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名称: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联系电话开发项目名称联系人开发项目地点开发时间开发项目用途完工时间 开 发项目占地面积开发项目规划建筑面积项目行次金额开
发
成
本
项
目已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 (请填情况表二) 1 其中:计入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的应付 和预提费用 (请填情况表二) 2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中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请 填情况表二) 3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4=1-3) (请填情况表二) 4实
际
销
售
毛
利
额
的
计
算可售面积 (平方米) 5可售面积单位计税成本 (6=4/5) 6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 (平方米) 7已销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 8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9=6×7) 9已销开发产品的实际毛 利额 (10=8-9) 10预计毛利额的计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11计税毛利率 (%) 12开发 产品预计毛利额(13=11×12) 13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异(14=10-13) 14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纳税人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开发产品 (成本对象 ) 完工情况表 (一) 》填表说明
一,填报的范围和总体要求
实行预售方式的开发产品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本表。
开发企业应及时核算完工开发产品 (成本对象 ) 的计税成本,准确计算、调整实际毛利额和预 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
开发企业应区分不同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分别填列此表。
开发产品完工后销售的开发产品、代建工程项目和配套设施不填此表。
二、表头项目
1、
2、
3、
4、
5、
三,开发成本项目
1、 第 1行
2, 第 2行
3、 第 3行
4, 第 4行
四,实际毛利额的计算
1、 第 6行
2、第 7行
3、 第 8行
4、 第 9行
5、 第 10行 '' 已销开发产品毛利额
五,预售毛利额的计算
第 11行
六,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异
1、第 12行
2、第 14行
七、本表填写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二)
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名称:金额单位:元 行次项目完工开发产品
会计成本
(1)会计成本中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2)完工开发产品
计税成本
(3) =(1) -(2)1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合计
(1=2+3+4+5+6+7+8)2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费 3二、前期工程费 4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5四、 基础设施建设费 6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7六、开发间接费 8七、其他开发费用 9八、各项符 合税收政策规定、计入完工开发产品成本的应付和预提费用项目
(9=10+11+12+......)101、出包工程未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预提费用 112、预提公共配套 设施建造费 123、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物业完善费 131415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纳税人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开发产品 (成本对象 ) 完工情况表 (二 ) 》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写完工开发产品成本的具体构成项目。开发企业应根据开发成本、开发间接 费用等会计明细科目填列本表的
二、
三、有关项目填写说明
(一 ) 各行填写说明
1、 第 2行
2、 第 3行
3, 第 4行
4、 第 5行
5、第 6行
6、 第 7行
7、 第 8行
8、 第 9行
各项应付和预提费用的明细请在表中各行单独列示。
9、第 10行
10、 第 11行
11、 第 12行
(二 ) 各列填写说明
1、 第 1列
2、 第 2列
3, 第 3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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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以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则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报审方案文本中应明确标注底板结构层标高,不得按照垫层标注标高。
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时,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不足1.50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应按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部分的结构外围长度占结构外围周长的比例计入容积率。其中地下室功能为单一性的(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应整体计算,有明确功能分区的,按照功能分区实际情况计算。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利用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主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4.50米,并应南侧设置(附图一)。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双向设置的,地下室面积计入容积率(附图二)。
(二)住宅
住宅结构层高宜为2.80米不应超过3.30米。当住宅结构层高大于等于3.30米且小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层高与2.2的整数倍数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
当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计入超高范围,但该部分面积不得超出本层建筑面积的20%,超过20%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公共门厅、大堂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三)? 办公建筑
1、办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可根据需要进行设置,但应满足《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2、办公建筑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阳台、露台。
3、办公建筑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0米。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无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层高与2.2的整数倍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倍数小于2时按2计算)。
4、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中厅等共享空间不计入超高范围。
5、办公建筑内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功能空间(报告厅、多功能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6、设置在办公建筑内的营业性用房,应按商业建筑层高规定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7、办公建筑的标准层应按层设置公共卫生间。
8、办公建筑宜按结构柱网进行分割,不得设置煤气、燃气等生活设施(因功能需要设置公共食堂等功能空间所需配套的集中厨房除外)。
9、开间小于等于5.40米的办公室用房,其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50%。
10、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立项核准备案文件、规划许可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组织设计、建设。
11、经市政府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12、重要办公建筑参考本规定执行,按相关规定要求可适当调整。
(四)商业建筑
1、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层数不应超过二层。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0米。当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结构层高大于4.50米时按双层计算建筑面积。双层商业服务网点的结构层高的总高不应超过7.50米。
2、商业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0米。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结构层高与2.2的整数倍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
当商业建筑营业部分为单一空间且超过1000平方米时,其结构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6.00米;自选营业厅为单一空间且超过2000平方米时,其结构层高不应超9.00米。
3、商业建筑内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功能空间(影剧院、音乐厅、网球馆、羽毛球馆等)不计入超高范围;门厅、中厅等共享空间不计入超高范围。
(五)阳台及凸(飘)窗
1、主体结构外阳台进深不得超出2.00米(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其单个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出10.00平方米;住宅套型内主体结构外阳台总面积不得超出套型建筑面积的10%(附图三)。
2、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无墙体围护结构,进深不大于0.90米时,不计入建筑面积,否则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附图四)。
3、封闭阳台当其永久性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建筑面积按照自然层数分别计算后累加(附图五)。
4、有永久性盖顶的露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凸(飘)窗凸出建筑外墙面不得超过0.60米,并应在申报方案文本中提供凸(飘)窗详图(附图六)。
6、按照本市的气候特点及城市景观要求,阳台形式以封闭式为主,严格控制开敞式阳台及露台。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中应明确告知开敞式阳台不允许封闭。
(六)坡屋顶空间
1、坡屋顶空间与建筑顶层未采用实体楼板分割的,应按本规定对层高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2、不利用坡屋顶空间时,坡屋顶空间内不得设置非承重结构墙体分割。检修口只应设置在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空间内。
3、公共建筑有特殊造型需要的建筑坡屋顶空间可酌情处理。
(七)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不计算建筑面积,单独布置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集中布置的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住宅建筑空调外置搁板个数不得超过生活居住空间数量。
(八)工业
建筑物结构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不得虚构设计建筑使用性质及功能。
第四条? 在自本规定实施后,建设单位(个人)送审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均应按本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不执行本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时虚报建筑面积并进行虚假宣传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第六条 对本规定及其他标准之外的由特殊设计要求的或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提出异议的,由市规委会专委会进行专题讨论提出意见,本规定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2月23日
规划建筑面积报送标准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审批报送电子文件图形标准
来源:时间:2009-10-21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审批
报送电子文件图形标准
1、建设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的总平面图和每栋建筑的建筑施工图、方案图 dwg 电子文件 (对于具有共同建筑层的群体建筑,可提供不含共同建筑层的单栋建筑施工图),文件格 式采用 AutoCAD R14或 AutoCAD 2000版本。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 定。
2、必须按国家制图标准的有关要求把规划设计意图表达清楚,图中所标注的尺寸、文 字真实可靠。电子文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 3、总平面图必须附带 1:500现状地形图,并不得修改现状地形、地物的坐标位置,坐 标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长度单位采用一个绘图单位(Drawing Unit)代表 1米。
4、建筑方案图、施工图长度单位采用毫米制,建筑面积以 m2为计算单位,计算过程 保留小数点后 3位,结果取小数点后 2位。
5、每栋建筑的底层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地下建筑必须位于同一个建筑施工图、方案 图 dwg 文件中。图中要求保留建筑轮廓线、墙线、楼梯、阳台、电梯、文字说明、建筑轴 线、 建筑尺寸标注, 其他图形可酌情删除, 以减少文件量, 尽量控制单个文件总量小于 20MB 。 6、 绘制的各类 Line 、 Pline (不能采用 SPline 表达图形实体) 线型统一采用 CONTINUOUS (地下建筑除外),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 , 线宽可自行定义,各类图形实 体采用如下标准:
表 1:图形分层标准
表 2:图形实体颜色标准
表 3:总平面图标准
7、在报送电子资料时,应在标准分层平面中增加户型轮廓线图形要素(见附表 4)。
表 4:户型轮廓线图形实体颜色标准
8、在总平面图中,应列出分栋住宅户型面积明细表(见附表 5)。
表 5:套型比例表
9、绘图注意事项
由于指标核算是基于本标准预定的 CAD 颜色号来计算图形实体面积,每一类参与计算 的建筑图形实体均有惟一的颜色表达, 所以, 其他各类不参与计算的图形实体 (包括 Pline 、
Line 、 Text 、 Circle 等)不得使用本标准采用的 CAD 颜色号,必须用其他 CAD 颜色来绘制。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层,按其底板面绘制分层轮廓线。 坡屋顶和场馆看台,应在 2.1m 处和 1.2m 处分别水平截面轮廓线。以上情况实际的外围水 平投影线用除本标准采用的颜色外的其他颜色绘制。
设 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绘制分层轮廓线。室外建筑物, 包括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无论凹凸)、橱窗、挑廊、走廊、室外楼 梯(含 疏散楼梯)、车棚、货棚、站台、雨棚、走廊、檐廊、架空通廊等,必须单独绘制轮廓线, 分层及底层平面建筑轮廓线不包括上述室外建筑物。
规划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
锡规总[2008]7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 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各分局: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日照 容积率 规定 通知
无锡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20份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为:
(一)地理位臵: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六)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沿建筑物外墙轮廓线)”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式 。
第八条 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九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2 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二)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0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见附图四);
(三)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四)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五);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三)在上述范围内,现有主体建筑应按实测图纸进行模拟分析;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五)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主要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十一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臵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臵、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臵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来源证明;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论:
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臵。
(五)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第十四条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
(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图:
一、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
二、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三、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四、客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五、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 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 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 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 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
平方米。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
(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臵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五)多层及高层建筑与其它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无通风采光窗的坡屋顶。
(六)居住区内独立建设的地上停车库当其提供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室外停车位)小于等于居住区应配建停车位总量的30%时,独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独立建设的停车库不得改做其它功能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其它功能性用房)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
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1.2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如图)。
h米 A-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H-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总高
’- 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
A’=(h/H)× A
K= h/H
建筑面积计算图示
(四)设计作为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其使用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五)居住建筑,设臵下沉天井或以大开挖形式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时,当天井面积大于15平方米/户或开挖长度累计超过8米/户时,天井地坪或开挖后形成的地坪标高视同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参照坡地建筑折算地下室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实训项目二 建筑面积计算
任务二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范围 第一步:资讯
在实训室集中播放各种工业与民用建筑录像,熟悉建筑类型;提出问题:?区分不同 的建筑类型。?建筑物的层高。?建筑物是否有设备管道夹层。
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规范
1.层高小于2.2米的楼层或部位。
2.属于道路组成部分的穿过建筑物的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走廊、檐廊、架空走廊。如图4 – 13所示。
图4 – 13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示意图
3.设计不利用,或作为技术层,或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架空层、吊脚架空层。 4.利用地下室设置的消防水池。
5.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项和罐体的平台。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和检修通道。(无论其层高如何)
8.设计不利用或净高小于1.2米的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 9.突出墙外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装饰性幕墙、门斗、宽度在2.1米及以下的雨蓬、装饰性的阳台挑廊等。
10.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11.无永久性顶盖的场馆看台、室外楼梯、架空走廊、露台等。
12.屋顶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凉亭、露天泳池等。
13.临时、活动、简易的建筑物。
14.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等构筑物。
15.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与建筑物不相连通的变形缝。
二(施工图纸的识读(见练习册)
第二步:计划
分组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进行计划和讨论,每5,6人为一组;制定建筑面积计算的计划;学生填写表格,开始独立工作,教师随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第三步:决策
, 各小组到讲台前讲解并展示其工作计划;
, 教师参与挑选两小组的工作计划,学生进行分析、评价;
, 老师肯定合理的、正确的工作计划内容和分析评价内容;
学生组讨论计划阶段制定的工作计划并修订完善。
第四步:实施(见附册)
计算建筑面积与定额的具体应用,各小组学生实际动手计算。由教师现场强调实际计 算过程中容易错算或漏项的部位。
?确定建筑的不计算面积的范围;
?确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
第五步:检查
学生自己或交互检查计算结果,能够进行独立的检查。检查的内容有长度、宽尺寸、定额规则使用的准确性,学生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填写学生自评表,质量检查项目自己打分,计算的难点在哪里,
第六步:评价
老师对学生工作结果作出评价,指出问题所在,明确修改内容,下次改进,并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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