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如果采取传真的方式,应当注意几点
要求对方在传真件上签字;
备注发件人及接收人的签字;
如是公司或法人,则必须要求其单位盖章。
传真合同的效力
1、合同法第34条规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合同传真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
但是最好事后补签一份正式合同文本,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 座14层
传真合同有效吗
我们与一家公司签定了采购合同,对方确认后盖章以传真的形式发给我们,合同正本计划随后几天邮寄给我们,我方得到确认后就安排国外的工厂开始生产,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客户致电要取消定单,但我方已经生产了,取消定单给我们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我想咨询: 1、我公司拥有的合同传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客户单方面取消定单是否违反的合同规定。 3、我公司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由客户承担。 4、我公司如果采取法律手段处理此事,需要怎样的流程。
律师回复:
1、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方对方确认后盖章以传真的形式发给你们,即是对你们要约的承诺,合同自传真到达你公司时成立。
2、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司法实践中仍需其它证据补强,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因此,对方无权单方取消定单,否则即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你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5、你公司应咨询律师,请他为您列出证据清单,准备证据,制作诉状,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有关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问题,请咨询律师确定(供稿:重庆法律咨询律师在线www.4000648864.com)。
借款传真合同有效吗
? ? ? ?借款传真合?同有效吗
?篇一:
? 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借 款? 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注?册登记号:?
开? 户 行:?
?账 号: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电子?邮箱:
? 贷 ?款 人:
? 住所?:
?负 责 人?:
? 职 务:?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电?子邮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借?款人、贷款?人协商,现?就携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 定义 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借?款人、贷款?人协商,现?就携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 定义 债?权》(以下?简称“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丙方?同意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展?期金额与期?限 乙方同?意对甲方在?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进行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展期? 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 ?年月日,原?借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为 个月?。(下称“?新借款期限?”) 第二?条 贷款利?率与罚息利?率
?(一)贷款?利率 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
? 1(固定?利率,即 ?%,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2(固?定利率,即?展期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3?(浮动利率?,即展期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 并自展?期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
? 利率调?整日为展期?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展期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
? (二)罚?息利率 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3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 2(?本协议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3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
(?三)本条中?的展期日指?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的次?日。
?
?(四)本协?议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与新借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与新?借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条? 还款 贷?款展期后,?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
?
? (一)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 ?
(二?)按照下列?日期和金额?分次偿还:?
(年 月? 日金额;? 2(年 ?月 日金额?; 3(年? 月 日金?额; 4(?年 月 日?金额; ?1
5?(年 月 ?日金额。 ?
? (三)?。
? 第四条 ?担保 丙方?同意为该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
?
(一?)如果丙方?为原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仍按? 号 (担?保合同的名?称)的约定?执行。需办?理续登记、?续保险等相?应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及时办妥。?
?丙方若为保?证人,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
?(二)如果?丙方为新担?保人,或者?乙方要求丙?方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丙方同意?与乙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 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及时办?妥。
?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原借?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甲、乙双方?有关权利义?务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份。?
?
(二?) ;
? (三)? 。
?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
?(一)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丙方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
?
(二?)在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之前已按本?协议约定办?妥与展期相?关的担保手?续。
? 第八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丙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
(二?)甲方、丙?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丙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
? (三)丙?方具有担保?资格。甲方?、丙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丙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 甲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篇?四:
?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 ? 20?17-09?-22 文?章来源:
? 互联?网 【案情?】 201?7年7月2?3日,被告?民浪公司向?原告柏林公?司借款50?万元,并于?2017年?7月23日?向被告出具?一张欠条,?双方约定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归?还期限为2?017年1?2月30日?。2017?年11月3?0日,被告?用货款冲账?还款2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偿还?本息,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提议用?公司纸箱折?抵借款本息?。至今为止?,扣除纸箱?货款折抵的?借款本息,?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息?计人民币 ?15572?9.93元?。2017?年6月10?日,原告民?浪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给付?剩余未清偿?完毕的借款?本息。后经?调解,原、?被告就借款?本息的数额?、给付时间?等达成一致?内容。
? 【分?歧】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
? 我国?《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 第二?种意见认为?》的规定予?以认定。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第
? (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虽然?《贷款通则?》有类似规?定,但是《?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
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此有理由?认定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除同意?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外,?尚可从公司?法的层面予?以分析。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间借款合?同现象极其?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又?相当普遍,?且纠纷时有?发生,原有?的司法解释?与其后的施?行的《合同?法》、《公?司法》产生?着冲突,现?实的司法理?念、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原有?司法解释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由于?目前为止并?无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作出?规定,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在20?17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此处的“?他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解释的前提?下,一般应?解释为包括?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认定的。可?见企业之间?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的借贷如果?根据新《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则此种?资金拆借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要?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总之,?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出借人?的借款行为?符合公司法?对其的相关?规定,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金融市?场,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笔者认?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宜?认定为合法?有效。当然?,上述的法?律冲突最终?仍然需要立?法的修改或?完善,以及?司法解释来?解决。 ? 作者?: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周淑琴篇?五:
?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字第()?号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住所:
? 电话:?
传?真:
? 乙方(?借款人):?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 住所:
? 电话?:
?传真:
?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 元);?实际借款额?以借据确定?金额为准。?
?
二、?借款用途 ?乙方承诺其?借款均用于?合法用途(?)。
?
?三、出借资?金来源 甲?方承诺全部?出借资金均?系自有合法?资金。
? 四、借?款期限及借?款交付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甲?方交付借款?之日起算,?交付之日为?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汇出款项之?日。
?
?五、借款利?率 借款月?利率为百分?之 ( %?);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50%?)。
?
?六、利息支?付、本金偿?还及税费承?担 利息按?月支付,即?乙方应自甲?方交付借款?之日起每届?满一个月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 ;?账号:
? )支?付一次利息?;乙方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向甲?方上述指定?账户一次性?偿还本金;?有关利息的?税费均由承?担。
?
?七、逾期还?款 借款到?期后,如乙?方逾期归还?本息,则乙?方除应继续?归还外,还?须按照逾期?偿还本息总?额每日千分?之 (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赔?偿。
?
?八、提前偿?还借款 借?款期限经过?二分之一,?乙方可申请?提前偿还借?款,但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按 个?月利息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提前收?回贷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
?1、向甲方?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虚假陈述的?;
?2、逾期支?付利息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支付,或?者逾期支付?利息达15?日以上的;?
3?、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 4、拒绝?或阻扰甲方?不定时监督?检查借款使?用情况的;?
5?、甲方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乙方逾期?未提供或者?提供的情况?存在虚假的?;
?6、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甲?方的; ? 7、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风?险或者卷入?、即将卷入?重大法律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8、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贷的; ?
9、?借款期限内?担保物或者?保证人出现?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者?不能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且乙方?不能提供新?的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引?起甲方对其?资金用途、?还款能力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且?乙方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 十、上?门催收、公?开披露
? 1、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本息?,则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上门?催收利息或?本金,由乙?方按每趟 ?元的标准承?担相关的人?工费、车损?、油耗等费?用。
?
?2、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本息,则?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网络、?自媒体等平?台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 十
?一、担保、?保险
? 1、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乙方?(或第三方?)提供以其?有权处分的? 财产作为?担保,由各?方另行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
?2、为降低?因意外而产?生的风险,?如乙方借款?时应甲方要?求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其受益人?应确定为甲?方,意外发?生时,由甲?方无条件受?偿该人身意?外保险之保?险金。
? 十
? 二、违?约责任
? 1、甲?方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之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总?额计算);?乙方逾期未?还本付息的?,还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
2?、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向乙方?追偿债务或?者主张其他?权利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借款?本息催收等?相关一切费?用)。
? 十
? 三、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
1?、交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 2、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十?四、其他 ?
1、?本合同约定?和法定的通?知自送达受?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明确?的住所时生?效。本合同?中双方写明?的住所地址?为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变更一?方在此明确?:
?本合同中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向该地址发?送的文书均?视为送达有?效。
?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交付?借款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签?订地址:
?
?
借款传真合同有效吗
?? ? ? ? ? ? ?? ??借款传?真?合同?有效?吗?
篇一??:
?? 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借?? 款 人??:
?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
??注册登?记?号:?
? ? 开 ??户 行:??
? ? 账? 号?:?
?? 联系电??话:
? ? ? 传?真?电话:??
?? 电子?邮?箱:?
? ? 贷?? 款 人??:
? ? 住?所:?
? ??负 责 ??人:
? ?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传真电??话:
?? ?电?子邮?箱:?
?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借款?人?、贷款??人协商,??? ?? 根据《??中华人?民
现就携?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 ? 定?义 ?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借款?人?、贷?款人?协?商,现??就携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
??定义 ?债?权》?(以?下?简称“??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丙方?同意?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 第一??条 展?期?金额?与期?限? 乙方??同意对甲??方在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进行??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展?期 ?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 ?年月?日,?原?借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为 ?个月?。?(下称??“新借款??期限”?)? 第?二条? ?贷款利??率与罚息??利率 ?
? ?(一?)?贷款利??率 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 ? ? ? 1(??固定利率??,即 ?%?,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2(?固定?利?率,即??展期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在展?期期?间?,该利??率保持不??变; ?3?(浮?动利?率?,即展??期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 ?并自?展期?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 ??
??利率调?整?日为?展期?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展?期?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 ?
? ?(二?)?罚息利??率 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3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 2?(?本协?议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3?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 ?
? ?(三?)?本条中??的展期日??指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的次??日。 ?
? ?
? ? (四??)本协议??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与?新借?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与新借??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条 ?还?款 ?贷款?展?期后,??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
??
?? (一?)?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
?? (?二?)按?照下?列?日期和??金额分次??偿还:?
? ? ?1?(年 ??月 日金??额; ?2?(年? 月? ?日金额??; 3(??年 月? ?日金?额;? ?4(年?? 月 日??金额;? ?5(?年 ?月? 日金??额。
?? ?
? ?(三?)?。
?? 第??四条 ?担?保 ?丙方?同?意为该??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 ?
? ??
(??一)如?果?丙方?为原?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仍?按 号?? (担保??合同的?名?称)?的约?定?执行。??需办理续??登记、?续?保险?等相?应?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及?时?办妥?。 ? ? ??丙方若为??保证人?,?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
? ?(二?)如?果?丙方为??新担保人??,或者?乙?方要?求丙?方?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丙?方同?意与?乙?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
? ?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及时?办?妥。? ? ?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原借?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甲?、?乙双?方有?关?权利义??务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一)??本协议?一?式 ?份。? ?
??
??(二)? ?; ?
? ?(三)?? 。
??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
? ?(一?)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丙?方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
? ?
?? (二??)在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之??前已按?本?协议?约定?办?妥与展??期相关的??担保手?续?。 ?
? ? 第八??条 声明??条款 ?
? ?(一?)?甲方、??丙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 ?
? ?(?二)甲??方、丙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丙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 ?
? ?(三?)?丙方具??有担保资??格。甲?方?、丙?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丙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 甲方?(?公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篇??四:
? ?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 ? ? 2?09-???017-2?2 ??文章?来?源:
?? 互??联网 ?【?案情?】 ?2?017??年7月2??3日,?被?告民?浪公?司?向原告??柏林公司??借款5?0?万元?,并?于?201??7年7月??23日?向?被告?出具?一?张欠条??,双方约??定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归??还期限为??201?7?年1?2月?3?0日。??2017??年11?月?30?日,?被?告用货??款冲账还??款2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偿还?本?息,?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提??议用公?司?纸箱?折抵?借?款本息??。至今为??止,扣?除?纸箱?货款?折?抵的借??款本息,??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息计人??民币 1??557?2?9.?93?元?。20??17年6??月10?日?,原?告民?浪?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给?付剩?余?未清偿??完毕的借??款本息?。?后经?调解?,?原、被??告就借款??本息的?数?额、?给付?时?间等达??成一致内??容。 ?
? ? 【?分?歧】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
? ? 我?国《?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规?定?: ? ?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
? ?第?二种意??见认为:??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 第二?种?意见?认为?》?的规定??予以认定??。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第
?? (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虽然?《?贷款?通则?》?有类似??规定,但??是《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此有理??由认定?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 ?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除同?意?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外,?尚?可从?公司?法?的层面??予以分析??。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间?借款合??同现象极??其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又相??当普遍,??且纠纷?时?有发?生,?原?有的司??法解释与??其后的?施?行的?《合?同?法》、??《公司法??》产生?着?冲突?,现?实?的司法??理念、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原??有司法?解?释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由?于目?前?为止并??无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作出??规定,?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在?20?1?7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此?处的?“他?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解释?的?前提?下,?一?般应解??释为包括??自然人?、?
?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认定??的。可?见?企业?之间?法人?以及?其
的?借贷如??果根据新??《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则此??种资金拆??借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要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总之,??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出借?人?的借?款行?为?符合公??司法对其??的相关?规?定,?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金融??市场,?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笔者认??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宜认定??为合法有??效。当?然?,上?述的?法?律冲突??最终仍然??需要立?法?的修?改或?完?善,以??及司法解??释来解?决?。 ?
? ? 作者??:
??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周淑琴篇??五:
? ?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 ? 字第??()号 ??甲方(?出?借人?):?
? ?? 身份证??号:
? ? ? 住?所?:
?? 电话??:
? ? 传?真:?
? ?? 乙方(??借款人?)?:
? ? ?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 ? ? 住所??:
?? 电话?:?
? ?传?真:
??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 元?);?实?际借款??额以借据??确定金?额?为准?。 ?
? ??
二??、借款?用?途 ?乙方?承?诺其借??款均用于??合法用?途?()?。 ?
? ??
三??、出借?资?金来?源 ?甲?方承诺??全部出借??资金均?系?自有?合法?资?金。
?? 四??、借款?期?限及?借款?交?付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甲?方交?付?借款之??日起算,??交付之?日?为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
? ? ?;开户??行:
?? ?;?账号?:
? ? ??)汇出款??项之日?。?
? ? ?
??五、借款??利率 ?借?款月?利率?为?百分之?? ( %??);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50?%?)。 ??
??
?六?、利?息支?付?、本金??偿还及税??费承担? ?利息?按月?支?付,即??乙方应自??甲方交?付?借款?之日?起?每届满??一个月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 ;开??户行:?
? ? ?;?账号:??
?? )支?付?一次?利息?;?乙方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向?甲方?上?述指定??账户一次??性偿还?本?金;?有关?利?息的税??费均由承??担。 ?
? ?
? ? 七、??逾期还款?? 借款?到?期后?,如?乙?方逾期??归还本息??,则乙?方?除应?继续?归?还外,??还须按照??逾期偿?还?本息?总额?每?日千分??之 (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赔?偿。?
? ?
?? 八、??提前偿?还?借款? 借?款?期限经??过二分之??一,乙?方?可申?请提?前?偿还借??款,但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按? 个月??利息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九??、提前?收?回贷?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 ? ?
??1、向甲??方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虚??假陈述的??;
? ? 2?、逾?期?支付利??息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支?付,?或?者逾期??支付利息??达15?日?以上?的;? ?
??3、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 4?、?拒绝?或阻?扰?甲方不??定时监督??检查借?款?使用?情况?的?;
?? 5、??甲方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乙?方逾?期未?提?供或者??提供的情??况存在?虚?假的?; ?
? 6??、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甲?方的?; ? ? 7??、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风?险?或者卷??入、即将??卷入重?大?法律?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 8??、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贷的?;?
?? 9、借??款期限?内?担保?物或?者?保证人??出现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者?不?能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且乙?方不?能?提供新??的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 ?
? 1??0、存在??其他可?能?引起?甲方?对?其资金??用途、还??款能力?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且乙方??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 十??、上门?催?收、?公开?披?露
?? 1、??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本息,??则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上?门催收??利息或本??金,由?乙?方按?每趟? ?元的标??准承担相??关的人?工?费、?车损?、?油耗等??费用。 ??
? ?
? 2?、?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本?息?,则?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网络?、?自媒?体等?平?台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 十
?? 一?、?担保?、保?险?
?? 1、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乙方(??或第三方??)提供?以?其有?权处?分?的 财??产作为担??保,由?各?方另?行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 ?
? ?2?、为降??低因意外??而产生?的?风险?,如?乙?方借款??时应甲方??要求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其受益人??应确定?为?甲方?,意?外?发生时??,由甲方??无条件?受?偿该?人身?意?外保险??之保险金??。
? ? ?十
二、??违约责任?? ? ?
? ?1、?甲方?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之?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总额计??算);?乙?方逾?期未?还?本付息??的,还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
??
?2?、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向乙??方追偿债??务或者?主?张其?他权?利?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借??款本息催??收等相?关?一切?费用?)?。
?? 十??
?三?、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 ? ?
??1、交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 ?
? 2?、?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 ?十四、??其他
?? 1?、?本合?同约?定?和法定??的通知自??送达受?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明??确的住所??时生效?。?本合?同中?双?方写明??的住所地??址为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变??更一方在??此明确?:?
? ?本?合同中??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向?该?地址发??送的文书??均视为?送?达有?效。? ?
??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交?付?借款?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甲??方:
?? 乙?方?:
? ? ? 签订??日期:
?? ?年? 月?日 ?签?订地址??:
??
??
传真过来的合同有效吗
传真过来的合同有效吗
传真合同是否有效
注意:“本合同传真有效”的声明可能无效
2011-3-6 22:15:18
【导读】通过传真签订的合同,要尽可能签署确认书;没有签署确认书的,注意尽快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等方式让双方都得到合同原始文本。否则,除非合同已得到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是否成立了合同的认定都会存在问题。这将对公司的规范经营构成潜在风险。
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情摘要:1996年3月,中国某贸易公司(卖方)出口一批儿童玩具到美国某公司(买方)。双方通过来往传真达成协议,具体条款为:卖方提供10万套玩具,总价款50万美元,FOB宁波港。买方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且不迟于4月5日开出。
买方要求签定确认书,当卖方收到买方签字的确认书后,发现买方将开证日期延至4月20日,且将信用证改为远期信用证。卖方认为不能接受,随即给买方发了传真表示不同意。 4月5日,卖方备齐货物,准备发运,但未收到买方的信用证,为避免损失卖方将货物转售并通知买方解除合同。买方不同意,认为卖方的转售是严重违约行为,据此提请仲裁,以卖方严重违约要求赔偿。
专家点评:本案涉及的是以函电、传真达成的协议问题。
在国际贸易通常有两中交易方式,一种是双方直接谈判签定正式书面合同成交;一种是双方通过函电、传真达成协议。对于后者,双方通常签定销售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本案涉及的正是函电成交的方式。
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双方均以签字的确认书与已达成的合同条款一致,则该确认书应视为合同成立的正式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如果双方均签字的确认书与原合同不一致,则该确认书视为对原合同的修改,注意:此时重要的是双方已经对该确认书签字认可。如果合同已经充分要约承诺的条件导致合同成立,则确认书的签定已经不是十分重要,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时,确认书的签定才能成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因此就本案而言,双方已经就合同条款通过函电达成一致,合同已经成立。此时确认书的签定只是为了固定和明确合同
条款,这与影响合同成立的要式合同的确认书不同,此时该确认书只能因为买方改变支付方式条款而认为是新的要约,该确认书即新的要约因为卖方的异议而无效,该确认书没有构成改变原来函电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以往来的函电条款为准。因此该案中应为买方违约。
仲裁结果:驳回买方的仲裁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为提高交易效率,很多交易的双方都采用传真
这种高效快捷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双方来往的信函等也都以传真的形式发出。根据合同法规定,传真件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如同其它书面合同及口头合同一样,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就是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那么在诉讼中,传真件的证明力如何呢,传真件是否具有与原件同等的及证明力呢,
目前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在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凡原件可以证明的事实,传真件可以独立证明。另一种观点认为,传真件不可以独立证明事实,传真件只有和其它的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传真件作为证据,其本身就存在瑕疵。首先,传真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无法通过司法鉴定途径来鉴定是否对方当事人所签或所盖(传真件如同复印件,存在伪造的可能性。但原件就可以鉴定出来);其次,即使你通过电信部门证明某年某月某日对方向你发过传真,但你却证明不了传真的内容,也就是说,你证明不了当时所发的传真就是现在打官司时提交的这份传真,你的证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传真内容无争议,则传真件可以和当事人的陈述结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打官司时,一方只要通过电信部门证明
向对方发过传真,并将传真的原稿提交给法庭,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对方对传真的内容有异议,应由对方将其收到的传真拿出来质证。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首先,它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最基本的举证原则,而这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其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保存传真的义务,假设对方当事人没有保存传真,他就无法将收到的传真拿出来质证,难道这样他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吗,试举一例来说明: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在要约上加盖印章后自行保存起来(并没有承诺),却传真了一份无关的东西或是一张白纸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认为毫无意义就随手扔掉。也就是说,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后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声称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但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要求法院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乙公司举出的证据有两份,一份是甲公司的要约(乙公司已在上面盖章),另一份是电信局出具的某年某月某日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发过传真的证明。 乙公司在诉讼中称所发传真就是这份经过自己盖章“承诺”的甲公司的要约,甲公司对传真的内容予以否认。但甲公司根本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收到的传真不是这份传真,难道这样甲公司就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吗,如果法院真的这样认定,只会滋长市场经济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很多朋友将此条
款理解成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传真件合同具有与原件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以及可撤销、可变更三种。“效力”不同于“证明力”,有效力的东西不一定就具有证明力。比如说口头合同,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口头合同有效),但在打官司时一方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及口头合同的真实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传真合同也一样,打官司时一方除了提供传真件外,还必须要证明传真件的真实性。只有提供其它足够的证据证明传真件是真实的,形成了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锁链,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也是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要求于合同成立前签订确认书的立法意义了。
因此,通过传真签订的合同,要尽可能签署确认书;没有签署确认书的,注意尽快通过
特快专递邮寄等方式让双方都得到合同原始文本。否则,除非合同已得到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是否成立了合同的认定都会存在问题。这将对公司的规范经营构成潜在风险。
附: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篇二:传真合同有效吗
传真合同有效吗
1、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如果采取传真的方式,应当注意几点
要求对方在传真件上签字;
备注发件人及接收人的签字;
如是公司或法人,则必须要求其单位盖章。
传真合同的效力
1、合同法第34条规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合同传真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
但是最好事后补签一份正式合同文本,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篇三:合同传真件是否有效
合同传真件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十一条确认了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诉讼中,对传真原件证据效力的审查标准应参照复印件的有关标准进行,并综合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予以审查和确认。
案情
2006年1月4日,原告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振海公司)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恒兴油库有限公司(下称恒兴公司)通过传真签订了一份《租船运输合同》,约定:以原告的“浩航2”船承运被告的非标柴油1000吨自广东万倾沙至海南洋浦;全程运费每吨72元,不足1000吨按1000吨计。该合同有原告方代表陈志、被告方代表曾伟平的签名,并盖有原告的公章、被告的合同专用章。被告以该《租船运输合同》是传真的复印件为由,不予认可。
根据航海日志的记载,“浩航2”船于2006年1月6日11时抵达广州番禺万倾沙奇美码头,12时开始装油,17时30分装油完毕,21时45分离开奇美码头。1月9日10时32分,备车起锚进洋浦港,10日10时45分在洋浦港靠好“桂油囤1号”船并报
告洋浦海事处,14时40分开始卸油,17时45分卸油完毕。
在“浩航2”船的油量计量确认单上记载,起始港万倾沙奇美油库,到达港洋浦港,货油重量984.096吨。
原告振海公司诉称:根据原、被告订立的《租船运输合同》,原告派“浩航2”船将被告984.096吨柴油运抵目的港海南洋浦,但被告拒不支付运费。特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拖欠的运费7.2万元。
被告恒兴公司辩称:我方未与原告签订过合同,原告提交的《租船运输合同》是传真的复印件,不清楚该合同上的印章是否是我公司的,也不清楚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否为我公司职员,该复印件完全可以伪造。
裁判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纠纷。原告提交的航海日志、船舶签证簿系原件,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定文件,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签章或需要随时接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查验,应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通过传真往来签订合同,是通讯技术发达时代的常见形式;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租船运输合同》虽说是传真的复印件,但其内容与“浩航2”船的航海日志、签证簿等法定文件能相互印证,足可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而该《租船运输合同》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之《租船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
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将被告的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其有权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即双方所约定的运费。被告接受了原告船舶承运其货物,即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运费,其拒不支付运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恒兴公司向原告振海公司清偿运费7.2万元。
恒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振海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关键证据《租船运输合同》是传真的复印件,未提交原件。传真件的可伪造性很强,而传真的复印件可仿造性就更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振海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以下新证据:恒兴公司与李成文签订的“桂油囤1号”船租赁合同、《租船运输合同》传真的原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认为,振海公司在一审已提交了《租船运输合同》传真的复印件,二审提交的该传真的原件是对复印件效力的补强,不影响该证据的效力。
在一、二审的庭审中,当问及恒兴公司代理人在《租船运输合同》上的印章是否为该公司所盖、签字人“曾伟平”是否为该公司职员、该公司的传真标志及号码是否为“HENG XING 02034860098”等问题时,其代理人均回答“不清楚”,既不表示承认,也不表示否认。由于恒兴公司完全知悉自己传真机标志和号码以及“曾伟平”是否为本公司职员,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完
全可以明确地作出承认或者否认的回答,而代理人在一审中回答“不清楚”,在二审的回答仍然是“不清楚”,这在客观上不符合情理,应是主观上的消极回避,因而应认定恒兴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
振海公司二审提交的“桂油囤1号”船租赁合同系一审庭审结束后从案外人李成文处发现取得,依法为新证据,恒兴公司确认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租赁合同上加盖有“恒兴公司合同专用章,开户行:莲花山农村信用社,账号:801022268”等字样的印文原件,与原告提交的《租船运输合同》传真原件上的印文一致,印证了《租船运输合同》的真实性。航海日志、签证簿是船舶在航行中形成的法定文件,该两份文件记载“浩航2”船从万倾沙装运非标柴油到海南洋浦,印证了《租船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航线。上述多个证据的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租船运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而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振海公司据《租船运输合同》将恒兴公司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其有权按合同约定向恒兴公司收取运费,恒兴公司拒不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
意味着法律确认了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本案即是通过传真签订合同并进而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件。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如何,不仅是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
也是类似案件当事人通常争执的焦点。这一问题在本案判决中得到了合乎技术进步和合乎法律规范的解决,因而本案判决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的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如对方当事人认可该传真件,则直接予以采信,对此并无异议。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应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本案一、二审庭审中,审案法官都询问了恒兴公司同样的上述问题,但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均回答“不清楚”,既不否认,也不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的规定,可以判断恒兴公司拟制自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船运输合同》的事实。
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的第二个方法,是用其他已经采信的证据来印证传真件本身及其内容的真伪。振海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桂油囤1号”船租赁合同,盖有恒兴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印文,而印文的内容与《租船运输合同》传真原件上印文的内容一致,恒兴公司认可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因而可推断《租船运输
合同》传真原件本身是真实的。另外,航海日志、签证簿等法定文件上记载的起运港、目的港,货物名称等,也印证了《租船运输合同》中所约定的航线、货物等内容,从而推断《租船运输合同》传真原件内容的真实性。
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的第三个方法,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并与传真件上的自动时间标记等内容相对照,以此判断是否为某方当事人发出的传真。需要注意的是,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只保存较短的时间,超过时间即自动清除。
总之,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是与日益发达的通讯技术吻合的,是司法审判符合技术进步的表现。传真件作为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传真的原件与普通书证的原件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审判中对传真原件证据效力的审查标准应参照复印件的有关标准进行,并综合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予以审查和确认,以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本案案号为:(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6号
案例编写人:广州海事法院 倪学伟 杨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