严重,火因无法确定,不排除自然原因”,请问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
赔付,
答:不赔付,条款约定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责任免除。
30(车辆在修理厂修复竣工后,修理工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标的车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31(一台自卸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将空中通讯电缆刮断,由此造成的通讯电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
32(王某驾车撞亡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第二天王某投案自首,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亡人损失费用是否赔付,
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行人死亡损失费用,但商业三者险不赔付。因为交强险没有将肇事逃逸列为责任免除,而商业三者险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责任免除。
33(王某将车借给朋友张某,张某以王某欠款为由,将车辆据为己有并失去联系,王某为该车投保了车损险、盗抢险,保险公司对王某车
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盗抢险条款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为责任免除。 34(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全额赔付,
答:不是,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35(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保险事故,驾驶员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依照行业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责任免除。
36(王某驾车发生一起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及时对损失做出了核定,并达成赔偿协议,但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原因,赔款耽误了两个月才赔付到账,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赔款利息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利息损失,
答:赔偿,行业示范条款约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十日内赔付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7(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0万,挂车限额5万)、发生保险事故后,三者损失15万,保险公司能全部赔偿损失吗?(不考虑交强险)
答:不能全额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0万元。
38(因紧急刹车,发生本车上副驾驶室乘坐人员头部碰撞前档玻璃,本车前档玻璃破碎,乘员受伤的事故。车辆投保车损险,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也没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风挡玻璃损失,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为责任免除。
39(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需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多少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承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责任,
答:60天。
40(此次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
险公司交“追偿费用”,
答:此次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得赔款,享受更好服务。当然,实施车损险“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会一定程度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为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消费者,消费者在保费外无需增加费用。
作者介绍
白德营律师,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河南洛阳人。 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年执业于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保险金融部主任。
目前是洛阳市“六五”青少年普法讲师团成员,洛阳电视台法制频道《律师答疑》特邀维权律师,《洛阳晚报百姓一线通》特约法律顾问、《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聘律师志愿者、《中国高端私人律师俱乐部高级成员》、《全球移民律师协会高级成员》、《中国律师商学院总裁律师》、《律师诊所的创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发表论文10余篇。著有《交通事故疑难案件分析》一书,经典案例曾被洛阳晚报、洛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
让每一个人都能请的起律师,都能用得起律师,是我做律师的“中国梦”。作为律师我们势必要与企业家互生共赢,持续发展、同舟共济,这是我们的执业理念。
联系方式:1597863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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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1301房间
[试题]商业险车险改革保险新条款
1、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落地受伤,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答,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2、乘客正在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人员,
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
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3,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按照损失70%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车辆损失。
4,车辆出险后,如果需要施救,请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施救费用,
答,对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施救费用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未保险的财产,按照应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5,车辆停放时轮胎被盗,该车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不赔,盗抢险条款约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属于责任免除。
6,货车由于所载货物超宽行驶时与桥洞相撞,货车及桥洞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车损不赔,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造成标的车损失为责任免除,桥洞损失属于三者财产损失,按照条款约定扣除10%的绝对免赔后赔付。
7,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三者人员死亡,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能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但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予以承担。
8,王大妈养了一条宠物狗,平时视为自己儿女,一天晨练时被过往的机动车撞死,王大妈悲痛欲绝,除要求肇事司机赔偿1000元狗款外,还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请问如果肇事车辆承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王大妈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答,不赔付,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约定,只有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因此本次事故对于小动物的死伤,不赔偿精神抚慰金。
9,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了4S店售车前单独加装的前保险杠护杠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护杠损失,
答,不能赔付,因为车损险条款约定本车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损失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且该零部件也在列明的备件范围内,则可以赔付。
10,如何界定驾驶员饮酒及醉酒,
答,驾驶机动车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的为饮酒驾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80mg时则为醉酒驾驶。,将酒后改成饮酒, 11,王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事故损失, 答,王某父亲受伤保险公司应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仅约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为责任免除,
王某父亲家大门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财产的损失为责任免除。
12,标的车投保了车损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只要车被划伤了,保险公司均应赔偿吗,
答,不是的,车身划痕险条款约定以下几种情况责任免除,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是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13,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翻车交通事故,车上拉的10头奶牛,当场死亡2头,走失8头,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奶牛损失,
答,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约定“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
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为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事故中死亡的2头奶牛损失。
14.车辆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保险导致运输期限延迟,这部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答,不赔付,根据车上货物责任险免除条款第五款保险事故导致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15,被保险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利用车辆盗窃石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予赔付,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
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16,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17,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删除了09版条款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但该行为会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8,三者车辆被交警扣留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按照第三者责任条款约定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为责任免除。
19,车辆加装氙气大灯,某日车辆因为大灯线路过载起火燃烧,该车已投保自燃损失险,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自燃损失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20,车辆在涉水行驶过程中导致发动机进水而损毁,保险公司是否赔
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为责任免除,如果附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损失可以赔付,需扣除15%的绝对免赔。
21,车辆投保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生事故的车辆修复仅需一天,能否得到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补偿,
答,不能,该附加险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且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的约定。 22,李某驾车涉水行驶时,前保险杠被水流兜坏,保险公司对前杠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关于碰撞的释义明确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因此本次事故不构成碰撞责任。 23,车辆行驶时因急刹车,车厢内所载货物将车体撞坏,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保险责任约定标的车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为保险责任。 24,王某投保了交强险,某日王某醉酒驾车将三者行人张某撞伤,现伤者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先赔付,后向王某,致害人,追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双方因交通事故主产生矛盾,B车不配合赔偿事宜,A车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向B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可以,《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
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26,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 B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是否可以向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如果A车承保车损险,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代位赔付A车损失后,取得向B车车主追偿的权力,向B车车主追偿A车损失。前提是A车在保险公司未赔偿之前,不能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还需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7,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能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伤人的全部损失吗,
答,不能,行业示范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责赔付。
28,保险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到赔款,
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29,一台停放车辆起火燃烧,公安消防部门火因鉴定结论为“燃烧严重,火因无法确定,不排除自然原因”,请问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
付,
答,不赔付,条款约定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责任免除。
30,车辆在修理厂修复竣工后,修理工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标的车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31,一台自卸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将空中通讯电缆刮断,由此造成的通讯电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
32,王某驾车撞亡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第二天王某投案自首,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亡人损失费用是否赔付,
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行人死亡损失费用,但商业三者险不赔付。因为交强险没有将肇事逃逸列为责任免除,而商业三者险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责任免除。 33,王某将车借给朋友张某,张某以王某欠款为由,将车辆据为己有并失去联系,王某为该车投保了车损险、盗抢险,保险公司对王某车
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盗抢险条款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为责任免除。 34,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全额赔付,
答,不是,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35,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保险事故,驾驶员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依照行业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责任免除。
36,王某驾车发生一起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及时对损失做出了核定,并达成赔偿协议,但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原因,赔款耽误了两个月才赔付到账,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赔款利息损失要求,保险公司
是否赔付利息损失,
答,赔偿,行业示范条款约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十日内赔付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7,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0万,挂车限额5万,、发生保险事故后,三者损失15万,保险公司能全部赔偿损失吗?,不考虑交强险,
答,不能全额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
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0万元。
38,因紧急刹车,发生本车上副驾驶室乘坐人员头部碰撞前档玻璃,本车前档玻璃破碎,乘员受伤的事故。车辆投保车损险,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也没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风挡玻璃损失,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为责任免除。
39,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需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多少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承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责任,
答,60天。
40,此次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交“追偿费用”,
答,此次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得赔款,享受更好服务。当然,实施车损险“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会一定程度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为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消费者,消费者在保费外无需增加费用。
作者介绍
白德营律师,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河南洛阳人。 2008
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年执业于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保险金融部主任。
目前是洛阳市“六五”青少年普法讲师团成员,洛阳电视台法制频道《律师答疑》特邀维权律师,《洛阳晚报百姓一线通》特约法律顾问、《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聘律师志愿者、《中国高端私人律师俱乐部高级成员》、《全球移民律师协会高级成员》、《中国律师商学院总裁律师》、《律师诊所的创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发表论文10余篇。著有《交通事故疑难案件分析》一书,经典案例曾被洛阳晚报、洛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
让每一个人都能请的起律师,都能用得起律师,是我做律师的“中国梦”。作为律师我们势必要与企业家互生共赢,持续发展、同舟共济,这是我们的执业理念。
联系方式,15978630194。
微信号,1597863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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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业车险费率
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将于2015年6月前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省、市正式实施。
6月1日,记者守候在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营业厅,早上8:00多,市民崔秦来到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营业厅,为他的爱车办理续保业务,在大堂经理的引导下,崔先生领到叫号单并很快在柜台办理完业务拿到了新保单。工作人员向崔先生介绍,他的保单是此次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实行后的第一单。由于崔先生的车在上一保险年度没有出险,按照新的商业车险条款保费将享受6.1折的无赔优系数优惠。崔先生向记者表示,我很荣幸能拿到人保费改后的第一单,真没想到好的驾驶习惯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奖励,我个人100%支持这个政策,这样以后大家上路就会更仔细,能少不少麻烦事呢!
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经理张国栋表示,此次改革以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通过拓宽保障范围、扩大消费者选择权、促进费率公平等手段提升消费者满意度;通过更好发挥“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作用,推动汽车产业链变革,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管理;通过转变竞争模式,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新的市场竞争格局和生态环境。
据了解,根据中国保监会《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或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同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就行业示范条款费率而言,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
一是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障服务能力: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增加了部分自然灾害以及“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各险种均删除了多项责任免除约定;增加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附加险,有效弥补保险空缺。
二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可以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再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同时,简化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投保时按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赔偿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
三是设计更加人性: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允许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纳入第三者范围;清晰界定车上人员范畴,减少争议;精简整合附加险,将现行2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进行精简,保留10个附加险,并新增1个附加险,便于消费者阅读、选择。
四是价格厘定更趋合理:在保持车险价格总体平稳的前提下,将保险费率的浮动与以往年度车辆出险次数挂钩,使消费者缴纳的保费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解读山东版商业车险费率改革
我省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正在不断推进中,下月起正式实行商业车险新费率。很多消费者目前仍是一头雾水,费改之后保险费会有什么变化?如何购买车险划算?这次费改
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为给消费者答疑解惑,记者目前联系了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消费者做专业的解答。
一、费改之后保费与风险挂钩
之前有说法说“费改之后,保费会有大幅提升”,这种说法不正确。
专家指出,本次费改之前,新车购置价相同,车险保费相同,费改之后,新车的购置价相同,零件便宜,保费便宜,反之亦然。
其次,驾驶人的驾驶水平也决定了保费的高低。驾驶人不出险、不违反交通法规,保费会打折,如果驾驶人经常出险或者违反交通法,保费则会不断提升。
二、费改之后购买保险有技巧
首先,同价位的汽车,要考虑哪个车型零件相对便宜,即零整比系数更低。所谓零整比,对于汽车来说,也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例如:某品牌C级W204,零整比系数高达1273%,这个系数说明,如果更换这款车的全部配件所花的费用可以购买12辆整车。
其次,购车时要考虑安全性高的车型。即使是相同新车购置价的车辆,不同车辆的安全系数也是不同的,面临的风险、出险的几率也不同,它们的维修成本存在巨大的差异。“车型定价”的本质是以车型作为风险分组维度,以“车型”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据介绍,根据全国车险行业多年理赔数据,每款车型都有自己的费率。赔付率高的车型,保费相对较高。例如:之前有消费者的某车型汽车第二年续保保费增长20%,原因就是因为赔付率较高。
三、新费改对消费者益处多多
专家指出,此次车险改革非常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除了之前提到的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外,此次车改拓宽了保障范围,车辆未上牌情况出险可以获得赔偿,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均获得赔偿等等。
此外,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权。此次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了商业车险产品供给,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最后,本次费改有利于提升消费者满意度。费改之后,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进行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新版车险费率改革势在必行
新版车险费率改革真可谓是一波三折。原本确定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进行的车险费改试点于5月1日开始,由于各大保险主体仍然有分歧,监管层希望能实现市场的平稳过渡,已经将日期推迟到6月1日。在山东,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已根据《方案》要求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有的提前准备在5月份启用新的费率方案,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公布方案不久就被紧急叫停。 方案侧重“放开前端、管住后端”
其实,在正式改革启动之前,保监会已在北京、深圳、厦门等地区进行了无赔优
系数的浮动试点,并取得了积极效果。这次改革的,也是学习借鉴了前期这3个地区的试点经验。
2月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车险费率改革中基准保费计算方法、增加了费率调整系数,并下放部分费率调整权利,这也意味着以车型定价为基础、以费率和条款为主线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将正式开启。3月24日,保监会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了商业车险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从2015年4月1日起财险公司可以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据记者了解,新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是相对于2003年1月启动的中国商业车险首次改革而言的,以建立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机制作为改革核心目标。此次改革的整体核心原则在于,一方面强调“放开前端”,另一方面则要坚持“管住后端”,即依靠改变审批核准等手段来防范风险的传统做法,逐步把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定权和选择权交给市场、管控风险的责任也同样交给市场主体,同时建立对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和执行情况的回溯分析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以刚性的资本约束和严格的制度执行保证商业车险改革的顺利实施。
有业内人士从法律的角度上发表意见表示:“出台《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保监会是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方案是一个具有规范性的红头文件,法律效力非常低,执行力度不像法律法规那么强,所以必须要让市场来起决定性作用,相关部门"管住后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 新条款强调“标准化、个性化”
一直以来,“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代位求偿”、4S店垄断汽车维修保险价格等问题普遍存在于汽车商业保险行业。另外,当前的车险收费标准与风险程度不匹配,对险企以及车主都有失公平。保险业界认为,车险业务成本增加甚至出现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收费标准缺少了车型风险这一关键因素。很多车主也常常抱怨:“自己开车很少出事故,而且零配件很便宜,但是和其他配件价格高、出险次数多的车主比起来,车险保费并没有便宜多少。”因为,各家保险公司现行的车险收费标准,仅与座位数、车龄、新车购置价因素相关,相同售价车辆的保费相同。 造成车险行业弊病的原因有很多,中国平安(601318,股吧)保险公司高级讲师王文英表示:“主要是车险制度存在很多缺陷,费率制度僵化,全国通用一个费率,而且定费依据极不科学,条例制定粗糙,不能细化到每一款车型。”
此次车险费改最大的变化就是在以新车购置价、出险次数等因素为核心的现有车险定价模式基础上,加入车型以及驾驶人不同驾驶习惯等因素,最终实现品牌车型的差异化定价。
根据新的商业车险定价原则,保费由基准保费、基准附加费用以及费率调整系数三个统计层次组成。基准保费固定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其定价将采取按车型定价的方式引入车系系数。而真正能体现产品差异的,是另外两个部分,也就是基准附加费用和费率调整系数。
目前,新车险改革的具体方案包括,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以动态监管为重点,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改革势在必行
对比国际经验可以发现,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即便是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国家和地区,车险市场都是以示范条款为主。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左卫东向《中国联合商报》表示:“现在像中国实行统一的保险费率的国家比较少了,尤其是市场化国家,从发展的历程来讲,大部分的国家基本上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基本上分两块,一块是像东亚地区属于儒家文化影响比较大,做事比较稳妥,一般采取分阶段渐进式的改革;像日本、韩国、英国、德国、欧美国家是比较激进式的改革,一步到位。” 中国这十年进入了一个汽车行业大发展时期,中国新车销量已经连续五年占据全球第一。但是2005年-2013年这9年当中,整个车险行业亏损年份非常多,有五年时间在亏损,九年时间正好走了一个正弦曲线。车险经营形势继续恶化的可能性加大,同业公司竞争异常激烈。
左卫东说:“不断攀升的汽车零部件价格、人工成本、人伤医疗成本,激烈竞争下不断上涨的渠道费用等造成了各家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成本大幅增加,将面临亏损困境。从渠道来讲,只是靠价格优势来竞争的肯定会越来越没落。对一些公司来说如果不能适应商业车险改革的形式,可能真的会退出市场。”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车险费率改革实施之后,保险公司的差异化会慢慢凸显。三大财险公司的费率优势将得以体现,而中小保险公司可能为了保住市场而采取行业平均附加费用率。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入实质阶段
每到四月底,小赵就开始琢摸着给车续保了。“因为连续三年都没有出险,所以每年保险公司在商业险方面都会有折扣,加上4S店的内部折扣,其实车险的价格还可以接受。”小赵笑着对记者表示,“当然,能便宜一些更好。”
小赵的愿望并非遥不可及。近期,国务院批准了车险商业险条款费率改革方案,保监会也于日前正式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建立健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的意见,强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具体举措,为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顶层制度设计和方向性指导。
业内外人士普遍认为,《意见》的发布,预示着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迈出重要一步,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即将进入全面落地阶段。
改革势在必行亮点颇多
经历十余年之久,车险费率市场化的“靴子”终于落地。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已经酝酿了很久,保监会、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
今年2月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车险费率改革中基准保费计算方法、增加了费率调整系数,并下放部分费率调整权利,这也意味着以车型定价为基础、以费率和条款为主线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将正式开启。同时,提出5月将在山东、黑龙江、广西、重庆、陕西和青岛等6省、市、自治区正式启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试点。3月24日,保监会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了商业车险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从4月1日起财险公司可以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这些都预示着车险市场即将到来的巨大变化。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戴稳胜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几年来,中国的汽车行业进入迅速发展时期,中国新车销量已经连续五年占据全球第一。去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以及今年以来相关政策的出台,都预示着保险行业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因此,在戴稳胜看来,车险费率的改革势在必行。
在此背景下,戴稳胜指出,此次商业车险改革围绕“让客户享受更多的保险权益”和“推动行业市场化”两个角度展开,在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此次商业车险改革中的亮点,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费率结构更加规范化。改革后的商业车险费率方案分为基准纯风险保费、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3个部分计算,消费者可以清晰明了地看到保费的组成部分,计算也相对简单方便。二是新的商业车险费率方案采用车型定价,实现精细化定价。新费率方案将采取国际上通用的车型定价方式,引入车系系数,不同车型有不同的车系系数,从而有差异化的基准纯风险保费。三是车险保费挂钩费用率,会促使公司优化管理水平。改革后的商业车险基本保费将与各财险公司的附加费用率直接挂钩,附加费用率越低,定价的优势越明显,新方案将直接考验公司的管理水平。这有助于通过市场机制推动财险公司自我优化内部流程,促使公司合理投放销售费用,并最终使消费者受益。四是引入自主核保系数,还公司自主定价权。自主核保系数的使用是对行业确定的基准保费的有益补充,是财险公司自主定价的重要手段,公司可以根据对风险的判断对保费自行进行调整,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与保费的匹配性。五是在改革后的费率方案下,风险低的客户可以得到更大的优惠,连续三年、连续两年和上年不出险的客户,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价。不出险客户系数的降低也进一步鼓励驾驶人安全驾驶来得到更大的优惠,这对道路行车安全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理性看待市场冲击
随着国内车险市场动作频频,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落地、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获批车险牌照,到阳光财险车险条款和费率改革近日获批,毋庸置疑,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车险行业也面临着又一次冲击,到底改革会带来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对此,戴稳胜表示,此次改革力度颇大,整体超预期。商业车险保费由“基准保费”、“基准附加费用”以及“费率调整系数”三部分组成。“基准保费”相对固定,且至少占整个保费的一半。“基准附加费用”和“费率调整系数”,这两部分今后将由各险企自行测算确定,今后车险定价依据随车、随人的风险模式将更为突出。
因此,“出现短期市场波动很正常。”戴稳胜指出,费率改革或将带来一场汽车保险市场的洗牌,阵痛不可避免。大公司经验丰富、客户多,在定价方面将拥有主动权。从中长期来看,车险费改利好大型险企。自主定价后,大型险企综合优势更为突出,市场集中度将提升。目前,人保、平安和太保仍占据车险市场大半江山,而绝大多数中小险企合计市场份额不足20%,这些小公司将逐渐走向被“边缘化”。因此,车险的改革更有利于行业的集中,几家大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将更激烈。 面对激烈竞争,短期内的“价格战”是否会“硝烟弥漫”?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车险改革试点开始后,保监会将指导行业协会根据市场平均纯保费的变化,动态调整商业车险费率基准,避免行业性的定价风险。同时,对商业车险综合成本率高的保险公司,提高其偿付能力最低资本要求,约束保险公司审慎定价,促进理性经营。这些措施下,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将逐步减少,最终形成高度的商业市场化定价机制。
不难看出,费率市场化改革为车险市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今后车险价格战将不再“硝烟弥漫”,决定市场占有率的将是各家险企的精算定价与风险识别能力,最终促使企业形成良性竞争氛围。 消费者获利不小
据了解,5月20日上午,阳光财险广西柳州中心公司开出商业车险改革第一单。由于近两年无出险记录,该客户投保的私家车斯柯达昊锐的商业车险保费由去年的2611元下降约8.7%,今年保费降为2383元。“实实在在的好处就是消费者的保费降低了。”王国军表示,此次改革主要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把产品的选择权交给广大消费者和车主。改革后,商业车险价格将总体平稳,低风险车主会享受更多的费率优惠。
同时,王国军指出,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范围将随着费改的推进而随之加大。原来商业车险最低7折的优惠限制将打破,而“高保低赔”等问题也有望解决。这种市场化竞争给了车主更大的选择权,将倒逼车险市场向精细化耕作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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