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执行纪律合格存在的问题2017-01-16浏览:分享人:蔡裕明手机版
**同志强调:“加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增强党性”“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党员干部要毫无例外地把自己臵于党的组织之下~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既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又要拥护组织、维护组织、服务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网。
个人执行纪律合格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学习不够扎实。一是理论学习不够。只满足于看文件、读报纸~甚至看标题~没有静下心来仔细研读~很少阅读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著~学习时浮光掠影~看得多、思考的少~浏览得多、记住的少。二是相关知识学习不够~自认为现在来政协了~政协相关理论知识学好了就行了~其他诸如政治、管理、法律等知识学不学无所谓~放松了这些方面知识的学习。三是业务知识学习不够~XX年初换届进入政协工作~学习注重热点关键知识~缺乏对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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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系统学习~对政协职能理解不够深~钻得不透。
(二)工作的全局观念不强。存在着“三多三少”:一是考虑政协工作多~思考给县委、政府当参谋少。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关系到全局性的问题~主动向县委、县政府反映不多~怕给县委、政府出难题、添麻烦。对涉及到稳定大局的工作~县委安排就去搞~没有安排不能主动去抓~怕越位。二是考虑眼前工作多~考虑长远工作少。主要表现在抓好日常工作的同时~没有很好地注重提高全体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他们履行职能的水平~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三是考虑政协机关工作多~考虑专委会工作少。对专委会工作调查不多~联系、指导少~造成个别专委会没有很好发挥履行政协职能的基础作用~不利于政协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政协整体功能的发挥。
(三)工作作风不够过硬。虽然从走上领导岗位的那一天就知道~共产党的干部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但是在行动上却做得不够~现在的进取精神已不如从前~有小枝小节无碍大局的思想。一是理论与实际联系不够紧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多~缺乏刻苦的调研精神。认为自己原来经常下基层~对基层情况比较了解~没有必要经常往下面跑。二是广泛、密切联系群众不够。工作中应付会议~忙于事务~走访政协委员和党外各界人士~倾听他们的诉求~为他们排忧解难不够。三是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淡了。下乡镇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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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往往是听听汇报~看看材料~谈谈感情~缺乏吃苦精神~很少真正深入到工人、农民、上访群众家中~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资料~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也就少了。对基层的委员~提要求多~关心生活少;交待工作多~具体指导少。
(四)宗旨观念不够牢固。一是有退居二线的思想。认为自己干工作多年~现在来政协工作~就是到了二线~这是革命意志衰退的表现。二是有担心他人认为自己碍手碍脚的思想。认为自己从县委到政协~对有些具体工作再去发表意见~职位变了~职能变了~怕讲不到点子上~讲了后分管领导为难~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考虑不够。三是廉洁自律不够严格。由于认识上存在偏差~怕太认真影响关系~影响工作~在吃喝问题上用党员干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不够。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
1、放松了政治理论的学习。由于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理论学习~自以为凭已有的社会知识和几十年的工作经验~做好本职工作应该没有问题~经验主义作怪~缺乏对新理论、新知识的学习。常把工作当成硬任务~学习变成软任务~总认为自己是做实际工作的~不是理论工作者~没有必要去深钻细研~懂得一些基本观点、基本原理能适应工作就行。对于工作只求服务大局~不求高标准、出精品~“跑龙套”的思想导致理论学习的兴趣不浓~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的能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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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认为自己工作了二十多年~经验不少~以致于学习理论的劲头小了~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的时间少了~精神状态和进取心也差了。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出现工作方法简单、工作急于求成的问题~艰苦奋斗的精神不够。深入剖析这种思想~还是考虑个人的利益多了一些~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少了一些~宗旨观念有所淡化。近年来~自己随着职务的变动~宗旨观念在头脑中树得还不牢~助长了主观主义和经验主义~总认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带有共性的问题~没有很好地针对问题沉下去~倾听群众意见~制定针对性措施~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途径。
3、放松了党性修养的锻炼。反思我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近些年来党性锻炼所下的气力不够~世界观的改造抓得不够紧~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淡薄了。随着环境变了~主观主义多些~久而久之~对群众的呼声、群众的疾苦、群众的困难了解不够~解决得也不及时。研究解决一些矛盾和问题~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坚持得不好~工作作风不深入~得心应手的工作抓得多一些、实一些~难度大、难见效的工作抓得虚一些、少一些~落实一旦遇到复杂多变和困难挫折~往往缺乏坚忍不拔、百折不回的意志和毅力~导致作风上缺乏艰苦奋斗、攻坚克难和一抓到底的魄力。主要根源是歇气、松劲的思想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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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
三、整改措施
1、坚持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对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真正把理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第一位的任务~自觉做到“三个转变”~即从应付性学习转变为主动钻研学习~从主要着眼于改造客观世界转变为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相结合~从为了工作需要的“不得不学”转变为了提升自己理论素养的“不能不学”。重点是学习和掌握**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共产主义信仰~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弘扬马克思主义的学风~自觉做到“三个带头”~即带头挤出时间刻苦自学~不能陷于事务;带头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带头坚持政协党组的学习制度~加强对履行领导职责所必备的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领导水平。
2、坚持求真务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注意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位臵~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警惕脱离群众的倾向。坚持身体力行、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尽量多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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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总结经验~汲取群众营养~不断加深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坚持抓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促进工作整体平衡推进。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促进发展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努力提高政协组织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助推淳化科学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政协自身优势~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尤其要围绕“三强一名”县建设~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二是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维护稳定作为政协首要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发挥政协大团结、大联合的优势~鼓励政协委员联系各界~沟通上下~表达民意~体察民情~为党委分忧~为政府解难~为人民谋利~自觉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增进了解、消除误解、达成谅解、加深理解的工作~为构建和谐淳化献计出力。
3、坚持从严律已~努力当好人民公仆。按照学习理论与投身实践统一、党性锻炼与人格修养统一、自我修养与制度约束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切实遵守“八项规定”和“十条禁令”~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防微杜渐~永葆共产党人的本色。认真参加党内政治生活~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个人执行纪律合格存在的问题 当前~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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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好~但是~有少数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10个方面:
一、有的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淡薄~在矛盾面前畏缩不前~在困难面前悲观失望~精神萎靡不振~对工作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有的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为基层、为群众服务质量不高~办事效率低~大局意识差~考虑部门利益多~有的甚至奉行“国家法律部门化~部门权利利益化”。
三、有的干部对群众缺乏感情~不是认真负责地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而是以敷衍的态度对待群众。一些干部工作作风漂浮~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思想严重~为民服务意识没有真正树立~存在着在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过程中加重基层负担的现象。
四、有的领导干部贪图安逸、热衷于个人享受~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吃喝玩乐上~讲排场、比阔气。公车私驾、公款吃喝、参与赌博的问题仍然存在。
五、有的干部~包括有的领导干部会风不正~上下班迟到、早退~在节假日前后提前离岗、不按时到岗~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节假日值班带班制度形同虚设~自由主义严重。在一些乡镇干部中“走读”现象盛行~不在岗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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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的领导干部缺乏党性~丧失立场~传谣信谣、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视党纪法规与不顾~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七、个别班子不够团结~互相扯皮~互相拆台~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拨弄是非~自由主义严重~造成很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本单位、本地区的风气和发展。
八、少数班子管理不到位。有的对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处理~或者不管不问~甚至有推诿现象等。有的不敢管、不善管、不会管~个别干部好人主义严重~怕得罪人~缺乏大胆负责、敢于管理的精神。有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含糊~态度暧昧~行动迟缓~导致一些问题反复出现。有的单位内部人事、资金、后勤管理松散:工作上责权不分、相互扯皮、内耗较重;资金使用上审签不严~不坚持财经制度;车辆管理混乱~公车私驾~个别乡镇违规购买“二手车”、报废车;有的单位对职工的不良行为听之任之~缺乏有效的管理约束~以至于发生个别职工利用职权强行参与工程承包的现象。
九、有的执行力弱化。随心所欲、自搞一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度不落实、形同虚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说了不算、定了不办~使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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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的作风漂浮、工作不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发言空话套话连篇~抓工作浮光掠影~搞调研蜻蜓点水~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
这些不良风气如不坚决刹住~势必严重影响党内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势必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势必严重削弱党的执政能力。为此~必须下大力气~用真功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目前干部队伍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停征“两费”后~随着基层工商职能的转型和监管模式的改革~干部队伍的思想、工作作风也悄然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已经成为我们工作中的主流。但就目前而言~我们的干部队伍在作风纪律方面还存在着如下突出问题:
(一)思想方面主要是事业心、进取心缺失。部分干部精神不振~思想消极、意志消沉、上班混日子得过且过;有的丧失工作热情~缺乏爱岗敬业意识;部分干部不爱学习~缺乏上进心~将精力和兴趣放在工作以外的事情上。
(二)工作方面主要是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部分干部履职尽责意识不强~有的不知责、不积极履责~遇事应付干或干不好;有的找不到工作着力点~无所事事~出勤不出力~方法简单~工作效率低下;在监管执法中~作风简单浮躁~监管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效能不高~片区监管责任落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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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执法理念有偏差~一定程度上存在唯执“罚”而执法的趋利倾向。
(三)制度纪律方面~主要是执行力不够。部分干部制度意识淡薄~纪律松弛~作风涣散~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办私事、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现象也时有发生;中餐禁酒令、车辆管理、请销假等制度上~部分中层干部自己不能带头表率、严格管理。
另外~领导班子(含分局班子)层面存在一定的任职疲劳感~长期在同一职位职级上任职~工作激情降低、动力缺乏。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深刻剖析以上问题~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
(一)是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部门发展形势教育不够。近几年强调政治理论、业务法规方面的教育多了~而在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方面显得有点欠缺~干部队伍对工商部门职责意识、党员意识、公务员职责意识淡化~对部门发展的信心缺失。
(二)是中层干部交流有限~年轻的“老干部”多了~一定程度演变成了“老心态”的小干部。如本系统10个分局长任职年限5年以上的有9个~其中任职7年以上的7个~10年以上的1个~普遍在分局长职位轮岗2次以上~轮岗3次以上的有5个。长期在一个职位上工作~习惯了按部就班~极易形成求稳怕乱的思想~从而放松自己对高标准干事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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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
(三)是管理考评机制适用性、操作性不强。“停征两费”后~系统还没有形成一套能对个人体现“奖优罚劣~褒勤贬懒”、科学有效的工作评价体系和激励奖惩体系~特别是基层~工作忙闲不均~苦乐不平~做事的人是少数~议论事的人可能是多数~评价指标不具体、不适用、不够科学~由于系统财务体制等~用于奖励的经费少、奖惩的手段少、惩罚措施不够~工作上做多做少一个样~工资上做好做坏一个数~工作成效得不到有效形式的认可和大体相对应的激励~极易挫伤想干事者的积极性。
(四)抓干部作风纪律措施、力度不够。部分中层干部在管人、管纪上不动真格~有不敢管、不善管的现象~有的不敢严格要求~不敢大胆批评~对出现的问题束手无策~不善于用制度管人管事~甚至于处事不公。有的基层领导向机关诉苦~这个同志不行~那个同志不好~要求调人换人~可是报上来的绩效考核成绩却个个是100分~充当老好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歪风邪气。
(五)完成数字目标任务式执法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由于体制因素引起的经费不足、横向比较需要适当提高待遇的需求等矛盾~需强调罚没收入补充经费~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执法公正性。
(六)是干部履职能力不适应。停费后~监管能力的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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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本身要求高~而监管能力、手段明显不足~监管效果与上级要求、社会期望值落差过大~也是影响系统作风因素之一。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要彻底解决干部队伍作风纪律上存在的以上问题~必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基层干部队伍思想作风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从加强教育管理入手~强化约束激励机制~大力弘扬先进典型~深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多项措施真正把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是要坚持教育先行~着力解决内因。突出强化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部门形势教育、专业知识学习、警示教育。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夯实思想基础~增强单位荣誉感~增强队伍向心力、凝集力~提振信心~增进干职工岗位职责意识和履职履责能力~提高全员综合素质。
(二)是要坚持集中整训~解决突出问题。整训方式上可采取~一是分层分类整训。领导班子重在强化党性、领导素质及领导艺术的培训~通过整训~把握好方向~提高领导能力;中层干部重在事业心、执行力方面的整训~通过整训~提高管理能力、团结好干部~提高向心力和执行能力;一般干部重在对强化责任心、爱岗意识、培养履职尽责意识、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的整训~通过整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履职力和落实能力。二是结合具体工作抓整训~检验整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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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确定一至二项工作薄弱项目~如:食品安全、主体证照等~与整训工作结合起来抓~通过整训促工作、促队伍建设。三是结合典型问题查处抓整训。整训期间要发挥各级督查队的职能~加大暗访督查力度、问题查处力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建议通报到具体责任人~增强震慑力。
(三)是立足长效抓整训。集中整训只是一种应急手段或措施~目的是要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因此要结合整训抓长效机制建设~一是要健全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和规程~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运行机制促升各项工作效能;二是要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激励奖惩机制~既能公正评价工作效能、又能适当通过激励奖惩更大限度的激发人的积极参与性、创造性。如:增加记功、嘉奖等激励措施种类;提供选送学习机会;采取上挂一到二级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多种形式的激励;增大县市局对基层干部奖惩的权限或方式。比如:学习国税部门实行的能级工资制度---通过考试获得相应职级、根据职级确定相应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设定不同的工资等级~根据考评发放工资等~做到业务技能水平、工作效能直接影响工资水平~逼到干部主动学习提高、积极工作提高效能。现实情况下应当允许实行部分工资或是津贴性收入与工作实绩挂钩考核兑现;三是要建立操作性强、适用性强的督查问责机制~增加经济问责方式。
个人执行纪律合格存在的问题 当前~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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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好~但是~有少数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10个方面:
一、有的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淡薄~在矛盾面前畏缩不前~在困难面前悲观失望~精神萎靡不振~对工作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有的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为基层、为群众服务质量不高~办事效率低~大局意识差~考虑部门利益多~有的甚至奉行“国家法律部门化~部门权利利益化”。
三、有的干部对群众缺乏感情~不是认真负责地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而是以敷衍的态度对待群众。一些干部工作作风漂浮~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思想严重~为民服务意识没有真正树立~存在着在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过程中加重基层负担的现象。
四、有的领导干部贪图安逸、热衷于个人享受~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吃喝玩乐上~讲排场、比阔气。公车私驾、公款吃喝、参与赌博的问题仍然存在。
五、有的干部~包括有的领导干部会风不正~上下班迟到、早退~在节假日前后提前离岗、不按时到岗~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节假日值班带班制度形同虚设~自由主义严重。在一些乡镇干部中“走读”现象盛行~不在岗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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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的领导干部缺乏党性~丧失立场~传谣信谣、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视党纪法规与不顾~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七、个别班子不够团结~互相扯皮~互相拆台~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拨弄是非~自由主义严重~造成很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本单位、本地区的风气和发展。
八、少数班子管理不到位。有的对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处理~或者不管不问~甚至有推诿现象等。有的不敢管、不善管、不会管~个别干部好人主义严重~怕得罪人~缺乏大胆负责、敢于管理的精神。有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含糊~态度暧昧~行动迟缓~导致一些问题反复出现。有的单位内部人事、资金、后勤管理松散:工作上责权不分、相互扯皮、内耗较重;资金使用上审签不严~不坚持财经制度;车辆管理混乱~公车私驾~个别乡镇违规购买“二手车”、报废车;有的单位对职工的不良行为听之任之~缺乏有效的管理约束~以至于发生个别职工利用职权强行参与工程承包的现象。
九、有的执行力弱化。随心所欲、自搞一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度不落实、形同虚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说了不算、定了不办~使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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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的作风漂浮、工作不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发言空话套话连篇~抓工作浮光掠影~搞调研蜻蜓点水~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
这些不良风气如不坚决刹住~势必严重影响党内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势必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势必严重削弱党的执政能力。为此~必须下大力气~用真功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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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执行纪律合格存在的问题
**同志强调:“加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增强党性”“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党员干部要毫无例外地把自己置于党的组织之下,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既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又要拥护组织、维护组织、服务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pincai网。
个人执行纪律合格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学习不够扎实。一是理论学习不够。只满足于看文件、读报纸,甚至看标题,没有静下心来仔细研读,很少阅读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著,学习时浮光掠影,看得多、思考的少,浏览得多、记住的少。二是相关知识学习不够,自认为现在来政协了,政协相关理论知识学好了就行了,其他诸如政治、管理、法律等知识学不学无所谓,放松了这些方面知识的学习。三是业务知识学习不够,XX年初换届进入政协工作,学习注重热点关键知识,缺乏对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的系统学习,对政协职能理解不够深,钻得不透。
(二)工作的全局观念不强。存在着“三多三少”:一是考虑政协工作多,思考给县委、政府当参谋少。对涉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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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性的工作,关系到全局性的问题,主动向县委、县政府反映不多,怕给县委、政府出难题、添麻烦。对涉及到稳定大局的工作,县委安排就去搞,没有安排不能主动去抓,怕越位。二是考虑眼前工作多,考虑长远工作少。主要表现在抓好日常工作的同时,没有很好地注重提高全体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他们履行职能的水平,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三是考虑政协机关工作多,考虑专委会工作少。对专委会工作调查不多,联系、指导少,造成个别专委会没有很好发挥履行政协职能的基础作用,不利于政协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政协整体功能的发挥。
(三)工作作风不够过硬。虽然从走上领导岗位的那一天就知道,共产党的干部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但是在行动上却做得不够,现在的进取精神已不如从前,有小枝小节无碍大局的思想。一是理论与实际联系不够紧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多,缺乏刻苦的调研精神。认为自己原来经常下基层,对基层情况比较了解,没有必要经常往下面跑。二是广泛、密切联系群众不够。工作中应付会议,忙于事务,走访政协委员和党外各界人士,倾听他们的诉求,为他们排忧解难不够。三是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淡了。下乡镇调查研究时,往往是听听汇报,看看材料,谈谈感情,缺乏吃苦精神,很少真正深入到工人、农民、上访群众家中,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资料,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也就少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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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的委员,提要求多,关心生活少;交待工作多,具体指导少。
(四)宗旨观念不够牢固。一是有退居二线的思想。认为自己干工作多年,现在来政协工作,就是到了二线,这是革命意志衰退的表现。二是有担心他人认为自己碍手碍脚的思想。认为自己从县委到政协,对有些具体工作再去发表意见,职位变了,职能变了,怕讲不到点子上,讲了后分管领导为难,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考虑不够。三是廉洁自律不够严格。由于认识上存在偏差,怕太认真影响关系,影响工作,在吃喝问题上用党员干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不够。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
1、放松了政治理论的学习。由于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理论学习,自以为凭已有的社会知识和几十年的工作经验,做好本职工作应该没有问题,经验主义作怪,缺乏对新理论、新知识的学习。常把工作当成硬任务,学习变成软任务,总认为自己是做实际工作的,不是理论工作者,没有必要去深钻细研,懂得一些基本观点、基本原理能适应工作就行。对于工作只求服务大局,不求高标准、出精品,“跑龙套”的思想导致理论学习的兴趣不浓,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的能力不强。
、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认为自己工作了二十多年,经验不少,以致于学习理论的劲头小了,深入群众、深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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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解决实际问题的时间少了,精神状态和进取心也差了。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出现工作方法简单、工作急于求成的问题,艰苦奋斗的精神不够。深入剖析这种思想,还是考虑个人的利益多了一些,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少了一些,宗旨观念有所淡化。近年来,自己随着职务的变动,宗旨观念在头脑中树得还不牢,助长了主观主义和经验主义,总认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带有共性的问题,没有很好地针对问题沉下去,倾听群众意见,制定针对性措施,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途径。
、放松了党性修养的锻炼。反思我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近些年来党性锻炼所下的气力不够,世界观的改造抓得不够紧,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淡薄了。随着环境变了,主观主义多些,久而久之,对群众的呼声、群众的疾苦、群众的困难了解不够,解决得也不及时。研究解决一些矛盾和问题,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坚持得不好,工作作风不深入,得心应手的工作抓得多一些、实一些,难度大、难见效的工作抓得虚一些、少一些,落实一旦遇到复杂多变和困难挫折,往往缺乏坚忍不拔、百折不回的意志和毅力,导致作风上缺乏艰苦奋斗、攻坚克难和一抓到底的魄力。主要根源是歇气、松劲的思想造成的。
三、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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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对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真正把理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第一位的任务,自觉做到“三个转变”,即从应付性学习转变为主动钻研学习,从主要着眼于改造客观世界转变为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相结合,从为了工作需要的“不得不学”转变为了提升自己理论素养的“不能不学”。重点是学习和掌握**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共产主义信仰,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弘扬马克思主义的学风,自觉做到“三个带头”,即带头挤出时间刻苦自学,不能陷于事务;带头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带头坚持政协党组的学习制度,加强对履行领导职责所必备的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领导水平。
、坚持求真务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注意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位置,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警惕脱离群众的倾向。坚持身体力行、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尽量多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汲取群众营养,不断加深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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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坚持抓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促进工作整体平衡推进。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促进发展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努力提高政协组织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助推淳化科学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政协自身优势,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尤其要围绕“三强一名”县建设,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二是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维护稳定作为政协首要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发挥政协大团结、大联合的优势,鼓励政协委员联系各界,沟通上下,表达民意,体察民情,为党委分忧,为政府解难,为人民谋利,自觉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增进了解、消除误解、达成谅解、加深理解的工作,为构建和谐淳化献计出力。
、坚持从严律已,努力当好人民公仆。按照学习理论与投身实践统一、党性锻炼与人格修养统一、自我修养与制度约束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切实遵守“八项规定”和“十条禁令”,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防微杜渐,永葆共产党人的本色。认真参加党内政治生活,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个人执行纪律合格存在的问题 当前,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比较好,但是,有少数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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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10个方面:
一、有的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淡薄,在矛盾面前畏缩不前,在困难面前悲观失望,精神萎靡不振,对工作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有的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为基层、为群众服务质量不高,办事效率低,大局意识差,考虑部门利益多,有的甚至奉行“国家法律部门化,部门权利利益化”。
三、有的干部对群众缺乏感情,不是认真负责地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而是以敷衍的态度对待群众。一些干部工作作风漂浮,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思想严重,为民服务意识没有真正树立,存在着在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过程中加重基层负担的现象。
四、有的领导干部贪图安逸、热衷于个人享受,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吃喝玩乐上,讲排场、比阔气。公车私驾、公款吃喝、参与赌博的问题仍然存在。
五、有的干部,包括有的领导干部会风不正,上下班迟到、早退,在节假日前后提前离岗、不按时到岗,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节假日值班带班制度形同虚设,自由主义严重。在一些乡镇干部中“走读”现象盛行,不在岗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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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的领导干部缺乏党性,丧失立场,传谣信谣、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视党纪法规与不顾,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七、个别班子不够团结,互相扯皮,互相拆台,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拨弄是非,自由主义严重,造成很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本单位、本地区的风气和发展。
八、少数班子管理不到位。有的对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处理,或者不管不问,甚至有推诿现象等。有的不敢管、不善管、不会管,个别干部好人主义严重,怕得罪人,缺乏大胆负责、敢于管理的精神。有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含糊,态度暧昧,行动迟缓,导致一些问题反复出现。有的单位内部人事、资金、后勤管理松散:工作上责权不分、相互扯皮、内耗较重;资金使用上审签不严,不坚持财经制度;车辆管理混乱,公车私驾,个别乡镇违规购买“二手车”、报废车;有的单位对职工的不良行为听之任之,缺乏有效的管理约束,以至于发生个别职工利用职权强行参与工程承包的现象。
九、有的执行力弱化。随心所欲、自搞一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度不落实、形同虚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说了不算、定了不办,使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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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的作风漂浮、工作不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发言空话套话连篇,抓工作浮光掠影,搞调研蜻蜓点水,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
这些不良风气如不坚决刹住,势必严重影响党内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势必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势必严重削弱党的执政能力。为此,必须下大力气,用真功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目前干部队伍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停征“两费”后,随着基层工商职能的转型和监管模式的改革,干部队伍的思想、工作作风也悄然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已经成为我们工作中的主流。但就目前而言,我们的干部队伍在作风纪律方面还存在着如下突出问题:
(一)思想方面主要是事业心、进取心缺失。部分干部精神不振,思想消极、意志消沉、上班混日子得过且过;有的丧失工作热情,缺乏爱岗敬业意识;部分干部不爱学习,缺乏上进心,将精力和兴趣放在工作以外的事情上。
(二)工作方面主要是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部分干部履职尽责意识不强,有的不知责、不积极履责,遇事应付干或干不好;有的找不到工作着力点,无所事事,出勤不出力,方法简单,工作效率低下;在监管执法中,作风简单浮躁,监管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效能不高,片区监管责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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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不到位。执法理念有偏差,一定程度上存在唯执“罚”而执法的趋利倾向。
(三)制度纪律方面,主要是执行力不够。部分干部制度意识淡薄,纪律松弛,作风涣散,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办私事、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现象也时有发生;中餐禁酒令、车辆管理、请销假等制度上,部分中层干部自己不能带头表率、严格管理。
另外,领导班子(含分局班子)层面存在一定的任职疲劳感,长期在同一职位职级上任职,工作激情降低、动力缺乏。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深刻剖析以上问题,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
(一)是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部门发展形势教育不够。近几年强调政治理论、业务法规方面的教育多了,而在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方面显得有点欠缺,干部队伍对工商部门职责意识、党员意识、公务员职责意识淡化,对部门发展的信心缺失。
(二)是中层干部交流有限,年轻的“老干部”多了,一定程度演变成了“老心态”的小干部。如本系统10个分局长任职年限5年以上的有9个,其中任职7年以上的7个,10年以上的1个,普遍在分局长职位轮岗2次以上,轮岗3次以上的有5个。长期在一个职位上工作,习惯了按部就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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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易形成求稳怕乱的思想,从而放松自己对高标准干事业的追求。
(三)是管理考评机制适用性、操作性不强。“停征两费”后,系统还没有形成一套能对个人体现“奖优罚劣,褒勤贬懒”、科学有效的工作评价体系和激励奖惩体系,特别是基层,工作忙闲不均,苦乐不平,做事的人是少数,议论事的人可能是多数,评价指标不具体、不适用、不够科学,由于系统财务体制等,用于奖励的经费少、奖惩的手段少、惩罚措施不够,工作上做多做少一个样,工资上做好做坏一个数,工作成效得不到有效形式的认可和大体相对应的激励,极易挫伤想干事者的积极性。
(四)抓干部作风纪律措施、力度不够。部分中层干部在管人、管纪上不动真格,有不敢管、不善管的现象,有的不敢严格要求,不敢大胆批评,对出现的问题束手无策,不善于用制度管人管事,甚至于处事不公。有的基层领导向机关诉苦,这个同志不行,那个同志不好,要求调人换人,可是报上来的绩效考核成绩却个个是100分,充当老好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歪风邪气。
(五)完成数字目标任务式执法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由于体制因素引起的经费不足、横向比较需要适当提高待遇的需求等矛盾,需强调罚没收入补充经费,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执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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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干部履职能力不适应。停费后,监管能力的不适应,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本身要求高,而监管能力、手段明显不足,监管效果与上级要求、社会期望值落差过大,也是影响系统作风因素之一。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要彻底解决干部队伍作风纪律上存在的以上问题,必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基层干部队伍思想作风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从加强教育管理入手,强化约束激励机制,大力弘扬先进典型,深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多项措施真正把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是要坚持教育先行,着力解决内因。突出强化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部门形势教育、专业知识学习、警示教育。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夯实思想基础,增强单位荣誉感,增强队伍向心力、凝集力,提振信心,增进干职工岗位职责意识和履职履责能力,提高全员综合素质。
(二)是要坚持集中整训,解决突出问题。整训方式上可采取,一是分层分类整训。领导班子重在强化党性、领导素质及领导艺术的培训,通过整训,把握好方向,提高领导能力;中层干部重在事业心、执行力方面的整训,通过整训,提高管理能力、团结好干部,提高向心力和执行能力;一般干部重在对强化责任心、爱岗意识、培养履职尽责意识、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的整训,通过整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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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力和落实能力。二是结合具体工作抓整训,检验整训效果。每年确定一至二项工作薄弱项目,如:食品安全、主体证照等,与整训工作结合起来抓,通过整训促工作、促队伍建设。三是结合典型问题查处抓整训。整训期间要发挥各级督查队的职能,加大暗访督查力度、问题查处力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建议通报到具体责任人,增强震慑力。
(三)是立足长效抓整训。集中整训只是一种应急手段或措施,目的是要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因此要结合整训抓长效机制建设,一是要健全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和规程,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运行机制促升各项工作效能;二是要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激励奖惩机制,既能公正评价工作效能、又能适当通过激励奖惩更大限度的激发人的积极参与性、创造性。如:增加记功、嘉奖等激励措施种类;提供选送学习机会;采取上挂一到二级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多种形式的激励;增大县市局对基层干部奖惩的权限或方式。比如:学习国税部门实行的能级工资制度---通过考试获得相应职级、根据职级确定相应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设定不同的工资等级,根据考评发放工资等,做到业务技能水平、工作效能直接影响工资水平,逼到干部主动学习提高、积极工作提高效能。现实情况下应当允许实行部分工资或是津贴性收入与工作实绩挂钩考核兑现;三是要建立操作性强、适用性强的督查问责机制,增加经济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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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执行纪律合格存在的问题 当前,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比较好,但是,有少数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10个方面:
一、有的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淡薄,在矛盾面前畏缩不前,在困难面前悲观失望,精神萎靡不振,对工作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有的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为基层、为群众服务质量不高,办事效率低,大局意识差,考虑部门利益多,有的甚至奉行“国家法律部门化,部门权利利益化”。
三、有的干部对群众缺乏感情,不是认真负责地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而是以敷衍的态度对待群众。一些干部工作作风漂浮,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思想严重,为民服务意识没有真正树立,存在着在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过程中加重基层负担的现象。
四、有的领导干部贪图安逸、热衷于个人享受,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吃喝玩乐上,讲排场、比阔气。公车私驾、公款吃喝、参与赌博的问题仍然存在。
五、有的干部,包括有的领导干部会风不正,上下班迟到、早退,在节假日前后提前离岗、不按时到岗,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节假日值班带班制度形同虚设,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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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在一些乡镇干部中“走读”现象盛行,不在岗现象时有发生。
六、有的领导干部缺乏党性,丧失立场,传谣信谣、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视党纪法规与不顾,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七、个别班子不够团结,互相扯皮,互相拆台,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拨弄是非,自由主义严重,造成很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本单位、本地区的风气和发展。
八、少数班子管理不到位。有的对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处理,或者不管不问,甚至有推诿现象等。有的不敢管、不善管、不会管,个别干部好人主义严重,怕得罪人,缺乏大胆负责、敢于管理的精神。有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含糊,态度暧昧,行动迟缓,导致一些问题反复出现。有的单位内部人事、资金、后勤管理松散:工作上责权不分、相互扯皮、内耗较重;资金使用上审签不严,不坚持财经制度;车辆管理混乱,公车私驾,个别乡镇违规购买“二手车”、报废车;有的单位对职工的不良行为听之任之,缺乏有效的管理约束,以至于发生个别职工利用职权强行参与工程承包的现象。
九、有的执行力弱化。随心所欲、自搞一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度不落实、形同虚设,有令不行、有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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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说了不算、定了不办,使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十、有的作风漂浮、工作不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发言空话套话连篇,抓工作浮光掠影,搞调研蜻蜓点水,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
这些不良风气如不坚决刹住,势必严重影响党内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势必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势必严重削弱党的执政能力。为此,必须下大力气,用真功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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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个人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自我剖析~使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也更增强了我改进不足、提高修养的动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这次民主生活会为契机~针对自身查找和同志们给我指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努力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和提高。下面是个人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欢迎阅读。
个人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人认真学习了县评组办和建委的《县直单位百名股长考评活动工作方案》~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开展考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内容~充分认识到开展民主考评百名股长活动是围绕“大投入大建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部署~大力推行县委提出的“五办”作风的需要~核心是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目的是让基层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满意、上级机关满意为标准。并细心体会~认真反思自身。经过学习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开展考评工作有了更深的理解~对在精神状态、思想观念、执行力、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整改:
1、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强化思想教育~忠于职守~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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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锐意进取。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密工作实际~注意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做到脚踏实地~求实效~解决实际问题~做到不好高骛远~使工作思路符合客观实际。
3、强化工作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尽职尽责~真抓实干~大胆工作~勇于实践~乐于奉献。发扬知难而上、开拓进取、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工作。既要注意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注意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具体业务问题~继续努力为领导做好参谋~提好建议;为基层单位解难释惑~解决争议~做好业务指导服务工作。
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坚持学习的恒心和毅力不足。行政工作是我负责的主要工作~这项工作对思想理论修养要求较高~只有坚持不断学习~才能做出具有较高思想理论水平的工作。由于办公室人员较少~日常的工作量较大~有一种疲于应付的感觉~坚持学习的恒心和毅力逐渐放松。尽管自己在工作中一直求新、求变、求活~但总有一种知识面窄、办法少的感觉~认真分析起来~也是由于自己学习抓得不紧不实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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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深入实际不够~解决实际问题少。自己除了对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外~工作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办公室里~深入基层的时间少~特别是对一线服务研究的少。质量监督的工作重心是现场监督、技术服务~虽然自己有时也协调办理了一些工作~但就事论事的情况多~认真研究~深入解决关键问题少~对一些影响工作顺利运行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
三是工作有时心浮气躁~急于求成。对事物内在规律把握得还不好~处理问题有时考虑得还不够周到。有时发现问题对同志态度不够冷静~不留情面~工作方法简单~不大在意同志们的感受~给人一种过于生硬的感觉。
二、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提高理论修养。首先~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学习。学理论~要抓住实质~在提高理论素养上下工夫~加深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理解。学管理~要在现代化管理知识方面下工夫~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使自己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学业务~在专业知识方面下工夫~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切实通过活动使自己思想能有大的提高~作风能有大的转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向先进典型和先模人物看齐“创先争优”。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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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广泛~进一步加强对“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学习~特别是从宏观上把握精神实质。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立即行动~尽快落实~长期坚持~不懈努力。
2、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强化大局观念~增强奉献意识和使命感~切实围绕质监站的中心工作~多与业务科室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考核管理体系~抓好制度建设。
整改时限:立即行动~短中期结合~力争早见成效。
3、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坚持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志们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修养,强化组织观念和责任意识~大胆坚持原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增强宗旨观念~提高服务意识。
整改时限:立即从我做起~见诸于行动~希望大家监督。
总之~通过考评活动~我们要审时度势~坚定信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务实创新~始终站在时代发展的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提高我县工程质量而努力!
个人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干部作风整顿学习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县教育局有关干部作风整顿工作的文件精神~学习了《党章》、“**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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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领导干部中大力提倡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的论述等重要内容~在学习中一边做笔记~一边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教育~深刻地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方面谈出了自己对学习的认识~通过这次整风学习~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一、存在的问题
1、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只停留在一般水平上~没有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掌握。对先进文化的理解~不够深刻~对教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的比较少~也比较肤浅。
2、主动意识不够。工作中只注重对自己份内的事情的考虑~没有站在更的立场想问题。总是认识自己的工作能完成~不拖学校的后腿就行~不会积极主动的去为学校着想~不会主动地为别人着想~干点工作就会想到报酬~或者就是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不精益求精。
3、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不严格要求自己~组织观念落后~集体思想不强~对原则性的东西~思想不敏感~听不得人说好话。
二、改进措施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认真学习书本知识~做到全面学习和重点学习相结合~不断给自己“加油”和“充电”~经常和同事们相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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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竞赛~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能力;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树立爱岗敬业和安全教学的责任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的思想政治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
2、严于律已~增强为学生服务的意识
我们工作的最终目标要体现在为学生服务上。所以在教学工作中~自己始终要围绕为学生服务这先决条件~严于律已~一丝不苟地干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多抽时间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增强为学生服务的责任意识。
3、开拓创新~树立大局意识
在教学工作中~要开拓创新~敢于突破常规思维~想别人之所没想、所不想~树立敢闯、敢冒的精神~只要所思、所识、所想、所为符合教学工作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就大胆地干。自己要勇于剖析自己。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思想和言行~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积极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向其他同志请教~请别人帮助查找问题~对于别人的批评和指正~自己决不敷衍~坚决摒弃面子思想。努力树立大局意识和集体意识~一切以学校大局为重~服从学校和领导的安排~认真做好教学工作。克服患得患失的思想顾虑~把自己塑造成一位具有时代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的人。
个人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和《准则》《条例》~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深刻剖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根源还是在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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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政治合格方面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还不够全面深入。共产党员保持纯洁性、先进性需要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才能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提升自身的党性修养~由于工作事务庞杂~在学习方面投入精力不足~对十八届六中全会、x精神和《准则》《条例》等的学习的内容比较零碎~不够全面、系统、深入~没有真正在学深、学透、用活上下功夫。忽视了理论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改造~导致工作满足于现状~创新意识不强~缺少应有的进取精神~从而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二是宗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直把抓好经济发展作为工作主要职责~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经济发展上~没有及时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逐渐淡化~没有很好地处理推动经济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三是维护党中央权威需要进一步加强。在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上努力做到不折不扣~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但在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信仰上的“忠诚人”方面需要进一步升华~落实到推进x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各项工作中去。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是我们党更加成熟理性、更加团结统一、更加坚强有力的标志。一个共产党员如果没有了核心意识,就会失去应有的“向心力”,不可能有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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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才能使党更加团结统一、更加坚强有力~更加扎实地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
纪律意识的强弱反映党员的理想信念坚定与否~关系到对党的先进性的认同感。坚决做到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政治坚定、旗帜鲜明~但认为自己入党时间长~受党教育多年~党性修养靠得住、过得硬~正是因为这种思想~没有真正把加强党性修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必修课~在思想上警惕性、警觉性有所放松~党性锻炼的主动性、自觉性有所放松。对坚决防止“七个有之”~执行“八个决不允许”~落实“十严禁”等纪律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强烈的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执行纪律时没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劲头。
(三)在品德合格方面
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牢固树立坚定正确理想信念的思想基础。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有利于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观念的侵蚀。深刻反思~在生活上逐渐淡薄了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意识~认为只要原则上不出事~就没有事~对过“紧日子”的没有很好把握。作为领导干部~应该是遵守道德规范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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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是履行道德义务的示范者~在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方面~自身率先垂范做得不够。面对关系学、厚黑学、潜规则等不良风气敢于批评抵制、较真碰硬还不足。例如:对下面一些“慵懒散奢”、贪图安逸、作风飘浮等问题~不能够及时进行纠正~以致一些作风顽疾迟迟不能根除。
(四)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
只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我们的各项工作才能在保证路线、方针正确的前提下开展好~也是党员干部从政的价值趋向~是党员干部创造政绩的思想基础。通过反思~在改革发展工作中存在一些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情况~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方法不够恰当~有些工作走“捷径”~基层不扎实、不讲究策略。在x这个岗位上时间长了~能够做到按照角色办事~摆正自己的位置~但久而久之学习放松了、工作松劲了、标准下降了~不再追求精益求精~不知不觉地产生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错误思想。比如:x。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通过自我剖析~使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也更增强了我改进不足、提高修养的动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这次民主生活会为契机~针对自身查找和同志们给我指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努力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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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加重视学习提高~不断增强党性修养。要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是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着力点就是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一是强化政治学习。深入学习党xx~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御各种落后思想和腐朽文化的侵蚀。带头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践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二是强化“两学一做”。开展交流研讨等多种学习方式~创新党员“双十分制”管理等新机制~切实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融入到党员教育新常态中~真学真懂~不断提升自己的的党性修养和能力水平~自觉做到摸着良心、出以公心、不忘初心~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时刻提醒自己~严把思想关口。三是强化实践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开展下基层调查研究等活动~与干部群众面对面交流学习~带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学习市场经济、金融财税、矛盾化解、瓶颈破解等方面的知识~注重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放大优势、突破发展瓶颈~进一步提升领导能力和水平。
(二)更加严格执行政治纪律~不断提高政治定力。一是切实锤炼党性修养。始终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和人生准则~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维护中央权威~树立“四个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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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党章》《条例》《准则》等党内规章制度~时刻对照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认真查找和纠正自己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从思想深处坚定共产主义信仰~真正把共产主义作为毕生的追求。二是始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政治信仰不动摇、政治立场不变化、政治方向不偏移。认真执行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做到政令畅通~执行到位。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自觉践诺政治言行~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争当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排头兵~当好“班长”~肩负起领导x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神圣使命。三是坚决执行政治纪律规矩。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清规戒律”~树立“红线”意识。防止个人主义、自由主义问题滋生~坚决抵制“两面人”~不搞任何形式的小圈子~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和标准~不搞任人唯亲。坚决防范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按照规矩程序办事的行为坚决抵制、勇于斗争~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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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
(三)更加崇尚实干作风~不断强化纪律约束。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一是树立正确服务意识。坚守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把个人价值的实现与社会需要、群众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抵制“水分成绩”~不搞“虚假脱贫”“数字脱贫”。善于克服消极思维、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二是强化责任抓落实。在“务实、扎实、落实”上狠下功夫~“撸起袖子加油干”“甩开膀子使劲干”。带头深入到基层一线、项目工地~现场办公、现场协调解决问题。坚持深入到矛盾问题多、群众意见大、怨气多的地方~聆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困难~真正以为民务实的形象取信于民。敢于向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城乡一体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动真碰硬”~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亲自部署安排~时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不怕吃苦、不怕困难、以上率下~全力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三是依法办事纪律约束。****多次强调党员干部要“守纪律讲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行为的规范需要一定的约束。凡是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项目等~坚持召开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避免决策失误。积极推行权责清单~强化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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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从政、严以自律、修身立德~永葆共产党员本色。带头管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为全县党员干部树立好榜样。
(四)更加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工作实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实施好县“十三五”规划~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坚定不移地践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贯彻省委“主基调主战略”和“两大战略行动”~聚焦市委x,改革发展迈上新台阶。扎实做好全面深化改革、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修复、民生社会事业改善等各方面工作。
(五)更加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落实管党责任。突出“大党建”这一统领作用~充分发挥党的核心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从严从实治党管党。坚持以身作则~坚不断完善“三会一课”、谈心谈话和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真正让党内政治生活全面严起来、实起来。认真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自律准则》~绝不越雷池一步~模范执行《准则》~发挥领导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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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执行救济制度,是指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法院违法或不当 执行行为的侵害, 依法请求采取保护和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 设置执行救济的目的, 是对违 法或不当执行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进行补救, 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设立, 为强制执行行为的受害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 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行、 公正执行提供 了保障。 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 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 逐步完善的一个过程, 但总体上讲, 其中还存在许多未尽如人意之处。 民事执行工作的现状 迫切要求有关部门尽快从根本上对该制度予以完善, 以确保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或其他利 害关系人的权利。
一、执行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
所谓救济,是指帮助并使脱离困难或危险的意思。在法学领域, “ 救济 ” 就是纠正、矫正或 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 危害、 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 也即某种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 某种行为侵害时,如何纠正、矫正或者补救的问题。
执行救济, 就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 受到执行行为侵害时, 依法有权请求有关机关采取措施纠正、 矫正或改正, 以保护其合法权 益的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执行救济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权利, 是一种补救的方式或途径,同 时也是国家为及时公正维护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具 体而言,执行救济具有如下特点:
(一)权利性。 执行救济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执行机关的 执行行为侵害了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时,所享有的请求有关机关采取纠正、 补救和保护措施的权利。
(二)事后性。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的权利, 而不能主动、积极地行使这一权利。这是由救济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
(三)合法性。 救济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有关 的执行机关,客体为具体的执行行为侵害或者可能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 益,此外,实际受到的损害或可能受到的损害与执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从属性。 从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和所处的地位而言,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前的权利为原权利,处于主权利的地位;当其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 救济权利随即产生, 从这个意义上讲, 这里的救济权则处于后位的, 是从权利, 具有从属性。 尽管如此, 救济权在执行法律制度中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第一、 执行救济是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有的一项权利, 他们的救济权若被剥夺, 也就意味着 他们将要丧失其应有的权利。 这是因为任何权利的实现必须具有救济的途径。 第二、 执行救 济是权利主体的主权利能够实现的必要保障。 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 只有通过执行救济, 其 主权利才能得以恢复, 其所受损失才能挽回。 否则, 即使法律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规定的 再细致再完备, 如果主体不能享有平等而公正的救济权利, 不能平等地参与救济程序, 那么, 实体权利也将无从谈起。
二、目前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
我国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目前只确立了两种执行救济方法:一是案外人异 议,二是执行回转。
1、执行异议。既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 见,并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8条规定:“ 执行过 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 予 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处理。 ” 这就是有关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提起执行异议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 提起执行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所谓案外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认为其合法权 益因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 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 提 起异议的内容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即认为执行标的享有全部或分所有 权,或有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第三,提起异议的期间应在 执行程序开始后至结束前。
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法经审查后有如下几种处理结果:第一、裁定驳回异议,继 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以下简称 《执行规定》)第 71条第 3款的规定, “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异议,继续执行。 ” 第二、异议理由成立,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案外人对法律文 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对此,《执行规定》第 72条有明确规定。(2)案外人对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提出异议,理由成立 的,停止对该标的物执行。第三、当发现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律规定应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既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判决、裁定、调解 以及其他法律依据被撤销,人民法院根据新的执行依据,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重新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执行救济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 启动执行回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执行回转发生在原执行程序全部或部 分执行结束后; 二是据以执行的原法律依据被撤销或变更; 三是原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人已 取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拒不返还该财产的。
根据现行规定,发生执行回地转的情形主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据以执行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依法被撤销。《民事诉讼法》第 214条、 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因发现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 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2)人民法院制作的据 以执行的先予执行裁定被依法撤销。 对于先予执行的裁定, 因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执行回转的, 依《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 111条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14条规定。(3)其 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被其制作机关撤销的。 这里的法律文书 主要是指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和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债权文书。 依据 《民事诉讼法》 适 用意见第 275条的规定, 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 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 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14条的规定。
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和执行回转制度在纠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 维护当事人及案外人 合法权益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在立法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缺陷。
首先,法律关于执行救济的方法单一。我国现 行法只规定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两种救 济方法, 且执行异议只授予对执行标的物有排除执行力的第三人享有救济权, 而对执行过程 中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缺乏相应的保护。 这不利于确保执行公正, 提 高执行效率,也远远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第二,不能有效地保护案外人及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执行异议而言:1、对执行异 议的审查制度并不能充分地保护案外人及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 实体权利而提出执行异议时, 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实体民事权益产生争议, 而 依据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民事主体之间就实体上权益发生争议的, 就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程 序,即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执行人员仅仅通过审 查就来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问题,这 与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 因为审查程序本身毕竟不是诉讼程序, 不能促使各方提供全 面、真实的证据,不能保证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也无法进行公正的裁判,这在事实上 剥夺了争议各方应当享有的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 多发生执行 法院仅凭案外人的一面之辞, 便确认异议有理而中止执行程序, 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再 次受到侵害。 2、对异议理由成立的中止执行,不能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 讼法》 第 208条的规定,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这是对提出执行异议有 理由的案外人的最基本的保护方法。 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对该执行标的 的强制执行, 或对已执行的部分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以确保其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 并不 是中止执行,因为中止执行以后仍要恢复执行。
第三, 根据现行法规定,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部分或全部权利时, 只能向执行机关提 出异议, 而不能直接起诉, 而执行机关以裁定的方式解决实体问题, 这在法学理论上是讲不 通的, 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原因在于, 执行机构的任务就是以国家强制力确保生效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得到实现,执行人员只能就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异议情况作出裁定, 无权就案件的实体权利进行裁判, 这是其一; 其二, 以裁定的方式解决实体权利无异于剥夺 了当事人的诉权, 使当事人无法通过举证、 辩论、 质证等开庭审理程序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 自己的判决,这种裁定实际上是一裁代替了一审、二审和再 审。
第四,将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救济制度混为一谈, 而且第三人异议制度不能仅仅依靠审 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很可能有错误时, 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执行救济则是执行当
事人、 案外人因强制执行行为而遭到损害时, 按照一定程序对受害人予以保护的方法。 二者 的目的、内容、作用等方面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案外人寻求执行救济,只能限于因法 院的执行行为受到的侵害; 因执行依据错误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不是执行行为错误, 案外 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误的法律文书, 或者另行起诉保护自己的权利, 但不能通过 执行异议寻求保护,因为这时案外人所称的损害不是由执行行为造成的。但《民事诉讼法》 第 208条的规定却把执行异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联系起来,即:只要经审查异议有理的, 决定中止执行, 便要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再审, 如果经审查认为执行依据确有错 误并决定再审,便是异议理由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执行依据无误,便是异议理由不成立, 这是毫无道理的, 因为在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依据是 否正确毫无关系。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只存在异议有无理由 的问题,不存在是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问题。
第五, 对程序上违法及不适当的执行行为缺乏相应的救济方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 执行救 济制度就是一种程序上保障制度, 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 则更是如此。 当其合法 权益遭到侵害时, 赋予其可行的救济途径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必然手段, 否则, 一切所谓的 权利都是虚无的,不真实的。正是在这个意义英美学者认为 “ 救济先于权利 ” 。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 208条也规定,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由执行人员执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是,这 种法定程序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我国的案外人的异议制度其实处于一种虚无的状 态。 也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想依法办事,却又无法可依, 无章可循, 致使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的现象时有发生; 更有甚者, 某些 别有用心者就可能利用这一制度上的缺陷,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任意作为, 损害当事人或利 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此外,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的不够健全, 致使执行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的缺陷, 最 为明显的是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还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
三、完善我国执行救济制度之构思
从各国的执行立法来看, 设置执行救济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 即在程序设置上充分考 虑到裁判公正的问题, 以便于请求救济人能有机会获得有效的救济, 而对于效率的追求, 则 是保证公正的前提下的另一目标。
(一)需要确立的基本原则
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作为法律制度之一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构建, 也应当 充分考虑到其所处的社会政治、 经济和包括法律在内的文化背景, 尤其是一些法律的基本原 则。
第一、 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协调统一原则。 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公权力, 是国家为确保有关 当事人获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而设定一种强制性的救济手段, 从一定的意义讲, 法 院的强制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执行程序上救济手段。 因此, 我们在设立执行救济制度 时应针对执行中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 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 并充分考虑到实体权利与程序 权利的有机统一, 也就是说, 当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属于程序法 上的侵害时, 采用程序法上的执行救济手段; 属于实体法上的侵害时, 采取实体法上执行救 济手段。 无论是程序法上执行救济还是实体法上的执行救济, 其目的就是要求法律应当赋予 受害人一定的方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二者是统一的,从这种意义上讲, 执行救济权即是程序上的请求权。
第二、 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具体到执行中, 因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受到损害的机构或 个人都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换言之, 在执行中, 无论是执行当事人还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 权益受到执行行为的损害时, 他们均可以获得应有的救济途径或手段。 同时, 由于执行工作 的特点决定其对于执行中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救济手段, 在确保 执行公正的基础上提高执行效率。 否则, 没有效率或效率低下的执行救济, 是不经济或无意 义的,也是对公正的莫大讽刺。正因为如此,西方学者认为 “ 迟来的正义既非正义 ” 。
第三、 分权与制衡原则。 分权与制衡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基本理念之一。 在执行权的划分 上, 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是执行救济制度得以确立和有效运作的前提, 具体来说, 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 对于执行问题的异议一概由执行法 官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对于一些实体问题的 异议,由执行法官审理,审理时适用审判程序。
(二)需要确立的基本制度
只有在上述基本原则指导下, 确立科学、合理、全面的执行救济制度, 才能确保执行当事 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与实现。 由于侵害可能来自程序上的, 也可能来自实体上 的,确立执行救济制度也相应地分为程序上的救济制度和实体上救济制度。
第一、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执行程 序上执行机关执行行为有违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请求该执行机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一 种救济方式。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主要的包括如下几种:
1、请求作为或不作为制度。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机 关应为一定的行为, 而执行机关不作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权向执行机关提出申 请, 请求执行机关采取一定的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或者认为执行机关如采取一定的行为 将给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没有意义, 或者显然没有必要, 在执行机关作出该 行为之前, 请求执行机关不应为一定行为。比如, 在法定的执行期间内,执行机关未按期采 取执行措施, 履行其法定的执行职责, 申请人有权请求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被执行人 履行其法定义务。 又如, 在申请执行赡养费或抚养费的案件中, 被赡养人或被抚养人下落不 明或死亡的,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不作为的请求。
2、 执行当事人异议制度。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执行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不合法、 不适当,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时,而请求执行机关变更或撤销已为的执行行为的意思表示, 即为执行当事人的异议制度。比如,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执行机关查封、 扣押了被 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时, 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请求, 要求变更或撤销 查封、 扣押财产的措施。 再如, 执行当事人收到评估报告后, 对于评估的价格不满意的或遗 漏了被评估的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
3、执行裁定上诉制度。对于执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认真审查并用裁定形式作出处 理,如对是否受理执行申请,当事人有不同意见时,不应仅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应当 用裁定的形式作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对某些裁定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 法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对于 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则不能上诉。 但事实上, 对于执行过程中的裁定一律不允许上诉的做法显 然不利于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也不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
作的指导监督,妨碍执行工作的健康有序的进行,最终有违司法公正这一法律的基本精神。 因此,对于下列裁定应当允许当事人上诉:(1)对于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法院不予 受理的; (2) 对于终结执行或撤销执行的; (3) 对于执行法院不应受理执行申请而受理的; (4) 对非执行依据所指明的被执行人或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 (5) 其他应当提起上诉的情 形。
当然, 允许这类裁定上诉会增加执行的工作量, 影响执行的效率, 也有可能被某些人利用, 假借提起上诉的机会, 故意拖延执行。 然而, 允许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这类裁定提起上诉,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是确保执行公正的基础, 况且, 对裁定的上诉 并不影响执行法院的继续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对执行效率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第二、实体上的救济
1、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 针对债权人的执行请求, 债务人向法院提出了足以排除该执行请求的主张, 请求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裁判,以排除已有执行依据的执行力的救济方 法, 就是债务人异议之诉。 其特点在于当事人之间原来已经有实体法律关系存在, 债权人对 于债务人有请求权, 且已取得有执行力的执行依据, 应当能够强制执行, 只因在强制执行时, 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法律状态发生变化, 成为执行依据所表现的权利外观与真正的权利不相符 合, 为了重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真正权利义务关系, 并排除债权的不当执行, 自应当允许债 务人提出异议之诉以资救济 。由此可见,债务人异议之诉是以当事人之间请求权存在为前 提, 于执行之际因情况发生变化, 双方再以该请求权的存在与否进行争执, 法律为维护正义 和保护债务人,特设此种诉讼制度。
2、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 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 第三人提出主张, 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 享有实体上权利, 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 以排除对该标的强制执行的执 行救济方法, 就是第三人异议之诉。 针对司法实践中不同情况, 可将第三人异议之诉区分为 三类:(1)实体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情况。债权人对债务人原来享有实体法上请求权,且 债权人已经取得具有执行力的执行依据, 只因强制执行时, 实体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 案外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 此时, 与债务人异议之诉一样, 第三人异议 之诉的目的是为了重新调整真正权利义务关系,以排除不当执行。(2)已取得的执行依据 与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情况。 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时, 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外观 与当时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吻合, 第三人对执行依据所指向的标的物享有全部或部分实 体权利。 提起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 确认自己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法上权利存在, 债权人对标 的物并不享有可申请执行的权利。(3)误将第三人财产当作执行财产的情况。第三人对执 行当事人之间无任何实体法律关系, 然而, 执行机关在强制执行时, 误将第三人的财产当作 被执行人的财产而采取强制措施, 致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 是排除这一侵害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项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是从无到有,从发展中得以修正,使之趋于科学、合理。我国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从 《民诉法》 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 这项制度已确立,但在实施实 践中这项制度还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笔者以上观点仅是一些粗浅的看法, 还有待 于与同仁们商榷。同时,一项制度的完善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有直接关系,在我国 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相信这项制度会很快得以完
制度是强制执行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开始便着手起草《强制执 行法》 (建议稿) ,到目前为止已几易其稿了。 学者们在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强制执行制 度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 结合我国本土实际 , 对强制执行制度的诸多方面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 其中也不乏学者对执行救济制度进行研究。据笔者了解 , 国内学者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执行 救济制度 , 主要借鉴了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执行救济的相关规定。其主要思路是将执 行救济方法分为两种 :一是程序上的救济方法 , 即当事人或第三人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在程 序上有所不服 , 从而请求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的错误 , 通常称为执行异议; 二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 , 即当事人或第三人就实体上的法律关系提出主张 , 请求对实体法律关 系进行重新审判 , 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 , 通常称为异议之诉。同时主张将异议之诉分为
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
[1]。
实际上 , 从我国目前有关执行体制的规定上看 , 我国在执行机关的设置上与德国、日本不同 , 因此 , 在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也不可能完全借鉴德国和日本。台湾地区在执行机构上 与我国大陆现行体制相类似 , 但我们缺少台湾行之有效的抗告程序。所以笔者认为 , 我国关于 执行救济制度的设立与设置必须与执行程序的其他相应制度配套 , 如执行机关的设置、执行 程序的运作、执行措施的实施等制度 , 同时执行救济制度的设计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执行救济制度设计的价值考量
无权利即无救济 , 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 , 即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时 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通过外力解决的资格。 而民事执行在实现私权的过程中离开作权利保障 系统之一的权利救济系统是无法想象的 , 没有完整的执行救济系统 , 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在理论 上就是不完善的 , 在实践上也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设立执行救济程序 , 不仅能够保护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填补其因执行行为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行为而遭受的不法损害 , 而且能够对执行机构行使民事执行权 ,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行使请求权与抗辩权形成制约 , 监督权力和权利的正当行使 , 预防不法损害的发 生。当然 , 从应然角度来讲 , 执行救济制度应平衡保护各方利益。但实际上学界近些年讨论的 很多的一个话题是法律在保护各方利益时会有所取舍 , 也就是价值取向的问题。那么执行救 济制度在设计时应以什么作为价值目标呢? 有学者提出执行程序应以效率为首要目标 , 而笔 者认为在不同的执行救济制度军应采取不同的价值目标 , 而其应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其最基 本的程序价值目标。
在当今社会里 , 价值和程序价值问题己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 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己经是一个 普遍现象了。而民事诉讼价值通常被分为两个基本类型 :即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 和工具
性价值(外在价值)
[2]。在执行救济程序中笔者只想谈谈如何在立法和实践中实现程
序的目的性价值即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价值。
第一 , 程序公正是执行救济制度设计时追求的首要价值。
程序公正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 程序公正是立法者将公正的理念反映到现实的程序规范中 的产物。 它要求民事执行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公正的目标。 也就是要求立法者在制订程序规 范时 , 必然尽量满足两个条件 :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承认法官的司法权威地位。在执行 救济程序中 , 最重要的是要承认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其表现为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 意愿 , 执行救济程序的启动原则上奉行当事人主义 , 承认当事人在推进程序和终结程序上有一 定的决定权。 其次是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处分行为并使之直接产生诉讼法效力。 既包括程序权 利的行使与放弃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在有多种救济程序或各种救济手段可以适用时 , 当事 人有选择权;同时也应包括在执行救济程序中 , 当事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情况下 , 有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程序性权利 , 包括承认对方的请求 , 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
总而言之 , 在执行救济程序中 , 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如法官中立原则; 当事人 平等原则; 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和程序维持原则。当然在执行救济程序设计时也 应考虑到程序的个别公正价值。
第二 , 程序效益和程序效率价值之追求。
程序效益价值也是我们在设计执行救济程序时应予以充分考虑的价值。
效益是表征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范畴 , 程序效益亦是如此。也就是说我们在设计程序时应 考虑两个基本要素 :经济成本与经济收益。经济成本是指程序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的过程中 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经济收益对当事人和法院各不相同 , 对法院而言 , 经济收益是指执行费用的数额; 对当事人而言 , 则是指预期利益的实现或预期不 利益的避免。
在民事执行救济程序中 , 效益价值一直是立法和学者们都十分重视的问题 , 学界普遍主张效益 尤其是把效率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 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法律应给予其最 及时的补救和保护恢复正义。正如法谚所说 “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 一样。固然 , 程序效益和效 率价值在执行救济程序中显得尤为重要。但当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 , 我们该如何协调他们 之间的矛盾呢? 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 , 仍应以公正作为首要价值目标 , 同时兼顾效率价值。
二、执行救济制度设计的最高目的 ——— 社会和谐
作为哲学范畴 , 目的是主体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 , 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对象本身的固有属性预先 设计 , 并以观念形态存在于主体头脑中的某种结果 , 它体现了对自身的需求与客观对象之间的
内在联系
[3]。
那么执行救济制度的目的就是国家在设计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结果和理想 模式。执行救济制度的产生源于执行争议的发生。那么在解决执行争议 , 给予当事人执行救 济时我们应以什么为目的呢? 顾培东教授曾经说过 :“ 何为纠纷的 ? 解决 ?, 首先是化解和消除 冲突; 其次是实现合法权益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 再次是法律或统治秩序的尊严与权威 得以恢复;在更高层次上 , 社会冲突的解决还意味着冲突主体放弃和改变藐视以至对抗社会
统治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心理和态度 , 增强与社会的共容性 , 避免或减少冲突的重复出现。
”
[4]故笔者认为顾培东教授所说的更高层次的纠纷的解决就是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谐 , 进而达 到社会的和谐。按照此逻辑 , 实际上执行争议也是社会冲突的一种 , 那么执行救济制度的最高 目的就是社会和谐。
三、执行救济行为的几种类型分析
关于执行救济的概念 , 传统上学者们的观点基本上认为执行救济是执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执行机关行为或对方当事人的侵害 , 依法请求采取保护
和补救措施的制度
[5]。 学界对执行救济的概念上采取了狭义上的概念。 而笔者在本文中
所要探讨的执行救济制度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实际上在执行救济制度中 , 主要是针对执行 行为的救济。笔者认为执行行为应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 即纯粹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 行为。 纯粹的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依据执行依据 , 基于国家公权力 , 采取执行措施 , 强制债务 人履行债务 , 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常见的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拍卖、划拨等。而执 行救济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为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而实施的行为 , 如执行和解、执行中 止、执行终结、执行异议、暂缓执行、执行回转、代位申请执行等。
正如国内学者们所言 , 我国的现行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 如立法上的不明确、
欠科学;保护方式单一等
[6]。为了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 笔者对两大法系各主
要国家和地区的执行救济制度和方法进行了考究 , 并结合我国现行的执行体制等因素 , 认为我 国的民事执行救济行为应包括发生在下列主体之间的争议。
(一) 由于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不当或违法侵
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发生的争议。
第一 , 执行机构在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的种类或方式尤其是对财产的执行措施不法或不当 , 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执行措施主要有查封、 冻结、 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 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在这些执行措施 中查封、 扣押实际上是强制措施中最基本的执行措施。 查封是人民法院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 产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予以封存、 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 院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运送至有关的场所 , 从而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处分的执行 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扣押的财产范围非常广泛 , 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 产。查封、扣押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示原则;价值相当原则 :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原则; 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而且一般查封、扣押都有一套较为严格的方法和程序 , 但执行机 构在具体实施这些查封、扣押措施时 , 难免在程序上或实体上不出现非法的情况 , 给债务人或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因此应在执行程序中规定相应的救济方法。针对不同的扣押对 象 , 采用不同的救济方法。如法国在强制执行法中规定了对扣押程序的附随争端解决办法 , 给 予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救济方法。 其将附随争端的救济方法分为保全扣押程序中的、 一般执
行扣押程序中的以及扣押第三人能的债务浙程序的附随争端救济方法
[1]。我们可借鉴
之。第二 , 债权人已有足够债权保证时的异议。当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因其债权而在该 动产上有质权或留置权 , 而债权人申请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执行时 , 债务人可提出异 议。
第三 , 执行机构在执行时未遵守执行程序的要求 , 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 , 反对执行判决。 (二) 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对程序中涉及的判决的实体问题发生的争议。
也就是说当事人或第三人对执行依据发生实体上争议而涉及的执行救济问题。一般而言 , 对 实体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第三人而言 , 其权利就 很难得到救济。故在法律上应给予其相应的救济。实体问题必须通过诉的方式来解决 , 比如 提起异议之诉。
第一 , 允许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 , 也就是如对于判决所确定的请求权有异议时 , 债务人可以以 诉的方式向一审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第二 , 允许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指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 而 请求法院排除对该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 笔者认为以下权利人可因其权利受到执 行侵害而提起第三人之诉 :所有权人; 质权人;典权人;留置权人。第三人异议之诉适用于 对财产权提起的强制执行。无论是金钱债权的执行还是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只要第三人 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 , 第三人均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四、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在对我国现行执行救济程序进行剖析并对我国执行救济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 , 笔者认为我 国要完善执行救济制度必须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首先 , 公正与效率是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 那么应合理设置执行机关 , 做
到审执分立 , 以确保执行救济程序价值的实现。
其次 , 社会和谐是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最高目的和理念 , 故执行救济制度应平衡保护执行 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充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实现社会和谐。
第三 , 要完善现行的执行程序启动模式 , 使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及 时得到救济。原则上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启动模式。
第四 , 进一步完善执行措施 , 并对执行措施的种类及运作方式加以规范化管理 , 执行机构真正 做到依法进行 , 以真正落实执行救济制度。
第五 , 在执行中 , 债权人利益的及时实现固然重要 , 但也应注意保护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 益。 基于这一理想 , 在立法上对于债务人及其家属生活的保障 , 财产执行的合理化 , 对人执行的 限制和禁止 , 民事执行程序的简化等均应注意 , 以避免无益执行及过当执行的发生。
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基本特点
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相当不完善,现行有关执行救济制度的规 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并未成体系。其主要有四 个特点:
(一) 救济方法: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合一程序救济是指当事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执行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认为不合法或不 当,而要求原执行机关为一定行为或除去已为的程序或处分。 [2]亦 称之为程序合法之保障。 而实体救济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基于实体法 上的法律关系, 请求排除不当执行行为的方法。 亦称之为实体正当性 之保障。《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这 里所指的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要是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的救济而 言。 而执行实践中诸如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机构实施危及其生存权的苛 酷执行行为, 或抵押权人认为执行机构进行无益查封和变价等不同意
见, 则属程序救济, 因此可认定现行的救济制度是程序救济和实体救 济的一体化。
(二) 救济程序: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并行就民事执行救济的 程序而言, 现行的救济制度主要有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两种程序。 审 判监督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再审使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得到纠正。 如执行程序中,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 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应报经院长批准,依职权启 动审判监督程序, 此种情形属执行依据的错误, 应以审判监督程序的 提起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当事人的权利因执行中的错误而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惟一途 径就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使上级法院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纠正违 法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 (下称《执行规定》) 首次明确了执行监督的概念和程 序。 其内容涉及执行依据和执行行为, 以及滥用执行权和怠于行使执 行权等多方面内容, 对保护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 极作用。
有的学者指出执行监督与执行救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属于公民所当 然享有的申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执行程序所专有的救济办法。 [3]还有的学者认为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救济制度混为一谈 是不妥的。 [4]笔者对此二种观点有不同意见:执行监督的实施过程 体现在法院系统内部,当事人无从参与,虽非救济之方法,但从实践 效用来看, 仍属一种救济程序。 至于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救济制度虽
然在目的、作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笔者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 确定力和执行力, 债权人行使执行请求权, 目的是通过公力途径将裁 判文书确定的既得权利转化为可得的实体权利, 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 文书经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则同时也除去了其执行力, 虽然可能执 行程序中无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存在, 但据以执行的前提错误, 依 此实施之行为均应认定无效。 故从广义上理解, 审判监督也是一种救 济程序。
(三) 救济途径:依申请为原则,依职权为例外执行救济的提 起, 采当事人进行主义, 依申请为原则。 当事人主义, 又称申请主义, 体现了其意思自治和私权自治的基本精神, 是执行当事人积极保护自 身民事权利的表现。 执行当事人认为强制执行行为有瑕疵, 对其程序 权利或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可申请救济。 执行中的职权主义是以 执行法官为中心的执行程序原则和模式。 就执行救济而言, 辅以必要 的职权主义,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平等保护,符合法律公平和正义的要求。执行救济的提起,须由当事 人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一般不依职权积极主动地启动救济程序。 但法 律有例外规定, 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 258 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 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 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 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四) 救济方式:过程中的矫正和事后的补救兼用执行过程中 对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矫正,其目的是保护执行程序的正当运行, 而事后的补救则是针对执行行为对合法的实体权利造成不法侵害后 果的事后弥补而言。如《执行规定》第 72 条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 的执行标的也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 议成立的, 报经院长批准, 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第 73 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 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 报经院长批准, 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 行。 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 并将该标的物交 还案外人。上述规定,主要体现的是执行过程中的矫正。而作为事后 的补救方法,主要是对实体权利的弥补,包括:第一,将已执行的标 的物恢复到原始的法律状态。 如执行回转时, 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 物的,应当退还原物;第二,返还孳息。如执行回转时,原申请人除 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外,还应返还占有该财产期间的孳息;第三,赔偿 损失。如申请人不能退还原物的,应折价赔偿,如违法执行案外人财 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则应予以赔偿
、执行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执行法律制度对执行救济未作明确、 系统的规定, 在此主 要介绍实践中较多运用的、 具有执行救济功能的三种制度, 即执行异 议,执行回转和司法赔偿。
(一) 执行异议执行救济的主要方法有执行异议和执行申诉, [5]盖因执行申诉仅于实践中大量应用,而无法律明文规定,在此着 重对执行异议的性质和功能作分析研究。
执行异议指案外人基于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就原生效法 律文书执行实施之方法,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其权益的情形, 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方法。 执行异议的性质和功能, 理论界多有 不同意见。有的学者认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实际上 是提起了一个新的独立诉讼,因此“, 执行异议完全符合诉的构成 要件”。 [6]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异议不同于国外民事诉讼法中的异 议之诉,表现在:执行异议既用以排除强制执行行为,又用于排除错 误的方法或程序;异议人只是案外人,而不能是被执行人;提出执行 异议,并不必然引起通常的诉讼程序。 [7]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执 行异议制度既不同于异议之诉,又不同于国外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异 议。 [8]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从其存在的效用而 言, 兼具第三人异议之诉和国外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异议性质, 如案外 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提出执行异议,而引起审判监督程 序, 其虽非再审案件的当事人, 但实质上扮演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的角色,此种情形下,执行异议具有诉的性质。又如案外人基于其 程序上的权利而提出异议, 请求执行机构将其所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 予以变更或撤销, [9]例如担保物权人因主张无益查封而要求撤销控 制性执行措施的, 虽于实体权利之保障无碍, 但对其程序权利却颇有
影响, 则属程序意义上的异议, 其性质同于国外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异 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 其功能在于:一是主张有所有权或其他可阻止 物之交付或让与的权利, 而排除执行依据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力, 实 现实体正当性的保障;二是主张执行实施之行为或适用之程序有瑕 疵,而排除错误的执行方法或程序,实现程序合法之保障。
(二) 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是现行民事执行救济规定中的一种事 后弥补性的救济方式,也是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终极保护方式之一。 执行回转,又称给付之返还与赔偿,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因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将债权人基于强制执行所得之利益, 返 还给债务人或案外人, 将执行标的物恢复到执行行为实施前的原始状 态
执行回转的构成要件有五:其一, 法律文书的内容全部或部分执行完 毕。所谓全部执行完毕,是指执行程序已终结,而部分执行完毕,则 是指债权人部分实现了权利。 这是执行回转的基础。 如执行标的物尚 未移转,也即尚未执行完毕,就不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其二,据以 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这是执行回转的前提, 即执行依据确 定的给付内容被撤销、 变更或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被除去强制 执行力。其三, 新法律文书使取得财产者丧失合法依据。如果撤销或 变更原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不影响原取得执行标的物者的权利时, 则不能予以执行回转。 [10]其四, 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责令原申 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可作
为执行回转的依据之一, 此类裁定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独立地位, 促使 重新开始另一执行程序, 使原程序中的当事人, 在新程序中的法律地 位互换。 其五, 原取得财产者拒不返还。 执行回转既是一种救济方式, 又是产生执行程序的动因。 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变更或 除去强制执行力后, 权利人自动将执行标的物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状态 的,则无必要裁定执行回转。
此外,对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案件,不存在执行回转问题,其执 行依据于执行完毕后被撤销的, 原债务人只能对原债权人提起诉讼请 求救济。 关于执行回转的执行依据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是“撤销原法 律文书以后形成的新的法律文书”; [11]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回转 的执行依据,应当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 [12]有的学者 认为“执行回转的执行依据是执行回转裁定”。 [13]笔者认为上述三 种观点均有失偏颇。 因为产生执行回转的原因有二:一是原始执行依 据, 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 二是派生依据, 即执行程序中的有关执行处分依据, 被除去强制执行 力。此二种情形均可导致执行回转的发生。第一种情形下,撤销原法 律文书后形成的新的法律文书是执行回转的依据, 当事人须依申请执 行回转; 第二种情形下, 执行依据应当是撤销有关执行处分法律文书 的裁定。 执行回转裁定只是新的执行程序中的一个执行处分的法律文 书,不能视为执行依据。
关于执行回转不能问题。 所谓执行回转不能, 并非指不应该执行 回转, 而是指即使通过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后, 也不可能恢复到原执行
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或不能采取执行回转措施使之恢复到原执行程序 开始前状态的情况。 执行回转不能的情况只有在执行回转的标的物是 特定物时才会发生, 执行回转的标的物是金钱等种类物的, 则不发生 执行回转不能的情况。具体地说,执行回转不能的原因有二:客观上的执行回转不能,即执行回转的标的物(特定物) 因毁损、 灭失等自然原因而不能返还给权利人,导致执行回转不能。
二是法律意义上的执行回转不能, 即作为执行回转的标的物 (特 定物) 所有权已被合法转让给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强制措 施执行回转。第三人合法取得标的物(特定物) 所有权的情况大致 有以下几种:(1) 第三人直接通过原执行程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 权,如经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程序,第三人买受财产而取得所有权; (2) 第三人因原申请人合法转让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如第三人从 原申请执行人处买受标的物,并付清价款的; (3) 第三人对原申 请人有胜诉的法律文书, 并已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在原申请人经原执 行程序取得标的物后, 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标的物而取得 所有权; (4) 第三人对原申请人有胜诉的法律文书,并已申请人 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 人民法院以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直接从 原被执行人处执行到标的物, 第三人因此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 上述 情况中, 前两种情形应推定第三人是善意取得, 后两种情形是第三人 通过司法程序合法取得。 因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是合法的, 故应受法律 保护, 即使原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后, 原申请人丧失取得财产的合 法依据, 也不能直接从第三人处执行回转,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善意第
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权威。《执行规定》第 109 条中将民事诉讼法第 214 条规定的责令返还财产的对象,明确 解释为“原申请执行人”, 也就是说, 不能把原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 他合法取得财产的人都作为执行回转对象。这一解释是符合法理的。 (三) 司法赔偿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赔偿作为一种事后的救济方 式,是指人民法院因违法执行、不当执行等执行错误行为对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由国家以金钱赔偿或其他形式 补偿救助受侵害的对象的一种制度。 司法赔偿的适用范围为“错误执 行法律文书”, 而“执行错误的法律文书”则不在司法赔偿之列。 执 行程序中的司法赔偿应遵循以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一, 须有职务侵权行为。 执行中对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不法侵 害的职务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滥用职权,如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违 法执行案外人财产,超标的执行,违反程序处分执行标的物,违法采 取民事强制措施,等等;怠于行使职权,又称执行不作为,如对查封 扣押的财产未尽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财物毁损、灭失的。 如果执行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 任。
二,须产生侵害后果。主要包括:一是对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等造 成损害,导致其社会评价及信誉度明显降低;二是经济上造成损失, 司法赔偿意义上的损失系针对直接损失而言,如造成灭失、毁损、霉 变、腐烂的财物的价值,利息损失,企业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
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费用等。对于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等,因属 间接损失,则不应赔偿。
第三, 须依申请启动司法赔偿程序。 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错 误给其实体权利造成损害的, 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 偿申请。 司法赔偿程序的进行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 不能由法院依职 权提起。
第四, 须对执行侵权行为事先确认。 这是司法赔偿的确认前置原 则, 执行侵权行为的存在是引起司法赔偿的前提。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 请赔偿的, 应当向侵权的法院提出要求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确 认。若未经确认而径行申请司法赔偿的,则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但 是, 执行侵权行为已被上级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直接纠正的, 则不 必申请侵权法院予以确认,而可直接提出赔偿申请。
三、现行执行救济制度之检讨
较之国外及台湾地区的执行救济立法, 我国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 多有简略疏误,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殊为不利,亟待完善。其主要缺 陷如下:
(一) 缺乏程序权利救济途径执行救济从其内容上可划分为对 程序权 利的救济和对实体权利的救济。现行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没有规定对程序上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
为的矫正方法。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强制执行行为遭致程序权利受侵害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供 救济的途径。实践中虽普遍采用执行申诉方式,即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来维护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但因执行 申诉不是法定的救济途径,并不必然引起救济程序,且执行监督过程体现在法院系统内部,体现在法院与 法院之间,当事人无从参与,故对执行当事人而言,其申请权利保护从形式上仍是处于被动和渺茫状态。 而纵观德、日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立法,均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保护途 径作了明确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766 条规定“对于执行员在执行时应遵守的程序提出申请、异议与 抗议时,由执行法院裁判之”, [14]日本民事执行法第 11条第 1 款规定“对于执行法院的执行处分,不 得提出执行抗告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述异议”。 [15]而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立法对程序权利救济则规定
了三种途径:声请,即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执行机关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声明异议,即当 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执行机关将其所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抗告,即当事人对于执行法 院就其声请或声明异议所为之裁定,可声明不服。 [16]参照上述有关立法例,要想在执行程序中有效地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程序正义,设定规范、有效的救济途径当为完善执行救济制度之 首要任务
) 实体权利的保护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有不足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实体上权利的, 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作为当前法定的实体救济方法,在行使主体上为案外人所专属,即特指除执 行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 [17]被执行人即使认为其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 中受到侵害而提出的不同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并不必然引起救济程序。也就是说,对侵害被执行人实 体权利的执行行为没有纠正、制约的方法。因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行执行法律制度,对被执行 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方法,还是法律真空。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则不然,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如认为依执行 依据申请执行的内容,与债权人在实体法上之权利现状不符,可以请求判决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即通 过债务人异议之诉予以救济。
从实体权利保护的形式上看,现行规定也相当不完善。民事诉讼法仅对执行程序中的罚款和司法拘留 允许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对其他大量涉及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执行处分,执行异议的驳 回等,均没有赋予当事人和案外人在法律上声明不服的形式。对执行程序中的大量裁定,都不给与当事人 类似国外立法中执行抗告的机会。这样极易产生司法专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极为不利。
(三) 执行异议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执行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实体上权利的意思表示。 作 为执行救济的主要方法和制度,其内容存在着严重不足,不能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
1. 执行异议的审查制度, 不利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独立主张实体权利, 实质 上系其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实体权利的争议。以司法途径解决实体争议时,应采用审判的方式进行,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771 条规定:“第三人主张在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上有阻止让与的权利时,可以向实施 强制执行的地区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理论也认为“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 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为不许对该物实施执行之判决”。 [18]可见,基于案外人异议权所产生之实 体法上的权利,均应以判决形式为之。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异议,采用审查制度,这在 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言辞辩论和平等对话的权利,既不能体现程序的外观 公正,又不利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 执行异议成立时的中止执行规定,有悖权利保护彻底性要求 《执行规定》第 72 条规定:“案外 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 报经院长批准, 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该条内容仅规定了对异议标的物的中止执行,却没有进一步 的后续措施,而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还可恢复执行。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为了彻底排除 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标的物的执行程序, 除去执行依据中该项内容的执行力, 中止执行显然不能达此目的, 故对彻底地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殊为不利
执行异议提出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符合程序公正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 208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 标的提出异议,由执行人员先为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如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按照审判监 督程序处理。按该条精神处理执行异议,可能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启动审判监督 程序前,必须由执行人员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先为审查判断(类似书面审理) ,这样一方面可能导致司法 预断,不利于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可能产生重复劳动,不利于司法效率提高。二是以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实质上是“以裁定解决实体权利”,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19]这种做法实际上是 以一裁代替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剥夺了案外人的诉讼权利。三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作为与执行标的 有密切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在审判中却没有诉讼地位,无法通过辩论质证程序请求法院作出于己有利的判 决。
4. 执行异议被驳回或对维持、 变更原判决不服而无后续之救济方法, 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驳回 案外人异议的裁定属于一裁终局,不得上诉和复议。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结果,如维持原判决、裁定, 应当恢复执行,案外人无声明不服的机会;如变更原判决的,应按变更的内容执行, [20]即使案外人仍不 服的,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这种缺陷极大地侵犯了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程序权利。因而笔者认为从权利 保护的彻底性角度出发,应当借鉴德国强制执行法中抗告制度的规定,“对于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经言辞 辩论所为的裁判,可以提起即时抗告”,以完善后续之救济方法。
四、完善执行救济制度之构想
建立和完善执行救济制度,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尊重,又体现了司法行为的慎重。对于保证 执行程序严格依法进行,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鉴于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尚 很不完善,对权利的保护殊为不利。笔者认为应借鉴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并结合我国执行工作实际, 对执行救济制度加以充实和完善。
(一) 建立程序事项的救济制度现行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程序上的救济方法, 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 不当的执行处分和执行行为没有相应的矫正方法和救济措施。为保证执行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宜建立 以下几方面制度。
1. 声请制度 该制度应为执行当事人专属行使。 主要针对执行程序中滥用执行权和怠于行使执行权的 情况而言, 执行当事人可请求执行机关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促使执行人员严格依法定程序办事。 2. 声明异议制度 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执行程序开始后、 终结前声明异议, 请求执行机构将 侵害其程序权利的执行实施、执行处分等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除去执行效力。可以声明异议的事由,包 括侵害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执行命令、执行方法;强制执行时应遵守的程序;其他任何违反执 行程序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
3. 复议制度 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针对声请或声明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执 行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执行机构如认为复议理由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如认为复议理由成立的,应命 令下一级执行机构撤销、更正原裁定,或者直接裁定或更正之。结合执行实践,可申请复议的裁定包括:执行法院不受理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不应受理执行申请而受理的;终结执行或撤销执行的;追加或变更 被执行主体的;影响被执行人生存权的执行处分,等等。
上述制度应是执行救济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经提起,必然引起执行救济程序。
(二) 完善实 体权利的救济制度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客观上起着对实体权利的救济作用, 但因该制度 存在重大缺陷,如债务人无权就维护其实体权利而提出执行异议,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将实体权 利的救济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1. 债务人异议之诉 债务人异议之诉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请求, 主张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的事由,而请求作出宣告该执行依据全部或部分不得强制执行的判决。其目的在于排除执行依据的强制执 行力。 因为执行程序开始时, 执行人员对于执行依据上载明的权利是否与当前的权利状况相符, 无从知晓, 即使债务人举证认为已确定的债权有抵销、消灭等情形存在,执行机构也不能驳回债权人的执行请求,故 只能设立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事由包括:债权人请求权消灭的事由,如债的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情 形;妨碍债权人请求权的事由,如债权人同意延期履行,债权人为对待给付的先履行方而未履行的;非执 行依据效力所及的事由,如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而仍要求其承担责任的。
债务人异议之诉应按普通程序审理,如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不合法的,应裁定驳回;如经审理认为异 议之诉无理由的,应判决驳回;如认为异议之诉有理由,应当判决宣告执行依据的全部或部分不得再为强 制执行,已实施之执行处分予以撤销。
2. 第三人异议之诉 第三人异议之诉指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 主张有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的, 可以 请求法院判决宣告不得对该标的物进行强制执行。其性质是基于实体权利形成的异议权而产生的请求。因 为执行中对财产权属仅依外观上的事实或有关部门的公示来认定,但可能与实际不相符合。如第三人认为 执行行为侵害其权利的,应当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以资救济。第三人异议之诉以存在有足以排除强制执
行的权利为前提,这些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如共同共有财产;用益物权,如典权;担保物权,如质权、 留置权等;优先权,如职工工资,抚恤金等
法院认为第三人异议之诉理由不成立,应当判决驳回;如异议之诉理由成立的判决一经作出,执行程序应 立即停止,并撤销已为之执行处分,第三人还可请求回复执行标的物所有权,并可申请损害赔偿。
(三) 执行救济应由执行机构进行执行中的程序救济由执行机构为之,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已成共识。 但对当事人的实体救济应由执行机构还是由审判机构为之,则争论颇多。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理论认 为执行程序属非诉事件性质,其立法规定了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由民事庭处理。祖国大陆也 有观点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法律关系的裁判权,应由审判庭处理。主要理由是执行程序中处理的事 项均属程序性问题, 不可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 执行权具有明显的行政权属性, 不包括实体权利的裁决权; 执行机构既行使执行实施权,又低等。笔者 对此持不同观点,理由如下:
1、从执行权的性质分析,其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综合体,属于司法行政权。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权的 行政权属性体现为执行实施权,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体现为执行裁决权。现行法律规定执行权由专门的执 行机构行使,也即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既行使执行实施权又行使执行裁决权。而执行裁决权具有中立、 被动、判断等特征,可对执行程序中的所有事项作出判断和处理,当然也包括实体权利。
2、执行机构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等,并不抛弃原有的执行庭设置。 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执行庭的裁判职能仍予保留,这就为执行机构行使裁决权奠定了组织基础。且执行 法官与审判法官都有同样的裁判资格, 由执行机构处理执行程序中的实体裁决事项, 只是法院内部的分工, 对外都是以法院的名义行使审判权。
3、 执行改革中对传统的执行权进行分离行使, 改变了执行案件由一个执行人员既行使执行实施权又行 使执行裁决权的局面。特别是实现执行权横向和纵向的合理配置,本身就是为了执行机构内部实现各司其 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
4、从当前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分析,大量具有较高学历、法学功底深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 充实到了执行机构,高素质的执行法官队伍进一步壮大,由这些人行使执行程序中异议之诉等的裁决权又 有何不可。
5、执行机构行使裁决权,有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符合执行经济原则。执行裁决权由执行机构行使, 因其熟悉案情, 可以迅速作出判断和裁决,使停滞的法律关系得以恢复正常,这样既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又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我们按照委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对照调研课题,制定严密细致的调研方案,利用下乡检查、个别谈话、实际查看、回顾总结、梳理归纳等方式,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报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强。个别领导干部认为个人事项是自己的事,与单位业务工作无关,无需向组织说明和报告;有的不能充分认识一些腐败问题往往与领导干部的生活圈、工作圈、社交圈等有密切联系,认为领导干部主要是在工作中行使权力,应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实际工作情况的监督,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与个人生活自由和隐私权相矛盾;有的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组织监督,防止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举措,是组织对广大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认为报不报无关紧要等。
二是报告的内容不全面,存在避重就轻、蜻蜓点水现象。有的领导干部虽然能及时报告自己的有关事项,但是报告的主体、内容、程序不规范。有的就自己涉及到的重要岗位、职责权限、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待遇、住房、车辆使用、个人社会交往、婚丧嫁娶等重要事项和关键内容、环节,在报告中不体现、不记录,只说一些无关紧要、不痛不痒的内容,有意或无意的“逃避”组织的监督,给自己留下充分的自由活动空间;有的领导干部还让下属人员替自己填写相关报表,撰写有关内容,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定》的执行力。
三是职责权限不明确,监督力度不够。中央规定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纪委(纪检组)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现实中往往由于同级监督难以奏效而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再加之由于同级人员都比较熟悉,有的只给主要领导口头报告,以致于班子其他成员和纪委(纪检组)不了解情况,也无从监督,时间久了,也无资料可查。同时,在《规定》执行中存在监督主体不明确、沟通协调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有的领导干部只将自己的报告和相关报表上交组织部门,而忽视了纪检监察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度执行力。
二、原因分析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没有充分认识到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从根本上对自己进行深刻剖析,总认为个人的事情无需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这些纯属“家务事”,由于这些错误认识和模糊观念的存在,导致部分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自觉性不强,不能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的甚至根本不报,严重影响了此项制度的落实。
二是领导干部大部分都掌握单位的人权、财务、物权,处在重要的岗位上,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敷衍了事、瞒报、漏报,总想把自己置于组织监督之外,我行我素。
三是由于同级之间存在工作关系、个人关系等原因影响,导致监督缺乏力度,方式方法简单,监督事项淡化,加上职责权限不明晰,报送渠道单一等因素,影响了制度的执行。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会圈监督的现实选择。切实加强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及早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对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再次,要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举措。
(二)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活动,以保证此项制度有顺利贯彻执行。三是严明纪律。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健全制度,规范程序,要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应一式两份向班子及“一把手”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一份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份留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对班子成员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及其真实性负责。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其更加详细,更加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要规范报告程序。对哪些事项需要事前报告的、哪些事项需组织审批答复的、哪些事项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都应作出明确规定。对重点报告事项,还可以根据实际,设计制式表格,明确纪律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兴平纪委党风廉政室? 韩军
20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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