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行[2007]37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
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主题词:财政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差旅费△ 办法 通知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 、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
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
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二)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正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
标准间。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 , 会议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包括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 规定报销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 销。
第十七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 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 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省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 陕财文[1996]088号)同时废止,省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差旅费标准
管理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管理费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管理费用就是指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电话通讯费、办公费、小车使用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坏账损失、诉讼费、咨询费、广告费、专利费、工资、培训费用。
第三条:对管理费使用的管理,贯彻“分级管理和处理问题程序”的原则。
第二章:差旅费管理
第四条:员工从事经营、学习、参观、考察、采购物资、销售产品、联系业务和领导委托办理的其他公务,统称因公出差。
第五条:员工因公出差,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管理程序派遣,经批准后出差。集团各级管理人员和部门人员出差报集团总经办备案。
第六条:差旅费报销
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其差旅费用,实行限额包干,超支自付,节约归己。出差人员各自报销自己发生的费用,不得与其他出差人员打捆报销。
2、差旅费包干范围:即外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
3、差旅费包干标准
注:到遂宁市所辖三县两区范围内出差未住宿的统一按5元报销包干费用。
4、因夜间连续乘坐车(船)以及返公司当天不发生住宿费用者,可凭车(船)票核发途中补助费,其补助费标准:省外15元/天,省内10元/天。
5、小车驾驶员出差包干费用:按中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在本市城区内出车,按每天4元计发出车补助费。
6、下列情况不属包干范围,其差旅费报销标准:
(1)、经公司批准同意,到异地(指市辖区以外的地区)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班、学习班、不发文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发给生活补助费4元;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每人每天发给生活补助费3元。领取文凭的按每天2元发给生活补助费。在本市城区内无论参加何种培训、学习班,是否领取文凭均不发给补助费。
(2)、到外地参加各种会,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按会议通知规定和标准据实审核报销;会议没有伙食补助的,特殊地区按30元/天;省外15元/天;省内10元/天;射洪、大英、蓬溪、安居3元/天发给出差补助费。没有会议证明的不予补助,但市内交通费(公共汽车)可凭据报销。
7、车船费
(1)、员工公务出差,按派遣单指定出差地点,乘坐准乘交通工具,按直达线路据实报销车船费。需在几个不同地点办事的,按最捷近路线据实报销车船费。未经派遣部门批准绕道或利用出差之机,游山玩水、探亲访友,不得报销绕道、游玩、探访的车船费。
(2)、准乘车交通工具
汽车:大客车、中巴车、卧铺车(只限夜间乘坐)
火车:快车、直快、普客(硬座、硬卧)
轮船:普客三等(含三等)以下舱位。
飞机:经董事长、公司总经理按管理范围内批准乘座。 未经批准,乘座其他交通工具(包括旅游豪华车船),一律按照准乘交通工具票价报销,超出自负。
(3)、乘座火车硬座、连续时间在24小时,夜间乘车10小时以上,按票价50%发给出差人员补助费。
夜间乘坐轮船最低舱位(统舱)连续时间超过8小时的,可发给一天的补助费,其标准:省外15元/天,省内10元/天。
第七条: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
1、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先填制“差旅费报销日程表”,长途车船票据实填写,包干部分凭住宿发票天数加路途天数填列、其它费用不再报销。
2、差旅费报销审批:
(1)、各公司报销审批程序:报销人填好报销单证→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办审核签字→财务部部长审核签字→各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助理审签→财务部出纳核对支付。
(2)、集团报销审核程序:
报销人填好报销单证→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集团总经办主任审核签字→财务公司经理审核签字→董事长助理审核签字→财务部出纳核对支付。
(3)、因项目发生的差旅费由董事长审批。
(4)、受理各公司的各种报告、需出差而发生的差旅费,由该公司承担,按(1)公司报销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出差人员必须在返回公司五日内结算清财务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期结算日期。
第三章:业务招待费管理
第九条:业务招待费用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项目发展过程等业务往来中用于接待、招待的应酬费用。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必须有利于发展和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条:各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用按财务管理规定以销售收入的1.3‰计提,实行总额控制,主要包括大型糖酒会、广交会、年终拜年、管理部门发生的招待费等不在销售包干费用中列支的所有招待费和业务费用。严格实行计划(预算)管理,超计划(预算)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申报程序:因公来企业。洽谈业务需要就餐或娱乐的,须提前报告取得同意方可安排。集团本部须经集团总经办或董事长助理同意,各公司须经各公司总经理同意,原则上安排到集团接待中心就餐,极个别特殊情
况须在外接待的,须事前报告集团总经办主任或集团董事长助理同意后方可安排(遂宁地区以外的公司除外)。到外地出差人员,一般不发生业务招待费用,情况特殊的须事前报告并取得同意方可安排,集团由董事长助理批准,各公司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招待项目、招待标准和陪餐人员:餐饮、娱乐等招待项目须合法、健康。中、晚酒水在内30元/人;重要客人需超标准接待须请示董事长助理同意,客人在5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客人在5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4人;情况特殊的经请示董事长助理同意;超标准、超范围招待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严格报销审批程序: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单须写明招待时间、地点、事由、人员、项目、标准、费用等。
1、各公司报销审批程序:报销人填好报销单证→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办审核签字→财务部部长审核签字→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集团董事长助理审签→财务部出纳核对支付。
2、集团报销审批程序:报销人填好报销单证→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集团总经办审核签字→财务公司经理审核签字→董事长助理审批签字→财务公司出纳核对支付。
3、因项目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由董事长审批。
4、受理各公司的各种报告发生的招待费用,由该公司承担,按(1)报销审核程序办理。
第四章:办公费用和通讯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办公费用的管理:
1、各部门、各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厉行节约,每年提出办公费用总额,标准和管理制度,上报集团财务公司审核,集团总经办审查,经董事长助理批准后执行,超支自理。
2、添置单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办公用品(含空调、电脑、打印机、通讯设施、桌椅等)必须事前向集团总经办申报,经集团董事长助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否则,谁批准购买,谁个人负责支付该项费用。
3、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由集团总经办和公司在年初提出计划(预算),各使用部门并上报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使用计划,须经集团董事长助理审核,董事长批准执行。
4、集团各部门、各公司根据工作、学习需要,订购的报刊、杂志上报集团总经办,由集团总经办制定计划(预算)报董事长助理审批,按计划由总经办确定订购,费用各自承担。
5、因业务工作需要,临时需要购买技术资料,业务书籍的必须先提出计划(预算),计划(预算)部门经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才能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所购书籍资料必须交集团资料室登记后借出,用以归档,无集团资料室保管收存签字的,不予报销。
6、办公费用的报销程序:
(1)集团办公费的审批报销程序:部门领导审核→集团总经办主任审核→财务公司经理审核→董助审批→财务公司出纳核对支付。集团办公用品、宣传广告、培训、报刊、杂志的采购,订购,发放由集团总经办统一负责办理。其费用在集团管理费列支。(2)、公司办公费的审批报销程序:部门领导审核→总经办主任审核→财务公司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董事长助理审签→各公司财务部出纳核对支付。公司办公用品,宣传广告、培训、报刊、杂志的采购、订购发放由公司统一负责办理。其费用在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十五条:小车使用管理规定:
1、集团、公司每年年初提出小车使用费用计划(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上报集团财务公司审核,集团总经办审查,经董事长助理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监察部备案,超支自理。如因特殊情况需追补小车使用费用计划的,须经董事长批准。
2、公司之间、公司与集团之间需要相互支持用车的,由集团总经办制定统一的车费标准,由财务部门实行内部往来结算。
3、小车管理部门:小车管理部门按其归属由所在地公司、集团的总经办集中统一管理,总经办主任审核其各种费用的开支(小车保险费、养修费、过路费、油费等),财务部审查,经公司经理同意后上报集团董事长助理审签,财务部出纳核对支付。
第十六条:通讯费用的管理:
1、各部门、公司应严格按照集团审批确定的享受报销人员范围、标准、按财务审批程序进行报销。通讯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节约归公司,超支自付,集团通讯费使用人员、范围、标准由集团总经办制定,报集团董事长助理审批后执行。各公司享受报销人员范围,标准由各公司根据集团的标准范围确定,报集团总经办审批后执行。公司及公司人员通讯费、电信费在各自公司费用中开支。
2、属于享受通讯费报销人员的岗位已发生变化的,不得继续按标准报销通讯费用,待确定新标准,属于报销范围内的,方可报销。如违反规定不该报销的报销后,由公司领导、财务部部长承担此项费用。
3、如因工作业务关系需新增通讯费报销人员,调高报销标准的,须提前上报集团总经办、经总经办主任审核、董事长助理审批后执行,凡未经过批准而执行的,由公司领导、财务部部长承担此项费用。
4、凡享受通讯费包干人员,自备通讯工具,并保证24小时通讯工具畅通。
5、通讯包干费用(个人包干部分)报销审批程序:(1)、集团通讯费审批程序:每月打本机号的(充值卡购卡发票及预算话费收据不予报销)凭当月正式发票到集团总经办审核登记→财务公司经理审核→集团董事长助理审批→财务部出纳核对支付。(2)、公司通讯费审批程序:每月打本机号的(充值卡购卡发票级预算话费收据不予报销)凭当月发票到公司总经办审核登记→公司财务部部长审批→公司经理审批→集团董事长助理审签→公司财务部出纳核对支付。
6、办公室座机通信费用由各公司总经办每月向电信部门交纳,凡超出包干指标的,通知其部门,超支部门由部门领导和部门人员承担,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劳动保险费、诉讼费和坏账损失的管理 第十七条:劳动保险费的管理:
1、集团公司员工的工资中含有个人养老、失业等保险费用,员工可自由选择保险方式,自行办理保险。
2、凡属集团公司办理保险的员工,集团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统筹费缴费上报工资基数由集团根据经营状况,结合国家有关政策与市社保局协商后,经人力资源部提出,集团财务公司审核,集团董事长助理审查,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3、公司及员工社会保险统筹费缴纳比例以市社保局、就业局规定的保险统筹费公司及员工各自承担的比例,作为统筹费比例,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工资中扣除代缴。由集团承担的集团员工保险费用,在集团管理费中列支。由公司承担的公司员工保险费用部分,在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4、员工个人可以自行办理保险,由个人办理保险的,个人保险费自缴的,集团公司不在其工资中扣除保险费。
5、员工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或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和请假在半个月以上的,集团公司一律不为其上缴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为其缴纳应由公司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诉讼费的管理:
集团公司因法律需要诉讼解决问题的,(1)、由集团诉讼的,但是属于公司的问题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由该公司总经理审核,财务部部长审查董事长助理审签各公司财务部出纳核对支付。(2)、属于集团的问题需要诉讼的,由部门领导审核,经集团财务公司经理审查,董事长助理审签,集团财务公司出纳核对支付。
第十九条:坏账损失的管理:
1、坏账损失的标准:凡是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主体消失以及其破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或者是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入坏账损失。
2、坏账准备金的计提:
各公司的坏账准备金的计提按照年末应收帐款的余额的3‰-5‰计提,列入管理费用。
3、坏账的审批程序:
(1)、对各公司上报的一万元以上,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货款(客户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濒临破产、倒闭、吊销、转行注销等事件不受时间限制)由集团监察部受理。
(2)、对一万元以下的,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款,由各公司限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集团监察部审查,集团总经理、财务公司经理审核,经集团董事长助理审签后,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办理。
(3)、集团监察部受理之后,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催收、清理、确认其性质,判断结果。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集团总经理审查,集团财务公司经理审核,经集团董事长助理审签后,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各公司财务部作帐务处理,冲减坏账准备金。
(4)、集团监察部按集团监察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行终身追赔制。
第六章:咨询费,专利费、工资的管理
第二十条:咨询费的管理:(1)、集团发生的咨询费在集团管理费中列支。由部门领导提出报告,经集团董事长助理批准后,财务公司经理审核,财务公司出纳核对支付。(2)、公司发生的咨询费在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由公司经理提出报告,经集团董事长助理批准后,公司财务部部长审核,公司财务部出纳核对支付。
第二十一条:专利费的管理:(1)、由集团专利管理部门、集团总经办负责专利的申报、维护、维权。(2)、集团决定的申报专利项目,其申报费用在集团管理费中列支。由总经办提出申报经费和报销凭证,总经办主任审核,上报董事长助理和集团财务公司经理审查,集团财务公司出纳核对支付。(3)、公司决定的申报专利项目,其申报费用在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由公司总经办提出申报经费和报销凭证,总经办主任审核,公司财务部部长审核,公司经理审签,董事长助理批准后,公司财务部出纳核对支付。(4)、各公司使用集团已注册批准的专利项目时,由集团总经办每年核定各公司的专利使用费,其公司承担,集团财务公司负责结算收取。
第二十二条:医药费的报销:医药费的报销仍按过去的规定执行。如需修改另文下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资:(1)、集团的工资支出在集团管理费中支出,其工资结构形式按集团人力资源部确定的工资形
式和标准、考核方式执行。(2)、公司管理部门的工资支出在公司管理费中支出,其工资结构形式按集团人力资源部确定的工资形式和标准、考核方式执行。(3)、销售部门人员的工资在其提取的销售包干费用中列支,不在管理费之中列支。各公司薪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通讯费、办公费在其销售包干费用中列支,不在管理费之中列支。其标准和审批程序按《集团销售费用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公司的在建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入按照《集团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由集团办理各公司的各种认证、注册等费用由各公司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执行由集团监察部、集团财务公司、集团总经办负责监督检查。由集团监察部对公司管理费用开支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监察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予以作废。
差旅费标准
十堰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 4月 1日起调整
市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100元
时间:2016-03-30 11:14 来源:十堰政府网 【我要报料】
十堰日报十堰晚报秦楚论坛 25度生活十堰房产在线十堰车友网十堰旅游
秦楚网讯(十堰政府网)由于十堰原市内出差差旅相关费用标准低于中央和省规定的限额 标准,执行中反映与市场消费价格水平偏低,近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 关差旅住宿费等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 4月 1日起调整《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 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 [2014]188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等标准。此次调整涉及差旅住宿 费、市内差旅伙食补助费、差旅市内交通费。
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分三种情况
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分三种情况。省外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调整后的分地区差旅住 宿费标准:到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调整后的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执 行;到其他城市出差,在外省省内其他城市标准细化前,暂按该省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上 限执行;在外省省内其他城市标准细化后,按照财政部公布的细化后标准执行。省内出差 的,执行省财政厅发布的调整后的分市州差旅住宿费标准。市内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 不作调整。
市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100元
市内差旅伙食补助费由原每人每天 8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00元。 在公务交通补贴范围以外但 属于城市规划区以内开展公务活动,需要连续工作,不能返回用餐的,伙食补助为每人每 餐 20元。省外及省内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不作调整。省外出差仍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 补助费标准执行,省内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仍为每人每天 100元。
差旅市内交通费 50元 /人天包干
差旅市内交通费由原省外 80元 /人天,省内市外 50元 /人天、市内 30元 /人天包干使用,调整 为省内市外和市内 50元 /人天包干使用(单位安排公务用车的不再报销交通费)。在公务交 通补贴范围以外但属于城市规划区以内开展公务活动,出行人自行安排出行方式的,差旅 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 50元包干使用。
违反规定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机关工作人员到各地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通知》要求, 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 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 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 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
和人员的责任。(记者 吴楠)
《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等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差旅费标准
天津市东方弘叶木业制品有限公司
差旅费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DFHY-CW-004
差旅费指公司员工受公司主管负责人派遣在公司办公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区履行公务而发生的各种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费用。公司本着节源开流、勤俭高效、盈余自得、超支自付的原则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公司员工出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自行出差或因私出差发生的差旅费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二、公司内各职能部门因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应向上一级主管负责人报告。
三、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须经上一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并须事先请示。
四、员工出差费用标准:
(一)交通费用:实报实销
1、业务人员:汽车、火车、火车硬卧(特殊情况向上级领导申报)
2、总监、副总:汽车、火车,特殊情况乘坐飞机。
3、董事长、总经理:汽车、火车、飞机。
(二)业务人员费用补助标准:
1、两位同性同事同时出差一个城市,住宿费用只按照一个人的报销。
2、当日乘夜间交通工具未发生住宿费用前往下一目的地,给予差旅费补助50%。
3、当日乘夜间交通工具未发生住宿费用返回公司,并于次日中午12:00之前到达,给予差旅补助100元,其中市内交通50元,住宿补贴50元。
4、当日乘夜间交通工具未发生住宿费用返回公司,并于次日中午12:00之后到达,给予差旅补助150元,其中市内交通50元,餐补50元,住宿补贴50元。
5、当日乘坐交通工具返回公司,给予差旅补助60元。
6、餐补标准:早餐1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
7、安装工按其他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三)总监及副总差务补贴补助标准:餐补每天100元,交通住宿费用实报实销。
(四)董事长总经理差务补贴标准:实报实销。
(五)公司委派的各种会议的费用开支,凭会议通知上注明的相关费用报销,已包食宿的,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补助不予报销,公司派出接受培训人员的费用和补贴标准依据举办单位同志和培训合约确定。
(六)出差实行事先申报制度:
1、依据差旅费标准和预计出差时间填制“出差申请表”。
2、省内出差审批人员为出差人员的直接上级,
3、省外出差审批人员为总经理,国外出差审批人员为董事长。
七、审批权限:
审批人员对差旅费申请标准以下授权金额范围执行,2000 元以下报部门主管审批,超过2000元以上报总经理审批。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前申请的,应于回公司后二天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没有经过批准的“出差申请表”财务部不予借款和报销。
八、出差借款及报销程序:
1、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单”列明用款计划,参照审批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借款,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3个工作日内报账。
2、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整理好相关票据,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按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3、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更改计划的,需经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4、差旅期间发生的共同费用报销,报销单位有同行人员签名确认,长途交通票据遗失,需写出书面报告,且有1人以上同行人员或有关人员签字证明,经部
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财务经理审批后,按票价的50%报销。
5、公司员工附同主管及以上人员一同出差,其住宿标准可按主管及以上人员相应标准执行,出差期间,经批准绕道回家探亲,其绕道费用全部自付,在家期间不享受伙食,住宿,交通补贴。
6、严禁人为将同批次差旅开支项目拆零分次报销,绕避监管,一经发现,财务有权不予受理,未报销拆零部分并在报销单上标识核销。
7、新招聘的外地专业人员,不予报销前来报到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程路费及行李托运费,(毕业生除外)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应由本人申请,报总经理审批。
九、此制度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拟定 审核
差旅费标准
差旅费:根据临财行(2014)246号《临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文件,出差必须办理出差审批单,出差回来后提供出差审批单、城市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中:
1、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包括交通意外保险费);2、住宿费市内限额每人每天240元,市外省内限额每人每天310元;3、伙食补助费市内限额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外省内限额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4、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60元包干使用,市外限额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5、机关干部到乡镇或农村下乡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应向接待单位或农户交纳伙食费,伙食费按早餐5元、午餐8元、晚餐7元的标准交纳。工作人员下乡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另外,由单位派车或自行搭乘其他免费车辆的只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当日往返,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凭据一律使用机打发票,其余一律不得报销。
培训费:根据临财行(2014)245号《临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文件,赴外地参加培训的,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160元包干使用。报销费用必须有举办单位通知文件,食宿统一安排的不得报销住宿和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