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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1985年在维也纳签署,《公约》明确指出大气臭氧层耗损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呼吁各国政府采取合作行动,保护臭氧层,并首次提出氟氯烃类物质作为被监控的化学品。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目????的
保护臭氧层
签署时间
1985年
倡导者
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签署地点
维也纳
目录1?背景
2《公约》内容
折叠编辑本段?背景
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了保护臭氧层,采取了一系列国际行动。1976年4月UNEP理事会第一次讨论了臭氧层破坏问题;1977年3月召开臭氧层专家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关
于臭氧层行动的世界计划》;1980年UNEP理事会决定建立一个特设工作组来筹备制定保护臭氧层的全球性公约;经过几年努力,终于在1985年3月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的"保护臭氧层外交大会"上,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1988年生效。
《公约》的目的是采取适当的国际间合作与行动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约》促进和鼓励各国就保护臭氧层这一问题进行合作研究和情况交流,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方法和行政措施,控制或禁止一切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活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减少臭氧层变化的影响。公约虽然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的控制协议,但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上的合作迈出重要的一步,为今后采取国际性措施控制CFCS做好了准备。
截止到2000年3月,参加《公约》的缔约国共有174个,我国政府于1989年9月11日正式加入《公约》,并于1989年12月10日生效。
折叠编辑本段《公约》内容
折叠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取得协议如下:
折叠第1条定义
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可以减轻或有效消除会或可能会对臭氧层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兔臭氧层所受不利彤响的各种物质。
5."缔约国"是指本公约的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根据其内部程序充分受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折叠第2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国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国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折叠第3条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1.各缔约国斟酌情况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就下列问题发起并与有关国际机构合作进行研究和科学评价:
(a)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理和化学过程;
(b)臭氧层的变化所造成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和其他生物影响,特别是具有生物后果的紫外线太阳辐射的变化所造成的影响;
(c)臭氧层的任何变化所造成的气候影响;
(d)臭氧层的任何变化及其引起的紫外线辐射的变化对于人类有用的自然及合成物质所造成的影响;
(e)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质、作法、过程和活动,以及其累积影响;
(f)备选物质和技术;
(g)相关的社经因素; 以及附件一和二里更详细说明的问题。
2.各缔约国在充分考虑到国家立法和国家一级与国际一级进行中的有关活动的情况下,斟酌情况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推广或制定联合或补充方案以有系统地观察臭氧层的状况及附件一里详细说明的其他有关的参数。
3.各缔约国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从事合作,通过适当的世界数据中心保证定期并及时地收集、验证和散发研究和观察数据。
折叠第4条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
1.各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附件二里详细说明的、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技术、社经、商业和法律资料的交换。这种资料应提供给各缔约国同意的各组织。任何此种组织收到提供者认为机密的资料时。应保证不发表此种资料,关于提供给所有缔约国之前加以聚集,以保护其机密性。
2.各缔约国应从事合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及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情形下,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促进技术和知识的发展和转让。这种合作应特别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方便其他国家取得备选技术;
提供关于备选技术和设备的资料。并提供特别手册和指南;
提供研究工作和有系统的观察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科学和技术人才的适当训练。
折叠第5条递交资料
各缔约国应依照有关文书的缔约国开会时所议定的格式和时间,就其执行本公约及其加入的本公约议定书所采取的措施,通过秘书处按照第6条规定向缔约国会议递交资料。
折叠第6条缔约国会议
1.缔约国会议特此设立。缔约国会议的首届会议应由第7条内临时指定的秘书处至迟于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其后的会议常会应依照首届会议所规定的时间按期举行。
2.缔约国会议可于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非常会议。如经任何缔约国书面请求。由秘书处将这项请求转致各缔约国后六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表示支持时,亦可举行非常会议。
3.缔约国会议应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和通过其本身的和它可能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条例,以及适用于秘书处职务的财务规定。
4.缔约国会议应继续不断地审查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
规定转交依照第5条递交的资料的形式及间隔期限。并审议这些资料以及任何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
审查有关臭氧层、有关其可能发生的变化或任何这种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的科学资料;
依照第2条的规定,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和措施的协调,以尽量减少可能引起臭氧层变化的物质的排放,并就与本公约有关的其他措施提出建议;
依照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制订推行研究、有系统的观察、科技合作、资料交换以及技术和知识转让等方案;
依照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
审议对任何议定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于作出决定后向此种议定书的缔约国建议通过;
依照第10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本公约的增列附件;
依照第8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议定书;
成立执行本公约所需的附属机构;
请求有关的国际机构和科学委员会,特别是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臭氧层协调委员会,在科学研究、有系统地观察以及与本公约的目标有关的其他活动方面提供服务。并利用这些组织和委员会所提供的资料;
考虑和采取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
5.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非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均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本公约缔约国会议。任何国家或国际机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如果在保护臭氧层的任何方面具有资格。并向秘书处声明有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则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国表示反对,亦可参加会议。观察员的参加会议应受缔约国会议议事规则的约束。
折叠第7条秘书处
1.秘书处的任务如下:
依照第6、第8、第9和第10条的规定,为会议进行筹备工作并提供服务;
根据由于第4条和第5条规定而收到的资料,以及第6条规定之下成立的机构举行会议所产生的资料。编写和提交报告;
履行任何议定书委派给秘书处的任务;
就秘书处执行其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任务所进行的各项活动编写报告,提交缔约国会议;
保证同其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必要的协调,尤其要作出有效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行政和合约安排;
履行缔约国会议可能指定的其他任务。
2.在依照第6条的规定举行的缔约国会议首届会议结束以前,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临时执行秘书处的任务。缔约国会议首届会议应指定已表示愿意的现有合格国际组织中的秘书处执行本公约之下的秘书处任务。
折叠第8条议定书的通过
1.缔约国会议可依照第2条的规定,于一次会议上通过议定书。
2.任何议定书的草案案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上述会议以前六个月呈交各缔约国。
折叠第9条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1.任何缔约国可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修正案。这种修正案除其他外,还应充分顾及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
2.修正案应由缔约国会议在一次会议上通过。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应在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案,除非该议定书另有决定,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提议通过该议定书的会议以前六个月呈交给各缔约国。秘书处也应将提议的修正案呈交给本公约各签署国作为资料。
3.各缔约国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对就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果尽了一切努力仍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则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公约缔约国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修正案。并应由保存者呈交给所有缔约国批准、核可或接受。
4.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亦应适用上述第3款提到刂的程序,不过只需要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该议定书缔约国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就可通过。
5.对修正案的批准、核可或接受,应以书面通知保存者。依照上述第3或第4款规定通过的修正案,应于保存者接得至少四分之三公约缔约国或至少三分之二的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批准、核可或接受通知书后的第九十天在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国之间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国存放批准、核可或接受文书九十天之后,修正案对它生效。
6.为本条之目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是指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国。
折叠第10条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附件或其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成为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一个构成部分。因此,除非另有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时,亦包括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的附件在内。这种附件应以科学、技术和行政事项为限。
2.除非在任何议定书里对其附件另有规定,本公约或议定书所增列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以下程序:
本公约的附件应依照第9条第2和第3款规定的程序通过,而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依照第9条第2和第4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任何缔约国如果不核可本公约的增列附件或它所加入的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于保存者发出通知后六个月内以书面向保存者发出反对声明。保存者应于接得此种声明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任何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取消以前发出的反对声明而接受增列附件。有关附件即对它生效;
在保存者发通知六个月之后,增列附件应对未曾依照上文(b)项发出声明的本公约或任何有关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生效。
3.本公约附件或任何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本公约附件或议定书附件的通过和生效所适用的同一程序。附件及其修正案应特别考虑到有关的科学和技术方面。
4.如果一个增列附件或对任何附件的修正,涉及对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则增列附件或修正后的附件,应于对公约或其有关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以后才能生效。
折叠第11条争端的解决
1.万一缔约国之间在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有关的缔约国应以谈判方式谋求解决。
2.如果有关的缔约国无法以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它们可以联合寻求第三方进行斡旋或邀请第三方出面调停。
3.在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本公约或其后任何时候,缔约国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书面向保存国声明,就未根据上述第1或第2款解决的争端来说,它接受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办法为强制性办法:
根据缔约国会议首届会议通过的程序进行仲裁;
将争端提交届际法院。
4.如果缔约国还没有按照上文第3款的规定接受相同或任何程序,则应根据下文第5款的规定提交调解,除非缔约国另有协议。
5.若争端一方提出要求,则应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由有关各方所指派的数目相同的成员组成,而主席则应由各方指派的成员共同选出。委员会将作出最后的建议性裁决,各方应诚恳地考虑定这一裁决。
6.本条规定应适用于任何议定书,除非有关议定书另有规定。
折叠第12条签署
本公约应按下述时间和地点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从1985年3月22日起至1985年9月21日在维也纳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从1985年9月22日起至1986年3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折叠第13条批准、接受或核可
1.本公约和任何议定书须由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可。批准、接受或核可文书应交给保存者。
2.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缔约组织而该组织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国是缔约国,则该缔约组织应受按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有这种组织。即在该组织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的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就执行其按照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各自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享有行使按照公约或有关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第1款所指的这些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通知保存者。
折叠第14条加入
1.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应开放供加入,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自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签署截止日期起均可加入。加入文书应交给保存者。
2.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组织,应于其加入文书里声明它们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中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重要变化时通知保存者。
3.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折叠第15条表决权
1.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的每一缔约国应有表决权利。
2.除上文第1款另有规定外,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中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加入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它们的成员国的数目。这样的组织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如果它们的成员国已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折叠第16条公约及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1.除非某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是,或在同一个时间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否则不能成为议定书的缔约国。
2.关于任何议定书的决定,只应由它的缔约国作出。
折叠第17条生效
1.本公约应于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2.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于第十一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这一议定书的文书交存之日或加入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3.对于在交存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可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缔约国,本公约应于这些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4.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在其按上述第2款规定生效后,对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可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的缔约国,本议定书应于这一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或本公约在该缔约国生效之日一以较后者为准一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5.为第1款和第2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额外文书。
折叠第18条保留
本公约不容许任何保留条款。
折叠第19条退出
1.本公约对某一缔约国生效四年之后,该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公约。
2.任何议定书对某一缔约国生效四年之后,除非该议定书内另有规定,该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该议定书。
3.这种退出应于保存者接得通知之日以后一年终了时或退出通知内说明的更晚时间生效。
4.任何缔约国一旦退出公约,应即被视为亦已退出它加入的任何议定书。
折叠第20条保存者
1.联合国秘书长应负起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保存者的职责。
2.保存者应特别就下列事项通知各缔约国:
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的签署,以及依照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
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依照第17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依照第18条规定提出的退出通知;
依照第9条规定通过的公约修正案及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各缔约国对修正案的接受情况,以及其生效日期;
有关依照第10条规定的附件及任何附件修正案的通过的所有通知;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关于它们在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所涉及各方面的职权范围的通知,及职权范围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
根据第11条第3款发表的宣言。
折叠第21条有效文本
本公约的正本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书写,六种文本同样有效,公约正本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下面签名的全权代表谨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85年3月22日签订于维也纳
折叠附件一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1.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意主要的科学问题如下:
臭氧层的变化,可使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学作用的太阳紫外线辐射量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生物和生态系统以及对人类有用的物质;
臭氧垂直分布的变化,可使大气层的气温结构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天气和气候;
2.本公约各缔约国应依照第3条的规定从事合作,进行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并就下列各方面的未来研究和观察活动作出建议;
(a) 关于大气物理和化学的研究
全面的理论模型:进一步发展考虑放射、动力和化学过程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型;关于各种人造的和自然的物种对大气臭氧的影响研究;卫星和非卫星的衡量数据集的解释;大气和地球物理参数趋向的评价;就此种参数的变化鉴定其具体成因的方法研究;实验室研究;对流层和平流层化学和光化过程的率度系数、吸收横断面和机制;支持所有的有关光谱区实地衡量的分光仪数据;
实地衡量:自然和人类起源的关键来源气体的含量和流量;大气动力研究;直至行星边界层的光化有关物种的同步衡量,应用实地衡量和遥感衡量技术;各种传感器的相互比较,包括协调的卫星仪器使用的相互衡量;关键大气痕量要索太阳光谱流量和气象参数的立体场;仪器的发展,包括大气痕量要素、太阳流量及气象参数的卫星和非卫星探测器。
(b) 健康、生物和光致降解影响
人类暴露于可见和紫外线太阳辐射及(a)黑瘤和非黑瘤皮肤癌之间的关系以及(b)对兔疫系统的影响;
紫外线辐射的影响,包括对(a)农作物、森林和陆地生态系统以及(b)水生食物链和水产的波长依存,以及浮游植物的可能抑制氧气生产;
紫外线辐射对生物物质、物种和生态系统发生作用的机理,包括:剂量、剂量率及反应之间的关系;光修理、适应和保护;
生物作用光谱和光谱反应研究,应用多色辐射。以便包括各种波长区之间可能的相互作用;
紫外线辐射在下列各方面的影响,对生物圈的平衡其有重要性的生物物种的敏感和活动;例如光合和生物合成等等的基本作用;
紫外线辐射对污染物、农用化学品和其他物质的光致降解的影响。
(c) 对气候的影响研究
付于臭氧和其他痕量物种的辐射效应及对气候参数的影响的理论和观察研究。例如,土地和海洋表面的温度、降水模式以及对流层和平流层之间的交流;关于这类气候变化对人类活动各方面的影响的调查。
(d) 有系统的观察
臭氧层状况(即柱容量和垂直分布的空问和时间变异)。利用卫星和地面系统相结合的办法使全球臭氧观察系统充分发挥作用;
对流层和平流层的HOx、NOx、ClOx和碳属源气体浓度;
从地面到中间层的气温,利用地面和卫星系统;
达到地球大气层的波长分辨太阳通量和离开地球大气层的热辐射利用卫星衡量;
在紫外线范围内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影响的波长分辨太阳通量;
从地面到中间层的烟雾体特性和分布,利用地面、空中和卫星系统;
气候重要变数,方法是维持高质量气象表面衡量的方案;
痕量物种、气温、太阳通量和烟雾体,利用分析全球数据的经过改善的方法。
3.公约各缔约国应在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合作,促进参加本附件所列各种研究和有系统观察所需的适当科学和技术训练。应特别注意观察仪器和观察方法的相互校正,以产生可比较的或标准化的科学数据集。
4.下面以不按优先顺序排列出的各种自然和人类来源的化学物质,被认为可能改变臭氧层的化学和物理特性。
(a) 碳物质
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类,据认为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重要的直接作用,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
二氧化碳(CO2)
二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类,通过影响大气的热构造而影响到平流层的臭氧。
甲烷(CH4)
甲烷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平流层和对流层的臭氧都有影响。
非甲烷烃类物种
非甲烷烃类物种含有许多化学物质,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直接作用,对平流层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
(b) 氮物质
氧化亚氮(N2O)
氧化亚氮主要来自自然界,不过人类来源也变得愈来愈重要。氧化亚氮是平流层NOx的主要来源,NOx对于平流层臭氧充裕的控制有重要作用。
氮氧化物(NOx)
NOx的地平面来源,只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直接的重要作用,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而接近对流层顶的NOx注射可能对上对流层和平流层的臭氧直接引起变化。
(c) 氯物质
完全卤化链烷,例如CCl4,CFCl3(CFC-ll),CF2Cl2(CFC-12),C2F3Cl3(CFC-113),C2F4Cl2(CFC-114)
完全卤化链烷来自人类,是ClOx的一个来源,对臭氧的光化过程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海拔30一50公里区域。
部分卤化链烷,例如CH3Cl,CHF2Cl(CFC-22),CH3CCl3,CHFCl2(CFC-21)
CH3Cl来自自然界,而上列其他部分卤化链烷则来自人类。这些气体也是平流层ClOx的来源。
(d) 溴物质
全部卤化链烷,例如CF,Br这些气体来自人类,是BrOx的来源,其作用类似ClOx。
(e) 氢物质
(1)氢(H2)
氢是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的作用不大。
水(H2○)
(2)水来自自然界,对平流层和对流层的光化过程都有重要作用。平流层水蒸气的本地来源包括甲烷的氧化以及较小程度上氢的氧化。
折叠附件二资料交换
1.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收集和共同利用资料是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及保证所采取的一切行动确属适当和公允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各缔约国应致力于科学、技术、社经、商业和法律资料的交换。
2.本公约各缔约国于决定收集和交换何种资料时,应考虑资料效用及收集时所需的费用。各缔约国还认识到依照本附件进行的合作应符合关于专利权、贸易机密、保护机密资料和所有权资料的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
3.科学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政府方面和私人方面巳规划好的和进行中的研究工作,以促进研究方案的协调、使国家和国际间的可用资源获得最有效的利用:
(b)研究工作所需的原始资料;
(c)刊载于经仔细审阅的文献内的关于了解地球大气物理和化学及其易变性的科学研究结果,特别是关于臭氧层状况及臭氧层柱容量或垂直分布分时标变化对于人类健康、环境和气候的影响的科学研究结果;
(d)研究结果的评价及关于未来研究工作的建议。
4.技术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利用备选化学物质或备选技术来减少可以引起臭氧变化的物质排放以及有关已计划和进行中的研究工作的可行性和费用;
(b)应用化学或其他备选物质和备选技术的局限性和危险性。
5.关于附件一内所提各种物质的社经和商业资包括下列资料:
(a)生产和生产能力;
(b)使用和使用方式;
(c)输入/输出;
(d)可能间接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以及控制此种活动的管理行动的代价、危险和利益。
6.法律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措施和法律研究;
(b)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际协定,包括双边协定;
(c)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执照签发办法和条件以及专利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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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
2?《公约》内容
2.1?前 言
2.2?第1条 定 义
2.3?第2条 一般义务
2.4?第3条 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2.5?第4条 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
2.6?第5条 递交资料
2.7?第6条 缔约国会议
2.8?第7条 秘书处
2.9?第8条 议定书的通过
2.10?第9条 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2.11?第10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2.12?第11条 争端的解决
2.13?第12条 签 署
2.14?第13条 批准、接受或核可
2.15?第14条 加 入
2.16?第15条 表决权
2.17?第16条 公约及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2.18?第17条 生 效
2.19?第18条 保 留
2.20?第19条 退 出
2.21?第20条 保存者
2.22?第21条 有效文本
2.23?附件一 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2.24?附件二 资料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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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通常简称“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订于维也纳,并于1988年9月22日生效。
中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该公约。同年12月10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第1条 定 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可以减轻或有效消除会或可能会对臭氧层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兔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8条 议定书的通过
1.缔约国会议可依照第2条的规定,于一次会议上通过议定书。
2.任何议定书的草案案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上述会议以前六个月呈交各缔约国。
第9条 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1.任何缔约国可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修正案。这种修正案除其他外,还应充分顾及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
2.修正案应由缔约国会议在一次会议上通过。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应在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案,除非该议定书另有决定,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提议通过该议定书的会议以前六个月呈交给各缔约国。秘书处也应将提议的修正案呈交给本公约各签署国作为资料。
3.各缔约国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对就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果尽了一切努力仍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则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公约缔约国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修正案。并应由保存者呈交给所有缔约国批准、核可或接受。
4.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亦应适用上述第3款提到刂的程序,不过只需要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该议定书缔约国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就可通过。
5.对修正案的批准、核可或接受,应以书面通知保存者。依照上述第3或第4款规定通过的修正案,应于保存者接得至少四分之三公约缔约国或至少三分之二的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批准、核可或接受通知书后的第九十天在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国之间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国存放批准、核可或接受文书九十天之后,修正案对它生效。
6.为本条之目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是指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国。
第10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附件或其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成为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一个构成部分。因此,除非另有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时,亦包括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的附件在内。这种附件应以科学、技术和行政事项为限。
2.除非在任何议定书里对其附件另有规定,本公约或议定书所增列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以下程序: 本公约的附件应依照第9条第2和第3款规定的程序通过,而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依照第9条第2和第4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任何缔约国如果不核可本公约的增列附件或它所加入的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于保存者发出通知后六个月内以书面向保存者发出反对声明。保存者应于接得此种声明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任何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取消以前发出的反对声明而接受增列附件。有关附件即对它生效;
在保存者发通知六个月之后,增列附件应对未曾依照上文(b)项发出声明的本公约或任何有关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生效。
3.本公约附件或任何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本公约附件或议定书附件的通过和生效所适用的同一程序。附件及其修正案应特别考虑到有关的科学和技术方面。
4.如果一个增列附件或对任何附件的修正,涉及对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则增列附件或修正后的附件,应于对公约或其有关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以后才能生效。
第11条 争端的解决
1.万一缔约国之间在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有关的缔约国应以谈判方式谋求解决。
2.如果有关的缔约国无法以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它们可以联合寻求第三方进行斡旋或邀请第三方出面调停。
3.在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本公约或其后任何时侯,缔约国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书面向保存国声明,就未根据上述第1或第2款解决的争端来说,它接受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办法为强制性办法:
根据缔约国会议首届会议通过的程序进行仲裁;
将争端提交届际法院。
4.如果缔约国还没有按照上文第3款的规定接受相同或任何程序,则应根据下文第5款的规定提交调解,除非缔约国另有协议。
5.若争端一方提出要求,则应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由有关各方所指派的数目相同的成员组成,而主席则应由各方指派的成员共同选出。委员会将作出最后的建议性裁决,各方应诚恳地考虑定这一裁决。
6.本条规定应适用于任何议定书,除非有关议定书另有规定。
第12条 签 署
本公约应按下述时间和地点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从1985年3月22日起至1985年9月21日在维也纳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从1985年9月22日起至1986年3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第13条 批准、接受或核可
1.本公约和任何议定书须由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可。批准、接受或核可文书应交给保存者。
2.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缔约组织而该组织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国是缔约国,则该缔约组织应受按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有这种组织。即在该组织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的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就执行其按照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各自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享有行使按照公约或有关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第1款所指的这些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通知保存者。
第14条 加 入
1.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应开放供加入,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自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签署截止日期起均可加入。加入文书应交给保存者。
2.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组织,应于其加入文书里声明它们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中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重要变化时通知保存者。
3.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15条 表决权
1.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的每一缔约国应有表决权利。
2.除上文第1款另有规定外,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中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加入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它们的成员国的数目。这样的组织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如果它们的成员国已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16条 公约及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1.除非某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是,或在同一个时间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否则不能成为议定书的缔约国。
2.关于任何议定书的决定,只应由它的缔约国作出。
第17条 生 效
1.本公约应于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2.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于第十一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这一议定书的文书交存之日或加入之日以
后第九十天生效。
3.对于在交存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可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缔约国,本公约应于这些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4.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在其按上述第2款规定生效后,对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可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的缔约国,本议定书应于这一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或本公约在该缔约国生效之日一以较后者为准一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5.为第1款和第2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额外文书。
第18条 保 留
本公约不容许任何保留条款。
第19条 退 出
1.本公约对某一缔约国生效四年之后,该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公约。2.任何议定书对某一缔约国生效四年之后,除非该议定书内另有规定,该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该议定书。
3.这种退出应于保存者接得通知之日以后一年终了时或退出通知内说明的更晚时间生效。
4.任何缔约国一旦退出公约,应即被视为亦已退出它加入的任何议定书。
第20条 保存者
1.联合国秘书长应负起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保存者的职责。
2.保存者应特别就下列事项通知各缔约国:
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的签署,以及依照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人文书; 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依照第17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依照第18条规定提出的退出通知;
依照第9条规定通过的公约修正案及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各缔约国对修正案的接受情况,以及其生效日期; 有关依照第10条规定的附件及任何附件修正案的通过的所有通知;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关于它们在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所涉及各方面的职权范围的通知,及职权范围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
根据第11条第3款发表的宣言。
第21条 有效文本
本公约的正本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书写,六种文本同样有效,公约正本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下面签名的全权代表谨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85年3月22日签订于维也纳
附件一 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1.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意主要的科学问题如下:
臭氧层的变化,可使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学作用的太阳紫外线辐射量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生物和生态系统以及对人类有用的物质;
臭氧垂直分布的变化,可使大气层的气温结构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天气和气候;
2.本公约各缔约国应依照第3条的规定从事合作,进行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并就下列各方面的未来研究和观察活动作出建议;
(a) 关于大气物理和化学的研究
全面的理论模型:进一步发展考虑放射、动力和化学过程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型;关于各种人造的和自然的物种对大气臭氧的影响研究;卫星和非卫星的衡量数据集的解释;大气和地球物理参数趋向的评价;就此种参数的变化鉴定其具体成因的方法研究;实验室研究;对流层和平流层化学和光化过程的率度系数、吸收横断面和机制;支持所有的有关光谱区实地衡量的分光仪数据;
实地衡量:自然和人类起源的关键来源气体的含量和流量;大气动力研究;直至行星边界层的光化有关物种的
同步衡量,应用实地衡量和遥感衡量技术;各种传感器的相互比较,包括协调的卫星仪器使用的相互衡量;关键大气痕量要索太阳光谱流量和气象参数的立体场;仪器的发展,包括大气痕量要素、太阳流量及气象参数的卫星和非卫星探测器。
(b) 健康、生物和光致降解影响
人类暴露于可见和紫外线太阳辐射及(a)黑瘤和非黑瘤皮肤癌之间的关系以及(b)对兔疫系统的影响;
紫外线辐射的影响,包括对(a)农作物、森林和陆地生态系统以及(b)水生食物链和水产的波长依存,以及浮游植物的可能抑制氧气生产;
紫外线辐射对生物物质、物种和生态系统发生作用的机理,包括:剂量、剂量率及反应之间的关系;光修理、适应和保护;
生物作用光谱和光谱反应研究,应用多色辐射。以便包括各种波长区之间可能的相互作用;
紫外线辐射在下列各方面的影响,对生物圈的平衡其有重要性的生物物种的敏感和活动;例如光合和生物合成等等的基本作用;
紫外线辐射对污染物、农用化学品和其他物质的光致降解的影响。
(c) 对气候的影响研究
付于臭氧和其他痕量物种的辐射效应及对气候参数的影响的理论和观察研究。例如,土地和海洋表面的温度、降水模式以及对流层和平流层之间的交流;关于这类气候变化对人类活动各方面的影响的调查。
(d) 有系统的观察
臭氧层状况(即柱容量和垂直分布的空问和时间变异)。利用卫星和地面系统相结合的办法使全球臭氧观察系统充分发挥作用;
对流层和平流层的HOx、NOx、ClOx和碳属源气体浓度;
从地面到中间层的气温,利用地面和卫星系统;
达到地球大气层的波长分辨太阳通量和离开地球大气层的热辐射利用卫星衡量;
在紫外线范围内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影响的波长分辨太阳通量;
从地面到中间层的烟雾体特性和分布,利用地面、空中和卫星系统;
气候重要变数,方法是维持高质量气象表面衡量的方案;
痕量物种、气温、太阳通量和烟雾体,利用分析全球数据的经过改善的方法。
3.公约各缔约国应在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合作,促进参加本附件所列各种研究和有系统观察所需的适当科学和技术训练。应特别注意观察仪器和观察方法的相互校正,以产生可比较的或标准化的科学数据集。
4.下面以不按优先顺序排列出的各种自然和人类来源的化学物质,被认为可能改变臭氧层的化学和物理特性。 (a) 碳物质
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类,据认为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重要的直接作用,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
二氧化碳(CO2)
二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类,通过影响大气的热构造而影响到平流层的臭氧。
甲烷(CH4)
甲烷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平流层和对流层的臭氧都有影响。
非甲烷烃类物种
非甲烷烃类物种含有许多化学物质,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直接作用,对平流层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
(b) 氮物质
氧化亚氮(N2O)
氧化亚氮主要来自自然界,不过人类来源也变得愈来愈重要。氧化亚氮是平流层NOx的主要来源,NOx对于平流层臭氧充裕的控制有重要作用。
氮氧化物(NOx)
NOx的地平面来源,只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直接的重要作用,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而接近对流层顶的NOx注射可能对上对流层和平流层的臭氧直接引起变化。
(c) 氯物质
完全卤化链烷,例如CCl4,CFCl3(CFC-ll),CF2Cl2(CFC-12),C2F3Cl3(CFC-113),C2F4Cl2(CFC-114) 完全卤化链烷来自人类,是ClOx的一个来源,对臭氧的光化过程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海拔30一50公里区域。 部分卤化链烷,例如CH3Cl,CHF2Cl(CFC-22),CH3CCl3,CHFCl2(CFC-21)
CH3Cl来自自然界,而上列其他部分卤化链烷则来自人类。这些气体也是平流层ClOx的来源。
(d) 溴物质
全部卤化链烷,例如CF3Br这些气体来自人类,是BrOx的来源,其作用类似ClOx。
(e) 氢物质
氢(H2)
氢是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的作用不大。
水(H2○)
水来自自然界,对平流层和对流层的光化过程都有重要作用。平流层水蒸气的本地来源包括甲烷的氧化以及较小程度上氢的氧化。
附件二 资料交换
1.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收集和共同利用资料是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及保证所采取的一切行动确属适当和公允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各缔约国应致力于科学、技术、社经、商业和法律资料的交换。
2.本公约各缔约国于决定收集和交换何种资料时,应考虑资料效用及收集时所需的费用。各缔约国还认识到依照本附件进行的合作应符合关于专利权、贸易机密、保护机密资料和所有权资料的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
3.科学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政府方面和私人方面巳规划好的和进行中的研究工作,以促进研究方案的协调、使国家和国际间的可用资源获得最有效的利用:
研究工作所需的原始资料;
刊载于经仔细审阅的文献内的关于了解地球大气物理和化学及其易变性的科学研究结果,特别是关于臭氧层状况及臭氧层柱容量或垂直分布分时标变化对于人类健康、环境和气候的影响的科学研究结果;
研究结果的评价及关于未来研究工作的建议。
4.技术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利用备选化学物质或备选技术来减少可以引起臭氧变化的物质排放以及有关已计划和进行中的研究工作的可行性和费用;
应用化学或其他备选物质和备选技术的局限性和危险性。
5.关于附件一内所提各种物质的社经和商业资包括下列资料:
生产和生产能力;
使用和使用方式;
输入/输出;
可能间接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以及控制此种活动的管理行动的代价、危险和利益。
6.法律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措施和法律研究;
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际协定,包括双边协定;
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执照签发办法和条件以及专利效用。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臭氧也公护护护护护护护护护第1条定 护
为为为为为为本公的目的:
1.“臭氧是指行星界以上的大气臭氧。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境或生物区系内生的,人健康或”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系的成、性和生力或人有益的物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造成有害影响的化,包括气候的化。
3.“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的技或是指其使用可能可以减或有效消除会或可能会臭氧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的各技或。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4.”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物是指可以减、消除或避兔臭氧所受不利彤响的各物。
5.“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国是指本公的国,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区域一体化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指由某一区域主国家成的,它有理本
公或其定管理的事,并根据其内部程序充分受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人有的文。为为为为为
7.“为为”为为为为为定指本公定。
第2条一般 护护
1.各国依照本公以及它所加入的并且已生效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的定的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人健康和境,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使免受足以改或可能改臭氧的人活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2.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此目的,各国在其能力范内: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通有系的察、研究和料交从事合作,以期更好
地了解和价人活臭氧的影响。以及臭氧的化人健康和境的影响,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其管或控制范内的某些人活巳或可能由于改或可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能改臭氧而造成不利影响,些活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从事合作,制行本公的商定措施、程序和准。以期通定和附件,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同有的国合作,有效地行它加入的本公和定。
3.本公的各定不影响各国依照国法采取上面第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
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力,亦不影响任何国已采取的其他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国内措施,只要些措施不同它在本公之下所承担的相抵触。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4.本条的适用以有的科学和技考依据。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第3条研究和有系的察 护护护护
1.各国斟酌情况直接或通有国机构就下列起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并与有国机构合作行研究和科学价: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可能影响臭氧的物理和化学程,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臭氧的化所造成的人健康的影响和其他生物影
响,特是具有生物后果的紫外太阳射的化所造成的影响,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臭氧的任何化所造成的气候影响,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臭氧的任何化及其引起的紫外射的化于人有
用的自然及合成物所造成的影响,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可能影响臭氧的物、作法、程和活,以及其累影响,
为为为为为为为物和技,
为为为为为为为相的社因素,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以及附件一和二里更明的。
2.各国在充分考到国家立法和国家一与国一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行中的有活的情况下,斟酌情况直接或通有国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构推广或制定合或充方案以有系地察臭氧的状况及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附件一里明的其他有的参数。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3.各国直接或通有国机构从事合作,通适当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的世界数据中心保定期并及地收集、和散研究和察数据。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第4条法律、科学和技方面的合作 护护护护护护
1.各国促和鼓励附件二里明的、与本公有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的科学、技、社、商和法律料的交。料提供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国同意的各。任何此收到提供者机密的料。
保不表此料,于提供所有国之前加以聚集,以保其机密性。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2.各国从事合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条例和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例及照到展中国家的需要的情形下,直接或通有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国机构促技和知的展和。合作特通下列途径行: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方便其他国家取得技,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提供于技和的料。并提供特手册和指南,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提供研究工作和有系的察所需的和施,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科学和技人才的适当。
第5条交料 护护护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各国依照有文的国会所定的格式和,
就其行本公及其加人的本公定所采取的措施,通秘按照第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6条定为为向国会交料。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第6条国会 护护护
1.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国会特此立。国会的首届会由第7条内指定的秘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至于本公生效后一年内召。其后的会常会依照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首届会所定的按期行。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2.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国会可于其必要的其他行非常会。如任
何国面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求。由秘将求致各国后六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国表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示支持,亦可行非常会。
3.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国会以商一致方式定和通其本身的和它可能立的任何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属机构的事和条例,以及适用于秘的定。
4.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国会不断地本公的行情况,同:
为为为为为为定交依照第5条交的料的形式及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隔期限。并些料以及任何附属机构提出的为为为告,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有臭氧、有其可能生的化或任何化可能造成的影响的科学料,
依照第2条的定,促适当政策、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略和措施的,以尽量减少可能引起臭氧化的物的排放,并就与本公有的其他措施提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出建,
依照第3条和第4条的定,制推行研究、有系的察、科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技合作、料交以及技和知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等方案,
依照第9条和第10条的定,需要和通本公及其附件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修正案,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任何定及其附件的修正案,于作出决定后向此定的国建通,
依照第10条的定,需要和通本公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增列附件,
依照第8条的定,需要和通定,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成立行本公所需的附属机构,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求有的国机构和科学委会,特是世界气象、世界生和臭氧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委会,在科学研究、有系地察以及与本公的目有的其他活方面提供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服。并利用些和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委会所提供的料,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考和采取本公的目所需的任何其他行。
5.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合国及其各机构,国原子能机构,以及非本公国的任何国家均可以察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身份出席本公国会。任何国家或国机构,政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府或非政府,如果在保臭氧的任何方面具有格。并向秘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声明有意以察身份出席国会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国表示反,亦可参加会。察的参加会受国会事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束。
第7条秘 护护
1.秘的任如下: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依照第6、第8、第9和第10条的定,会行工作并提供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服,
根据由于第4条和第5条定而收到的料,以及第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6条定之下成立的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构行会所生的料。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写和提交告,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履行任何定委派秘的任,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就秘行其根据本公所承担的任所行的各活
写告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提交国会,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保同其他有的国机构行必要的,尤其要作出有效行其任所需的行政和合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安排,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履行国会可能指定的其他任。
2.在依照第6条的定行的国会首届会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束以前,由合国境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划署行秘的任。国会首届会指定
已表示愿意的有合格国中的秘行本公之下的秘任。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第8条定的通 护护护护护
1.为为为为为为为国会可依照第2条的定,于一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次会上通定。
2.任何定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草案案文由秘至少在行上述会以前六个月呈交各国。
第9条公或定的 护护护护护护护护修正
1.任何国可本公或任何定提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出修正案。修正案除其他外,充分及有的科学和技考。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2.修正案由国会在一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次会上通。任何定的修正案在有定国的会上通。本公或任何定提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出的修正案,除非定另有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决定,由秘至少在行提通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定的会以前六个月呈交各国。秘也将提的修正案呈交本公各署国作料。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3.各国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尽量以商一致方式就本公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如果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尽了一切努力仍无法以商一致方式达成,以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公国四分之三多数票通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修正案。并由保存者呈交所有国批准、核可或接受。
4.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任何定的修正,亦适用上述第3款提到刂的程序,不只需要为为为为为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定国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就可通。
5.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修正案的批准、核可或接受,以面通知保存者。依照上述第3或第4款定为为通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修正案,于保存者接得至少四分之三公国或至少三分之二的有定国的批准、核可或接受通知后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的第九十天在接受修正案的各国之生效。其后任何其他国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存放批准、核可或接受文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九十天之后,修正案它生效。
6.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本条之目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是指参加会并投成票或反票的国。
第10条附件的通和 护护护护修正
1.本公的附件或其任何定的附件,成本公或有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定的一个构成部分。因此,除非另有定。凡提及本公或其定,亦包括本公或其定的附件在内。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附件以科学、技和行政事限。
2.除非在任何定里其附件另有定,本公或定所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增列附件的提出、通和生效。适用以下程序: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本公的附件依照第9条第2和第3款定的程序通,而任何定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的附件依照第9条第2和第4款定的程序提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出和通,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任何国如果不核可本公的增列附件或它所加入的任何定的附件,于保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存者出通知后六个月内以面向保存者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出反声明。保存者于接得此声明后立即通知所有国。任何国可于任何取消以前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出的反声明而接受增列附件。有附件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即它生效,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在保存者通知六个月之后,增列附件未曾依照上文,b,出声为为为为为为为明的本公或任何有定的所有国生效。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3.本公附件或任何定附件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修正案的提出通和生效,适用本公附件或定附件的通和生效所适用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同一程序。附件及其修正案特考到有的科学和技方面。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4.如果一个增列附件或任何附件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及公或定的修正,修正,涉增列附件或修正后的附件,于公或其有定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修正案生效以后才能生效。
第11条 争端的解决
1.万一国之在本公的解或适用方面生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争端,有的国以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判方式求解决。
2.如果有的国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无法以判方式达成,它可以合
求第三方行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斡旋或邀第三方出面停。
3.在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本公或其后任何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侯,国或区域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一体化可面向保存国声明,就未根据上述第1或第2款解决的争端来为为为为为,它接受下列一或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制性法:两争端强解决法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根据国会首届会通的程序行仲裁,
为为为为将争端提交届法院。
4.如果国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没有按照上文第3款的定接受相同或任何程序,根据下文第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5款的定提交解,除非国另有。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5.若争端一方提出要求,立一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个解委会。解委会由有各方所指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派的数目相同的成成,而主席由各方指派的成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共同出。委会将作出最后的建性裁决,各方地考定一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裁决。
6.本条定适用于任何定,除非有定另有定。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第12条署 护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本公按下述和地点放供各国和各区域一体化署:从1985年3月22日起至1985年9月21日在也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从1985年9月22日起至1986年3月21日在合国部。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第13条批准、接受或核可
1.本公和任何定由任何国家和区域一体化批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准、接受或核可。批准、接受或核可文交保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存者。
2.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如成本公或任何定的而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没有任何一个成国是国,受按公或定定的
一切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的束。如有。即在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国是本公或有定的国的情况下,及其成国就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行其按照公或定定的的任各自作出决定。在情况下,和成国不同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享有行使按照公或有定定的利。
3.第1款所指的些在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中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声明其在本公或有定所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事的范。些也在其范涉
生重大化通知保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存者。
第14条加入
1.本公及任何定放供加入,任何国家和区域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一体化自公或有定署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截止日期起均可加入。加入文交保存者。
2.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于其加入文里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声明它在本公或有定所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事中的范。些也在其范内生涉
重要化通知保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存者。
3.第13条第2款的定适用于加入本公或任何定的区域一体化。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第15条表 护决
1.本公或其任何定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一国有表每决利。
2.除上文第1款另有定外,各区域一体化在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属于其范的事中行使表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决。其票数相当于加入本公或有定的它的成国的数目。的不行使其表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决,如果它的成国已行使自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己的表决,反之亦然。
第16条公及其定之的系 护护护护护护护护护护护
1.除非某一国家或区域一体化已是,或在同一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个成本公的国,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否不能成定的国。
2.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于任何定的决定,只由它的国作出。
第17条生效
1.本公于第二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十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交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2.任何定,除非其中另有定,于第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十一份批准、接受或核可一定的文交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存之日或加入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3.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于在交存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后批准、接受、核可本公或加入本公的一国,本公于些国的批准、接受、核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每可或加入文交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4.任何定,除非其中另有定,在其按上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述第2款定生效后,在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后批准、接受、核可本定或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加入本定的国,本定于一国的批准、接受、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核可或加入文交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存之日或本公在国生效之日一以后者准一以后第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九十天生效。
5.为第1款和第2款的目的,一个区域一体化交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存的任何文,不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被些的成国交存的文以外的外文。
第18条保 留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本公不容任何保留条款。
第19条 退出
1.本公某一国生效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四年之后,国可于任何以
为为为面通知保存者退出公。2.任何定某一国生效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四年之后,除非定内另有定,国可于任何以面通知保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存者退出定。
3.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退出于保存者接得通知之日以后一年了或退出通知内明的更生效。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4.任何国一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旦退出公,即被亦已退出它加入的任何定。
第20条保 存者
1.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合国秘起本公及其定的保存者的。
2.保存者特就下列事通知各国: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本公及任何定的署,以及依照第13条和第14条定交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存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人文,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本公及任何定依照第17条定生效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日期,
依照第18条定提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出的退出通知,
依照第9条定通的公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修正案及任何定的修正案,各国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修正案的接受情况,以及其生效日期,
为为为为有依照第10条定的附件及任何附件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修正案的通的所有通知,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区域一体化交及涉存的于它在本公及任何定所
各方面的范的通知,及范生任何化的通知,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根据第11条第3款表的为为为为为为宣言。
第21条有效文本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本公的正本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
文和西班牙文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写,六文本同有效,公正本由合国秘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保存。下面名的全代表署本公,以昭信守。
1985年3月22日为为为为为为于也
附件一研究和有系的察 护护护护
1.本公各国同意主要的科学如下: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臭氧的化,可使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学作用的太阳紫外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量生化,并可能影响人健康、生物和生
系以及人有用的物,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臭氧垂直分布的化,可使大气的气温构生化,并可能影响天气和气候,
2.本公各国依照第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3条的定从事合作,行研究和有系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的察,并就下列各方面的未来研究和察活作出建,
(a) 为于大气物理和化学的研究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全面的理展考放射、力和化学程之相模型:一步
互作用的模型,于各人造的和自然的物大气臭氧的影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响研究,星和非星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衡量数据集的解,大气和地球物理参数向的价,就此参数的化定其具体成因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方法研究,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室研究,流和平流化学和光化程的率度系数、吸收横断面和机制,支持所有的有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光区地衡量的分光数据,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地衡量:自然和人起源的来源气体的含量和流量,大气力研究,直至行星界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衡量步,用地光化有物的同衡
量和遥感衡量技,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感器的相互比,包括的星器使用的相互衡量,大气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痕量要索太阳光流量和气象参数的立体,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器的展,包括大气痕量要素、太阳流量及气象参数的星和非星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探器。
(b) 健康、生物和光致降解影响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人暴露于可和紫外太阳射及(a)黑瘤和非黑瘤皮癌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之的系以及(b)为兔疫系的影响,为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紫外射的影响,包括,a,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作物、森林和地生系以及,b,水生食物为和水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的波依存,以及浮游植物的可能抑制氧气生,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紫外射生物物、物和生系生作用的机理,包
括: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量、量率及反之的系,光修理、适和保,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生物作用光和光反研究,用多色射。以便包括各波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区之可能的相互作用,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紫外射在下列各方面的影响,生物圈的平衡其有重要性的生物物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敏感和活,例如光合和生物合成等等的基本作用,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紫外射染物、用化学品和其他物的光致降解的影响。
(c) 为气候的影响研究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付于臭氧和其他痕量物的射效及气候参数的影响的理
和察研究。例如,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土地和海洋表面的温度、降水模式以及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流和平流之的交流,于气候化人活各方面的影响的。
(d) 有系的察为为为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臭氧状况,即柱容量和垂直分布的空和异,。利用星和地面系相合的法使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全球臭氧察系充分作用,
为为为为为为为流和平流的HOx、NOx、ClOx和碳属源气体为为为度,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从地面到中的气温,利用地面和星系,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达到地球大气的波分辨太阳通量和离地球大气的射利用星衡量,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在紫外范内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影响的波分辨太阳通量,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从地面到中的烟体特性和分布,利用地面、空中和星系,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气候重要数,方法是持高量气象表面衡量的方案,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痕量物、气温、太阳通量和烟体,利用分析全球数据的改善的方法。
3.公各国在及展中国家的特需要的情况下合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作,促参加本附件所列各研究和有系察所需的适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
当科学和技。特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注意察器和察方法的相互校正,以生可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比的或准化的科学数据集。
4.下面以不按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先序排列出的各自然和人来源的化学物,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被可能改臭氧的化学和物理特性。
(a) 碳物为
一氧化碳,CO,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一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据流的光化程有重要的直接作用,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平流的光化程有接作用。
二氧化碳,CO2,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二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通影响大气的构造而影响到平流的臭氧。
为为甲,CH4,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甲来自自然界和人。平流和流的臭氧都有影响。
为为为为为非甲物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非甲物含有多化学物,来自自然界和人,
流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的光化程有直接作用,平流光化程有接作用。
(b) 氮物为
为为为氧化氮,N2O,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氧化氮主要来自自然界,不人来源也得愈来愈重要。氧化氮是平流NOx的主要来源,NOx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于平流臭氧充裕的控制有重要作用。
氮氧化物,NOx,
NOx的地平面来源,只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流的光化程有直接的重要作用,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平流的光化程有接作用,而接近流的NOx注射可能上为为为为为为流和平流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的臭氧直接引起化。
(c) 为为物
为为为为为为为完全化,例如CCl4,CFCl3,CFC,ll,,CF2Cl2,CFC,12,,C2F3Cl3,CFC,113,,C2F4Cl2,CFC,114,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完全化来自人,是ClOx的一个来源,臭氧的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光化程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海拔30一50公里区域。
为为为为为为为部分化,例如CH3Cl,CHF2Cl,CFC,22,,CH3CCl3,CHFCl2,CFC,21,
CH3Cl来自自然界,而上列其他部分化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来自人。些气体也是平流ClOx的来源。
(d) 为为物
为为为为为为为全部化,例如CF3Br为为为为些气体来自人,是BrOx的来源,其作用为为似ClOx。
(e) 为为物
为,H2,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是来自自然界和人,平流的光化程的作用不大。
水,H2?,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水来自自然界,平流和流的光化程都有重要作用。平流水蒸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气的本地来源包括甲的氧化以及小程度上的氧化。
附件二料交 护护
1.本公各国到收集和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共同利用料是本公各目及保所采取的一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切行确属适当和公允的一个重
要途径。因此,各国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致力于科学、技、社、商和法律料的交。
2.本公各国于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决定收集和交何料,考料效用及收集所需的用。各国到依照本附件行的合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作符合于利、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易机密、保机密料和所有料的国家法律、条例和例。
3.科学料为为
为为为包括下列料: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政府方面和私人方面巳划好的和行中的研究工作,以促研究方案的、使国家和国的可用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源得最有效的利用:
为为为研究工作所需的原始料,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刊于仔的文献内的于了解地球大气物理和化学及其易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性的科学研究果,特是于臭氧状况及臭
氧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柱容量或垂直分布分化于人健康、境和气候的影响的科学研究果,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研究果的价及于未来研究工作的建。
4.技料为为为
为为为包括下列料: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利用化学物或技来减少可以引起臭氧化的物排放以及有已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划和行中的研究工作的可行性和用,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用化学或其他物和技的局限性和危性。
5.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于附件一内所提各物的社和商包括下列料:
为为为为为为为生和生能力,
使用和使用方式,
为入/为出,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可能接改臭氧的人活以及控制此活的管理行的代价、危和利益。
6.法律料为为
为为为包括下列料: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与保臭氧有的国家法律、行政措施和法律研究,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与保臭氧有的国定,包括双定,
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为与保臭氧有的照法和条件以及利效用。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前 言
本公约各缔约方, 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 回顾联合 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 国宪章 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 确保 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 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 起损害”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在进行的工作 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 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 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 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 施需要国际间的合 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 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 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 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兹协议如下:第 1条:定 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 “不利影响” 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 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 理的 生态系统的组成、 恢复力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变化, 包括气候 的变化。
3. “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减轻或有效消除对臭氧层造成或可能造成不 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 “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 “缔约方”是指本公约的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 它有权处理本公 约或 其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 加入有关的文书。
7. “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 2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 取 适当措 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 的或可能 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 活 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 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
控制 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 这些活 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 从事合作, 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 程序和标准, 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 件;
(d)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方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 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 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 只要这些措 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第 3条:研究和系统的观察
1. 各缔约方斟酌情况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就下列问题发起并与有关国际机构合作 进行研究和科学评价:
(a)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理和化学过程;
(b)臭氧层的变化所造成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和其他生物影响,特别是具有生物 后 果的紫外线太阳辐射的变化所造成的影响;
(d)臭氧层的任何变化及其引起的紫外线辐射的变化对于人类有用的自然及合成 物 质所造成的影响;
(e)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质、作法、过程和活动,以及其累积影响;
(f)备选物质和技术;
(g)相关的社经因素;
以及附件一和二里更详细说明的问题。
2. 各缔约方在充分考虑到国家立法和国家一级与国际一级进行中的有关活动的情况下, 斟酌情况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推广或制定联合方案或补充方案, 以便有系统地观察臭氧 层的状况及附件一里详细说明的其他有关的参数。
3. 各缔约方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从事合作, 通过适当的世界数据中心保证定期并 及时地收集、验证和散发研究和观察数据。
第 4条: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
1.各缔约方应促进和鼓励附件二里详细说明的、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技术、社经、 商业和法律资料的交换。 这种资料应提供给各缔约方同意的各组织。 任何此种组织收到提供 者认为机密的资料时, 应保证不发表此种资料, 并于提供给所有缔约方之前加以聚集, 以保 护其机密性。
2. 各缔约方应从事合作, 在符合其国家法律、 条例和惯例及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的情形下, 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促进技术和知识的发展和转让。 这种合作应特别通过下 列途径进行:
(a)方便其他国家取得备选技术;
(b)提供关于备选技术和设备的资料,并提供特别手册和指南;
(c)提供研究工作和有系统的观察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d)科学和技术人才的适当训练。
第 5条:递交资料
各缔约方应依照有关文书的缔约方开会时所议定的格式和时间, 就其执行本公约及其加 入的 本公约议定书所采取的措施,通过秘书处按照第6条规定向缔约方会议递交资料。 第 6条:缔约方会议
1. 缔约方会议特此设立。 缔约方会议的首届会议应由第7条内临时指定的秘书处至迟 于本公约生效后1年内召开。其后的会议常会应依照首届会议所规定的时间按期举行。 2.缔约方会议可于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非常会议,如经任何缔约方书面请求, 由秘书处将该项请求转致各缔约方后6个月内至少有1/3缔约方表示支持时,亦可举 行 非常会议。
3. 缔约方会议应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和通过其本身的和它可能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的 议事规则和财务条例,以及适用于秘书处职务的财务规定。
4.缔约方会议应继续不断地审查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
(a) 规定转交依照第五条递交的资料的形式及间隔期限, 并审议这些资料以及任何附 属机构提出的报告;
(b) 审查有关臭氧层、 有关其可能发生的变化或任何这种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的科学 资料;
(c) 依照第二条的规定,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和措施的协调,以尽量减少可能引起臭 氧层变化的物质的排放,并就与本公约有关的其他措施提出建议;
(d)依照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制订推行研究、有系统的观察、科技合作、资料交 换以及技术和知识转让等方案;
(e)依照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 ;
(f) 审议对任何议定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 于作出决定后向此种议定书的缔约方建议 通过;
(g)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本公约的增列附件;
(h)依照第八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议定书;
(i)成立执行本公约所需的附属机构;
(j)请求有关的国际机构和科学委员会,特别是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 臭 氧层协 调委员会,在科学研究、有系统的观察以及与本公约的目标有关的其他活动方面提 供服务, 并利用这些组织和委员会所提供的资料;
(k)考虑和采取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
5.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非本公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均 可 以观察 员身份出席本公约缔约方会议。任何国家或国际机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如果在 保护臭氧 层的任何方面具有资格,并向秘书处声明有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方会议,则 除非有至少 1/3的出席缔约方表示反对,亦可参加会议。观察员的参加会议应受缔约方 会议议事规则 的约束。
第 7条:秘书处
1.秘书处的任务如下:
(b) 根据由于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而收到的资料, 以及第六条规定之下成立的机构举 行会议所产生的资料,编写和提交报告;
(c)履行任何议定书委派给秘书处的任务;
(d) 就秘书处执行其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任务所进行的各项活动编写报告, 提交缔约 方会议;
(e)保证同其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必要的协调,尤其要作出有效执行其任务所 需 的行政和合约安排;
(f)履行缔约方会议可能指定的其他任务。
2. 在依照第六条的规定举行的缔约方会议首届会议结束以前, 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临 时执 行秘书处的任务。缔约方会议首届会议应指定已表示愿意的现有合格国际组织中的秘 书处执 行本公约之下的秘书处任务。
第 8条:议定书的通过
1.缔约方会议可依照第二条的规定,于一次会议上通过议定书。
2.任何议定书的草案案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上述会议以前6个月呈交各缔约方。 第 9条: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1. 任何缔约方可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修正案。 这种修正案除其他外, 还应充分 顾及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
2. 修正案应由缔约方会议在一次会议上通过。 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应在有关议定书 缔约 方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案,除非该议定书另有决定,应 由秘书 处至少在举行提议通过该议定书的会议以前6个月呈交给各缔约方。秘书处也应将 提议的修 正案呈交给本公约各签署国作为资料。
3. 各缔约方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对就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 如果尽了 一切 努力仍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则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公约缔约方3/4多 数票通 过修正案。并应由保存者呈交给所有缔约方批准、核准或接受。
4. 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 亦应适用上述第3款提到的程序, 不过只需要出席并参加表 决的该议定书缔约方2/3的多数票就可通过。
5.对修正案的批准、核准或接受, 应以书面通知保存者。依照上述第3或第4款规定 通过 的修正案,应于保存者接得至少3/4公约缔约方或至少2/3的有关议定书缔约方 的批准 、核准或接受通知书后的第90天在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方之间生效。其后任何其 他缔约方 存放批准、核准或接受文书90天之后,修正案对它生效。
6. 为本条之目的,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 是指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
票的
第 10条: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附件或其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成为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一个构成 部 分,因 此,除非另有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时,亦包括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的附件 在内。这 种附件只限于科学、技术和行政事项。
2.除非在任何议定书里对其附件另有规定,本公约或议定书所增列附件的提出、 通 过和生效,应适用下列程序:
(a) 本公约的附件应依照第九条第2和第3款规定的程序通过, 而任何议定书的附件 应依照第九条第2和第4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任何缔约方如果不核准本公约的增列附件或它所加入的任何议定书的附件, 应 于保存者发出通知后6个月内以书面向保存者发出反对声明。 保存者应于接得此种声明后立 即通知 所有缔约方。任何缔约方可于任何时间取消以前发出的反对声明而接受增列附件, 有关附件 即对它生效;
(c) 在保存者发出通知6个月之后,增列附件应对未曾依照上文 (b)项发出声明的 本公约或任何有关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生效。
3. 本公约附件或任何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 通过和生效, 应适用本公约附件或 议定书 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适用的同一程序。附件及其修正案应特别考虑到有关的 科学和技术方面。
4. 如果一个增列附件或对任何附件的修正, 涉及对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则增列附件 或修正后的附件,应于对公约或其有关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以后才能生效。
第 11条:争端的解决
1. 万一缔约方之间在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 有关的缔约方应以谈判方 式谋求解决。
2. 如果有关的缔约方无法以谈判方式达成协议, 它们可以联合寻求第三方进行斡旋或 邀请第三方出面调停。
3.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或其后任何时候,缔约方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可书 面向保存者声明,就未根据上述第1或第2款解决的争端来说,它接受下列一种或两 种争端 解决办法为强制性办法:
4. 如果缔约方还没有按照上文第3款的规定接受相同或任何程序, 则应根据下文第5款的规定提交调解,除非缔约方另有协议。
5. 若争端一方提出要求, 则应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应由有关各方所指派 的数 目相同的成员组成,而主席则应由各方指派的成员共同选出。委员会将作出最后的建 议性裁 决,各方应诚恳地考虑这一裁决。
6.本条规定应适用于任何议定书,除非有关议定书另有规定。
第 12条:签署
本公约应按下述时间和地点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从1985年3月22日起至1985年9月21日在维也纳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 从1985年9月22日起 至1986年3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第 13条:批准、接受或核准
1.本公约和任何议定书须由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 批 准、接受或核准文书应交给保管者。
2. 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缔约组织而该组织没有任 何一 个成员国是缔约方,则该缔约组织应受按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有 这种组织, 即在该组织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缔约方的情况下, 该 组织及 其成员国应就执行其按照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各自作出决定。在这种情 况下,该 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享有行使按照公约或有关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通知保管者。
第 14条:加入
1. 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应开放供加入, 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自公约或有关 议定书签署截止日期起均可加入。加入文书应交给保存者。
2. 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组织, 应于其加入文书里应声明它们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 涉事项中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重要变化时通知保管者。
第 15条:表决权
2. 除上文第1款另有规定外, 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中行使 表决 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加入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它们的成员国的数目。这样的组织不 应行使 其表决权,如果它们的成员国已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 16条:公约及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1. 除非某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是, 或在同一个时间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否则不能成为议定书的缔约方。
2.关于任何议定书的决定,只应由它的缔约方作出。
第 17条:生效
1.本公约应于第2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
2.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于第11份批准、接受或核准这一议定书的文 书交存之日或加入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3.对于在交存第2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准本公约或加 入本 公约的每一缔约方,本公约应于这些缔约方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 以后第90天生效。
4.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在其按上述第2款规定生效后,对在交存其批 准、 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的缔约方,本议 定书应 于这一缔约方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或本公约在该缔约方生效之 日——以 较后者为准——以后第90天生效。
5. 为第1款和第2款的目的, 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 不应被视为 这些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额外文书。
第 18条:保留
第 19条:退出
1. 本公约对某一缔约方生效4年之后, 该缔约方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管者退出 公约。
2. 任何议定书对某一缔约方生效4年之后, 除非该议定书内另有规定, 该缔约方可于 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管者退出该议定书。
3. 这种退出应于保管者接得通知之日以后1年终了时或退出通知内说明的更晚时间生 效。
第 20条:保管者
2.保管者应特别就下列事项通知各缔约方:
(a) 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的签署, 以及依照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交存的批准、 接 受、核准或加入文书;
(b)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依照第十七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c)依照第十九条规定提出的退出通知;
(d) 依照第九条规定通过的公约修正案及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 各缔约方对修正案的 接受情况,以及其生效日期;
(e)有关依照第十条规定的附件及任何附件修正案的通过的所有通知;
(f)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关于它们在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所涉及各方面的职权 范围的通知,及职权范围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
(g)根据第十一条第3款发表的宣言。
第 21条 有效文本
本公约的正本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书写,6种文本同样有 效, 公约正本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下面签名的全权代表谨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85年 3月 2日签订于维也纳
附件一:研究和系统的观察
(a)臭氧层的变化,可使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学作用的太阳紫外线辐射量发生变化, 并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生物和生态系统以及对人类有用的物质; 〖 ZK 〗 〗
(b) 臭氧垂直分布的变化, 可使大气层的气温结构发生变化, 并可能影响天气和气候; 2. 本公约各缔约方应依照第3条的规定从事合作, 进行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并就下 列各方面的未来研究和观察活动作出建议:
(a)关于大气物理和化学的研究
(ⅰ)全面的理论模型:进一步发展考虑放射、动力和化学过程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型; 关于 各种人造的和自然的物种对大气臭氧的影响研究; 卫星和非卫星的衡量数据集的解释; 大气 和地球物理参数趋向的评价;就此种参数的变化鉴定其具体成因的方法研究;
(ⅱ)实验室研究:对流层和平流层化学和光化过程的率度系数、吸收横断面和机制; 支持所有的有关光谱区实地衡量的分光仪数据;
(ⅲ)实地衡量:自然和人类起源的关键来源气体的含量和流量;大气动力研究; 直 至行星 边界层的光化有关物种的同步衡量,应用实地衡量和遥感衡量技术;各种传感器的 相互比较 ,包括协调的卫星仪器使用的相互衡量;关键大气痕量要素、太阳光谱流量和气 象参数的立 体场;
(ⅳ)仪器的发展:包括大气痕量要素、太阳流量及气象参数的卫星和非卫星探测器。 (b)对健康、生物和光致降解影响
(ⅰ) 人类暴露于可见和紫外线太阳辐射及 (a) 黑瘤和非黑瘤皮肤癌之间的关系以及 (b)对免疫系统的影响;
(ⅱ)紫外线辐射的影响,包括对(a)农作物、森林和陆地生态系统以及(b) 水 生食物链和水产的波长依存,以及浮游植物的可能抑制氧气生产;
(ⅲ)紫外线辐射对生物物质、物种和生态系统发生作用的机理,包括:剂量、剂量率 及反应之间的关系;光修理、适应和保护;
(ⅳ) 生物作用光谱和光谱反应研究, 应用多色辐射, 以便包括各种波长区之间可能的 相互作用;
(ⅴ) 紫外线辐射在下列各方面的影响, 对生物圈的平衡具有重要性的生物物种的敏感 和活动;例如光合和生物合成等等的基本作用;
(ⅵ)紫外线辐射对污染物、农用化学品和其他物质的光致降解的影响。
(ⅰ) 关于臭氧和其他痕量物种的辐射效应及对气候参数的影响的理论和观察研究。 例 如,土地和海洋表面的温度、降水模式以及对流层和平流层之间的交流;
(ⅱ)关于这类气候变化对人类活动各方面的影响的调查。
(d)系统观测:
(ⅰ)臭氧层状况(即柱容量和重直分布的空间和时间变异) 。利用卫星和地面系统相 结合的办法使全球臭氧观察系统充分发挥作用;
(ⅱ)对流层和平流层的HO z 、NO x 、C1
0x
(ⅳ)达到地球大气层的波长分辨太阳通量和离开地球大气层的热辐射利用卫星衡量; (ⅴ)在紫外线范围内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影响的波长分辨太阳通量;
(ⅵ)从地面到中间层的烟雾体特性和分布,利用地面、空中和卫星系统;
(ⅶ)气候重要变数,方法是维持高质量气象表面衡量的方案;
(ⅷ)痕量物质、气温、太阳通量和烟雾体,利用分析全球数据的经过改善的方法。 3. 公约各缔约方应在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合作, 促进参加本附件所列 各种研究和有系统观察所需的适当科学和技术训练。应特别注意观察仪器和观察方法的 相 互校正,以产生可比较的或标准化的科学数据集。
4.下面以不按优先顺序排列出的各种自然和人类来源的化学物质,被认为 可能改变 臭氧层的化学和物理特性。
(a)碳物质
(ⅰ)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类,据认为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重要的直接作用, 对平 流层的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
(ⅱ)二氧化碳(CO 2 )
二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类,通过影响大气的热构造而影响到平流层的臭氧。 (ⅲ)甲烷(CH 4 )
甲烷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平流层和对流层的臭氧都有影响。
(ⅳ)非甲烷烃类物种
非甲烷烃类物种含有许多化学物质, 来自自然界和人类, 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直接作
用, 对平流层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
(b)氮物质
(ⅰ)氧化亚氮(N 2O)
氧化亚氮主要来自自然界,不过人类来源也变得愈来愈重要。氧化亚氮是平流层NO x 的主要来源,NO x 对于平流层臭氧充裕的控制有重要作用。
(ⅱ)氮氧化物(NO x )
NO x 的地平面来源,只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直接的重要作用,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 则 有间接作用,而接近对流层顶的NO x 注射可能对上对流层和平流层的臭氧直接引起变 化 。
(c)氯物质
(ⅰ)全卤化烷烃,例如CCl 4 ,CFCl 3, (CFC-11) , CF 2C L2(CF C-12) ,C 2F,Cl, (CFC-113) ,C 2F 4 Cl 2 (CFC-114)完全卤 化烷烃来自人类,是ClO x 的一个来源,对臭氧的 光化过程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海拔 30-50公里区域。
(ⅱ) 部分卤化链烷, 例如CH 3CLI32(CFC-22) , CH 3, CC L3 , CHFC L2(CFC-21) CH 3C L 来自自然界, 而上列其 他部分卤化烷烃则来自人类。 这些气体也是平流层ClO x 的来源。
(d)溴物质
全部卤化烷烃,例如CF 3Br
这些气体来自人类,是BrO x 的来源,其作用类似ClO x 。
(e)氢物质
(ⅰ)氢(H 2 )
氢是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的作用不大。
(ⅱ)水(H 2O )
水来自自然界, 对平流层和对流层的光化过程都有重要作用。 平流层水蒸气的本地来源 包括 甲烷的氧化以及较小程度上氢的氧化。
附件二:资料交换
1. 本公约各缔约方认识到收集和共同利用资料是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及保证所采取的 一切 行动确属适当和公允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各缔约方应致力于科学、技术、社经、 商业和 法律资料的交换。
2.本公约各缔约方于决定收集和交换何种资料时,应考虑资料效用及收集时所需 的 费用。 各缔约方还认识到依照本附件进行的合作应符合关于专利权、贸易机密、保护机密 资料和所 有权资料的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
3.科学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政府方面和私人方面已规划好的和进行中的研究工作,以促进研究方案的协调, 使国家和国际间的可用资源获得最有效的利用;
(c) 刊载于经仔细审阅的文献内的关于了解地球大气物理和化学及其易变性的科学研 究结果,特别是关于臭氧层状况及臭氧层柱容量或垂直分布分时标变化对于人类健康、 环 境和气候的影响的科学研究结果;
(d)研究结果的评价及关于未来研究工作的建议。
4.技术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 利用备选化学物质或备选技术来减少可以引起臭氧变化的物质排放以及有关已计 划和进行中的研究工作的可行性和费用;
(b)应用化学或其他备选物质和备选技术的局限性和危险性。
5.关于附件一内所提各种物质的社经和商业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生产和生产能力;
(b)使用和使用方式;
(c)输入/输出;
(d) 可能间接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以及控制此种活动的管理行动的代价、 危险和利 益。
6.法律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措施和法律研究;
(b)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际协定,包括双边协定;
(c)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执照签发办法和条件以及有无专利。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前 言
本公约各缔约方,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 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 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 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 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 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兹协议如下:
第1条:定 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 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恢复力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 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减轻或有效消除对臭氧层造成或可能造 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缔约方”是指本公约的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 约或其议 定书管理的事务,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有关的文书。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2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 取适当措 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 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 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 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 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 件; (d)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方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 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 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第3条:研究和系统的观察
1.各缔约方斟酌情况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就下列问题发起并与有关国际机构合作进行研究和科学评价:
(a)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理和化学过程;
(b)臭氧层的变化所造成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和其他生物影响,特别是具有生物 后果的紫外线太阳辐射的变化所造成的影响;
(c)臭氧层的任何变化所造成的气候影响;
(d)臭氧层的任何变化及其引起的紫外线辐射的变化对于人类有用的自然及合成 物质所造成的影响;
(e)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质、作法、过程和活动,以及其累积影响;
(f)备选物质和技术;
(g)相关的社经因素;
以及附件一和二里更详细说明的问题。
2.各缔约方在充分考虑到国家立法和国家一级与国际一级进行中的有关活动的情况下,斟酌情况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推广或制定联合方案或补充方案,以便有系统地观察臭氧层 的状况及附件一里详细说明的其他有关的参数。
3.各缔约方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从事合作,通过适当的世界数据中心保证定期并及时地收集、验证和散发研究和观察数据。
第4条: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
1.各缔约方应促进和鼓励附件二里详细说明的、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技术、社经、商业 和法律资料的交换。这种资料应提供给各缔约方同意的各组织。任何此种组织收到提供者认 为机密的资料时,应保证不发表此种资料,并于提供给所有缔约方之前加以聚集,以保护其 机密性。
2.各缔约方应从事合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及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情 形下,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促进技术和知识的发展和转让。这种合作应特别通过下列途 径进行:
(a)方便其他国家取得备选技术;
(b)提供关于备选技术和设备的资料,并提供特别手册和指南;
(c)提供研究工作和有系统的观察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d)科学和技术人才的适当训练。
第5条:递交资料
各缔约方应依照有关文书的缔约方开会时所议定的格式和时间,就其执行本公约及其加入的 本公约议定书所采取的措施,通过秘书处按照第6条规定向缔约方会议递交资料。
第6条:缔约方会议
1.缔约方会议特此设立。缔约方会议的首届会议应由第7条内临时指定的秘书处至迟于本公约生效后1年内召开。其后的会议常会应依照首届会议所规定的时间按期举行。
2.缔约方会议可于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非常会议,如经任何缔约方书面请求,由秘书处将该项请求转致各缔约方后6个月内至少有1/3缔约方表示支持时,亦可举 行非常会议。
3.缔约方会议应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和通过其本身的和它可能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
规则和财务条例,以及适用于秘书处职务的财务规定。
4.缔约方会议应继续不断地审查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
(a)规定转交依照第五条递交的资料的形式及间隔期限,并审议这些资料以及任何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
(b)审查有关臭氧层、有关其可能发生的变化或任何这种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的科学资料; (c)依照第二条的规定,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和措施的协调,以尽量减少可能引起臭氧层变化的物质的排放,并就与本公约有关的其他措施提出建议;
(d)依照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制订推行研究、有系统的观察、科技合作、资料交换以及技术和知识转让等方案;
(e)依照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 ;
(f)审议对任何议定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于作出决定后向此种议定书的缔约方建议通过; (g)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本公约的增列附件;
(h)依照第八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议定书;
(i)成立执行本公约所需的附属机构;
(j)请求有关的国际机构和科学委员会,特别是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 臭氧层协 调委员会,在科学研究、有系统的观察以及与本公约的目标有关的其他活动方面提供服务, 并利用这些组织和委员会所提供的资料;
(k)考虑和采取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
5.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非本公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均 可以观察 员身份出席本公约缔约方会议。任何国家或国际机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如果在保护臭氧 层的任何方面具有资格,并向秘书处声明有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方会议,则除非有至少 1/3的出席缔约方表示反对,亦可参加会议。观察员的参加会议应受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 的约束。
第7条:秘书处
1.秘书处的任务如下:
(a)依照第六、第八、第九和第十条的规定,为会议进行筹备工作并提供服务; (b)根据由于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而收到的资料,以及第六条规定之下成立的机构举行会议所产生的资料,编写和提交报告;
(c)履行任何议定书委派给秘书处的任务;
(d)就秘书处执行其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任务所进行的各项活动编写报告,提交缔约方会议;
(e)保证同其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必要的协调,尤其要作出有效执行其任务所 需的行政和合约安排;
(f)履行缔约方会议可能指定的其他任务。
2.在依照第六条的规定举行的缔约方会议首届会议结束以前,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临时执 行秘书处的任务。缔约方会议首届会议应指定已表示愿意的现有合格国际组织中的秘书处执 行本公约之下的秘书处任务。
第8条:议定书的通过
1.缔约方会议可依照第二条的规定,于一次会议上通过议定书。
2.任何议定书的草案案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上述会议以前6个月呈交各缔约方。
第9条: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1.任何缔约方可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修正案。这种修正案除其他外,还应充分顾及
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
2.修正案应由缔约方会议在一次会议上通过。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应在有关议定书缔约 方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案,除非该议定书另有决定,应由秘书 处至少在举行提议通过该议定书的会议以前6个月呈交给各缔约方。秘书处也应将提议的修 正案呈交给本公约各签署国作为资料。
3.各缔约方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对就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果尽了一切 努力仍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则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公约缔约方3/4多数票通 过修正案。并应由保存者呈交给所有缔约方批准、核准或接受。
4.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亦应适用上述第3款提到的程序,不过只需要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该议定书缔约方2/3的多数票就可通过。
5.对修正案的批准、核准或接受,应以书面通知保存者。依照上述第3或第4款规定通过 的修正案,应于保存者接得至少3/4公约缔约方或至少2/3的有关议定书缔约方的批准 、核准或接受通知书后的第90天在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方之间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方 存放批准、核准或接受文书90天之后,修正案对它生效。
6.为本条之目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 票的缔约方。
第10条: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附件或其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成为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一个构成 部分,因 此,除非另有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时,亦包括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的附件在内。这 种附件只限于科学、技术和行政事项。
2.除非在任何议定书里对其附件另有规定,本公约或议定书所增列附件的提出、 通过和生效,应适用下列程序:
(a)本公约的附件应依照第九条第2和第3款规定的程序通过,而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依照第九条第2和第4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任何缔约方如果不核准本公约的增列附件或它所加入的任何议定书的附件, 应于保存者发出通知后6个月内以书面向保存者发出反对声明。保存者应于接得此种声明后立即通知 所有缔约方。任何缔约方可于任何时间取消以前发出的反对声明而接受增列附件,有关附件 即对它生效;
(c)在保存者发出通知6个月之后,增列附件应对未曾依照上文(b)项发出声明的本公约或任何有关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生效。
3.本公约附件或任何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本公约附件或议定书 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适用的同一程序。附件及其修正案应特别考虑到有关的科学和技 术方面。
4.如果一个增列附件或对任何附件的修正,涉及对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则增列附件或修正后的附件,应于对公约或其有关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以后才能生效。
第11条:争端的解决
1.万一缔约方之间在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有关的缔约方应以谈判方式谋求解决。
2.如果有关的缔约方无法以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它们可以联合寻求第三方进行斡旋或邀请第三方出面调停。
3.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或其后任何时候,缔约方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书 面向保存者声明,就未根据上述第1或第2款解决的争端来说,它接受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 解决办法为强制性办法:
(a)根据缔约方会议首届会议通过的程序进行仲裁;
(b)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4.如果缔约方还没有按照上文第3款的规定接受相同或任何程序,则应根据下文第5款的规定提交调解,除非缔约方另有协议。
5.若争端一方提出要求,则应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由有关各方所指派的数 目相同的成员组成,而主席则应由各方指派的成员共同选出。委员会将作出最后的建议性裁 决,各方应诚恳地考虑这一裁决。
6.本条规定应适用于任何议定书,除非有关议定书另有规定。
第12条:签署
本公约应按下述时间和地点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从1985年3月22日起至1985年9月21日在维也纳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从1985年9月22日起 至1986年3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第13条:批准、接受或核准
1.本公约和任何议定书须由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 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应交给保管者。
2.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缔约组织而该组织没有任何一 个成员国是缔约方,则该缔约组织应受按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有这种组织,即在该组织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缔约方的情况下,该组织及 其成员国应就执行其按照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各自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 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享有行使按照公约或有关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第1款所指的这些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通知保管者。
第14条:加入
1.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应开放供加入,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自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签署截止日期起均可加入。加入文书应交给保存者。
2.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组织,应于其加入文书里应声明它们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中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重要变化时通知保管者。
3.第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15条:表决权
1.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的每一缔约方应有表决权利。
2.除上文第1款另有规定外,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中行使表决 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加入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它们的成员国的数目。这样的组织不应行使 其表决权,如果它们的成员国已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16条:公约及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1.除非某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是,或在同一个时间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否则不能成为议定书的缔约方。
2.关于任何议定书的决定,只应由它的缔约方作出。
第17条:生效
1.本公约应于第2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 2.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于第11份批准、接受或核准这一议定书的文书交
存之日或加入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3.对于在交存第2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准本公约或加入本 公约的每一缔约方,本公约应于这些缔约方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 90天生效。
4.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在其按上述第2款规定生效后,对在交存其批准、 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的缔约方,本议定书应 于这一缔约方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或本公约在该缔约方生效之日——以 较后者为准——以后第90天生效。
5.为第1款和第2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额外文书。
第18条:保留
本公约不容许任何保留条款。
第19条:退出
1.本公约对某一缔约方生效4年之后,该缔约方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管者退出公约。 2.任何议定书对某一缔约方生效4年之后,除非该议定书内另有规定,该缔约方可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保管者退出该议定书。
3.这种退出应于保管者接得通知之日以后1年终了时或退出通知内说明的更晚时间生效。 4.任何缔约方一旦退出公约,应即被视为亦已退出它加入的任何议定书。
第20条:保管者
1.联合国秘书长应负起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保管者的职责。
2.保管者应特别就下列事项通知各缔约方:
(a)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的签署,以及依照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
(b)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依照第十七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c)依照第十九条规定提出的退出通知;
(d)依照第九条规定通过的公约修正案及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各缔约方对修正案的接受情况,以及其生效日期;
(e)有关依照第十条规定的附件及任何附件修正案的通过的所有通知;
(f)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关于它们在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所涉及各方面的职权范围的通知,及职权范围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
(g)根据第十一条第3款发表的宣言。
第21条 有效文本
本公约的正本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书写,6种文本同样有效, 公约正本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下面签名的全权代表谨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85年3月2日签订于维也纳
附件一:研究和系统的观察
1.本公约各缔约方同意主要的科学问题如下:
(a)臭氧层的变化,可使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学作用的太阳紫外线辐射量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生物和生态系统以及对人类有用的物质;
(b)臭氧垂直分布的变化,可使大气层的气温结构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天气和气候; 2.本公约各缔约方应依照第3条的规定从事合作,进行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并就下列各方面的未来研究和观察活动作出建议:
(a)关于大气物理和化学的研究
(ⅰ)全面的理论模型:进一步发展考虑放射、动力和化学过程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型;关于 各种人造的和自然的物种对大气臭氧的影响研究;卫星和非卫星的衡量数据集的解释;大气 和地球物理参数趋向的评价;就此种参数的变化鉴定其具体成因的方法研究;
(ⅱ)实验室研究:对流层和平流层化学和光化过程的率度系数、吸收横断面和机制;支持所有的有关光谱区实地衡量的分光仪数据;
(ⅲ)实地衡量:自然和人类起源的关键来源气体的含量和流量;大气动力研究; 直至行星 边界层的光化有关物种的同步衡量,应用实地衡量和遥感衡量技术;各种传感器的相互比较 ,包括协调的卫星仪器使用的相互衡量;关键大气痕量要素、太阳光谱流量和气象参数的立 体场;
(ⅳ)仪器的发展:包括大气痕量要素、太阳流量及气象参数的卫星和非卫星探测器。 (b)对健康、生物和光致降解影响
(ⅰ)人类暴露于可见和紫外线太阳辐射及(a)黑瘤和非黑瘤皮肤癌之间的关系以及(b)对免疫系统的影响;
(ⅱ)紫外线辐射的影响,包括对(a)农作物、森林和陆地生态系统以及(b) 水生食物链和水产的波长依存,以及浮游植物的可能抑制氧气生产;
(ⅲ)紫外线辐射对生物物质、物种和生态系统发生作用的机理,包括:剂量、剂量率及反应之间的关系;光修理、适应和保护;
(ⅳ)生物作用光谱和光谱反应研究,应用多色辐射,以便包括各种波长区之间可能的相互作用;
(ⅴ)紫外线辐射在下列各方面的影响,对生物圈的平衡具有重要性的生物物种的敏感和活动;例如光合和生物合成等等的基本作用;
(ⅵ)紫外线辐射对污染物、农用化学品和其他物质的光致降解的影响。
(c)对气候的影响研究
(ⅰ)关于臭氧和其他痕量物种的辐射效应及对气候参数的影响的理论和观察研究。例如,土地和海洋表面的温度、降水模式以及对流层和平流层之间的交流;
(ⅱ)关于这类气候变化对人类活动各方面的影响的调查。
(d)系统观测:
(ⅰ)臭氧层状况(即柱容量和重直分布的空间和时间变异)。利用卫星和地面系统相结合的办法使全球臭氧观察系统充分发挥作用;
(ⅱ)对流层和平流层的HOz、NOx、C10x和碳属源气体浓度; (ⅲ)从地面到中间层的气温,利用地面和卫星系统;
(ⅳ)达到地球大气层的波长分辨太阳通量和离开地球大气层的热辐射利用卫星衡量; (ⅴ)在紫外线范围内达到地面的具有生物影响的波长分辨太阳通量;
(ⅵ)从地面到中间层的烟雾体特性和分布,利用地面、空中和卫星系统; (ⅶ)气候重要变数,方法是维持高质量气象表面衡量的方案;
(ⅷ)痕量物质、气温、太阳通量和烟雾体,利用分析全球数据的经过改善的方法。 3.公约各缔约方应在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合作,促进参加本附 件所列各种研究和有系统观察所需的适当科学和技术训练。应特别注意观
察仪器和观察方法的 相互校正,以产生可比较的或标准化的科学数据集。
4.下面以不按优先顺序排列出的各种自然和人类来源的化学物质,被认为可能改变臭氧层的化学和物理特性。
(a)碳物质
(ⅰ)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类,据认为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重要的直接作用,对平 流层的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
(ⅱ)二氧化碳(CO2 )
二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是自然界和人类,通过影响大气的热构造而影响到平流层的臭氧。 (ⅲ)甲烷(CH4 )
甲烷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平流层和对流层的臭氧都有影响。
(ⅳ)非甲烷烃类物种
非甲烷烃类物种含有许多化学物质,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直接作用, 对平流层光化过程则有间接作用。
(b)氮物质
(ⅰ)氧化亚氮(N2O)
氧化亚氮主要来自自然界,不过人类来源也变得愈来愈重要。氧化亚氮是平流层NOx的 主要来源,NOx对于平流层臭氧充裕的控制有重要作用。
(ⅱ)氮氧化物(NOx)
NOx的地平面来源,只对对流层的光化过程有直接的重要作用,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则 有间接作用,而接近对流层顶的NOx注射可能对上对流层和平流层的臭氧直接引起变化 。 (c)氯物质
(ⅰ)全卤化烷烃,例如CCl4 ,CFCl3,(CFC-11), CF2CL2(CFC-12),C2F,Cl,(CFC-113),C2F4 Cl2 (CFC-114)完全卤化烷烃来自人类,是ClOx的一个来源,对臭氧的 光化过程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海拔30-50公里区域。
(ⅱ)部分卤化链烷,例如CH3CLI3,CHF2(CFC-22),CH3,CCL3 ,CHFCL2(CFC-21)CH3CL来自自然界,而上列其 他部分卤化烷烃则来自人类。这些气体也是平流层ClOx的来源。
(d)溴物质
全部卤化烷烃,例如CF3Br
这些气体来自人类,是BrOx的来源,其作用类似ClOx。
(e)氢物质
(ⅰ)氢(H2 )
氢是来自自然界和人类,对平流层的光化过程的作用不大。
(ⅱ)水(H2O )
水来自自然界,对平流层和对流层的光化过程都有重要作用。平流层水蒸气的本地来源包括 甲烷的氧化以及较小程度上氢的氧化。
附件二:资料交换
1.本公约各缔约方认识到收集和共同利用资料是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及保证所采取的一切 行动确属适当和公允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各缔约方应致力于科学、技术、社经、商业和 法律资料的交换。
2.本公约各缔约方于决定收集和交换何种资料时,应考虑资料效用及收集时所需 的费用。 各缔约方还认识到依照本附件进行的合作应符合关于专利权、贸易机密、保护机密资料和所 有权资料的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
3.科学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政府方面和私人方面已规划好的和进行中的研究工作,以促进研究方案的协调,使国家和国际间的可用资源获得最有效的利用;
(b)研究工作所需的原始资料;
(c)刊载于经仔细审阅的文献内的关于了解地球大气物理和化学及其易变性的科学研究结果,特别是关于臭氧层状况及臭氧层柱容量或垂直分布分时标变化对于人类健康、 环境和气候的影响的科学研究结果;
(d)研究结果的评价及关于未来研究工作的建议。
4.技术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利用备选化学物质或备选技术来减少可以引起臭氧变化的物质排放以及有关已计划和进行中的研究工作的可行性和费用;
(b)应用化学或其他备选物质和备选技术的局限性和危险性。
5.关于附件一内所提各种物质的社经和商业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生产和生产能力;
(b)使用和使用方式;
(c)输入/输出;
(d)可能间接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以及控制此种活动的管理行动的代价、危险和利益。 6.法律资料
包括下列资料:
(a)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措施和法律研究;
(b)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际协定,包括双边协定;
(c)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执照签发办法和条件以及有无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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