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对提单签署的要求:
1、注明承运人名称
2、签字+表明签字人身份(比如是carrier还是agent)
3、如果是agent,还需表明代理的对象,比如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必备的10个提单知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单式海运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1、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2、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 表明其身份。
3、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 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 XYZ LINE 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 XYZ LINE 及其负责人签章 即可。 如 提单正面 未作如( 二)表示; 且由运 输行 (FORWARDER) 签署提单 时, 则在签署 处必 须打明签 署人的身份。 如: 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 或 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 签 署 提单 时, 则 在签 署处 必 须 打明 签 署 人的 身份 ,如 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 或 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4、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 样的, 毋须加“ 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 也有印就“收妥待 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 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5、 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 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 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6、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 中途转船(Tran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7、 “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 等栏目, 供提单用作“ 多式联运”(mulli-madal transport)或“ 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 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8、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 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 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9、提单的“收货人”栏(consigned to 或 consignee)须按信用证要求说明。例如, 信用证规定提单作成“made out to 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请开证人)”,则打“order of ××××(applicant 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则打“order of ××××Bank(开证行全名)”。 如信用证规定提 单直接作成买主(即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抬头,则不可再加“order of”两字。
10、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 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对提单要求有何规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也对提单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详 细的规定:第20条提单无论其称谓如何,提单必须表面上看来:显示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 理的身份。
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或代表签署 提单。
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 只:预先印就的措词,或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 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如果提单包含“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 具名船只必须由注明装运日期以及实际装运船只名称的装船批注来证实。
注明装运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至卸货港。
如果提单未注明以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作为装货港,或包含“预 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的标注者,则需要提供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 装货港、装运日期以及船名的装船批注。
即使提单上已注明印就的“已 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等,本规定仍然适用。
系仅有的一份正本提单,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应是提单 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
包含承运条件须参阅包含承运条件条款及条件的某一出处(简 式或背面空白的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条款及条件内容不予 审核。
未注明运输单据受租船合约约束。
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 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i.只要同一提单包括运输全程,则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
ii.银行可以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 输,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
对于提单中包含的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银行将不 予置理。
列哪些单据是ucp600述及的运输单据
提单a. 无论其称谓如何,提单必须表面上看来:i. 显示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身份。
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
ii. 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预先印就的措词,或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如果提单包含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必须由注明装运日期以及实际装运船只名称的装船批注来证实。
iii. 注明装运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至卸货港。
如果提单未注明以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作为装货港,或包含“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的标注者,则需要提供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装运日期以及船名的装船批注。
即使提单上已注明印就的“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措词,本规定仍然适用。
iv. 系仅有的一份正本提单,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应是提单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
Iv. 包含承运条件须参阅包含承运条件条款及条件的某一出处(简式或背面空白的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条款及条件内容不予审核。
vi. 未注明运输单据受租船合约约束。
b. 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c. i. 只要同一提单包括运输全程,则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
ii. 银行可以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
d. 对于提单中包含的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银行将不予置理。
寻熟悉UCP600的外贸达人:货代提单把目的港国家Austria写成...
楼主学单证的是吧,这个书上应该有说过的(1)提单上预先印就"已装船"文字,则表示已装船,签发日期就是装船日期或装运日期。
(2)提单上如果印就的文句是"收妥备注",则货物装上指名船只后,应由"已装船"和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明,该装船日期就视为装运日期。
如果没有说明收妥备注.应该默认为以装船批注为装运日期
根据《UCP600》,运输单据包括哪些种类
稍许改变,比如说:1.银行单据处理的时间从7天缩短倒5天 UCP500规定的处理单据的合理工作时间是在收单后7个工作日内,但是这个规定有点含糊不清。
因此最新的UCP600就彻底抛弃含糊不清的“合理时间”,直接规定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因此,考验了银行的工作能力,还有与企业之间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对于我们企业而言,新的规定有望更早的收到头寸。
2.拒付后单据的处理 在UCP600的条款中,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实践中,银行往往会因为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将“寻求进口人放弃不符点放单”而被法院认定为拒付无效。
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
如果出口商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权利,可以在交单时明确指示按照惯例中另一个选项来处理,即拒付后“银行将按照先前收到的交单人指令行事”,后者干脆要求进口商委托开立信用证时直接排除这一选项。
3.新增融资许可条款 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做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包含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
UCP600这项规定存在与各国的商法、票据法有所抵触的可能,但鉴于各国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相关案件时,会很大程度上倾向遵循国际惯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一规定是富有积极意义的。
4.单证相符的标准 UCP600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
对“相符”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
另外,UCP600要求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具备所要求的单据的功能。
5.单据遗失风险承担 UCP600规定如果发送“单证相符”的单据给开证行的银行是一家被指定银行,而单据在途中遗失,那么开证行有责任付款,前提是单据以信用证规定的方式寄送,即当信用证规定为挂号邮寄时,单据要按照那种方式寄送,而不是通过快递公司。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寄送单据的方式则指定行可以选择寄送单据的方式,风险仍由保兑行或者开证行承担,而不是受益人或指定行承担。
6.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之处理 UCP600规定除信用证中规定的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或被通知方必须完全一致外,其他地方出现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不需要一致(必须在同一个国家),电话、电传等详细联系资料银行不予理会,这些规定有望减少实务中的此类纠纷。
7.其他新规定 UCP600其他变化有:第28条规定,保险单可以显示任何出外条款;第38条规定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增加了议付(negotiation)/兑付(honour)等重要定义;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和货代提单等过时规定;海运提单和多联式运单条款有细微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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