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聚众型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
【关键词】聚众型赌博;开设赌场;区别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应某系某蟋蟀协会会员。2011年9月初,应某开始将其承租的一个小房间作为赌博场所,并事先准备好蟋蟀、电子秤、秒表,吸引其他会员和附近居民前来进行押斗蟋蟀赌输赢的赌博活动。同时,应某邀请朋友毛某对棋牌室进行日常管理,有时帮他收取台板费;邀请朋友刘某担任赌局的“裁判”;邀请朋友石某向赢方按赌资的5%收取抽头款后并交给他。2011年10月份,公安人员在对该场地进行检查时,抓获了被告人应某、毛某、刘某、石某及其他参赌人员,没收了桌上的赌资,约1000元。据应某等人交代,截至案发,其共收取抽头款1万余元。二、争议焦点
对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应将应某等人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应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不当,其行为应定性为(聚众型)赌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某等人的行为究竟构成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三、笔者意见
开设赌场罪是从原先赌博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新罪名。与聚众赌博行为相比,开设赌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为加大对赌博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六)对赌博罪进行了修改,将其客观行为之一的开设赌场单列,并将法定刑从最高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十年,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界定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认识不一。事实上,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较难区分,如二者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聚众赌博的赌头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有时都会组织人员参与赌博。但两者在规模、场所、时间、公开性、人员召集、人员分工等方面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参赌人员间大都认识,赌博方式较为单一。正如本案中,参赌人员绝大部分都是某蟋蟀协会的会员,他们因爱好斗蛐蛐的民间活动,为寻求刺激,才聚集在应某承租的小房间内进行斗蟋蟀赌输赢方式赌博。并且用于赌博的蟋蟀也不都是应某提供,很多都是爱好蟋蟀活动的人自己带来斗的。这与开设赌场行为显然有明显区别。一般来说,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大,其营业场所大,参赌人员具有不确定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
其次,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往往赌头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时又须再次组织。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其三,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蔽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这里的“隐蔽性”与“半公开性”,主要是指场所的社会影响,即该场所是否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更确切地说,看该场所是否能独立地发挥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应。而本案中的赌博行为发生在被告人应某承租的小房间,参赌的人又大多是蟋蟀协会的会员,因为他们平时也有联系所以才得知。可见,他们以斗蟋蟀赌输赢的赌博是较隐蔽的。
其四,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具体的赌博活动。应某与其他参赌人员平时经常聚在一起斗蛐蛐,还参加市里组织的比赛,彼此间建立了一个“虫友录”(类似于通讯录)来联系参与斗蟋蟀赌博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
如何区分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
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理一起赌博案件中,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自己做庄家,聘请人员在租赁的住宅内以“牌九”、“翻推”等形式开设赌场,与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该行为是开设赌场还是聚众赌博?请问两行为问有何区别?
广西读者葛丽琼葛丽琼同志:
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赌头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是赌博罪中常见的客观表现行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但二者在实践中还是有如下区别:
一、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二、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即聚众赌博的行为发生场所通常不固定,有的是在临时租赁、借用他人的房屋内或者自己家中进行,有的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有的甚至在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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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三、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组织者再次组织;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即赌场在一定持续长的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开放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临时组织、通知。
四、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即组织者通常是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在每一次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为赌博服务的人知晓;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
五、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六、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至于你来信中提到的案件,究竟属于哪种情况,应当根据案情,结合上述特征来进行具体分析。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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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浅析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涉赌类犯罪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还是其他刑事犯罪行
为产生的原动力和催化剂,并且诱发诸多社会问题。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刑法第303条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从而不能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笔者在本文中浅析二者之间的区别。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
为。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在实践中二者之所以难以区分,是因为二者之间存在许多的共同点,如二者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特别是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中二者均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的行为。但是在审理涉赌案件的实践中仍不难发现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一)时间上的不同,开设赌场罪一般具有持续性和稳定
性,即在一段时间内赌场是持续不间断的对参赌人开放的,只要是参赌人员来到赌场就能参与赌博活动,不需要再行组织人员。赌博罪的时间上则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赌博罪中的参赌人员是临时组成的,赌完即散,下次赌博则要重新再组织。
(二)地点上的不同,开设赌场罪的地点具有固定性,开设
赌场一般需要专门的营业场所,并且具有固定性,其在短时间内不会变动。赌博罪的场所则是多样的、不固定的,有的是在自己家中,有的是在临时租住的地方,如出租房、宿舍、宾馆、旅店等都可能成为赌博的场所。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往往是长时间租住在固定的宾馆内。
(三)组织形式不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其
有一个具体管理制度,赌场人员有的望风,有的提供赌具、赌资、餐饮等服务,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并且按劳索酬。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不参与赌博,他们只是协调赌场的各项工作,维护赌场的正常秩序及组织人员参赌。赌博罪只则是由赌头、赌棍临时召集的,具有临时、松散的特点,赌头不存在对赌博场所的管理,也不存在对参赌人员提供相关的服务,赌头一般参与到赌博当中,赌博的方式、规定也都是由参赌人员共同商量决定的。
(四)开放程度不同,开设赌场具有半公开性,其开设赌场
的地点、时间、赌博的方式、组织者被一定的社会群体所知晓,参赌人员也会自动前来参与赌博。赌博罪一般是具有隐秘性的,赌头只在小范围且是固定的人员中组织赌博,赌博罪的隐秘程度较高,只被在非常小的社会群体知晓。
(五)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不同,开设赌场罪追究的人员一般
是组织者、经营者,同时为赌场提供服务的如望风、派牌、帮助组织者收取红利等工作人员均为开设赌场的共犯,而其他的参赌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是治安处罚。赌博罪中所要追究刑事
责任的对象是是一般的参赌人员,即只要是参与了赌博并构成犯罪的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营利方式不同,开设赌场犯罪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是以抽取红利、板庄作为其营利手段,因为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不参与赌博,其是以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服务而赢利的。赌博罪中的营利是指赌头、赌棍通过赌博来赢取其他参赌人员的财物。赌博罪与开设赌场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其赢利的方式有较大区别。
举案说法:聚众型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
举案说法:聚众型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 作者:庆东虞 徐彬
来源:《法制博览》 2012年第 09期
【关键词】聚众型赌博;开设赌场;区别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应某系某蟋蟀协会会员。 2011年 9月初,应某开始将其承租的一个小房间作为赌 博场所,并事先准备好蟋蟀、电子秤、秒表,吸引其他会员和附近居民前来进行押斗蟋蟀赌输 赢的赌博活动。同时,应某邀请朋友毛某对棋牌室进行日常管理,有时帮他收取台板费;邀请 朋友刘某担任赌局的 “ 裁判 ” ;邀请朋友石某向赢方按赌资的 5%收取抽头款后并交给他。 2011年 10月份,公安人员在对该场地进行检查时,抓获了被告人应某、毛某、刘某、石某及其他 参赌人员,没收了桌上的赌资,约 1000元。据应某等人交代,截至案发,其共收取抽头款 1万余元。二、争议焦点
对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应将应 某等人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应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不当,其行为应 定性为(聚众型)赌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某等人的行为究竟构成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 罪。三、笔者意见
开设赌场罪是从原先赌博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新罪名。与聚众赌博行为相比,开设赌场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为加大对赌博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刑 法修正案(六)对赌博罪进行了修改,将其客观行为之一的开设赌场单列,并将法定刑从最高 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十年,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界定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认识不一。事 实上,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较难区分,如二者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 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聚众赌博的赌头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有时都会组织人员参与赌 博。但两者在规模、场所、时间、公开性、人员召集、人员分工等方面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参赌人员间大都认识,赌博方式较为单一。正如本案 中,参赌人员绝大部分都是某蟋蟀协会的会员,他们因爱好斗蛐蛐的民间活动,为寻求刺激, 才聚集在应某承租的小房间内进行斗蟋蟀赌输赢方式赌博。并且用于赌博的蟋蟀也不都是应某 提供,很多都是爱好蟋蟀活动的人自己带来斗的。这与开设赌场行为显然有明显区别。一般来 说,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大,其营业场所大,参赌人员具有不确定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 式多样。
其次,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往往赌头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 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时又须再次组织。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只要 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其三,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蔽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这里的 “ 隐蔽性 ” 与 “ 半 公开性 ” ,主要是指场所的社会影响,即该场所是否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更确切地说,看 该场所是否能独立地发挥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应。而本案中的赌博行为发生在被告人应 某承租的小房间,参赌的人又大多是蟋蟀协会的会员,因为他们平时也有联系所以才得知。可 见,他们以斗蟋蟀赌输赢的赌博是较隐蔽的。
其四,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具体的赌博活 动。应某与其他参赌人员平时经常聚在一起斗蛐蛐,还参加市里组织的比赛,彼此间建立了一 个 “ 虫友录 ” (类似于通讯录)来联系参与斗蟋蟀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 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经营者开设的场子可以自动起到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 效果,而不需要被告人在此之外进行特别的广告、组织和吸引。
其五,聚众赌博虽也有人员分工,但与开设赌场相比,比较松散。虽然本案其他几名被告 人也有分工,但都比较松散。从关系上讲,他们都是附近的居民,和应某是朋友关系,因为经 常到应某承租处打牌,所以在斗蟋蟀时临时帮帮忙的。而开设赌场,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 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 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最后,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本案中,应某也时常参与到斗蟋蟀赌输赢的 赌博活动中。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只是对赌场进行全局管理保证其良 好运营。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应某等人的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特征,应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 赌场罪。四、处理结果
聚众型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
举案说法:聚众型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
【关键词】聚众型赌博;开设赌场;区别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应某系某蟋蟀协会会员。2011年9月初,应某开始将其承
租的一个小房间作为赌博场所,并事先准备好蟋蟀、电子秤、秒表,
吸引其他会员和附近居民前来进行押斗蟋蟀赌输赢的赌博活动。同
时,应某邀请朋友毛某对棋牌室进行日常管理,有时帮他收取台板
费;邀请朋友刘某担任赌局的“裁判”;邀请朋友石某向赢方按赌
资的5%收取抽头款后并交给他。2011年10月份,公安人员在对该
场地进行检查时,抓获了被告人应某、毛某、刘某、石某及其他参
赌人员,没收了桌上的赌资,约1000元。据应某等人交代,截至
案发,其共收取抽头款1万余元。二、争议焦点
对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开设赌
场,供他人赌博,应将应某等人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第二种观点认
为将应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不当,其行为应定性为(聚众
型)赌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某等人的行为究竟构成赌博罪还
是开设赌场罪。三、笔者意见
开设赌场罪是从原先赌博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新罪名。与聚众
赌博行为相比,开设赌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为加大对
赌博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六)
对赌博罪进行了修改,将其客观行为之一的开设赌场单列,并将法
定刑从最高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十年,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体现。
《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界定聚众赌博与
开设赌场认识不一。事实上,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在某些方面具有
相似性,较难区分,如二者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
条件的行为;聚众赌博的赌头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有时都会组织人
员参与赌博。但两者在规模、场所、时间、公开性、人员召集、人
员分工等方面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参赌人员间大都认识,赌博方
式较为单一。正如本案中,参赌人员绝大部分都是某蟋蟀协会的会
员,他们因爱好斗蛐蛐的民间活动,为寻求刺激,才聚集在应某承
租的小房间内进行斗蟋蟀赌输赢方式赌博。并且用于赌博的蟋蟀也
不都是应某提供,很多都是爱好蟋蟀活动的人自己带来斗的。这与
开设赌场行为显然有明显区别。一般来说,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大,
其营业场所大,参赌人员具有不确定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
式多样。
其次,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往往赌
头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时又须再次组织。
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
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其三,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蔽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这里的“隐蔽性”与“半公开性”,主要是指场所的社会影响,即
该场所是否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更确切地说,看该场所是否能
独立地发挥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应。而本案中的赌博行为发
生在被告人应某承租的小房间,参赌的人又大多是蟋蟀协会的会
员,因为他们平时也有联系所以才得知。可见,他们以斗蟋蟀赌输
赢的赌博是较隐蔽的。
其四,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
组织每一次具体的赌博活动。应某与其他参赌人员平时经常聚在一
起斗蛐蛐,还参加市里组织的比赛,彼此间建立了一个“虫友录”
(类似于通讯录)来联系参与斗蟋蟀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
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经营者开设的
场子可以自动起到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果,而不需要被告人
在此之外进行特别的广告、组织和吸引。
其五,聚众赌博虽也有人员分工,但与开设赌场相比,比较松散。
虽然本案其他几名被告人也有分工,但都比较松散。从关系上讲,
他们都是附近的居民,和应某是朋友关系,因为经常到应某承租处
打牌,所以在斗蟋蟀时临时帮帮忙的。而开设赌场,内部有严密的
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
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
入赌场参赌。
最后,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本案中,应某也时
常参与到斗蟋蟀赌输赢的赌博活动中。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
般不会参与赌博,只是对赌场进行全局管理保证其良好运营。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应某等人的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特征,
应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四、处理结果
聚众型赌博抑或开设赌场?又是一场此罪与彼罪的论辩。法院经
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应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不妥,最终处理意见
与笔者的观点一致,认定被告人应某、毛某、刘某、石某以营利为
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相对较
轻、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且其身体状况很差,
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遂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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