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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点击返回前页(此行不会被打印) 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般情况下,税法认定的资产取得成本为购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可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计税基础可确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一累计折旧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收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一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累计折旧”。会计不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二,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不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不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计入所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
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不其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因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上人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账面价值不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但如果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不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
通过实例,进一步明确“计税基础”的概念。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所以新准则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例如:
(1)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00,相关的收入已包括在本期应税利润中,未来收回时100都不构成应税利润,该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100,没有差异;
2)一台设备的原值为100,折旧30已在当期和以前期间抵扣,折余价值 (
70将在未来期间作为折旧或通过处置作为一项减项从应税利润抵扣,未来收回时70都不构成应税利润,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70,没有差异;
(3)一项存货的原值为100,已经计提跌价准备40,账面价值为60,在未来销售过程中可以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成本是100,存货的计税基础是10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
(4)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收益的账面金额为100,相关的收益按收付实现制征税,假设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率为0,该投资收益收回时都不得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资产的计税基础是0,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 【识记要点】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成本,本期及以前期间已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初始确认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按照“会计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量,计税基础按照“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折旧(税法)”进行计量。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规定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1.折旧方法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可以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前提是有关的方法能够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情况。税法一般会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外,一般只允许企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折旧年限的差异。税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而会计处理时按照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的。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同,也会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3.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持有固定资产的期间内,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因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固定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
础的差异。
例如:A公司某项器具,原价为3000万元,会计上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税法规定的最短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和税法假设净残值均为0,计提了2年折旧后,会计期末,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账面价值=3000-1000-1000-100=900(万元)
计税基础=3000-600-600=1800(万元)
通过对上面例子的分析,我们发现,形成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原因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折旧年限不同,会计上折旧年限为3年,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每年由于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400万元,2年后会计期末由于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合计800万元。二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造成的差异,2年后会计期末由于会计上计提了减值准备100万元,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计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由此产生差异100万元。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
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1)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产生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消耗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可以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前提是有关的方法能够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税法一般会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另外,税法还会规定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而会计处理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估计确定的。因为折旧年限的不同,也会产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2)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持有固定资产的期间内,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因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008年10月底累计折旧额是4000元 ,12月初的累计折旧是5000元,税法按直线法折旧,10年折旧期,残值为零,折旧率6%,属于那类暂时性差异 解答:
从10月底到12月初(11月底)也就是共跨了2个月,其实也就是算了1个月的折旧。
所以一个月的折旧额(每个月的折旧额)=5000-4000=1000(元)
一年的折旧额=1000* 12=12000(元)
设备原值=折旧额/折旧率=12000/6%=200000(元)
账面价值=原值-折旧费=200000-5000=195000
计税基础=原值-(原值/(10*12))*5=200000-(200000/10*12)*5=191666.67(元)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资金成本率计算
概念:
资金成本率是指使用资金所负担的费用与筹集资金净额之比 公式:
资金占用费
资金成本率, X 100%
筹集资金总额 — 资金筹集费
如果已知条件给的是资金筹集费用率,那么可以用下列公式计算资金成本率:
资金占用费
资金成本率, X 100%
筹集资金总额 X (1—筹资费用率
例题:甲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1000万元,票面利率为8%,等价发行,发行费率为2%,试计算该债券的实际资金成本率。
解:分析该债券的名义成本为8%,但是由于发行费的存在,该债券的实际资金成本要高。资金占用费=(万元)
资金占用费
资金成本率, X 100%
筹集资金总额 X (1—筹资费用率)
8.16%要比8%大,这是由于发行费的存在公司并没有完全筹集到1000万的资
金,而是筹集到980万,所以实际利率要比名义利率高。
计算公式
(1)长期借款资金成本,借款利息率×(1,所得税率)
(2)债券资金成本,(债券面值×票面利率)×(1,所得税率)/[债券的发行价格×(1,债券筹资费率)]
)普通股股票资金成本有好几种计算公式: (3
常用的是:无风险利率,贝他系数×(市场报酬率,无风险利率)
如果股利固定不变,则:普通股股票资金成本,每年固定的股利/[普通股发行价格×(1,普通股筹资费率)]
如果股利增长率固定不变,则普通股股票资金成本,预期第一年的股利/[普通股发行价格×(1,普通股筹资费率)],股利固定增长率
(4)留存收益的资金成本与普通股股票的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基本相同,只是不需要考虑筹资费率。
[例1] 某公司发行总面额为500万元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2%,发行费用率为5%,公司所得税率为33%。该债券的成本为:
[例2] 假定上述公司发行面额为500万元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12%,发行费用率为5%,发行价格为400万元,公司所得税率为33%。该债券的成本为: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概述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期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取得成本-以前期间已累计税前扣除的金额
(二)四类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关系
1.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来自:
(1)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差异
(2)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下降,计税基础不变→差异
2.无形资产
(1)初始确认时,内部研发产生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资本化
税法规定:符合“三新”标准的研发项目,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发生当期按15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2)后续计量时,差异来自摊销规定的不同及减值准备的提取。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每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税法规定:除外购商誉外,无形资产均应在一定期间内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和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比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和计提减值准备来理解。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
会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会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税法: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4.其他资产
(1)投资性房地产
①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其期末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
而税法不认可其公允价值变动,计税基础应以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 ②采用成本模式的,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可比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来理解。
(2)其他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
主要包括:
①存货
②应收账款
③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
减值准备税法均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产生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
举例说明,企业拥有一项资产(比如说存货),账面价值80万元,企业为了收回账面价值80万元的存货,必然将其卖出(转让),这样企业就取得了经济利益,假如说得到的经济利益为90万元。企业得到这90万元的经济利益应该上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让企业按90万元直接乘以所得税税率(假定为25%),企业肯定是不乐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90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80万元的主营业务成本后的余额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所得税税率,所得到的结果就是该企业应该上交的所得税。这样做企业才会觉得合理。那么这里被税前扣除的80万元,就是税法规定的这项存货的计税基础。
举过例子后,我们回过头来,再理解资产计税基础的定义可能就会感觉到相对容易一些了。
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如果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从税收的角度考虑,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应有金额。
仍然接着上面的例子,假如,这批存货已经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按照会计的处理,存货的账面价值应该是80万元减去2万元,也就是78万元,因此,我们在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也应该是78万元。那么,这笔转让存货的会计利润就是12万元(90-78)。在这种假设
情况下,这项存货的计税基础是否也是78万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我国税法上除了允许“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在损失实际发生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对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以前年度计提未使用的坏账准备余额,不足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其余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笔存货的计税基础依然是80万元。
(一)固定资产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1.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产生的差异
2.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累计折旧
(二)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但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累计摊销
理解诀窍:
现在抵扣得少,多交税了,未来就会少交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现在抵扣得多,少交税了,未来就会多交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负债的计税基础
仍然先举例子,比如说某单位生产电视机,大家知道电视机都有保修,保修属于售后服务,而售后服务又称为产品质量保证,在会计上属于或有事项,企业应当根据产品以往保修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当年的销售数量进行预计负债的确认。假如2008年全年确认的预计负债为60万元,并将此列做了当年的销售费用,于是当年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假定该项以前没有余额,同时当年也没有使用任何保修费)。按照会计上的处理,既然列作了销售费用,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就可
以作为利润的减项,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税法上却规定:该项保修费要在未来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列支(扣除),由于今年没有使用这笔保修费,因此这笔60万元的保修费今年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将来逐步扣除。按照负债计税基础的定义,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
看了上面的例子,再来理解一下负债计税基础的含义: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由于今年没有使用保修费,今年计税时就不扣除任何保修费,也就是说这笔保修费要在未来计税时扣除,所以,该笔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60万元-未来计税时可予抵扣的金额60万元=0。
●负债的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的理解
负债的计税基础 = 负债的账面价值 — 未来期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 负债的账面价值中,未来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0
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上式计算结果为正,即“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正;即应当在未来期
间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相反,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上式计算结果为负,即“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当在未来期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对上面的公式分析变形,可以得到结论:负债计税基础是“未来不允许税前扣除部分的金额”,暂时性差异是“未来允许税前扣除部分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如果这些经济利益不需纳税,那么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资产的账面价值。例如,某企业一台机器设备,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购买该机器设备发生的成本为150万元,其中有50万元已在当期和以前期间计税时抵扣,剩余成本将在未来期间作为折旧或者通过处理该设备时作为一项抵扣项目。未来期间使用该机器产生的收入是应税的,或处理该设备产生的利得也是应税的,则该设备在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一致。
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则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2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200万元不变,由于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小于其账面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如发生减值,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
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产生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即暂时性差异。例如,某企业期末持有一批存货,成本为1000万元,按照存货准则规定,估计其可变现净值为800万元,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资产的减值损失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该批存货的计税基础仍为1000万元,大于账面价值为80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200万元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又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满足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税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一般可于发生当期税前扣除,由此就会产生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