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关于施工总承包大标段招标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原则上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但下列工程可单独组织招标:
(一)“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边坡处理、软基处理等地基与基础工程;
(二)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内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智能化工程、装修工程;
(三)大型设备(含机电)安装工程;
(四)机场、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实验检验机构等项目中的特殊专业工程。
施工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暂估部分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30%;不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暂估部分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0%。
鼓励道路、桥梁、水务、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方式招标。
[法律资料]美国法对股东衍生诉讼的规定
美国法对股东衍生诉讼的规定
股东衍生诉讼是为了解决公司对其管理人员失职行为怠于诉讼的问题而创设的。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存在着自身的弊端:首先,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并不能从诉讼中获得直接的利益,因此该股东往往对诉讼的结果并不关心;其次,原告律师往往按照工作时间计费,因此律师往往怂恿当事人进行诉讼,拒绝接受合理的调解建议;再次,作为被告的公司管理层往往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以牺牲公司的利益为代价保住自己的地位;最后,公司本身往往受到作为被告的管理层的支配,其本身并没有力量维护自身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了解决股东衍生诉讼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美国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定。
宣誓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第1款规定,股东衍生诉讼中的原告必须对其诉讼的真实性进行宣誓。如果法院查明原告进行了虚假的陈述,则可以追究原告做虚假宣誓的责任,以此对原告的恶意诉讼进行阻遏。当然,原告本身并不需要对每一个事实细节都知情,其诉讼只要是建立在对律师调查和建议的合理信赖基础上即可。
持股比例
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提起衍生诉讼的股东必须在诉因发生时即持有公司的股票,以避免股东通过事后购买股票的方式来获取诉权,进行投机性诉讼(strike suit)。但是,如果在原告购买股票时,诉因仍在继续且未被披露的话,则该原告同样享有诉权。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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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些州的立法还要求原告在诉讼期间始终持有公司股票。《示范公司法》并没有这种持续性持股的规定,但强调原告必须能够公平与充分地代表公司的利益。
避免重复诉讼
当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违反诚信义务而引发衍生诉讼时,提起诉讼的股东往往为数众多。为了避免对于同一争议的重复审查和节约司法资源,法院有权在众多的原告中挑选出一位最能代表公司利益者进行诉讼,而其余的诉讼则将被驳回和进行合并审理。
诉讼费分配
依照美国法律,诉讼费原则上由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但是在衍生诉讼中,为了遏制原告滥诉及对被告进行补偿,《示范公司法》作出了特别的规定。该法规定,如果原告的起诉缺乏合理的依据或出于不适当的目的,则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承担被告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这一规定使得衍生诉讼的原告必须慎之又慎,以免法院对诉讼费作出惩罚性的分配。
穷尽内部救济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股东在向法院提起衍生诉讼时,其诉状中必须详细说明要求公司董事会作为的具体情形或者未提出该项要求的原因。事实上,许多法院都将原告对董事会提出整改要求作为起诉的前置条件。股东在提起衍生诉讼之前,必须首先试图通过董事会来解决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示范公司法》规定,股东只有在向董事会提出要求的90天后,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衍生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司最后一次纠正错误的机会,以尽量化解矛盾,避免冗长而又昂贵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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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须经批准
在衍生诉讼中,原告可能并非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而被告为了尽早脱身也常不惜牺牲公司的利益。为了避免原、被告双方进行不正当的利益交换,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示范公司法》及许多州的公司法均规定,衍生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和解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法院将对和解协议的条款、原、被告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除此之外,法院还必须通知原告以外的股东,征求他们对和解的意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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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从 18个方面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
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 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 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置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 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予以关闭。
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 , 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 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4机构人员,按标配备
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新安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兼 )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不同要求。
5教育培训,全员合格
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直接关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仅 仅工作几天甚至一两天就受到伤害。新安法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第 二十七条等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其他从 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并特别增加了对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也应当进行相应 的教育培训的规定。
6安全设施,同时到位
安全设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 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 (设备 ) 和采取的措施。为防止建设项目在建 成之初 就存在先天性设计性安全隐患, 新安法第二十八条设立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制度, 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 )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作了特别规定。
7较大危险,标志明显
实践中,安全警示标志对于提示危险、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有着不可或 缺的作用。 新安法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工艺设备,合法可靠
新安法有三条关于工艺设备合法可靠的规定:
一是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安全设备合法可靠要求,所谓安全设备,可理解为前述安全 设施中的设备部分 ;
二是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 人身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合法可靠要求, 新安 法删除了其它特种设备部分,主要考虑《特种设备监察法》已经作出了专门规定 ;
三是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危险物品,严格管理
新安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危险物品的管理作了严格规定。 一是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均需 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
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
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之间的 安全要求。
10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作为新安法新建立的十二个制度措施之一,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 行的四个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义务:
一是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二是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三是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四是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并为此配套了最为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
11疏散出口,保持畅通
充分吸取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 新安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强调,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 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2危险作业,专人管理
为遏制危险作业事故多发势头, 新安法第四十条不仅保留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等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 落实 ; 同时,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其他危险作业,也 必须专人现场管理。
13危险防范,如实告知
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新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
14劳防用品,配备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事故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最后一道屏障。新安法第四十二 条从三个层面设定了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 供劳 动防护用品 ; 二是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 三是必须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5相关各方,协调管理
实践中,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各自为政、互不相 干,发包、出租一包了之、不闻不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重特大 事故。 为此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 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 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进 行协调、管理。
16制定预案,定期演练
最近,许多事故应急救援案例表明,制定科学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在第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 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基础上,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 。 17发生事故,立即抢救
新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8工伤保险,依法缴纳
新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 险费。
结语:
新安法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 度, 对不履行所有 18个方面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均设定了责任追究措施。 生产经营 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不断提高安全 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最高法对委托评估、拍卖的司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
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宪法制度 所属类别:两高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9-07 关键字:委托评估 拍卖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国现行离婚法对离婚程序的规定
我国现行离婚法对离婚程序的规定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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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离婚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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